23. 依止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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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依止决择论

151151. 如此讲说完具足戒决择之后,现在为了讲说依止决择,而说“依止,在此……”等。其中,“依止”(nissaya)即依止的行为,其义为亲近、依附。这是以“ni”为前缀、“sevā”(亲近)为词根,构成的行为名词,而非如“依止彼而住,故为依止”那般,是未说出业的名词。于彼处是指应被亲近之人,而于此处则是指亲近的行为。现在为了以问答为先导而作详细解答,而安立此依止,故说“应由谁给予”等。其中,“应由谁给予,不应由谁给予”是问依止给予者(作者);“应给予谁,不应给予谁”是问依止接受者(与格);“如何取得,如何舍弃”是问原因;“依止谁而住,不应依止谁而住”是问依止的行持者。此后依照所问的次第进行解答,故说“于此”等。不仅于此,在依止的舍弃支分中,也说到“有能力者”。

其中,问“于此与彼有何差别?”——此句是说:“在此,‘有能力’者,应知即是指能摄众者、多闻者。”今为显示能摄众者之相,故说“能摄众者……”等语。其中,“于律”者,指整部《律藏》。“能教导”者,即能教授。“两部分别应熟练、应能背诵、应修习”者,这是指通过问答方式加以学习。“若一人遗忘,余人应熟练者”,是说“应能与三人共同读诵”。“于阿毗达摩”者,指于名色分别。“或下三品”者,指从大品以下的偈品、因缘品、蕴品这三品。“亦应学诵法句连同因缘”者,据大笺书所说,即使能诵持注释书中的本生,亦应学诵法句及其因缘。

“诸比丘,具足五支者……”等处中,“不应教导沙弥”者,意思是不应作为亲教师去教导沙弥。“以无学戒蕴”者,无学之戒蕴即名无学戒蕴。“无学之”者,即属于无学;戒蕴。于一切处,皆作此释。如此作已,依属于解脱智见的省察智之理而作意,说为“生起”。“无学戒”者,并非仅指最上果位的戒,实则是指所有于无学相续中转起的戒,因为此处兼摄世间与出世间的戒。定蕴等乃至解脱蕴之末,亦同此理,是故正如戒定慧蕴宣说为世间、出世间兼摄,解脱蕴亦应知如此,即是彼分解脱等,而非仅指寂止解脱。然而,解脱智见唯属世间。故于《相应部》注释中说:“以前四句说世间出世间的戒、定、慧、解脱,解脱智见即省察智,彼唯是世间。”

于“无信”等中,“无信”者:于三事中无有信,故为无信。“无惭”者:谓无有惭,即对于不善法现前不厌恶的同义语。“无愧”者:谓不怖畏,即对于不善法现前不畏惧的意思。“懈怠”者:由“卑劣而沉滞”故为懈怠,这是对于精进低劣者的同义语。“已发精进”者:已发起精进,这是具足正勤者的同义语。“失念”者:谓念已失坏,说为失念。“具念”者:谓念已现起,即常于所缘之前转起正念者的同义语。

“于增上戒破戒,于行仪破行仪”者,指犯戒后尚未出罪还净之人。“执边见”者,执取或令人执取断见、常见所摄之边见,是为邪见。“前二句”者,即“不能亲自看护或安排看护患病弟子或同住弟子,不能亲自劝导或令人劝导于心不乐住者令其远离”此二句。

“殊胜”即最上、第一妙行,是为增上行;增上行即增上行,又因是所应学,故为增上行学。又或依止增上行为缘而施设的学处,名为增上行学,这是犍度品所摄学处的同义语。“为道梵行之始”者,即初梵行,这是两分别所摄学处的同义语。如《清净道论》中说:“两分别所摄为初梵行,犍度品所摄为增上行。”如是,“于学处施设”者,就此处而言,因是所应学,故为学处;由世尊所施设,故为施设。应将一切两分别所摄之学处条规理解为“学处施设”。因此,在《结使足》中也说:“学处施设,即以巴拉基咖为首的应学之学处施设。”其余于此义理明显,见《义利灯注》。

在关于亲教师与轨范师的解说中,“不应令沙弥侍奉”者,即不应以亲教师的身份为其剃度出家。“无学之戒”者,无学,即指世间与出世间的戒蕴。“执边见”者,执取依常见、断见所划定的片面之见。“后二”者,即“少闻”与“劣慧”这二支。“后三”者,即“不能如法止息已生起的追悔”、“不知罪”、“不知出罪”这三支。此处,不能如法止息追悔——所谓如法,即依圣典与注疏之理——正是由于对此不精通之故,所以这也被称为“罪”的支分。

「殊胜行」是指殊胜、最上的行为,即行仪戒;依此行仪所制定的学处,也就是犍度学处,称为殊胜行学。学处本身也因求圆满其义者须由受持等方式来学习,故同样称为「学」。「梵行之初」是指道梵行的初始、成因,也就是两部分别所摄的学处。因此《清净道论》中也说:「两部分别所摄的学处为梵行之初,犍度行仪所摄的为殊胜行学。」在此,「有学制」中,因应当学习,故是「有学」;唯由世尊所制,故是「制」。应当理解为:一切两部分别所摄的学处之制,称为「有学制」。「名色分别」:此处依善三等所说的生、地、人、相应、所依、所缘、业、门、相、味等差别来分别受蕴等四种以及包含涅槃的「名」,与四大及所造色的「色」,而通达它们的智慧,以及阐明该智慧的论典,即称为名色分别。由此显示应当善巧阿毗达摩之义。「令学」:即令学习,如《破迷除疑》所说。

153「依具寿而住」一句中,「具寿」是以属格的形式表达对格的意义,意为:依止具寿而住。然而《善见》中所说的「善巧……乃至……所说相」,是针对大众侍者、多闻者而言的。至于「然出家受具戒法弟子……乃至……应行此义务」,是指对出家亲教师、受具戒亲教师、法亲教师这三类,应当履行如前所述的义务。其中,为弟子授学处者,是出家亲教师;为弟子念诵受具戒甘马语者,是受具戒亲教师;为弟子教授读诵或问答者,是法亲教师,应如此了知。其余内容在此处意义甚为明了。

154在依止解除的讨论中,「往方」是指:无论是打算再回来,还是不打算再回来,而去往某方居住。「比丘的和合」指柔和的性质。「观察」指审察。「破晓……乃至……应往彼处」这一段,此处是说:「如果因为某些事务当日无法成行,而在准备出发时心想‘我过几天再走’,则依止仍然受到保护。」这是如此说的。「勿于此返回」是指不要进入此处。「应住于彼处」是指应在彼处取得依止而住。「住于同一住处……乃至……适宜」:在此,由于亲教师已被舍弃,故已没有亲教师同住的庇护,因此即使住在与亲教师同一住处,从老师那里所取的依止也不会解除。

在依止解除的解说中,关于“老师离去”的情形——此处“离去,即前往他方”等判定,对于亲教师离去时所说的抉择,依彼处所说的方式,于此处亦可了知,故不再说,而另以“某老师问讯后离去”等开启不同的方式。此方式于亲教师离去时亦应了知。如此,在诸处中,一处所说的相状,于他处亦应善加类推。“若越过二石掷而返回,则解除”:至此程度,名为前往他方;纵使弟子未舍弃义务,依止亦告解除。“老师与亲教师越过二石掷,住于另一住处”:在外围界内,指越过弟子与共住弟子住处二石掷而住于另一住处;然于内围界内,虽越过二石掷而住,依止亦不解除。“即使老师欲舍,而以舍弃依止的方式舍弃”等一切,于亲教师的教诫中亦应了知,如《义明灯》所说。

153“善哉”:即善、美好。“轻”:即不重,意为易于受持。“适宜”:即与方便相应,意为如此行持是出离的方便。“适当”:意为这是正当的行业。“以能令欢喜”:即以能生净信的方式,通过身语运用而成办。“以身”:即展示表达此义的手印等,以身来表示。“‘善’,是就接受而言”:当亲教师说出“善哉”等时,共住弟子以“善”作为接受的回应,就此而说“以身表达”等,这便是其中的意趣。“仅以请求与给予”:意为首先共住弟子仅作请求,而后亲教师亦仅以“善哉”等语给予。在老师处取依止时,“依具寿而住”:意为依止于具寿而住。

154在依止解除的论述中,“或者,与同一受用者共住的,应在其跟前取依止”:此语唯令于有惭者处取依止,因无惭者处已被禁止。此中,以“受用”一词,意取同一羯磨等之共住,因“共”一词已取资具受用故。由此显示不应与无惭者作共住与共受用。“无补救”:指对犯戒无有补救。“如是”:谓在彼处先前已取依止,且与同一受用者共住者,便是如此。“如是所说”:即“我将速来”这样的说法。“四五日”:这仅是约略标示。若经一日或二日,同类性便显明,应在知晓之日即取。但若经四五日仍不显明,随经多少日而显明,便应超过那么多日。然而不应作“我观察同类性”这样的拖延。“年少者听闻”:此处,纵使未曾听闻,只要生起“将来,因某障碍而迟延”的想法,亦确实可得补救。因此说“若已遣使说‘我将住于此处’,则无补救”。“即使一日亦无补救”:这是针对无前往努力者而说;但对于有努力者,纵使因住处准备等事而数日后才去,亦无过失。

「应住于彼处」:即应在同类的住处受取依止而住。「住于同一寺院……适宜」:以此说明,唯有在和尚摄受时,于同一界内才有依止的解除;若和尚因愤怒或对僧众漠不关心而不摄受,则在其他处所受取的依止并不解除——这是为了显示此义。

在依止从老师解除的论述中,所说的「某老师」等理趣,也应类推至和尚离去等情形,而彼处所说的内容,亦应如理配合此处。「住于超过二石掷之外的其他寺院」:此即位于近行界外另一寺院,且距弟子等住处超过二石掷而住。这显示:即使在界外,若住在距离弟子等住处二石掷范围内的邻近地方,依止也不会解除。然而在近行界内,对于超过二石掷而住者,依止确实不解除,这已在《疑惑消除》中说过。

如是,于律摄之注释——律庄严中

名为依止决择论之庄严

第二十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