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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界场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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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结界的判定

156讲完依止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讲结界的判定,就说了“所谓结界,在这里”等话。其中,结界就是由和合的僧团通过甘马语来划定、系缚的范围,所以叫结界。si 是表示“系缚”的词根,ma 是后缀,这属于 kiyādi 这一类。有区分作用的事物,要显示其自性的差别,没有区分就无法成立,所以说“这名为结界……中间省略……成立”。在这里,为了先说明已结成的界,就说了“其中,十一”等。

关于“二十一人众”的最低限度:就僧团甘马来说,至少要有一个地方能容得下包括甘马当事比丘在内的二十一位比丘坐下,才能在那里结界,不能比这更小。所以文中说“所谓极小,就是连二十一位比丘都坐不下的地方”。“东方”等说法只是举例。如果那个方向没有相,就可以从有相的地方开始,先按“东方、东南方、南方……”等次序,把四周有相的地方一一唱说,然后再从“东南方”等开始,把最初已经唱说过的相重复唱说一遍,这也是可以的,因为即使是以三个相形成三角形状的界,也是被认可的。所谓“三次连接界轮”,是指持律者自己只站在一个地方,仅仅通过唱说诸相的话语,就把界轮四周的相与相连接起来,意思就是这样。因为即使不逐一走到各个相所在的地方,也可以唱说。即使最大三由旬的界,要在一天之内绕行三圈也很难做到,所以持律者对于自己没有亲眼见过的、先前由比丘们确认过的相——比如有人说“尊者,是岩石”等——随他人所说而记认后,唱说“这块岩石是相”等,也是可以的。

“枝条相接”这句话,是用来说明彼此靠得很近。“已经连接”这句话,是就后方那片区域的结界来说的。为了让一肘距离的情况更容易辨认,所以才说“在后边界那边,应该留出一肘宽的界间隔”。就算只留一指宽的界间隔,也是可以的。因为就算只有那么一点距离,结界也不会被破坏。说“成为两个结界的标识”,是因为标识本身在结界之外,所以结界不会混乱,才这么说。说“造成结界混杂”,是因为树木长大后进入了结界所在的地方,两个结界所在的位置变得难以分辨,才这么说;但这并不是说在那里不能做僧团事务。因为结界不会因为这一点就变成非结界,只是两个结界后来被长起来的树覆盖,连成了一片,所以站在一处做僧团事务的人,应该先避开另一处再做。“那个地方”,是指比丘们站在上面能够做僧团事务的那种地方;如果站在上面不能做僧团事务,而结界时又把那种地方圈了进去,这就叫破坏结界。“不破坏甘马语”,意思是不会破坏甘马语,不会损害甘马。

158“纯净沙山”是指不是任何人造的、自然形成的山。其余几种山也是这样。“其他的”是指纯净沙山这一类山。“象的量”在这里要按从地面隆起的部分来理解象的量。不过《萨罗他迪波尼》和《瓦吉拉觉复注》中说:“所谓象量的山,是从底部算起有七个半马拉坦高。” “以四或三”是指在界地内四方或三方站着的人;如果只有一方站着人,即使人数更多也不可以用来结界;两方各站一人也不可以。 “因此”就是因为一个人不够,所以…… “把它放在外面”是说:所唱的相不在界内,若把它算在界内就不合理,因此这样说。所以说了“如果……”等话。

“三十二婆罗糖球团的大小”应当从形状来把握,不是按秤量计算来定;而“婆罗”的重量则要按摩揭陀秤来取,他们说这种秤是世间普通秤的两倍。《萨罗他迪波尼》里却说:“三十二婆罗糖球团的大小应当按秤量来取,不是按秤的计算。”“即使极大”是指:从地面量了象的身量之后,再往下到地下坚实之处,即使有数由旬那么大,如果从那里有象身量那么大的峰顶升起来,那仍然只算作山。《瓦吉拉觉复注》中说:“如果连成一体,就不应作。”这里的意思是:四方四个山峰的下方立在像背石一样的石头上,虽然成了一体,但地面之上它们之间没有连接,只是在地下与地相连这一点微细的连接,可以忽略不计而加以标示。因此说“背石即使极大,也仍然只算作石”。如果取它地下部分之大,那就成了山——这在《甘提巴达》中是这样说的。“堆积而成的土堆”上如果长出草、灌木、树木,就成了山,这是法施长老说的;伍巴帝萨长老则说不是这样。关于“石”,他们说石灰石也可以算,但应当审察,因为砖已经被排除了。“彼亦”是指像树桩一样竖立的石头也一样。“仅四五棵树的标识”在某些地方没有“标识”这个词,是这样说的。

所谓“内部有心材”,是指在那时树木还幼小,虽然实际上还没有心材,但就将来会变成有心材而说的。因为像那样粗细只有针杆大小的树,即使只有四五棵,也构成树林。“与内部有心材的树混合”,是指与有心材的树混杂在一起。由此说明,与有树皮心材的树混合的树林也是允许的。“即使只有四五棵树”,是就心材树而说的。不过《金刚觉复注》中说:“在这里,如果有三棵心材树、两棵非心材树,应当要求心材树占多数。墓地在这里也算作树林,因为它是自然生成的。”有些人则说:“在四棵树中,如果有两棵是内部有心材的,就允许;内部有心材的更多或相等,也允许;因此即使有很多树,只要有两棵是内部有心材的,就允许。”《金刚觉复注》中这样说。“在树林中间建造住处”,意思是在树丛之间不砍掉树木,用篱笆等划定住处的范围,然后在树木之间建造僧房、叶屋等,使得住处内部也仍然是树林,这样来建造住处。因为如果砍掉所有树木来建造住处,由于住处本身不是树林,那么围绕住处而存在的树林就应当另外在一处标示。但在这里,由于内部也是树林,所以说“不应标示树林”。因为如果标示它,就会产生“界相上方有住处”等紧接着所说的过失。“一部分”,是指树林的一部分,意思是在没有树木的地方所建住处的一侧,现存树林的那一部分。

所谓“针杆大小”,就是竹杆那样的大小。也有人说,是“书写笔杆那样的大小”。不过,《论母注》在“不分别”的判定中说:“任何仅有八指长的针杆那么大的竹子……都属于重物。”因此,应当理解为更细的竹杆和针杆。“在竹、芦、陶器等之中”,意思是在竹节里、芦节里,或者在陶片等泥土容器里。“即使在那时”,是就树苗还幼嫩、不会枯萎而能生根成活的那一类来说的。至于已经成熟、连根拔起后再种下,却像砍断的树枝一样枯萎,要过很久才长出新根新芽而活下来,甚至直接死掉的,那样的就不应拿来标示。“此”,指新根和枝条的生出。而《萨罗他迪波尼》中说:“‘针杆大小’,在锡兰岛,他们说就是书写笔杆那样的大小,但应看作小指那样的大小。”

“中间”是指界内主要方位之内。“角”是指界的四个角落,也就是两条道路各自相交的连接处。“在另一边标示是允许的”,意思是:在这四个角落向外延伸而存在的八条道路上,可以向一个方向标示一条,向另一个方向标示另一条;这样在四个方位上各标示一条,四条道路都可以标示,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不过,仅仅这样标示,怎么就能消除同一连接性呢?这是可以明白的。因为即使到了别的地方,这些仍然就是那四条道路。经中说“四条道路通向四个方向”,所以这里应当审察其理由,这是《除疑复注》中所说的。审察之后,理由是这样显现的:前一句说“围绕寺院的四条道路”,后一句也说“从寺院中间穿过的道路”,都是就寺院而说的;因此注释书中说“穿过角落而去的道路”等等。这些道路只是穿过寺院的角落,并没有彼此混杂,所以由于不存在同一连接性,四条道路可以在四个地点分别标示。然而《萨罗他迪波尼》中只说:“‘在另一边标示是允许的’,是说在向外延伸而存在的八条道路上,向一个方向标示一条,向另一个方向标示一条;这样在四个地点标示是允许的。”而《金刚觉复注》中则说:“‘另一边’在这里,因为是从它们所连接的地方延伸出去的,所以允许;同样,在大道上,因为与所取之处不同,所以到的地方也不同,他们是这样说的。”这一点也因为同一标示的理由而应当加以考察。

关于“渡河的比丘尼”这一说法:在律典原文中,因为讲到比丘尼渡河时已经出现了河的定义,所以才这样说;而对於比丘来说,即使只是弄湿下衣那么一点程度,也是允许的。《萨罗他迪波尼》中也说:“这里之所以只拿比丘尼来说,是因为在《比丘尼分别》中,河的定义是依比丘尼在律典原文里出现的,所以用同样的方式来显示。对正在结界的人来说,这就是相——具备上述特征的河流,不管它流入大海还是流入湖泊,从源头开始整条都是相。”而《金刚觉复注》中则说:“因为经文说‘下衣被弄湿’,有些人就认为只有在那样水量的地方才能作法。‘被弄湿’这个说法是用来显示河的最下限;另一些人则认为,对这样的河,在四个月当中,不管水少水多,只要水覆盖着流动,在那个地方即使水少,也可以站在那里作法。”

在四条河的情形里也是同一个原则——这句话表明:在一个地方标示之后,不能又到别的地方、乃至延伸到外面去标示。正因为如此,才特别取了“不混杂”这个说法,即“不混杂的河,四条也允许标示”。水覆盖障碍物之后仍然继续流动,就是说水流盖过障碍物后照样流。所谓“不流动”,就是水不流。因为河水碰到障碍物后,在某个地方水不再流动而停在那里,那个地方就不允许作河相,只允许在水从上面流过的地方作河相。而在水不流动的地方,则允许作水相。因为静止的水才适用于水相,流动的水不适用。所以论中说:“在流动的地方作河相,在不流动的地方作水相,是允许的。”由于说了“在流动的地方作河相”,所以从桥以外算起,只要有那么多水在流动,他们就认为那里可以作河相。在天然湖泊等地方,静止的水以天然湖泊等为范围,在中间也允许作相,就像以河对岸为界作相一样。如果那个地方过了一段时间变成了村庄或田地,在那里就允许另外安立一条界——这是《金刚觉复注》里说的。“根”指最初的时候。“破河”,就像农夫们不想让水进来,却没办法挡住大水一样,冲破了堤岸;或者“破河”是指从水渠口那里冲破了河岸。

可提起的:指用长绳和水罐往上提;或者像从井里提上来再拿;或者指先取出来再拿。

“不混杂的”:是指在各个方向都以山为相,或者以岩石等其中某一种为相,而不被别的相隔开。“混杂的”:是指一处是山、另一处是岩石,像这样安立的八种相。“即使以一百种相”:这句话说明,即使在同一方向,也可以说出很多种相,比如“东方是什么相?”
“尊者,是山。”
“东方又是什么相?”
“尊者,是岩石。”等等,这样说是可以的。“三叉形”:就是三角形;或者指三角形街道的形状。“四方形”:就是正四方形。而“鼓形”则是长方形,在一角收窄,在另一角放宽;或者像鼓、大鼓那样,中间宽,两端收窄。

159像这样,先说明了结界(界场)具足相好的情况,现在为了说明僧众具足的情况,就说了“僧众具足者”等话。其中,“以最低限度的划分”是指以最少的数量来划分,意思是如果僧众比这还少就不行。而因为这种结界甘马需要四位比丘才能做,所以说了“由四位比丘”。“已聚集”是指成为和合的状态,彼此之间不离开一臂的距离而聚集在一起。通过这句话,显示了“在需要四位比丘做的甘马中,四位比丘是具足条件者、堪任甘马者,他们已到来”这第一成就相。“在那一村田范围内有多少”是指:在想要结界的那个地方,即作为某一村主寿命所依处的村田中站立的比丘,与此相关联。或者说,没有进入已结之界、河流、大海、天然水池等,通过这句话说明:这些已结之界等,是相对于村界而言的界间者,站在那些界中的人不会使在村界中做甘马的人成为别众,因此不应向他们取欲。“把他们都置于一臂之内”是指:为了避免别众甘马,将能前来聚集的、站在那村田中的所有比丘都置于僧众的一臂之内,这是其义。“或取欲来”是指为不能前来聚集者取欲而来。在那村田中,即使有上千比丘,其中只有四位是堪任甘马者,其余的是应取欲者,因此应取未到者的欲,这是其义。通过这句话,说了“应取欲者的欲已被取来”这第二成就相。而所说的“现前而不反对”这第三成就相,则是通过他们的能力来说的。

160160. 这样说明了结界中僧众具足之后,现在为了说明甘马语具足,而说“名为甘马语具足”等。其中,“请听我”等语句的意义,已经在前面达上甘马语的注释中说过。“如此所说”——就是世尊在伍波萨他犍度中按这个顺序所说的。“清净”——就是远离动议的过失和宣告的过失,从各方面都清净。“以动议为第二的甘马语”——这甘马语是由一个动议、一个宣告来完成的,那个动议正是这甘马语的第二项,所以叫“以动议为第二的甘马语”,即以此甘马语而作。“相的内部是界,相在界的外面”——把相放在外面,下至地际、水际作为边界,因为界已经到达那里。

161161. 以上说明了共住界的甘马语具足。接着要说明的是不离衣界的甘马语具足,也就是世尊为了让已决意三衣的比丘们能安乐受用衣服所制定的那一项,于是说“如是结”等。其中“应认可三衣不离”的意思是:已决意三衣的比丘,即使在界内穿着三衣离去,也仍然是不离衣,依第二咖提那学处不构成罪;同样地,应认可那个共住界为三衣不离界。“除去村及村行处”的意思是:如果那个共住界内有村,就除去那个村和村行处,从那里脱离出来的共住界应认可为三衣不离界。

就算作界的计数,也就是算作不离衣界的计数。或者说有一家已经入住,就是在新建的房屋中,已经有最初的一家住进去了。或者说还没有离去,意思是:在旧村里,即使其他人家已经舍弃房舍离开了,也还有至少一家没有离去。

162162. 这样以略说方式说明了结界认可之后,为了再以广说方式说明,便说了“这里是略说,这里是广说”等话。“除去界的行处”:对于将来要结的界,除去那些精舍边界之外、足以充当界与界之间间隔的行处。“已结界的精舍中”:那些精舍是已结界的。“各别”:就是各自分开。“与已结界相似”:就像住在已结界中的比丘们,不必互相顾及意欲等,就能各自分开做甘马;住在村界中的比丘们也是如此——这是要说明的意思。“然而对于进入标相范围内的人”:如果只想把某一个村的一半纳入界内,那就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来,所以这样说。“应来”是就适当情形而说的,并不是硬性规定“必须来”。因此才说“来也可以,不来也可以”。因为在未结界的状态下,不同村落和田地各有不同的界,性质不同,所以他们即使不来,也不构成别众甘马,所以不来也没问题。但在已结界的状态下,因为是同一个界,再要做别的甘马时,界内的人就必须前来,所以说“于不离衣界……应来”。在宣告标相的时候,即使界还没有清净,也没有过失,因为宣告标相并不属于白告等程序中的任何一种。

“或作鼓想”这句话,是记载有人这样说:“我们来做认可仪式作为结束。”因此,在那样的时候,这样做是允许的,这就成立了。而“或作鼓想,或作螺想”,是说听到他们的声音后,知道“僧团现在要结界了”,为了让外来比丘不进入那个村子的田地,也为了阻止园民等人进入,就在甘马语开始的时候作这个想。这样一来,做这件事就有实际用途。正因为如此,原文不说“作鼓螺声”,而说“作鼓螺想”,是取“想”这个说法。“作想”说的是前面的动作,而“应以甘马语结界”说的是后面的动作。但在结束的时候,应当让一切乐器、铙钹齐鸣,使诸天神与人们随喜。应当知道这一点。

163163. “取‘出家’这一说法,是针对剃度甘马中的问难而说的。“为了作安乐”:意思是舍弃一切人聚集在一起的疲劳,用较少的人来获得安乐。取二十一位比丘,是因为僧团甘马以二十众为最高限度,所以连同堪任甘马者一起,共取二十一位比丘。这也是就坐着的人而说的。因为从最低限度来说,在能容纳二十一位比丘坐下那么大的地方,就可以结界。这也是为了连同堪任甘马者一起,足以容纳出罪者等人而说的。“应安置适合作为标志的石头”:这是说,在随意选定的地方,树等标志难得,而且已经结成的两个界容易互相混杂;石头标志没有这个毛病,又可以从任何地方拿来,安置起来很方便,所以这样说。同样,“应安置界中间石”,这里也是如此。“即使只有四指量”:应当这样理解——安置时,从片界划分线往外,石头标志只延伸到周围四指宽的地方,其余的地方仍然在片界以内;这样安置之后,四指宽的范围就成为界中间。

“界中间石”是指安放在界中间作为标志的石头。宣说这些石头时,应当从南边开始,一边向右绕行一边宣说。怎么宣说呢?先从片界的西边面向东站好,依次宣说那里所有的标志:“东方以什么为标志?”然后到北边面向南站好,依次宣说:“南方以什么为标志?”然后到东边面向西站好,依次宣说:“西方以什么为标志?”然后到南边面向北站好,依次宣说:“北方以什么为标志?”这样把那里所有的标志依次宣说完后,再回到西边面向东站好,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把刚才宣说过的内容再宣说一遍。即使有多个片界,它们的界中间石也应当这样逐一宣说。此后,其余的标志是指大界外部间隔处的那些标志。“他们将不能成功”,意思是:如果没有注意到不离衣界已经结成的状态,只是一心想“我们只废除共住界”,他们就无法成功。因为在不离衣界已经结成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先废除不离衣界,即使做了“我们废除共住界”的甘马语,这个界也仍然没有被废除。必须先废除不离衣界,然后才能废除共住界。从片界开始结界是惯常的做法,依照这个惯例就不会产生混淆,所以说“应当从片界开始结界”。“两者都不破坏”,是指不破坏两者的甘马。这样结界之后……界中间石确实会涉及村田,所以不是按住所来划分和合的范围,而是按界来划分的——这是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的。

“小屋”是指在用泥土建成的草屋里。“臼”是指像舂臼坑那样的小坑。不应作为标志:线条或臼坑都不能作为标志。这里之所以说,是为了从远处避免过失,因为虽然在前面所说的八种标志里没有包括它们,本来就不适用,但有人可能因为“这是不灭的标记”这种认知,糊涂地把它当作标志。“放在适合做标志的石头上”这句话,是针对可移动的标志会晃动而说的。同样,下面“不宣说墙壁”等处,也要知道,明明已经成立的意思还要反复说,是有原因的。因为界被破坏,就是一切甘马——如达上等——被破坏的根源,所以应当以完全关闭其门的方式来宣说。应当看到:老师们是在把一切都说完之后,才在这里作出决断。

“墙壁”是指砖、木、泥土所造的墙。但如果是石造的墙壁,则可以把一块适合作为标志的石头,按各个方向分别宣说。由许多石头砌成的整面墙,则不能用来宣说,因为必须用单数说“这块石头是标志”。关于“仅在内墙”这一句,应当这样理解:即使标志位于内墙,由于标志所占据的位置,结界也只取内部为界。关于“在门口放置标志石”,是指在内室正对的方向、外侧门口处,在相当于内室宽度的位置放置石头,然后进行认定。这样一来,连同内室与门口之间的立墙在内,界在内外都呈四方形。“外部”是指整个小屋或洞窟四面的外侧。

“内与外都有界”是指连同中间的立墙一起,构成四方形的界。“只在上层楼阁才有”这句话表明:由于内室和前厅之间的立墙是同一堵墙,而那里没有容纳二十一位比丘的空间,所以界不向下延伸;但上方的墙壁仍然属于界内。“不向下延伸”是说,因为标志是放在墙壁内侧而宣说的,所以不向下延伸到下方的虚空处,意思是只在上方所建的楼阁中。“下层有墙”是指下层四面都有墙。如果只有两面或三面有墙,界就不向下延伸。“也向下延伸”是说,如果下层墙壁之内有容纳二十一位比丘的空间,界就向下延伸。向下延伸时,不是按照上层界的范围来延伸,而是按照四周墙壁的范围来延伸。也就是说,以四面墙壁外侧的边界为准,向下延伸到地面、以水为尽头,但墙壁之外哪怕一根头发尖那么大的地方也不包括在内。“从楼阁墙壁”是指从上层墙壁。延伸与不延伸,应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如果下层有容纳二十一位比丘的空间,就延伸;如果没有,就不延伸——这是《萨罗他迪波尼》中的说法。而《除疑复注》中说:“这是就上层界范围内所包含的下层四面墙壁,通过横梁、树木等具有同一关联性,以及其末端属于后界范围等而说的。”在这里,虽然像山墙之类的部分在结界的当下,因为标志所在位置的关系而不属于界内,但一旦界结成之后,就应当认为它们属于界内。

“界边柱”是针对放在标志处的石柱说的。“与上层楼板相连”这句话,是因为墙与墙之间没有界内柱才说的。因为如果有界内柱,那么即使墙与上层楼板不相连,建在界内柱上面的楼阁也仍然属于界内。可是,如果在许多排柱子上建了楼阁,而在下方地面上,把界结在最外围一排柱子以内的标志石处,这又该怎么说?对此,有人说:“凡是由界内柱本身支撑的横梁,其上层楼板全都属于界内,这一点没有争论;但凡是由界内柱列和非界内的外围柱列共同支撑的横梁,其上层楼板有一半属于界内。”另一些人说:“整个都属于村界。”还有些人说:“只属于已结的界。”因此,做甘马的长老们应当站在没有疑虑的地方,先把所有有疑虑的地方排除干净,然后再做甘马;或者找出决定性的依据,再按与之相符的方式来做。

像塔拉树干根部那样的山,是指下部粗大、逐渐变细而高耸,形状类似辛塔拉树根的山。天盖状,是指像蛇伞菌那样的形状。鼓状,是指中间细、下部和上部都宽展开来。在下部或中部,是针对桶形鼓状山的下部、鼓状山的中部来说的。蛇头状山,是指像蛇头那样弯曲、从根部所在之处向别处低垂的山头。空中岩荫,是指没有被墙壁围起来的岩荫。界量,是指连同内部空间在内的西边边界量度。而那块岩石是界处,以此说明:只有在被这类有孔岩石、洞窟、墙壁等所限定的地面区域,界才成立,在未被限定的地方则不成立。不过,它们是因为处于界处才成为界,并不是像界处之床等那样,以自身形态就是界处。但如果那块有孔岩石不接触地面而悬在空中,界就不会下降到那里。有孔岩石本身因为与界相连而成为界,那为什么说通过这些没有西边量度的有孔岩石等,界不下降呢?这应当相信,因为以注释书为准。

另外,在这里,界并不像老鼠等那样,能顺着有孔隙的岩石墙壁下到下层地面。可是,如果下方在最终界量的虚空中,有大约两指厚的岩石墙壁等,一直触到上层楼板而立着,把下方完全隔断,或者大部分隔断,那么在上方结成的界,因为被那些岩石等隔开,在那些被隔断的下方地面上,也同一刹那与上层楼板一起成立。又像河对岸的界那样:即使河流隔开的两岸洞窟等后来被去掉,先前已经下到下方的界,直到教法隐没都不会消失。但如果先在上方结了界,后来才造了洞窟等,界仍然会下到下方地面。有些人不同意这个说法。应当知道:这样在两处成立的界,是同一个界;就像氏族、种姓等虽然有个体差别,其体仍是同一个。因为实际上,一切已结的界和未结的界,在各自本来的依止处——村落、林野等地,都按照各自的限定,在一切处完整地在同一刹那遍满。从胜义上说,这些界并不存在,但依据那些作为依止的胜义法,或者依据种种作用的差别,世间人和教内人随宜以同一性来施设,所以它们就成了有依止的同一形态。正如世间有“一个村落、一片林野、一条河、一个天然湖、一片海洋”这样的说法,教法中也有“该界由僧团共许,如果在没有村落的林野中,周围七阿邦达罗之内,这就是此处共同居住、同一伍波萨他的界”等等,可见教法中也只是同一种说法,并非从胜义上说。一个界是可能遍在于许多法中的,因为如果像遍处的一部分那样有多种分别,就会失去同一性。这是我们的主张。

“在它下方”,是指蛇头山下方那片悬空的岩层。“洞窟”,是说如果开凿了一个洞窟,那就是指这个洞窟。为了把同一个洞窟再按五种情况分别说明,展示界下降与不下降的判定,所以接着说“如果下方……”等等。其中,“下方”要和“有洞窟”连起来理解。“下方有洞窟”而且是在同一个地方,所以说“内部”,也就是山的内部、山脚的意思。为了用界线来进一步限定这个“内部”,就说“在上方界线的彼边”。不过,如果就山脚来说,本来应该说“此边”,但这里是着眼于作为界线依据的山顶,才说“彼边”,应当这样理解。正因为如此,在“外部洞窟”那里,为了限定“外部”这个词,就说“在上方界线的此边”。“外部界不下降”这里,“外部”是就山脚的洞窟而说的。意思是:在洞窟之外、上方界线以下的部分,界不下降。“内部界”,是指在洞窟与山脚的内部,在自己应当下降的地方,界不下降。这里应当理解为:说“外部界不下降,内部界不下降”,是为了表明——由于各自应当下降的地方并没有洞窟,所以界完全不会下降。因为在那里不下降,所以界只存在于上方——这是《除疑复注》中记载的判定。

《萨罗他义显》里只说到“内崖,就是山的内崖”这么多。《瓦吉拉觉复注》里则并非说:“内崖,就是山的内崖。但针对门而说‘彼方、此方’,意思是:无论怎样,界都是从界外的崖降下。”老师们说,这内崖与外崖的判定甚深,难以现见、难以通达,不过智者仍应依据《除疑复注》里所说的理路好好判定。应当看到:以“落于外者为非界”等语,显示了立于上层楼阁等不坚固的依止处的界,也会随着这些依止处的坏灭而坏灭。

有人挖池塘。这里说到“只是结界”:如果下方的地下河首先就已流动,水量不少于结界的范围,而结界是后来才结在河的上方,那就应当知道:结界因为碰到河流和所挖的池塘而失效。所谓“下方地面”,就是指紧挨着的地面空隙处。

界院:就是半界内的场地。榕树:这是就榕树凭借气生根支柱能延伸到极远之处、具有这样的枝条而说的。一切树木、藤蔓等的连结也同样不适用。正因如此,船、绳与桥的连结也被否定。从彼处:就是从那些枝条。大界的地表:这里,即使不取更近的村界,也只是在已结之界内被摄受,所以应当理解:村界与已结之界,即使彼此之间有树木等连结,也没有混杂的过失,因为它们是依所依与能依的关系而运作的。假如它们之间也有连结的过失,那么已结之界怎么能结在村界之上呢?因为,若某界与另一界之间有连结的过失,那根本就不应该在那里结界,正如在已结之界或水界中结已结之界,或在作为非自所依的村界等中结水界一样。正因如此,以“然而若树枝或从风中长出的气生根支柱,立于河对岸的寺院界或村界”等语句,显示水界只与作为非自所依的村界等有连结的过失,而不是与河界有连结的过失;这里也应同样理解。这个道理在下文会变得清楚。触及:就是碰触。

把大界清理干净,意思是:通过让大界内所有比丘伸手可及、取欲等方式,把整个大界都清理好。以此摆脱一切失效问题,从而显示:即使先前已经妥善结成的两个结界,后来因为树木等连接,也会产生这种圣典未载的连接过失。而结集者们因为了解世尊的意趣,所以这样判定:世尊以“诸比丘,不可让界与界混杂”等语,禁止已结成的结界互相混杂、互相覆盖;又以“诸比丘,我允许结界的人在留出界与界之间的间隔后再结界”,允许在两个已结成的结界之间留出间隔来结界。既然在结界的时候,就已经不允许像混杂、覆盖那样互相接触而成立,那么先前已经结成的结界,后来因为同一棵树等而互相接触而成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结界时所禁止的那种连接过失,随顺这一点也是不合律的。不过,这种连接过失是在先前已经妥善结成的结界之后才产生的,所以它不能像正在结界的那一刻那样使它们变成非界;因此,只要把树木等连接一移开,那些结界就恢复如常。正如后来的连接不合适,同样,如果在正在结界的时候就已经有树木等连接,那么要结成这些结界也是不合适的,应当这样理解。

有人对“或净大界”这句这样说:住在大界里的比丘,只要不碰到与自己身体相连的树枝或从树枝垂下的根,就只净除这些比丘,这才是这里的意思,并不是净除整个界。这种说法不对,因为它和注释书相违。注释书里说“大界的地面,或者那里生长的树木等,被触碰到而站立”,这样说是因为树枝和垂根触碰了大界而站立,这才是造成连结过失的原因,并不是说站在那里的比丘碰到了树枝等。如果比丘碰到树枝等而站立就是原因,那就应该直接说“那根树枝,或从它生出的垂根进入大界,站在那里的某位比丘碰到它而站立”,只讲比丘碰到就够了。因为在这“净大界”一句里,什么才是真正的原因,就应该在那句话里作为重点显示出来。不应该只净除碰到树枝等而站立的比丘,因为连碰到悬在空中的树枝等而站立的比丘也得净除,那单说“碰到而站立”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且,碰到悬在空中的树枝等,也还是以比丘的碰触为原因,那么净除时也只需针对那位比丘,用拉手范围等方式来净除就行了。但这里却是用“净大界”这样总括整个界的话来说净除。再说,如果认为只净除碰到树枝等而站立的比丘,那么特别举出“大界的地面”就毫无意义了,因为无论站在哪里,哪怕站在空中,只要碰到树枝等而站立,都应该被净除。

“截断后应放在界外”这句话,一是排除了“安立于(界内)”的状态,二是仅仅接触到不同类的界,就成为必须净治整个界的原因。因此,注疏中所成立的这一种“连接过失”确实是存在的,应当这样理解。正因如此,在关于水掷界的论述中(《大品注》147)也说:“立于寺院界或村界”“如果在河岸打桩,把船系在那里,那是不行的”“如果桥或桥墩立在外岸,就不能作甘马”——像这样,对于不同类的界,说村界等的树枝接触到它就成了混杂过失的原因,而不是说比丘的接触。同样的道理,“可以把船系在河中生长的树上,然后作甘马”这种在河里系船的做法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水掷界所依的河界与河界是同类。如果仅仅因为比丘的接触,就在一切情况下都说有连接过失,那么在河里也应该禁止系船,因为在那里,比丘的接触也会成为甘马出错的原因。因此,这里应当得出结论:在同类的界中,比丘进入后,无论有没有碰到地面等,只要树枝等立在那里,就只需要净治碰到那些树枝等的比丘。但在不同类的界中,如果比丘碰到树枝等而站在那里,那么即使其他比丘没有碰到那些树枝等,一切比丘都要净治;如果比丘没有碰到树枝等而站在那里,那就只需要净治碰到那些树枝等的比丘。对此应当这样确定。

不过,这里有些人这样说:就像两个已结成的界彼此之间那样,已结成的界与村界之间,以及其他各种不同的共住界之间,如果存在树木等连接,就应该把这两者当作同一个界来净化,在同一个地方举行甘马;否则所作的甘马就会失效,这里并没有同类界和异类界的区别。这种说法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而已。因为同类界彼此之间不存在连接的过失,只有异类界才有这种过失,这一点已经由经、随经等律学方法所成立。正如“诸比丘,我允许结界”(《大品》138)这一说法,允许的只是在村界上结已结成的界,因此这些界以所依和能依的关系而成为同类,并且没有混杂、覆盖等过失,这一点从经文本身就可以成立。而在结界的时候,随经所允许的连接,后来才生起的树木等连接,对它们也同样适用。因为经中说“诸比丘……凡随顺允许的、遮止不允许的,那对你们就是允许的”(《大品》305)。这样一来,村界和已结成的界彼此是同类,没有混杂等过失,这由经和随经成立。按照同样的道理,应当知道阿兰若界、七阿邦多罗界、河界、水掷界,也由经和随经成立彼此是同类,没有混杂等过失。

不过,对于已结界,禁止在另一个已结界以及河流等类界限中结界,这一点是由禁止本身成立的;而水掷界和七阿邦多罗界,只应在河流等类处设立,这是由经文规制本身的力量成立的;同样,禁止在已结界和村界中设立,也是成立的。这些界限彼此同类,在产生之时以及之后,会因为树木等而出现混杂等过失,按照前面所说的道理,由经文和随经本身就能成立。正因如此,注疏中只用榕树等说法来显示异类界限相连的过失,却没有显示同类已结界、村界等相连的过失。不但没有显示,而且同类界限即使有树木等相连也没有过失,这一点在圣典和注疏中已经明确表明了。正如圣典(《大品》138)中说“以山为相、以石为相、以林为相、以树为相”等等,允许以会生长的东西作为界相,由此可知,当这些树等界相生长时,已结界和村界并没有混杂的过失。但是,两个已结界之间,这样的相连是不成立的。因为有人说:“一棵树也可以作为两个界限的界相,但它生长时会造成界限混杂,所以不应这样做。”又根据“诸比丘,允许结最大三由旬的界”(《大品》140)这句话,也能表明这个道理。因为最大三由旬的界,在四周边缘处,必然会有树木、藤蔓、灌木丛等,使已结界和村界彼此相连,而注疏中也没有说“必须去掉这样的相连之后才能结界”。

如果在这里,因为和树木等相连而导致甘马失败,那就一定要说明。老师们为了避开失败,即使在毫无疑义的地方,也用“不标墙壁”等说法,把已经成立的意思反复讲说;但在这里,他们却用“在树林中间建精舍,不应标树林”等说法,说在树木藤蔓等毫无间隙的树林中间也可以结界。同样,对于柱子上方所建的殿堂等,在下层由柱子等连成一体、上层等地方,结界的说法也多次提到。因此,已结界和村界与树木等相连,是老师们亲口说的。再说,如果村界也各自和已结界一样,那么在一个村界里做甘马时,哪怕只是由草叶相连,也必须净治村与村之间的间隔、阿兰若、河流、大海等,应该净治整个洲之后才能做。但如果不这样净治,那么从第一次结集以来所做的达上等甘马以及结界都会失败,这样一来,一切比丘都难免有不是比丘的嫌疑,这难以防止,也不合理。因此,应当按上面所说的道理来理解:只有异类界才有树木等相连的过失,已结界、村界等同类界则没有。

因为大界很难清净,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僧团甘马只在小界里进行,因此说“在界堂”等等。不过,在大众集会时,小界容纳不下,即使在大界中做甘马,这个道理也应该采用。“举起来之后”——通过这个说明:即使身体附着的东西碰到了界,也仍然算在界内。前面所说的道理,也适用于从小界伸入大界的树枝这种情况。坐在界内树枝上的人,仍然算在界内,所以说“应该把他拉到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在这里,有人说:“在这些由树枝等互相连接的界中,小界里有三位比丘、大界里有两位比丘;这样,只要比丘们站在两界之中,没有碰到界与界之间的区域,也没有离开伸手可及的范围,五位比丘就可以做达上等甘马。”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经中有“站在不同界中的第四人若做甘马,就不是甘马,不应做”等语(《大品》389)。因此,这里也规定:清净大界之后,只在界堂中做甘马。否则,因为处在不同的界,那里的人不能凑足人数,甘马就会无效。

如果这样,那为什么还要用收取欲和清净的方式来净治大界呢?精通律法的人也不认可这种说法,他们认可的是:以伸手所及的范围以及把界外排除出去的方式来净治。因为即使已经给了欲,如果人不来,住在大界里的人仍然会破坏甘马。如果他的欲等没有送到,他又怎么能破坏甘马呢?这是因为两种不同类界相连的过失,而这种相连的过失,是以注疏的说法为准据的。要知道,在律中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能靠推理来了解,因为这是佛的领域。不过有些人说:“如果两界都满了,比丘们之间没有间隔地站着作甘马,如果只在一个界里,僧众、等着受达上的人和唱说者都站在同一处,那甘马就是正确作成的。但如果应作甘马的人或唱说者处在两界之间,甘马就失败。”这种说法只适用于已结界和村界等同类界。在那些即使有树木等相连也没有过失的界里适用,在有过失的界里则不适用。在异类界中,如果有树木等相连,站在一处的人必定会破坏另一处的甘马,因为注疏中普遍说到必须净治。这是我们的主张,应当审察之后再采纳。

《萨罗他义显注》(Sāratthadīpanī,大品疏 3.138)中说:“‘举起后放置,不可作’——因为处于小界之内,站在那棵树上的(人)应被纳入伸手范围内,所以说举起后放置不可作。”《瓦吉拉觉复注》(Vajirabuddhiṭīkā,大品 138)中则说:“‘举起后放置,不可作’,为什么?因为在内。树的根部入地部分就属于小界。另有人说,那是‘非所计’的。又说:‘如果从中间砍断,立在大界的根部就属于大界,立在小界的就属于小界,因为它被所依止的土地等所摄持。’又说:‘在结界之后长出的树上坐着作甘马,是可以的,就像结界之后建成的房子里一样。’然后说理由:‘在结界时已存在的树上坐着作,则不可,因为不能到达上界。’如果这样,结界时并没有再上升这回事,只有已结界时才上升——这就成了(后生树)在结界时就已经上升了。然而后生的树因为与彼(界)相连,就已归入界的范畴。先前已生的树也应这样理解。从‘任何’这一表述来看,草等也包括在内。大长老们也是先把草清理干净才作的。”

“不下入”是指:在鼓形山等地方,不进入下方没有界限的地方。虽然在结界时,上方也不进入没有界限的山等,但它后来因为属于界内,所以就成了界。然而鼓形山等的下方,即使上方已经结了界,也不算是界,因此就依据这一点说“不下入”;否则,就应该以下入和上入共通的方式来说“不下入”等。“所生的任何”是指:在已完成的界上方,所生的、存在的、先前已立的、后来生起的以及进入的,无论是有识的还是无识的,一切都包括在内。因为在界内,即使比丘坐在象肩等有识之物上,也仍然属于界内。“于已结界”这句话,是依据上下文而特别指出的。在未结界的一切界中,所立之物也都算入那个界的范围。“以一连接而往”是就生在那里的树、藤等而说的。因为那样的东西才可以说“从这里去的”。

那么,对于既不能说“是从这边过去的”,也不能说“是从那边过来的”那种情况——比如横跨在结界村和村界村两边的投水河等上面、横着倒下的绳索或木棍之类,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有人说:在结界上立足的部分就属于结界,在村界上立足的部分就属于村界,就像横跨两种界的山等一样。对于从结界长出的榕树气根,以及从村界长出的榕树气根,即使它们扎根在结界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从根部着地的那一刻起,就无法说它“是从这边过去的,是从那边过来的”,所以那部分就随它所进入的界而定。不过,那些树的气根之间的空中树枝,则按地面上的界线划分,属于两种界。 但我们的主张是:那些树枝的气根,即使以根部扎在它所进入的界的地面上,只要离开树枝就无法独立存在,它就不会失去原来根部所在之界的属性。当它能独立存活时,也只是气根本身获得了所进入之界的属性。因此,整个空中树枝部分都不会失去先前之界的属性,因为它从那边来的部分并没有消失。对于投水河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而且在那里,如果进入的是不同类的界,就需要对整个界作清净;如果进入的是同类的界,只需对接触到而站立的比丘作清净——这一切都和前面所说的一样。

164在这里,关于“河对岸的界”这句话中的“渡到对岸”,意思是淹没、覆盖。当界立在河的两岸时,就叫做“淹没河的界”,所以说“淹没河”。因为界不会进入河里。但是,当河的特征不存在时,界就会进入。那时,它就不是河对岸的界了,所以说“河的特征,在河相中已如前所说”。这里的“assa”意思是“可能有”。必定能得到者,则是常设的船——这是句子的关联。通过“非以船”这句话,表明即使没有船,界也是已结且善结的,而船是为了避免犯戒而说的。

由树丛构成的,是指把很多棵树合在一起搭成的桥。砍树造桥,是省略的说法。把站在一切相之内的比丘置于手能够到的范围内,这是就两岸属于同一个村子的田地范围而言的。山形,是指岛屿的山峰从同一处隆起,这在《一切欢喜》中已经说过了。

165在“废除结界”的讨论中,“彼”指的是比丘尼僧团。“二者”指的是共住界和不离界这两种界。“不离界”是就大界而说的。就在那个大界里,大多数情况属于不离。“即使不知道不离”这句话,是就那些不知道大界存在与否、也不知道大界外部边界的人而说的。这样一来,即使是不了解的人,只要站在界内诵出甘马语,那个界就已经被废除了,所以说“他们将能够废除和结”。“没有顾虑的地方”指的是没有小界的地方。而且这是说:即使大界存在,为了作甘马的安乐,也还是希望有小界,因此说在那塔园等众人聚集之处不结小界。在那里,那小界即使已结,也如同大界一样是善结的。然而“他们将不能阻碍”这句话,是就小界未被废除、以及不知道它不存在而言,是就结大界而说的。而小界在无顾虑之处则能够结。所谓“作界混滥”是指:在小界存在的情形下,以界覆盖界而作混滥;在不存在的情形下,也因混滥之疑不能遣除而作混滥之疑。“应作非住处”是指应作不适合僧甘马之处。因为以前在塔园等无顾虑之处可以作甘马,现在连那也被破坏了,这是其意趣。“不应废除”是指不应被不知道小界的人废除。“两者都不知道”是指不知道两者的区域限定,或不知道两者中任何一者的存在或不存在,于一切处都只有疑惑。“既不能废除,也不能结”这句话,是就站在无顾虑之处即使能够废除,也不能阻碍大界这一含义而说的。“也不可能……诵甘马语”这句话,是就结界甘马语而说的。“因此”是指:因为不能结,所以不应废除,这是其义。

有些人则这样说:即使在这样的精舍里,也可以带上五六位比丘,从精舍的角落开始,在精舍围墙内外四周、土块能扔到的范围内,到处在床座大小的空间里不间断地站着。先以废除的方式解除不离衣界,再解除共住界。当界被解除之后,如果那座精舍里还有小界或大界存在,那些比丘就必须站在其中一个床座之处,把那些界一并解除,此后便只剩下村界。因为在这里,了知界或它的边界并不是条件,但站在界内并诵出“我们将解除”的甘马语才是条件。注释书里说:“了知小界而不了知不离衣界的人,也能解除和结界。”由于这样说到了即使不了知大界的边界也能解除,所以解除之后只剩下村界,在那里可以随自己的意愿结两种界,也可以作授达上等僧团甘马。这个说法看起来是合理的,应当审察之后采纳。以上是《除疑复注》(Vimativinodanī,律藏注疏·大品 2.144)中记载的裁决。然而在《萨罗他迪波尼》(Sāratthadīpanī,律藏注疏·大品 3.144)中则说:“‘不离衣界不应解除’,这是就大界而言。‘站在无疑虑之处’,是因为塔院场等地方不属于小界的范围。结小界的人会避开那样的地方,在另一处空闲之地结界。或许他们能解除吧——他们只能解除不离衣界,不能解除小界。若想重新结,则绝对不可能,因为不知小界故。所谓‘不应解除’,就是不知小界的人不应解除小界。”

166166. 这样讲完已结界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说明未结界的判定,说“然而未结界”。它有多少种?回答说“村界、七肘内界、水投掷界,共三种”。在圣典(《大品》147)中以“诸比丘,于未经共许的界……”等语,显示村界正是已结界的范围,就像森林、河流等是七肘内界和水投掷界等的范围一样;而且村界在没有已结界的地方,本身就是共住界。“该村的村界”这里,并非仅指村落内部,而是指村落围墙内外的一切田地、宅地、森林、山岳等村田范围,因此应理解为与这整个村田范围相关联的村界。世间人将村落内部、田地等多处地界统称为“村”,这个“村”的概念在此即被称为“村界”。村本身就是村界。依此道理,上面说的森林、河流、海洋、自然湖等也应理解为:世间人将各处地界统称为森林等,而这些森林等本身就是森林界等。不过在世间,村界等名称只适用于村等的边界,并不适用于村田等一切范围。但在教法中,这些村等由于能遮止其他界,其本身就是自己的边界,因此村即是村界,森林即是森林界,海洋即是海洋界,应知这是以界的名相而说的。圣典中“或聚落”这句,是为了标示村界的分类而说,因此说“城市也包含在内”。

“获得税赋”这句话,是就大多数情况来说的。不过,在国王的文书中写上“这个村子有这么多田产”之类,把土地划分登记之后,那些不征税的湖沼、水渠、坟场、山地等地方,也仍然属于村界。应当知道,除了河流、盐田、天然湖之外,凡是国王等人所划定的全部土地,都是村界。因此说“国王划定后赐给某人”。如果国王把某块地方并入另一个村,那块地方就归入所并入的村界。即使把河流、天然湖毁掉,改成湖沼等,或者填平改成田地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不过,有些村庄因为遭到国王、盗贼等恐惧逼迫,被人舍弃,长期无人居住,但四周还有别的村庄,这些村庄也各自算一个村界。因为国王会让周围村庄的居民去耕种,或者让任何人耕种后把地块登记下来,据此收税,或者把这块地并入另一个村。可是,那些被国王放弃、与村田不相连、和大森林连成一片的村庄,就归入非村之林界,原来的村界也就消失了。不过,国王在某处森林等地建一个大村,安置几千户人家居住,然后把周围的原有村庄划定为该村居民的受用村,却不废除旧名和旧边界,这些原有村庄也各自是村界,到这一步并没有失去原来的村界性质。“彼界与此界”等,是对圣典文句“共住、同一伍波萨他”(《大品》143)的意趣解释。其中,彼界是依国王意愿转变后新产生的界,此界是未转变的原本村界,就像在已结界中一切僧团甘马都能举行一样,这些界也如同已结界,适于一切甘马,是共住、同一伍波萨他。当笼统地说“如同已结界”时,有人会误以为是指三衣不离界那样的已结界,所以为了遮止这种相似性,并显示上文所说的七阿邦塔拉界也有这种相似性,就在这里顺便说明,因此说“唯”等。

像文阇山林那样的荒野,是指那种没有“这是某村的田”这类村落称呼的地方,也是人们既不耕种也不播种的地方。渔夫到不了、没有人居住的海中岛屿,也算在这里面。凡是属于非村田、没有河流、海洋、天然湖泊的地方,都应该知道那是荒野界。这种荒野界,除了七肘内界之外,它本身就相当于共住、类似已结界的界,就像河流等界一样,在这里可以做一切僧团甘马。河流、海洋、天然湖泊的界性,注疏里已经用“依其自性就类似已结界”等说法讲过了,所以已经成立。那么荒野的界性又是怎么成立的呢?是根据允许七肘内界的经文等道理成立的。就像在村界里,为了避免别众甘马而允许多个已结界,又为了不让两个界互相混杂而允许界中间区一样,这里在荒野中也有七肘内界。而两个界之间的界中间区,根据律藏和注疏中规定的道理,荒野也依其自性,像河流等一样具有界性;正是为了在那里避免别众甘马,才允许七肘内界,所以应当知道这个道理是成立的。因为只有站在界内的人,才能对界内的地方作别众甘马,不是像站在非界的虚空中的人对虚空中的地方作甘马那样。同样,应当依据这个道理来理解:注疏中说“诸比丘,一切河流非界”等,即使是被禁止的已结界,河流、海洋、天然湖泊也是依其自性就具有界性。

“从它站立的地方”就是指从那位比丘站立的地方。即使有一千位比丘站在那里,从那位比丘站立处的外缘开始,当为了避免别众甘马而生起对界的考量时,随之自然生起的七肘内界就是共住界——这是这段话的意思。但在小片荒野中,因为众多比丘已经遍满,不存在别众甘马的疑虑,也就没有对七肘内界的考量,那里就不生起七肘内界,只有单纯的荒野界,僧团应当在那里作甘马。河流等处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下文将会说:“如果河流不太长,从源头直到河口,僧团在所有地方都坐满了,就没有水抛界的甘马”等等。从这句话也可以看出:只有当为了避免别众甘马而生起对界的考量时,水抛界和七肘内界才会生起;如果没有这种考量,就不会生起。应当这样理解。

有些人却说:“界是从四周向内测量、通过划定界限才产生的,并不是自然就有的。”这种说法不能接受。因为,如果界真的是通过向内划定的方式产生,那么未结界的区域就不可能存在,比丘们的行事差别也就无法成立。再说,世间木匠用的肘和普通人的肘有种种不同,而律中并没有说“要用这样的肘作为标准”,如果因为“到底是不是用世尊允许的某种肘来测量”而对界产生缺失的怀疑,那就会有问题;而且测量的人也不可能做到丝毫不差,总会多一点或少一点,这样界就必定会有缺失。还有,这个界是随着大众而增减的,随着他们的测量而扩大或缩小。僧团作完甘马离开之后,这个由比丘们的作为而产生的界,是会随着他们的作为而消失,还是不会消失呢?它怎么能像已结好的界那样一直存续到教法隐没呢?如果它一直存在,那么像古寺那样,在整个别处的荒野中所结的界,就不该有混杂的疑虑了。所以应当理解:界只是依于界想才生起,随着那种想的消失而消失。这里是这样,水抛界以及河流等处也是这样。

在那当中也找不到中等身材的人,同样也无法以全力投掷;而且无论在哪一方,如果那个方向容不下七肘内界或水抛界的空间,那么在那里怎么会有测量或投掷呢?如果界进入了村落、田地等非界区域,这样的界怎能不成为有缺失的界呢?然而,若是依期待而生起界,那么在空间足够的地方,七肘内界和水抛界自然就会圆满生起;在空间不够的地方,则仅依自身区域的大小而生起,不会超出其外。至于这里所说的向内测量之量以及投掷沙砾等做法,是为了标定自然生起之界所在的位置,就像为了了知村界范围和家屋范围而说明投掷土块、畚斗等规定一样。因此,在《论母注》中说:“或者认可界,或者划定水抛界。”即使这样划定,由于无法如实了知那个界限,所以应从宽广处了知后,站在没有疑虑的地方;如果要让别人出去,也应派到足够远而没有疑虑的地方。

另有一派说:并不需要以对结界的作意为条件。当一位比丘为了行路、沐浴等目的,进入森林或河流等处时,围绕着他,七肘范围内的水掷界就自然生起,就像灯焰自然放光一样。一旦他进入村落、田地等处,这界就消失了。正因为这样,当两个僧团各自举行甘马时,才允许在两界之间另设一个界间区,也就是另外的七肘范围的水掷界。因为在结界边缘,如果有一位比丘因某种甘马被派出去,围绕他所生起的界会碰到其他人的界,造成界的混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或者说,否则的话,这里只需允许设置一个四指宽的界间区就够了。另外,从“站在界间区的人,他的甘马会被双方破坏”这个说法也能成立这一点:围绕他自己生起的界,与两方的界,或只与其中一方的界,发生了混杂。如果不是这样,“他的甘马会被破坏”这个说法就讲不通了。因为《论母注》中说过:“即使在界内离开了伸手范围而站着,或者虽然在界外,但没有越过另一个同样大小的界而站着,也会破坏甘马。”而且,对于一位身处无村荒野、即使没有举行甘马意愿的比丘,世尊也开许了在露天处七肘范围内的离衣宿。那个范围就是界,它就是这样在没有作意的情况下自然生起的。因此,这里才说“这个界也能得到离衣宿的免除”。所以,即使没有举行甘马的意愿,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认定界的生起。他们这样说。但这并不合理,因为如果像灯焰放光那样,对一切人都各自生起界,那么当僧团或群体举行甘马时,站在那里的比丘们周围各自生起的许多界,就会互相混杂,这个过失就不可避免了。而且,这样的界会随人数多少而增减:后来的人会新产生一个界间区,离开的人则周围已生起的界会消失。

不过在巴利圣典中(《大品》147),只是通过“周围七肘,这里就是同住”等说法,开许了一个七肘范围内的水掷界。而这个界并不是像灯光那样,靠自身的本性或道理的力量产生,而只是靠世尊的开许才产生。世尊开许这些界,是为了让比丘们避免别众甘马的过失,方便他们做甘马。既然这样,那些为了洗澡等事而进入的比丘,周围那些界的产生又有什么必要呢?如果目的只有一个,那又怎么会按每个比丘各自计算而出现许多个界呢?因为《疑惑度脱注》的序论注释中说过:“在同一界内,没有离开伸手的范围而站着。”至于说在两界之间以同样大小的范围设立界间区,以及说站在其中的人甘马会被破坏,那也是因为这些界的范围难以了知,为了远远地避免对界混杂的疑虑和对甘马被破坏的疑虑才这样说的。

世尊为了说明离衣宿的问题,在露天处所指示的七肘范围,那根本不是结界,就像田地、池塘等的范围一样,在这里只是一个范围而已。而且,当许多比丘聚在一起时,他们应当各自从自己所站的位置量起,在周围七肘范围之内放置衣服,而不是从大众的边缘量起。因为如果从大众边缘向内量取,那么在七肘范围尽头所放的衣服,对于站在中间的人来说就超出了七肘范围,这样在明相出现时,他的衣服就会成为尼萨耆亚。然而,结界必须从大众的边缘来取。这里说离衣宿的开许,是因为存在露天范围,而不是像大界获得不离衣宿界的名称那样,因为得到了结界的范围。因为即使在大界中,衣服放在村落或村落附近也会成为尼萨耆亚;同样地,在这里,对于站在中间的人,衣服放在结界边缘也会成为尼萨耆亚。因此,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对结界作意的方式,来了知那些七肘内水掷界的生起,以及随着其作意的消失而来的坏灭。这是我们的见解,应当审察后接受。或者,应当寻求其他比这更合理的解释。

这里,巴利圣典中说“在森林中,周围七肘”,注释书里也说“在像毗阇林那样的荒野森林中,周围七肘”,因此即使在树木等密集的森林中,也制定了七肘界。所以应当知道:作为自己所依的森林界,与树木等相连并没有过失。更何况,在无村之处即使依止树木等,离衣宿的开许中,即使没有树木的保护,露天也是被允许的。因此,这个道理成立,应当这样理解。

所谓“近行处”,就是指边界地带。七肘以上的距离才可以,少于七肘就不可以,因为七肘的界限范围很难判定。因此,如果没有僧团,哪怕只有一位比丘站在外面,也必须越过另一个七肘的距离,站到足够远的地方。否则就会造成甘马混乱。投水界的情况也是这样。所以后面才说“少于七肘则不可以”(律藏·犍度部注167)。这里应当理解:这种边界地带的规定,是依据允许两个结界之间设边界地带的经文而成立的。虽然世尊是依具体因缘,为了避免依止同一村落、同类的两个结界互相混杂和重叠的过失,才允许设边界地带,但随顺这一精神,如果一座森林界和一条河流界等,各自依止同类,两个七肘界或两个投水界之间没有边界地带隔开而直接相邻,就会互相混杂重叠,而世尊也不允许没有间隔地站立,所以注释师们在这里也制定了边界地带的规定。因为即使是不同类的界,只要具备“依止同一界”和“同类”这两个条件,如果没有边界地带而相邻,也会导致混杂,并非没有过失,应当这样理解。还应当知道:正是依靠制定边界地带这一作用,树木等相连的情况也如同结界一样,彼此之间不能成立,这一点也是依理而显示的。

167“依其自性”这句话,是用来说明:就像村落界线那样,这是未结界的区域。在这里,一切僧团甘马都可以举行——这是说明:它属于同一共住、同一伍波萨他的范围。“无论用什么”——哪怕是用猪等众生。“而大洪水”——当它从高处冲到低处时,冲刷出来的小坑或大坑,只要具备特征,就称为“天然湖”。在这种小湖里,也不需要另作投水界。至于大海,因为要净化它很困难,所以一切处都应当在投水界内作甘马。“又在那里”——意思是:在依世间惯例成立的河流等三种未结界中,为了防止别众甘马,而显示依教法惯例成立的未结界范围。巴利文(《大品》147)中说“以中等身材的人”等,那里是把水举起来再投出去,所以叫“投水”;也就是水落下的地方,因此叫“投水界”。这里按词语关联的意思是:从集会边缘开始,向四周一直到中等身材的人投水、水落下的地方,这整个划定的范围,就是河流等中另一种同一共住、同一伍波萨他的投水界。

所谓“其内”,是指那个以一次投水距离为限的处所之内。不只是它的内部,即使是在它外面,由于“不允许住在一个投水距离之内”这句话所说的投水边界很难判定,所以会有甘马被破坏的疑虑。正因如此,《论母注》中说:“即使站在所划范围之内但已离开一臂的距离,或者站在所划范围之外、没有越过另一个同样大小的范围,也会破坏甘马,这是所有注释书中的定论。”然而,《萨罗他迪波尼》中说:“所谓‘其内——离开一臂距离而站着的人破坏甘马’,这句话是在说明:站在所划范围之外的任何地方都不破坏甘马。”然后它驳斥了《论母注》的说法,还大量展开说“这在巴利三藏中找不到,在注释书中也找不到”等等。这种说法并不好,因为这里的注释书文句和《论母注》的文句,在理路上是相合、相应、一致的。为什么呢?因为当两个投水范围之间,即使只隔了一拃四指宽的边界地带,也说“应当另设一个投水范围作为边界地带,超过这个量可以,少于这个量则不可以”——按照这里所说的和这段注释书的话,如果在边界地带的近处放置一个比投水范围更小的范围,那么由于界与界相混,也就说会破坏甘马。既然这样说,那么只要有一个比丘进入其中,由于他处于界内,也就说会破坏甘马。注释书中说“少于这个量则不可以”,这句话也正是为了排除因投水边界难以判定而产生的界界相混的疑虑。从“七个跨度范围的界之间,以同样大小的范围来设立边界地带”这一规定来看,也说明这些边界难以判定,而站在其中的人有破坏甘马的疑虑。对于可能破坏甘马的处所,论师们为了远远避开它,就说这是“破坏甘马的处所”,然后把它搁置一旁,应当这样理解。

《萨罗他迪波尼》(大品 3.147)则说:“‘未经划定者’:指依已结之界而未作划定。‘无论被何者挖掘而未作者’:乃至被畜生挖掘而未作者。‘站在彼之内而离开臂距者破坏甘马’——这句话表明:站在界限范围之外的任何地方,都不破坏甘马。”然而,《疑惑度脱注》(因缘解说)中说:“即使站在界限范围之内而离开了臂距,或者站在界限范围之外、没有越过同等大小的另一界限,也会破坏甘马——这是一切注疏的定论。”其中,“没有越过另一同等大小的界限而站着的人也破坏甘马”这一说法,既不见于巴利原文,也不见于注释。如果说这句话是在讨论两个僧团各自举行伍波萨他等甘马的场合时说的,意思是:为了举行伍波萨他等甘马而站立的僧团,如果没有越过另一水抛射界、停留在其外,就会因为可能发生界界相混而破坏甘马——这样理解的话,也说得通。正因如此,《疑惑度脱复注》(因缘解说)中说:“没有越过另一同等大小的界限,也就是没有越过第二个水抛射界,也构成破坏。为什么?因为己方的水抛射界与他方的水抛射界相互重叠,所以界界相混。”而“这是一切注疏的定论”这句话,也应当理解为正是出于这个意图,因为一切注疏都不希望发生界界相混。正因如此,才说“应当在己方和他方水抛射界划定之间,另设一个水抛射界作为界隙”。至于其他人对此又作种种别的发挥,那不应采纳。

僧团在一切处坐下,意思是彼此不离开一臂的距离而坐。在水抛射界内没有甘马,因为整段河流都被比丘们占满了,所以四周没有河的地方,就没有使用水抛射界的必要。与水抛射界等量的界隙更容易辨认,也不会有界界相混的疑虑。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应当另设一个水抛射界作为界隙。不过,只要是不会造成界界相混的量,就可以设立。正因如此,古德说:只要不会造成界界相混的量,也可以设立。但不足量则不允许。这也是因为水抛射界会随僧众人数而扩大,恐怕会有界界相混的疑虑,为了遮止这种情况才这样说的。

《瓦吉拉觉复注》(大品 147)里也说:所谓“以中等身材的人向四周投水所及之处”,这是为了在四众等僧团各自举行四众应作事等甘马时,显示该河的界相;也是为了显示三衣别离与不别离的界限,就像显示七阿槃陀罗界的界限一样——这是诸位老师所说。因此,即使没有投水所及的界相,在河内做甘马也是可以的,这一点已经成立。不过这里有个差别:如果是在船上,就按船上所说的方式;如果是在商队中,就按商队中所说的方式。若彼已住超过四个月,则应按村落中所说的方式,知为三衣不别离。那里也有这个差别:如果商队在投水所及之内,就以投水所及的界为量,有一部分人这样说;以商队本身为量,老师们则这样讲。然而,这里对于“众多比丘”等,有人欲说决意伍波萨他,有人欲说众伍波萨他,有人欲说僧伍波萨他,因此不说“众多僧团”而说“比丘”。“然而不足量则不允许”,这里存在界相混淆的可能,这是伍巴提萨长老所说。在设立时,若不足量就不应设立;“不设立也可以”是这样说的,已经如此宣说。

所谓“那”,就是界。用“迅速就越过”这句话,是在说明:不越过那个界,只在界内活动,才可以用来作甘马。正是为了这个目的,才用沙子等物来划定界;否则,如果跑到界外去活动,就会产生“到底有没有越界”这种让甘马失效的疑虑。“另一条河的唱说”:就是单独对河界所作的唱说。“河内生长的树或”:指站在投水所及范围之外的树。因为河外的岸边属于不同类的界,所以是不能结界的地方;而河内则因为同属一个依止处,所以是同类。正因如此,才用“河外岸边的住处界或”等说法,只把岸边显示为不能结界的地方,而不是把河本身显示为不能结界。“即使生长在树上,也能站立”:这是针对投水所及范围以内的地方说的。因为比丘们不能站在投水所及范围之外。

关于“树”:就是指那棵位于投水所及范围之内的树。“或者先净除界”:意思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把精舍里已结的界和村界,通过让站在那里的比丘们伸手可及、以及把范围划到界外的方法来净除。就像在投水界内做甘马的人那样,在结界或村界内做甘马的人,也必须先把投水界所在之处净除之后才能做。正是通过这一点,七肘界、阿兰若界与投水界之间,以及它们与树木等相连的过失,也顺理成章地显示出来了。用同样的方式,七肘界与结界、村界之间,以及它们与七肘界相连的过失,也应当了知。不过在义注中,这一切都能从所说的方式本身理解,所以这里只是指出它们彼此邻近的关系。

在这里,依照经文相顺的方式来把握理趣,其入门如下:譬如在已结成的结界中,被共许的结界若成了坏界,那么它们彼此之间就不适合有树木等的关联;同样地,在河流等处被共许的结界,也同样是坏界,因此与它们之间也不适合有树木等的关联,这个道理成立。依照这个理趣,应当知道:七肘界与村落、河流等之间,以及水掷界与森林等之间,树木等关联也是不被允许的。如此,世尊所开许的这三种界——结界、七肘界、水掷界——如果彼此之间,或者与各自所依止之外的其他依止界之间有树木等关联,就会犯混杂的过失。这个随顺经文的理趣应当了知。

不过应当知道:结界等三种界,在它们产生的时候,和各自所依的村落等连在一起,由于随顺了世尊所允许的混杂与涵盖,所以树木等连接也是被允许的。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在水掷界和结界等之间不设立中间界呢?因为依止的差别和自性的差别本身就已经把它们区分开了。只有同一依止、同一自性的界,中间界才会造成破坏,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说过了。正是由于这一点,就可以成立:以河流为标志而结的界,当僧团在作甘马时,对于依河流而住、乃至触及村田的水掷界,其他人也可以作甘马。至于世间共许的五种界——村界、林界、河界、海界、湖界,它们彼此之间即使有树木等连接,也不会犯混杂的过失,因为世间共许中并没有这种混杂的说法。世间并不会因为村落等和别的村落等、河流等仅仅有树木等连接,就说它们是混杂的。世间共许的事物,混杂或不混杂都应当依据世间共许来判断,不能凭别的标准。正因为如此,注疏中并没有显示它们彼此之间在任何地方有混杂的道理,只显示了教法共许的道理。

在这里,关于结界的下方界限,注疏中已经用“下至持地的水为边界,界就算成立”等说法,把结界的下方界限完全说明了;但村界等的下方界限却没有说明。那要怎么知道呢?对此,有些人说:“村界等也像结界一样,是以持地的水为依托而成立的。”

有些人则反驳这个说法:“河流界、海洋界、湖泊界,以及依止它们的水掷界,只存在于大地表面以及被水覆盖的地方,不在那下面,因为下面没有水覆盖。如果因为洪水等而形成一由旬大小的低洼地,那就只有河流界等,不在那下面。所以,比丘通过河岸下方的地道,或者以神通进入河流下方,不会破坏站在河中的比丘们的甘马,但他会破坏附近村落中比丘们的甘马。如果他坐在两岸村落之间,就会破坏两岸村落所在处的甘马。如果河岸不是村田,那就只是无村的林野。在那里,即使两岸都没有七肘界,也仅仅依纯小林野界而破坏甘马。如果在七肘界中作甘马,而他们七肘界的界限位于这个比丘所坐之处以外,超过一个七肘而住立,那就不会破坏甘马;如果不是这样,就会破坏甘马。至于村界,在地下隧道里、洞穴里,或者挖掘过的地方,凡是能够进入的地方,或者挖掘金银宝石等并取得的地方,或者被认为可以取得的地方,那么下面到那个深度都是村界,即使以神通坐在那里面,也会破坏甘马。然而,凡是连普通人进入的可能性都没有的地方,那下面一直到持地水,全都是林野界,不是村界。林野界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在那里,凡是有进入可能的地方,其表面就是林野界;从那以下就不是林野界,因为和表面没有同一个林野的称呼。人们不会说进入那里就是进入林野。所以,在那里的人不会破坏上方林野处的甘马,就像站在地道河中的人不会破坏上方河中的人的甘马一样。因为在同一个轮围世界中,除了村、河、海、湖泊之外,其余直到非人住处、天界、梵天界,全都是林野。由于经中说‘村或林野’,所以河、海、湖泊等也是林野。但在这里,因为河流等被单独作为界来理解,所以应取其余的部分为林野。在那里,凡是人们称之为一个林野的地方,这就是一个林野界。因为整个帝释天神城是一个林野界,阿修罗城、夜叉城等也是这样。而住在空中的天宫、梵天宫,则四周以虚空为限,各自单独成为林野界,就像海中的岛屿山一样。在那里,到处都应当在七肘界中,或者在林野界中作甘马。所以在这里也一样,因为上方林野表面和下方大地没有同一个林野的称呼,所以应取为单独的林野界。正因如此,关于这里村界、河界等的讨论,注疏中(大品注138)说:‘有神通的比丘站在下方大地表面会破坏甘马’——在结界中所示的这种规则,在这里没有显示。

这段关于村界等下限标准的说明,因为和经等没有相违之处,看起来是合理的,应当审察之后再采纳。这样采纳时,在村界中,被认可的结界覆盖上方的村界,下方到水为边际,同时也覆盖林野界,因此那个林野界也就成为结界的田,这样便成立。世尊以“诸比丘,一切河非界”等语,说河、海、自然湖是结界的非田,但并没有说林野,所以应当采纳:林野也正是结界的田。若是这样,那为什么不在那里结那个界呢?因为没有必要。因为恰在期待界之后,七肘界就有可能成立;而且如果在它上方认可结界,由于随顺破坏和覆盖,那只会成为失坏界。然而,站在村田里,把非村林野的一部分也纳入其中而认可,虽然算是认可得好,因为在非村林野中,世尊所制定的七肘界也不会退失;但在那里为了作甘马而进入的人,以及在外面纯林野中作甘马的人,中间也应当留出三个七肘。否则就只会成为失坏。因此应当知道,在非村林野中作结界,完全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进入河内的树枝”这一说法,是指树枝碰到河床地面而立的,更何况没有碰到而立的。对于气根也是这样。由此说明:如果树枝等碰到同类河界而立,它与水抛界的关联是不成立的。应当知道,由此也说明:如果树枝等碰到大界和村界而立,它与殿堂界的关联是不成立的。“只在河内”这一说法,否定了桥墩立在岸上的情况。由此说明:即使立在水抛分界之外的河里,也没有混合。所以说“立在外岸”等等。如果立在水抛之外、河内也有混合,那么这也应该被否定,因为同样会导致甘马违犯,但它并没有被否定,因此应当理解:在一切情况下,都不存在与自己所依之界混合的过失。

用木头之类的东西挡住水流,这叫“以遮障”。用泥土等填满后筑成堤坝,这叫“以筑堤”;这两种说法都只是在说明遮障而已。由“下方已筑堤”这句话,说明了“灭河”所表达的意思,也就是在下方把河流阻断而筑堤。“弃水”,就是多余的水。通过“从河降下而流之处”这句话,说明池与河之间的流经之处是不允许的。“涌起”,是指因为堤岸崩塌等原因而变得宽广。“寺院界”,是指结界。

“难行之路”,是指当天去了就没办法返回的地方。说“只算作林野界”,是就世间公认的、不属于村庄的林野界来说的。“在那里”,是指在渔夫平时往来的路径上的岛屿中。

那个地方,就是指他们做好的坑之类的地方,不是指没做过的,这是它的意思。盐田,是指海水涌起的力量所流向、以水道形式流动的地方。

《萨罗他迪波尼》中又说:对于“行船时不得作”这一句,应当理解为:只要还没有超出投水所及的距离,船在回转时是可以作的。“或净界”这里,所谓净界,就是把站在村界等范围内的人带到一臂距离之内等做法。“灭河而作池”所说的意思,由“下方堤已结”来说明,意思是在下游截断河流而筑堤。“弃水”是指为了守护水池而排到一旁的水。“天不降雨”是指在歉收之时,即使到了雨季,天也不降雨。“涌起”是指漫过。“覆盖村镇界而流”是说,像所说的那样,在雨季四个月中不间断地流。“寺院界”是就结界而说的。

“不可行之路”是指当天去了却没办法返回的那种地方。所谓“仅算作林野界”,是就七磐陀界来说的。“他们”指渔夫们。“行路边际之内”是就行路边际靠内的一侧说的,这是针对岛屿和山而说,不是针对海域说的。

“混合”是指:如果四位比丘连坐都坐不下,那么从那个地方开始,哪怕只在自己界内划入像一根毫毛尖那么小的范围,也叫“混合”;如果从足够四位比丘安坐的地方开始,乃至把全部地方都纳入自己界内,那就叫“覆盖”。应当这样理解。“枝条交杂”是指彼此交织而立的大枝根,这是为了说明彼此过于接近。因为即使枝与枝相碰,也可能离得很远,那样就不能确定地显示混合的特征,所以举出枝条交杂来说明。这样一来,比丘们把不能安坐的地方纳入自己界内而作古寺,就叫作以界混合界,不会超出这个范围,这一点已经显示出来了。“已结”是就古寺界而说的。“那芒果树”是指后来因为古寺围墙等毁坏,人们不知道那是古寺界的标志,而把那棵芒果树当作标志。把古寺界的阎浮树标出并纳入自界内部后,在芒果树与阎浮树之间的地方,纳入自己界内而结,这就是它的意思。这里应当知道:作为古寺界标志的村中芒果树,与界内阎浮树的枝条交杂,但在结界时并没有过失,后来也没有与村界混合,也没有甘马过失,这已经亲口说过了。

“padesa”是指僧团能坐得下的地方。通过“设置间隔”等说法,是在说明:如果发生混合、重叠,即使已结的界彼此接触、没有间隔,那也仍然不是真正的界。因此,哪怕只有一两指宽的间隔,也是可以的。不过这一点很难理解,所以注释书里说成“四指”等,应当这样来看。“二界”就是指两个已结的界。“成为标志”的意思是:由于标志在界外,所以在结界时并没有混合的过失。不只是标志会造成混淆,站在间隔中的其他树木同样会造成混淆,因此在很窄的间隔里,生长的树木等是不允许的。这里应当知道:只有在上面看得见的树干、树枝等伸入时,才算有混杂的过失;看不见的根部伸入时,因为属于地下,所以没有过失。但如果根部也看得见并且伸入,那就是混杂;山、石头等即使看得见,也仍然属于地下。如果在结界时,有一棵大树横跨两界而立,那么后来结成的界就成了非界,应当这样理解。

“界混杂”就是界的混合。《萨罗他迪波尼》里说:“‘造成界混杂’,是因为树木长进界内后,两个界所覆盖的地方难以分辨,所以这样说。”这个说法并不合理,因为照这样说,对村界也应该说造成混杂。实际上,当标志长起来时,村界和已结之界所覆盖的地方确实难以分辨。但那里并没有这样说,而只是说两个已结之界的混杂。因此应当这样理解:所谓“混杂”这个词,说的正是前面提到的那种连接上的过失。不过,在圣典中,从因缘的角度说:“诸比丘,如果界是后来才认可的,那他们所行的甘马就是不如法的”等等。虽然这里指出了后来认可者不成其为界,但应当知道:当两个僧团站在两个村界处,或者造成混合,或者造成重叠,或者不设间隔,或者不把树、藤蔓等的连接分开,以在同一刹那完成甘马语的方式,同时对两个界加以认可,这时就表明了它们不成其为界。

《萨罗他迪波尼》中说:“‘枝叶相交’,这是表示彼此邻近。‘已结’,是就后方区域的界而说的。‘其处’,是指比丘站在那里能够举行甘马的那种地方。然而,如果把比丘站在那里就不能举行甘马的那种地方也包括进去而结缚,那就叫做以界混界。‘成为二界的标志’,因为标志在界之外,所以说没有界混合。‘造成界混乱’,是因为树木长大侵入界内时,二界所到之处难以辨别而说的,并不是为了显示那里不能举行甘马。因为界不会因此就变成非界,但两个界被后来长大的树覆盖,成为同一结缚,所以,在一处举行甘马的人,应当先净化另一处再作。”

如是,在作为《律摄》注释的《律庄严》中,

名为《界决定论庄严》

第二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