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布萨与自恣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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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布萨与巴瓦喇那抉择论

168如是讲说了结界决断之后,现在为了讲说布萨与自恣的决断,故而说道:‘于“布萨与自恣”中’等。其中,首先‘布萨’一词——

“布萨”一词,于巴帝摩卡诵中、于制定中、于斋戒中、于八支中、于布萨日中,皆应存在。

就词义而言,“布萨”一词用于巴帝摩卡诵、制定、斋戒、八支戒与布萨日。如此,此词在“来吧,具寿劫宾那,我们去布萨”等语句中,归入巴帝摩卡诵;在“名为布萨的龙王”等处,用于制定;在“清净者确常是节日,清净者常行布萨”等处,用于斋戒;在“毗舍佉,如是具足八支的布萨被受持”等处,用于八支戒;在“诸比丘,于布萨日,有比丘之住处而不是无比丘之住处”等处,用于布萨日。于“清净布萨、决意布萨”等处,亦用于清净与决意。然而,他们被认为已包含在巴帝摩卡诵中,故未另作说明。而于此处,则用于巴帝摩卡诵与布萨日。其中,在巴帝摩卡诵中,近住即是布萨,意为具足戒而住。在布萨日中,他们于此日近住,故为布萨,意为于此日具足戒而住。

但是,巴瓦喇那一词,在《名义灯》中,从语词来说「巴瓦喇那于拒绝中,于所说的请求中」,用于拒绝中与请求中。其中,在「凡比丘已食、已巴瓦喇那,若食或受用非剩余的副食或主食者,巴吉帝亚」等处中,于拒绝中;在「僧团应巴瓦喇那」等处中,于请求中;在「今日巴瓦喇那与十四日」等处中,于巴瓦喇那日中。但那只是请求日,故未分别说。但在此处,用于请求中,因此被巴瓦喇那为巴瓦喇那,意思是以方式被希求。以巴为前缀的瓦拉词根在朱拉底伽那中。

于此,虽然在巴利圣典中,布萨犍度之后是入雨安居犍度,再之后是自恣犍度,但考虑到布萨羯磨与自恣羯磨大多相同,犹如双生,将二者混合解说则易于理解且文句轻简,老师如是思惟之后,便将这两篇犍度的义理合为一章加以阐明。其中,依日期有三种布萨:十四日布萨、十五日布萨与和合布萨,此是衔接。定于十四日者为十四日布萨,定于十五日者即为十五日布萨。和合布萨,指应在僧团和合之日所行的布萨。“冬、夏、雨三季”中,冬季指从后迦提咖月黑分初一日开始,至颇古那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夏季指从颇古那月黑分初一日开始,至阿萨离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雨季指从阿萨离月黑分初一日开始,至后迦提咖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于第三与第七半月中,各作二,六个十四日的”意谓:冬季的第三与第七半月各有二日十四日布萨,分别在弥嘎西拉月的黑分与马嘎月的黑分;同样,夏季的第三半月在吉德月的黑分,第七半月在揭德月的黑分;雨季的第三半月在萨瓦那月的黑分,第七半月在阿萨尤迦月的黑分。“其余的为十五日的”指其余十八个半月皆为十五日布萨。

于此,虽然在巴利圣典中,布萨犍度之后是入雨安居犍度,再之后是自恣犍度,但考虑到布萨羯磨与自恣羯磨大多相同,犹如双生,将二者混合解说则易于理解且文句轻简,老师如是思惟之后,便将这两篇犍度的义理合为一章加以阐明。其中,依日期有三种布萨:十四日布萨、十五日布萨与和合布萨,此是衔接。定于十四日者为十四日布萨,定于十五日者即为十五日布萨。和合布萨,指应在僧团和合之日所行的布萨。“冬、夏、雨三季”中,冬季指从后迦提咖月黑分初一日开始,至颇古那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夏季指从颇古那月黑分初一日开始,至阿萨离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雨季指从阿萨离月黑分初一日开始,至后迦提咖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于第三与第七半月中,各作二,六个十四日的”意谓:冬季的第三与第七半月各有二日十四日布萨,分别在弥嘎西拉月的黑分与马嘎月的黑分;同样,夏季的第三半月在吉德月的黑分,第七半月在揭德月的黑分;雨季的第三半月在萨瓦那月的黑分,第七半月在阿萨尤迦月的黑分。“其余的为十五日的”指其余十八个半月皆为十五日布萨。

于此有偈颂:

从迦剌底迦月的黑分起,

直至颇勒窭拏月的满月,

应知此为寒季。

布萨日有八种。

始于帕古那月的黑分,

直到阿萨拉月的满月日。

应知为热季。

有八个布萨日。

从阿沙荼月黑分起。

直至迦提月满月;

应知为雨季;

有八个布萨日。

于三季之中,第三与第七半月,于十四日诵巴帝摩卡,智者如是行。

如此,一年之中有二十四次布萨。依此所说,寒季等三季的每一季各有八次布萨,因此三季合为一年,便有二十四次布萨,这是它的含义。

「此为常规行事」:指一年之中,行六次十四日布萨、十八次十五日布萨。这首先是依常规、依自性而应行的行事、应作的羯磨,并非因为居住者众多等缘故而应作,这是它的含义。

“于如是因缘时”,是指在住众较多等适合的因缘存在时,也可于其他十四日举行布萨。“于其他十四日”,指三季中第三、第七半月的十四日以外的其他十四日。依据“每半月于十四日或十五日诵巴帝摩卡”(《大品》136)之语,及“来者应随顺住者”等语(《大品》178),在如是因缘存在时,于其他十四日亦可举行布萨。其中,“一次”即一回。“应随顺住者”,是指当住者进行“今日布萨为十四日”等前行事务时,应随顺之,不应反对。依“等”字,摄“住者应随顺来者”之语,及“诸比丘,我允许那些比丘行二、三次十四日布萨,以便我等能先于那些比丘行自恣”(《大品》240)之语。据此初经所说,每季的第三、第七半月于十四日,或其余半月于十五日,应诵一次巴帝摩卡。应知,由于依常规行事方式亦能成就义理,故举出“来者”等诸经。

相关的巴利经文如下(《大品》178)——

“诸比丘,在此情况中,住众比丘以十四日为布萨日,而来客比丘以十五日为布萨日。若住众人数较多,来客应随顺住众。若双方人数相等,来客亦应随顺住众。若来客人多,住众则应随顺来客。”

诸比丘,若住众比丘的布萨日为十五日,客比丘为十四日。若住众较多,客比丘应随顺住众。若人数相等,客比丘亦应随顺住众。若客比丘较多,住众应随顺客比丘。

诸比丘,若住众比丘的布萨日为初日,客比丘为十五日。若住众较多,住众不应勉强客比丘和合,客比丘应出界外行布萨。若人数相等,亦不应勉强,客比丘应出界外行布萨。若客比丘较多,住众应给予客比丘和合,或出界外。

诸比丘,若住众比丘的布萨日为十五日,客比丘为初日。若住众较多,客比丘应给予住众和合,或出界外。若人数相等,也是如此。若客比丘较多,客比丘不应勉强住众和合,住众应出界外行布萨。

此处,《大品义疏》(178)云:

“住众比丘以十四日为布萨,客比丘以十五日为布萨”者:应知,其中以十五日行布萨者,或从他国而来,或曾以十四日行布萨。“应随顺住众”者:当住众进行前行事务时称“今日布萨是十四日”,应随顺之,不应反对。“不应勉强给予”者:即不应以不情愿而给予。

“诸比丘,我允许”等句,出自《自恣犍度》(《大品》240):“诸比丘,此处,众多相识、亲善的比丘于某住处入雨安居。其附近另有诸比丘——好诤论者、好斗诤者、好口角者、好喧哗者、于僧团中常起诤事者——亦入雨安居,心念:‘待那些比丘雨安居竟,于自恣时,我将阻挠其自恣。’诸比丘,我允许那些比丘行二、三次十四日布萨,以便我等能先于那些比丘行自恣。”

此处的注释是:“举行两次、三次十四日布萨”:此中,第四与第五是两次,第三即便依常规也是十四日,因此应行第三与第四,或第三、第四与第五的两次或三次十四日。如果在第四日已行布萨,并听闻“他们将阻止我们自恣”,那么第五日也应举行十四日布萨。如此,便有了两次十四日。如此行之,当制造争论者在十三日或十四日时,这些比丘便会在十五日行自恣。

此处,《义要灯钞》的文句是:“于第四已行,闻知”,意即当第四日的十五日布萨已举行后,听闻到“他们将阻止我们自恣”。“如此,便有了两次十四日”,意即与第三次一起,共有两次十四日。

此处,《疑惑遣除》的文句(《律藏注疏·大品》2.240)是:“有两次十四日”,意即在第三半月,连同十四日,共有两次十四日。而“那些制造争论者,无论在十三日还是十四日,都将在十五日行自恣”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对于比丘们而言,所谓十四日与十五日的称呼,是从各自举行布萨的那一天算起的,并非依据月亮的推移所成的日期。然而,由于世尊说过:“诸比丘,我允许随顺国王。”因此,即使是那些随顺世间日期的人,也应当依自己布萨的次序,在随顺时将十四日当作十五日,或将十五日当作十四日,而不应将第十六日或第十三日作为布萨日。正因为如此,在圣典(《大品》240)中才说:“于十四日,举行两次、三次布萨。”否则,就应当说“应在十二日或十三日举行布萨”了。而“每半月一次,于十四日或十五日”等文句(《大品》136),也是依上述的次序而说,不应理解为依日期次序,应当如此把握。

不仅布萨日有三次,自恣日等也是如此,因此说“然而前雨安居结束者”等。“月”:之所以称为月,是因应由月的运行来计算日子;它在此以一切部分的圆满而称为“满”,故为满月。前迦提月的满月是前迦提满月,即阿萨由迦满月。这是为排除后迦提月而说。“他们之”:指前雨安居结束者们。“制造争论者”:即制造诤论者。“拖延”:即拖拉,舍弃阿萨由迦满月等日,以诽谤制造争论者的方式将自恣向上拖延至黑分、白分,这是它的含义。“诸具寿住处比丘请听,若诸具寿适宜,我等现在应作布萨,应诵巴帝摩卡,于来临之黑分应行自恣”,“诸具寿住处比丘请听,若诸具寿适宜,我等现在应作布萨,应诵巴帝摩卡,于来临之白分应行自恣”——像这样以白二甘马将自恣向上拖延,即是这里所说的。

“然后”:表示无间义的词。十四日圆满的那天称为十四日。对此,他们立下白二甘马:“于来临的黑分应行自恣。”“或后迦提满月”:或葛木帝迦四月的满月日。对此,他们立下白二甘马:“于来临的白分应行自恣。”然而,在那来临的白分、葛木帝迦四月月中,必定应行自恣。实不得越过它而行自恣。这已说过:“诸比丘,若有比丘制造争论、制造诤论、制造争执、制造喧哗、在僧团中制造诤事,也随顺至那白分。诸比丘,那些比丘虽不愿,一切也应在来临的白分、葛木帝迦四月月中行自恣。”因此说“后雨安居结束者唯有后迦提满月”。若越过它而行自恣,则犯恶作罪。这也说过:“诸比丘,不应于非自恣时行自恣,除了僧团和合外。”由清净自恣的适宜性而有自恣日等。“亦”字显示,不只有自恣日,还有其余布萨日等。“此亦”:即自恣的三次也是如此。“如是之因缘”:即多处住处比丘等的因缘。“二迦提满月”:即名为前迦提和后迦提的两个阿萨由迦满月与葛木帝满月。

今为显示所说之僧团和合布萨日,及与此相关之僧团和合自恣日等,故说「然而当」等。其中,「于彼比丘被放下时」者,于被举罪之比丘被放下时,取彼前往界内,令其发露罪过,以甘马语之羯磨止息而令入,此为所说之义。「彼事」者,即彼诤事。「尔时,除十四、十五日外,任何其他日皆名布萨日」,此为连结。何以故?答曰:「应即日作布萨。因有『应诵巴帝摩卡』之语故。」其中,「即日」者,即彼日。「因有语」者,因于憍赏弥犍度中所说故。然而,若为钵、衣等之利益,以微小因缘而诤论,停止布萨或自恣,于彼诤事决断后,虽言『我等已和合』,于中间不得作和合布萨,若作者,名为于非布萨日作布萨。

“于咖提迦月内”者:此处所言咖提迦月,乃指从前咖提迦月的黑分初日开始,直至后咖提迦月的满月为止,此间的二十九个日夜,即其所指的范围。然而,在此前或此后举行,亦无不可。“此即”者,谓任何一个日子。在此,亦应知此处的和合,与《憍赏弥犍度》中所说的和合性质相同。然而,若诸比丘因任何细小事缘而延迟了自恣,后来得以和合,则应在自恣日当日随即举行自恣,不应再作延搁;若再延搁,即名为于非自恣时举行自恣。若以“不应举行”的决议而强行举行者,则显明为恶作。如是在举行布萨时,若有违犯即得恶作。此中已有言说:“诸比丘,不应于非布萨日举行布萨,除为和合僧团者之外。”

169一六九、僧团布萨者,乃应由同一界内聚集的四人及以上众之僧团举行的布萨,此亦即诵巴帝摩卡。众中布萨者,乃应由同一界内聚集的两位或三位比丘举行的布萨,此亦即清净布萨。个人布萨者,乃应由同一界内独坐的一位比丘举行的布萨,此亦即决意布萨。故如是言:“依作者而分,另有三种布萨”。在依所应作之方式而说的三种布萨中,所谓诵经,即指诵巴帝摩卡。彼有教诫巴帝摩卡诵及命令巴帝摩卡诵二种。其中,教诫即是巴帝摩卡,以其自性而说是为其诵,是为教诫巴帝摩卡诵。“于此违犯中,有名为某之罪”,如是依据罪过而命令、制定,是为命令。其余所说,与前述相似。

其中,教诫巴帝摩卡诵者,即是:

忍辱、堪忍,是至高的苦行;

诸佛说涅槃为最上。

确实,出家者不伤害他人;

沙门不恼害他人。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

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不诽谤、不伤害,于巴帝摩卡中防护;

于食知量,坐卧处寂静;

于增上心亦勤修,此乃诸佛之教诫。”此为三偈。”

这是三首偈颂。

其中,“忍辱是最高的苦行”:忍辱即安忍,是最高的苦行。“堪忍”是忍辱的同义词,意为以堪忍为名的安忍,是最上的苦行。“诸佛说涅槃为最上”:诸佛以一切方式说示涅槃为最上。“出家者不是伤害他人者”:如果有人由于缺乏安忍而伤害、压迫、恼害他人,他便不能称为出家者。第四句是它的同义语。因为“不是出家者”与“不是沙门”同义。“伤害他人者”与“恼害他人者”同义。或者,“伤害他人者”意指伤害戒律者。因为戒律以最上义被称为“他”。若沙门恼害任何众生,成为伤害他人者,便是破坏自己戒律的人,那便不能称为出家者,这是其含义。或者,如果有人因缺乏安忍而成为伤害他人者,甚至故意杀灭蚊虫,他确实不是出家者。什么缘故呢?因为他尚未出离烦恼。“令自己的烦恼出离,故称为出家者”,这便是出家者的特征。如果有人虽未伤害、未杀害,却以棍杖等恼害他人,这样的恼害者也不是沙门。什么缘故呢?因为他尚未寂止恼害。“因诸恶已寂止,故称为沙门”,这便是沙门的特征。

第二偈中,“一切恶”,即一切不善法。“不作”,即不令生起。“诸善”,即四地善法。“具足”,即具足、获得。“自净其意”,即令自己之心清净、令光明、完全净化,此乃依阿罗汉果而成就。如是,以戒律仪断除一切恶,以世间与出世间的止观成就善,以阿罗汉果清净心——此乃诸佛之教诫、教导、教诲。

第三偈中“不诽谤”,指以言语不诽谤任何人。“不恼害”,指以身行不恼害任何人。“巴帝摩卡”:即彼巴帝摩卡,为极解脱、最胜解脱、无上戒;因能防护恶趣险厄而解脱,故称巴帝摩卡;或谓防护彼者得解脱故,称巴帝摩卡。于彼巴帝摩卡中,“律仪”是指以不违越七聚罪为相的律仪。“知量”是指受取与受用上的知量。“边远坐卧处”是指远离人众、不喧闹拥挤的幽静坐卧处。当知此处虽只言二种资具,实已显示四种资具的知足,因为依资具知足的共相,可基于特相之理引入其余二者。“于增上心亦勤修”:引发现观的八等至心为增上心,其中道果心即为增上心,依如上所说而勤习修习增上心,此为其义。“此乃诸佛之教诫”:此不诽谤他人、不恼害、巴帝摩卡律仪、受用知量、为自在成就八等至而修习寂静住处,是诸佛的教诫、教导与教诲。当知这三偈是一切诸佛的巴帝摩卡诵偈,唯佛自诵,声闻不诵。如“诸尊者,请僧团听”等方式所说的教令巴帝摩卡,则唯声闻诵,非诸佛。于此处义中,即指此巴帝摩卡。

“未入”,指于彼处受具足,或因前安居未入而未入。“于四月”,指在四个月中。因那圆满四个月故称四月,也就称为“于四月”,即于彼四月期满的最后咖提那月圆之日,这是它的意思。“身和合”,指以身达致和合,入于手可及处,这是它的意思。

此处的裁定如是:若前安居有五位比丘,后安居亦有五位,前安居者置羯磨说后已自恣,后安居者应于前安居者面前行清净布萨,不应于同一布萨堂中置二羯磨说。若后安居者为四位、三位、二位乃至一位,亦是此理。若前安居有四位,后安居亦有四位、三位、二位或一位,亦是此理。若前安居有三位,后安居亦有三位、二位或一位,亦是此理。此处的要义是:若后安居者较前安居者少或相等,且能满足僧团自恣之数,则应依僧团自恣而置羯磨说;但若后安居者仅一位,与前安居者合共方为四位,四人不应置僧团羯磨说而行自恣,然因依众置羯磨说即为满众,故应依众法而置羯磨说,由前安居者自恣,其余比丘则于他们前作清净布萨。若前安居有二位,后安居亦有二位或一位,此处亦同此理。即便前安居者仅一位、后安居者亦仅一位,一位应向另一位自恣,一位应行清净布萨。若后安居者较前安居者多出一位乃至更多,则于诵巴帝摩卡后,少数者应于多数者前自恣。然而,在咖提那月自恣时,若前安居者已行大自恣,后安居者无论较多或相等,皆应置自恣羯磨说而行自恣;他们自恣已,余者则……

“除自恣日外,于其他时”,即于其他布萨日。“巴帝摩卡已诵”,即“正在完满持诵时”。若持诵尚未完满而有人到来,由于尚须听闻剩余的巴帝摩卡,故不应举行清净布萨。“未起座”等,也是就巴帝摩卡已完满时对大众而言。“或相等”指与前期人数相等。“或较少”指比前期人数较少。这表明:若后来者更多,则应再次诵巴帝摩卡,不应举行清净布萨。

“偏袒一肩上衣”,即于一肩妥善穿着上衣之义。然《经集注疏》中说“偏袒衣”,此处是就重新调整而说的。“偏袒”即是称呼披覆左肩而立者。由此应知,如同披覆左肩而立那样穿着。“举起合掌”,指举起十指端齐平鲜洁的合掌。若彼处有别住者,应坐于僧团九人之处,就地安坐,依自己的文句行清净布萨。但在诵巴帝摩卡时,则不应依文句而坐,应离文句而坐,唯不超出一臂之距。自恣时亦同此规则。

“一切前行事”即扫地等九种前行事。由此显示:并非仅在众多比丘共住之处,于布萨日才应作前行事,即使在独一处亦必须作。又如全体僧团同犯某罪后,以提出“请僧团听我说……我将忏悔”的动议而得以举行布萨;同样地,此处三位比丘应提出众动议:“请具寿们听我说,这些比丘同犯此罪,他们若见其他无罪的清净比丘,将于彼比丘前忏悔此罪”;两位比丘也应说“见其他清净者后,我们将忏悔”而举行布萨,这是如法的。一位比丘则应作意“得清净者后,我将忏悔”而举行,这也是如法的。

“当日”者,即于该日,在此日之义。“异住者”者,指因见解不同而别住者。“非住处”者,谓新造作堂等任何处所。“除僧团外”者,即除了足以组成僧团的比丘们之外。“除障碍外”者,即除了前述十种障碍之外。然而,若以最下限而言,至少有四位比丘,或遇有障碍时,可以前往。正如不应前往住处等处,同样,若在寺院举行布萨,为确立布萨,亦不应前往界场或河流。但若彼处有某位比丘,则可前往其处;已解散布萨者,亦可前往住处。如此前往者,亦得确立。住阿兰若的比丘,于布萨日在村中乞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寺院。若进入其他寺院,应在彼处举行布萨后再回来,不应不举行布萨就回来。若已知“今日我能前往彼处”,则此住处应当前往。因为纵然与彼处比丘一同举行布萨,亦不会因此造成布萨的障碍。

170“在外举行布萨后而来者”,即于河流、界场或任何处所举行布萨后而来者,应给予欲,不得说“我已举行布萨”便坐着不动,此为意趣。“或为事务忙碌者”,即被看护病人等事务忙碌者。“僧团不敷”者,即若两人与两人之间不缩短手臂所及范围,便无法次第排列站立。

“非法众”者,此中,于一界内有四位比丘时,仅允许诵巴帝摩卡;有三位或两位时,仅允许行清净布萨。然而此处因未曾如是作,故说“非法”。又因欲与清净唯在僧团中成就,不在众中、不在个人处成就,故说“众”。若两个僧团在同一界内互相传递欲后,于同一刹那各自别行僧团羯磨,于此应如何说?有些人言“那是可以的”,此不应采纳,因为是众别羯磨故。因为行众别羯磨者,其欲与清净不往他处,以无有如是说故,又因界限的许可唯为各别行羯磨而设故,应如是采纳。然而,在住处界中,虽僧团存在,因某因缘,在断界中有三位或两位行清净布萨时,其所行羯磨应视为如法、和合,因界已断故。

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我允许在当日布萨时,既给予清净,也给予欲——僧团有应作之事。”所以,遵行世尊教令者说“我给予欲”。又因为“比丘们,如果持欲者在受取欲之后,就在那里离去,此欲应交给别人”等语的缘故,为避免自己送欲的劳累,便说“为我持欲”。因为说“比丘们,如果持欲者在受取欲之后来到僧团,却故意不告知——欲已被持来,持欲者犯恶作”,所以为了让对方避免恶作,便说“为我告知欲”。“应以身、或以语、或以二者令人知道”,意思是:不能仅仅在心里想,而要做出身体的动作,用任何肢节或身分;能说话的人只用语言;或者能二者并用的人,以身体和语言令人知道、令人了知,这就是它的含义。而借助“此义”这句话,以任何一种身体语言让人知道也是允许的。

在给予清净方面,判断方式也与给予欲中所说的相似。但是,给予者在给予之前,应先发露现存的罪。因为有罪在身的人,不应当说“我给予清净,为我持清净,为我告知清净”。本应说“僧团有诸应作事”,却由于语辞颠倒,说成了“僧团有应作事”。所谓“给予他们及自己的欲与清净”,此中,“欲与清净”就是欲清净,给予它,应当用同形态剩余释来理解其义。“其他”,是指其他人的欲清净。“猫链欲清净”:此中,“猫链”就是系猫的绳子。在那条链上,第一个环只达到第二个环,达不到第三个环;同样,这种欲清净由谁给予,便不会从他再传给别人,因此它类似猫链,所以称为“猫链”。此处的“猫链”之喻,应被看作仅仅是对任何链条的标示。

173在给予自恣方面,也是同样的理路。但这里有一个差异——在那里,说“请告知我欲”,而在这里,则说“请为我而自恣”。在那里,只要持欲者一交到僧团手中,欲即已带到。但在这里,当自恣被这样给予时,持自恣者应来到僧团之后,这样自恣:“尊者,比丘……乃至……我将改正。”在《除疑迷》中说:“‘我这样持,然而尊者们已闻’——说了‘我这样持’之后,应说:‘尊者们,因缘已被诵出,然而尊者们已闻四波罗夷法’等。因为在《本母注》中正是这样说的。‘以闻’——是用‘闻’这个词。”

174当因缘诵尚未完成时,巴帝摩卡不名为已诵,故说“于第二等诵”等。

175“以三种方式”是指引入、解说、音诵。其中,因自己想要解说义理,或想让他人解说,而将经文引入,名为引入;阐明那义理,名为解说;纯粹以音声诵出文句,名为音诵。“决意诵习”是指生起“我作诵习”之心。“引入后而解说者”,即自己先诵出文句,随后再解说义理的人。“九种”是说:依僧团、众、个人有三种,依诵经、清净、决意有三种,依十四日、十五日、和合有三种,故为九种。“四种”是指非法别众等四种。“二种”是指依比丘与比丘尼的巴帝摩卡而有二种巴帝摩卡。“九种”是指比丘有五种,比丘尼有四种,故为九种巴帝摩卡诵。“几”(katimī)应视为与“几”(kati)相应的阴性词。

“在季节时”,即仅指冬季与夏季。“令知”于此应视作:以心思惟后,通过身体的变化来示意,这即是令知。律典中“应给予他人的清净”,是指给予清净者须再于另一位比丘面前给与。由于提到“仅如实告知沙弥身份”,因此,对于未满二十岁而受具足戒者,以及犯断头事者、舍学处者等,只要比丘的承许仍然存在,在此期间由他们带来的欲与清净也依然到来。然而,当他们承认自己沙弥等身份时,从那时起便不到来——应知这是此处所显示的义理。因为律典(《大品》164)也说:“已给与清净后,到达僧团者还俗……乃至……承认是般荼迦、承认是畜生、承认是二根人——清净是已带来的”,所以对于般荼迦等人,在比丘承许持续的期间,欲与清净的到来是确实成立的。因此说“此理于一切处”。但是,对于疯狂者、心乱者、受苦痛者,由于他们本身的状态,即使在中途承认了疯狂等情况,只要他们到达僧团,欲等便到来——这是此处所显示的。

“比丘们手所及处”——以此显示:对众中或个人而言,欲与清净并未至。因为律典(《大品》165)中说“僧团已达到”。应知:于僧团集会前应作的预备事,即是在僧团集会时应作的前行。律典中“若不决意,犯恶作”——在此,若非故意、因失念,则无罪。如此处一样,下文也是如此;然而,在有无心罪之处,我们将说明。“已制定”——以此显示:即使没有另外的拒绝,依所说经之能力,即是已制定——不应由有罪者作布萨。依此同理,应知:从“诸比丘,此事不可能、无有因缘,如来会为不清净之众作布萨、诵巴帝摩卡”等经的理趣(《增支部》8.20;《优陀那》45;《小品》386),为惩治无惭者,与无惭者一起作布萨也确被禁止,因为一切学处都是为了惩治无惭者。“以给与清净的制定”——以此显示:有罪者也不应给与清净。

176“两者皆恶作”——在此,有人说:对于不知同类罪的性质,唯以罪名而说者与接受者,都只是无心的恶作。如同僧团犯了同类罪后,除了白之外,可以作布萨;同样地,他们三人也依所说的理趣——“请具寿们听我说,这些比丘犯了同类罪”等,除了众白之外,两人互相告知后,可以作布萨。然而,若是一个有罪者,即使去到远处,也应当忏悔;倘若未能遇到比丘,则应作布萨而作是念“遇到比丘后我将忏悔”,忏悔之后应再作布萨。“因某事而去”——义为:去到由界标之外所形成的村庄或林野。以此,在提出布萨白时,他们正是和合而提出白,这是成立的。因此,律典(《大品》172)中也说“已诵、善诵”,于一切十五日布萨都这样说。

“若是较年长者”——是指给予自恣的比丘是较年长者。因为“这样,由他为他的利益而自恣了”——在此,应知:即使他未受邀自恣,仅仅以他到达僧团,僧团的自恣羯磨即是和合羯磨。“那位比丘”——是指给予自恣的比丘。“众多同雨安居者也可以一起自恣”——义为:因为在同一年获得具足戒,所以所有具足戒雨安居相同者,都可以一起自恣。

然而,这其中有一项值得智者思惟、审察的缘由。那是什么呢?正当诵巴帝摩卡之时——

扫帚、灯、水及座具,

这些名为布萨之前行。

欲与清净、季节宣告、比丘计数,以及教诫;

这些称为布萨的前事。

布萨,与具足羯磨资格的比丘数;

且无同等罪过;

彼处亦无应远离之人;

这便是所谓的‘时节和合’。”(《大品注疏》第168页)——

这些偈颂,先由法务请求者令人只念诵其文句,再由巴帝摩卡诵出者解释其义。接着,正确完成前行与前事之后,法务请求者令人只念诵“我们以已说罪、和合比丘僧团的允许,请求诵巴帝摩卡”这句话,不作义解,说“善哉”后,即诵出巴帝摩卡。自恣时也是同样的方法,只是将“自恣的这些”与“作自恣”等词句作相应替换。

这些是法务请求者的话,还是巴帝摩卡诵出者的话?这里是如何分别的——若这些是法务请求者的话,那么他说完三偈之后,自己也会解释那些偈颂的义理;而这些前行、这些前事已由僧团完成,这适宜也已由僧团具备,因此应由他说:“尊者,请诵巴帝摩卡。”若这些是巴帝摩卡诵出者的话,那么法务请求者三次请求“尊者,僧团请求长老诵巴帝摩卡,请长老诵巴帝摩卡”之后,说出“扫帚……乃至……称为”的偈颂,如此问道:“注释师们所说的这些前行完成了吗?”法务请求者回答“是的,尊者”后,说出“欲与清净……乃至……称为”的偈颂,如此问道:“注释师们所说的这些前事完成了吗?”回答“是的,尊者”后,说出“布萨……乃至……称为”的偈颂,如此问道:“注释师们所说的这适宜具备了吗?”回答“是的,尊者”后,应由巴帝摩卡诵出者说:“正确完成前行与前事,适宜具备后,我们以和合比丘僧团的允许请求诵巴帝摩卡。”如此,便能清楚区分请求者与被请求者的话,而不致混淆。

其中,三偈中“注释师们所说”这一特征,在注释书中已有说明。而最后的那句话,既不见于圣典,也不见于注释书,复注等中也未曾见到。《小学处论》中也——

先作前方便与应办之事,

待适当时众已集,

僧团即诵出经典。

他以五种方式被阐明。

于前事与前行;

于适宜已备;

由僧团白已;

应如是行自恣。”

有说,然未如是说。唯在《根本学处论》中如是说,故应是诸师己意。

其中,“正确完成前行与前事”这句,只解说了前两偈的含义,并未解说第三偈的含义。而“对已说罪者”这句,只解说了罪已被说出的状态,并非指一切条件都已具足。所谓罪已说的状态,仅在同类型罪也已说出的情况下,才包含在“事宜具足”之内。因为《度疑》中说:“当这些同类罪不存在时,即使存在异类罪,也确实称为事宜具足。”如此,仅仅是说“正确完成前行与前事之后,对已说罪者,依和合比丘僧团的允许,我们请求诵巴帝摩卡”这段话,而其余三个适宜的条件是:是否是布萨日、有多少比丘具备作羯磨的资格、以及应被避除之人不在场中。即便这些条件不具足,也应举行布萨,但不应诵戒。因此才说:“诸比丘,不应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若行者,犯恶作罪”,以及“诸比丘,我允许由四位比丘诵巴帝摩卡”,还有“诸比丘,不应向有在家人在场的众会诵巴帝摩卡”等开示。因此,在布萨日僧团集会时,如果先前已被认可的法务请求者在场,那是好的。若不在场,僧团应认可一位有能力、具资格的比丘,由那位法务请求者前往诵巴帝摩卡者处,偏袒上衣,蹲踞而坐,合掌后应如是说:“尊者,僧团请长老诵巴帝摩卡,祈请长老诵巴帝摩卡。尊者,僧团第二次……乃至

扫帚、灯、水与座位,这些称为布萨的前行事。

(《大品义注》168;《度疑义注》·因缘注释)

当法务请求者问道:“注疏师所说的四种前行,是否已完成?”回答“是,尊者”后,巴帝摩卡诵出者便又——

欲清净、宣告时节、计数比丘、教诫

这些即布萨的前行事,如是说。

注疏师们所说的五种前行,法问者问:“那些是否已作?”答:“是的,尊者。”然后,由诵巴帝摩卡者——

布萨,以及适合羯磨的比丘人数;

同分罪亦不存在;

其中无应回避之人。

这便称为‘适时’。

当法问者被问及:‘诸注疏师所说的四种适时支,是否都已具足?’时,他答:‘是的,尊者。’于是,巴帝摩卡诵者说:‘如法完成前行与前事,适时支已具足,得僧团许可,我将诵巴帝摩卡。’比丘僧团认可说:‘善哉!善哉!’之后,巴帝摩卡诵者便以‘尊者们,请僧团听我’等语开始诵巴帝摩卡——这是我们的意见。

此处言及“应由法问者……乃至……应如是对他说”,这“应由法问者说”的状况应如何理解?这是依据“诸比丘,在僧团中,未被请求者不应诵巴帝摩卡,若诵者,犯恶作”的经文而来。又说“由僧团认可后”,那是什么意思?据注疏说:“此处的请求,或依僧团认可的法问者,或依僧团长老。”“尊者,僧团请求长老诵巴帝摩卡,尊者,请长老诵巴帝摩卡”——这一请求形式出自何处?出自圣典。因为圣典中说:“他们请求长老:尊者,请长老诵巴帝摩卡。”

但若法问者是上座,而诵巴帝摩卡者是新学,则应说:“贤友,僧团请求具寿诵巴帝摩卡,请具寿诵巴帝摩卡。”这出自何处?正是出自圣典。因为圣典中说:“以此方式,乃至对僧团中的新学请求:请具寿诵巴帝摩卡。”其后,“当诵巴帝摩卡者以扫帚……乃至……被问时,法问者回答‘是的,尊者’”——这又出自何处?出自圣典与注疏。因为在因缘圣典中也问:“僧团的前事是什么?”注疏中也说:“‘僧团的前事是什么?’——僧团应作布萨……乃至……如是以两种名称显示九种前事,问‘哪些已作?’。”

难道这些不是在因缘部分中就已经说过了吗?既然如此,为何诵巴帝摩卡者要在前行时说这些呢?确实如此,但即便如此,依然要说,这是为了显示其随顺之义。因为在注疏中,这些偈颂仅仅是为了表明扫地等是前行之事而说,并非以在开始诵巴帝摩卡时应当念诵的形式而说。然而如今他们却在念诵,若如是,又为何念诵?应当理解:他们是在内心思惟,随顺因缘中所问的“僧团的前事是什么”,以询问前行等是否已经完成。因为说:“如此所说的四种前行完成后,方才应作布萨。”因此,随顺圣典与注疏,依此次第而行时,法问者便得以显现,对他的请求形式得以显现,诵巴帝摩卡者得以显现,他对前行等完成情况的询问得以显现,法问者的回答得以显现,在那之后诵巴帝摩卡者承诺诵巴帝摩卡的情形得以显现,如是,念诵这些偈颂语句的意义便得以显现——智者律师们作如此考量后,应当行持这久被隐没的说法之道。在自恣时也是如此。

于圣典与注疏等,此法门为相应;

精通律藏的智者们,应当再三思惟。

反复思惟之后,若相应者,则应受持之;

正自觉者的声闻弟子们,若有不相应者,应舍弃之。

至此,在作为《律摄》解说的《律庄严》中,

名为《布萨与自恣抉择论庄严》者,

第二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