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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出家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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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出家的抉择

123123. 这样讲完关于拒绝与邀请的抉择之后,现在为了讲说出家的抉择,而说了“出家者,于此……”等话。其中,“首先应当前往的,就是出家”,意思是在受达上之前首先应当趣入。pa 是前缀,vaja 是行走的意思,这是词根。“族姓子”,是就行为举止良好的良家子弟而说的。那些被拒绝的人,应当避开他们——这是前后关联的意思。“远离出家的过失”,就是远离成为出家障碍的五种病等过失。“指甲背量”,这里指的是小指的指甲背。“如果指甲背量也处于增长的状态,就不应让他出家”,以此显示了共通的特征,所以身体的任何部位,只要指甲背量处于增长状态就不允许,这个道理已经成立。这样一来,如果指甲背量也处于不增长的状态,那就一切处都允许了,但这并不是共通特征所意指的,因此为了限定在特定部位,而说了“然而如果……”等话。如果不加区分,指甲背量处于不增长状态就允许的话,那就不应作出“在下衣上衣本来遮覆之处”这样的部位限定了。由此可知:在下衣上衣本来遮覆之处以外,即使指甲背量处于不增长状态也绝不允许。然而,比指甲背量更小的,不论处于不增长状态还是增长状态,都允许,因为比指甲背量更小的,无论处于增长状态还是不增长状态,在面部等处都已被拒绝——这是《萨罗他迪波尼》中所说的。

《除疑复注》里则说:“因为说过‘在遮蔽处,指甲背大小的(病)若处于不增长的情况,是允许的’,所以在不遮蔽处,即使那样的也不允许;在遮蔽处,若处于增长的情况也不允许——这个道理就已经成立了。不过,在显露的地方,如果有人主张‘比指甲背还小、不增长的,是允许的’,为了否定他们这种主张,才说了‘然而在脸上……’等话。”又说“巨蜥……乃至……不允许”,这是表明这类病也包含在麻风病里面。对肿瘤,也应当按这个道理来判断。不过在脸部等处,即使比枣核还小的肿瘤也不允许,这一点没有另外单独说明。那里只说了“在不遮蔽处,即使处于不增长的情况也不允许”这么多,但按照麻风病那里所说的道理,在脸部等处,即使比枣核还小的肿瘤也不允许,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即使处于不增长的情况”这里的“即使”一词,有把没说到的也收摄进来的作用,由此就显示了即使比枣核还小也不允许这个意思,这是我们的看法。“生于本来色”,是就由病引起的变异之色不存在而说的。

枣核量,就是枣核那么大。“令生皮”是一种读法,意思是使皮存在。不过《除疑复注》里说:“‘令有皮’,意思是使皮存在;或者读作‘有皮’,意思是生皮。就算肿瘤等已经平息,那个地方只要还有变色,也是允许的。”

红莲花和白莲花花瓣的颜色,就是红莲与白莲花瓣之色。关于“像在麻风病一节中所说的那样”,这是在显示前面所说的道理:“只有在被遮盖的部位不增长才合适,在其他地方则完全不合适。”消瘦病,就是痨病。夜叉癫狂,就是有时发作,把人弄倒在地,让人用手、脸等肢体在地上摩擦,像夜叉一样的病。

124“大臣”是指拥有很大权势的人。说“我现在不是国王的仆从”而请求允许,这是针对国王亲自授予的职位来说的。但如果是由国王的官员——大臣等人任命的,或者只是那些大臣等人的仆从,那就也应该向那位大臣等人请求允许。

125因为前面说了“旗帜贼”,所以可以知道,对那些身份不明的盗贼,也应当准许他们出家。因此接下来会说“然而那些偷庵罗果、葫芦等的盗贼……”等等。“他们这样知道”的意思是,他们知道“他变成了具戒者”。

126打破,是指打破脚镣的束缚。切断,是指切断锁链的束缚。解开,是指解开绳索的束缚。打开,是指打开村庄束缚等当中的村门等。不见者时逃走,是指趁守护者、看守者看不见时逃走。

129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就是指在“被鞭打、受杖刑”那里所说的方式。

130“逃债者”是指欠债的人知道债主找上门来,因为害怕就逃走。“有罪”是说,明知他是欠债的人,却不在意,在他还没还清债务时就让他加入了比丘的身份。

“一点一点”就是少量少量地给。经文说“应当给”,意思是:欠债的人不管有没有拿到钱财,在布施这件事上都应该保持热忱;其他比丘也应该对他说“不要放下担子”,然后做他的同伴。因为如果放下担子,他可能就要按物品的价值被强制偿还了。

131把“奴隶行相”加上去而说“买来的”,这句话是为了排除“为了脱离奴隶身份而买”的情况。因为像这样用钱买来的人,本来就不是奴隶。《金刚觉复注》里则说:“‘地方行相’,指的是书写通知、立下契约等各地的地方行相。”所谓“依各地行相”,就是依据各个地方以书写奴隶契约等方式使人成为非奴隶的规定。在灌顶等场合,他们解除一切束缚,针对这一点才说“以一切共通”。

如果她们自己把契约加上去,那是不允许的。那些自由妇女心想“我们也来当国王的女奴吧”,为了保自己,就自己让国王在女奴契约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她们的儿子也就成了国王的奴隶,所以不允许让他们出家。没有主人同意,就不该让他们出家:凡是他们的主人,只要有一个没同意,就不能让他们出家。但如果先使他们成为自由人,就可以让他们出家:那些园民被送给哪座精舍,就在那座精舍里告知僧团,通过公开的甘马处理财物等,使他们成为自由人后,就可以让他们出家。不过《瓦吉拉复注》里写道:“天奴之子,可以。”又说:“若想让园民出家,应先另给一个人,然后才能让他出家。”大寺派的意趣是:因为是以“我们把园民送给比丘僧团”这种方式给出的,所以他们不是那些人的奴隶;由于应当说“园民既不是奴隶也不是自由人”,所以记为非奴隶。“酪浆倾注”是锡兰岛的习俗,他们可以出家,因为他们是僧团的园民。没有主人的奴隶,自己也可以使他成为自由人。

《萨罗他迪波尼》里又说:“‘就像把酪浆浇在头上一样’:好比有些地方在解放奴隶时,用酪浆洗过头再让他成为自由人;同样,这里是说因为由园民的话而给出去,所以他们就成了自由人。不过他们说‘浇酪浆是锡兰岛的习俗’。‘不应让他出家’,这是就即使以如法的话给出去、但他们仍然是僧团园民奴隶的情况而说的。”《除疑复注》里也说:“‘就像把酪浆浇在头上一样’:有些地方在解放奴隶时,把酪浆浇在头上,据说这样他们就成为自由人;同样,这里的意思也是‘虽然由园民的话给出去’。即使这样给出去,仍然是僧团的园民奴隶,所以说‘不应让他出家’。由于说到‘名为暂时性’,就应当理解为:无论是定下时限给出去,还是为了以后收回而给出去,一切给出去都只是暂时性的。所谓无主奴隶,是指他的主人家族不是亲属、已经因死亡而断绝,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不过,他被同种姓的人、或同村的人、或统治者解放为自由人后,就可以让他出家。天奴也是奴隶。因为他们在有些地方是王奴,有些地方是寺奴,所以不可以让他们出家。”

《萨罗他迪波尼》(Sārattha. Ṭī. 大品 3.97)中则说:所谓“无主奴隶”,是指一个人的主人连同妻子儿女都已死去,没有任何人占有他,这样的人也不可以让他出家,但可以自己把他释放为自由人。或者,那个国家里的主人们也可以令他这么做。三部《结集点》(Gaṇṭhipada)中都说:“可以让天奴之子出家。”还说:“奴隶出家后见到自己的主人而逃走,没有罪过。”《除疑复注》(Vimativinodanī)中则说:“让奴隶出家后,见到主人为了把他藏起来而带他走,每走一步都应按不与取罪来处理;但奴隶自己逃走则无罪。”

132132. 在“手被切断”等事例中,“耳根”是指整个耳朵被切断。所谓“耳环孔”,是指耳垂。而“其耳有孔”,是指耳朵下方穿耳环等饰物所开的孔,因为那个地方经得起摩擦。“羊足”是指羊足鼻骨的尖端,因为从那里以上就无法再切断了。“接合”是就接合后形状不丑陋而说的;如果形状丑陋,就会给僧团集会带来污损。

“驼背身”就是身体弯曲。“像梵天神那样肢体正直”是说世尊的身体像梵天神一样端正,所以叫“梵天神正直身”。“其余有情”是说没有这种特征的有情。这里要说明的是:除了大人和转轮王,其他有情都属于驼背这一类。因为大多数有情在肩、腰、膝这三个地方弯曲:腰弯的向后弯,两个地方弯的向前弯,身体长的则向一侧歪。有些人仰着头走路,像在数星星;有些人肉少血少,瘦得像尖刺;有些人向前倾着走,摇摇晃晃。“周边圆”是说身体四周圆滚滚的。这里要说明的是:这种样子的矮小者是不合格的。

133骨、筋、皮构成的身体,就是只有骨、筋、皮而已。头上一块块隆起,是为了说明多处有肉团,才用叠字来说。因此说“像棕榈果穗一样”。棕榈果的花序就叫“穗”。“头渐渐变细”,就是像塔顶一样逐渐细下去的头。像大竹节那样,从开头到末端粗细均匀的头,就叫管头。“咖巴头”,就是像象头一样裂成两半的头。“或者耳毛”,对此的解释是“以虫等”。针对猕猴额头上也有毛生起的情况,所以说“以头毛”等。

猕猴眉:因为额头的毛和眉毛连成一片、分不清,所以叫猕猴眉。眼轮:就是眼眶周围那一圈。斜眼:是横着看人的。水星:是看的人在水里映出的倒影。有人说是水泡。眼星:是站在对面的人映出的影子。也有人叫眼珠。极黄眼:就是猫眼。蜜黄:是像蜂蜜那样的黄色。无睫毛眼:这里“睫毛”一词是指眼睑上的毛,因为没有这个,所以叫无睫毛眼。以眼病:就是眼睑边缘腐烂生病的那个病。

扁鼻子就是鼻子不隆起的。蝗虫蛙就是大嘴蛙。裂口就是嘴巴裂到尽头,或者一直都是张着嘴的。歪嘴就是下颚骨偏向一侧的。缺唇就是在两片嘴唇的任何一处,不管是天生的还是后来被刀等割掉肉而嘴唇缺损的。流涎嘴就是一直淌着口水的嘴。

“裂颈”是指脖子往下垂。“裂胸”是指胸口正中间凹得太厉害。裂背也是同样的意思。“而这一切”是针对“疥疮身”等说法来讲的。这里面的判定,在讲麻风病等地方已经说过了,所以经文才说“判定”等话。

阴囊病者:是患有睾丸肥大症的人,或者患有疝气而阴囊肿胀的人。这种人即使穿上下衣遮住,隆起的地方仍然显露出来,他就不应被允许出家。畸形者:是双脚横向走路的人,他经行时膝盖向外突出。碰撞者:是双脚转动着走路的人,他经行时膝盖向内收。粗腿者:是腿粗大的人。大足者:是脚底很大的人。足中央者:是脚背中央的人。由此说明他的脚尖和脚跟看起来是一样的。

134“中间蜷缩的脚”是在说明脚畸形的原因;“顶端蜷缩的脚”就是指脚畸形本身。对畸形脚者经行方式的说明,则是“以脚跟顶端经行”。而“以脚的外侧”和“以内侧”,是针对以脚底两边边缘经行来说的。

“口吃者”是指说话结巴,也就是一个字要重复说四五遍的人,这是对那种人的称呼,因为他发音部位和发音方式都不清净,所以吐字不清楚。人们模仿他说话的样子,就叫他“口吃者”。即使发音器官没问题,但说同一个字时老是带着呃呃的声音,也归在这一类里。如果有人虽然能忍住不那样结巴,能把字说得不重复,但声音松弛而连贯,那还是可以让他出家的。要知道“不脱离罪”,就是明知故犯的人脱不了罪。至于在生命危险等灾难中,因为不情愿而给予身体和合,那就无犯。

135在讨论不能出家之人的章节中,有人说:“如果在黑半月是女人,在白半月是男人,这就是半月黄门。”但注释书里说:“在黑半月是黄门,在白半月他的炽热平息。”因为在非黄门的半月只说到炽热平息,所以可以知道:在黄门的半月,由于炽热增盛,才成为黄门状态。经过考察,应当采用这种更合理的说法。“此人没有女性状态,也没有男性状态”,这就是无性人。“就在那个半月,他的出家被禁止”——这里的意思是:“在非黄门的半月让他出家后,到了黄门半月就应该驱摈他。”三部《甘提巴达》都这样说。但有些人说:“在非黄门半月出家后,如果证得漏尽,就不应驱摈。”这只是他们自己的见解。因为黄门不可能证得漏尽,而已经漏尽的人也不可能变成黄门状态。在讲无因结生时,不加区分地说黄门是无因结生;并且说被依附者、嫉妒者、半月黄门这三种人,从结生之时起就已经是黄门,并不是在生命过程中才变成的。正因为如此,在解释无因结生时,黄门没有像生盲、生聋等人那样,特别用“生”这个字来标明。在第四巴拉基格的注释中,说明不能出家之人时说到:黄门、畜生、两性人这三种是根败坏者、无因结生者;他们的天界被禁止,圣道也被禁止——这是不加区分地说的。

不过,《除疑复注》(复注·大品 2.109)在般哒格事中又说:依附般哒格、嫉妒般哒格和半月般哒格这三种,也都具有男性身相等特征,都是无因结生者。由于烦恼缠缚的力量很强,他们和无根般哒格相似,所以被称为“般哒格”。其中,依附般哒格和嫉妒般哒格这两种的烦恼缠缚,可以通过如理作意等方法加以制止,不至于违越,因此说他们应当被准予出家。至于半月般哒格,在黑半月中,烦恼的热恼像疯狂一样涌来,覆盖一切,直到发生违越才平息下来,所以在那个半月期间不应准予他出家。为了说明这一区别,才说了“对于那些他人”这句话。其中,“依附者”是指口中被注入者,即使以自己的排出不净,热恼便得以止息。“当嫉妒生起时”,是指由于嫉妒之力,当自己想要亲近交合的贪欲生起时,通过排出不净,热恼便得以止息。

因为已经说过“种子已被除去”,所以当种子还在、只是相被除去时,并不会变成般哒咖。比丘如果不是因为疾病而除去那些,也只是犯土喇咤亚罪,不会成为般哒咖。可是,当种子被除去之后,男根也不能再因贪欲而运作,男性身份消失,胡须等男性特征乃至达上也都消失,烦恼的热恼就像无根般哒咖那样难以制止、难以越过,因此他们说,像这样的人即使已经受达上,也应当灭摈。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在拔除种子时不制定巴拉基格罪呢?对此,有些人说:“这是世尊早就制定好的,因为世尊说过:‘诸比丘,般哒咖未受达上者不应让他受达上,已受达上者应当灭摈。’”另一些人则说:“因为在拔除种子的那一刻,他还不是般哒咖,所以那时没有制定巴拉基格罪。但因为这位拔除种子的比丘后来会按上面所说的方式变成般哒咖,成为无能者,不再是达上的依处,从那时起他的达上就消失了。因此,这个人从进入般哒咖状态的时候开始,就和天生的无根般哒咖归为一类,所以说‘已受达上者应当灭摈’,是指他成为无能者之后,而不是在那之前。这个人虽然是有因的,但因为状态坏失,和无因者相似,所以道果也不会生起。”还有另一些人说:“这是针对出家之前通过某种手段已经变成般哒咖的人,才说‘已受达上者应当灭摈’;如果是在受达上之后通过某种手段变成那样,达上也不会消失。”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应当这样审察后接受:从出家之前通过某种手段成为无能者的那一刻起,之后也同样是如此。

所谓“无此状态者”,就是说这个人没有男性等状态。“出家不被禁止”这一句里,单用“出家”这个词就已经把达上也包括进去了。所以说“若有人在此处被禁止出家”等等。不过,就在这同一类情形中说到“出家被禁止”时应当知道:即使在非般哒咖这一类情形下,也只是允许出家而已,达上在那时同样不成立;而在般哒咖这一类情形下,一旦到了这种地步,就因为相已经消失,应当予以灭摈。

136“具有两性相者”,意思是“有男根和女根两者的人”。这里用的是以外在含义为主的多财释复合词,所指的是与这个词本身不同的事物,同时说明前一个词中省略了格尾。这里说的“相”,指的是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那么,具有两性相的人只有一个根,还是有两个根?只有一个,不是两个。怎么知道呢?因为在阿毗达摩中已经否定了一个相续中生起两种根性:“当女根生起时,男根会生起吗?不会。或者当男根生起时,女根会生起吗?不会。”而且,女性两性人的根是女根,男性两性人的根是男根。如果这样的话,第二相就不存在了,因为说根是相的原因,而他没有那个根啊?回答说:他的根不是第二相的原因。为什么?因为它始终不存在。女性两性人,当对女人的贪心生起时,男性相就显现,女性相就隐藏不露;另一种情况则反过来。如果他们的根是第二相的原因,那么两种相就应该一直存在,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所以应当知道:那不是他的相的原因,与业相伴的贪心才是这里的原因。又因为他只有一个根,所以女性两性人自己也能受胎,也能让他人受胎。男性两性人能让他人受胎,但自己不能受胎。这在《萨罗他迪波尼》(大品 3.116)中已经说到。

《除疑复注》(大品 2.116)中又说:“女性具两性相者”,是指具有女根的人;另一种则具有男根。因为同一个人身上两种性不可能同时生起,这在《双论》(根双论 3.188)中已被否定。而第二种相,只是借着与业相伴的不善心,在没有根的情况下生起的。即使是原本的女人和男人,业本身就是相和标志的因,而不是根性,因为在《发趣论》中并没有以任何缘的方式说它是缘。诸注疏(法集注 632-633)中,仅仅是为了说明具有根性的人的相和标志如何运作,才以“缘于女根而有女性相等”这样的方式,说根是相的因。但在这里应当知道:以不善的力量,即使没有根,相也能生起。对他们这两种具两性相者来说,当对女人的贪欲生起时,男性相就显现,另一个相则隐藏;当对男人的贪欲生起时,女性相就显现,另一个相则隐藏。这是文中所说。

137137. “以盗取的方式共住”,就是盗住者。这里所指的盗住者,并非仅是盗取共住而已的人,而是也包括盗取相状以及盗取此二者的人,所以说“有三种盗住者”等等。“不接受按戒腊长短的礼敬”,就是不接受比丘或沙弥按戒腊长短行的礼敬。“接受按戒腊长短的礼敬”,就是自己说了妄语之后,接受与所显示的戒腊相应的、按戒腊长短的礼敬。“比丘戒腊的计算等”,用这句话显示:这里的“共住”并不只是指单一甘马之类的情况。

138“王……乃至……畏”:这里“畏”这个字要分别搭配,比如“因王畏、因饥馑畏”等等。“不堪共住,直至彼心清净”:意思是,由于被王畏等所执取的相状,只要他还没有达到心清净,就不能忍受共住。如果有人没有王畏等,仅仅为了欺骗比丘、想和他们共住而执取相状,那么因为心不清净,单凭执取相状就已经叫作盗共住者。但这个人并没有那种不清净的心、想欺骗比丘的意图,所以只要他还不能忍受共住,就不叫盗共住者。正因如此,三部《甘提巴达》中都这样说:“因王畏等而执取相状的人,即使有‘想让在家人知道我是沙门’的欺诳心,但因为不想欺骗比丘,所以不产生过失。”不过有些人说:“这里的心清净,是指怖畏已经止息。”如果这样理解,那么意思就变成:怖畏已止息的人,只要还不能忍受共住,就不是盗共住者。若按这个意思理解,就会得出:怖畏未止息的人即使接受共住,也不是盗共住者。然而注疏中并没有说,怖畏未止息的人接受共住时不是盗共住者。而且从“食一切外道食”这一句也可看出,即使是怖畏未止息的人,也不应接受共住。正因如此,三部《甘提巴达》中都这样说:“因为来到住处而取僧物的人,要避免共住是很难的,所以说‘食一切外道食’。”因此,这里应当理解为:被王畏等所执取的相状本身,就是这里所说的心清净。

吃一切外道饭食:这是指把各教派共有的、在街道十字路口等处所设的食物,作为应施之食。身所随身受用之物:指应当用身体携带、受用的东西。迎面而来:指朝着面前走去。以不从事事业:指不做耕作、牧牛等劳作。他就拿着那钵和袈裟前往精舍:指把袈裟取来,或穿或披,又把钵挂在肩头,前往精舍。

他也不是自己知道。他不知道“像这样出家的人就叫盗共住者”,也不知道“不能这样做”,也不知道“这样出家的人就不叫沙门”。“像这样出家的人就叫盗共住者”这句话只是举例说明。通过“在尚未受具足戒的时候”这一说法,则表明:如果是在受具足戒时才听到,即使不告知,也不成为盗共住者。

不舍弃学……中略……“不是盗共住者”:这句话是说,因为比丘所给的相还没有舍弃,所以不是盗相者;又因为接受了与相相应的共住,所以也不是盗共住者。“一位比丘对袈裟很有兴趣,却穿着白色下衣”:在这里也应当看到同样的理由。后面“沙弥安住在自己的相上”等,在关于沙弥的种种规定中,属于非盗共住这一方面,也是同样的道理。“比丘尼也是同样的道理”:以“她也希求在家状态”等话,把已经说过的意思解释清楚了。

如果有人说“年长出家者”,这是针对沙弥说的。“于大钵等”这一说法,是用来显示属于在家人的物品。“以沙弥次第……中略……不是盗共住者”——在这里,虽然他并不是盗共住者,但确实犯巴拉基格。其余在此处已经很明显了——《萨罗他迪波尼》中是这样说的。

《除疑复注》里则说:在这里,仅仅盗取形相也算作共住,所以说“三种盗共住者”。“不按长幼礼敬”,是指不接受比丘或沙弥的礼敬。“按长幼礼敬”,是指凭自己用妄语所显示的戒腊次序,接受比丘的礼敬。但年少的沙弥接受年长沙弥的礼敬,年少的比丘接受年长比丘的礼敬,即使接受了礼敬,也不是盗共住者。“在此义中”,意思是在盗共住义中。“比丘戒腊”这一说法,是依照盗共住者条文中所说的内容而说的;不过,自己出家后计算沙弥戒腊的人,也同样是双盗者。不仅男子如此,女人在比丘尼中若也这样做,就是盗共住者。在这里,初犯者也不能免除。这是因为针对已受具足戒者所制定的罪而说到初犯者,正因如此,这里的初犯者也不能免除。

在“王……乃至……因恐惧”这一句里,“恐惧”这个词要分别搭配。所谓“直到他心清净”,是指他并不是以“我要用这个形相欺骗比丘们,然后和他们共住”这种不清净的心,而是以清净心。若是以那种不清净的心,刚一取相,那么之后不管他有没有和比丘们共住,他都已经算是相贼了。后来即使共住,也是没有资格而共住,所以应当知道,双贼也归入相贼之中。可是,如果有人是因为害怕国王等而取了形相,以清净心出家游行,后来才生起“我要靠计算比丘们的戒腊来过活”这种不清净的心,那么单凭生起这个念头,他还不算盗共住者,因为他最初是以清净心取相的。但如果他前往比丘们那里,做计算沙弥戒腊等事,那时就应当看作共住贼或双贼。至于另一处所说的“连同舍弃负担,这也是盗共住者”,那是针对和比丘们共同承认共住而舍弃负担来说的。因此说“不承认共住,直到……”,应当理解其关联是:他这时还不叫盗共住者。在这里还应知道,即使没有盗贼等恐惧,只是出于玩乐的心态而取相,在比丘们面前表现出家相,却不接受礼敬等,纵然是以“这出家相对我来说是否好看”之类的清净心取相,也不是盗共住者。

“一切外道食”是指为所有沙门团体共同施设的食物。这里之所以说“一切共同食”,是因为如果只取专为比丘们限定的食物,那么共住也可能因此成立。然而,如果不受用共住,而是在没有比丘的住处等地受用住处食等,那他就确实不是盗共住者。“以事业不作”是指不从事耕作等事业。“持钵衣”是指以比丘的形相把钵和衣带在身上。

如果有人这样出家,他就叫作盗共住者,这只是举例说明而已。即使不知道“盗共住者”这个名称,只要他明白“这样做是不允许的”,或者“这样做就不算是沙门”,或者“如果我说出来,他们就会把我赶走”,或者“不管怎样我的出家都不成立”,那他就是盗共住者。但如果有人一开始就认为“我的出家是如法获得的”,只是后来因为羞愧,不愿暴露自己曾穿白衣等违规行为而不说,那他就不是盗共住者。关于“只在未受具足戒时”这一限定,意思是说:在受具足戒时,即使知道盗共住者的特征,却为了欺骗而不说出来,这样的人也不是盗共住者。因为他以清净心接受了形相,所以不是形相之贼;又因为已经获得了具足戒,只是受用与具足戒相应的共住,所以也不是共住之贼。但尚未受具足戒的人就是形相之贼,因为他接受了值得共住的形相;仅仅受用共住,就成了共住之贼。

安住于形相,就是处于有形相的状态。不是盗住者:因为比丘所给的形相没有舍弃,所以不是形相意义上的贼。因为比丘的承诺没有舍弃,所以不是共住意义上的贼。至于《论母》注释中说“因为受用了与形相相应的共住,所以也不是共住意义上的贼”,那也是针对这个道理说的。否则,沙弥在计算比丘戒腊等事情上,也只是受用了与形相相应的共住,由于比丘所给的形相是两者共有的,就不应该成为共住意义上的贼了。就像这里说的比丘一样,同样地,沙弥即使犯了巴拉基格,由于没有舍弃沙弥的自称,应了知也不是共住意义上的贼。庄严,就是接受之后,在着袈裟上放下重担,接受在家状态。

如果有人说“年老出家者”,这是针对沙弥说的。“大藤器等等”:指的是放在家门口、用藤等材料做成的各种食器。这里是为了说明,在精舍里不和比丘们一起计算戒腊等事。

139在关于“外道离去者”的讨论中,说“仅仅取用他们的形相,就成为外道离去者”,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于怀着“我要成为外道”而前去的人,仅仅通过接受形相,他们的见解也就已经被取受了。但有人这样说:“只要取用了他们的形相,无论见解已被取受还是未被取受,都成为外道离去者”,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对于想成为外道而前去的人,除了接受形相之外,并不存在另外的取受见解。仅仅通过接受形相,他就已经成为取受了见解的人。因此说:“为了考察而穿吉祥草衣等……乃至……只要还没有正式接受,他就仍然守护着那种外道见解;一旦正式接受,就成为外道离去者。”裸体前往邪命外道的住处,每走一步都犯恶作罪,这里是说,怀着“我要成为邪命外道”的不清净心,因为行走这一条件而犯恶作罪。即使是裸体行走这一条件,每一步也都不脱离恶作罪,《萨罗他迪波尼》中是这样说的。

《除疑复注》(复注·大品 2.110)中则说:在关于“外道离去者”等的讨论中,“仅取用其相”是指没有考察等意图,仅仅以“我将成为外道”的决意,在身上持守外道形相而已。“自己”是指不前往外道所在之处,自己即使在僧园中也穿着吉祥草衣等。关于“将成为邪命外道……乃至……前往”:是以“我将成为邪命外道”的想法,按照他们出家方式前往邪命外道所在之处。因为对他来说,虽然存在趋向外道身份的决意,但由于心中盘算“去了之后将成为”,所以在每一步的当下只说恶作。“恶作”:巴利律文中虽然没有明说,但这是随顺邪淫等事中所说的前方便恶作而说的。由此,当以决意接受外道形相时,应说巴拉基格;在那之前的前方便阶段,应说土喇咤亚。应当知道,即使在土喇咤亚阶段返回,也要告白其罪才能解脱。如同此处一样,在破僧、出佛身血中,对比丘们的前方便等阶段,也应知道以恶作、土喇咤亚、巴拉基格而得解脱的界限。在这里,因为与教法相违,所以即使对初犯者也没有说无犯。然而,为了显示这些人在出家时也属于无能力者,他们以及其他人在巴拉基格章中没有另外以学处显示巴拉基格等,而只在这里被说为无能力者,应当这样理解。

“他执取那种见解”这句话,是就执取外道身份中最殊胜的地位而说的。因为,那些外道即使执取了常见等邪见,只要还没有接受外道的标志,就不算成为外道离去者;即使没有执取那种邪见,只要以“这些人的戒行很殊胜”为由而接受外道标志,就确实成为外道离去者。“由于没有那种见解”,是指因为安住在比丘身份中,所以没有那种趋向外道身份的见解。由此也说明:即使在灾厄中披着吉祥草衣等,也像裸体外道一样没有罪过。“由已受具足戒的比丘所说”:这里,破僧者也应由已受具足戒的比丘所说,但杀母者等人则应看作由未受具足戒者所说,经典中是这样记载的。

140在“畜生论”这一段里,用“任何非人类的众生,在这个意义上都应理解为畜生趣”这句话,说明只有人类才能在世尊的教法中出家或受具足戒,其他众生不行。所以世尊说:“你们这些龙,在这个法与律中是不能增长善法的一类。”

141在无间业论的这部分中,说到“已转生为人身的亲生母亲”,是因为:与畜生等非人种类相比,唯独对人类的子女,慈爱等才变得强烈而分明,就像出世间功德那样。只有人类的善行才强烈而分明,不善行也是如此,所以说“自己也只有在人类种类中”等等。或者,对同一种类造作伤害时业更重,对异类则不是这样,所以说“已转生为人身”。世人通过子女的关系来安立母亲、父亲的概念,也以养子、名义上的称呼等方式使用“儿子”这个说法,但那只是方便说;为了显示这不是方便说、而是真实成立的,所以说了“亲生母亲”。只有安住在人身中时,善法才变得强烈、分明、勇猛,就像三位菩萨生起三种菩提时那样;同样,也只有安住在人身中时,不善法才变得强烈、分明、勇猛,所以说“自己也只有在人类种类中”。“以无间业”:这里,死后紧接着在地狱结生的果报,叫做无间;与这无间相应、能产生它的业,就叫无间业。或者,死后紧接着的果报叫无间;与这无间相应、以产生它为目的——也就是以造作无间为性、或以无间为意图——的业,就叫无间业,此无间业即是杀母业。杀父者的情况,也应当照此方式完整理解,即“以人身的亲生父亲,自己也只有在人类种类中,故意夺取其生命,此人以无间业即杀父业而为杀父者”,所以说“在杀父者中也是同样的道理”。

即使性别变了,杀害母亲或父亲的人,仍然确实造下无间业。因为即使性别转变了,那个由同一业所生的有分相续、命根相续还是同一个,并不是另一个。可是,如果自己是人,却杀害了投生为畜生的父亲或母亲;或者自己投生为畜生,却杀害了人身的父亲或母亲;或者畜生杀害了畜生身的父亲或母亲,这种业就不成为无间业,但还是重业,而无间业则紧挨着它存在。这里应当用羊的四句、战场的四句、盗贼的四句来说明。因为即使心里想的是“我要杀羊”,但杀害了站在羊的位置上、实际是人身的母亲或父亲,他仍然触犯无间业,因为他以杀害的意图侵害了无间业的对象。反过来,如果心里想的是杀羊,或者想的是杀父母,结果杀的确实是羊,那就不触犯无间业,因为没有无间业的对象。如果心里想的是杀父母,结果杀的也确实是父母,那就确实触犯。其余两组四句也应同样理解。就像对父母一样,对阿拉汉也应了知这些四句。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先前的意图心并不是衡量标准,只有杀害心以及以它为所缘的命根才是衡量标准。造了无间业的人,即使心想“我要阻止这个业的果报”,用像大塔那么大的金塔填满整个轮围世界,又对坐在填满整个轮围世界的比丘僧团做大布施,甚至一直抓着佛陀世尊的桑喀帝衣角不放,身坏命终之后还是只会投生地狱,也不能出家。“杀父者中的妓女之子”只是举例而已,良家女出轨所生的儿子,即使不知道那是自己的父亲而杀了他,也同样是杀父者。

杀阿拉汉的业里,“其余”指的是不来等圣者。这里是简要说明,详细的解释要从第三巴拉基格的注释中获取。

“以恶心”这句话,说的其实就是“以杀害心”。因为被杀害的意图所污染的心,在这里就叫作恶心。说到“令出血”:如来之身不可破坏,所以并不存在通过他人加害、割破皮肤而令血流出这回事;只是在身体内部某一处,血液会汇聚,因打击而激荡积聚起来。提婆达多掷出的石片碎裂后,碎片击中了如来的脚,脚就像被斧头砍中一样,里面积了血。吉瓦咖便依照如来的意愿,用刀切开皮肤,从那里取出坏血,使其得以舒适,因此这对他而言就成了福业。所以说“如吉瓦咖”等。

那么,如来般涅槃之后,如果有人破坏塔庙、砍断菩提树、对舍利加以伤害,他们会有什么果报?这是重业,和无间业相似。不过,如果藏有舍利的塔或者佛像受到妨碍,还是可以把菩提树枝砍掉。即使有鸟躲在树枝里,在塔庙上拉屎,也还是应该砍掉。因为和受用塔相比,藏有遗身的塔更受尊重。如果为了通过塔庙的地基,即使砍掉菩提树根再搬走,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菩提树枝妨碍了菩提树屋,为了保住屋子而砍它,那是不允许的。因为屋子是为了菩提树才建的,不是菩提树为了屋子而存在。在座堂里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如果座堂里安放着舍利,为了保护它,就可以砍掉那根树枝。为了养护菩提树,把吸收养分的枝条或者腐烂的部分砍掉,也是应该的,这就像照料导师的色身一样,也会有福德。

僧团分裂时的四种甘马,指的是白告甘马等四种甘马。这里说的“此破僧者”,是针对尚未犯戒的比丘而说的。如果一个人先前已经犯了巴拉基格罪,或者因为衣钵等过失而导致达上失效,那么即使他分裂僧团,也不会触犯无间业;但僧团确实已经分裂了,而且应当知道,他的出家身份并没有被禁止。

对白衣女子生起欲求,是指对身穿白衣的人生起欲求。因此说“仅在承认其在家身份时”。接着是说“并不存在出家”。如果明知对方是被拒绝且不具备资格的人,仍然让他出家或授予具足戒,就犯恶作。如果不知情,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犯,应当这样理解。

142与胎月合起来满二十年,称为胎岁二十年。所谓“减少与增长”,应当理解为:胎月超出时,年数就减少;胎月不足时,年数就增长。所谓“十九年”,是指在母胎中住了十二个月,从大自恣日出生那时算起,到十九岁为止。所谓“在入日”,是指后安居入雨安居的那一天。根据“三十夜为一个月”的说法,所以说“四个月减少”。所谓“拉上年”,就是把年往上拉。因为第三年多出一个月,以舍弃月的方式把年往上拉,所以第三年有十三个月。然而,由于一年是十二个月,在十八年当中,把多出来的月单独拿出来,所以说“六个月增长”。所谓“从那”,就是从这六个月。所谓“成为无疑”,是因为加上多出来的月,已经满二十年,所以不再有疑惑。不过,三部《甘提巴达》中说“只取十八年的增上月来计算,其余两年也有增上日,就是针对这些增上日说‘成为无疑’”,这种说法不应采纳。因为在那两年里,并没有单独所谓的增上日;只有在第三年以拉上年的方式舍弃增上月时,才会产生额外的月份。所以,在两年当中,额外的日子不会单独出现。

有人问:为什么说“取那两个月,二十年就圆满了”?回答是:因为在第十九年时,再把另外一年算进去,二十年就圆满了,所以说“然而……所说”。由于虚词有多种含义,这里的 pana 一词是 hi(因为)的意思,因此这里说的是“因为”。这是为了证明前面所说的内容。通过这句话也说明了这一点:前面说“十九岁的沙弥,在应驱出的满月日过后,于入雨安居那天受具足戒”,其中也把胎中的月份算进去了,因为以两个月还不满二十年,所以说成“十九年”。因此,只有把两个增上月也算上时,才叫做二十年圆满。“因此”的意思是:因为胎中的月份也可以计入计算。“成为二十一岁”的意思是:从出生那天算起是二十岁,再加上胎中的月份,就成为二十一岁。“授予他人具足戒”是指作为戒师或甘马语师来授予具足戒,这出自《萨罗他迪波尼》。

在母胎中住的时间加上出胎后的时间,满二十年,就叫“胎二十岁”。所谓“应出胎的满月日”,是指沙瓦纳月的满月日,即阿萨离满月之后紧接着的那个满月日。所谓“在入雨安居次日”,是指在后安居入雨安居那天;意思是说,在母胎中住了十二个月后,在大自恣日出生的人,才给他授具足戒。按照“三十昼夜为一个月,十二个月为一年”的说法,所以这里说“少了四个月”。所谓“把年往上拉”,就是把年向上推,也就是舍弃“一个月算作闰月”的做法而进入雨安居;因此每第三年就成为十三个月。所谓“取那两个月”,是指从应出胎的满月日到出生那天的大自恣日之间,还有两个月没到,为了补足这两个月,就从闰月里取两个月来算。因此说“自恣之后将成为二十岁”等等。所谓“成为无疑”,是说只就十八年取闰月来算,此后在二十年中也是为了十四日之故,通过减少四个月,从各方面来说都是就圆满二十岁而说的。

过了大自恣日之后,与胎年合在一起就满二十岁,这是说:在大自恣日那天之后,连同在母胎中的时间一起算,就满二十岁。所谓“因此”,是因为胎中的月份也可以算入计数,所以这样说。“二十一岁”是就出生后满二十岁而言。“授予他人具足戒”是指作为戒师或老师来授予具足戒。“彼亦”是说,授予具足戒的人自己却还未受具足戒,这一点在《除疑复注》中已有说明。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在注释书和复注里说的是“在十八年当中,多出六个月”,但现在却说“在十九年当中,多出七个月”,这该怎么理解呢?回答是:注释书和复注是依照教法惯用的说法,不跟随世俗的算法,采取每三年舍弃一个月的方式,所以说“在十八年当中,多出六个月”;现在则是依照吠陀的用法,采取以日月运行来计算的历日来算,所以说“在十九年当中,多出七个月”。这一点在讲入雨安居的那段里会说明。

143关联是:母亲或已死。就是他,正是想出家的人。

144“在同一界内还有其他比丘”,这句话是在说明:如果同一界内没有比丘,就不需要做告知(僧团)剃度的事。“或者站在别界,或者前往河边、海边等地方,应当让他出家”,这句话是在表明:应当先向界内所有的比丘请求许可,没有请求许可就让他出家,是不合适的。

145“未取上分钵食”是指没有取用钵中最好的那部分。“与沙弥份额相等的利养份”这里说的是:虽然给沙弥的利养份是均等的,并没有单独另有一份叫“沙弥份”,但向下分发食物时,有时会变少,所以这里的用意是:不应从上面取,而应按照沙弥的次序取来给予。而且这一份只给决定出家的人,因此才说“未煮的钵”等。“或者其他比丘们想要给予”,这是关联语句。

146应当自己让人出家,意思是:要由自己来给他剃发等等,使他出家。因为剃发、披袈裟、授三皈依,这三件事做下来,就称为“使人出家”;即使只做其中一件或两件,也照样这么叫。所以“你让他出家”这句话,是针对剃发和披袈裟说的。“依止戒师而让他出家”这里,道理也一样。“带到界外一角”是为了避免公开告知剃发这件事而说的。因此,在有比丘住的寺院里,也不能对别人说“给这个人剃发”。“让他出家后”是就剃发说的。“比丘以外的人不能让他出家”是就授三皈依说的。所以《萨罗他迪波尼》里说“然而沙弥”等等。但《除疑复注》里则说:应当自己让人出家这一句,从“剃除须发”等说法来看,剃发、披袈裟、授三皈依就叫出家,其中后两件必须由比丘们亲自做,或者让比丘们做。“你让他出家”这句话是针对这三件事全部说的。“带到界外一角”是为了避免告知剃发这件事。因为比丘们如果没有告知,就不能在同一界内命令别人“给这个人剃发”。“让他出家后”只是就剃发等说的,因为“披上袈裟后”是另外单独说的。“不能让他出家”是就授三皈依说的。即使是由未受具足戒的人依比丘的命令所授的三皈依,也不成立,所以这样说。

在《瓦吉拉觉复注》里也说:所谓“带到界内一角”,是为了避免张扬剃发的事才这么说的,因此在一个有比丘的寺院里,也不该对别人说“给这个人剃头”。说“披上袈裟衣后来”,是为了表明“令出家之后”这句话的用意。如果戒师没有做剃除须发等事,只为出家的目的而授三皈依,出家就不成立。先用甘马语告知,然后授达上,达上才成立。因为可以看出,还没有得到衣钵的人也能成就达上,而且没有甘马上的过失,所以这种说法是合理的——有些人这样主张。这里有一首偈颂:

“具相者出家,失相者亦然;

已舍旧形者,余人说二者俱可。”

比丘亲手给的或叫人给的袈裟,才可以用;没给过的就不可以用。不过,这是在有袈裟可给的情况下说的;没有袈裟时根本不可能给,这就是他们的意思。

堪能相就是堪能本性。接着用另一种说法来说明同一个意思:有因。已知就是明显。有名声就是具足眷属圆满。

这是通过颜色、形状、气味、来源和位置来揭示头发不净、可厌、令人反感的性质,这就是这里的关联。其中,所谓头发,从颜色看令人反感,从形状看令人反感,从气味看令人反感,从来源看令人反感,从位置看也令人反感。比如,即使在令人喜欢的粥碗或饭碗里,只要看到一点像头发颜色的东西,人们就会厌恶地说:“这里面混了头发,拿走!”所以,头发从颜色看是令人反感的。夜里吃东西时,如果碰到形状像头发的牛角瓜纤维或麻纤维,也同样会感到厌恶,所以,头发从形状看是令人反感的。没有涂油、没有用花和熏香等装饰过的头发,气味极其可厌;丢进火里烧的头发,气味比那还要可厌。头发从颜色和形状来说,也许还不算令人反感,但从气味来说,一定是令人反感的。就像幼儿的粪便,颜色像姜黄,形状也像姜黄团;丢在垃圾堆里的膨胀黑狗尸体,颜色像熟透的棕榈果,形状像翻转散开的鼓,牙齿像茉莉花蕾——这两样从颜色和形状来说,也许还不算令人反感,但从气味来说,一定是令人反感的。同样,头发从颜色和形状来说,也许还不算令人反感,但从气味来说,一定是令人反感的。

就像在不干净的地方、由村落污水长出来的可食叶菜,城里人看了会觉得恶心、不会去吃;同样,头发也是从脓、血、尿、粪、胆汁、痰等流出来的东西里生出来的,所以极其令人厌恶。这样,从来源上说也是厌恶的。而这些所谓的头发,就像粪堆上冒出来的菌菇一样,是生在三十一种身体成分的堆里;它们就像坟场、垃圾堆等处长出来的菜,又像沟渠等处生出来的莲花、睡莲等花,因为生在不清净的地方,所以极其令人厌恶。这样,从所处位置上说也是厌恶的。意思是:以这种方式,通过颜色等各方面来显示皮等五种(身体部分)的厌恶性质。

或者,当有人要显示“无生命、无有情”这个事实时,可以这样说:所谓头发,是长在头盖骨所包裹的皮肤里的。就像蚁丘顶上长出的枯草,蚁丘顶并不知道“我上面长了枯草”,枯草也不知道“我们长在蚁丘顶上”。同样,头盖骨包裹的皮肤不知道“我这里长了头发”,头发也不知道“我们长在头盖骨包裹的皮肤里”。这些法彼此之间完全没有作意和观察。就这样,通过“所谓头发,在这个身体里是一个单独的部分,没有心识,属于无记,是空的,没有有情,是坚硬的,属于地界”等等方式,来显示无生命、无有情的体性。“先前”,是指在过去诸佛面前。“已揉行者”,是指以分辨名色和把握缘起的智慧来揉搓、打磨的行者。“已修习修习者”,是指以聚观等方式,把一切善的修习都圆满修好了的行者。“不与不可”,在这里,就像《萨罗他迪波尼》中所说的“出家不成立”那样。

在《除疑复注》(Vi. Vi. Ṭī. 大品 2.34)中则说:“有名声者”,是指具足眷属。“无生命、无有情的体性”,这是统摄了“所谓头发,在此身中是各别的部分,无心、无记、空、无有情、坚硬、地界”等表述方式,这一切都应当依照《清净道论》(Visuddhi. 1.311)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先前”,是指在过去诸佛出现之时。“已揉行”,是就观而言。“已修习修习”,也是就止而言。

关于“应让他三次接受染色衣……”这一段:这里先对他说“为了出离一切苦,拿这件袈裟”,或者说“把这件袈裟给你”,然后以请求为先,说“尊者,请哀愍我,度我出家”,这样让他接受衣。接着“而后”等话,是说明在三次让他接受之后应当做的程序;“而后”就是从那之后的意思。不过有些人说:“这是为了显示不经过让他接受衣就能出家的不同方式,才说‘而后’。‘而后’就是或者的意思。”“不给予则不可”这句话,则表明那样的出家是不成立的。

147令礼足之后,意思是让他朝着脚的方向顶礼。即使是在远处礼敬,也叫作礼足。由依止师或……:这里,在谁面前受依止,谁就是依止师。在行仪等事上,为了教授律仪而把他立为老师并将弟子交托给他,这个人就是教授师。但如果依止师自己教导一切,不交托给别人,那么依止师也就是他的教授师。就像受达上时,依止师自己诵甘马语,则依止师也就是甘马语师,这里也是这样说的。

“被允许的达上”,是指通过白四甘马而得到允许的达上。“处与作具足”,在这里应当理解为:胸等是“处”,收摄等是“作”。为了说明给予时应当把音做成鼻音化、中间不断而连续给予,所以才说“相连无间”。“断开之后”,是指先把音做成以 ma 结尾,然后在给予时加以断开。

148应该告诉他什么是允许的和不允许的。这里说的是:脱离十学处、以执取和不执取等来区分的允许与不允许,都应当告诉他。用“应在行仪法上训练”这句话,是在说明:应学法、依止师义务等行仪戒应当由他来圆满。在这当中,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却做了,就成为应受惩罚甘马的人——这是《萨罗他义显复注》(大品复注3.34)中说的。把音做成鼻音后,在给予的时候不应在中间断开,所以说“同一连接”。用“应在行仪法上训练”这句话,是在说明:沙弥应当遵行应学法义务、犍度篇义务,以及其他如漏精等世间所呵责的学处;在这当中不遵行的人,就是无惭者,也成为应受惩罚甘马的人——这是《除疑复注》(大品复注2.34)中说的。

“胸”等叫做“处”,“收摄”等叫做“作”。应当把鼻音化之后,作成一个连结,在授予的时候中间不停顿地说出来。如果切断之后,即使在授予的时候,也只在前面所说的那个位置切断,在其他地方不允许——这是写下来的规定。如果正在给与鼻音时出了差错,和“我皈依佛”的末音“m”混在一起,因为落入了混合的领域,所以允许——伍巴提萨长老这样说。做成混合之后说是允许的,但在说的时候,不在鼻音的位置切断而应当直接说——达摩西利长老这样说。“在甘马语中也同样如此”——这是所说的。关于“只有双方都清净才允许”这一点:大长老因为牙齿脱落等原因,发音不端正完整,有能力的沙弥站在近处,让求出家者有能力地说,让大长老没说的由他说——这不允许。如果在甘马语中由另一位比丘来说,那就允许。因为僧团作甘马,不是个人作。不然的话,因为应以不同界所进行的甘马语的共通性来否定。如果长老发音端正完整地说了,求出家者不能说,沙弥自己说了之后让他跟着说,双方清净就成立,因为说的正是长老所说的。“皈依佛的人,皈依的是不共的佛功德;皈依法的人,皈依的是涅槃;皈依僧的人,皈依的是有学法和无学法”——应当以把握未把握者的方式作连结。否则就有皈依三宝混乱的过失。“一切适当与不适当”是指从十学处中脱离出来的、以执取与不执取等区分的。从“应在行仪中训练”这句话,应当以此完成应学法、依止师义务等行仪戒。在这里,应行的不做,应禁的却做,就成为应受惩罚甘马的人——这是所显示的。以上出自《金刚觉复注》(大品34)。

比丘们,我允许沙弥受持十学处。在这段话里,应当学的条目就是学处,意思是“学的部分”。或者说,学处的“处”就是学的条目,意思是证得增上戒学、增上心学、增上慧学的方法。从实际含义来说,学处就是与欲界善心相应的离;而与这些离相应的心所法,在这里也应当随着“离”这个说法一起被包含进来。“生类”从究竟意义上说就是命根。对命根以持续不断的方式加以侵害,不令其相续转起,用刀等器具越过、制服并令其倒下,就是杀生,意思是杀害生类。而从实际含义来说,杀生就是对有生类想的有情,发起断除命根的加行、也就是杀害心。因此,远离杀生,因为它是怨的因由,所以把杀生等这些称为怨的法除去、拿开,因此离称为“远离”。或者,依此而远离,按语言习惯本应说“远离”,这里说为“受持离”。其余各条也应同样理解。

把别人没给的东西拿走,就是“不与取”,也就是偷盗的心。不是清净的梵行,就是“非梵行”,指生起以非正道为道的性交之心。说虚假不实的事就是“妄语”;明知不是真的,却让人当成真的来理解,这种心就是妄语。由米饼等酿成的是谷酒,由花汁等酿成的是果酒,合起来就是“谷酒与果酒”。它们能让人醉,所以叫“酒”;能使人放逸,所以叫“放逸处”。用什么心去喝,就用那个名字来称呼它。

从日出开始,一直到正午,这段时间就是诸圣者进食的时间,其他时间则是非时。从“应当吃”这个意义上说,这里把一切时限药都称为“食”;而吞下它,在这里因为省略了后一个词,就意指为“食”。在非时吞食食物,就是非时食;或者在非时吞食时限药,也可以理解为非时食,这个意思同样可以采纳。从义理上说,那正是在非时吞下时限药的心。

由于违背教法,观看颠倒、荒谬的表演,就称为“观看俗戏”——它也是舞蹈、歌唱等的观看与听闻,以及鹌鹑斗、鸡斗、赌博、各种游戏等一切娱乐活动的名称。这里,“观看”一词,因为五种识各自照了自己对象的这种性质都能被“观看”这个词涵盖,所以“听闻”也被包含在内。应当知道,在这里,以舞蹈、歌唱、演奏等词,自己跳舞、唱歌等也被包含进去了。

花鬘:不管是扎好的还是没扎好的花,甚至只是用线之类串起来、为了装饰而佩戴的,都叫做花鬘。香:除了香粉等涂香之外的其他任何香类。涂香:研磨后拿来用的、能让肤色好看并且有香气的东西。持:就是佩戴。装饰:就是补足欠缺的地方。为了香或者为了肤色好看而受用,叫做庄严。或者在花鬘等上面,应该依次配上持和装饰等。这些持用等所依的处所和原因,就是违犯的思。

“高”这个词,和“高”同义,是一个不变词。所谓“高床”,是指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之类。所谓“大床”,是指用不许可的敷具铺成、并且挂着红色帷帐的床座。在这里,坐具和卧具是用“高床”“大床”这两个词来表达的,省略了后面的词。“接受金银”这一条中,“银”这个词涵盖了木钱等一切钱币。应当知道,珍珠、宝石等,以及谷物、田地、住处等,也都被包含在这里面。而“接受”这个词,也包含了让人接受、自己受用等意思。

149“住处的取得也止息”:这句话显示的是雨安居的断绝。应当知道,即使是已受具足戒的人,如果犯了巴拉基格,因为皈依等沙弥身份也随之丧失,所以住处的取得也止息,他们也得不到僧团的利养。至于前安居,又说“已取皈依”,这是通过取皈依来说明当天就进入雨安居。关于后安居,“雨安居衣”这个说法只是显示取得雨安居衣的利养而已;在此之前或之后,雨安居衣以及衣月中僧团所生的时节衣,对于前安居时入安居、戒行未坏的沙弥,确实是可以得到的。如果说“于后安居已取皈依”,那就显示是在后安居入雨安居,以及雨安居的断绝。他得不到时节衣的利养,所以说“应求开许后再给利养”。不过,关于雨安居衣的利养,如果住处的主人或施主说:“为了守护住处,在后安居时入安居、履行义务、住在自己住处的人,也应给予雨安居衣”,那么即使不求开许也应给予。至于《萨罗他迪波尼》中说“于后安居得到雨安居衣,是因为在后安居再次入雨安居所以得到”,如果这是依据雨安居衣施主的这一意图而说,那是妥当的;如果是针对僧团的时节衣而说,就应当知道是不合理的。

没有先知道“这是酒”就喝下去,不会造成杀生、离杀生等一切戒的毁破,也不会造成皈依的破坏。不过,仍然会有不善,也会有离饮酒戒的毁破,应当理解为像戴花鬘等的情况一样。“其余”是指离非时食等戒。因为故意违犯这些戒时,对应的戒确实会破;但其余戒没有破,所以不构成灭摈的条件。因此,说“于这些破坏时”的“破坏”一语,就是针对这一点说的。

应当让他忏悔罪过,意思是:让他在僧众当中,以“尊者,我犯了罪过”这样的方式忏悔之后,再给他授皈依和戒律,因为他们已经犯了巴拉基格。因此说“应当以相灭摈来灭摈”。这里所说的灭摈,正是这个意思;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以杀生等作为相灭摈之因,毁谤恶口等也一起堕落。可是,刺沙弥也是邪见者,对他下文只说了以杖甘马灭摈,而这里却说对邪见者要以相灭摈,这两者差别在哪里呢?针对这个诘问,所以说“执常见或断见中某一种见者”。这里的意趣是:如果有人牢牢执取外道所设想出来的任何一种常见或断见,比如“我是主宰”、“我是常、恒”等,或者“我将断灭、将消失”等,并且这样宣说,那么对他来说,这就成为犯巴拉基格的处所,他应当以相灭摈来灭摈。但如果有人没有执取这类邪见,仍然是教法中人,只是把佛陀话语的意趣理解反了,即使被比丘们教诫也不放弃而照样宣说,那么他的这种邪见不构成巴拉基格,但他应当只以刺灭摈来灭摈。这是《除疑复注》中所说的。在这个地方,《萨罗他迪波尼》中从十学处开始已有详细解释,那些内容在古注疏中已全部收录,所以这里我们不再详述。

150150. “自己的住处”这句话,是就个人而说的——这是《甘提巴达》里讲的。不过,《甘提巴达》作者们在这里的意思是:用“雨安居所得的住处”这句话,说的是他以雨安居而得到的僧团住处;用“自己的住处”这句话,说的也是他个人的住处。而我们在这里的主张是:用“或住于何处”这句话,说的是他固定居住的住处,不管是僧团的还是个人的;用“或前往何处”这句话,说的则是他为了侍奉等因缘而定期前往的教授师和依止师的居住处,也就是教授师和依止师所进入的地方。因此,为了显示这两者,才说“依两者,说自己的住处和雨安居所得的住处”。其中,“自己的住处”显示的是教授师和依止师的居住处;“雨安居所得的住处”显示的则是他自己的居住处。所以,这两者不管是僧团的还是个人的,都应该遮止。“口门”是指通过口门来吃。“行了杖甘马”是指施行杖罚甘马。“杖”是因为能调伏而叫杖,那件应当做的事就是甘马,所以叫杖甘马,也就是遮止等。“对他行杖甘马”就是对他施行杖罚甘马,下令处罚他。“杖甘马”也就是责罚甘马,所以说“对他进行责罚”。这个规则在所有类似的地方都一样。

“卧坐具的执取也止息了”,这句话表明他属于破雨安居的人。如果确实充满了过失,将来就不能安住在防护中,那就应当驱摈。在这里,如果被劝告到第三次还不停止,就应当先告知僧团,然后把他灭摈;即使他后来请求再次出家,也要先告知僧团,然后才能让他出家——诸师是这样说的。他将得到后雨安居的雨安居利养,因为他后来进入了后雨安居,所以能得到。应当先告知再给予利养,这是针对破雨安居的情况说的。其余五条学处,是指非时食等五条。应当让他忏悔罪过,就是依照《萨罗他迪波尼》所说,用“尊者,罪过已临于我”这样的方式让他忏悔。

如是,在作为《律摄》注释的《律庄严》中,

名为《出家抉择论庄严》

第二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