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分段

达上抉择论

22. 出家抉择论解释 · 47 段

讲完出家的判定之后,紧接着就该讲达上的判定。虽然如此,在义注里,达上判定的讲述只是以解释经文的方式出现,并不是以脱离经文来判定的方式来讲的。然而这部论书的性质本身就是脱离经文的判定之说,所以论师没有讲它,只讲了依止的判定。但我们考虑到达上的判定极为微细、极为深奥、极难通达,为了护持佛教,就把论师没有讲到的部分从《善见律毗婆沙》中取出来,再用《除疑》等论书中的判定来加以庄严,现在就来讲述这个判定。

“那时”是指:世尊还没有制定“诸比丘,没有依止师”等学处的那段时间。“没有依止师”是指:没有让人给自己授依止师,完完全全没有依止师。这样受具足戒的人,不论从法上还是从财物上,都得不到护持和照顾,他们只会退失,不会增长。“诸比丘,没有依止师”:没有让人给自己授依止师、没有依止师的人,不应该让他受具足戒;谁让他受具足戒,就犯恶作罪。从学处制定之后开始,这样让人受具足戒的人就有罪,但甘马本身不会失效。有些人说“甘马会失效”,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在“由僧团、由戒师(和尚)”等表述中,一直到以二根者戒师为结尾的那些情况,也都是同样的道理。

“无钵者以手乞食”:意思是,为了得到放在手里的食物而乞食。就像外道那样:如同那些名叫邪命外道的外道。他们确实把汤和菜混在一起,只吃放在手里的食物。“得恶作罪”:这样令他人受具足戒时,才有罪,但甘马不坏。在无衣等情形中,也是同样的规则。

所谓“乞得”,是指先开口请求说“请先给我们,等我们完成受达上再还”,这样求来而拿到的,也就是暂时借用一段时间的意思。用这样的钵、衣或衣钵来给人授达上,授戒的人本身会犯戒,但甘马本身不会失效。所以,应当用完整齐备的衣钵来授达上。如果他本人没有,而他的教授师和戒师愿意给他,或者其他比丘愿意给,那些施与的人应当放下顾虑,把可以决意受用的衣钵送给他。

“也以姓令诵”:意思是,允许先说出姓氏,比如“大迦叶的求达上者”,然后让他诵甘马语。“二人一诵”:意思是两个人一起诵,一位教授师对一个人诵,另一位对另一个人诵;也就是说,允许由两位教授师,或者由一位教授师,在同一时刻诵甘马语来授达上。“令二人三人一诵,且以一位戒师”:意思是,允许让两个人或三个人按前面说的方式一起诵,而且允许由一位戒师主持这个诵甘马的行为。所以,应该由一位教授师让两个人或三个人诵。如果由两位或三位教授师各自分别对一个人诵,那就应该在同一时间分别作两次或三次甘马语。不过,如果教授师和戒师各不相同,比如帝萨长老让须摩那长老的弟子诵,须摩那长老让帝萨长老的弟子诵,而且他们互相补足僧团人数,这是可以的。如果戒师不同而教授师是同一个人,那就不可以,因为“不得以不同的戒师”这条规定已经禁止了。这条禁令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说的。

首先,要让人接受戒师。这里,“戒师”是指观察过失与无过失的人。应当让那人说“尊者,请做我的戒师”,然后让他接受。“僵直”是指身体僵直。“凡生者”是指在你身上生起、产生、存在的,僧团中问起时,若有,就应当回答“有”等等。“愿救拔我”就是愿把我拉拔出来。

就在刚受完具足戒的那一刻。“应当测量影子”,就是要量出一人高或两人高的影子。“应当说明季节的量”,就是要说明“雨季、冬季、夏季”这样的季节量。这里,季节本身就是季节量。如果雨季等还没有圆满,就按已经过去的那些日子,观察并说明该日之时段,即某人某个尚未圆满的季节已经过了多少天。或者,应当这样说明季节量:“这是某某季节,它是圆满或未圆满的。”同样,应当说明一天中的时段,即“上午”或“下午”。“合诵”,就是把这一切合在一起。当被问:“你得到什么?你的影子是什么?季节量是什么?一天中的时段是什么?”时,应当这样回答:“我得到这个,雨季、冬季或夏季;这是我的影子;这是季节量;这是一天中的时段。”

“舍弃”就是丢掉。“给第二人”是说:我允许给从戒堂走向精舍的人第二人,并且告诉他四种不应做的事,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黄叶”就是变成黄色的叶子。“从束缚脱落”就是从茎上掉下来。“不能再变绿”就是再也不可能恢复绿色。“大石”就是大石头。这段关于受达上的判定,是从《一切欢喜》中摘出来引到这里来的。

“在没有戒师等情形中学处尚未制定”这句话,是针对正在这里制定的那条学处而说的,也就是“不得让没有戒师的人受达上”。至于“甘马不坏”,这里的意思是:即使没有戒师,只要在甘马词里到处都称说了戒师,比如“某某求受达上者,以某某为戒师”,哪怕那位戒师已经死了、已经离开了,或者只是随便提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名字,甘马仍然不坏。因为如果完全不称说戒师,就会变成所说的“没有提到人”这种甘马过失。所以圣典里说“没有戒师”,注疏里也没有说“没有称说戒师”,而是说“没有令受戒师摄受,完全没有戒师”这个意思。圣典中“以僧团为戒师”的意思是:在甘马词中把僧团本身称为戒师,比如“这位某某是僧团的求受达上者,某某向僧团乞求受达上,以僧团为戒师”。“以众为戒师”也应同样理解,即“这位某某是众的求受达上者”等等。即使这样说了,甘马仍然不坏,因为只判为恶作;否则就会变成“那人没有受达上”。因此才说“以僧团”等。在这里要明白:如果以黄门等人为戒师而作甘马,去掉黄门等人后,五众等人数仍然满足,甘马就不坏;如果不满足,就坏了。

在没有钵衣的情况下,即使实际上没有钵和衣,因为甘马语里已经宣说了“钵衣具足者”,所以不说甘马被破坏,只说是恶作。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因为宣说缺失而成为甘马破坏。但有些人说:“就像最初在佛所允许的甘马语中受达上的人一样,现在即使说了‘钵衣具足者’,只用甘马语受达上,也同样是如法受达上的。”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从佛允许的时候开始,如果不提及这一点,就成了宣说缺失的过失,就像缺少了“某甲向僧团乞求达上”这句话一样。那句话也是后来才被允许的,如果不先用“尊者,我向僧团乞求达上”等语句来乞求,而是在授达上时说“这位某甲向僧团乞求达上”,然后才作甘马语,甘马才算作得妥当。否则,就是破坏。因为在最后允许的甘马语中,不允许缺少任何部分,缺少了就是宣说缺失,或者意味着其他比丘想要给予,这是其中的关联。这是从《除疑复注》(Vi. Vi. Ṭī. Mahāvagga 2.117)中引来的判定。而《萨罗他迪波尼》的判定因为简略且没有差别,就包含在这里面了。

不过在《金刚觉复注》里说“有些人说会破坏,这不应采纳”,这个说法是对的,因为经典中是按“诸比丘,如果该作五人甘马,却让比丘尼充当第五人来做甘马,那就不是甘马,不应作”这样的方式来说的,所以只有在黄门充当人数补足者时甘马才会破坏,并非任何时候都破坏。否则的话,就应该有“以黄门为依止师作甘马,不是甘马,不应作”这样的经典原文。就像衣钵不具足的人受达上时,在甘马语中称说“衣钵具足者”这个并不存在的事,即使实际上不存在,受达上仍然成立;同样,称说“这位佛护是尊者丹玛·拉奇达的受达上申请者”这种不实之事,或者把黄门当作依止师等不存在的事称说出来而作甘马,只要有人数补足者存在,受达上也照样成立。因为没有“诸比丘,不应以黄门为依止师授达上,谁授就犯恶作,而且那人不得达上”这样的语句,这个道理就已经成立了。因为诸佛不会该说的而不说。所以只说“若有比丘明知未满二十岁……乃至……那人不得达上”等等。同样,对于“应由通达而有能力的比丘向僧团宣告”这句话,由贼住者等人充当老师来作宣告而受达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他们不是比丘,这一说法也不应采纳。

还有进一步的问题:“这四种甘马以五种方式败坏”等说法,是依《附随》482那样的理路,在讲述甘马的成就与败坏时说的。由于其中没有说到“甘马以七种方式败坏:从事、从白、从甘马语、从界、从众、从依止师、从老师”,所以不应采用这种说法。如果问:单凭“从众”这一说法,不就已经把老师和依止师都包含进去了吗?不是的。因为在解释“甘马以十二种方式从众败坏”时,并没有提到他们的名称。这个道理,应当依照各处经典本身所说的方式来了知,所以先指出理路的方向,再作简要说明——这就是对本理由的探求。

这里需要考察的是:那些比丘给没有依止师的人授具足戒时,是像上面说的那样虚称了一个不实的事由,还是因为害怕妄语而干脆不念那些语句?这里要问:如果他们因为对方没有依止师而不念那些语句,那就会落入前面说的“没有提及人”的甘马损坏;如果他们念了,那他们是不是就犯了妄语?回答:他们确实念了,因为害怕前面说的甘马损坏,而且注释书里也说了“但甘马不会因此失效”。不对,因为妄语不可能成立,而且即使以妄语,甘马仍然可以成立。因为不可能靠妄语来成就或破坏甘马。所以,对于“给没有依止师的人授具足戒”这句话,应当去寻找一个远离这两种过失的含义。

这里应当这样理解:就像从前,虽然有出家、受达上的依止师存在,但因为还没有按照依止师的次第来认定,所以就说“那时比丘们没有依止师”等等。同样,这里虽然依止师存在,但因为没有被认定,所以说“为没有依止师的人授达上”。不过,甘马语老师应当以“依止师已经被他认定”这样的认知,提到依止师之后再宣读甘马语。或者,因为某种原因,依止师不能亲自到场令僧团和合,就取他的同意之后再宣读甘马语;或者,依止师给了求受达上的人依止之后,后来那人受了达上,在这种情形下,不管有没有被追问,他在给依止之前就以沙弥身份承认,或者承认自己舍了学处、犯了重罪;又或者像取同意的人等那样,依止师去了别的界内。说甘马语成立,是因为后面有这样的话:“诸比丘,我允许在边地地区由持律者为第五人的僧团授达上。”有些人在古注中这样说:“应当由持律者为第五人的依止师在场。”但那种说法并不算准,因为在中间地区并没有那句话。如果说即使依止师不在场,甘马语也成立,那会有过失吗?不会。为什么?因为在甘马成就方面,只有“触及人”这段文句才是标准。因为在那里,不在场的依止师并不能算是被触及的人,所以应当理解为:那里对人的触及,就像对僧团的触及一样。由僧团、由僧众、由依止师来授达上,从意义上看他们就是人;而以黄门等为依止师来授达上,是因为授戒时并不知道,古师们是这样说的。

为没有钵和衣的人授具足戒:甘马语的老师心里想着“钵和衣都齐全了”,完全不顾事实是否真的圆满,或者只是照着现成的字句,就念出“钵和衣齐全者”的甘马语。就像现在,即使父母已经去世或离开了,被人问“你得到父母同意了吗”,也会回答“是的,尊者”,何必多说呢?这里的要点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制定“四种甘马以五种方式失败”这一标准,所以他们为没有依止师等人授具足戒。因为没有提到应该排除的人,所以他们以黄门等人为依止师来授具足戒。因为没有问到十三种障碍,所以他们为没有钵和衣的人授具足戒。应当知道,因为“诸比丘,我允许用白四甘马授具足戒”这最早开许的甘马语里,并没有说“钵和衣齐全者”,这就是依据所在。因为那句话是后来才按顺序开许的。

这个暂且不论,先按通常说法接受吧。可是,“让哑巴出家、让聋子出家”这种说法,怎么可能成立呢?因为世尊从一开始就开许说“诸比丘,我允许用这三皈依来出家”等等。对此回答:在“诸比丘,应当这样让他出家——你应当这样说……乃至‘第三次,我皈依僧’”这一段里,有人错误理解了“你应当这样说”这句话的意思,于是就让哑巴出家了。“你应当这样说”的意思是:先吩咐那个想出家的人,然后戒师自己应当说“第三次,我皈依僧”。那个想出家的人被这样吩咐之后,无论他有没有跟着戒师的话一句一句地念,世尊在多个地方都说:“以身表示,以语表示,以身语表示,就算已接受戒师。欲已表明,清净已表明,邀请已表明。”按照这个道理类推,可以说那个想出家的人是以身表示来完成了皈依;又或者,在世间,以身表示的人也被说成是“这样说”。应当理解,是取了这层同义,才成立哑巴出家的说法。古《甘提巴达》里说:“问:怎么让哑巴出家?答:因为他有身净色,所以以身触、用手印让他明白,然后让他出家。”何必多说呢?

这里的关键意思是:先前在讲出家这一部分时,话头被截断,转而只按受达上来说,比如“诸比丘,黄门未受达上,不应给他受达上”等等。在“贼住者”这一条里,因为那种情况不可能存在,所以虽然没有那样说,但那里说的其实还是出家;不过,由于一切地方只要用受达上的说法来表达,依其力量,遮止了达上,也就等于遮止了出家;遮止了出家,也就等于遮止了达上。因此应当知道,在这里讲达上这一部分时,截断了关于达上的说法,而针对达上本身,才给出了关于出家的说法。当然,本来不该这样处理;在“哑者”这一条里,因为那种情况不可能存在,所以从开头看起来,似乎只应当用受达上的说法;但即便如此,依“哑者”这一条本身,从开头就只给出出家的说法,是为了防止一种错误的理解。怎样防止呢?因为依照“诸比丘,哑者不能获得入众许可;如果僧团给他入众许可,他就是已被许可入众”这句话,会得出“哑者已受达上”的结论,而他只是受了达上,并不是出家者,因为出家对他来说不可能——这样就会产生错误理解。为了避免这种错误理解,世尊让人产生正确的理解:凡是受了达上的人,就是出家者;但出家者当中,有的已受达上,有的未受达上。应当这样理解。

另外,这里之所以提到“出家”这个词,是为了表明那些截手等人是善出家者,也是为了排除他们对自己“到底有没有出家”的疑虑。怎么排除呢?因为经中有“诸比丘,截手者不应被允许出家”这样的禁止,又没有“已出家者是善出家者”这样的明文,他们心里就可能怀疑“我到底算不算出家”。为了不让这种怀疑生起,世尊在《犍度》中针对达上说:“诸比丘,截手者不能获得出罪,如果僧团让他出罪,他就已经被出罪了。”用这种方式来遮止。按同样的道理,就能说明这些人全都是善出家的出家者。否则就会得出一个不该接受的结论:这些人全都只是受了达上,而不是出家者。怎么会这样呢?如果律典里只规定“诸比丘,截手者不应被允许出家,已经出家的应当灭摈”,或者“诸比丘,截手者不应被允许出家,谁让他出家就犯恶作,而且他还不算出家”,但《瞻波犍度》里又说“他已经被出罪了”,那就会推出“这些截手等人只是受了达上,并不是出家者”,或者“即使受了达上,如果是出家者也应当灭摈”这种不应理的结论——这就是这段话的用意所在。

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既然没有“他没有出家”这种说法,就可能推出“哑巴也能出家成立”,于是出家仅凭单方面清净就能成立——这个不该有的结论怎么会不产生呢?如果正确理解“出家”这个词在这里指的是受达上,就不会产生这个结论。否则,如果只按字面意思来理解,就会产生另一个不该有的结论,也就是所谓“没有制定恶作罪”的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呢?律中说:“诸比丘,不可让哑巴出家,谁让他出家,犯恶作罪。”这里所说的恶作罪,是在出家完成时才成立,不是在他还没完成的时候。因为前行行为的恶作罪才是最先犯的,而哑巴出家根本不可能完成,所以这个恶作罪的成立条件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出现;但如果按受达上的意思来理解,那么在甘马产生时就可以成立。正因为如此,律文中制定了“诸比丘,黄门不应受达上,谁让他受达上,犯恶作罪”,却没有另外制定恶作罪。因为没有另外制定,这里只有前行行为的恶作罪可以成立,而不是那另一个恶作罪。到这里就可以确定:那里所说的“出家”一词,指的就是受达上,而不是出家。这里有人问:沙弥出家不是由身业产生的,这怎么知道呢?回答说:从“以身告知”等三句的显示可以得知。

根据“也应以姓氏唱诵”(《大品》第122条)这句话,既然用哪种称呼来说,就用那种称呼,这是成立的。所以,即使被问“你的戒师叫什么名字”,把姓氏当作名字来回答,也是成立的。因此他们说:在四种名字中,用任何一种名字来唱诵都可以。一个人有多个名字,如果用一个名字作白、用另一个名字作唱诵,那是不可以的;唱诵在含义和字句上必须一致。虽然律文里“某某名为某某具寿的”这句话中,“具寿”一词放在后面,但甘马语律文中却写成“这位佛护,具寿丹玛·拉奇达的”,把“具寿”放在前面——不应认为这是倒序而加以否定。因为律文中只显示了“某某名为某某的”这个意思;所以,律文中虽未明说,甘马语律文中却显示了“这位佛护,具寿丹玛·拉奇达的”这种用法。他们又说,这是从“我此前未曾见过具寿舍利弗”以及“具寿舍利弗善于义理”这些句子中,显示了把“具寿”放在前面的用法。有的地方说“具寿佛护的”,有的地方只唱诵“佛护的”——有人说,这不算省略唱诵,因为名字并没有被省略。如果有的地方说“具寿佛护的”,有的地方说“佛护具寿的”——又有人说,因为符合律文的体例,所以已经落入有效范围。他们说,由于字句有差异,唱诵之间不能这样。如果在一切地方都用同一种方式来说,那就可以。

关于“单次唱诵”这一说法:在这里,“这些人的唱诵合为一次”,所以叫“单次唱诵”。应当把它理解为:这是一个外部复合词,其两个组成部分并不指向同一个对象。正因如此,论中说“两次单次唱诵”。其中,“单次”就是同一刹那的意思,这里是用省略格尾的方式来表达。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作单次唱诵,就是依照“由一人为某人唱诵,由另一人为另一人唱诵”等前面已经说过的做法,由两位或三位老师,或者由一位老师来作单次唱诵。“审察可诃与不可诃”——“审察”这个词和“亲教师”一词意义相同,由此说明“亲教师”这个词和“审察”这个词含义一致。这是《萨罗他迪波尼》(大品第三卷第一二三节)中的意思。

即使没有说出“具寿毕钵离的求受达上者”这样的名字,而只是用姓氏来称呼,也是可以的。意思是说,当被问到“你的戒师叫什么名字”时,用姓氏回答“具寿迦叶”,这样就能成立。因此,凡是他通用的其他任何名字,或者当时为了方便称呼而取的名字,全都可以拿来用在唱诵里。就像对戒师一样,对求受达上者也可以用姓氏等名字或临时取的名字来唱诵。所以,当时由教诫者同意而取“这人叫帝萨”或“叫那咖”这样的名字,应该在最初就确定下来。即使没有事先确定,在教诫和询问障碍法的环节,以“你叫什么名字?”
“尊者,我叫那咖。”
“你的戒师叫什么名字?”
“尊者,我的戒师叫帝萨”等方式告知时,也应当这样告知,让双方心里都生起“这是我的名字”的认知。但如果当时用本名说了,后来却用“叫帝萨”这种之前没用过的名字来唱诵,那就不可以。

在这里,即使不取戒师的名字,而用随便哪个名字,比如“帝萨的受达上申请者”这样来指称那个人,甘马仍然是正确完成的。就像没有戒师等情况下的受达上甘马一样——即使戒师不在场或不够资格,只要在甘马语中提到了那个人,甘马就能成立。但是,如果受达上申请者不用自己的本名,而用别的名字来唱诵,甘马就被破坏,那个人就不算受达上。这时,就像另一个未受达上的人站在那里一样,因为所取名字对应的那个实体人不在场,而且这个名字也没有被唱诵。所以,如果有人想改变受达上申请者的本名,用他以前没有的那伽等名字来唱诵,就应该事先告诉他“你是那伽”等,在教诫和询问障碍法的时刻,向他和僧团明确说明之后,再用那伽等名字来唱诵。一个人有多个名字时,可以取其中任何一个。

不过,求受达上者和戒师在同一处所取的名字,就必须在动议和一切求听中都使用同一个名字。因为如果取了和原先所取不同的名字,文句就变得不同,甘马也就失败。只有义和文句都没有差别的动议与求听,才能成立。而在戒师名字前面加上“具寿帝萨”等具寿一词,在一切处都连接之后再作求听;即使不这样连接,也没有过失。

虽然在巴利圣典中(《大品》126),“某名具寿”这个说法里“具寿”一词是放在名字后面的,但因为能看到“具寿舍利弗善巧于义”这类用法中“具寿”一词是放在名字前面的,所以放在名字前面更为恰当。而且,在一处连接、在另一处不连接,或者在一处放在前面连接、在另一处放在后面连接,并不会造成听受上的缺失,因为名字本身并没有缺失。正因如此,他们在圣典中也说:在一处如“某名具寿”这样连接,而在“以某名为依止师”等处则不连接“具寿”。尽管如此,在一切处都用同一种方式——要么都连接,要么都不连接——来作求听,才是更好的做法,应当这样理解。

在同一时刻一起为这些人作求听,所以叫“一同求听”,也就是为那些等待受达上的人一起作求听。因此说“一同求听”。这个词应当理解为省略了格位词尾。或者说“以一”,意思是:即使两个人,也是由同一位老师在同一个时刻、用同一条甘马语来作求听。由同一位老师在同一个时刻为两个人作求听的方式,可以参照“这位佛护和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桑卡拉奇达的受达上等待者”这样的说法来理解。按照同样的方式,也应知道三个人由同一位老师在同一个时刻作求听的情形。

按照前面说的方式,由同一位老师一起念诵求听文,意思是:依照“一人对一人、另一人对另一人”等前面已经说过的方式,两位求受达上者可以由两位老师分别念诵,三位求受达上者可以由三位老师分别念诵,或者三位也可以由同一位老师一起念诵求听文。 “而且必须由同一位依止师,不能由不同的依止师”这句话,是用来否定的:由同一位老师,或者由两位、三位依止师,在同一时刻用同一次求听文,让两位或三位求受达上者一起念诵求听文,这是不允许的。但并不是说由不同的老师、不同的依止师让三个人一起念诵求听文也不允许,所以说“但如果不同的老师、不同的依止师……则是可以的”。 这里说的“帝萨长老为苏玛那长老的同住弟子念诵求听文,苏玛那长老为帝萨长老的同住弟子念诵求听文”,这样依止师互相为对方的同住弟子念诵求听文,只是举例说明而已。因此,如果帝萨长老为苏玛那长老的同住弟子念诵求听文,苏玛那长老为难陀长老的同住弟子念诵求听文,而且他们互相补足僧数,那是可以的。 但如果依止师自己为自己的同住弟子念诵求听文,这里根本不必多说,甘马本来就是善成的。没有依止师的人尚且可以由任何人念诵求听文而得以达上,何况有依止师的人由自己的依止师念诵求听文呢?应当这样理解。正是为了说明这个新说法,才说了“但如果……”等话。

亲教师一词,是显示与亲教师一词意义相同的、以阿音结尾的词就是亲教师。或者,亲教师这个词本身就是亲教师,在业格和主格的说法中,去掉y字母之后就这样说;应当知道,在工具格等用法中,亲教师这个词是不适用的。在巴利圣典中,自己应自己认可的意思是:自己作为作者、作为工具,对自己作为对象,应做认可之事;或者自己是主格中的业格用法,意思是自己应自己认可。不仅在这里,在其他十三种认可等处,也应以这一特征,唯有自己认可自己。再者,因为自己有资格行甘马,除了自己之外,四人众等僧团应在一切处被期待。

“真实时”是指:舍弃“我要隐瞒”这种欺骗,只应当期待真实的时候。“实有时”是指:即使没有欺骗,因为人性等事物本身就是实有的,所以也一定应当期待那个时候;否则就会有业障等障碍,这是这里的意趣。“芒古”是指面朝下。“伍达勒都”的意思是从未受具足戒的状态,使其安立于具足戒。

在一切甘马语中,为了通达含义,这里应当依照达上甘马语来理解其意义:“愿他听”(suṇātu)在表示“听闻”的指令中,是第三人称单数。虽然被指派去执行听闻行为的那个僧团就在眼前,按理应当用第二人称“你听”来说,但因为“僧团”这个词就在旁边,通晓语言的人习惯用第三人称,就像在“bhante”“bhagavant”“āyasmant”等词旁边,会出现“愿乔达摩尊为我接受”“善逝,现在是世尊为弟子制定学处的时候了”“具寿请离开”“诸具寿请听我说”等用法一样。所以这里用了第三人称。或者,这是出于恭敬而说的。因为在应当恭敬的对象面前,出于恭敬,即使本来该用第二人称,也会改用第三人称,比如“愿善逝说法”等处,应当这样理解。不过有些人说“这里是考虑到‘bhante’‘āvuso’等词,所以用第三人称”,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因为在“尊者,请做我的老师”“来吧,朋友优波离,请审问这个出家者”等处,虽然有那样的考虑,看到的却仍然是第二人称的用法。

“我”是对告知者本人指称的属格形式。“尊者”是呼格,是对长老表示恭敬的称呼;而“贤友”一词则用于新学比丘。这两个都是不变词,在复数中同样适用,因为“你们尊者”“你们贤友”这样的形式对多数人也一样。 “僧团”泛指由四人等组成的、具有正常资格的人众。但在这里,边地地区要从五人以上开始,中地地区要从十人以上开始,才能称为僧团。这里的整体意思是:“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是资历较浅者应当说的话。但如果告知者比所有比丘都年长,就应当说:“贤友们,请僧团听我说。”即使他说“尊者”,或者较年轻的比丘说“贤友”,甘马也不会因此失效。也有人认为,一处说“贤友”、另一处说“尊者”也没有过失,因为两者都能成立呼格。

现在,为了说明想要告知的内容,用“请听”来让僧团注意听,接着说明这件事,就说“这位某某”等等。其中,“这位”是为了显示求受达上的人就在手臂所及的范围内;也正因为如此,只有站在手臂范围内的人,受达上才能成立,因为对站在手臂范围外的人,不能说“这位”。也正因为这样,在给戒师的认可文里,由于那人站在手臂范围外,就没有说“这位”,所以应当把求受达上而尚未受达上的人放在手臂范围内。“这位某某”中的“这位”一词是必须使用的,而且只在这种初次称名时使用,应当这样理解。“某某”则是不加限定地指出他的名字,通过这两者一起指出像“佛护”这样的名字。“求受达上者”是一个依不同所依对象构成的复合词,意思是:僧团要为我授达上。“某具寿的”这句话,是为了表明此人具有戒师的身份。由此,就以“这位佛护是具寿丹玛·拉奇达的共住弟子,是求受达上者”这样的方式,连同名字一起显示了含义。在这里,即使不说“具寿的”这个词,只说“这位佛护是丹玛·拉奇达的求受达上者”也可以。正因如此,在圣典中说到“以某某为戒师”时,并没有用“具寿的”这个词。这里应当说的内容,前面已经说过了。

这里有人会问:那么,戒师不是也应该像求受达上的人一样,必须站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吗?那为什么在提到戒师名字的时候,比如说“这位某某是这位某某的求受达上者”,却不使用“这位”这个词呢?这并不矛盾,因为即使戒师不在场,甘马也不会因此失效。甘马的成立,仅仅依于现存语句之力,即使戒师本人不在,在没有戒师的受达上等场合中也会称说他的名字。所以,即使戒师没有亲临现场,仅仅通过对他的指称就能使甘马成立,因此不能用“这位”来指代他。

于障碍法清净,意思是:从那些使人不能受达上的情况——比如不具备受戒资格等令受戒无法成立的事——以及五种疾病、手被砍断等会导致犯戒的障碍性事物中解脱出来。这样说的时候,即使一个人还没有从仅仅导致犯戒的五种疾病等当中解脱出来,他仍然可以受达上;不是这样的话就不行。钵与衣具足,指的是求受达上的人钵和衣都齐备。这样说的时候,即使没有钵和衣的人也能受达上;不是这样的话就不行。乞求达上,是指通过尊者,我向僧团乞求达上等话所表达的、被要求乞求的状态。这样一来,即使他没有亲自向僧团乞求,只要说某甲向僧团乞求达上,甘马就不会失效;不是这样的话就不行。以戒师,意思是:以戒师作为作具,立某人为戒师,向作为执行者的僧团乞求,使作为甘马的达上得以完成、生起。不过,因为乞求这个动词可以带两个宾语,所以说出了僧团和达上这两个宾语。

如果僧团已经到了适合的时候:这里的“到了适合的时候”,意思是这件事的时机已经成熟。求听等四种僧团或僧团与团体共同作的甘马,正是依据其本身的意义,由ya这个后缀而被称为“适合的时候”。但在这里,指的是白四甘马的达上甘马;为了作这件事,僧团已经到了适合的时候。“如果”,是以征求同意的方式,告知这项甘马已经适合;如果有人觉得还不适合,他就应当说出来。正是针对这个意思,在宣告文中说:“若哪位具寿同意……中略……他就应当说。”这个“适合的时候”,由事具足、从障碍法中清净、界具足、众具足、前行事务完成这五支所包含。

在这里,所谓“事具足”,是指除了前面所说的十一种不堪受达上的人,以及犯了最后重罪的人之外,另一位年满二十岁、尚未受达上的人类男子。只有这样的人在场时,僧团的达上甘马才叫做“适时”;没有这样的人在场就不算适时,即使做了甘马也只会是坏灭的。

所谓“从障碍法中清净”,是指按照前面所说的那样,作为受达上基础的这个人,远离了世尊所遮止的那些障碍过失法而清净。这些过失法包括:被五种病缠身、父母不允许、负债,以及断手等等。因为它们会成为对僧团作甘马时的犯戒等障碍的因,所以被称为“障碍”。当这个人远离了这些障碍过失法而清净时,这个甘马才叫做“应时”;如果不清净,就不是应时。不过,甘马一旦做了,所做的业就是善作的,只是不包括未满二十岁的人。

关于界具足,则应当依照《伍波萨他犍度》(Mahāva. 138 等)中将要说的方式,按远离一切过失的两种界——结界与不结界——来理解。只有这样的界存在时,这个业才叫作应时;若不存在,就不是。而且,所作的业也会败坏。

所谓“众具足”,是指:按照受达上甘马的最低限度要求,那些堪任甘马的比丘——或者十人,或者五人,没有犯巴拉基格,没有被摈除,属于同一共住者——他们处在同一界内、不离开伸手可及的范围;应当送意欲的人,其意欲已经送到;已经现前的人,不提出反对;在僧团伸手可及的范围内,不存在应当避开的人,也就是除求受达上者之外的在家众等未受达上者、犯巴拉基格被摈除者、别住比丘尼等。以上由这四支所构成。具备这样的众具足时,这才叫作“应时”;不具备时,就不是应时。在这四支当中,如果前三支中缺少任何一支,所作的甘马就会失败;如果只缺最后一支,甘马则不失败。

所谓“前行事完成”,指的就是律典里从“首先应当让(求戒者)迎请戒师”一句开始所说的八种前行事:让(求戒者)迎请戒师;指示衣钵;然后把他打发到伸手够不到的地方之外;作认可教诫师的甘马;由被认可的人前去教诫;他先回来向僧团报告动议,并在伸手可及之处对求受达上的人说“来吧”;让他顶礼比丘们的脚,乞求达上;接着作询问障难法的认可甘马,再由被认可的人进行询问。把这八种前行事全都如实做妥,前行事便告完成。只有前行事这样完成了,僧团这个授达上的甘马才叫做“应时”;没有完成就不是。不过,在这些前行事中,即使未作,只要所说的条件等具备,所作的甘马仍然不可破坏。应当知道,这里所说的“应时”,就摄在这五支之内。同样地,对于前面已说和后面将说的一切甘马,都应视情况判明其应时性。

“应使人受达上”一语表达的是愿望:通过完成达上,使他具备达上,即成为达上的拥有者;或者,也可把它看作语法上的一条规定。比如有人说“应使提婆达多快乐”,意思便是使他生起快乐、拥有快乐;同样,此处是使他生起达上、拥有达上。这是就使役作用而言。比如某人正被使之快乐,他本身只是纯粹的施动者,而另有一人身为因的施动者,通过成就快乐之因,便被称为“应使快乐”;同样,此处受达上的人本身只是纯粹的施动者,而身为因之施动者的僧团,通过成就达上之因,被称为“应使人受达上”。据此也可成立:正如快乐那样,那依此而生起的胜义法,是给予快乐的僧团赋予个人的;圣者们施设它,并立名为达上,这一假名是真实存在的。此处,由于经文说“某名者向僧团乞求达上”,所以是像别住等那样随顺乞求而说:不说“应给某名者达上”,而说“应使某名者受达上”。因此应当知道:这一授达上甘马不属于“布施”类,而是摄在甘马相之中。按同样的方式,在“使某名者受达上”“由僧团达上”等处,也应这样理解其义。只是那里用的是现在时和过去时,而这里用的是未来时,仅有这一点差别。

这就是白:所谓“应告知僧团”的那番告知,就是这。而这也是为了表明随说的本身状态才说的。而且这是必须要说的。在单白甘马中,那就不该说。不过在那里应当知道:当说到“yya”这个音时,单白甘马就已经完成了。“许可”:就是喜欢。“达上”:由僧团授予、正在成就的达上。连接起来是:谁对此许可,他就应当默然。“默然”:是表示“不说”这一含义的虚词,意思是“他应当成为不说话的人”。“僧团许可某甲的达上”:与通常的说法相连。这里说明了理由:“所以默然”。这里省略了“是”。因为即使三次说“谁不许可,谁就说”,僧团仍然默然无声,所以意思是僧团许可。“如是”:以这种方式。意思是:我就凭这默然的状态,持守、了知、知道僧团的欢喜状态。iti这个词是用来表示结束的,但它不是甘马语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知道:随说者在“我持”这里,只说到mi音结尾就该结束,不应当用iti这个词。按这个方式,应当了解一切甘马语的含义。

“一人影”等这段话,是为了说明:通过用脚丈量众生的身影,从而判断其身量的方式。因为由六脚或七脚所限定的影子,被称为“人量”;而这里关于季节量的说明等,是在和新来的人一起考察之后,了解谁年长谁年幼,以便向他们行礼或让他们行礼等,所以才这样说。“来去”就是来和去,这就是季节;人们正是用它来计量一年,所以说是“季节本身就是季节量”。“未圆满”是指从受达上那天算起,日数等还没有圆满。如果在季节中间受了达上,那就说明要指出那个季节里剩余的天数,也就是指出日数。因此说“以若干日数,对谁来说,哪个季节尚未圆满,就是那些日数”。这里的连接意思是:对谁——也就是对当时受达上的那个人来说,哪个季节以若干日数还没有圆满,就是那些日数。

把“影”等一切都总集起来,因为要诵出、要讲说,所以称为“结集”,因此说“此即是”等。在这里,应当合在一处来说明。“你得什么”,意思是:你在受达上的时候,得的是哪个雨安居、哪个季节?你是在什么时候受得达上的?“雨安居”就是雨季,而这件事如果没有说明年数,也无法被知道,所以应当看出:仅凭这个季节的说明,就已经显示“在教法年中,或者在劫年等中,或者在第千年中,或者在第百年中,我得某个季节”。“影”这一项,是依照律文中出现的次第而说的;不过从应当说明的事情来看,在各地都共知的劫年等中,应当这样说明:你应当说“在某年、某季节、某月、某黑分或白分、某一天与星期相配、上午等一天中的某个时段,在这样大小的影量或这样大小的漏刻量时,我受得达上”。应当好好记住这些,知道新来者的长幼次序后依此行事,应当这样告诉他。以上这一整套说法方式,出自《除疑复注》。至于《金刚觉复注》的做法,有些内容在这里就已经被总摄了,有些则因为判定不明确而成为疑惑的来源,所以这里不采用。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受达上抉择论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