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同宿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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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宿决疑论

79如此讲完植物判别之后,现在为讲同宿判别,故说“同宿有二种”等。其中,同宿有两种方式、种类,故为二种。同宿,即共同的卧处,或于此处共同而卧,故称同宿。同宿即是同宿事,以“ka”后缀表示此义。然而,此同宿依“与未达上者同宿”及“与女人同宿”而分为二,因此说“同宿有二种”。“二夜三夜”一句,应知其中“二夜”一词仅是为语句流畅而设。因为当三夜共住已被开许时,二夜原本无需再说,故“二夜”并无单独的必要。因此说:“世尊为了摄受沙弥,给予超过二夜三夜的开许。” 或者,“二夜”一词的使用是为了表示“连续三夜”之意。若只说“三夜”,则可能连在其他地方居住而有间隔也算作三夜;而说“超过二夜的三夜”时,便只显示无间隔的三夜。《疑惑消除》中也说:“‘二夜’一词是为语言的修饰。唯在连续睡满三夜之后,于第四日等睡眠时才有罪,并非以一日间隔等方式睡眠时有罪,应作如是观。”“同宿”指共同卧处。“卧”在此既指身体伸展的睡卧,也指他们睡眠的住所。因此“应作卧”,意为进入称作住所的卧处。

“同一入口”,是就使用门户的唯一性而言。而《疑惑消除》中说:“‘同一入口’者,从一条路进入而不出至露天,可遍行一切处,即便有多门亦属同一入口。若以墙等堵住另开新门,则成为多入口。但若仅堵住而不另开门,此亦应视为同一入口,如同以泥土等封闭门的内室。否则,进入内室后与睡在门口等处的未达上者同宿而免罪,若在黎明升起时以泥土等封闭内室门,打开时也应无罪。”“四合院为同一入口”是连接关系。“于他们每一动作比丘有罪”者,在此有些人说:“因不起身,即由不作为而生罪,因那时睡眠者并无作为。此学处或由作为生起,或由不作为生起。说其由作为生起,是依多数而言。”有人说:“既然如此,日间睡眠也是如此。因不起身、因不关门,此亦由不作为生起。”此说似为合理,应审察后接受。

80「与上层不连接墙壁者」——这是为了说明:若墙壁原本相连,根本无需再说,故而说此语。睡在上层者绝对没有疑虑,因此说到「在下层楼阁」等。「多入口」者,是就外面架梯子登上上层的情形而说「即使在上层」。因为在露天空地躺卧无罪,故说「在有覆盖物之内」。「以集会堂方式」,意思是如同集会堂的形式。「半墙住所」:在此,三部注书都说:「『半墙』是指除去一半墙壁,即三面砌墙,或者在立起一面墙后,于另两面各砌半墙而成的住所。」但《复注》中则认为:「『半墙』指覆盖物未及一半高的墙」,此说我们认为不合理。不过在《疑惑消除》中说:「『以集会堂方式』即所说的集会堂。『半墙』是用来显示形状,三面或两面砌墙,或覆盖物未满而成为半墙,这称为『半墙』。」「椽木结构」,是指在围墙内的柱子等上方,以椽木形式做成的结构。

「parikkhepassa bahi gate」者,此处应知:若某一面没有围墙,那么从那本应有围墙的地方向外走时,亦是无罪。然而《疑惑消除》中说:「『parikkhepassa bahi gate』者,在此,若哪一面没有围墙,而该处地基高于地面,于两面高起地基的下方、地面之上的空隙内行走,也是无罪的,因为那里不称作『住所』。若地基低矮,与地面齐平,仅立为住所的下层,那么在该面本应有围墙方向的空隙之内,一切情形皆有罪;因为无有界限,唯有在围墙之外,才应视为无罪。」「未界定的内室通道」:例如,在中间有露天庭院的大四厅堂中,若不进入露天空地、只经由门口行走,便不能进入所有内室;像这样,在每个内室两侧伸出墙壁而构成的,称为「已界定的内室通道」,但此处并非如此,所以说是「未界定的内室通道」。「sabbagabbhepi pavisanti」者,由于内室通道未界定,故不进入露天空地、仅从门口走动,也能进入各个内室。既然如此,为何说其围墙本身就是完全界定的呢?故说「gabbha…」

81仅朝一个方向笔直延伸而建造的楼阁,是单厅堂建造。应知在二、三或四个方向,以十字路口形状等方式所建者,为二厅堂等建造。而此处,仅是借由前者来显明厅堂种类的差别。「八个巴吉帝亚」者,应知:经文中显示了以半覆盖、半围绕的住所作为恶作事的开端,因此从那以上的全覆盖、半围绕等一切情形,虽经文未直接说出,但因学处是制定所遮,且应住于重罪,所以也显示为巴吉帝亚之事。「七个巴吉帝亚」者,是将经中所说的两个巴吉帝亚,从共通性上合而为一个来说的。经文中「第三夜,于黎明前出去后再睡」,这是依据最上情况而言;即便不出去,只要在黎明前起身后坐于有覆盖物之内,次日再共宿,也是无罪的。在此,四分之一为小,二分之一为半,三分中二分为多——应以这些特征来了解小覆盖、小围绕等。现在,于第二学处中也依所说之理广大宣示,故说「与女人……乃至……此即判别」。有人说:「即使对已成为巴拉基咖事的死女人,由于住于未被执取的部分,也不生共宿罪。」应知:根据「日落后,女人躺卧时躺卧,有巴吉帝亚罪」这句经文,白天与她同睡,确实没有共宿罪。

在作为《律摄》注释的《律庄严》中

名为“同宿决疑论庄严”

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