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波离五法

18 段

优波离五法

无诤品释

421「应作和合之事」:指先前因诤事而不和合,后来达成和合者应作之事。然而,有惭耻者是否与不知惭耻的杂众和合?为说明此义,故说「于布萨、自恣等」。「住立时」:指布萨、自恣尚未举行之时。「不应给予支持」:不应以「我等亦不作布萨」等语助长争论,使布萨等一再不能举行;应依法、依律令僧团和合之后,以和合调伏不知惭耻的比丘,这是用意所在。故说「若僧团令忏悔罪」等。「比丘不堪忍」:指对某些人,因见微小过失而不喜。「作表明见解后」:向同类比丘表明自己的见解,说「此事我不堪忍」。「应亲近」:因无教法损减,为不破和合,应给予身和合;在此情况下,不知惭耻者所受用的物品不成犯,这是被允许的。然而,若与为破坏教法而行事者共住,则不被允许,既成犯,亦成教法破坏。故说「然而于违法处」等。「表明见解不允许」:以此显示,即使表明见解亦成犯。

422「黑语」:为贪、嗔等所染污的言语。「非义之显示者」:显示、阐明非义之语。「依慢」:僧团尚未委以裁决之责,他却依仗「唯有我堪能在此处说法」的慢心。「如所见」:依据相应的见解。意思是,对于某义,执取与之相应的见解而说,并非不说。「彼自身之」:针对非法等义而说,并非针对人;意指非法等义所摄的自相,及与之相应的见解。「舍弃见解」:舍离相应的见解而不执取。故说「于非法等成法等见解者」。或者,隐藏自己的见解而随顺他人如此说,则不称为如所见而说。于此解释中,「于非法等成法等见解者」,应取「如于非法等成法等见解」之义。

无诤品释毕。

言说品等释

424「羯磨白」:作为羯磨之白。意思是,不依于求听的羯磨性白。「羯磨足白」:指白二甘马等之中,作为求听羯磨之基础、所依之白。「于九处」:指驱摈等九种情况。「于二处」:指白二、白四甘马。

“随顺经”者,指两部毗奈耶中作为随顺经的大教法而说。“随顺律”者,指作为随顺犍度与附随的大教法。“经中四大教法”者,谓于经藏与论藏中,依随顺经的准则──即所许与所禁──从方法上应领受的四义。

425“见解之表明”者,即表明对罪的执见,意为忏悔罪的羯磨。

“如以四人五人表明见解”者,意谓:如此表明时,合四人或五人为一组,在一人面前发露罪,即名为已忏悔,应如是忏悔。若如此忏悔,则自携三位或四位比丘,于一人面前忏悔。如此忏悔不许可。所忏之罪不清净,且因该忏悔而成恶作。然而,二人或三人一起忏悔是允许的。

444“不见”者,应取此义:由于不见那些持律者回避不许可物的行持,即不随顺他们之见而犯。“于不许可有许可想”者,即对银钱等不许可物,生起草叶等想。“问而不听,或被告知而不听则犯”者,此处应连接为:问而不听,或被问而不听。“由超过一夜等”者,指决意衣离宿超过一夜,则犯巴吉帝亚。“等”字含摄超过六夜等情形。

450“无义利诽谤语”者,意为:发出导致无义利的嗔恨语,施加过失,为此灾祸而努力。

454“语言文法”者,意为:于种种义理的表达词语,未能获得对其类别的智。

455所谓“不善于施设圆满文句”,是指既不能以圆满的语句表达事物,也无法理解他人所说。

458“由随顺宣说”:即由依次之说。因此说“岂非汝等”等语,我们所说者即此显示,如是连接。其中,“彼”字由于并非期许言语本身,而唯期许语义,故应取其义为:为了显示彼语无有差别,我们才说彼义。正因如此,以阳性词“此即”来指示,其义即为彼与此无有差别。

467“于床足等处亦应撞到额头”:若在黑暗中敷设皮革片,俯身礼敬时,额头或眼睛便会撞到床等。以此说明即使礼敬也无犯,并显示并未全然遮止礼敬。因此,凡其他经典未遮止之处,皆可如此。然而,对于裸形者等,则不应礼敬。“转向一边”:意为转向有过失的一边,故说“住于敌对方”。“被礼敬”:即俯身而被礼敬。“应礼敬者”:在诵经师与依止师中,因也有新学者,故应知唯有他们中的长老才应被礼敬。

470“即如前所说”,是指共寝等学处所制的罪。“其余者”,是指有心的。

言说品等释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