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诤分别解释

30 段

止的类别

诤事方式品注释

293293. 在第六个“方式品”中,“无贪为先行”等话,是针对教法住立得不颠倒、说法者之间发生争论而说的。“十八种破僧事是处”等,则是从“于法中说非法”等角度来把握并开示的,这些就是破僧事。它们因为是身斗等争论的原因,所以叫“处”;因为是发生的场所,所以叫“事”;因为是所依的基础,所以又叫“地”。“无记因”是针对无学圣者之间的争论而说的。“十二根本”就是:忿与恨、覆与恼、嫉与悭、诳与谄、恶欲与大欲、见取与执取难舍——依这六对,共有六法与贪等六因,这十二法就是争论的根本。

294十四种根本:那十二种根本,再加上身和语,一共十四种,就是举罪事的根本。

295在掘地等制罪中,除了施设不谈,为了说明以善心和无记心为根源的罪会生起,所以说了“无贪为前行”等话。“七罪聚为处”等话,则是针对七罪聚因覆藏之缘而有罪生起这一点说的。因为《巴利》中确实说过:“由罪事之缘而犯四罪。”“六因”这句话,是因为把善说成罪的因不恰当才说的,并不是说善因不存在。因为接着就说了“无贪为前行”等。罪的因确实是以“前行”这个名称来说的。

296在“四种甘马是处”等语句中,非白语以及单白等语,被称为甘马。因为对于在同一界内和合集会、具备甘马资格的比丘们来说,由于没有以同意、宣告作用及成就所摄的僧团行事自性的事甘马的所依,所以它们被称为“处、事、地”。“一个根本是僧团”,这是就多数情况而说的。因为对于众、非白、单白来说,大众也是根本。“或者从单白”,是因为单白、白二、白四这些甘马语都具有单白的形式,并且以单白为先。在甘马单白和甘马语单白这两种单白中,宣告也因以甘马为根本而被包含在内。这种单白的区分,后面会显现出来。

“这七种止诤……乃至……以方式”,这是提问的话。“可能有”,这是回答。“怎么会有”,这是再次提问。“诤论事有两种止诤”等,是再次的回答。其中,“以事”这一说法,是“七种止诤成为十种止诤”的理由之陈述;“以方式”这一说法,是“十种止诤成为七种止诤”的理由之陈述。意思是:以称为四种诤事的事为根据,以及以称为教说次第的方式为根据。

《诤事分类分别释》注释终

共通品等的注释

297在第七个“共通品”里,“共通”是指对诤事止息的作用是共通的。一切处都是如此。

298在第八个“彼分品”中,“彼分”指的是因为诤事已经平息而站在那一边的人。

共通品等的注释终

止与非止共通品的注释

299299. 在第九个部分“止与止共通品”中,有人问:“一切止法是只共同平息同一个诤事,还是各自分别平息?”针对这个提问,回答说:“有些止法与止法共通,有些止法与止法不共通。”接着按照诤论事等诤事的次第,举出作为平息那些止法之因的止法,因此说了“多数决”等。由于离开现前毗尼,任何一种止法都无法成立,所以其余六种止法都被说为与现前毗尼共通;但这六种止法彼此之间并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说它们互相不共通。在“彼分品”中也应当以同样的方式理解。

止与非止共通品的注释终

止现前毗尼品等的注释

301-3在第十一品里,也是以“现前毗尼”等作为提问,以“多数决、忆念毗尼”等作为回答。像这样,在律品、善品以及之后的诸品中,问答的分段方式都应如此理解。

在这里,对于“现前毗尼可能是善的”等说法:现前毗尼等灭诤法以及诤事等的善等性质,是就各种律仪行事中、以及在与诤事等相应的人身上所生起的善等法,用各种相应的方式来说的。然而,这个现前毗尼,指的是僧团现前等条件;因为这些条件本质上没有过失,所以即使存在不善,也不适合用不善的方式来描述——不像罪过诤事可以用不善来描述那样。因此,现前毗尼不存在不善,这就是它的含义。

304此后,在接下来的那些句子中,比如“凡是能得到多数决的地方,那里就能得到现前毗尼”等,是为了说明:现前毗尼必定与其余那些灭诤法结合在一起;而其余六种灭诤法彼此之间则没有结合关系。

关于止、现前毗尼等分类的注释终

混杂门等的注释

306306.“诤事也好,灭诤法也好,这些法相互混杂”等等,是为了说明:灭诤法只在各各诤事中随宜而行,离开诤事就没有它们各自独立安立的地方,所以才这样说。“分离后施设差别”,意思是把灭诤法从诤事中分离出来,让它们不相混杂,从而施设差别——也就是以彼此不相混杂而安住的状态,称为“差异性”——在平息诤事的当下,要施设它们不相混杂,这怎么可能呢?这样提问。

“诤事”等语,是为了指出应当呵责的说法。对于“他千万不要这样”这句话——凡是有人这样说,就应当对他说“不要这样说”。然而,如果认为“除了诤事之外,止息法没有别的平息特征”,那就否定了以断除和安住为内涵的差别。但从特征上看,止息法与诤事之间确实是有差别的,应当这样理解。“止息法因诤事而得平息”这句话的意思是:一切止息法都通过求听等四种事务性诤事而达到终结,而不是通过其他诤事,就是针对这个意思而说的。正因如此,下文才说:“现前毗尼不能由争论诤事而得平息。由……中略……不能由犯罪诤事而得平息,能由事务诤事而得平息”等等。

307-313307-313.“争论诤事以几种止息法而得平息?”等,这是平息段。紧接着的平息与未平息段,则是为了显示止息法与诤事之间的混杂与不混杂关系而说的。“止息法由止息法而得平息”等,这是止息法诤事段,是为了显示止息法彼此之间、诤事彼此之间,以及止息法与诤事之间的平息与未平息关系而说的。

314314. 不过,“生起段”是为了说明诤事从诤事中生起的方式而说的。“没有哪一种诤事”的意思是:仅凭它自身的存在,连一种诤事也不会生起。那么,它到底怎样生起呢?所以接着说“然而……”等。其中,“生起”并不是说紧接着就出现,而是说通过辗转的因缘而生起。以“这是法、这是非法”等为缘,两个人之间互相破坏安稳,由此双方各自寻求支持者,争吵不断升级。当争论遇到某位大众人、僧团领袖或知惭愧者时,便得到平息。但如果不能平息,争论就逐步扩大,甚至在整个僧团中生起争论,由此又生起争论、责诤事等——就这样按辗转的次第,在缺乏平息因缘的情况下,四种诤事便生起了。正是针对这一点才说“僧团争论,即争论诤事”。意思是:僧团争论时所产生的争论,就是争论诤事。其余各项也依此类推。

《相杂品》等的注释终

亲近品注释

318接下来那一段里说的“争论诤事是四种诤事……”等等,是按照前面讲过的方式,为了说明这些诤事虽然互相为缘,但也有混杂在一起的情况才说的。在“争论诤事归属于四种诤事中的争论诤事”等说法中,应该这样理解:争论诤事在四种诤事里,只具有争论诤事的性质,不具有其他诤事的性质;在四种诤事里,它只依止于争论诤事,只被归入争论诤事,只以争论诤事的性质而被包含。

319“争论诤事归属于七种止息法中的几种止息法?”等等这些话,是为了说明四种诤事在平息时各有其确定的止息法而说的。其中,“归属于几种止息法”的意思是:为了平息自身,要依靠几种止息法,要依几种止息法才能得到平息。“摄入于几种止息法”的意思是:为了平息自身,以与它们相同的方式进入几种止息法之中。“由几种止息法所摄收”的意思是:以几种正在平息的止息法,为了平息而被几种止息法所摄收。

《归属品》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