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省略

33 段

中间省略之段落

几问品的解释

271“有多少罪”者:此问乃就巴拉基咖等五类罪,以淫行、不与取等各自所含摄的内部差别为依据,将同类者归并为一,以种类为单位而发问。“有多少罪蕴”者:则是以各自所含摄的内部差别为依据,各别以聚集义而问。此处差别仅此而已。“已调伏事”:即从罪中退离之事,因其为无追悔、喜悦等诸法之因,故称为事,即已被调伏的事。在此,就义理而言,即退离等无过失的诸法。“怨谓已灭”者:因以怨为因,故得名“怨”,即已消灭的贪等不善一方。

“破坏闻法聚会而离去者”:即当众多人共坐一处听法时,扰乱此闻法之集会,起身离去。“不恭敬者”:即在应当随喜之处不表随喜,在应当策励之处亦不表策励。“身粗犷者”:即以傲慢姿态而行的身不端行为。

274“由慈所生的慈身业”——“由两者”是指新戒者与长老两者。“令其可爱”:即令该人成为爱念的所依。“对谁”:回答是——“对同梵行者。”

“分别人而受食者”——此句与前文相连。为显示这种对人分别的含义,故说“某某人的……”等语。

“令成自在”之义:即从渴爱的奴役中解脱,令其于止观中自在安住,这是它的含义。“趣向”:即运行。意思是:能导向正尽诸苦。

几问品的解释已完。

六罪生起品的解释

276276.【以第一种罪生起方式者】——即唯由身。因波罗夷罪决然为具心识之生起,故说“不可言‘有’”。由于桑喀地谢沙等乃至以恶作为末尾的五种罪,亦有非心识所生的可能,故说“或有”,其义为:犯罪容或有之。至于恶说罪,因其是就低劣、卑下的种姓等施以轻蔑而制,故唯由语与心识二者共同生起。

于第二生起方式中,因无仅由语即当犯之波罗提悔过罪,故说“不然”。

然而在第三生起方式中,因以身、语轻慢已舍戒的比丘尼为缘,波罗提悔过罪容有生起之可能,故说“或有”。

在“触摸”学处中,波逸提罪虽可由不与取等生起,但为了显示依此为缘所制定的恶说罪唯由第五生起法生起,故在第四种情况说“应犯恶说罪?应说不然”,在第五种情况说“应说可能”。然而此处,仅以身相变动而作触摸者,虽因无身戏故而无恶说罪,但当知唯犯恶作罪。

而在第六种情况,身虽存在,却非恶说罪之支分。为了显示第六法亦摄入第五生起法中,故以“不然”予以遮除,但并非为了显示彼处绝对无有恶说罪故而无犯。因为只要是以欲贪心、以身语作触摸者,恶说罪的违犯不可能不生起。当知:凡由第五法所犯者,由第六法亦必定犯,正如说法罪那样。其余生起法的次第,甚易了知。

六罪生起品的解释已完。

何罪品的解释

277在第二之中,为了易于观见由第一生起法所应犯的诸罪,故仅举建屋等为例,并非因为其余诸罪不存在——实因游行等罪亦存在故。于第二生起法等之中,亦是同理。“净想”是显示此为无心;“建屋”是显示无有语的运用。以此二者,显示唯由身便可生起恶作等罪。于后诸处,亦应随宜而作。

“由一生起因生起”者,此处特就仅由身生起者而说;然而就其通类而言,彼诸罪亦由其余生起因随应而生起。后文亦同。

“以草覆地法”者,此乃就除桑喀地谢沙之外的四种罪而说。

279“安排后建造小屋”者,其义为:以言语作安排,并亲身以身体建造。

已作罪品之解释已毕。

罪生起偈之解释

283第三偈颂段落,是为了总摄并显示第二段已阐述的义理而说。其中,原本应当说“身”即是“身体的”,但由于语词的颠倒,而说成了“身体的”(阴性形式)。因此才说“由彼所生起”,意思是:身被说为生起之处。

“见离者”:由于远离一切有为法,且以此远离为因,故常以见到诸盖的远离与涅槃为性。“善解分别者”:此为呼格,指善巧于两部分别解说的人。不过,此处并没有他人提问,而是优波离长老自己为了使义理更为显明,而作此问答。依此道理,一切处的意义都应当这样理解。

罪生起偈之解释已毕。

失坏缘品之解释

284在第四“违犯缘”段中,“以戒违犯为缘”,即是以对戒违犯的覆藏为缘。

286『以见失坏为缘』者:即以不舍弃见失坏为缘。

287『邪命失坏为缘』者:此处,『依此而活命』故为『命』,即四资具;彼由于邪性的失坏而成为失坏,故称『邪命失坏』。那邪命失坏的因,即生起彼以及受用的缘,这是它的含义。

失坏缘品之解释已毕。

诤事缘品之解释

291在第五诤事缘品中,『作诤事缘』者:即以白、表白、白二甘马语、白四甘马语所成的甘马语为缘。『五』者:此处,不起白而作非法羯磨等者,称为『无相』,这是它的含义。在第五诤事缘品中,关于『作诤事缘』,应知:于白终了时犯恶作;若以意图等作表白羯磨等,则摄入偷兰遮等。『余罪』者:如入流果等至等。『无其他罪』者:这是就失坏等部分的有罪罪而说的。

诤事缘品之解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