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起纲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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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起纲目注释

257圣典中“涅槃及概念”者:此处,依于有为法所施设、属世俗谛的补特伽罗等概念,胜义上并不存在,故不可说其具有与生灭相应、为有为法所固有的无常、苦二相;然因远离以作者、受者等形式假立的实体自性,故说其具足无我相则是恰当的。由此,此概念与涅槃同以无我为共相,故如涅槃般被说。何以故?即使是不实有的世俗法,也非由任何缘所造作,在无为性上与涅槃相同,故如此说。

为显示世尊悲心的清凉性及慧光的照耀性,故说“佛月”与“佛日”二者。“损减”者,即因此而有损减;“苦之损减”即苦的损减,意为能除一切苦之因。“宣说三藏”——因其余大雄正自觉者亦宣说正法,故此句应解为:“鸯耆罗沙宣说三藏”。“大功德”即大利益。“正法如是延续”者:若律学处不衰坏而住立,则修证正法即得以无碍延续,此为句义。

律的教法如何安立?因此说“两者皆……”等。应理解为“与附随相结而安立”。“于其附随本身”即是“在那附随中”。“起源已被确定”是指“某些学处依起源而被确定”。在那附随中,某些学处具有确定的起源,不共于其他学处,这便是所阐明的含义。

“混同”、“因缘”及“其余”——“混同”指诸学处因彼此起源相互交错而混杂;“因缘”指制戒之处;“其余”则指补特伽罗等事项。“见于经文中之上方”——即无论是前文已说,还是后文将说,皆见于附随经中。正因如此,应当学习作为整个教法支柱的律之安立因——附随;此处的关联应如此了知。

“起源混合者”意为“与其他条文共有起源者”。“首先,依最初的方式”——这是就一切第一制戒段落中所出现的方式而言;而在该制戒段落中,“第一波罗夷于何处制定?于毗舍离制定”等(附随一),因缘也确实可见。“于后”者——则是就其已然出现的状况,应知所说“见于后文所出现的经中”之意。“其”——即属于两部分析所摄的学处。

258258.“第一不定”——着眼于罪而作阴性词形,意为“第一不定学处”。在巴利经典中,“不随从已出罪者”即“不随从已令出罪的比丘尼的学处”。

260在羊毛戒学处的因缘中,因有“比丘尼们洗羊毛、染羊毛、梳理羊毛时,舍弃诵习与问答”之文,故举此“舍弃”一词以标示该学处。为显示此义,说“在《分别》中,‘舍弃诵习’者,即羊毛洗染戒学处”。

“雨季衣戒学处”者,即非时求取雨季衣的学处。“宝物戒学处”者,即收藏宝物或被视为宝物之物的学处。

265巴利文中“以佛智”者,指以通达一切知智的智慧。

267“如来不说法”者,以此显示对持伞者拒绝说法。

269“未作”者,未与他物混合,即决定性的起源。或“未作”者,先前未曾生起,即全新之义。

270“起源之摄略”:“摄略”即此处摄集、统摄相似起源者,故称摄略,即起源纲目。“导”者,引导并调伏身语恶行,故为导,即律藏。律藏即是法,故说“律藏之法”。

等起纲目注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