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别住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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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别住犍度

别住行仪之论释

7575. 在《别住犍度》中,“乃至应行根本摈除等”的“等”字,包含了应行喜行、喜行行者、应行出罪者。因为应行出罪等对于别住者,别住者对于他们,皆处于清净比丘的地位。“置足板”是指洗脚时踩踏所用的木板、木块等物。“擦脚物”是指砂砾、粗石等物。由于只说“应行仪轨”,故即使是与弟子之间,也不应行问讯等礼。

“在举行清净布萨时”一语,是就自恣等日子,僧团举行自恣时,由未到场者、雨安居中断者等所举行的清净布萨而言。“自所诵巴帝摩卡”,是指在诸新学比丘面前所诵者。

“唯别住者”一语,是针对应行出罪等阶段的最后,所有重罪者而说的。因为他们各自被允许解除其罪,故其余的清净比丘便不得参与此清净布萨。

“四堂食”,是指在食堂中按次第分给的食物。“立于伸手可及处”,是指立于施者伸手可及的适宜受供处。“即使在大容器食中”,是指即使放在大食篮等容器中分施的食物。

76“更恶者”是指波罗夷罪,这是就最极而言。然较之犯行媒等制戒罪,故意出精等属于世间罪,而其中破僧等,更属极恶。

“业即是别住业语”——由此应知,“业语”一词亦可成立“语言即是业”之义。“应被教诫者”此处宜解为“有过失者”。此处应当将其义理解为“依自己言语而转起的业”,而非“不要离开”或“来,到持律者面前”那种依自己命令而转起的业。何以故?若有人如此被教诫后,仍以轻慢心违犯,是不被允许的,此即称作违越了佛陀与僧团的命令。

“除尘地”是对叶屋的修饰。“资具”指雨安居衣。“不得卧具”,意即依雨安居计而不得。

『无失道』,即不偏离之道。『若虽精进』:此处也包含了知非其境界而不精进者。

81『无差别地』:指对于别住者与被举罪者共通而言。『以五种覆盖物所遮蔽之处』:即以五种覆盖物所遮蔽的处所。

“Obaddha”意为与起身等事务相关联。“Pīḷita”是压迫的意思。“在床上或座上”中的“或”字是合集义,由此表明在草席、皮片等长座上也不应坐。

“毁坏仪轨无恶作”的意思是:即便是年长的比丘,知情而毁坏仪轨,也没有恶作。而“令放下仪轨”这句话,是专就别住等而说的。

别住行仪之论释已毕。

别住犍度注释之道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