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马篇集解释

24 段

甘马犍度

呵责甘马的注释

1在《小品》的第一〈业犍度〉里,先说“balavābalavaṃ”这个词。本来该说“balavabalavaṃ”,但把音拉长之后,就说成了“balavābalavaṃ”。这个词就像“dukkhadukkhaṃ”等说法一样,是用来表达最高程度的,因此说“suṭṭhu balavaṃ paṭivadathā”,意思就是:请作出极其强有力的回应。

2在圣典中,“应举罪”的意思是:在这里,虽然对于“诸位尊者,不要让这〔人〕得胜”这类会引发争吵的言语,并没有制定什么罪,因为这类话不属于妄语、两舌等;但是,比丘们私下或在僧团中间,用这种没有制定为罪的话来告诫某位比丘:“贤友,不要使比丘们互相纠缠而引发争吵等,这不是为了少欲等目的。”如果这位比丘因为不尊重、不肯停止,或者因为转移话题、恼害他人等原因而犯下罪,那么这个罪就应当被举出,就像对见解败坏的人一样。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

如果有人没有说出这句话,却通过身体或言语犯下轻罪,对他也同样应该举罪。至于甘马语中“自己是争吵制造者”这个“自己”的用词,以及“还有其他比丘是争吵制造者……去到他们那里”等说法,那是根据具体事由而采用的。如果有人自己就是争吵制造者,却不去其他争吵制造者那里说“你们不要……”等话,对他也应当作这个甘马。作甘马的人应当这样念甘马语:“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某比丘是争吵制造者……在僧团中是争端制造者。如果僧团认为时机合适……”如果有人教唆其他比丘争斗,对他也同样应当这样作甘马语,因为教唆他人也属于争吵制造者。说明了教唆的方式之后,想要作甘马语的人,应当只取他们所说话语的含义,据此相应地组织甘马语,不能完全照这里出现的方式来套,因为不可能所有人的说法都跟这里一样。应当知道,只有基于真实事由所作的甘马才是不坏失的,不是别的。这个道理也适用于依止甘马等。

呵责甘马的论释终

非法甘马十二事等注释

4没有让他承认事实或罪过就做了,这叫“未经承认而作”。但如果有人在众人都看见的情况下犯了事,后来因为害怕被做甘马,就撒谎说“我没做”,那么他在比丘们面前犯事这件事本身,就算是承认了。正是为了如实了解情况,才允许用承认的方式来处理。如果事情还有疑问,那就应该先让他承认之后再做,要这样理解。

“或因巴拉基格罪”这一句,是因为犯巴拉基格罪会使比丘失去比丘的身份,而且这种业太重,无法用甘马来处置,所以才这么说。“或因桑喀地谢思罪”这一句,则是因为别住等出罪甘马有它独特的作法,所以才这么说。至于后面所说的“在增上戒上戒败坏……应作呵责甘马”,那是针对一个正被教诫“你应当安住于防护,将来要出罪”的人,因不恭敬等原因而犯了轻罪这一情形说的。犯下以戒败坏为根源的轻罪的人,在这里是以不加区分的方式被称为“在增上戒上戒败坏”的,正如“在增上见上见败坏”那里一样。

就像有人执持某种见解而行事说话时,如果不对他说“从这种见解中出来”,那么因为他纯粹是因为见解败坏而做了那些事,这就被叫作对无犯者施行的非法甘马;同样,有人犯了戒罪之后,生起了惭愧,如法出罪,想要安住在防护中,如果对他施行呵责等甘马,那么因为他纯粹是因为戒败坏而犯的,这就被叫作对非忏悔道罪者施行的非法甘马。正因如此,在依止甘马中,也用“有些比丘原本给予别住”等话,说明不安住于防护本身就是甘马的因相。因为呵责等甘马确实是为了调伏未调伏者才开许的。不过有些人说:“‘非忏悔道罪’这句话专指巴拉基格罪,不指桑喀地谢思。”这与善说分中“是对忏悔道罪所作的”这句话相矛盾。而且,如果桑喀地谢思也可以方便地称为忏悔道罪,那么“对罪所作的”这句话就和前面的说法没有区别了,注释书里也没有显示这里的差别。所以,应当按上面所说的道理来理解这里的意趣。

6三种——呵责、依止、驱出——全都包括在内。“以另一种甘马的事由”意思是:以不同于呵责甘马的另一种甘马的事由,来施行另一种甘马,这并没有任何过失——这就是它的意旨。接着用“为什么”等话说明理由。

8倒伏毛,就是已经倒下的慢毛。

关于非法甘马十二论等的注释终

尼耶萨甘马论的注释

11在《依止甘马》的律文里,“apissu”这个词,是在“apica”这个意思上的一个虚词组合。对于“应依止而住”这句话,有些人说,这是针对依靠善友而生活这一点来说的;另一些人则说,这只是指接受依止本身。应当知道,这两种说法都表明:他不能随随便便地住。

21在驱出甘马中,“应使驱出甘马平息”这句话,是针对那些没有做出离去等举动而能正确行持的人说的。

33在“下意甘马”中说到“既不是比丘的话,也不是在家人说的话”,这里的意思是:比丘们即使间接地也不会去贬损他人;而在家人虽然有能力当面责骂,但对有恩德的人也不会无缘无故说那种话。其用意是:“你连在家人的品德都已经丧失了。”

3939.“具足支分,与先前那些不同”——这句话是在说明:不能只凭呵责甘马等所说的那些理由就做这件事。但在这里,应当理解为:如果具足了此处所说的“为了让在家人得不到利益而奔走”等支分,那么也可以对那些人做这些甘马。而且,因为文中说“以低劣的话贬损有信仰、有信心、是施主、是僧团侍奉者的人”,所以只有在针对这类在家人、以与在家人相关的贬损等支分为条件时,才构成应受甘马;不是以对净人、仆役等人的贬损等行为来判定应受甘马。即使对施主等人,如果他们已经被请求原谅并原谅了,就不构成应受甘马的条件,而且犯戒可以在任何地方忏悔。如果有人被请求原谅三次仍然不原谅,那么即使没有做甘马,也应当在他面前忏悔犯戒。如果他死了,或者去了别的地方,或者不知道去了哪个方向,或者在路上有生命危险,那么无论已做甘马还是未做甘马,都应当在僧团中如实说明并请求原谅后忏悔犯戒。他们说应当这样。但如果如法的承诺没有兑现,就应当去他们那里,用“我没有好好考虑就作了承诺,该承诺没有被兑现,请你们原谅我此事”这样的话,应知请求原谅的语序。

4141. 在巴利原文中,“他变得羞愧,无法让质多居士原谅他”:即使再次走了三十由旬的路,由于傲慢顽固,没有如实说出自己的过失并请求原谅,因此对方说“我不原谅”,拒绝了他;他羞愧难当,无法求得原谅。他再次回到舍卫城后,仍然是为了折伏他的傲慢,又被导师派去,还是像之前那样无法求得原谅,只好又回来。那时,世尊用“他想要不存在的东西”等(法句经73)说法,摧破了他的傲慢,然后允许派人去传话。应当这样理解。

42既然经文里说“如果不原谅……就应当让他忏悔所犯的罪”,那么在家人都已经原谅了,就更不必在目击者在场的情况下做告知罪过这件事了,应当这样理解。

46在三种驱摈甘马中,就阿利塔一事来说,“举罪”是指:在僧团当中,正是由于不舍恶见的缘故,分别举其恶作罪;或者在数数劝告结束时,举其巴吉帝亚罪。这里甘马语中“我如是依世尊”等语,是依具体事由而说的。执见者以种种方式表达,就应按照那些方式相应地作甘马语。不过,即使不依他执取的具体方式,也可以一般性地作甘马语:“尊者,僧团请听:比丘某甲生起了恶见,他不舍此见,如果僧团认为适当……”

65“依止某种见而做斗诤等事”——用这句话说明,这里指的是依止见才生起的斗诤等事,而不只是斗诤本身。如果有人抱着“做斗诤等事没有过错”的见解去做斗诤等事,这也就成了他的见;对他,也应当在不弃舍此见的情况下作甘马。

关于尼耶萨业论等的解说部分终

业犍度疏的注释理趣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