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羯磨篇集

24 段

1. 业蕴篇

呵责业论释

11. 在《小品》的第一〈业蕴篇〉中,首先,“balavābalavaṃ”为一词。本当说“balavabalavaṃ”,却加入长音而说成了“balavābalavaṃ”。如同“dukkhadukkhaṃ”等词,它用于表示最高级的意义,故说“suṭṭhu balavaṃ paṭivadathā”,意思是:请作出极其有力的回应。

22. 在圣典中,“应举罪”是:在此处,虽然对于“诸位尊者,你们不要做那件事”等能引发争吵的言语,并没有制定任何罪,因为这些言语未包含于妄语、两舌等之中,然而,当比丘们私下或在僧团中被以此未制定的事告诫:“贤友,不要使比丘们互相纠缠而引发争吵等,这不是为了少欲等的目的”,如果该比丘由于不尊重、不停止,或因转移话题、恼害等因缘而产生罪过,此罪便应被举出,如同对见坏者一般。应当如此理解其含义。

然而,若有人仅凭此言,而未曾以身语犯下轻罪,对他亦应举罪。至于甘马语中采用“自是诤事制造者”中的“自”一词,以及“若更有比丘是诤事制造者……往至他们”等语,那是随事由而采用的。若有人自身即是诤事制造者,却未往其他诤事制造者处说“汝等勿为”等,对此人也应作此羯磨。作羯磨时,应以“尊者,请僧团听我言,此某甲比丘是诤事制造者……于僧团中为诤事制造者。若僧团以为然”等方式进行甘马语。若有人教唆其他比丘斗争,对彼亦可同样作甘马语,以教唆亦属诤事制造者故。虽说明了教唆的方式,欲作羯磨者,但取其言语之义,据此相应组织甘马语即可,不可唯依此处所示的方式,因非一切人之言语皆与此处所说一致。当知,唯基于真实事由所作之羯磨,方为不坏失,否则不然。此理亦适用于依止甘马等。

诃责羯磨论释已毕。

非法羯磨十二事等论释

4“未经承认而作”,是指未令其承认事由或罪过而作。若有人于众人目睹下违犯事由,后因畏惧被行羯磨而妄语说“我不作”,则其在比丘众前违犯的行为自身,便是承认。正是为了如实了知,才开许承认的作法。若有疑,则应令其承认后方作,应如此理解。

“因波罗夷罪”一语,乃是因波罗夷有失比丘相,且过重不可依羯磨治而说。“因桑喀地谢沙罪”一语,则是因存在别住等出罪羯磨的特别作法而说。然而,后文“于增上戒中戒坏……应作呵责羯磨”等,是针对正被教诫“汝应安住防护,于未来出罪”时,因不恭敬等缘而犯轻罪者所说。因戒坏而犯轻罪者,于此以不分别方便,被称为“于增上戒中戒坏”,正如“于增上见中见坏”一样。

正如对执持邪见而宣说者,若未令其‘从邪见中脱离’便作羯磨,则仅因见坏而作,即成为对无罪者所作的非法羯磨;同样,对犯戒后已生惭愧、如法出罪并愿安住于防护的比丘,若施以呵责等羯磨,则仅因戒坏而作,便成为对非忏悔道罪者所作的非法羯磨。正因如此,在依止甘马中,也以‘有些比丘原本给予别住’等语,说明不安住于防护正是羯磨的因相。因为呵责等羯磨正是为了调伏未调伏者而开许的。然而,有些人认为:‘“非忏悔道罪”一语专指波罗夷罪,并不指桑喀地谢沙罪’,这与善说分中‘是对忏悔道罪所作’一语相违。而且,若桑喀地谢沙罪也可方便地称为忏悔道罪,则‘对罪所作’此语便与前述文句无别,注释书中也未显示此处的差别。因此,应依上述之理理解此中意趣。

66. “所有”指呵责、依止、驱出三种羯磨。“以他羯磨的事由”意为,以不同于呵责羯磨的另一羯磨之事由而施行其他羯磨,这并无任何过失——这是其意旨所在。通过“为何”等句说明其理由。

88. “毛倒伏”意指傲慢之毛已倒伏。

非法羯磨十二论等释已毕。

依止甘马论等释

11在依止甘马的律文中,“apissu”是“apica”在此意义下的小品词组合。关于“应依止而住”,有人认为这是指依于善友而住,另有人认为仅指接受依止。应知,两者都表明他不可随意而住。

21在驱出羯磨中,“应使驱出羯磨平息”一语,是针对未作离去等事而能正确行持者而言的。

33在应行覆举羯磨的事中,“既非依据比丘之言,亦非依据在家人之言”一语的意思是:此处,比丘们即使以间接的方式也不会说贬损他人的言语;而在家人,即使有能力当面辱骂,对于有恩惠者也不会无缘无故说出这样的话。其意旨是:“你连在家人的品德都已退失了。”

39“具足支分,与前者不同”——此句阐明:仅凭呵责羯磨等所述的理由,尚不施行此羯磨。然而应知,若具足此处所说“为令在家人失利而奔走”等支分,亦可作那些羯磨。又因文中说“以低劣之语贬损具信、净信、施主、护持僧团者”,故仅以与在家人相关的贬损等支分构成应行羯磨的条件,而非以对净人、侍者等的贬损。纵对施主等,若已得其原谅,则无应行羯磨的条件,且犯戒可在任何地方忏悔。若彼虽经三次请求原谅仍不原谅,即使未作羯磨,亦应在其面前忏悔犯戒。若彼已命终,或往他方,或不知所去方向,或于途中有生命危险,则无论已作羯磨或未作羯磨,皆应在僧团中如实陈告并请求原谅后忏悔犯戒。然而,若先前如法的承诺未能成真,则应前往那些地方,以“我未善加审察而作承诺,未能使其成真,请原谅我”等语,次第表明请求原谅之言。

41律藏中“他变得沮丧,未能使质多居士原谅”:即使再次踏上三十由旬的路程,由于傲慢顽固,未如实显露过失并请求原谅,被对方以“我不原谅”拒绝后,变得沮丧,无法使其原谅。他再次回到舍卫城后,仍为折伏其傲慢,又被导师派遣,依前次方式仍无法使其原谅,再度返回。那时,世尊以“他欲求不存在的状态”等(法句经73)说法,摧破其傲慢后,允许派遣使者,应如此理解。

42因说“若不原谅……应令其忏悔犯戒”,故应理解为:若在家人原谅,则无需当面作忏悔犯戒之事。

46于三种驱摈羯磨中,在阿利咤事上,“举罪”意即:就在僧团内部,因不舍恶见的缘故而举其恶作罪,或在数数劝告结束时举其波逸提罪。此处甘马语中的“如是我闻世尊”等,是依事而说。应随执见者所表述的种种方式,结合其说而作甘马语。然而,即使不依其执取的方式,也可以一般性地作甘马语:“尊者僧请听:有比丘某甲生起恶见,不舍此见,若僧团认为适当……” }, {

65‘依彼见而作斗诤等’:以此显示,此处所指的,是依见而生起的斗诤等,而非单纯的斗诤。然而,若有人持‘作斗诤等无过’之见而作斗诤等,此亦成为其见,若其不舍此见,亦可对其行羯磨。

依止甘马论等注释完毕。

羯磨犍度注释理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