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品第一·受具足戒仪轨的注释

除疑复注·1. 大篇集解释 · 25 段

受具足戒仪轨的注释

126126. 所谓“upajjhā”,是在说明:它与 upajjhāya 这个词意义相同,是词尾为 ā 的 upajjhā 一词。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upajjhāya 这个词本身,在主格、业格的说法里省去 ya 音,就说成了 upajjhā;而在具格等用法中,并没有 upajjhā 这个词的用例。巴利圣典中说“attanāva attānaṃ sammannitabbaṃ”(应当自己认定自己),意思是:认定这件事要由自己来完成——自己既是作者,又是工具,而所认定的对象还是自己本身。或者,“attānaṃ”是就自己本身而言的业格用法,意思是“应当自己认定自己”。而且不仅在这里,在其他地方,比如十三种认定等中,也是依据同样的特征,应当自己认定自己。此外,因为自己堪任羯磨,所以应当把自己排除在外,在一切情况下都应寻求以四人为起点的僧众。

“真实时”是指:放弃“我要隐瞒”这种欺骗之后,正是应当期待你说真话的时候。“实有时”是指:即使没有欺骗,因为人趣等事相本身就是真实的,所以也必定是应当期待的时候;否则就会有业障等障碍,这是它的意趣。“低头”是指脸朝下。“令安立”是指从尚未受具足戒的状态,令他安立在受具足戒中,这是它的意思。

为了在一切羯磨语上通达其义理,这里应当依照受具足戒羯磨语来理解其义趣——“请听”是用于听闻指令的第三人称单数形式。虽然被指令去执行听闻行为的是僧团,而且僧团就在面前,按理应当用第二人称单数的“你听”来说;然而,由于“僧团”一词就在近处,这里习惯用第三人称,这正是语法学家们在“世尊”“具寿”等词就在近处时的惯用表达,比如“愿乔达摩尊者接受我”“这正是善逝的时机,愿世尊为弟子们制定学处”“具寿请离去”“愿诸具寿听我”等用例。因此,这里采用了第三人称。或者,这是出于尊重而说的。对于应受尊重者,出于尊重,即使在应当出现第二人称用法的地方,也会使用第三人称,如“愿善逝说法”等,应当这样理解。但有些人说:“这里是考虑到‘尊者’‘友’等词才用第三人称”,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在“尊者,愿您作我的老师”“来吧,友优波离,请询问这位出家者”等处,即使有这类用法,也只见第二人称的运用。

我这个词,是那位宣告者在指称自己时用的,属于第一人称语。尊者这个词是呼唤语,是对年长者表示尊敬的称呼。而贤友这个词,则用于新学比丘。这两个都是不变词,因为即使在你们尊者你们贤友这样对多数人说的情形下,形式也一样。僧团泛指四众等清净修行者的群体。但在这里,边地地区从五人僧起,中部地区从十人僧起,才可以称为僧团。这里总的含义是:尊者,愿僧团听我的话。这是较新学的比丘应当说的话。不过,如果宣告者比所有比丘都年长,就应当说:贤友们,愿僧团听我的话。即使他说尊者,或者较新学的比丘说贤友,也没有羯磨过失。但有些人说:在一处说贤友,在另一处说尊者,也没有过失,因为两者都能成立呼唤语的作用。

现在,为了让人明白这个意思,想要说“请听”,就让僧团参与听闻,在说明这一点时说“这位某某”等等。其中,“这位”是为了显示求受具足戒的人就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而且,只有站在伸手可及范围内的人,受具足戒才能成立,因为对站在伸手可及范围外的人,不能说“这位”。正因为如此,在选任教诫师的表决中,那人因为站在伸手可及范围外,所以没有说“这位”。因此,求受具足戒而尚未受具足戒的人,应当被安置在伸手可及之处。“这位某某”:“这位”这个词必须使用。而且应当理解,这个“这位”只在这种第一次称呼名字的用法中才这样用。“某某”是以不确定的方式指出那人的名字。通过这两者,就显示出“这位佛护”等名字。“求受具足戒者”是一个依不同主词构成的多财释复合词,意思是:僧团期待我的具足戒。为了显示他具有依止师的身份,所以说“具寿某某的”。由此,以“这位佛护,是具寿法护的共住弟子,求受具足戒者”这样的方式,连同名字一起显示了意义。在这里,即使不说“具寿”这个词,说“这位佛护,是法护的求受具足戒者”也可以。正因为如此,在圣典中“以某某为依止师”的地方,没有说“具寿”这个词。这里应当说的内容,前面已经说过了。

那么,在这里,难道不应该要求依止师也像求受具足戒的人那样,实际站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吗?那为什么在指出依止师时,不像“这位是某某,是某某的求受具足戒者”那样,也使用“这位”这个词呢?这并不矛盾,因为即使没有依止师,羯磨也不会不成立。因为仅仅为了完成羯磨,以现前说出的语句,即使依止师实际上并不在场,也会称说他的姓名;在没有依止师而受具足戒等情况下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即使依止师不在场,仅仅因为指名他就能成就羯磨,就不应该用“这位”来指称。

“清净于障碍法”是指:从那些使人不能受具足戒的障碍法中解脱出来,也就是从“不能性”这类使受具足戒不成立的法,以及五种病、手被砍断等仅仅造成犯戒的障碍自性中解脱出来。这样说是因为:即使一个人还没有从仅仅造成犯戒的五种病等中解脱出来,受具足戒仍然可以成立,不是别的情况。“具足钵衣”是指:求受具足戒的人,他的钵和衣已经具足。这样说是因为:即使一个人没有钵衣,受具足戒仍然可以成立,不是别的情况。“乞求具足戒”是就“尊者,我向僧团乞求具足戒”等已经乞求的状态而说的。这样说是因为:即使他没有向僧团乞求,只要说“某甲向僧团乞求具足戒”,羯磨就不会坏失,不是别的情况。“以依止师”是说:以依止师作为作具,把某甲立为依止师,为了给予、完成作为业体的具足戒,向作为能作者的僧团乞求,这就是意思。不过,因为“乞求”这个动词有两个宾语,所以说“僧团”和“具足戒”这两个受业词。

如果僧团已经适合(做羯磨)了:在这里,“适合”的意思,就是对僧团来说时间已经到了。求听等四种僧团羯磨,其名“适合”,是在自身词义上加“ya”后缀而说的。但这里特指白四受具足戒羯磨,为了做这件事,僧团已到了适合的状态。“如果”一词,是以取得同意的方式让人知道羯磨已适合。如果有人在那里认为还不适合,他就会说出来。正是针对这个意思,在宣告文中说:“哪位具寿同意……中略……他应当说。”而这“适合”,包含五支:事成就、对障碍法的清净、界成就、众成就、前行事完成。

这里,“事成就”是指:除了上面所说的十一种不能受具足戒的人,以及犯最后罪的人之外,另有一个满二十岁、还没受具足戒的人类男子;只有这个人存在时,这个僧团的具足戒羯磨才叫作“适时”,没有这个人就不叫适时。如果做了羯磨,那就一定会坏灭。

所谓“从诸障碍法清净”,是指:就像前面说的,那位作为受具足戒基础的补特伽罗,凡是世尊所遮止的——从被五种病所触等,一直到父母未允许;以及断手等过失法——因为这些能成为令作羯磨僧团犯戒等的障碍之因,所以被称为“障碍法”。从这些障碍过失法中解脱出来,并且唯有这种清净存在时,这个羯磨才叫做适时,不存在时就不是。而已经做过的羯磨,除了未满二十岁的人以外,就是善作的。

界成就应当依照《布萨犍度》(Mahāva 147-148)中将要讲说的方式来了知,也就是依远离一切过失、分为已结和未结两种的界。只有这样的界存在时,这个羯磨才叫做适时;不存在时就不是。而且所办的羯磨也会失败。

众成就,是指:依受具足戒羯磨的最低限度,属于羯磨所及的十人或五人、不少于此数、未犯波罗夷、未被摈除、与僧团同住共修的比丘们,在同一界内彼此不离开伸手所及的范围而安住;把欲(即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表达同意)带给应带欲的人;对在场者不提出反对;以及在僧团伸手所及的范围内,没有想求受具足戒的人、在布萨犍度中被禁止的在家众等未受具足戒者、犯波罗夷被摈除者、别住比丘尼等应避开的人——这些由上述四支所包含。只有具备这样的众成就时,这才叫做“适时”;不具备则不然。其中,前三支中任何一支缺失,所作的羯磨就失败;最后一支则不是这样。

所谓“前行事的完成”,是指圣典里说的这些内容:“首先要让他请依止师”等等,也就是:让他请依止师、告知衣钵、然后让他站在手臂所及范围之外,做认可教诫师的羯磨、由被认可的人前去教诫、再由他先回来告知僧团、在手臂所及范围内由他对求受具足戒的人说“来吧”而使其进入、让他礼比丘们的足之后乞求具足戒、接着做询问障碍法的认可羯磨、再由被认可的人发问——这八种前行事,如实完成它们,就叫完成。只有在这前行事完成的情况下,这个僧团的具足戒羯磨才叫做“适时”;没有完成就不叫。不过,即使这些前行事没有做,只要所做的事具备所说的条件等,所作的羯磨本身仍然是不动摇的。因此应当知道,这里的“适时”由这五支所包含。按照同样的方式,对于下面已说和将说的一切羯磨,也应随其相应而配释,了知适时性。

“应令某某受具足戒”这句话,就祈愿而言,是通过完成具足戒使他具备具足戒,也就是“令他做到”的意思;或者,这个意思应当在仪轨规定中来看。譬如有人说“应使提婆达多快乐”,意思就是产生快乐,使他成为具备快乐的人;这里也一样,意思是完成具足戒,使他成为具备具足戒的人。这属于使役的用法:就像有人以快乐之因的完成,对那个纯粹正在快乐的人说“应使他快乐”,此时说者就是因作者;这里也一样,僧团是因作者,它同样以具足戒之因的完成,对那个纯粹正在受具足戒的人说“应使他受具足戒”。由此可以成立:如同快乐是由施予快乐者——僧团——施与这个人的,同样,依据如此生起的胜义法,圣者们施设了名为“具足戒”的世俗谛,而这世俗谛确实是存在的。这里,因为说的是“某某向僧团乞求具足戒”,如同别住等情形一样,是随顺乞求而说;但没有说“应把具足戒施与某某”,而是说“应令某某受具足戒”,所以应当知道:这个受具足戒羯磨不归入布施,而是只摄在羯磨相之中。按这种方式,在“令某某受具足戒”“某某已由僧团受具足戒”等处,也应当这样理解其义。只不过那里是依现在时和过去时来说,这里是依未指明时态来说,仅有这一点差别。

“这是白”:所谓“应告知僧团”,这个告知就是白。说这句话,也是为了表明所有宣说的真实内容。这句话必须说出来,并不是在单白羯磨中就不该说。不过应当看到,在那里只要说到“yya”这个音时,单白羯磨就已经完成了。“许可”就是同意。“具足戒”是指僧团正在施与、正在促成的具足戒,对此他同意。应这样连接:他默然。“默然”是表示不说话的虚词,意思是“他应当成为不说话的人”。“僧团许可某某的具足戒”是通常的连接方式。其中说明了理由:“所以默然”。这里省略了“是”。因为即使三次宣说“谁不许可,谁就说”,僧团仍然默然无声,所以意思是“僧团许可”。“如是”就是“以这种方式”。意思是:我就以默然这一点,持守、了知、明白僧团同意。“iti”这个词是表示结束的意思,不是羯磨语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看到,宣说者只应在“我持”处以“mi”音结尾就算完成,不应加上“iti”这个词。按这种方式,应当理解一切羯磨语的含义。

《具足戒仪轨解说》的注释终

关于四依止等内容的注释

128“一人高”等,是为了说明怎样用脚量出众生的身影,从而知道(影子有多长)。因为六脚或七脚是影子最长的限度,所以称为“人高”。而这段关于“季节量告知”等内容,是为了和新来的比丘一起考察之后,知道对方是长老还是新参,以便作礼、让人作礼等而说的。“来”就是来,“去”就是季节,用这个来量一年,所以叫量,因此说“季节本身就是季节量”。“未圆满”,是指从受具足戒等方面来说还未圆满。如果在季节中途受具足戒,那么就显示在那个季节中剩余天数的告知,即“日分告知”。所以说:“某人以若干日,某季节未圆满,那些日。”其中,对于那时受具足戒的人所关联的某个季节,以若干日还未圆满——那些日,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把“影”等一切都总括起来,因为要依歌诵、依宣说的方式来说明,所以叫“结集”,因此说“即此”等。在这里,应当合在一起说明。你得到了什么?意思是:你在受具足戒的时候,得到的是哪个戒腊、哪个季节?你是在什么时候受具足戒的?这就是它的意思。“雨”就是雨季。而这个季节的说明,若没有年份的说明,即使说了也不能了知;因此应当这样理解:通过这个季节的说明,就显示出在教法之年、或在劫年等之中,在千年或百年之中,我得到的是某个季节。“影”这句话,是就巴利文中出现的顺序而说的。不过,按照应当说的方式,在劫年等一切地方都通用的说法是:在某年、某季、某月、某黑分或白分、具备某种日与星宿特征的日子,在上午等时分,在这样大小的影量或那提迦量时,我受了具足戒——你应当这样说。应当说:把这个好好记住,从新来的人那里了解长老的次第,然后照着做。巴利文里“何汝”,意思是你在这段时间里做了什么。

130“乞求具足戒”是说乞求出家和具足戒,意思是这样。“将见”这里省略了“说”字,下文也一样。“应使浸泡”这句话表明,先前被举的状态并不会因为他还戒之后重新受具足戒而解除。这也说明,在共受用等情形中,比丘仍然只是犯波逸提。在“于共受用、共住中无犯”这句里,应当知道连共卧也包括在内。这里的意趣是:因为这个人已经被接纳,恢复了正常比丘的身份,所以以被举者的共受用等为因缘的波逸提,在这里不构成犯。如果有人把有罪的地方看成无罪,见不到自己的罪,因此也不去做忏悔对治,那么他仅仅到这一步还不算“无惭”。只有明知戒律而故意违犯的人,才叫“无惭”。《律摄》第359条等处的“故意犯罪”就是这么说的。因此,在这里,以无惭者共受用等为因缘的恶作罪,并没有固定的判定。应当知道,本段并没有说这有罪。如果有人没有领会这个意趣,以为“于共受用、共住中无犯”是说这种波逸提不犯,但又说以无惭者共受用为因缘会犯恶作罪,从而判定有罪,那么应当知道,这种罪的判定只是在有无惭的差别成立时才说,并不是在无犯的情况下说的。

131在“于律中”等偈颂里,“诸折伏”指的是折伏的作为。“恶欲”指的是对恶人的折伏作为、对有惭耻心者的摄受,以及对贤善者带来安乐的作为。在殊胜的大律中,像作义利者随顺义利而作那样,因为如理行持,所以名为如理而行,因此应当看到“我将说摄颂”这一连接结合。其余各处都极易理解。

关于四依等的论释终

如是,《普端严》之《除疑复注》中,

《大犍度》注释的引导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