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篇集

293 段

一、大品

菩提事注释

《大品》中“两种巴帝摩卡”指两种巴帝摩卡的分别。所谓“结集了犍度”是关联词。犍度,因是诸蕴的集合,或因阐明诸蕴而称为犍度。此处“诸蕴”意指从出家开始的行持、禁止的学处制立之集合。在《分别句》中,那些词句的意义由那些注释方式所阐明,如此连接。或者应连接为“那些意义”。“hi”字在此处应视为填充词。

1一、所谓“特别原因”,是指如同“当具寿舍利弗长老心中生起请求制立学处的思惟时,在那时”等所说那样的特别原因,意为“使处格消失的原因”。对于从证悟开始阐明世尊行迹的律制,有何必要?意思是:如果没有特别原因,就没有必要。应连接为“显示因缘是必要”。此处“因缘”意指作为制立学处之因的基事、人物等缘由,并非仅指制立之处。因此说“凡此……”等。

“于优楼频螺”:此处 uru 意为“大”,velā 是“岸”的同义词。因其高耸等而犹如界限,故称 velā。uru 即大,velā 即岸,合为“优楼频螺”,意为“大岸”,即其所在之处。因此说“大岸”等。mariyādā 指戒等功德的界限。pattapuṭena 指用棕榈叶等制成的叶容器。

“第一正觉者”:此为省略鼻音音素的表述,故说“第一正觉者”。其中“第一”是中性名词的修习格(副词)。故应连接为:成为正觉者之后,最初于菩提树下安住。

在圣典中,“atha kho”:此处 atha 意为“于彼时”,因诸不变词有多义。“sattāhaṃ”是表持续关系的业格。atha kho 是表示另一起始的不变词。由此表明舍弃解脱乐受之后,于缘起作意更为增上。“paṭicca”意为“面对而行”“相互观待”,以此显示因的众多。“sahite”指果的众多。“anulomaṃ”是中性名词的修习格(副词)。“sveva”即“那即是缘相”。“或以先前方式所说”,是指以“无明缘行”等方式所说的缘相。“pavattiyā”指轮回的流转。

圣典中说“无明缘”等:对苦等的无知为无明。世间善、不善思为行。唯世间异熟为识。世间受等三蕴为名,四大及所造色为色。净色与识的差别为六处。一切异熟的触与受为触、受。贪为渴爱。强烈贪与三种邪见为取。有分为两种:业有与生有。其中,业有即是有漏的善、不善思,生有即是所取蕴。这些蕴的生起为生,成熟为老,坏灭为死。依此而忧愁为愁,哭泣为悲,身之苦为苦,心之苦为忧,极度愁苦为恼。

应将“生起”一词各自连接。因此说“依此方式”等。以“苦蕴”这一词,显示并非有情的,也非美妙、安乐等。

“have”是不变词,用于明确义。“顺缘相证得之助成菩提分法”:在第一回转中,虽然也出现了“无明无余离贪灭故”等逆缘相,但仍然因为“由彼了知有因法”是证得顺缘相的理由而说。如同此处,第二回转中也应知因“由彼了知诸缘尽”这一偈颂而说“诸缘尽”等。“非适当之问”指不应答的不合理之问,将不存在的自我视为已成立而问“谁触”,如同问“谁触石女儿”等,这是其意旨。十六种疑:即“我于过去世曾存在吗?不曾存在吗?曾是什么?如何?从何而来又去往何处?我于未来世将存在吗?将不存在吗?将是什么?将如何?从何而来又将去往何处?我现在存在吗?不存在吗?现是什么?如何?此有情从何处来?他将去往何处?”如此,于过去有五,未来有五,现在有六,共计十六种疑。

其中,“是什么”指依于人天等或刹帝利等中的某一种而疑惑。“如何”则依于形态、方式等,或依于自在天等生成者、原因而疑惑。“从何而来又成何”指于人等中,先成为什么,后又成为什么而疑惑。“我存在吗”等,是对于现在自己存在与否、自性、种类等而疑惑。“消散”即离去、消失。因此说“离去、灭尽”。

3三、依彼之力:即依他了知缘相之力,与证得缘灭尽之力。每一部分:即依顺、逆各别每一支节。于初夜分如是作意:即于夜间三时之中,依此犍度所述的方式,唯顺逆而作意。

阿阇波罗事注释

4四、“过了七日之后”,指结了跏趺坐的七日已过。“从那三摩地”,指从阿拉汉果定三摩地出定。其间,唯在(果定之间的)间隙中方作意缘相;而其余所有时间,世尊皆以果定度过。即指此而说“从那三摩地”。“宝经行处”,是指诸天知悉世尊欲长久经行之意后,所建造的宝经行处。“宝屋”,是指诸天知悉世尊欲坐下之意后,所建造的宝屋。

“在那里亦然”,并不只是指在宝屋中。其意是说:在那里,在阿阇波罗榕树下,同样是在思惟阿毗达摩的间隔中,体验解脱之乐。因为在那里,当正自觉者以无量法门随观无间缘与发趣法时,正如在宝屋中一样,由喜所生的六色佛光,确实放射了出来。而发出“哼、哼”声,则是怀着“所有低贱种姓者,不要靠近我”的想法,当有人靠近时,出于嗔心发出此声,意欲令其“走开”。

“梵行”,即婆罗门性。“尽头”,即涅槃。或者,“诸天的尽头”是指道智的终极,也就是阿罗汉果。

木差林达事注释

5五、“在目真邻陀树下”:此处目真邻陀是指尼帕树,也称“尼拘罗”。“生起的云”,是指充满整个轮围世界而生起的大云。“密雨”,只是雨的阴性名称。因持续了七天,故称“七日密雨”,也说“七天未间断的雨”。“受寒风侵害的日子”,即“为寒风所苦的日子”,因此说“为水浸湿所困”等。“远去”,意为离得很远,故说“云散去而远去”。“如因陀罗宝珠般闪耀发光”,是指天空,即虚空,闪耀如宝珠。

“知此义者”,即了知远离之乐。道智彻底断除一切不满足,故说“以四道智为满足”。“不动摇性”,即不嗔怒的本性。

王耶陀那树事注释

6“接受”,意指新制的。唯此义堪为称许,非前之义(昂贵)。因为诸佛不使用昂贵的钵。

梵天劝请事注释

7“爱着”,意为被爱着、被受用,故称阿赖耶(执著)。“所谓五欲功德”,即说“众生……乃至……被称为”。“善喜悦”,即极度喜悦。“处”者,依于“处”这个字而说。“这些”,指诸行等之果。在圣典中,“一切行寂止”等皆是涅槃的异名。“Api”是表总括义的助词,意谓不独生起此念,这些偈颂亦自然涌现。

“我困难地证得”,是就圆满波罗蜜而说,并非指苦行道。因为诸佛的四道皆是乐行道。“Ha”——这是表决定的助词,也是表一端(肯定)的助词,在两个含义中,它排除了“或唯是一端”的解释。或者,“Ha”只是一个助词。

8八、经中“娑诃主”:据说他在迦叶世尊的教法中是一位名叫娑诃的长老,死后投生于初禅地成为梵天王,因此人们称他为“娑诃主”。“不闻”,即由不闻,也就是不闻的意思。因为听闻本身就是“闻性”,正如诸天(一说即至)。

“法不清净”,指邪见法。“有垢秽者”,指富兰那迦叶等六师外道。“开启”,即以说法之手打开。“门”,是就圣道门而说。

“石”,即坚如石山。“如是譬喻”:此处“如是”一词应作“彼”解,指那石山即为譬喻,故称“如是譬喻”;亦指以山等为之譬喻。“法所成”,即出世间法所成。“起”:为说法游行,以此身从座而起;或因无欲求而以心而起——这便是此处的读法。因此,在“游行”与“宣说”二者中,皆显示了身心的策动。“英雄”等四项,是以赞叹的口吻而呼唤。

9九、“以佛眼”:即以能知他人根器胜劣之智和能知意乐随眠之智。这二智名为“佛眼”。“善相”:信根等即是相,具有这些妙相者称为善相,他们易于令人解了,应视为能见来世与罪过之怖畏者。“此处有红莲”——“红莲”,蔓延的藤蔓和水池均可称为红莲池,此处指水池,其余亦同。“随水而没”:即随逐于水,没入水中而生长增长,即没水而生长者。“超出”:即超出于水面而升起。

“已开”,即打开。“那些”,指有依止的众生。“门”,即圣道门。这是以自己的自然智,见到那些有依止者已证得道后,而作此说。在“害想”等语中,应这样理解:“我若为不了知此妙法的人们说法,便会有身语的辛劳与伤害”,生起害想故,我不说,不愿说。如今因缘具足,愿他们敞开心中的信器,我将令其希求圆满。

五群比丘事注释

10“Āḷāra”是其名,“Kālāma”是其族姓。世尊心中亦生起智慧——难道这智慧只是此时才生起吗?在菩提树下,世尊不是已经以一切方式照见超越时间、超越三时的一切法了吗?确实已经照见。然而,由于一切知智只持续一个心识刹那,所以当时并未以名称等方式进行分别。以一个心,不可能对一切法的名称、种类等无量差别一一进行分别,因为各种分别彼此相违,无法同时生起;但凭借此智,却能见到一切可加分别的法。正如眼识所见的图像在心中呈现之后,对所见的对象可以随其所欲生起分别一样。在此处,以Āḷāra为所缘而转向之后,立刻生起了了知一切相状的智慧。不仅如此,诸如“五群比丘将最先了知法,以他们为首的诸天,Āḷāra命终后生于无所有处,Udaka生于非想非非想处”等,对于这一切,智慧都会生起。然而,为了彰显这种智慧生起的时机极其难得,所以在渐次观察之后,将此智表述为如同由天人告知而得的智慧。因为受限于语言的表达方式,即便是一个智慧所总知的内容,在表述时也显得像是次第了知;而天人也只是将世尊已了知的内容禀告而已。因此,应当理解“世尊亦生起智慧”是就这个意义而说的。在其他类似的情形中也应如此理解。

11位于伽耶与菩提树之间,即伽耶和菩提树中间三伽乌达之处。

“征服一切者”,即征服一切三界法而住立。“无染着”,即不为烦恼的染污所染着。正因如此,故为“舍断一切者”。“于渴爱之尽而解脱”,即于渴爱灭尽的涅槃,以之为所缘而获得解脱。如此,自己以自智彻知一切法之后,“我将以谁为师”,意为“我还会称谁为‘此是我师’呢?”

“往何城”即指波罗奈城。“我将宣说”意为我当宣说。为证得不死而作宣告,故称“不死鼓”,此即佛陀的说法。“我将擂响不死鼓而前往”,即我将前往。

“你堪称无量胜者”:意为你亦堪为无量胜者。因具有无量智,故为无量胜者;或以无量智,或战胜无量过失;又因无生灭故,征服了无量的涅槃,即摧破烦恼敌而证得,故亦为无量胜者。

“Hupeyyāpīti”:意为“也可能如此”,意指在如此殊胜的色身宝中,应具有如此的智慧。这样说,是因为他具足亲依止缘,后来遭遇痛苦时,前往世尊处出家,成为他证悟道果的因缘。事实上,世尊为了与他相会,才徒步踏上了道路。

12“资具丰厚者”指资具丰厚。“勤行退转者”指从精勤、从苦行中退堕。“此非在家”:在家即从事耕田、牧牛等在家之业,非在家指出家,故说此非在家。“出家”即进入。“彼无上”即彼为无上。“梵行究竟”即道梵行之究竟,指阿拉汉果。善男子正是为此目的而出家。“于现法”指于此现前可见的自体。“自证”即不依他人。“以通智作证”即以自智亲证。“具足而住”即达到。

“以威仪”指以难行之威仪。“上人法”等中,指超越世间智的人法以上,能作圣者、堪为圣者。“智见殊胜”指一切知智的前分。“不”(No)即疑问词“nu”。“此语已说”意为“这样的语句已说”。他们心想:“如果他在精勤时曾说‘我是阿拉汉’,我们也会相信,但他当时并未说。现在他却在说实际存在的功德。”于是,他们一念生起忆念与恭敬,认为“佛陀已出现”,便舍弃了“友”的称呼,说道:“不,尊者,并非如此。”“了知心”指以了知、以证得阿拉汉果之心。

13“边”即部分,指两种部分。“于诸欲中沉湎欲乐”即于所依欲中体验烦恼欲乐。或者应知,烦恼欲本身因粘着于味乐而被称为“欲乐”。“村”指属于村民的。“自我苦行”即自我折磨,如卧荆棘床等苦行的实践。“二边”应知如前所说,以贪或常为一边,以瞋或断为一边。

于“作眼”等中,能作与自己相应的智眼,故称“作眼”;第二个是其同义词。“寂止”即烦恼的寂止。“通智”与“正觉”即四谛的证悟。“涅槃”即无为界。这是赞叹能带来这些利益的修行之道。“正见”是智慧,“正思惟”是寻。其余诸法,依义可知。

14如此,将四道一并显示之后,现在为了显示应由这些道证悟的四圣谛,而说“然而,诸比丘,此是……”等。在“生亦是苦”等中,于各处生存中投生的众生,其最初的名色法现起,此处称为“生”;而它作为于各处生存中所能得的苦等之依处,故是苦。同样,于老等中,应知因是苦的依处而为苦。至于五取蕴,则以苦苦、变易苦、行苦来说,本身就是苦。“再有的”即带来再有,由省略后词而称为“再有”;以此为性者,即是“再有的”。“与喜贪俱行”中,于色等中欢喜、爱乐,称为“喜”,喜本身就是贪,故称“喜贪”,这是从状态上说的,即具有喜贪的性质。与之俱行的,为“与喜贪俱行”。“于各处”即于各各生存中。于色等六所缘中,以味著于欲而转起的,名为欲爱;与常见俱行的,为有爱;与断见俱行的,为无有爱。“无余的离贪、灭”等,是宣说涅槃。其中,离染、离去是离贪,灭尽是灭,二者都是善巧地离去的意思。对于那渴爱,也完全离贪、灭尽,以此称为无余的离贪灭,即涅槃。又因为依止涅槃而舍弃、遍舍、解脱、不执著渴爱与轮回,故称为舍、遍舍、解脱、无著。

15“眼”等,即是智的同义词。

16“只要”是指一段时期。“三转”是指由谛智、作智、已作智这三种转,而有三种转起的智见。其中,依“这是苦圣谛,这是苦集”等,在四谛中生起的如实智,称为谛智。在四谛中,对于“应遍知、应断、应证、应修”等所应作之事生起的智,称为作智。对于“已遍知、已断、已证、已修”等已作之事生起的智,称为已作智。“十二行相”是指每一谛各有三种行相,合为十二行相。

“已正等觉”是已证知的意思,这里并非宣称“我已正等觉,已证阿罗汉”。“自从”是指从坐于菩提树下之时开始。“那时我”是指从那之后的我。“而智于我”是就省察智来说的。“我解脱不动”等,是显示这种省察智生起的行相。其中,“我解脱不动”是指阿罗汉果,应知由于它的因——道,以及由于所缘而称为不动。

“而在此记说中”,是指在这部无偈经当中。“当被诵说时”即当被宣说时。“法眼”此处是指在四谛法中起到了眼的作用,因此指入流道。“凡任何……”等,虽然以涅槃为所缘,但为了显示依作用而不痴迷地转起,而如此宣说。

17“法轮”即证悟智法及教说智法,以转起之义而为轮,故称法轮。“光明”即依一切知智的威力而转起,由心、时节、食所生,遍满一万世界而安住的光明。

18“已见法”意谓以此见圣谛法。对其余诸词,道理亦同。因自己现量证得,故不依于他,不依他人的信仰而于此转起,故称“不依他”。“来,比丘”——仅说出此语,出家与具足戒便成就,因此他们说此处以“iti”字表示分界。然而有些人说:当“为苦的完全灭尽”一语结束时,具足戒才成就。但在注释书中,“以世尊的‘来,比丘’之语”等说法,是以“来比丘”一词所标示的语句,依“来比丘语”等词而说,如同“妄语品”等。这与第一波罗夷注释中“世尊……来,比丘,修梵行,为苦的完全灭尽”的说法相符。凡由世尊所确定宣说者,皆为其组成部分。对于有学凡夫,此即圆满;对于无学者,则应以“修梵行”为结束,因为三学成就故。超越世间成就、作为最胜成就的,是具足戒。

19-21“持出食”指比丘们从村中取出所施的食物。“是适宜的吧”即“是合适的吧”。“这是我的”等,依次显示了贪爱、慢、见的执取。

22-23“因此”句中,“tiha”仅为小品词,意为“因此”。“厌离”即依出起观而厌嫌。“离染”即依四道而离染。“解脱”即依果而解脱。“于解脱”等,是省察智见。“梵行”即道梵行。“应作”即于四谛中,以四道各别应作的遍知等十六种事。“不再有如此状态”即对于如此状态、十六种事的状态,或对于烦恼灭尽,了知“我无有再修道的必要”;或者,“如此状态”即从当前的状态、从现存的蕴相续,不再有其他的蕴相续。

出家事解释

15“Āḷambaranti”指小鼓。“Vikesikanti”指头发散乱。“Vikkheḷikanti”指流着唾液。她视己之眷属如同坟场——此为句子的关联。发出感叹语,即说出由悚惧感所引发的话语。“Upassaṭṭhanti”意为与苦相杂、被苦所浸透,即一切众生的身体皆由苦构成。

26“Idaṃ kho yasā”是世尊就涅槃而说。“Anupubbiṃ kathaṃ”指次第说法。“Ādīnavanti”指过患。“Okāranti”指低劣、因亲近低劣者所致的卑下。“Saṃkilesanti”指由这些烦恼令众生染污,或意为染污之境。“Kallacittanti”指无病之心、堪能之心。“Sāmukkaṃsikā”意指自我高举、提升最为殊胜者,即指真理之教说;其自性之开示,即苦等。

27“骑马使者”,即乘马之使者。“神变行作”,意为神变的造作。“行作”,即造作、作了。

28“Yathādiṭṭhanti”:指以初道所见的四谛境地为所缘,再用其余三道来观察、正在观察者。这是其义。“Mātu no jīvitanti”:这里的“no”仅为小品词,义为“母亲的生命”。耶舍是漏尽者,因此世尊仅以“来,比丘!法已善说,修习梵行”便为他授了具足戒。因为漏尽者仅以此便获得具足戒的许可,先前所有的苦已完全灭尽之故。“Cara brahmacariyanti”:这是依教法梵行,即学处的圆满而说,并非指道梵行。

30“胜者与次胜者”:谓依传承而有胜者与次胜者之家族,即这些胜者与次胜者所在的家族。“低劣”,即粗劣。

32-33「Mā ekena dve」意为两位比丘不可同走一条路。「Visuddhe satte, guṇe vā māretīti māro」意为杀害清净众生或功德者,故称为魔。「Pāpe niyutto pāpimā」意为耽著恶行者,即邪恶者。

「Sabbapāsehīti」指以一切烦恼的束缚。「Ye dibbā ye ca mānusā」指那些依止天界欲乐与人间欲乐的烦恼束缚,从所有这些束缚中解脱。「你是佛陀」这句,是针对接受天人与人所行的恭敬供养而说的。

「Antalikkhe carante pañcābhiññepi bandhatīti antalikkhacaro, rāgapāso」意为:它能束缚在空中行走、具足五神通者,因此贪欲的结缚称为「游空者」。而魔也把这个结缚当作游空者。「Mānasoti」指与意相应者。

“Jānāti manti(他知道我)”:据说他想:“是否有其他大威力天子正在阻挡?”因恐惧而想退转。正当他这样思惟时,听到“你已被击败,终结者!”他便忧愁地想“他知道我”,于是逃走了。

34“Parivitakko udapādīti”:应知:由于未具资粮者也会生起出家之念,而诸佛不度他们出家,因此,为开示他们出家之法,世尊生起如此思惟。至于具足资粮者,则前往世尊处,即以“来,比丘”的方式出家。关联词为“那些被拒绝者”。“Sayaṃ pabbājetabboti”:此处依据“剃除须发”等语,剃发、着袈裟、授三皈依称为出家;其中后二者应由比丘众执行,或令执行。“Pabbājehīti”即就此三种意义而说。“Khaṇḍasīmaṃ netvāti”:为回避宣告剃发之事。因为若不告知比丘众,在同一界内命他人“为此人剃发”,亦为不许可。“Pabbājetvāti”仅指剃除须发等,因“着袈裟”已另作说明。“Pabbājetuṃ na labhatīti”是就授三皈依而说:由未受具足戒者依据比丘之命所授的皈依,亦不成立。

“Yasassīti”:具足眷属者。“Nijjīvanissattabhāvanti”:包括“所谓头发,于自身中是单独的部分,无思、无记、空、非有情、坚硬、地界”等。一切应依《清净道论》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Pubbeti”:指过去诸佛出世之时。“Madditasaṅkhāroti”是就观禅而言。“Bhāvitabhāvanoti”亦依止禅而说。

「Kāsāyāni tikkhattuṃ vā…pe… paṭiggāhāpetabboti」这一段,是说先以“为出离一切苦而受此袈裟”,或“授予此袈裟”之语为请后,再以“尊者,请出于悲悯度我出家”这样的请求为先导,而使受持袈裟。「Athāpīti」等,则是开示三次受持之后所应行持的仪轨。「Athāpi」意为此后、之后。然而有些论师说:“为显示不接受袈裟而直接出家的方式有所不同,故说‘athāpi’,而athāpi意为或者。”以“若未给与则不成立”来显示,如此则出家不得成立。

「Pādevandāpetvāti」谓令其向双足的方向礼敬。因为即使是在远处礼敬,也可称之为礼足。「Upajjhāyena vāti」在此处,于其跟前受取亲依止者,此即是戒师。为教授阿毗萨摩遮利戒,任为阿阇梨而付嘱者,此即是教授师。然而,倘若戒师亲自教授一切学处,并未付嘱于他人,则戒师同时也是他的教授师,就如同在具足戒时亲自诵甘马语一般,戒师亦即为甘马语教授师。

作了鼻音之后,在施予之时,不应令其中断,故说“独一相续”。

“于应学诸法中应教导”,以此指于应学法品犍度事中,及其余……

以及,沙弥对于净食、泄精等世间罪之学处应当奉行,若于此处不奉行,则属无耻者,且应受惩罚。

出家论注释终了。

第二魔事论注释

3535. 在巴利文中,“未证得无上解脱”应如此理解:世尊为了避免比丘们因习气之过失,而自生“我已漏尽,何须精进”的停滞,教导他们应住在边远的坐卧处,唯以果定度日;同时,世尊见到其中有人能依此安住,也为了令他人得以随顺所见而证入,故作此教诫。

第二魔事论注释终了。

跋达瓦基论注释

3636. 这是他们往昔的业:即这三十人共同证悟的前业。还应知道,他们各自于过去诸佛出世时,由听闻正法、皈依、布施、持戒、修定、修观,已经累积了众多趣向解脱的资粮。不然的话,像当生即证悟、善来比丘等殊胜之事,便不可能成就。

跋达瓦基论注释终了。

伍卢韦喇神变论注释

37-38巴利文中“agarūti bhāriyaṃ na siyāti”意为“不重,即不应为沉重”。“ubhinnaṃ sajotibhūtānanti”意为“于两者皆自生光辉者”。“patte pakkhipīti”意为:令彼龙失去威光,以说法令其满足,授予皈依与戒后,彼整夜敬奉世尊而立;为使结发者们得见,将其放入钵中,非如弄蛇者以强力为之。应知。“yatra hi nāmāti”即“yo nāma”。

39“ajjaṇhoti”意为“今日,即一日”。“aggisālamhīti”意为“在火堂中”。“sumanamanaso”意为“其心与诸善慧佛之心相似”。“adhicittoti”意为“以大悲等为增上心”。“udicchareti”意为“仰视、围绕”。“anekavaṇṇā acciyoti”意为“种种光色,即六色光芒”。“ahaṃ te dhuvabhattena paṭimānanaṃ karissāmīti”为余下之语。

40“abhikkantāya rattiyāti”意为“夜已过尽,即中夜时分”。“abhikkantavaṇṇāti”意为“极妙的肤色”。“kevalakappanti”中,kevala 词为“无余”义,kappa 词为“周遍”义,故整体意为“无余周遍的丛林”。“catuddisāti”意为“于四方”。“yatra hi nāmāti”即“yaṃ nāma”。

43“aṅgamagadhāti”:意为安那摩揭陀国之居民。“iddhipāṭihāriyanti”:神通本身即是神变。因它能摧破敌对的外道,并祛除所化众生之过失,故称神变;又为利益众生而应行、应现,故称神变。彼即是神变,神通即是神变,故说为“神通神变”。

44“paṃsukūlaṃ uppannaṃ hotīti”:意为“以寻求而得”,指富那女仆的尸体被包裹后丢弃的麻布,其上布满虫聚。世尊震动大地后披上此布,后又授予大迦叶长老;此处即就此而言,诸师所说。“kattha nu kho”等思惟,是结发者们为了见到种种神变而作。“pāṇinā pokkharaṇiṃ khaṇitvāti”说为“以手掘池”,是因如同以手挖掘般,以神通除去泥土而予以现示。

46“phāliyantu, kassapa, kaṭṭhānīti”:当知这是优楼频螺迦叶禀告后,世尊所说的话。其余各处也是如此。

49于“八夜间降雪之时”一句中:摩伽月末有四夜,颇勒具那月初有四夜,如是两月之间的八夜,称为“八夜间”。在那八夜中,是降雪之时。“出没与潜入”则是就急速交替作此两者而说。

50“udakavāhakoti”指水流。“reṇuhatāyāti”指为尘所染,即未被浸透。“nāvāyāti”指以筏。“idaṃ nu tvaṃ mahāsamaṇāti”:此处原是“idha nu tvaṃ”,将 dha 转写为 da,并加上随韵,便说成“idaṃ nū”,如“ekamidāhaṃ”等例句。这是在问:“你站在此处吗?”“ayamahamasmīti”即“我正是在此。”

51“cirapaṭikāti”指长久以来。“连同头发一起,一切资具都被水冲走”也应当与上句连接。钻火具、水壶等苦行者的资具称为 khārī,搬运它们的担架称为 khārikāja。“aggihutamissanti”指与火供具一起。

52-3“upasaggoti”意为“灾祸”。“aḍḍhuḍḍhāni pāṭihāriyasahassānīti”是说,除了伏龙等十五种神变之外,所余略多之数,并非精确计数。

54“gayāyanti”意为:因靠近名为伽耶的河流,有一村落,依阴性词性而得名伽耶,即于彼处。“gayāsīseti”意为:在名为“伽耶首”的岩石上。

以“此缘眼触所生……或乐”等,通过眼识路心中的乐受、苦受、舍受之门,显示其余色蕴亦在燃烧。此理于其余诸门亦同。“manoti”指有分心,因意门为其所依。“manoviññāṇanti”即摄属于意门路的心。

伍卢韦喇神变论注释终了。

频婆娑罗相会论注释

55“Yaññā abhivadanti”意为“人们说‘因祭祀而成就’”。“Upadhīsu”在此处:基于苦、乐等的所依处之义,有四种依——欲依、蕴依、烦恼依、行依。此中,此处意指蕴依,故说“知蕴依中有垢秽”。“Yaññā”即因祭祀。“Yiṭṭhe”指大祭祀。“Hute”指日日应行之火供。“Kiṃ vakkhāmi”即我将说何。

57-8“Āsīsanā”即心愿、期望。“Siṅgīsuvaṇṇanikkhena”意谓以堆聚的狮子金。在黄金之中,以合金制成的为下劣;较此更胜的是经熔炼注入精华者;较此更胜的是从矿中产出者;较此更胜的是种种天界之金;天金之中,较此更胜的是“cāmīkara”;较此更胜的是“sātakumbha”;较此更胜的是“jambunada”;较此更胜的便是狮子金。其“nikkha”名为五种黄金的计量法。也有说分为八种金等种种类别。于十种圣者住处中——

“在此,比丘们,比丘已断除五支,具足六支,有一守护,有四依止,舍离各别执取之谛,彻底止息了寻求,思惟无浊,身行轻安,心善解脱,慧善解脱。”(《长部》3.348, 360;《增支部》10.19)

以上是十种圣者住处。其中,“断除五支”是指已远离五种盖。“具足六支”是指对可爱等六种所缘,生起与悦意等相对的六支舍。“有一守护”是指现起正念。“有四依止”是指有思择地亲近、忍受、回避、遣除,以此四种依止而住。“各别所执之谛已舍”是指为诸执见者各别执取的那些见谛,已被舍离、断除,以此显示以世间智断除邪见。“已完全止息寻求”是指欲寻求、有寻求、梵行寻求这三种寻求已被完全止息、无余、舍离,以此显示三种寻求不复存在。“无浊思惟”是指无欲寻等浊染之心。“身行轻安”是指由第四禅等至而远离粗重。“心善解脱”是指道。“慧善解脱”是指就观察智门而说的果智。这些乃是圣者所住之处,故名“圣者住处”。而彼世尊已住于、居于、成就了这些住处,故为“已住者”。具足十力者,即具足十种身力与十种智力。那十种力是——

黑沼象、恒河象、白象、铜黄象、香象、吉祥象、金象、布萨象、六牙象,此为十种。

(《中部注》1.148;《相应部注》2.2.22;《增支部注》3.10.21;《分别论注》760;《优陀那注》75;《佛种姓注》1.39;《小义释注》81;《无碍解道注》2.2.44)

如上所述,十种象族从最初的辈分起便具足十力功德,其中最上首的十头六牙象之力,即称为世尊身体的十力。而名为黑沼等的普通象有千亿之力,中等之人则有百亿之力,这也称为“那罗延坚固力”。

经中以“舍利弗,于此,如来如实了知处为处、非处为非处”等语所说(《中部》1.148;《增支部》10.21;《分别论》760;《无碍解道》2.44),即:处非处智力、业异熟智力、一切处行道智力、多界种种界世间智力、众生种种意乐智力、根上下智力、禅那解脱等至杂染清净出起智力、宿住随念智力、天眼智力、漏尽智力——这十种智力,名为世尊的十力。具足十无学支者,即具足与阿罗汉果相应的、经中所说的十种无学法:“无学正见……乃至……无学正定、无学正智、无学正解脱”(《长部》3.348, 360)。这里,正见是以见义而说,也以知义而说为正智;其余与果心相应的一切触等诸法则说为正解脱,应如此理解。

频毗娑罗相会事注释终了。

舍利弗与目犍连出家事注释

6060. 舍利女婆罗门之子即舍利弗。目犍连女婆罗门之子即目犍连。“遮面游方者”,是指以白布遮掩羞处而游行的游方者,由此显示“此人非裸形游方者”。“已知”的解释是:已知。“道”的解释是:已达之道。由此,在“已知”一词中,“知”字是智的同义词;“道”是因词性转换而说为道。“近”字有接近之义,也应与“道”字关联。这是说:所谓“追随在后”,即此道既是求道者已知、已达的智慧,也是他们已到达、已行的道路,所以“我为何不追随呢?”“已知涅槃”是指由推理、比量而知的涅槃。“道”解释为“那道”,意为:为了亲见那由比量所知之法而寻求。

为了说明“灭尽”与“灭尽之因”以省略的方式合称为“灭”,故说“或者”等。“令证得”是结语。

“从此以后”的意思是:从我证得预流果之后,虽然其余的三道于我尚未生起,但尽管如此,这正是我所寻求的涅槃法。

62-3“以彼为所缘”:即以涅槃为所缘的预流果解脱。“那些尊者”:指那些带着随众的两群比丘,他们于听受世尊教法的当下便证得阿罗汉果;然而上首弟子们由于自身智行之广大,于数日后方证。因此说“如是”等。就嫉妒行为的业性而言,说“即于受用义”。

舍利弗与摩嘎剌那出家事之解释已毕。

依止师义务事之解释

64‘小过与大过’:小的过失与大的过失。‘起立钵’:‘起立’在这里指为乞食而行,如说‘起立时不应放逸’等(《法句经》168)中所说。为起立而持的钵,即称起立钵,因此说‘乞食行持之钵’。问:‘这种称呼有何过失?’答:‘因为在此……’等。人们就在这起立钵中进食,于是对起立钵产生了‘残食’的想法,所以仅凭‘起立’一词,便会让人联想到残食性。也有人说:‘起立一词与残食同义。’此外,‘起立’也可作为‘起立后’的语尾变化,故说‘起立后’。‘受持和尚’:指以心受持和尚的身份,或以请求的话语获得他的许可。

65‘依止’:依止性,即依止师长而行事的状态,意思是恭敬。‘具依止’:与依止俱,意为尊他人为长上,依其教诫而行。因此说‘确立长上之身份’。‘善哉’:善好、美妙。‘轻’:不重,即易护持之意。‘适宜’:与方便相应,如此修行便是度脱的方便。‘适当’:指这是如法之行。‘以令人净信’:以能生净信的身业、语业去完成。‘以身’:为表明此义,示以手印等,以身表示。‘善哉’也是应允之词:当和尚说‘善哉’等时,共住弟子便回应‘善哉’作为应允,因此说‘以身表示’等,这是其意趣所在。‘仅以请求与给予’:最初仅以共住弟子的请求,随后和尚以‘善哉’等语给予许可。

66‘他的’:指共住弟子的。‘两件衣’:上衣与僧伽帝。‘从此开始’:从‘若和尚正在说话时’中的‘不’字开始,由此显示‘不太远’等以‘不’字遮止的诸条,并无犯戒。‘一切处皆恶作’:除灾厄、疯狂、心乱、受痛等情况外,即使是不知制戒而说话者,或患病者,也仍是恶作。因为在灾厄时,偶尔交谈是允许的。其他以‘不’字遮止的类似情况也是如此,但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患病者也不得免除。律典中说‘或触摸下方的椅子’等,这是为了避免碰撞原先放在那里的钵等而说的;但若以眼观察,知道没有他物,也可以放置。‘近于犯戒’:指即将犯戒。

‘村中’指村内那样的棚舍等场所。‘屋内’指房屋内部。‘在回处’指座堂中。‘洗净之沙’指用水洗过、无尘、清净的沙。‘无烟’指燃火浴室中没有燃烧的烟火。所谓燃火浴室,是位于多雪严寒之地,为预防由此引起的疾病等而令身体出汗的场所。据说在那里,由于黑暗隐蔽,众人一同进入,脱下衣物,为避火烤而以泥涂面,尽情令身出汗,随后用粉等搓洗沐浴。因此律典中说‘应揉合粉’等语。‘上视’指向上看之处,即上方部分。

‘应前往他处’:若居住于本法教时生起不喜,应从该处前往其他有善友等具足利益之处。‘不适宜之人’指有惭耻者或无惭耻者,这是针对不求师长增益而说的。然而,若师长无惭无愧、不听教诲,而此弟子有惭耻,与彼不相适宜,此时应舍离师长,与同有惭耻者共受饮食等。在此,不应以师长等身份作为定准。‘前往僧坊’指前往师长的精舍。‘非冢墓间’是特例:若欲离开近行界,不禀白师,不得前往。

依止师义务事之解释已毕。

同住弟子义务事之解释

6767. 在共住弟子义务的解说中,‘应摄受、应护持’等:若阿阇梨与依止师因不敬而不以法摄受、不以食摄受,即违义务,犯恶作。因此《波利》中也说:‘若欲令者,犯。’其余义理极易了知。

同住弟子义务事之解释已毕。

未正行义务等之解释

6868. 在“不依规则行事”等论述中,“不履行义务”指的是:明知“现在是履行义务的时候”之后,或因骄慢、懈怠等,或因对依止师等不敬,或因认为“不应作”而不知“不得不履行”,便不去做,即犯恶作。然而,若非故意、失念等原因而不履行,则依此无罪。因为一切义务都属于应学法,所以在此应依照应学法中所说的道理来理解一切决断。所谓“依家之爱”,即是慈爱。

“不知随喜或不随喜”的意思是:不知道“若我随喜,那些不履行者便有罪;若拒绝而不随喜,则无罪”这个道理。根据“他们之中若有一比丘具足义务……乃至……他们无犯”这句话,若有人说:“我将照看你们同住弟子或门徒中生病的人,并将做一切应做的教导与教诫等事”,而那些同住弟子等却说“你们少事吧”,或者不随喜这种义务,阿阇梨与依止师同样无犯。

未正行义务等之解释已毕。

罗达婆罗门事缘之解释

6969. 在罗达婆罗门事缘中,巴利语“uppaṇḍuppaṇḍukajāto”指全身呈现黄白色。为显示黄白色遍布全身的状态,故使用了重叠词。所谓“adhikāra”,即利益。所谓“katavedino”,即以回报来表明他人所施与的利益。授具足戒甘马语中应说的内容,将在最后说明。所谓“parimaṇḍalehi”,即圆满地。

71-7371-73.“制限违犯”即违犯学处。巴利语“piṇḍiyālopabhojana”,意即凭借小腿肚肉的力量而行,依循一口一口地乞食所得之食。“额外所得”即比丘乞食中获取的过量之食。僧食等的分配方式,将在《坐卧具犍度》中予以说明。“寺院”指连同草屋等在内、以围墙环绕的整座僧园。“半层殿”是指单层长堂。亦有说形如象背、状似大蜥蜴的长堂亦属此类。“重阁”即方形高耸的多层殿堂。“楼”指圆顶而无平顶、设有月台,不甚高耸的殿堂。“洞窟”即山洞。“陈尿”即牛尿。

罗达婆罗门事缘之解释已毕。

阿阇梨义务事之解释

7676.“如法被劝诫时”,即依照“应如此披覆”等学处而受到劝诫时。“加以指责”,即以“披覆下衣等有何过失?若这算过失,圆整披覆等也当算过失”等方式加以折难。“即是邪见处”:所谓“见”,即是邪见;此处是苦恼生起之处,故为“邪见处”。“我将依止具寿”,即我将依止具寿而住的意思。

阿阇梨义务事之解释已毕。

驱逐与许容事之解释

8080.应当联系上下文来理解:依据前文所阐明的特征,依止同住者不由此特征而构成犯戒。然而,有些抄本在此处删去了“不”字,写作“依止同住者依该特征应被视为有罪”,这属于抄写时的疏忽。何以故?如果据此特征便被认定为有罪,那么尚未解除依止者与已解除依止者,都将依所述的特征而犯戒。不仅如此,若果如此,便会与紧随其后的“同住弟子只要依止于阿阇梨而住,就应履行对阿阇梨的一切义务”这句话产生矛盾。在《清净道论》中也如此说——

依止阿阇梨、诵习阿阇梨、依止同住者、诵习同住者以及同阿阇梨者,只要依止与诵习的关系尚未断绝,便应予以照顾。

已说。因此,依前所说之理,将此处脱落的“不”字补回,其义应理解为:如同对同住弟子所说明的特征,依止同住者不构成犯戒。

驱逐与许容事之解释已毕。

依止止息事之解释

83在“依止寂止”的讨论中,“若比丘与某比丘有共同受用、共同资具,则应于其处求取依止”——此言将求取依止限定于有惭耻者之间,因为对无惭者已予禁止。在此,“资具”一词摄取了共同羯磨等共住关系,因为对资具的受用已由“共同受用”一词所摄;由此也显示,不应与无惭者共行受用与共住。“无有回避”,是指对犯戒没有回避。“如此之处”,即曾于其处求取依止,且与之有共同受用、共同资具者。“如所说”,是指所说的“我将速回”,这是它的含义。“四五日”,这仅是举例说明。若在一两日内同类情况即已显现,则应按所知的日数计算。若乃至四五日仍未显现,则应待所等日数过后方可。然而,以“我是在观察是否同类”为由而行——这是不允许的。

「年幼者在听」——此处,即便未曾亲闻,若心存「他因某种障缘而延迟,终将到来」之想,亦可取得回避。因此说:「若传话言『我将住于此处』,则不得回避」。

「纵然一日亦不得回避」——此语是针对出行时懈怠无力者而言。若为精进有力者,纵使因整理住所等事耽搁数日,亦无过失。

「应住于彼处」:即应于那同分之住处取得依止而住。「应住于彼寺……乃至……可住于彼处」——此言依止之舍断,唯在和尚摄受时方得成立。若和尚因嗔恚或不顾僧团等故而不予摄受,则于他处所取的依止便不会舍断,此即所示之义。

于「依止导师而废止」一节中,所论「某位导师」等理趣,同样应引申运用于和尚离去等情形——彼处所明之理,于此亦当援引,依其适宜而配合。

「超越两掷石距,住于另一寺院」是指:在近行界之外的另一寺院中,从弟子们的住处超越两掷石距而住。由此显示:即使在外近行界,若住于距离弟子等住处两掷石距以内的邻近处所,依止并不废止;然而在内近行界中,若超越两掷石距而住,依止即告废止。

依止关系止息事之解释已毕。

关于应授具足戒的五种人论的注释

84八十四、在和尚与阿阇梨特相的论说中,「不应令沙弥侍奉」意为不应作为和尚而度其出家。「无学者的此」:无学者,即世间与出世间的戒蕴。

「持边见者」,即执取常见与断见二分的人。「后二支」是指「少闻」与「劣慧」这二支。「后三支」是指「不能如法消除已生起的追悔」、「不知罪」、「不知出罪」这三支。因为不能依圣典和注疏中之理,即法,来消除追悔,这种无能便是不善巧,因此这同样被称为罪的一支。

殊胜的最上行持名为「上行」,也就是行与止行的戒。依此而制定的学,名为「上行学」,即犍度所摄的学处。学处也因希求于其中圆满者须以受持等方式来修学,故称为「学」。作为道梵行之起始、作为其因的学,称为「初梵行学」,即两部毗奈耶所摄的学处。因此在《清净道论》中亦说:「两部毗奈耶所摄学处为初梵行,犍度所摄行与止行为上行学。」因此,所谓「在有学的制定中」,此处因应修学而被称为有学,因世尊所制定而称为制定。应知,一切两部毗奈耶所摄的学处制定,即称为「有学制定」。「名色分别」,在此处,依善三法中所说的生、地、人、相应、所依、所缘、业、门、相、味等种种差别,分别了知受蕴等四种含摄涅槃的名,以及大种与所造色,这种了知的慧,以及显示此慧的论,名为名色分别。由此显示应精通阿毗达摩之义。「令学」,即令受持。

关于应授具足戒的五种人论的注释终了。

外道前事因缘之解释

86八十六、在外道别住论中,说到「邪命外道等」:邪命外道是指持无作用论者,而持作用论的尼干陀以及其他裸形外道,则摄于「裸形行者」一词中。外道别住完全只为裸形者而制定。为了显示这是针对那些以此裸形相来到比丘们面前的人,而非隐蔽而来的人,故说「若彼亦」等。其中,「彼亦」即指邪命外道。

所谓“微末利养具足”,即对微少的可施物亦不施与。“依色活命者”,即依凭自身色相而生活者。“妓女行处”,即多有妓女往来活动之处。此理于一切处皆同。“青春已过者”,即未出嫁而已至老年,亦即老处女。“取之”,即取著、执取。

外道前事因缘之解释已毕。

五病事因缘之解释

88-9【第八十八至八十九条·五种疾病等事】律文中“我无病,我将还俗”,意为:我,那个无病者,将还俗。“指甲背大小”,所指为小指的指甲背。由于律中说“在隐蔽处,处于未增长阶段、大小不超过指甲背者,方为开许”,因此在非隐蔽处,即使同样大小亦不开许;在隐蔽处,若处于增长阶段者亦不开许——此义已明。然而,若有人计执:“在显露处,小于指甲背大小且未增长者亦为开许”,为遮除此执,故说“但在口部……”等语。

“如枣核大小”,即如酸枣核之大小。“即使处于未增长阶段者亦不开许”——此处“即”字表明:比枣核更小的疮肿亦不开许。因此律文说“令其生皮”,意为:使现有的皮肤覆盖其上。另有一读作“使皮合拢”,意为:使皮肤重新生长合拢。疮肿等病症平息之后,若疮肿处仅留有变色的皮肤,此则为开许。

“如红莲白莲花瓣之色”,即红莲花与白莲花花瓣的色泽。“依癞病所说的方式”,显示在隐蔽处未增长者为开许,其余一切处皆不开许的所说之方式。“消耗性疾病”,即痨病。“夜叉所击之病”,指一种病:有夜叉不时降临,将患者摔倒在地,使其手、口等肢体在地面摩擦。

五病事之解释已毕。

王臣因缘之解释

90【第九十条】“我并非国王的仆人”——“前去请假”,此语是针对国王亲自赐予的职位而言。若是由大臣等王事任命者所安置,或是大臣等人的仆从,则向该大臣等人请假亦为应许。

王臣因缘之解释已毕。

盗贼事之解释

91【第九十一条】“因此”——世尊自身乃是法主,故以“来,比丘”的方式度为盎掘摩罗出家;而为诸比丘制定学处时,则如此说——这便是此处的意趣。“如此了知”,即了知“持戒者已生”。

92【第九十二条】“停止”——退避。“折断”——折断脚镣之缚。“斩断”——斩断铁链。“解开”——解开绳索之捆绑。“打开”——打开村落封锁等处之村门等。“未曾察觉之人”——负责看守男子的守卫未能察觉之时。

9595. “依前述方式”——即依前文所说“被鞭打、受到惩处”的方式。

盗贼事之解释已毕。

负债者事之解释

9696. “逃跑者”——知悉债主将至,因恐惧而逃走之人。“颈项”——知其为负债者,却出于轻慢而令其出家成为比丘,使其得以脱免债务。“一半又一半”——即一点点地。“应当给予”——不论负债者是否接受财物,施与时皆应满怀热忱。此处亦表明:其余比丘应劝勉他“莫放弃责任”,并与他结伴同行。若他放弃了责任,则应令他以货物价值作赔偿。

关于负债者事例的注释完毕。

关于奴仆事例的注释

97「赋予奴婢身份而后被买下」:此言旨在说明,为了解除奴婢身份而被买下的人,其购买本身即是获得自由。这类人虽以钱财购得,实则并非奴婢。「依各地习俗」:即是依各个地方通过烧毁奴籍文书等方式解除奴籍的惯例。在灌顶等仪式中,一切束缚皆得解除,因此称为「普遍通行之法」。

自行登记奴籍者不得出家:那些自由女性,为了保护自己,声称「我们也愿作宫廷侍女」,自行将名字写入国王的奴籍名册;她们的儿子也成为王室奴婢,因此不得为她们剃度出家。「未经诸主人同意者不得出家」:凡有多位主人的,哪怕其中一位未曾同意,也不得为其出家。

「令其获得自由后方可出家」:若某寺院已接受此人为净人,则应向该寺院的僧团告知,通过繁荣羯磨交付财物,使其获得自由后,再为其出家。「如同将酪浆浇于头顶者」:在某些地方,为人解除奴籍时,会将酪浆浇灌头顶,据说这样便成为自由人;这里的意思也一样,以净人之名施与财物即属此类。即便如此施与,在僧团看来此人仍是净人奴婢,因此说「不得出家」。凡是称为「暂时性」的,不论是限定时间后给予,还是将来想收回而给予,一切皆应视为暂时性给予。所谓「无主奴婢」,是指其主人族中亲属皆已亡故、无任何继承者的人;这类人应由同种姓者、同村居民或有权力者使其获得自由后方可出家。神庙奴婢也属奴婢。这类人在某些地方属于王室奴婢,在某些地方属于寺院奴婢,因此不得为其出家。如果已经为奴婢剃度出家,之后见到其主人前来,为作遮掩而将其带走的人,依次第应处以不与取罪;若是奴婢自行逃走的,则无罪。

关于奴仆事例的注释完毕。

关于铁匠光头者事例等的注释

98在有关剃发羯磨问法等事项的论述中,“铁匠之子”——即因年少尚未束髻、剃除须发的铁匠男童,即此所指。“持秤之秃头者”——此处“持秤者”是指以手持秤称量赤铜、黄金等物的铁匠,因此铁匠被称为“持秤者”;他们当中一位剃光头的少年,便是此义。故说“五髻童子”。将一头发作五绺编成发髻,名为“五髻”;此人有此发髻,故名“五髻”。为其剃度时,未曾问过任何比丘便让他出家,因此世尊开许了剃发羯磨的求听。“属于界场范围”——若已结界,即指在该界场内;若未结界,则指在近行界场内,这是它的含义。此处世尊虽仅说“诸比丘,我开许僧团为剃发羯磨求听”,并未宣说不求听之罪,然注释中说“一切人皆已被我等告知……乃至……为其出家者亦无罪”,由此可知:若故意不询问而为人剃发者,应视为犯恶作罪。剃除须发亦属出家作沙门之相,因此有“此为令成沙门之举”等语。“仅持一髻者”——此处所说“一髻”,是指以少许头发束成的发髻;应知毛发极少仅成一髻者即得此名。然而即使只有一缕头发,未经问法亦不得剃除。

100“以左手”:这是针对以右手进食者而说的。

103-4关于解除依止者所应行之义务,在五项与六项之中,“彼两部巴帝摩卡……乃至……微细文句”,此中所有分别,凡已通晓《戒本注》者,即已了知。“知罪,知非罪”——此句并非就自己已知之处而说犯罪等事,不应那样理解。

铁匠之子事缘等释义已毕。

拉胡喇事缘之释义

105“如莲花雨”:犹如落于莲池中的雨,是欲淋湿者身上所降之水。据说,雨降之时,唯愿淋湿者方被淋湿,余人则不湿。说“请接受食物”后便离去的人,其实并不存在——净饭大王出于恭敬,以为世尊将在自国中自受用一切财富,故未邀请。然而世尊前往后,那家竟整夜筹备大布施,为以佛陀为首的僧团安排座席、布置场所、作庄严装饰,如此度过整夜。

“无任何人……乃至……未取钵”:世尊以为即将前往自己父亲的住所,故未取钵。“族城”:即亲族聚居之城。“托钵行仪”:即便在亲族村落中,亦依次第行乞的行仪。“托钵行”:以乞食而行,故称托钵行者,此处指刹帝利。

“站立”:起身立于他人门前,以等候应得之食。“不应放逸”:应拒绝由邀请等所得之精美饮食,而以托钵行乞的方式,于此不应放逸。“法”:舍弃不如法之求,依次第而行,应善行此托钵行法。“安乐而卧”:意为以四种威仪安乐而住。

第二偈中“不以恶行行之”,意为不应以游走于妓女等非行境的方式,将如前所述的法行于恶行。余者如前所说。“听闻此偈”,指的是世尊坐在住所中,于亲族集会时,就自己托钵乞食之事说出此偈,听闻这第二偈之后。

在《法护本生》等故事中,为了随顺情节而展示国王此后直至般涅槃的经历,便如此叙述。因此经中说“亲证预流果”等语。关于“前往吉祥室”,此处应理解为:若世尊当日前往却未能见到她,她将心碎而亡,故世尊才前往探视。

“就在那一天”,即世尊探视罗睺罗母的当天。然而《法句注疏》中说:“导师前往迦毘罗卫城,于第三天为为难陀剃度出家。”“散发”,指为戴王冠而在王子时代绑起的发髻被解开,据说人们以此行吉祥仪式。而《沙拉他迪巴尼》中说:“‘散发’,依家族礼仪,是指剃除头发。”“额带”,即绑在额头上的金带,如“某某王”之例。“入住新宫殿的吉祥礼”指家宅吉祥礼,“张伞的吉祥礼”指华盖吉祥礼。“国中美女”,她之所以得此称呼,是因具备他人所无的五种美等殊胜之美。“迅速”,即快速。“不情愿”,指内心不欢喜;但在言语上,当世尊说“难陀,你将出家”时,他出于恭敬无法拒绝,便回答“是”。世尊便以此善巧方便令其出家。

“梵天色相”:即与梵天相似的容貌。“彼之”:就是“他的”。“无力令其回转”:因为世尊曾有言“不要让他回去”,所以他无法令其回转。“七种圣财”是指:

信财、戒财,惭财与愧财;

闻财与施财,慧实为第七财。

以上所说为七种圣财。「于罗睺罗更甚」:意思是罗睺罗出家时,国王所生起的痛苦,比难陀出家时更为深重。「从此以后」:即从此所说悲痛生起之后的时日,因为阿那含已不再生起对亲属的爱恋与嗔恨之心。经文中「对儿子的爱」等语,是为了显示国王对儿子的爱之深切而说。对儿子的爱,是以与自身俱生的喜悦之力所生起的诸色法,震动全身而运行,故说「触及皮肤……乃至骨髓而住」。「比自身更为亲爱者」指世尊。「儿子」指罗睺罗。「以信受者」,意思是毫无疑惑地信受其言语者;若有疑惑,则构成犯戒。

罗睺罗事缘之释义已毕。

学处杖罚羯磨事缘之释义

106在沙弥学处等中,经中的「诸学处」即学之部分,或是增上戒学的成就方便。「生命」:于胜义而言即命根。对其杀害,即不令其依相续而存在,以刀等武器超越、制伏而令毁坏,是为杀生,即杀害生命之义。然而,就实质而言,它仅是对生命有生命想者,生起断绝命根的加行所引发的杀害思。因此,「离杀生」:因离之故,以离除去杀生等恶法,故称「离」;或曰依此而离,故说为「离」,依语法规则称为「离」,此即是受持之离。此理于其余诸条亦同。

「不与取」:取未给予之物,即偷盗思。「非梵行」:即非最胜行,是由道与道的修习所引发的淫欲思。「妄语」:即不实之事,其言说乃明知不实而作如实告知之思,是名妄语。由饼粉等制成的谷酒,以及花酒等种类的果酒,合为谷酒果酒。此即令醉者为酒,以放逸之因故为放逸处,依何思而饮之,即以此立名。

从日出至正午,这是圣者的进食时间,其余时间则是非时。就应受用的意义而言,这里一切时限药都称为食;它的吞咽,此处以省略后词的方式意指为‘食’。非时进食、非时吞咽,名为非时食;或者说,在非时对时限药的吞咽,也应理解为非时食。从实质上讲,它是指非时吞咽时限药的思。

因为与教法不相应,所以违逆的、反于教法的观看,称为非法观看;它是对舞蹈、歌唱等的观看与听闻,以及轮战、赌博等一切游戏的名称。这里所说的‘观看’,因为前五识各自对境的照了性,都可以用‘观看’一词来统摄,所以‘听闻’也被包含在内。以‘舞蹈、歌唱、演奏’等词,此处自己进行舞蹈、歌唱等也应视为被含摄。

‘花鬘’是指编结成或未编结,乃至仅以线等制成,为了装饰而佩戴的物品,就称为花鬘。‘香’是指除了涂香粉末等涂抹物以外的任何香类。‘涂香’是指研磨后用来美化皮肤的颜色以及香类。‘持’即佩戴。‘饰’即于不足之处加以填补(令其庄严)。因香而受用、因皮肤美化而受用,名为‘庄严’。或者,持、饰等应与花鬘等依次配对。他们持用(这些)的处所与原因,即是违越之思。

“高”,是与“高”同义的语助词。所谓“高床座”,即指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等。“大床座”,是以不合规的敷具铺设,并有红色帐幕的床座。在此中,床与座由“高床座、大床座”之称而摄,省略了后分(即“床座”二字被省略)。“接受金银”者,此中以“银”一词,摄取了木制摩沙迦等一切钱币,乃至珍珠、摩尼等,以及谷、田地等,亦应知为所摄。以“接受”一词,则摄取了使人接受、使用等行为。“灭摈事”,因为是波罗夷的处所,故为灭摈之相的原因。

107107. 经中所谓“令一切僧园成遮止”,意思是在一切僧园中,作出禁止入内的遮止。“僧园应作遮止”,意即僧园应被遮止,或指应于僧园内作遮止。因此,以“于彼处作遮止”的方式,依处格而说。“食物之遮止”等,也遵循同样的道理。“或于彼处住”,此句说明了沙弥依戒腊所获得,或属于他自己的固定住处,以此住处义而说“住”。“或于彼处往返”,指的是亲教师与依止师的住处。因此说“自己”等。“自己”,是指自己、亲教师或依止师。“杖”者,以此调伏,故名为杖;而应被施行者,是为业;即杖罚羯磨,指的是遮止等处置。“或令入水”,即是将彼沉入莲池等水中。

学处杖罚羯磨事缘之释义已毕。

未请问而遮止事等说之释义

108“对共住弟子与近住弟子”,这是针对达上者而言。因为若其亲教师与阿阇梨不如法行事,而不加以惩处,即使在他们之中,其他人也应执行遮止等惩治羯磨。“摄受”,是说“我将破坏他众而后摄受”,通过布施等四摄事,以诱引的方式而作摄受。无论彼众是否被破坏,在作摄受的加行之际,便已有了罪过。“不许破而摄取”,意即既不许可破坏他众,也不许可摄取。然而,“许说其过患”,是出于对教法的尊重,或对他人悲悯,而开许这样说,并非以贪求徒众之心。

“住处的取得亦告消失”一句,以此显示雨安居的中断。即使是已受具足戒者,若犯波罗夷,或因皈依等而失去沙弥身份,其住处的取得亦随之消失,且不得僧团利养,当知此义。“于前分再受皈依”者,是说与受持皈依同日,入前分雨安居。“于后分入雨安居者”者,此仅显明雨安居者利养的领取。在此之前或之后,若沙弥于前分入安居且戒未破,则雨安居者及衣月期间僧团所得之时衣,彼皆应得。“若于后分受持”者,显示于后分入雨安居及安居中断的情况。彼于时衣无份。故说“告白之后应给利养”。

然而,对于雨安居者利养,若属住处拥有者的施主们,为守护住处,而称“于后分入安居并履行义务,即便住于自己住处者,亦应给与雨安居者利养”,即使未行告知,也理应给与。至于《心义灯》中所说“于后分得雨安居者利养,是因于后分再次入雨安居故得此利”,此若契合雨安居者施主之意趣而说,则属得当;若就僧团所有、时衣而言,则不合理,当如此了知。

“非不知”者,谓不知其是“酒”而饮者,不犯杀生、离杀生等一切戒的违犯,亦不犯皈依的违犯,但仍有不善业,且构成离饮酒戒的违犯,如同持花鬘等,当如此理解。“其余”者,指离非时食等戒。若故意违犯这些戒,则所违犯的戒即破,然于其余不犯的戒,并不构成驱摈的条件。故于“他们破时”一语中的“破”,即就此义而言。

“应令告罪”的意思是:当比丘在僧团中依照“尊者,我犯了罪过……”等方式令其告白后,应授予皈依与戒,因为他们已是犯波罗夷者。因此才说“应以形相灭摈驱摈”。此处所说的驱摈正是指这种灭摈,因为杀生等构成形相灭摈因缘的行为,与说恶语等一同导致堕落,所以才这样说。

难道刺沙弥不也是邪见者吗?而且前文已经说过,对他应施行杖罚羯磨灭摈。可是这里却说对邪见者施行形相灭摈,这两者有什么差别呢?为了回应这一质难,而说“持常见或断见中任何一者”。此处意趣如下:如果有人坚执外道所安立的任何常见或断见——例如认为“我或主宰是常、恒”等,或者认为“我将断灭、坏灭”等——而加以宣说,对他而言,此见便构成波罗夷处。他应当以形相灭摈予以驱摈。但如果他没有执持这类见解,仍旧属于教内,只是对佛语的意趣作了颠倒的理解,在比丘们劝诫后仍未舍弃而继续宣说,那么对他而言,此见不构成波罗夷,他应被以刺灭摈驱摈。

未请问而遮止事等说的注释终了。

般哒咖事说的注释

109在黄门这件事中,染着者、嫉妒者、半月者这三种虽然也具备男性身相等,是无因结生者,但由于其烦恼缠缚的力量极为强盛,在表现上与无性黄门相似,因此被称作“黄门”。在他们当中,染着者与嫉妒者二人的烦恼缠缚,可以借由如理作意等方式予以超越而制止,因此说可以让他们出家。然而,半月者在黑月的那半个月里,如同发狂一般的烦恼热恼不可抑制地生起,只有达到超越之后才会止息。因此说在这半个月中不应令其出家。为了显示这种区别,而说“凡对他人”等语句。其中,“染着者”是指:口中染着的人,通过自己放出不净物而令热恼平息。“当嫉妒生起时”是指:由于嫉妒而生起自己想要服侍他人的贪欲时,通过放出不净物而令热恼平息。

由于经中说“种子已除去”,因此,当种子仍然存在而仅除去外相时,并不成为黄门。若比丘并非因病缘而除去它,则只构成粗罪,而不成就黄门性。然而,当种子被除去后,其男根亦不能因贪欲而运作,男性特征消失,胡须等男性外相消失,具足戒亦失坏。其烦恼炽盛,如同非男黄门一般,难以抑制而违犯戒条。因此,对于这样的人,即使已得具足戒,也应当驱摈。若如此,为何在取种子之时不制定波罗夷?对此,一部分人说:“这已由世尊制定,因为世尊说过:‘诸比丘,不得允许未受具足戒的黄门受具足戒,已受具足戒者应驱摈。’”另一部分人则说:“因为取种子的那一刹那并不成为黄门,故于彼刹那不制定波罗夷。然而,由于该比丘在种子被取之后,会以后文所说的方式陷入黄门性,成为非有性者,不再是具足戒所依之基,由此他的具足戒便消失。因此,从他达到黄门性之时开始,便与生来的非男黄门属于同类,说‘已具足戒者应驱摈’指的正是这种不能者,而非在此之前。此人虽是有因结生者,但由于有性的灭尽而类似于无因结生者,所以道果亦不生起。”另有人说:“这是针对出家前便通过方法到达黄门性者而说‘已具足戒者应驱摈’;若已受具足戒后才通过方法变成黄门,其具足戒并不消失。”此说不合道理。应当审慎抉择:凡在出家前因某种方便而成为不能者的,后来也会因同样方便而成为不能者。

“非有性者”:即没有女性等性别特征的人。“出家不被禁止”:这里以“出家”一词也含摄了具足戒。因此说“凡于此中出家被禁止”等语。“在那半月中出家被禁止”:然而,在此处,即使在非黄门的半月,也只得个出家身份而已,具足戒在那时并不被许可;而当黄门半月到来时,应知要以驱摈的形式将其逐出。

黄门事注释终了。

贼住者事注释

110一百一十、在贼住者事中,「家族者」:生于家族,或在彼处被知、被识、著名,或他们知道彼,此为亲族之名。此处仅以盗取相也是共住,故说「三种贼住者」。「不如长幼礼敬」:不接受比丘们或沙弥们的礼敬。

“如长幼礼敬”:指通过自己妄语所示的戒腊顺序接受比丘们的礼敬。然而,年少沙弥接受年长沙弥们的礼敬,年少比丘接受年长者的礼敬,即使接受礼敬,也不成为共住窃取者。“在此义中”:指共住义、所作义中。

“比丘戒腊”一语,是依共住窃取者之义而说的。然而,若是自行出家后计算沙弥戒腊者,也属于两义窃取者。不仅男子如此,女子在比丘尼众中这样行持,同样成为共住窃取者。初犯者在此处亦不得免——因为初犯者是对已受具足戒者所制的罪而说,所以在此处初犯者也不得免除。

“王……乃至……恐惧”:此处“恐惧”一词应分别与每一项连结。“乃至彼心清净”:指没有了“我将以此出家相欺骗比丘众,与他们共住”这样的不净心,因此称为净心。若以不净心而仅仅取得出家相,之后无论是否与比丘众共住,都成为相窃取者。之后若共住,则是以不能者的身份共住。因此应知,两义窃取者也含摄在相窃取者之中。然而,如果有人因畏惧国王等而以净心取得出家相游方,其后生起“我将计算比丘戒腊而过活”的不净心,那么,仅仅因为生起这样的心念,由于最初是以净心取得出家相的缘故,他并不成为共住窃取者。但是,如果他前往比丘众中,做出计算沙弥戒腊等行为,则应知他成为共住窃取者或两义窃取者。至于后文中与“放下重担”同时所说的“此人也是共住窃取者”,那是就与比丘众相遇时,以接受共住的方式放下重担而言的。因此说“不接受共住,乃至……”。应知其中的关联:他起初并不被称为共住窃取者。另外,在此处,即使没有盗贼等恐惧,以游戏的心态取得出家相,在比丘众前表现出出家者的姿态,但不接受礼拜等,或者以“出家相于我是否庄严”等净心而取得出家相者,也应知道他不成为共住窃取者。

“一切外道之食”,是指为一切外道共同制定的食物。此处提到“一切共通之食”,是因为如果仅就比丘专属的定额食物而言,共住也可能成立。然而,若不接受共住,即便在无比丘的寺院等处受用寺院食物等,也不成为共住窃取者。“以从事劳作”,指从事耕作等劳务。“携取钵与衣”,指以比丘出家相的身形穿戴受持。

“凡如此出家者,名为共住窃取者”——这仅是举例说明。然而,即使不知道“共住窃取者”这一名称,只要知道“这样做是不应当的”,或知道“这样做的人不称为沙门”,或知道“如果我禀告,他们就会把我赶走”,或知道“不论以什么方式,出家对我都不成立”,他就成为共住窃取者。但若有人最初抱着“出家已经这样为我所受持”的想法,仅仅因为羞于向他人透露自己中途改成白衣居家服饰等变故而不说,此人并不成为共住窃取者。“仅在未达上之时”——这里用限定语说明:在达上的时候,即使知道共住窃取者的特征,即使为了欺骗也不禀告,此人并不成为共住窃取者。因为他以清净心取得出家相,所以不是出家相窃取者;因为已经获得达上,只是受用了与其相应的共住,所以也不是共住窃取者。然而,未达上者由于取得了应受共住者的出家相,便成为出家相窃取者;仅仅以接受共住这一行为,便成为共住窃取者。

“住于自身出家相中”:指处于具有出家相的状态。“不成共住窃取者”:因为比丘众所授予的出家相未被舍弃,所以不成为出家相窃取者;因为对比丘的认同未被舍弃,所以不成为共住窃取者。至于母本注疏中所说的理由——“因受用了与出家相相应的共住,故不成共住窃取者”,也是依据这同一理由而说的。否则,沙弥在计算比丘戒腊等事上,也同样受用了与出家相相应的共住,那么比丘众授予的出家相既然是两者共有的,共住窃取的性质理应也不成立。就如此处所说的比丘那样,沙弥也应知道:犯波罗夷者,由于他对沙弥的认同尚未被舍弃,所以不成为共住窃取者。“庄严……接受”:指放下受持袈裟的重担,接受了在家人之状态。

“任何年长出家者”这一说法,是就沙弥而言的。“在大篮等处”:指放置在由藤条等制成的门户处的特定食器,以此说明在寺院中不与比丘等共同计算戒腊等事。

共住窃取者事之注释终了。

投奔外道者事之注释

在有关投奔外道等的论述中,“仅取其出家相”是指:并非出于审察等意图,而仅是带着“我将成为外道”的决定,以身体穿戴其标志而已。“自行”是指:不前往外道的处所,自我在僧院内就穿著草衣等。“我将成为阿耆婆……乃至……前往”是指:前往阿耆婆的处所,依其出家仪轨,以“我将成为阿耆婆”的心前往。对于他趋向外道身份这一事,虽然决意已经存在,但因其内心筹谋“前往后再成为”,所以在每一步行进中,只说为恶作。“恶作”:虽在巴帝摩卡中未予明说,但依前面在淫行等事中所说的前方便恶作之理而类推宣说。由此可知,以决意接受标志时,即犯波罗夷;此前的方便业,应说为偷兰遮;若在偷兰遮的刹那退转,则令其忏悔该罪即得解脱,应如此了知。如同此处所说,在破僧、出佛身血等事中,比丘的方便业等所涉及的恶作、偷兰遮、波罗夷的解脱界限,亦应如此了知。在此,因这违背了教法,所以即便是初犯者也不说为无罪。再者,这些及其他诸事,是为了显示(某些人)不具有出家资格,并非在波罗夷篇中另立学处来分别显示波罗夷等,而是统摄在“不堪能者”中一并说明,应如此了知。

“获得彼见解”,这是针对执取外道外观中最殊胜者而说的。对于那些外道,即使接受了常见等邪见,但若未采纳其标志,则不成为投奔外道者;即使未接受那种见解,但若心想“这些人的行仪确实殊妙”而采纳其标志,则必定成为投奔外道者。“因无见解”是指:在比丘身份中,因不存在趋向外道身份的见解;由此也显示,在危难时穿着草衣等的人,如同裸体外道一般,是无罪的。

“由具足戒比丘所说”——此处当知:破僧亦由具足戒比丘所说;而杀母等,即使未具足戒者所说亦然。

投奔外道者事之注释终了。

畜生事之注释

111“水中游行、以蛙为食、龙之身体”应联系起来理解。“因恐惧其叫声”意为:比丘见到龙的身体,因害怕它发出叫声。为显示龙身不在猿猴的昏沉等中生起,故说“已释放”等语,以说明其生起之界限。

畜生事之注释终了。

杀母等事之注释

112“堕胎”即是清除。由于从畜生等非人趣转入人趣,慈爱等仅对人类之子息生起时,也是锐利明净的,如同出世间功德一般,故说“成为女人之生母”。正如唯有在人类中生起的善心是锐利明净的,不善心生起亦然,故说“自己亦属人类”等。“无间”:此处死亡无间,于地狱结生的果报即名无间;因为它是作为无间之果报而生起,故称无间。“妓女之子”仅为特例:与有夫之妇通奸所生之子,不知其生父而杀之,亦成杀父者。

114「其余」是指阿那含等。此处应说之义,已于人身波罗夷中说明。

115「此破僧者」是针对清净比丘而说的。若先前已犯波罗夷,或因衣等过失而坏失具足戒者,即使破坏僧团,也不犯无间罪;然而僧团确实已被破坏,而其出家并未被禁止——应如此了知。

「以恶心」即以「以杀害之心」阐明已说之义。「使血流出」:由于如来之身不可破坏,虽敌人亦不能强行割破皮肤等使血向外流出;然而以武器等击打,血液便从本位移出、激荡而积聚一处,仅凭这些击打,施击者便称为「使血流出者」,如提婆达多。破坏塔庙、菩提树或佛像等,则不构成无间业,但属与无间业相似的极重罪。然而,若砍除吸取菩提树养分的枝条,以及损害藏有舍利的塔庙的枝条,则惟有功德。

弑母者等事注释完毕。

两性人事缘论释

116“两性人”——一类具有女根,另一类具有男根。因为《双论》中已否定一人同时具有两种性别。第二性征则由与业相应的不善心生起,并无性别实体。即使对于普通男女,业才是性征与性相的起因,而非性别实体;因为性别实体作为某种缘的所缘,在《发趣论》中并未提及。注疏中说‘依女根而有女相’等,指出根为性征生起之因,只是为了表明:唯有具足性别实体者,才有性征的运作。而此处则说明:以不善业之力,即使无根,性征亦可生起。对于这两类两性人,当其于女性生起贪欲时,男性性征便显现,女性性征则隐没;当其于男性生起贪欲时,女性性征便显现,男性性征则隐没。此处‘考察次第’,是为阐明《古伦提》注中所谓‘结生刹那即显现男女性相’之说不当,而进行的义理考察次第。因为《法集论注》中说:‘女相等乃依女根而运作生起’等语。结语为:此人不得出家。若明知某人为被禁止者、不堪能者,或明知某人为堪能者,仍为其剃度或授具足戒,犯恶作。若不知者,一切情况均无罪——应当如此了知。

两性人事缘论释已毕。

无亲教师等事缘论释

117关于无亲教师等事项,“戒条未制定”——此语是针对“诸比丘,无亲教师者不应授具足戒”这一正在此处制定的戒条而说的。“然而羯磨不被破坏”——此语是说:即使没有亲教师,若在甘马语中称念“某某为亲教师”,无论该亲教师已命终、已还俗,或是其他任何不在场者,只要甘马语中念出了亲教师的名字,羯磨便不被破坏。若不称念亲教师,则成“不触及当事人”所说的羯磨失效。正因如此,巴利原文中说“无亲教师”。注疏中亦解释其义:并非“未称念亲教师”,而是“完全未令人执持亲教师,彻底缺乏亲教师”。巴利原文“由僧团作为亲教师”——意为:在甘马语中称念僧团本身为亲教师,即“此某某为向僧团求具足戒者,某某向僧团请求具足戒,以僧团为亲教师”。同样,“由众数作为亲教师”——此处亦应解作“此某某为向众数求具足戒者”等。如此说来,羯磨亦不被破坏,因为所说的仅是恶作。否则便应说“此人未得具足戒”。因此说“由僧团”等语。其中,若以黄门等为亲教师作羯磨,若除去黄门等而五人组等众数仍满足,羯磨不被破坏;否则即被破坏——应当如此了知。

无亲教师等事缘论释已毕。

无钵衣等事缘论释

118在无钵衣等事项中,即使钵衣不具足,由于甘马语中宣说了“具足钵衣者”,故不说羯磨破坏,只说恶作。否则,若遗漏此句不宣说,羯磨即被破坏。然而有人言:“如同最初依开许甘马语得具足戒者,现在即使不以‘具足钵衣者’之语作甘马语而授具足戒,也是善具足戒。”此说不合理。因为自开许之时起,若不触及此句即成宣说遗漏之失,如同遗漏“某某向僧团请求具足戒”一句一样。因为该句也是后来才开许的;若不以“尊者,我向僧团请求具足戒”等语请求,而为其授具足戒者,若在说了“此某某向僧团请求具足戒”之后才作甘马语,羯磨即为善作;若不如此,则成失效。因为自最后开许的甘马语之后,任何一句都不可省略,省略宣说即成过失。或者有其他比丘愿意给予——此为连接。

「未被触取的施食」——即比丘们所得施食中,未被取走最上份的施食。「与沙弥份额相等」——此处,虽然给予财物份额时与沙弥完全等同,因而并无单独称为「沙弥份额」之物;但为了显示这些黄叶者因其出家仅与钵、衣的准备相关联,与沙弥相似,故如此说,应如此了知。而且,此份额只给予那些确定将在近期出家者。正因如此,才说「直至钵被煮熟」等语。「财物份额」——是指给予寺院的僧团食,以及在寺院中所产生之物,并非施主在其家中布施之物。正因如此,签食等被排除,因为施主会心生后悔。以「药品」等语,则显示此处不存在在家人制作药品等之过失。

无钵等事缘论注释已毕。

断手等事缘论注释

119119. 在断手等情形中,「于耳根处」——是指整个耳朵被切断。「于耳壳」——即耳轮。而「于耳有穿孔者」——是指下方为佩戴耳环等所穿的孔,因为那里可以愈合。「于羊足处」——即羊足状的鼻骨末端,因为从那里往上不再截断。「能够接合」——是指能恢复为不丑陋的形状,若变得丑陋,则会导致对僧众的毁损。

「驼背身」——即弯曲的身体。「梵天直身」——即身体四肢如同梵天般正直,世尊正是具足如此直身者。

「圆团」:指周身圆形的身体,以此显示只有这类侏儒才不适用。

「堆堆头」:为了显示多处有肉团状,故用重复词。因此说「如多罗果穗团状」,多罗果的花穗即称为团。「渐细头」:即如塔顶般逐渐变细的头。「管头」:即自始至终粗细均匀如粗竹节的头,称为管头。「壳头」:即如象头般分成两半的头。「耳毛」等解释为「由小虫……」等。针对如猴额头般毛发竖立的情形,说「以头毛……」等。

「猴面」:即因额头毛而眉棱不分者。「以眼轮」:指黑眼珠。「斜视」:即侧目而视者。「水影」:指观者在水中的倒影,有人说为水泡。「眼影」:指对面站立者的影子,也有人说是眼窝。「过黄眼」:即猫眼。「蜜黄」:指蜜色的黄眼。「无睫毛眼」:此处「睫毛」一词通指眼睑毛,因无彼故为无睫毛眼。「以眼烂」:即眼睑边缘溃烂的疾患。

塌鼻——即鼻梁不隆耸者。飞蝗蛙——即巨口蛙。裂口——即嘴角开裂,或始终张口者。歪口——即下颚骨偏斜向一侧者。断唇——即上下唇任一处,天生或后天为刀刃等削去其肉者。羊口——即常流涎者。

裂颈——即颈部向前弯陷者。裂胸——即胸口中间过度凹陷者。裂背亦同此理。凡此种种,即指疥疮身等而言。此处之判定,于麻风等中已作说明,故言‘判定……’等。

风疝——即因疝风病而睾丸囊肿胀者,纵使以衣遮覆,隆相仍现,此人不应许其出家。外翻——即足横向行走者,经行时膝盖向外。内翻——即足向后翻转者,经行时膝盖向内。大胫——即小腿粗壮者。大足——即生有大脚掌者。足中间——即脚背中部,以此显示其前脚掌与脚跟形相相似。

“中间挛缩之足”——这是阐明足成挛缩的原因。“前端挛缩之足”——这是阐明其行走如鸟足的挛缩之足。“以脚背行走”——即“以脚的外侧和内侧行走”,这是指以脚掌两侧行走。

“口吃”——指因发音部位不净而发出的不清晰语音。因他模仿言语,故被称为口吃者。若有人发音器官完备,却一再只发出一个音节,也摄在其中。若有人虽曾口吃,但克服后能说出不重复、流畅的言语,则此人应得出家。

“不免于罪”——即明知而故意造作者,不免除罪。若遭遇生命危险等灾厄,非出于自愿而作身体接触者,无罪。“不应接纳”——即不适宜接纳,为义。

断手等事缘论注释已毕。

依止无惭者事缘论注释

120在依止相关事中,“比丘同分”是指与比丘们相同的见、戒等功德部分,此状态即为比丘同分性。

依止无惭者事缘论注释已毕。

行路者等依止事论注释

121“应作依止”:此处,执取依止即是“依止”,而“应作依止”是修饰语的倒置,即“应作依止者”。“或松懈……乃至……无罪”:由于赶路疲累,即便那样住下也仍是行路人,其意趣是:若该处并无施与依止者,则无罪。以此显示:如果没有疲累等,凭借卧坐处等之具足而住,则有罪。而且此罪由于不离开之故,日日犯下,如此说。即使为染衣等事被长老们派遣,也应仅住至事务完成,不得超出。长老们也只应为一时的事务派遣年轻比丘,应知不得为恒常的事务派遣。由于说“乘船去者……乃至……无罪”,应知除了这类不可抗力之外,不可在没有施与依止者之处入雨安居。

“依止于彼”即依靠于彼。“于阿沙荼月……乃至……应往彼处”:此处,即使有人等待,心想“某长老将会来此处、将会来此处”,而雨安居入住的日期已到,虽则如此,也不应于原住处入雨安居,而应前往能得依止之处,即使路途遥远,亦应前往,并且以后雨安居的方式进入。

122“以族姓亦可”的意思是,不必称呼“具寿毕巴离的求具足者”这样的名字,用族姓来称呼也是可以的。因此,当被问到“您的戒师叫什么名字”时,便应以族姓回答“具寿迦叶”,这是成立的。所以,该求具足者的任何其他通行的名字,或在彼时为方便而施设的名字,所有这些名字,他们都应取以作告白。如同戒师一样,求具足者也允许以族姓等名字、或者彼时施设的名字来作告白。若在彼时为他取了“提萨”或“龙”等名字,应由教诫者同意,最初就确定下来。这样做了之后,在教诫、询问障碍法时,便如此告知:“你叫什么名字?”“尊者,我名叫龙。”“你的戒师叫什么名字?”“尊者,我戒师名叫提萨。”应如此让二人心中都生起“这是我的名字”之想。但若在彼时用本名说,后来却用提萨等非先前的名字告白,则不得戒。

在此,即使不取戒师的名字,仅以“提萨的求具足者”等任何名字,在指定其人时,羯磨也是善作的,如同无戒师等的具足羯磨一般;因为即便戒师不在或无能力,只要在甘马语中指定了人,羯磨便能成就。然而,若求具足者不以他的本名,而以其他名字来告白,羯磨便坏,他不能成为具足者。因为此时等于有一位未受具足者站立当场,所取名字对应的实质之人并不在场,并且告白并未说出其本名。因此,若想改变求具足者的本名,依次以“龙”等名字来告白,应预先告知“你名为龙”等,在教诫、询问障碍法时,让当事者及僧团都清楚明了,如此说明后,方可使用“龙”等名字告白。若一人有多名,可任取其中之一。

求具足者与戒师在一处所取的共同名字,应当于白及一切告白中都采用那一个名字。因为取定之后若于别处改用他名,则文句不同,名字亦异,羯磨便会坏失。唯有在义理与文句上前后一致的白和告白,才能成立。不过,若在戒师名字前加上“具寿提萨的”等,于所有告白中皆连缀“具寿”一词,纵然不如此连缀,亦无过失。

虽然圣典中说的是“某名尊者”,将“尊者”一词置于名后,然而如“尊者舍利弗善巧于义”等所示,在名前使用尊者的例证可见,因此前置更为妥当。即便在一处连接、他处不连接,或一处前置连接、他处后置连接,也不会造成告白的减损,因为名号本身并未减损。正因如此,圣典中既有“某名尊者”这样在某处连接的说法,也有“以某名为戒师”等不连接“尊者”的说法。虽然如此,在一切处采用同一种方式——或连接、或不连接——来进行告白,则更为善妙,应如此把握。

行路者等依止事论注释终了。

二求具足者等事论注释

123“同一”:在同一刹那中,他们的宣告为同一宣告,谓之同一宣告;对于求受具足戒者,可对他们作同一宣告。因此说“可作同一宣告”,此句应视为一词的格位省略。“或由同一”的意思是:二人于同一刹那,以同一甘马语、由同一轨范师作宣告。以“此佛护及此法护是尊者僧护的求受具足戒者”等方式,应视作由同一轨范师在同一时刻对二人的宣告方式。依此方式,也应视作三人由同一轨范师在同一时刻的宣告。

“一起宣告”,即依前述方式:“由一位(宣告)一位,由另一位(宣告)另一位”等,如前所说的方法,二人由二位轨范师,或三人由三位轨范师,或者三人也由一位轨范师一起宣告,此义且是由同一位亲教师。“但非由不同亲教师”此句是遮止语:由一位轨范师与二位或三位亲教师,对二位或三位求受具足戒者,在同一刹那以同一甘马语作同一宣告,这是不允许的。然而,并非不准许由不同轨范师、不同亲教师为三人作同一宣告,因此说“但若不同轨范师、不同亲教师……是允许的”。而这里所说的“帝须长老(宣告)苏摩那长老的共住弟子,苏摩那长老(宣告)帝须长老的共住弟子”,如此由亲教师们互相宣告共住弟子,仅是举例而已。因此,若帝须长老宣告苏摩那长老的共住弟子,苏摩那长老宣告难陀长老的共住弟子,且彼此互相成为满众者,是允许的。但若亲教师自己亲自宣告自己的共住弟子,此处则无可非议,羯磨即是善作的。即使没有亲教师的人,由任何人宣告也能得受具足戒,何况有亲教师而由亲教师亲自宣告?应如此理解。正是为了显示不成立的情况,才说“但若”等。

二求受具足戒者等事论释终。

关于达上仪轨的注释

126受具足戒仪轨论释

“真实时”的意思是:舍弃了“我要隐瞒”的欺诳后,正是应当期待你真实的时刻。“实有时”的意思是:即便没有欺诳,由于人趣等事相的真实性,也必定应当期待之时;否则便会导致羯磨违犯等障碍,这是其意趣。“低头”是指面朝下方。“令安立”是指从尚未受具足戒的状态,令其安立于受具足戒之中,这是其义。

然而,为了对一切甘马语通达义理,在此应当这样理解受具足戒甘马语的义趣——“请听”一词,是用于听闻指令的第一人称单数。虽然被指令进行听闻行为的乃是僧团,且僧团就在面前,按理当用第二人称单数的“你听”来说;然而,由于“僧团”一词贴近,此处习用第一人称,这正是语法学家们所惯用的表达。正如在“世尊”“具寿”等词的贴近处,有“愿乔达摩尊者接受我”“此正是善逝之时,愿世尊为弟子们制定学处”“具寿请离去”“愿诸具寿听我”等用例。因此,这里采用了第一人称。或者,这出于尊重而说。对于应受尊重者,出于尊重,即使在应出现第二人称用法之处,也使用第一人称,如“愿善逝说法”等,应如此理解。但有些人说:“这里是考虑到‘尊者’‘友’等词而用第一人称”,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在“尊者,愿您作我的老师”“来吧,友优波离,请询问这位出家者”等处,即使有此类用法,也只见第二人称的运用。

“我”者,是那位宣告者,在自我指称时,为属格。“尊者”者,是呼格义,对年长者表示尊敬的词。而“友”一词,则用于新学者。此两者皆为不变词,因为即使在“你们尊者”、“你们友”等多数的情形下,也保持同一形式。“僧团”者,通指四众等诸净人众。但在此,于边地,从五众以上;于中地,从十众以上,应取为僧团。此处总义为:尊者,愿僧团听我之言。此是应由较新学者所说之语。然而,若宣告者比所有比丘都年长,则应说:“友,愿僧团听我言”。即使他说“尊者”,或较新学者说“友”,亦无羯磨违犯。但有些人说:“于一处说‘友’,于另一处说‘尊者’,亦无过失,因为两者皆可成就呼格。”

现在,为阐明其义,以“愿听”令僧团投入听闻,在阐明此义时说“此某甲”等。其中,“此”字是显示求受具足戒者处于伸手可及之处的现前状态。由此可成就:唯有站立在伸手可及之处者,具足戒方得成立,因为对于站立在伸手可及范围之外者,不应说“此”。正因如此,在选任教诫师时,因其人站立在伸手可及之外,故未说“此”。因此,求受具足戒者及未受具足戒者,应安置于伸手可及之处。“此某甲”:“此”字必须使用。应理解为:此“此”字仅在此第一次称呼其名时如此使用。“某甲”者,是以不定方式指称彼之名。由此二者,显示“此佛护”等名。“求受具足戒者”是一个异依处境域的多财释复合词,意为:僧团期望我之具足戒。为了显示彼具有依止师性,故说“具寿某甲之”。由此,以“此佛护,具寿法护之共住弟子,求受具足戒者”等方式,连同名字一起显示了义理。于此,即使不说“具寿”一词,说“此佛护,法护之求受具足戒者”亦可。正因如此,在圣典中“以某甲为依止师”之处,未说“具寿”一词。此处应说的内容,前文已述。

在此,依止师不也应像求受具足戒者那样,实际站立在伸手可及之处吗?那么,为何在指示依止师时,也不像“此某甲,此某甲之求受具足戒者”那样使用“此”字呢?这并不矛盾,因为即使依止师不在场,羯磨也不会缺失。仅仅为了成就羯磨,以现前的语词方式,即使实际并不在场的依止师,其名称仍被称说,在无依止师而受具足戒等情形中也是可行的。因此,即使依止师不现前,仅以指名彼即成就羯磨,故不应以“此”字来限定。

“清净于障碍法”者,即从不能性等令达上不得成立之法,以及五病、手断等仅成罪因的障碍自性中解脱。如是所说,即使未从仅成罪因的五病等中解脱者,达上亦得成就,并非其他情形。“具足钵衣”者,指求请达上者之钵与衣具足。如是所说,即使无钵衣者,达上亦得成就,并非其他情形。“乞求达上”者,是关联“尊者,我向僧团乞求达上”等已然乞求的状态而说。如是,即使彼未向僧团乞求,仅说“某甲向僧团乞求达上”,羯磨即不坏,并非其他。“以依止师”者,即依止师为作具,以某甲为依止师,为成就达上之业,向为能作者之僧团乞求,此为义。然因乞求动词的双业性,故说“僧团”与“达上”二受业词。

“若僧团适时”者:于此,“适时”是指对僧团而言已到其时,即求听等四种僧团羯磨,此词于自义加“亚”后缀,故称“适时”。而在此处,特指白四达上羯磨,为行此事,僧团已生起适时。“若”者,是以取得同意的方式令知羯磨的适时性。凡于彼处认为不适时者,应说。正是关联此义,于宣告中说“对哪位具寿适意……乃至……彼应说”。然而,此适时由事成就、彼于障碍法清净、界成就、众成就、前行事完成,此五支所摄。

其中,事成就者,是指:除如前所说的十一种不能人以及犯最后事者之外,另有具足二十岁、未受具的成年男子,唯有此人存在时,此僧团的达上羯磨方名为适时,若不存在则不名适时。若有行作,则必定坏灭。

从障碍法清净者:即如前所说的受具足戒之人,凡被世尊所遮止的——五病所触等,乃至父母未允许等,以及断手等过失法,因能造成作羯磨僧团的犯戒等障碍,故称为“障碍法”;从这些障碍过失法中得解脱。唯有此清净存在时,此羯磨方名适时,若无则不然。然而,所行之羯磨为善作,除非是未满二十岁者。

界成就,当知即依布萨犍度中当说之法,总归于远离一切过失的已结界与未结界二种界。唯有如是之界存在时,此羯磨方名适时,若无则不然,且所行之羯磨亦坏。

众成就,乃指:就受具足戒羯磨的最低限量而言,成为羯磨所及的十人或五人,且不少于此数,未犯波罗夷、未被摈、同一住处的比丘,于同一界内不离伸手范围而安住;将欲授与应收欲者;在场比丘的默然不反对;以及于僧团伸手范围内,没有求受具足戒者、布萨犍度中遮止的在家等未受具足戒者、犯波罗夷被摈者、别住比丘尼等应避之人——以此四支所摄。唯有具足如是众成就,方名适时,若不具则不然。其中,前三支任缺其一,所行羯磨即坏,唯独最后支不在此例。

所谓“前行事之完成”,即圣典中所说“先应令其请依止师”等内容,指八种前行事:令请依止师、告知衣钵、令彼立于手臂所及范围外并作教诫师认可羯磨、由被认可者前往教诫、由彼先来告知僧团、在手臂所及范围内令达上希求者“来”之引入、令彼礼比丘足后乞求达上、然后作障碍法询问者之认可、由被认可者询问——如实完成这一切,方名完成。唯有完成此前行事时,此僧团的达上羯磨才得名为适时;若未完成,则不然。然而,即便这些前行事中未作,所作之羯磨若事成就等因缘具足,则确实不可动摇。因此当知,此处的“适时”由这五支所摄。依此方式,于下文已说及将说的一切羯磨中,亦应如理配释而了知适时性。

“应令某名者达上”者:通过产生达上而应令其具足达上,或应令其作的愿望,或此义应见于规定中。譬如说“应令提婆达多快乐”时,意为产生快乐而令其成为具足快乐者;此处同理,意为产生达上而令其成为具足达上者。此即使役用法:正如因作者以快乐因的产生而说“应令快乐”的那位纯粹正在快乐者;此处,僧团作为因作者,以达上因的产生而说“应令达上”的那位纯粹正在达上之人。由此,如同快乐一般,由施予快乐者的僧团施与此人,依如是转起的胜义法而假立、由圣人所施设的名为“达上”的概念,其真实性如是成立。此中,因为宣说“某名者向僧团乞达上”,如同别住等的情形一样,是顺应乞求,并未说“应施与某名者达上”,而是说“应令某名者达上”,故应知此达上羯磨不归属于施与,唯摄于羯磨相中。依此方式,于“令某名者达上”、“由僧团达上”等处,其义亦当了知。唯彼处是依现在时与过去时,此处则依未至时,仅此差别。

“此为白”者:此即所说“应告知僧团”的告知。这也是为了表示诸宣说的自性而说。此语必须说出,并非在单白羯磨中不应说。然而于彼处,唯在宣说“yya”音之时,单白羯磨即告完成,应作如是见。“许可”者,即喜欢。“达上”者,由僧团施与、产生的达上,对此许可。“彼默然”为连接,“默然”是表示不说的不变词,意指彼应成为不说者。“僧团许可某名者之达上”为原本的连接,其中说明了理由——“故默然”,此中“是”字省略。因为即便三次宣说“若不许可者,彼当说”,僧团仍默然无声,故知僧团许可。“如是”者,以此方式,唯以默然的状态,我意持、我知、我了知僧团喜欢的状态。“iti”词是作结束之义,并非甘马语的支分。因此,宣说者应于“我持”处唯以“mi”音结尾而完成,不应使用“iti”词,应作如是见。依此方式,一切处甘马语之义当知。

关于达上仪轨的注释完毕。

关于四依止等的注释

128“一人高”等,是显示以足量取众生身影而了知的方式。因为六足或七足是身影的最极量,故称之为“人高”。此与“季节量告知”等,是为与客比丘共同考量后,了知增长与否的状况,而作礼敬、令礼敬等事而说。“来”是来,“去”亦是季节,以此量度一年,故为量,因此说“季节即季节量”。“未圆满”者,就达上而言未圆满。若于季节中途令其达上,则于彼季节中剩余日数的告知,显示为“日分告知”。故说:“某人依某季节,以若干日而未圆满,那些日”。其中,于彼时得达上之人所关联的某季节,以若干日而未圆满——那些日,此为连接。

“影等”,是总摄影等一切,因应歌诵、应宣说,故名为“结集”,而说“即此”等。其中,应合为一而告知。“你得何”者,意为:你于达上时得何雨安居、得何季节?即你于何时得达上,此为义。“雨安居”指雨季。此年的告知,虽未明说亦可了知;但依此季节的告知,应如是见:于教法的雨安居、或于劫年等中,于千年或百年中,我得某季节,如此显示。“影”,此是依据巴利文中出现的次第而说。然依应说之法,于劫年等一切处皆可成立者,当这般告知:于某年、某季、某月、某黑分或白分、具足某星宿特相之日,于上午等时分,于如是影量或那提迦量时,我得达上,你应如是说。应说:“此善受持,从新来者处了知长老次第而行”。巴利文中“何汝”,意为你作何等如是时,此为义。

130“乞求达上”者,意为乞求出家与达上。“将见”者,此处是省略“说”字的余说,下文亦然。“应驱摈”者,以此显示前者被举的状态,即使其破僧还俗后重新得达上,亦不舍离。以此显示:于共受用等情形中,比丘亦唯犯波逸提。“于共受用、共住中无罪”者,此处应知共卧亦被包含在内。此中的意趣为:因此人已被驱摈,成为俗人,故以举罪者共受用等为因缘的波逸提,于此无罪。若于有罪处作无罪见,而不见其罪,亦不作对治,则此人于此程度不名为无惭者。明知戒律而故意违犯者,才名为无惭者。“故意犯罪”等(律摄359)已如是说。因此,于此无惭者共受用等因缘的恶作罪,决定是无。以此应知,此处并未说为有罪。若有人于此不审察此意趣,而认为“于共受用、共住中无罪”即是说以此波逸提为无罪,然而却以无惭者共受用的因缘犯恶作罪,如此判定罪的定则,当知此唯针对有惭、无惭的差别而说,并非针对无犯时。当如是见。

131‘一身长或’等语,显示以脚度量有情身影而了知的方式。六倍足步为极限之影,称为‘身长’。此及季节量的告知等,与新来者一同审察,从而了知长老与新人的行仪,为作礼拜及受礼拜等而说。‘来与去’即季节,以彼度量年岁,故说‘季节即季节量’。‘未圆满’指受具足戒之日等尚未圆满。若于季节中间受具足戒,则对彼季节中剩余日数的告知,称为‘日分之告知’,如此显示。故说‘以其若干日数,彼于某季节未圆满,他们日数’。其中,关于彼获得受具足戒之刹那所属的某季节,以若干日数未圆满,即他们日数,如此连接。

「于律中」等偈颂中,「诸折伏」者,于折伏之作为中。「恶欲」者,于恶人之折伏作为中,于有惭者之摄受中,及于善人之安乐中,于大律中,如作义利者随顺义利而作,因如理行故名为如是,故应见「我将说摄颂」之连结结合。其余于一切处皆极易知。

四依等之论释已毕。

大犍度之注释理趣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