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布萨篇集

126 段

二、布萨犍度

允许集会等事的注释

132在布萨犍度中,由‘他们渡、他们入于此’而称为渡场,即见解。‘从此’即从此教法的见解。

135‘违犯后’或‘出罪者’:此处也包含发露与告知。正因如此,《母论注释》中说:‘已出罪者、已发露者或已告知者的过失……名为不存在。’

“与人”指与近处者一起。“他人”则指即使处于远处的其他众生,亦不应与之言语——这是句法上的连接。

“对他而言,公开是安乐的”——因为有此言,有些人便认为重罪仅仅通过公开就能出罪。但这只是他们自己的见解,违背了别住等相关规定的经典。然而,此处的意图是:如实公开自己过犯的比丘,诸善比丘依据“若不愿,应令别住”等言,即使他不愿意,也会以方便令其别住等,最终必定使之安立于清净,由此他因无悔等而得安乐。“先诵巴帝摩卡”指诵序分。“制定了前所未有者”。不仅于此,世尊还将先前制定的波罗夷等一切学处,以“于此,四波罗夷法被诵出”等方式,制成波罗夷诵出等形式的律藏母论,连同序分亲自结集,命名为“巴帝摩卡”——应如此理解。综合这一切,而说“诸比丘,我允许诵巴帝摩卡”。

136136.“此应知为三十四”——即无论于十四日或十五日等,如此而生之义。

允许集会等事的注释结束。

允许界之事的注释

138‘从东方’——这只是举例。然而,若该方无相,则可从有相处开始,先以‘从东方副方、从南方’等方式,称扬周围存在处的诸相,而后再称扬最初所称的‘从东方副方’,这是可以的。因为即使以三个相构成十字路口形的界相,也可被认定。‘三次连接界轮’——持律者自己站在同一处,仅以称相之语,将界轮四周以相与相互相连接,这便是其含义。即使未到各个相处,也可以称扬。因为对于最大三由旬的界,一日内绕行三周是困难的,持律者即使自己未曾亲见,也可依先前比丘们所确定的相——如‘尊者,石头’等——随他人所说而了知,并称扬‘此石头为相’等,这也是可以的。

‘纯土山’是指非人工造作、自然生成的山。其余诸山也是如此。‘另一者’即纯土山等山。‘以象量为量’——此处应从地面凸起部分取其象量。‘以四或三’是指在界地中,立于四方或三方者。然而,仅立于一方者,即使人数众多,也不得认定。立于两方、两处者,同样不得认定。‘因此’——即由于仅凭一处不得认定。‘将其置于外’——因所称之相并非界,所以说作于界内是不合理的。因此说‘若’等。

三十二婆罗球团之量应依形状来确定,而非通过称重计数;婆罗的量值应取摩揭陀秤。据说该秤是世间秤的两倍。‘即使极大’——指未从地面超出象量,而陷入地下稠密部分,乃至有数由旬大者。若其山峰超出象量,则计入山数。

“内有坚实心者”——这是针对彼时因幼嫩而尚无坚实心材,但随其成熟必将具有坚实心材者而说。因为如此粗细、仅如针杆般大小者,四五株也可称为林。“与内有坚实心者混杂”,即与内有坚实心材的树木相混杂。以此显示,即使混有坚实心树木的林也是符合标准的。“即便四五株树”——这是针对坚实心树而说。“于林中建造寺院”:即在树丛之间,伐去部分树木,以篱笆等划定寺院界限,然后在树木之间建造精舍、讲堂等,使得寺院内仍然保留树林,如此建造寺院,这是其义。若砍伐所有树木来建造寺院,则寺院本身已非树林,环绕其外的树林才应被单独称扬。但此处因内部也是树林,故说“林不应称扬”。若称扬彼,则犯下“相之上有寺院”等随后所阐述的过失。“一处”即林中的一处,指在无树之处所建寺院一侧、所留存树林的一部分,这是其义。

“针杆大小”,即竹杆的大小。有人说是指书写笔杆的大小。然而,在《本母注》的《无分别判别》中说:“任何约八指针杆大小的竹……皆为重物”,因此应理解为较细的竹杆与针杆。“竹、苇、陶器等”,是指竹节、苇节或瓦片等陶器。所谓“即刻”,是就幼嫩苗芽尚未枯萎、能够生根的种类而言。对于已经成熟、被连根拔起后虽重新栽种,却像断枝一样枯萎,需经许久才生出新根新芽而存活,或者直接枯死者,则不应如此称说。这便是对新生根芽与枝条生长的判定标准。

“中间”,是指结界内各大方位的内部。“角”,是指结界内四个角落上,两两道路的连接之处。“可于他处称说”,其意旨是:在那些四个角落之外、延伸出去的道路中,于一个方位有一条,于另一个方位有另一条,如此,四条道路在四个方位均可允许称说。然而,若仅作如此称说,又怎能了知“同一联结性”已然消失呢?因为即使在他处,这些也仍是那四条道路,正如经文所说“行于四方”。因此,对于此处所说的称说方式,理应审察其中的理由所在。

“渡往北方的比丘尼”这一句,是因为在巴利圣典中提到了比丘尼渡河时关于河相的规定而说的。对于比丘,即使只是内衣浸湿的程度也是被允许的。“于四河也是同样的道理”,以此显示:若于一处作了称说,便不可于他处再作称说。正因如此,才用了“不混杂的河”这一说法,即“四条不混杂的河都可称说”。“根本”是指最初的时候。“破河”是指如同不想要水的农夫无法阻挡大洪水一般,河岸被冲开。

“可提起的”是指用长绳系住顶端而可提起来的东西。

“不混杂的”,谓以一切方向的山为相,或以石头等中的某一种为相,中间不被其他相所隔断。“混杂的”,谓一处是山、另一处是石头等,如此安立的八种相。“即使以百种相”,这是为了显示:仅在一个方向,便可使用多种相来称说,例如:“东方以何为相?”“是山,尊者。”“东方又以何为相?”“是石头,尊者。”等等。“三叉形”指三角形,“四方形”指正四边形,而鼓形则指长方形;或有一角收缩、另一角扩展的形体。所谓“留出界的接近区域”,是指对于将来要结的界,在这些寺院的分界之外,预留出足以作为界间区的毗邻地带。那些已结界的寺院,即称为已结界。“各别”是指各自独立。“如同已结界”是为了表明:犹如已结界中的人,可以不互相等待意欲等而各自独立举行僧伽羯磨,住于村界中的人也是如此。“应来”是就适当的威仪而说,因此有“来”等言说。

“出家与具足戒等”中,所谓“出家”,是就剃发、问难而言。“二十一位比丘”,是就座而言。这也是为了说明,加上堪能作羯磨者,足够行出罪羯磨的人数。“应安置石质标志”——这是因为树木等标志在随意选处时不易获得,且树木生长后会使两个结界混淆;石质标志则无此过失,且容易从任何地方取来安置,故如此说。同样,“应安置界间区石头”也是如此。“即使四指大小”是指:在区块界的分界之外,标志石四周有四指宽的地方属于界外,其余地方则在区块界之内;因此,即使安置了这些石头,也仍有四指宽的界间区,应这样理解。

“界间区石头”是指为界间区而安置的标志石头。称说这些石头时,应依右绕次第逐一称说。如何称说呢?先从区块界的西侧面向东方而立,问“东方是什么标志?”将那里的所有标志依次称说;再从北方面向南方而立,问“南方是什么标志?”依次称说;再从东方面向西方而立,问“西方是什么标志?”依次称说;再从南方面向北方而立,问“北方是什么标志?”将那里的所有标志依次称说;然后又从西方面向东方而立,将先前已称说的标志依照前述方式再称说一次。如此,即使有多个区块界,也应各别称说界间区石头。此后,“其余标志”是指大界内外之间的其余标志。“不破坏两者”是指不破坏两者的羯磨。

“小屋宅”指在地面上用草搭建的小屋。“凹陷”指类似臼坑的小坑。“不得作标志”即不得以那条线或那个凹陷作为标志。这也是为了从长远避免过失而说:上述标志因不持久而并不适宜,但恐有人愚痴,误认为其不会坏灭而用作标志。同样,下文“不标记墙壁”等处,也应理解为对已成立之事反复说明的道理。因为结界若有过失,便是一切僧事——如具足戒等——过失之根本,所以应当以完全杜绝一切可能的方式来解说。应知,在说完这一切之后,诸师才对此作出决断。

“墙壁”指以砖、木、泥所造。若是石墙,则可取一块堪为标志的石头,分别向各个方向标界。由多块石头砌成的整面墙则不可作为标志,因为必须用“此石是标志”这样的单数语句来宣说。“仅在内墙”:此句中,即使是在内墙,也应当理解为从标志的所在之处向内,才是界。“将标志石置于前方”:指将石头置于内室的前方或外前方、与内室的宽度相当之处,然后举行羯磨。如此,则连同内室与前室之间的立墙,内外皆成四方形的界。“外”指整个小屋宅的四周之外。

“内和外都是界”,是指与中间的立墙一起,成为四方形的界。

“只在上层楼阁才是界”以此说明:由于内室与前室之间的立墙连为一体,且那里没有容纳二十一位比丘的空间,所以界不向下延伸,而上方的墙壁则是界之所在。“下层有墙”指下层四方有墙。如果只有两方或三方有墙,则界不向下延伸。“也向下延伸”是因为四面墙之内连同墙壁有足够容纳二十一位比丘的空间而说。向下延伸时,依上界的大小而延伸;在四面墙的内外分界处,向下以地面直至水际为限而延伸,而非墙壁之外哪怕毫毛之地。“从楼阁墙壁”指从上层楼面的墙壁。关于延伸与不延伸,应依前述方式理解,这是就上界大小所包含的下层四方墙壁通过横梁等连为一体、以及其内部与后界的大小等而说。虽然此处山墙等因标志所在之处,在被界所摄时并非界,但界一旦结成,它们即是界之所在,应如此看待。“周边的柱子”是就作为标志的石柱而说。“与上层楼面相连”这是就墙壁之间没有界内柱子而说。因为如果有,即使墙壁不与上层楼面相连,界内柱子上方的楼阁也是界之所在。

假若在多排柱子上方所建楼阁的下方地面上,于最外一排柱子内侧安置界标而结成界,此事当如何解说?在此,凡仅由界内柱子支撑的横梁上方楼面,全部属于界内,对此没有争议。然而,凡由一排界内柱子与一排非界的外侧柱子共同支撑的横梁上方楼面,有人说一半属于界,有人说是全部村界,还有人则说它正是所结之界。因此,行僧事者应当避开有疑虑之处,排除一切争议的根源,立于毫无疑惑的稳固地面而行僧事,或随顺决断之因而适宜行事。

“棕榈根状山”,是指其形状如同棕榈树干根部,下部粗大,逐渐变细而耸起,故称为棕榈状。“华盖状”,是指蛇伞(菌盖)的形状。“鼓状”,是指中间细窄、上下宽广。“下方或中间”,则指桶形鼓的下方,或沙漏形鼓的中间。

“蛇头状山”,是说如同蛇头般弯曲,从它的根部所在处向另一边垂头,这就是它的含义。“空中悬岩”,是指未被墙壁围绕的悬岩。“界等量”,是指连同内部虚空一起,与后界等量。以“而那块石头是界内”一语说明:只有被这类空石、石窟、墙等所区划的地块,界才得以确立,而非在未被区划之处。然而,它们由于处于界内而成为界,并非像界内的床等那样,以自身的延续体而为界。如果那块空洞石不立于地面而悬在空中,界则不向下延伸。但是,空洞石等由于自身与(地面)相连而成为界。那么,为何说这些空洞石等没有后量,界便不向下延伸呢?应当信受,这是依据注释书的权威而说。

这里,如同老鼠等顺着有孔洞的岩石墙壁而行,结界并没有向下穿入下层地面的作用。然而,在下方,当上方结界被与后结界等量、悬于空中约两指厚的岩石墙壁等全然或大部分隔断,并且这些墙壁等触及上层地面而住立时,在上方所立的结界,由于被那些岩石等所间隔,便与那被其隔开的下方地面在同一刹那住立,犹如河流两岸的结界在河流隔开的两岸上同时住立一般;纵使洞窟等处被移除,已下穿的结界直至教法隐没也不会消失。不过,最初在上方结界确立之后,即使后来在洞窟等处进行作业,结界也会向下穿入下方地面。有些人不认同此说。应当知道,如此在两地住立的那个结界是同一的,就像种族、出身等在个体差别中仍为同一那样。事实上,一切已结之界与未结之界,皆依各自本性所依的村落、山林、河流等区域,随其分划,在一切处完整地于同一刹那遍满;虽然从胜义谛上说并不存在,但依于那些作为所依的胜义法,或依于他们种种特殊作用,由世间人与教内之人随宜以同一性而施设,因此结界只是依所依而呈同一的形态。正如世间有‘一

“该结界由僧团所认可。(《大品》143)诸比丘,若在无村的林野,四周以七间为界,此处即为共住、同一布萨之处。四周以掷水为界,此处即为共住、同一布萨之处。”(《大品》147)——

等等,于教法中亦有同一的共说。因为从胜义上说,一个概念在多个法上的遍满是不存在的。若将其视同遍处的一部分等而作分别,则其同一性便会失坏,这是我们之见。

“其下方”指蛇冠山的下方,即虚空倾斜处。“洞窟的”意指:若已作成洞窟,即属于该洞窟。为了再以五种方式对那洞窟加以简别,显示下穿与不下穿的判定,便说“然而,如果下方”等语。其中,“下方”一词与“有洞窟”相关联。“下方且洞窟在同一个地方”,故称为“内部”,即山的内部,也就是山脚。为了以结界分划来限定此“内部”一词,而说“在上方结界分划的另一边”。不过,若就山脚而言,本应说“这边”,但此处是相对于作为结界所依的山顶而说“另一边”,应如此理解。因此,在“外部洞窟”中,为了限定“外部”一词,便说“在上方结界分划的这边”。“外部结界不下穿”中,“外部”是就山脚的洞窟而言,意为:于洞窟外部、上方结界分划的下方部分,结界不下穿。“内部结界”的意思是:在洞窟与山脚的内部,结界在其自身应下穿的处所不下穿。应知,在此,“外部结界不下穿,内部结界不下穿”是为了显示:由于在其自身应下穿的处所无有洞窟,故而结界完全不下穿。即便在那里不下穿,也仅是上方而已。通过“外部落下者为非结界”等语,显示住立于上方殿堂等不稳固所依的结界,亦

“挖掘池塘”意指:在此,若下方先已存在且不亚于隧道、河流结界的量,而结界是后来才结成的,则结界便在河流的上方;当池塘被挖掘而触及河流时,结界即告毁坏,应如此理解。“下方地面表层”是指中间的地面空隙。

“结界广场”指界场。“榕树”一词,是因其具有能借由气根支撑而远伸的枝条而说的。一切树木、藤蔓等的相连皆不适宜。因此,船、绳索、桥的相连也被否定。“从那里”即从树枝。“大结界的地面表层”在此,由于未取更近的村界而只取了已结之界,所以村界与已结之界纵有树木等的相连,亦无混杂之过,应知它们是以相互为依、能依的关系而存在的。因为,若它们也有相连的过失,那么村界之上的已结之界如何能被认可呢?因为,与某个结界相连便有过失的那个区域,在那里根本就不能结界,如同已结之界与已结之界、水掷界之间的关系,也如同水掷界与其所依的村界等之间的关系一样。因此,通过“然而,若树枝或从那里长出的气根,住立于外河岸的寺院界或村界上……”等文,显示了水掷界只与不是自己所依的村界等有相连的过失,而非在河界上。此处也应如此理解。此义将于后文明了。“触及”即碰到。

“清理大界”是指,将已进入大界的所有比丘带至伸手可及之处以外等,以如此方式彻底清理整座大界。以此显示:即使先前已妥善结成的两个界,后来因树木等相连而产生的这种律藏未说的混杂过失,是存在的。而这一过失,通过“诸比丘,不应令界与界混杂”等语禁止已结之界相互混杂、重叠之后,又通过“诸比丘,允许在结界时留出界间隔后再结界”(《大品》148),开许在两个已结之界中间留出界间隔后再结,从而确立:如同禁止混杂、重叠一般,以彼此相触而住的方式结界亦不许可;因此,即便是已结之界,若后来通过同一棵树等而彼此相触而住,亦不许可。这是由通达世尊意趣的结集者们所确定的。因为在结界时被禁止的连接过失,其随顺做法属于不被许可的随顺。

然而,这种连接过失——由于它是在先前妥善结成的界之后才产生的,所以不能像正在结界时那样使其成为非界。因此,当树木等连接被移除时,那些界便恢复如常。而且,正如这种连接在后来不被允许,在结界之时,若那些界已有树木等相连,它们同样不得结界,应作如是观。

然而,有些人说:“‘清理大界’在此处意指,使进入大界的比丘们不以自己的身体触及其树枝或气根等,只是这样的清理,并不是清理整个界。”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它与注释书相违。实际上,注释书中说“大界中,触及地面或那里生长的树木等而住”,是将树枝、气根等触及大界而住这一点,作为连接过失的原因而说,并非指站在那里的比丘触及了树枝等。因为,如果是以比丘触及树枝等而住为原因,那就应当说“触及从那里长出的树枝或气根而进入大界,站在那里的某比丘触及而住”——即应说是比丘的触及。在那个句子中,大界清理的原因理当被作为重点来显示。并非仅仅触及而住的树枝等才需要清理触及而住的比丘;触及空中树枝等而住的比丘也需要清理,若如是,“触及而住”一词岂非成了无益之语?在触及空中树枝的情况下,也是以比丘的触及作为原因而说,而清理也是指通过将该比丘带至伸手可及之处以外等方式进行清理。但在此处,“清理大界”是以通于整个界的措辞而说清理的。

再者,如果认为只需清理触及树枝等而住的比丘,那么“大界中,地面”等特定界的提及便毫无意义,因为无论在任何地方,即使站在空中触及树枝等而住,也应当清理。而依“应切断后置于界外”一语,即令其脱离安住状态之说,正表明由于不同类界的触及,才导致整个界需要清理——这是注释书所阐明的混杂过失,应如此理解。正因如此,在水掷界的解说(《大品注》147)中,也说“若安住于寺院界或村庄界”、“若在河岸打桩,将船系于其上,则不得作羯磨”、“若桥或桥的支撑等安住于对岸,则不能作羯磨”。如此,在不同类的村庄界等中,是以树枝等的触及作为混杂过失的缘由而说,并非以比丘的触及为缘由。实际上,如说“应系于河内生出的树上而作羯磨”,允许在河中系船,是因为以水掷为依处,与河界同类。如果确实是以比丘的触及为缘,而说一切处皆有混杂过失,那么即使在河中,系船也应被禁止。因为在那里,比丘的触及也是导致羯磨无效的原因。因此,在同类的界中,当树枝等进入并触及或不触及地面等而住时,只有触及该树枝等的比丘才需要清理。然而,

然而,在此若有人说:“如同两处结界的界限彼此相连一样,结界、村界以及其他所有共住界限,当有树木等相连时,应将那两者也像同一界限一样清理后,在同一处作羯磨,在别处所作的羯磨则无效,这里没有同类与异类的区分。”那只是他们自己的见解。因为同类界限彼此没有混杂等过失,而异类界限才有此过失,这是由经、随经等律法方式所成立的。正如:“诸比丘,我允许划定界限。”这是允许在村界中划定结界。由于它们有能依与所依的关系,所以是同类,且无混杂、覆盖等过失,这在经中本身就成立。而在结定时,对于已允许的相连,根据随经,后来才生长的树木等相连,对它们也是可以的。因为说过:“诸比丘,……凡是随顺开许的,遮止不许的,那对你们是开许的。”(《大品》305)如是,结界与村界彼此是同类,且无混杂等过失,首先由经与随经成立。依此理,应知阿兰若界与七阿乌巴难达界,以及河等水掷界,由经与随经,彼此也是同类,且无混杂等过失。

然而,对于结界与另一结界,以及在河等界中,由于禁止结界的成立,且根据规定水掷界与七阿乌巴难达界只能在河等中作的经的效力,禁止在结界、村界等中作,所以它们彼此是异类,在生起时及后来由树木等产生混杂等过失,依前述方式由经与随经成立。正因如此,在注释书(《大品注》148)中,只以蔓草、树木等语显示了异类界限的相连过失,而未显示同类界限如结界、村界等的相连过失;不但未显示,而且在巴利圣典与注释书中,已告知那些同类界限即使有树木等相连也无过失。例如,巴利圣典中允许了‘山相、石相、林相、树相’等会增长的界相。由此,即使那些树木等界相增长,也已告知结界与村界没有混杂过失。然而,两处结界之间这样的相连是不允许的。因为说过:‘即使一棵树成为两处界限的界相,但它增长时会造成界限混杂,所以不应作。’从‘诸比丘,我允许划定最远三由旬的界限’这句话也告知了这一点。因为对于最远三由旬的界限,在周边边界上,由树木、蔓草、丛林等,结界与村界必定彼此相连,但注释书中并未说‘应破坏这样的相连后再划定界限’。

若在此因树木等相连而导致羯磨失败,那就必然应当说明。为避免失败,老师们即使在不存疑惑之处,也反复宣说“不标定墙壁”等已经成立之事。而在这里,他们只说了“在树林中间建造寺院,不应标定树林”等,意思是在由树木、蔓草等无间杂的林间,也作了结界。同样,于柱子上方所建的殿堂等处,下方由柱子等连成一片,而在上层等处作结界,也多有论述。因此,结界与村界由树木等相连,是他们亲口所许可的。再者,如果村界也因为各自类似结界,而在同一村界中作羯磨时,即便只是由草叶等相连,也必须清理村与村之间的绵延、阿兰若、河流、海洋等,那就必须清理整个洲岛之后,才能作羯磨。假如不作这样的清理,从第一次大结集以来所作的一切具足戒等羯磨及结界认定都将失败,由此一切比丘都有未受具足戒的嫌疑,这是无法避免的。而这并不合理。因此,应依前文所说的方式理解:唯有不同类别的界限,才有树木等相连的过失;而结界、村界等同类别界限,则没有这类过失。

由于大界难以清理,僧团羯磨大多只在分界中进行,所以说到“在界场”等。然而,当大众集会时,因为分界不够用,即使在大界中作羯磨,也应当采用这一道理。

通过“举起后”一语,显示即使是身体所系而触到界限,也仍处在界内。“前一种方式”,是指从分界伸入大界的树枝等情形。坐在界内树枝上的人,仍然属于界内,因此说“应带到伸手可及之处”。对此,有些人这样说:在由树枝等彼此相连的这些界限中,分界中有三位比丘,大界中有两位,像这样在二界中,不接触界间、且不舍离伸手可及之处而站立的五位比丘,可以作具足戒等羯磨。那是不合理的,因为《大品》389等处说道:“若以立于不同界限的第四人作羯磨,则非羯磨,且不应作。”正因如此,这里也规定:清理大界之后,只在界场内作羯磨。否则,由于处在不同的界限,那里的人便不能成为满数者,羯磨就会有瑕疵。

若如此,又如何通过“带来欲清净”而净治大界呢?律师们也不认同这一点,他们在此处只主张通过“将手护杖等”置于界外来净治,认为即使已经给出欲,若欲未到达,大界内的羯磨便告失效。然而,若他的欲等未到,他又如何能令羯磨失效呢?这是由于两种不同类的界相连接的过患。而这种相连接的过患,是依据注疏的文句量而说的。应当了知,在律中并非处处都能明见其合理性,因为那属于佛陀的境界。然而,有些人却说:“若两界皆已遍满,比丘们无间断地站立而作羯磨,只有在同一界中,僧众与求具足戒者及宣告师同立一处,羯磨方为善成;若应受羯磨者或宣告师处于两界之间,羯磨便告失败。”此说只适用于已结界与村界等同类之界,在这些界中,即便有树木等相连也无过患。而在有相连接之过患的不同类界中,当有树木等相连时,立于一处者并不能使他处之羯磨失效,因为注疏中一般而言说的是“净治”而非令失效——这是我们所接受的见解。应当审察后再作采纳。

“不向下延伸”意指在诸如鼓形山等处,不向下延伸至无有限量的地方。虽然在此结界之时,向上也不登临无有限量之山等,但那上方无量的地方,后来因处于界外而成为界。然而,处于鼓形山等下方的无量之处,即便上方已经结界,也不计入界内,正是依此义而说“不向下延伸”。否则,若依上下共同延伸而说,则不应独说“不向下延伸”等。“无论何者”意指:在已结界的上方,无论已存在、先前曾有、后来产生,或是进入的任何有识与无识之物,皆属于界内。因为在界内,即使是坐在象肩等有识物之上的比丘,也只算作安坐于界上。“于已结界”一语,是依此论典的特别之说。在未结界中,一切安立之处都计入彼界的范围。

“由同一联系而去”是就生长于该处的树、蔓等而言。这类东西也适合说“从此而去”。然而,对于不能说“从此而去”或“从彼而来”的情况,例如横跨在两处——已结界与村界——以及水域、河流等上方的绳索、杖杆等,那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在此,落在已结界上的部分即属于已结界,落在非已结界的村界上的部分则属于村界,如同横跨两处界的山等一样。对于从已界生出的榕树气根,以及从村界生出的榕树气根,即使落在不同的界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从根部安立之时起,便不能说“从此而去,从彼而来”,所以那部分就依其所进入的界来归属。然而,有些论师说:那些生长于树气根之间的空中枝条,依照地上界的划分范围,皆属于那地界。但依我们的见解:因为其枝条的气根,即便以根安立于所进入界的地上,只要它离开枝条就不能自立,它便不舍弃原本界所属的地位。当它离开枝条能够自立时,那时也仅是气根自身取得所进入界的地位。因此,所有的空中枝条部分都不舍弃先前界的地位,因为从彼处而来的部分并未被舍弃。在水域、河流等处也是同样的道理。在那里,对于不同类之界如此进入的情况,应净治整个界;对于同类之界进入的情况,……

140“覆盖(pārayati)”即遮盖(ajjhottharati),在河流两岸设立的界,名为“河流遮盖界”,故说“遮盖河流(nadiṃ ajjhottharamāna)”。因为如果界在河内,便不向下延伸。然而若无河流之相,则界向下延伸,此时它并非“河彼岸界”,所以说“河流之相,即如关于河流相所说之理”。Assāti(若是)即bhaveyya(可能是)。“必定难以获得”意指常无渡船,这是上下文连贯之义。由“非依船”一语显示:即使没有船也可以结界;结界已成就之后,为防免过犯而说到“船”。

“由树木集合而成”是指将多棵树木集合于一处而建造的桥。另有异读作“砍伐树木而作”。“于一切相之内,令比丘们站立在伸手可及之处而作”这句话,是依两岸同属一个村落田地的情形而说的。“山之形态”,则是由于岛峰朝着同一方向耸立而这样说。

界之准许说之注释已毕。

布萨堂等事的注解

141“已除去”即已破坏、已拔除之义。这也是为了遮止犯过而说的。

142“任何某些(yāni kānici)”于此是说,因为界的相状在律典正文中并未就其具体面貌作出说明,故如此云。

布萨堂等说之注释已毕。

不离界准许说之注释

143“十八”是将安达卡文达寺也计算在内而说的。“他们之界”是指那些大寺界。“意(mana)”此词的解释是“少许(īsaka)”,即“稍许生起”之义。为说明此义,故说“未成就生起之状态”。“不作意”是说不能以神通超越的原因。

144“僧团”指比丘尼僧团。“两个”是指两种,即同共住与非离。“非离界”是就大界而言。多数情况即于该(大界)为不别离。

“即使不了解不共住”这句话,是针对不了解大界存在与否及其外界限的人而说。即使不了解这些,只要站在界内进行甘马语,该界即已被废除,所以说“既能废除,也能结”。在无顾虑处,即无破界之处。这也是说,即使大界存在,为了便于羯磨而想破界,也不应在塔院等多众聚集处结。在那里结也是善结,如同大界一样。“然而不能阻碍”这句,是就大界的结而言,因为破界尚未被废除,且不了解其不存在。但在无顾虑处,能够结破界。作界限混杂:如果破界存在,是以界覆界而成混杂;即使破界不存在,若不消除混杂的疑虑,也会作混杂想。作非住处:就是令该处不适合作僧团羯磨。以前在塔院等无顾虑处可以作羯磨,现在连这也被破坏了,这是意趣所在。不应废除:是指不了解破界的人不应废除。两者都不了解:指不了解两处的区域限定,或对两者之一的存在或不存在,一切时都生疑虑。“既不能废除,也不能结”这句,是说即使在无顾虑处能废除,也不能阻碍大界这一意义。“也不能……作甘马语”这句,是关于结界甘马语而说。因此,因为不能结,所……

然而有一些人说:“在这样的住处,带领五六位比丘,从住处角落开始,在住处围墙内外四周,于土块所及之处,在所有床铺大小的空间无间断地站立,先以废除的方式废除不共住界,再废除共住界;当界被废除后,在那个住处,若存在破界或大界,那些比丘必定会在某一床处进入其中并废除它们,之后仅剩下村界。在此,了解界或其分界并非条件,而站在界内及作‘我们将废除’的甘马语才是这里的条件。因为注释书中说:‘然而了解破界者,即使不了解不共住,也能废除和结。’如此,即使不了解大界的分界,也说了可以废除。仅剩下村界时,在那里可随意结两种界,以及作授具足戒等羯磨。”这种说法看似合理,应审察后采纳。

不离界许可说之解释已毕。

村界等说之解释

147147. 在巴利文中,“诸比丘,未共许的界”等文,表明村界即是结界之地,如同森林、河流等是七种内在水界等的范围。而且,在没有结界的地方,村界本身即是共住。所谓“那个村的村界”,在此指村界分界之内外,包括田地、宅地、森林、山等一切村域;说“村的”,并非仅指村落内部。因此,应知其意为:与那整个村域相关的界限即是村界。世间人将村落内部宅地等多块土地统称为“村”,此处此“村”之称谓也被称为“村界”,即村本身就是村界。依此理,前文所说的森林、河流、大海、自然湖等,也应是世间人对那些土地的统称——森林等,它们本身即是森林界等。然而在世间,“村界”等称呼仅适用于村等的边界,并非适用于村域等一切处。但在教法中,这些村等因能遮止其他,本身即是自己的边界,故村即是村界,森林即是森林界……乃至大海即是海界,以界的称呼而说,应如此理解。

“或城镇的”这一句,是为了以特征显示村界的所有分类而说,因此说“城市也包含在内”。“获得租税”这句,是依多数情况而说的。然而,在那些记入王册的地块,如“此村有若干田份”等,其中有一些湖、渠、墓、山等地方并不收取租税,那些也仍然是村界。应知,除河流、盐田、自然湖之外,一切由国王等所划分的地块都是村界,因此说“国王划分后赐予某人”。如果国王在那里将某处与另一村合并,那处便归属于所并入的村界;在河流、自然湖等处,即使将其破坏而变成湖等,或填平而变成田地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那些因国王、盗贼等怖畏逼迫而被人们舍弃、长久无人居住的村庄,即使四周仍有村庄,那些村庄也各自是独立的村界。因为国王们会令周围村庄的居民耕种,或由任何人耕种后登记田地而征收赋税,又或者将其与另一村合并。然而,那些被国王们舍弃、位于村庄田地之间、与广大森林连成一片的村庄,则成为非村庄的森林界,先前的村界便告消失。不过,国王们如果于某处森林等地建立一个大村庄,安置数千户人家,并将周围的村落划为他们的受用村而赐予,他们并不废除旧有的名称和划分,这些村落也各自是独立的村界。至此,它们并未舍弃原先的村界性。‘那个和另一个’等,是对‘共住、同一布萨’这句巴利文的含义解释。因为在那里,那个因国王意愿转变而新产生的界限,和另一个未转变的原本村界,如同结界中一切僧团羯磨皆可举行一样,这些界限也因堪能举行一切羯磨而与结界相似,其含义即是‘共住、同一布萨’。当笼统地说‘与结界相似’时,有人会以为三衣不离界限即是结界,为了遮止这种相似性,并指出上方七阿邦塔拉界限也有此相似性,便在此处引出这一理趣。

在类似文阇山森林的森林中:也就是那里没有‘这是某村的田地’这样的村落称谓,且无人耕种、无人播种之处,这样的森林。渔夫所无法到达的道路、无人居住的海中小岛也包含在此中。应知:任何成为非村庄田地、远离河流、海洋、自然湖泊的地方,这一切都是森林界。而它自身即使没有七阿邦塔拉界限,也独自是共住,与结界相似。如同河流等界限,在其中一切僧团羯磨皆可举行。河流、海洋、自然湖泊的界限性,在注释书中已由‘以其自性即与结界相似’等语而成立。然而,森林的界限性如何成立?由允许七阿邦塔拉界限的经典等理趣而成立。正如为了在村庄界中避免别众羯磨而允许多个结界,并为了它们彼此不相混杂而允许界中间区,同样,在此森林中也有七阿邦塔拉界限。应知:由于在经典和注释书中,对它们两者之间的界中间区也有规定的理趣,森林也如河流等一样,以其自性而有界限性,而七阿邦塔拉界限的允许正是为了在那里避免别众羯磨,由此界限性得以成立。因为在那里,只有站在界限内的人才能作界限处的别众羯磨,犹如站在虚空中的人不能作虚空处的羯磨一样。正是如此,应知。

'从其站立处':即从那位比丘的站立处。即使有上千位比丘站立,从其站立处的外缘起,为了比丘们不受别众羯磨的影响,当对界限的期待生起时,与之同时自然产生的七肘半界即是共住,这便是此语的含义。然而,在那些小森林中,由于大比丘众充满,已无别众羯磨之虞,因此便没有对七肘半界的期待,那里也不生起七肘半界,唯有纯粹的森林界,僧团应在此中作羯磨。河流等处也是如此。因为律中说:'若河流不太长,僧团从源头直至河口处处而坐,则无水掷界羯磨'等。由此语应知:唯有当为了避免别众羯磨而对界限有所期待时,水掷界与七肘半界才生起;若无期待,便不会生起。

然而有些人说:‘通过从周围向内部测量而作划分,界限才产生,并非自己产生。’此说不可取。因为如果界限是以内部划分的方式产生,那么由于比丘们的行为方便成就,就不应有非结界。再者,世间工匠肘、普通肘有多种,而律中未说如是肘量,若以任何肘测量,便会生起‘这是否为世尊所允许的肘来测量’的界限失坏疑虑。而测量者无法做到丝毫不差地测量,故必有失坏。而且,此界限随比丘众而增减,依他们的测量而增减。当僧团作羯磨后离去,此由比丘们的努力而产生的界限,是否随他们的努力而消失或不消失?它怎能像结界一样直至教法隐没而安住?若安住,又怎能像古寺中那样,在整个森林中不生起界限混杂的疑虑?因此应把握:界限唯由对界限的期待而产生,随其期待消失而消失。如此处,水界及河流等中也是如此。

因为在那里,中等身材的人也不被认知。同样,如果在任何方向上,全力投掷时,七肘半范围或水掷范围都没有空间,那么如何能有测量或投掷呢?由于进入村落田地等处,在非界处界被说为已进入,这样界就会失效。然而,在依待而生的界中,从有空间之处开始,七肘半范围和水掷范围之界自然就圆满生起。而从没有空间之处开始,则只依其自身的场地范围生起,不超出其外。至于这里对内部测量量和投掷沙石等行为的说明,是为了界定已生起之界的所在位置,如同为了了知村落周边和房屋周边而说明投掷土块、簸箕等的规定一样。正是因此,在《本母注释》中说:‘他选定界,或划定水掷范围’(《疑惑度释·不满二十岁学处注释》)。即使这样做了,由于难以如实了知该分界,所以应从宽处了知后,站在内部无怀疑之处,而让其他人到外部远处无怀疑之处。

另有一些人说:‘界无需依待而生,当一位比丘为了行路、沐浴等事进入林野或河中等处时,围绕他,七肘半界与水掷界便自然生起,犹如灯的光辉;当他进入村落、田地等处时,界便消失。’正因如此,此处当两个僧团各自举行羯磨时,允许在两界之间另设一处七肘半界与水掷界的界间地带。因为若在界边,一位比丘因某种羯磨而被派出,其周围自然生起的界会触及其他人的界,导致界混杂;为避免此事,才作此开许。否则,此处只允许约四指宽的界间地带。而且,即使站立于界间地带,关于毁坏两处羯磨的说法也能成立,这也是因为围绕他自然生起的界与两边的界,或仅与一方的界相混杂。否则,关于他羯磨毁坏的说法便不合理。如《本母注释》中说:‘在分界内部,即使离开伸手范围而站立,或在分界外部,未越过另一同类分界而站立,亦毁坏羯磨。’(《疑惑度释·因缘注释》)而且,在非村的林野中,即使比丘没有作羯磨的意愿,世尊也允许在七肘半分界的露地处离衣,而那个分界就是界。如此,界无需依待而生。正因如此,此处于此说:‘此界也获得三…’

然而,在圣典中,以‘周围七肘半,此是彼处共住’等(《大品》147),仅开许了一个七肘半界及一个水掷界。此界并非由自性,或因缘之力,如灯辉般自然生起,而是唯依世尊的许可。世尊许可这些,是为令比丘避免别众羯磨,方便举行羯磨。因此,岂能说为沐浴等事进入的比丘周围那些界也会生起,却无目的?再者,目的唯一,岂能说随比丘人数而各有众多界生起?《疑惑度释·因缘注释》中说:‘在同一界内,未离伸手范围而站立。’至于在两界之间,以同类分界设立界间地带,以及站立彼处毁坏羯磨之说,亦是因这些界的分界难以了知,为从远处避免界混杂之疑与羯磨毁坏之疑而说。

而世尊为离衣而于露天处所示的七肘半分界,那并非界本身,如同田地、池塘等的分界一样,这里只是一个分界。在那里,当众多比丘共处一处时,他们各自应从自己所站之处开始,将衣放置在周围七肘半分界内部,而非从众的边缘开始。因为如果从众的边缘开始取内部,那么站在内部尽头的比丘所放置的衣,对于站在中间的比丘来说,就在内部之外,这样在明相出现时,衣便成为应舍的。然而,界则应从众的边缘来取。这里所说的离衣开许,是因为存在露天分界,而非如同大界中,因获得界分而称为不离衣界那样。因为在大界中,衣在村落和村落周边也是应舍的。在这里,对于站在中间的比丘,衣在界边也是应舍的。因此,应依如前所述的界待,来理解这些七肘半范围和水掷范围之界的生起,以及依其离去而灭去,这是我们的认可。应审察后采纳。或者应寻求其他更合理的方式。

此处,巴利文中所谓“林野中周围七肘之内”等语,是指如频陀山森林那样的林野中,周围七肘之内;而注疏中则说,即使是在树木等密布的森林中,也制定了七肘之内界。因此应知:与它所依的林野界相连,此界与树木等相接并无过失,无村的树下更是如此;在依止之处,离衣宿无需以树为护,仅以露地为护亦被允许,此理成立。

“为了近行之故”——即为了界间隔的缘故,允许超过七肘之内。然而不足则不允许,因为七肘之内的界限难以辨别。因此,若僧团不在场,哪怕只有一位比丘站在外面,他也必须越过另一个七肘之内的范围,站在更远处;否则便有破坏羯磨之虞。水抛距离界也同样如此。正因如此,下文将说“然而不足则不允许”。关于界间隔的这条规定,应视为依据世尊为两个已结界开许界间隔的经文精神而设立。世尊是以因缘开许:为了依止同一村界、同一类的两个已结界,为避免它们彼此混合、互相覆盖的过失,而开许界间隔。然而注疏师们根据该经文的精神了知:对于依止同一阿兰若界等、同类的两个七肘之内界或水抛距离界,若它们彼此混合、互相覆盖,或者没有界间隔而紧邻而立,同样不为世尊所认可。因此,此处也制定了界间隔的规定。应当了知:即使是异类界,若同时具备“依止同一界”与“同类”这两个条件,若无界间隔也会导致界混合,并非不会混合。又应理解:仅凭界间隔规定的效力,这些界如同已结界一样,彼此之间与树木等相连也是不允许的——这同样是依理而示。

“依其自性”——这表明此界如同村界,是未结之界。“一切僧团羯磨皆可在此进行”——这表明此界为同住、同一布萨之界。“任何众生”,乃至猪等众生也包含在内。然而,若是由大洪流从高处向低处冲刷而成,不论大小,只要具备相应特征,便如同天然湖泊一般。在小水域中,不必进行水抛距离界的程序;但在大海中,由于难以净化,一切羯磨皆须在水抛距离界内进行。

再者,“于彼处”——意谓:在这三种依世间名言成立的未结界——河流等界——中,为再避免别众羯磨,故说明依教法名言成立的未结界之界限,此为其意趣。在巴利原文“中等男子”等语中,“水抛距离”是指:将水举起抛出,水所落之处,即水的落处;因此称为“水抛距离”。此处依词语关联,其义如下:从集会边界起,四周至中等男子抛水所落之处,凡以此所界定的范围,即是河流等处另一种共住的水抛距离界。

“其界限之内”:即水抛距离所界定之处的界限之内。不仅如此,即使在其外,若站在一个水抛距离的界限之内,也不允许——此言意在表明:由于水抛距离界限难以辨认,故有破坏羯磨之虞。正因如此,《摩德伽注疏》中说:“站在界限范围之内而离开伸手距离者,以及站在界限之外但未超过同等界限者,皆破坏羯磨——此为一切注疏之定论。”然而《心义灯》对此则说:“‘站在其界限之内而离开伸手距离者破坏羯磨’——以此表明,凡站在外界限之外任何地方者皆不破坏羯磨”,并驳斥《摩德伽注疏》之语,又说“在巴利原文与注疏中均无此说”等,广加铺陈——此说并不妥当,因为此处注疏之语与《摩德伽注疏》之语在义理上相互呼应、相互印证。具体而言:于两个水抛距离界限之间,即使仅设置一拃四指量的界间隔,然后说“另一水抛距离应以界间隔安置,超过此则允许,不足则不允许”——以此处所说的注疏之语,已明示:若以界间隔太近之故,在水抛距离内形成不足之处,则因界与界相混淆而破坏羯磨。既已如此明言,那么即便只有一位比丘进入其中,由于他处于界内,破坏羯磨也已成立。注

“那”:即界。“迅速越过它”——以此显示:不越过它而在内部绕行时,是可以进行的。设置沙等界标正是为此目的;否则便会产生“是否绕行至外面”的疑惑,而有破坏羯磨之虞。“另一界的宣告”:即单纯河流界的宣告。“或在河流内生长的树木”——即便是树木立于水抛距离界限之外,亦然。河流外岸才是不可结界之处,因其为异类界;河流内部则因依止关系而为同类,故可结界。正因如此,以“在河流外岸的寺院界或……”等语句,示明外岸才是不可结界之处,而非河流本身。“即便站在树上者”——此语是就站在水抛距离界内之处而说的。站在水抛距离界外的比丘是不允许的。

「那棵树」——即那棵位于水掷界内的树。「或净化界地」——即如前所说,将寺院中已结界和村界,通过将身处其中的比丘引出伸手可及之处、令其成为界外的方式加以净化。正如在水掷界内作羯磨者必须净化该处,在已结界或村界中作羯磨者,同样需要将水掷界内之处净化后方可进行。由此亦依理说明:七肘之内界与水掷界之间,以及此界与彼界之间,便有树木等相连的过失。依循此理,七肘之内界与已结界、村界之间,以及这些界与七肘之内界之间,树木等相连的过失也应了知。注疏中所有这些内容,依所说之理皆可明白,此处只揭示彼此相邻的情形。

在此,依经随顺理路,把握要义的门径如下:正如已结界中,若共许之界成为坏界,则它们彼此之间以树木等相连便不许可;同样,在河流等处,即使共许,结界仍为坏界,故与这些界之间以树木等相连亦不许可——此理得以成立。依此理路,应知七肘之内界与村落、河流等之间,树木等相连不许可;水掷界与森林等之间,树木等相连亦不许可。如是,世尊所许可的结界、七肘之内界与水掷界,若彼此之间,或与各自所依之外的其他所依界之间,有树木等相连,便会陷入混杂之过。此即依经随顺理路应当了知。

然而,结界、七肘之内界与水掷界这三者,在与作为各自所依的村落等一同生起时,世尊所允许的混杂相融,依其理路,即使有树木等相连也应视为许可。若如此,水掷界与结界等之间,为何不施设界中界?因为所依有别、自性各异,它们本来就是分离的。唯有同一所依、同一自性者,才会以界中界来造成破坏——这便是所说之义。据此,若以河为标而结界,当僧团行羯磨时,在河中乃至延伸至村田间住立的水掷界内,其他比丘另行羯磨亦为许可——此理得以成立。然而,依世间言说成立的村落、森林、河、海、湖、池这五界,即使彼此以树木等相连,亦不构成混杂之过失,因为世间并无这样的言说。世间并不会仅因树木等相连,便将某村与某村、或某村与某河等说为混杂。对于依世间言说成立者,应依世间言说本身判定混杂或不混杂,不可从别处寻取标准。因此,注疏中并未显示这些界相互之间在任何情况下的混杂理路,唯对教法言说成立者予以阐明。

在此,首先关于结界,注疏中以“向下以持地水为边际,成为界”等语,全面显示了其下方的界限。然而,村界等下界的界限并未显示。这应如何了知呢?在此,有些人说:“村界等也如同结界一般,向下到达持地水而住。”

然而,有些人驳斥了那种说法,认为:“河界、海界、自然湖界、人工池界,以及依于这些的水掷界,唯存在于地表以上及下方有水覆盖之处,并不存在于其下,因为其下没有水的覆盖。若因洪水等缘故,即使低洼处深达一由旬,也仅属河界等,并非其下。因此,比丘若通过河岸下方的地道,或以神通进入河的下方,不会破坏住于河中比丘的羯磨,但会破坏邻近村庄比丘的羯磨。若那位比丘坐在两岸村庄的中间,则会破坏两村所属范围的羯磨。若河岸并非村田,只是无村森林,在那里,若两岸皆无七阿般他罗界,比丘们仅依纯森林界作羯磨,他会破坏他们的羯磨。若他们于七阿般他罗界中作羯磨,那么,若他们的七阿般他罗界的界限,从此人坐处之外超过了一个七阿般他罗的范围,则不构成羯磨破坏;若未超出,则构成羯磨破坏。在村界中,于地道内或洞穴中,凡是能够进入之处,或挖掘取金、取宝珠等之处,或被认为有可能取得之处,其下方同等深度也是村界,在那里,即使以神通坐在内部,也会破坏羯磨。然而,凡是普通凡人根本没有进入可能性的地方,从那里直至持地水,都只是森林界。

而这里对村界等下界量度的说明,因与经典等无有矛盾,看似合理。应审察之后采纳。若如此采纳,则在村界中确立的结界,向上覆盖村界,向下覆盖至水际的森林界,因此,此森林界亦得成为结界田。世尊以‘诸比丘,一切河非界’等语,说河、海、自然湖、人工池是结界的非田,但并未说森林是非田。因此,森林也应被理解为结界田。既然如此,为何不在那里结界呢?因为无此必要。因为一旦考虑界,就有七阿般他罗界可用。而且,若在其上确立结界,由于混杂与覆盖的随顺关系,它只会变成坏界。然而,站在村田上,将无村森林的一部分也包含在内而确立的结界,虽然确立得很好,但世尊于无村森林中所制定的七阿般他罗界也不会因此被废止。在那里,对于进入其中作羯磨者,以及在外边纯森林中作羯磨者,中间应留出三个七阿般他罗的距离,否则便会造成羯磨破坏。因此,应知在无村森林中作结界,在任何情况下都毫无意义。

“进入河内的枝”:对于触及河床而立的枝条,乃至未触及而立的,也是如此。对于气生根,同理亦尔。以此说明:即使是在触及同类河界而住的情况下,若通过连接异类界的枝条等而与水掷界发生关联,亦是不许的。由此也应知:触及大界或村界而立的枝条等,与殿界发生关联,同样是不许可的。

“仅在河内”:此语否定了以桥墩等为立足点而住于岸上的情形。由此显示:即使在水掷范围的界限之外、立足河内,亦无混杂的过失。因此说“立于外岸”等语。如果在水掷范围之外、河内立足之处会有混杂的过失,那么那种情形也应被否定,因为这与坏羯磨的情形相同;然而它并未被否定。故应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在自己所依的界内,便无混杂之过。

“以遮障”:是指将木材等埋入地中以阻碍水流。“以堤坝连结”:是指用泥土等填筑而成的堤坝连结。二者都是遮障之义。“毁坏河流”所说的含义,由“下方筑堤”加以阐明,意谓从下方遮断河流而筑堤。“弃余之水”:指多余的水。“从漫过河流流淌之处”:此言在池塘与河流之间流动之处,不得通行。“涌起”:指以冲破岸边等方式而泛滥扩大。“寺院界”:指已结之界。

“不可往返之路”者,指一日之内前往便无法折返之处。“即前往阿兰若界之数”者,此言是针对世间共许的无村落之阿兰若界而说。“于彼处”者,指通常渔夫往来的路上,即那些岛屿之处。

“该处所”者,指坑穴等已造作之处,而非未造作之处,这就是它的含义。“盐渠”者,指由海水涌入之力所驱动,如沟渠般流动者。

148“混淆”者:若四位比丘无法就坐之处,从如此大小之处开始,乃至将仅一发梢之量纳入界内,即构成混淆;若从足以容纳四位比丘之处开始,乃至将整个区域纳入界内,则应知为“覆盖”。“相互缠绕之枝桠”者,指彼此交错而立的大树根部,以此表示极为邻近。树枝相触之树,即使距离较远也可如此,若仅以此为混淆的标志,尚不足以说明,故特别说“枝桠”一词。如此,将无法容纳比丘就坐之处纳入自身的界,在建造旧寺院时,即称为“以界混淆界”,而非超出此范围——此义已显。“已结”者,此语针对旧寺院之界而言。“芒果树”者:后来有些人因旧寺院的围墙等已毁坏而不知情,便将作为旧界标志的芒果树纳入自身界内,又将旧寺院界内的阎浮树立为标志,在芒果树与阎浮树之间的某处,将之纳入自身界内而结界,此即其义。应知在此情况下,即使作为旧界标志的村落地段上的芒果树,与纳入界内的阎浮树枝桠相互缠绕,在结界时亦无过失,也没有事后与村落界混淆之过,或羯磨失效之过——这一意义已于开头说明。

所谓“区域”,是指足以容纳僧团就座之处。“设置界间隙”等语,表明:若不作混杂覆盖,而让已结诸界相互紧贴、毫无间隔地结界,此界也成非界。因此,即使仅有一两指宽的界间隙,也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一点难以理解,须知注疏中所说为四指之量。“两界”,是指两个已结之界。“成为标志”,其意趣是:由于标志处于界外,在结界之时暂免混杂之过。然而,不仅标志本身会造成混杂,置于界间隙中的其他树木同样会造成混杂。所以,在界间隙中生长的树木等,绝对不能成立。此处,由于在上方可见的树干、树枝等进入界内的情形中,混杂之过已于各处得到说明,故可成立:不可见的根部进入界内,因其属于地下,并无过失。若根部也以可见的状态进入,则构成混杂。然而,山石即使可见,亦属地下之物。若在结界之时,有一棵粗大的树木同时触及两界而耸立,则后来所结之界即为无效之界,应当如此了知。

“界混淆”,是指界的破坏。然而,《义灯》中说:“作界混淆者,由于界域扩展后进入,二界所在之处难以分辨,故如是说。”此说不合理,因为也应说与村界一起作混淆。事实上,当标相扩展时,村界与所结之界的所在之处确实难以分辨,但彼处并未如此言说,而只说两结界之混淆。因此应理解为:以“混淆”一词所说的,正是前面所讲的相连过失。然而,在圣典中,虽然以因缘的方式说“诸比丘,凡是后来所结之界,其羯磨即为非法”等,指出后结者为非界,但应知:即使站立于两个村界之中,由两僧团作混淆或覆盖,或设立界间隙,或未分离树枝攀附等连结,或以一刹那完成甘马语的方式同时结成两界,也显示为非界。

村界等说之解释已毕。

布萨分别等说之解释(开始)

149“以非法别众”者,在此,于一界中有四位比丘时,仅允许诵出巴帝摩卡;有三位或两位比丘时,则仅允许行清净布萨。然而,此处因为并未如此而行,故说“以非法”。又因欲清净唯在僧团中成立,不在别众中,也不在个人中,故说“别众”。

然而,若两个僧团在同一界内互相传欲之后,于同一时刻各别举行僧团羯磨,应如何说?有说此为可行者,不应采纳其说,因为是别众羯磨。因为正在行羯磨者之意欲清净并不转至他处,以无如是之说故;且结界之许可,唯为各别行羯磨之目的。应作如是解。然而,若在住处界中,僧团虽在,却因某种因缘,于区块界中由三人或二人举行清净布萨,彼羯磨是如法而和合的,以处于不同界故,应作如是观。

布萨分裂等论之解释已毕。

巴帝摩卡诵出论之解释

150「我如是持」者:于「诸具寿已闻」此句中,先言「我如是持」已,应继而说:「诸具寿,因缘已诵出,诸具寿已闻四波罗夷法」等。《论母注疏》中亦作此说。「以闻」者,即以「闻」之词。

「野兽怖畏」者,即森林行者的怖畏,故说「森林非人怖畏」。因缘诵未完成时,巴帝摩卡不名为已诵出,故说「于第二等诵出」等。「以三种方式」者,以省略、解说、诵念。在此,因欲说义或欲令说而引出经文,名为省略;对彼义之阐明,名为解说;仅以音声诵念文句,名为诵念。「决意诵习」者,生起「我将诵习」之心。「省略后解说者」者,自己诵出文句后,复解说其义者。

巴帝摩卡诵出论之解释已毕。

非法羯磨反对等论之解释

155“九种”者:依僧团、众、个人为三种,依诵出经、清净、决意为三种,依十四日、十五日、和合为三种,故成九种。“四种”者:以非法别众等为四种。“二种”者:依比丘巴帝摩卡与比丘尼巴帝摩卡,为二种巴帝摩卡。“九种”者:比丘五种,比丘尼四种,故成九种巴帝摩卡诵出。

非法羯磨反对等论之解释已毕。

半月计算等、受持、允许论等之解释

156“几何”——此词应视为阴性词,是观待“日期”一词而来。

163“唯于寒季与热季”——即唯在寒季与热季之中。

164“告知”——应知此处的告知,是指心中思惟后仅用身体动作来表达。律中说“应将清净交付他人”,意为给清净者须再到另一位比丘跟前交付。由于律中说“或告知其真实的沙弥身份”,因此对于未满二十岁便受具足戒者、犯最末事者或舍弃学处者等,只要其比丘认可仍在持续,由他们所带来的意欲清净即属有效。然而,当他们承认自己为沙弥等身份时,从那一刻起便不再有效——这是所表明的义理。律中又说:“清净已给、已至僧团者若还俗……乃至……黄门承认、畜生承认、两性人承认,清净已被带来”,由此可知,黄门等在其比丘认可持续期间,意欲清净的到达也已成立。因此才说“此理则通于一切处”。至于狂乱者、心散乱者与受剧苦者,因其本性如常,即使在途中承认自身的狂乱等,单凭已到僧团这一事实,意欲等便已到达——应如此了知。

“于比丘们伸手可及的范围”——以此显示意欲清净不能到达僧团与个人的情况。律中说“已至僧团”。“猫链式清净”即如同系在猫脖子上的锁链般的清净:正如锁链随猫而来,猫不来时便不来,因为清净依属于彼,此清净也是如此——这是它的含义。或者说,如同锁链的第一环能到达第二环,却不能到达第三环,此清净亦是如此——这是它的意指。此处举“猫”字,应知仅为举例而已。

半月计算等、受持、允许论等之解释已毕。

意欲给予论等之解释

165律中,本应说“僧团有应办之事等”,但因语词倒置而说为“应办之事”。

167“彼无给予认可之义务”——圣典中仅就有时忆念者说给予认可,故说:即使有时不忆念者未得认可,其不到场亦不成为别众羯磨。然而,有些人主张“彼亦应被带至伸手可及之处”,此说不可取。

168于僧团集会之前应作之事,为前行事;于僧团集会时应作之事,为前行义务——应当这样看待。圣典中说“若不决意,则犯恶作”,此处若非故意、由失念而起,则无罪。如同此处,前文所述亦同。然而,凡存在无心罪之处,我将于后说明。

169“已制定”——以此显示:即使没有另行遮止“有罪者不应作布萨”,依所说经文之力,这即是已制定。依此方式——

诸比丘,如来对不清净的僧众行布萨、诵巴帝摩卡,这是不可能的事,绝无机会。

依最初经文的义趣,与无惭者一起行布萨亦已被遮止;为了折伏无惭者,应了知一切学处也是如此。以“由制定施与清净”一句,显示有罪者亦不应施与清净。此二者皆属恶作。此处有人说:若不了知同类罪的性质,仅依罪名而说罪、而受者,是无心的恶作。如同僧团犯了同类罪,除白之外得行布萨;同样地,三人亦可依“诸尊者请听,此诸比丘犯了同类罪”等所说方式,除共同的白之外,二人互相告白后,得行布萨。然而,若一人有罪,即使远行亦应忏悔;若未遇到比丘,则应以“得遇比丘后我当忏悔”之心行布萨,忏悔之后应再行布萨。

欲与施与等之解释已毕。

无犯十五等之解释

172172. 为某件应办之事而前往,意即离开界相,到外面的村庄或森林。由此即可成立:在提出布萨白时,他们实是和合而提出的。因此圣典中于一切十五日都说“已诵、善诵”。然而“别众作和合想”等,是指白已完成后,在说到“僧前应办何事”等语之时,有比丘从外界入内,这些比丘在那一刻成为别众,故如此说。因此说“他们因入界而成为别众”等,由此即显示:在诵波罗夷等时,有“别众想”者诵则有罪;然而因白事先已完成,羯磨不破。如此,以下一切处也应当了知这一意趣。

此处,圣典中说:“全体已起立……乃至……应于他们面前告白清净”,因此有人说:对于前往界外的僧众,尚未行决意者,可在其中任何一位面前告白清净。

无犯十五等之解释已毕。

性相等显示之解释

179所谓“未知者”,指未曾见过的人,故说为“他人的所有物”。“他人的”是指自己从未见过的人。“别住性”是指因见解不同而产生的别住状态。

180经文中的“废除”,是指断绝同住关系。

181「布萨行者」指行僧团布萨者,因此说「除僧团外」。从僧团布萨处前往时,应至少四人一组(自为第四人)同往;但从三位比丘共坐之处前往时,即使只与一位比丘同往亦可。经文中「无比丘住处」仅是举例;从僧团布萨处成群前往有比丘的住处也不应去,因已说「除僧团外」。这是论师所说。「行布萨」指僧团布萨或别众布萨。「彼处」是针对从别众布萨处前往者而言,否则便与「以一切最近界限或自为第四人」之语相违。「阿兰若者」指独行者。「布萨障碍」即自己的布萨障碍。

183经文中「比丘尼的坐众」等处,「比丘尼的」等是表示具格意义的属格。

性相等显示之解释已毕。

布萨犍度注释的方法已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