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入雨安居篇集解释

27 段

入雨安居犍度

关于允许入雨安居的说法等之注释

184184. 在《入雨安居犍度》中,“第二天”是指第二个初一日。

185或者通过在其他地方让天亮起来,也就是有所期待者以不应做的事前往,并在别处让天亮起来。损失,就是功德的损失。

187在巴利圣典中,“应作七日返回”的意思是:不要把整整七天都在外面过完,而要在七天结束、天快亮的时候,再依着与精舍的关联,作七天住在精舍里的返回。这里“七日”这个词指的是七天结束的时候,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用阳性词说“返回”。“三种损失”是指比丘尼的厕所等被禁止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189不会坏灭,是因为其他人没有这个功德,而且我虽然死了也不会消失。

关于入雨安居开许的解说等终

关于派人去之后才允许的注释

199“与比丘们同住的人”这一说法,是在表明他没有别的去处。“应当前往”的意思是:即使没有受到僧团差遣,为了僧团的事务也应当去。这里还应理解为:即使派他前来的只是非近事男——他们想了解教法,又看到自己信心增长——为了七日事务的缘故,他也可以前往。

“夜间断绝的判定”是指:为了七日事由前往,在界外天亮,这就叫夜间断绝的判定。可以前往的意思是:站在界内时,先认定七日事由的相,然后以这个相前往,并作意“我会在七日内回来”,这样就可以去。如果在出发前已经作意,但在走的时候忘了,也没有过失,因为律中说“自己有事务而离开”。但如果完全没有作意就去了,他们说这就叫雨安居断绝。如果虽然没有七日事由的相,但作意“我会在七日内回来”而前往,并且在七日内回来,那就只是犯戒,没有雨安居断绝,因为已经在七日内返回了。这要考察清楚再决定。“物品”是指衣等物品。如果没办法送到,当天就能回来,因为很精勤,所以不会有雨安居断绝或犯戒。关于阿阇梨,即使没有病,依止阿阇梨和法阿阇梨也一样,更何况达上阿阇梨和和尚。说“可以”,是指超过七日也没有犯戒,但雨安居断绝确实还是有的。

已遣使开许说的注释终

关于障碍、无犯与雨安居断绝的注释

200在巴利圣典中,“执取”是指取来吃掉。“令逃散”是指驱散,其意思是追赶。

201201.“应以七日法让破晓生起”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外度过六天后,在第七天破晓之前就进入界内,让破晓生起,第二天再决意七日然后出发。有些比丘却说:“第七天回来,不让破晓生起,当天白天也可以走。”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已经说了“应让破晓生起”。经典中也说“应作七日返回”,这正是针对在第七天于那里让破晓生起而说的。如果没让破晓生起就出发,没有进入界内而在外度过七天,雨安居就会中断,因为破晓是在外面生起的。否则,“应让破晓生起”这句话就没有意义了,因为那样的话,应该说“应以七日法进入内住处,即使不让破晓生起也可以走”。在其他地方也都只说让破晓生起。衣篇中将会说:“住在一处精舍,在另一处以七日法让破晓生起。”

另外,如果有人这样说:“在第七天,无论什么时候进入,就算是让属于那一天的、已经过去的破晓生起了,注释书里针对的就是这个意思。”这种说法在语法上也对不上。因为破晓已经生起了,后来才进入的人不可能成为让那个破晓生起的推动者。如果这种说法能成立,那么“入雨安居后,不令破晓,当天就因为七日事务而离开”这句话里说的“不令破晓”就矛盾了,因为按他们的说法,那也算令属于那一天的破晓生起了。同样,住在林间的比丘傍晚时去一个具备支分的林间地点,当天就返回,按这种说法也成了令破晓生起、头陀支清净;但这并不合理,因为令破晓生起只在破晓时分才说得上。正如论书所说:“应当早早出去,在具备支分的地方令破晓生起。如果到了令破晓生起的时候,他们的病加重了,就应当做他们的事,不应为了头陀支清净。”同样,别住者等人不令破晓就放下义务,也说成是夜间断绝。因为论书说:“破晓生起时,应当放下。”在同宿学处里,为了脱离与未受具足戒者共住的状态,也说“在破晓前出去”等等。因此,在衣离宿等一切地方,都是依夜晚结束时即将到来的破晓来说令破晓生起,不是依已经过去的破晓。所以,这里也应当按所说的道理来理解令破晓生起,否则就会成为雨安居断绝。

不过,对于已经入雨安居的人,如果在当天没有等到天亮就说出“有事情要办,我要离开”这样的话,这是可以的,因为从入雨安居的时候开始,只要有任何适当的因缘出现,就允许离开。但这并不是说,以七日事由外出的人也可以不等天亮就在当天离开,因为已经明确说了“应当等到天亮”。 又比如:“在自恣日还有七天的时候,有事情要办的比丘可以离开。诸比丘,那位比丘可以回到那个住处,也可以不回来。”(《大品》207)虽然允许在最后七天不回来,但在其他七天里就不适用。同样,虽然在第一个七天里允许不等天亮就离开,但在之后的七天里,如果回来后又不等天亮就离开,那就不适用。在这里应当这样得出结论。 这里说的“带来”,是指被带到寺院外面所至之处的东西。

关于障碍、不犯戒以及雨安居中断的讨论注释终

关于牛栏等处的入雨安居讨论之注释

203不能入雨安居。因为没有小屋之类住处的缘故,只是嘴上说“我在这里入雨安居”,这样开口表态之后,是不可以这样入的。

204204. 巴利原文中,“pisācillikā”就是毗舍遮童子。“设置进入之门”就是做成有门扇的门。“砍树”就是砍掉有树洞的地方上方的树干。“于柱顶”就是在空心柱的顶端。所谓“穿孔床”,是把长床脚穿孔、再穿入横档做成的;即使按上下叠放的方式铺设,也和前面说的一样,人们把它安放在坟场和天神住处。在四块石头上铺石板搭成的屋子,也叫“穿孔床”。

关于牛栏等地进入雨安居的讨论注释终

关于非法规约等的注释

205在《大分别》中,也就是第四巴拉基格的注释里。接下来在《坐卧处犍度》中,不合法的规约仪轨也会清楚地显现出来。

207207. 因为一个人在不同的界内,前往两处住所入雨安居时,只要他怀着“我要在第二处住”的想法,刚一离开近行处,第一处的坐卧处分配就失效了。所以律藏中说“诸比丘,那位比丘的前安居也不成立”,这是针对第一处坐卧处分配说的。但在第二处坐卧处分配中,前安居确实是成立的,他在那里住满三个月,就是已住满前安居的人。但如果从第二天等时候起,他怀着“我要在第一处坐卧处住”的想法而越出近行处,那么前安居也不成立,应当这样理解。

208在律藏原文中说“他在自恣日还有七天时,有应当做的事,就离开”,因此应当知道,即使在自恣日当天,如果没有七天之内应当处理的事,也不可以离开。“Komudiyā cātumāsinīyā”指的是后迦提月的满月日。因为那时白莲花盛开,所以叫“Komudī”;又因为它是雨季四个月的末尾,所以也叫“Cātumāsinī”。

关于非法共住规约等的论释终

《入雨安居犍度》的注释方法讲解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