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入雨安居篇集

27 段

3. 入雨安居犍度

入雨安居开许说等之注释

184在《入雨安居犍度》中,「于次日」是指第二个斋日。

185“或因于他处令破晓”指因有应作之事而前往他处,并于他处令破晓。“损失”指功德的损失。

187在圣典中,“应作七日返回”是指:不应将整个七日全都在外度过,而应在七日结束时的破晓时分,依关联再次于住处作七日返回。此处以“七日”一词表示七日结束之时,并据此以阳性词“返回”表述。“三种损失”指比丘尼的厕所等因被禁止而造成的损失。

189“不坏灭”指他人未能掌握,且我虽死亦不灭。

入雨安居开许说等之注释终。

已遣使开许说之注释

199199.“与比丘共住之人”指别无他处可去者。“应往”指即使未被遣使,因僧团事务亦应前往。此处应知:即使非优婆塞,若被欲知教法者遣使而来,或见其信心增长,亦可因七日事由前往。

“夜间断绝之决断”指因七日事由前往,于界外破晓,即所谓夜间断绝之决断。“可往”指立于界内,以七日事由为相,作意“我将于七日内返回”而往。若先已作意,往时忘失,亦无过失,因自己有事外出故。然若全无作意而往,则称雨安居断绝。若虽无七日事由之相,而作意“我将于七日内返回”前往,并于七日内返回,唯犯戒,无雨安居断绝,因已于七日内返回故。此应审察而取。“物品”指衣等物品。若无法送达,则可当日返回,因精勤故,无雨安居断绝或犯戒。关于阿阇梨,即使无病,依止阿阇梨与法阿阇梨亦如是,何况具足戒阿阇梨与和尚。所言“可”,指超过七日而无犯戒,然雨安居断绝实有。

已遣使开许说之注释终。

障碍无犯雨安居断绝说之注释

200200.圣典中,“执取”指取来食用。“令逃散”指驱散、追逐之义。

201“应以七日法令破晓”的意思是:在外度过六天,于第七天破晓前进入界内,让破晓生起,第二天再决意七日然后出发。然而有些比丘说:“第七天回来,不令破晓,当天白天也可以走。”这种说法不应采纳,因为已经说了“应令破晓”。经典中亦说“应作七日返回”,正是指在第七天于彼处令破晓。如果未令破晓就出发,不进入界内而在外度过七天,雨安居便会断绝,因为破晓是在外生起的。否则,“应令破晓”这句话就成了无意义,因为若是那样,则应说“应以七日法进入内住处,即使不令破晓也可往”。其他处也同样唯说令破晓。正如衣篇中将说:“住在一处,于另一处以七日法令破晓。”

若有人说:“于第七天无论何时进入,便称为令该日已过的破晓生起,这是注释书中说的意义。”这在语法上也不成立。因为破晓已经生起,后来进入的人不可能成为让它生起的因。如果这可以成立,那么“入雨安居后,不令破晓,当日即因七日事由出行”中的“不令破晓”便成了相违,因为那也算令该日的破晓生起了。这样一来,即使阿兰若比丘在傍晚时分前往具足支分的阿兰若处,并立即返回,也应算作令破晓生起且头陀支清净,但这并不合理,因为令破晓只在破晓时刻才说得上。正如所说:“应于适当的时候外出,在具足支分处令破晓。如果破晓时他们的病情加重,则应处理他们的事情,不应为头陀支清净。”同样地,别住者等不令破晓而放下义务,也称为夜间断绝。如说:“破晓已经生起时,应当放下。”在同宿学处,为了脱离与未受具戒者共住的状态,也说“于破晓前出”等。因此,在衣离宿等一切处,都是依夜尽时破晓的到来而说令破晓,并非依已经过去的破晓。所以,此处应当按照所说的道理来理解令破晓,否则便成为雨安居断绝。

然而,对已经入雨安居者而言,若在当天未待破晓便因有应办之事而说出离去之语,这是合理的,因为从入雨安居之时起,无论何时若有因缘,便允许离去;但这并非允许以七日事由外出的人,在未待破晓的情况下当天就离去,因为已说了“应待破晓”。又如“在距离自恣日尚有七日时,比丘因事离去。诸比丘,那位比丘或返回此住处,或不返回”等语(《大品》207),虽允许在最后的七日不返回,但在其他七日则不适用。同样,虽允许在第一个七日未待破晓而离去,但在其后的七日中,若返回后未待破晓便离去,则不适用。于此应这样决断。此处“带来”是指从寺院外的地方取来的。

障碍、无犯、雨安居中断之论释已毕。

跋耆等诸事中入雨安居之论释

203不可入者有六十八种:因没有小屋等住处,仅以口说“我于此入雨安居”而作言语分别,即不可入。

204律典中的“pisācillikā”意为毕舍遮童子。“设置进入之门”意为做成有门扇的门。“砍树”指砍去树洞上方的树干。“于柱顶”指在空心柱的顶端。所谓“ṅkitamañca”,是将长床脚穿孔后嵌入横档而制成的床;即使依上下叠置的方式施设,也与前述情况类似,安置于冢墓及天神之处。在四块石头上铺设石板而筑成的屋舍,也称为“ṅkitamañca”。

跋耆等诸事中入雨安居之论释已毕。

非法共住规约等之论释

205《大分别》即第四波罗夷的注释。此后,在《坐卧处犍度》中,非法的规约仪行也将显露。

207由于在不同界内的两处住处入雨安居者,当其怀着“我将于第二处住”的意图,刚一离开近行处时,第一处的坐卧处分配即告失效。因此,律藏中说:“诸比丘,那位比丘的前安居便不成立”,这是针对于第一处坐卧处分配而说的。然而,在第二处坐卧处分配中,前安居是成立的,若他于彼处住满三月,便成为已入前安居者;但若于第二日等,他以“我将住于第一坐卧处”之意图超出近行处,则前安居亦不成立,应当如此理解。

208由于律藏中说:“他于自恣日尚余七日时,因事离去”,故应知即使在自恣日当天,若无七日事由,亦不可离去。“Komudiyā cātumāsinīyā”指后迦提月满月。因为那时白莲盛开,故称“Komudī”;又因是雨季四个月的终结,故称“Cātumāsinī”。

非法共住规约等之论释已毕。

雨安居入安居犍度注释之方法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