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恣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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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恣犍度

不安乐住事等之注释

209在自恣犍度的巴利原文中,“应持钵归返”意指为乞食而行乞后返回。“弃置钵”是指放置多余乞食的器皿。“无法承受”指无法举起。“跨越”即举起;跨越者即此义,以手跨越者即“以手举起者”,故说“以手抛举”。或者,也可解释为“以跨越之手,即举起之手”,指双手相互交扣,如是说。

213213. 然而,若受自恣的比丘较为年长,也就是说,接受自恣的那位比丘较为年长。因此,即使他未受到单独的邀请,只要他达到参与僧团自恣的程度,僧团的自恣羯磨即成为和合羯磨,应如此理解。而那位比丘,即是指接受自恣的比丘。

234234. “众多同戒腊者亦可一起自恣”,意思是:凡在同一年内获得具足戒而成为同戒腊者的所有比丘,都可以一起行自恣。

237237. 巴利原文中的“邪见者”,是指依“无有布施”等(《长部》1.171;《中部》1.445;2.94、95、225;3.91、116、136;《相应部》3.210;《法集论》1221)之理路而生起邪见的人。“执取极端者”,是指执取所谓常见与断见之极端的人。在“凡汝所……”等句中,应补入“彼”字以作连接,其意为:你所遮止的自恣,即以所见而遮止彼自恣。

239“揭示事由”是指仅仅针对能引发对个人怀疑的由头而说。至于所谓“人明显,事由不明显”中的事由,则非指此而言。若在该比丘住处见有从池塘捕鱼等情形,那时才应说“事由与人皆明显”。因此才说“如前所述的方式,盗贼等”。应知,若见比丘身上有花鬘香、阿梨勒香等,才可说“事由与人皆明显”。

不安乐住事等之注释已毕。

争论制造者事缘之注释

240“成为两个十四日”是说在第三半月里,与十四日一起,便有两个十四日。“争论制造者们将于十三日或十四日举行这十五日的自恣”——以此显示,比丘们是从各自举行布萨的日子开始,而有十四日、十五日的称呼,并非依月亮的运行所成之历日而定。虽然如此,依“诸比丘,我允许随顺国王们”的说法,在此即使随顺世俗历日,也应随顺自己布萨的次第,将十四日作为十五日,或将十五日作为十四日来举行,而不应将第十六日或第十三日作为布萨日。因此,巴利原文中也说“举行两三次十四日的布萨”。否则,就应说在十二日或十三日举行布萨了。“每半月一次,于十四日或十五日”等说法,也是依所行持的次第而说,不应理解为依历日次第。

争论制造者事缘之注释已毕。

自恣摄事之注释

241“自恣后,中间亦可出发游行。”——这一句意在显示:若已完成自恣羯磨,中间有意启程游行时,可集合僧团进行自恣。

自恣摄事之注释已毕。

自恣犍度注释之方法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