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停止巴帝摩卡篇义注

34 段

9. 遮止巴帝摩卡篇

请求诵巴帝摩卡之论

383383. 在遮止巴帝摩卡的篇章中——所谓“nandimukhiyā rattiyā”,是指即便在破晓时分,夜晚仍显如欢颜,故说“nandimukhiyā rattiyā”。所谓“Antopūti”(内腐),指由于自心相续中烦恼的腐坏而内在腐坏。所谓“Avassuta”(漏泄),指由于烦恼的流漏而漏泄。所谓“Kasambukajāta”(秽生),指因杂染过失而成为污秽之生。至于提到“乃至执持手臂”,是为显示:仅闻“阿难,此众不清净”便应离去;若不如此离去,彼愚人乃至被抓住手臂方才罢休,此为稀有之事。

384384. “非骤然陡深”,是指并非一开始就深,其义为渐次而深。“住法不越岸”,是指波浪退落的沟壑界限,即不越过边际。“推送至岸”,是指从岸边推送,其义为使之上岸。“通达他之证悟”,是指证得阿罗汉果。

385385. “覆藏者更漏”,是说犯了戒罪后又加以覆藏,从而更犯新的戒罪,即就此而言。“开显者不漏”,是说犯了戒罪后即行发露,从而不更犯他戒,即就此而言。

请求诵巴帝摩卡之论已毕。

应听巴帝摩卡之论

386386.“巴帝摩卡已被遮止”者,此处无论先前遮止或之后遮止,皆不算遮止;唯有在恰当的时机遮止,才名为遮止。因此,在“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今日是十五布萨,若僧团已到适时,僧团应行布萨”这段诵词中,在诵出“re”音之前,皆应遮止,因这正是恰当的时机。若诵出“yya”音之后方才遮止,则称为之后遮止。若在尚未开始“请听我说”时便遮止,则称为先前遮止。

应听巴帝摩卡之论已毕。

如法与不如法遮止巴帝摩卡之论

387387.以无根的戒坏而遮止巴帝摩卡者,无论当事之人是否犯有该戒坏,由于遮止者的认知是无根的,故成为无根遮止。而以已犯未犯遮止者,则是统合了已犯与未犯两者而说。

“不参与如法和合”者,因欲破坏僧团行事,当僧团举行羯磨时,既不到场,也不给予同意,即便在场也出言反对,由此犯恶作罪。如是,对于这位有罪者,巴帝摩卡已被遮止。“提出异议”者,即提出“此羯磨应重新举行”的异议,由此以翻案罪犯波逸提罪。如是,对于这位有罪者,巴帝摩卡亦已被遮止。

如法与不如法遮止巴帝摩卡之论已毕。

如法遮止巴帝摩卡之论

388“以何种行相、何种特征、何种征状”者,此处应知,在行道与非行道等方面,有行相等名称。“以所见、以所闻、以该怀疑”者,此处所见与所闻正如律文所说。若因他们所见所闻而生起怀疑,则就此而说“以该怀疑”。

如法遮止巴帝摩卡之论已毕。

自取事诸因缘之论

398“欲取自取事者”者,此处,想要净化教法的比丘,自己承担的诤事,即称为自取事。“非时取此自取事”者,此处,王难、贼难、饥馑难、雨季,此为非时;相反即适时。

“此自取事不真实”者,意为“此是不实”——即我执取了非法为法、法为非法、非律为律、律为非律、恶戒者为持戒者、持戒者为恶戒者,此为其义;相反者应知为真实。“此自取事无义利相应”者,此处,若导致命难或梵行难,此即无义利相应;相反即名为义利相应。

“我将不能得到亲见、亲密的比丘”一句:因为在某些时候,例如遭遇王难等情况,无法得到能够支持己方的比丘,因此说“我将不能得到”。而在某些时候,例如安稳、丰饶等情形下,可以求得,因此说“我将能得到”。

“僧团将因此有纷争”是指,如同憍赏弥比丘们那样的纷争、口角、争斗、争论以及僧团分裂将会发生。“之后也将成为不追悔之事”是指,即如大迦叶长老惩治须跋陀老年出家者后举行五百结集,如具寿耶舍在十事诤事中惩治一万比丘后举行七百结集,如目犍连子帝须长老惩治六万比丘后举行一千结集那样,这些事件之后都被铭记而不追悔,并使教法如离垢的日月般光辉。

自取事诸因缘之论已毕。

举罪者应省察之法论

399关于“无缺、无片肉”等词:若在家众或出家众中有人被击打,或为在家人施行切开疮疖等医疗行为,他的身体行为便如被白蚁啃食的棕榈叶一般,既有缺漏,又因随处可被抓住拉扯而成为“有片肉”。反之,则为“无缺、无片肉”。语言行为方面,因妄语、辱骂、离间、无根诽谤等而有缺、有片肉,反之则是无缺、无片肉。

“我的心是否慈爱?”是指通过断除障碍、致力于业处修习而证得的慈心。“无嗔”是指远离嗔恚,意为以镇伏的方式摧破嗔恚。而“贤友,这是世尊在哪里说的?”意思是问:这条学处是在哪座城市宣说的?

举罪者应审察之法论结束。

举罪者应确立之事论。

400在“适时而说”等句中,若有人先请求许可之后再举罪,则称为适时而说。若在僧团中、大众中、筹室、粥堂、经行处、乞食道、座堂等处,或在被侍者围绕之时举罪,则称为非时而说。以真实而说,即称为如实而说。如果说:“大长老、惯于混众者、粪扫衣者、说法者,你这样做合适吗?”这称为以粗恶语而说。若基于理由而说:“尊者,您是长老、惯于混众者、粪扫衣者、说法者,您这样做合适吗?”则称为以柔和语而说。基于理由而说,即称为以有义利语而说。“我将以慈心说,非以嗔心”,即先安住慈心而后说,非以恶心而说。

举罪者应确立之事论结束。

举罪者与被举罪者相关论。

401“内心作意”是指在自心中生起。“悲悯性”即悲的状态,由此显示悲与悲的前分。“寻求利益”即寻求利益。“同情”即以此利益相联结,由此二项显示慈与慈的前分。“出罪”即令从罪中出离,安立于清净处。指出事由、提醒、令其承认,然后依所承认而作羯磨,这称为以律为先。这五种法,即依悲悯性等方式所说的五种法,应内心作意之后再去举罪他人。

“于真实及不动摇”是说于言语真实及不动嗔怒。被举罪者应当说真实语,不应生嗔。其意思是:既不应自己生气,也不应触恼他人。其余各处皆清晰明了。

举罪者与被举罪者相关论结束。

巴帝摩卡遮止犍度注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