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拘尸耶品·1. 拘舍耶学处注释

4. 舍堕篇复注 · 56 段

2. 拘尸耶品

1. 拘舍耶学处注释

542在巴利文中,“kosiyakārake”这个地方:造茧的众生叫kosakārakā(造茧者);从茧里产生出来的叫kosiya(蚕丝);做蚕丝的人叫kosiyakārakā,也就是织工。Saṃhananaṃ是聚集、聚合的意思,这里指毁坏。Kosiyamissakaṃ是与蚕丝线混合。因为经文说“未织”,所以如果是织好之后再拿来用,就无犯。从“为帐篷等”这一段起,说到为了帐篷等目的而制作,以及以那种方式受用,也说是无犯。

即使这样混合之后,所制成的仍然是制成的。这句话是在说明:即使被风吹来而掉落,由于是无作意,所以仍然算是犯戒。与蚕丝混合、为了自己而制作或叫人制作敷具、获得,这就是这里的三个条件。

拘尸耶学处注释终

547纯黑学处,内容很直白。

3. 二分学处注释

552关于二分学处,“二分”是最高限度,因为这条学处是为了禁止过量取用黑羊毛而制定的。第三是白羊毛,第四是杂色羊毛,这是最低限度,因为对过量取用这些羊毛并没有禁止。因此,黑羊毛超过两份就不允许,而其余的羊毛即使超过所说的分量也允许。有人说:“因为只禁止了过量取用黑羊毛,所以取一半黑羊毛、一半白羊毛或杂色羊毛来制作,也是允许的。”这与“取用较多白羊毛、较多杂色羊毛来制作,或者纯取白羊毛、纯取杂色羊毛来制作,都无犯”的说法一致。有人说:“除了黑羊毛和白羊毛之外,其余的都归入杂色羊毛。”关于“黑羊毛占两份”这句话,《根本戒经注释书》中说:“即使只有一根黑羊毛过量,也犯舍堕。”这与“应持取两秤来称量”的说法在称量上并不一致。因为称量时并不是数着毛来称的,如果要数着毛来持取,那又何必称量呢?所以这里的意趣应该这样理解才合理:由于这条学处是无心的,如果在先前称量后放置的羊毛中,哪怕有一根毛落进去,也犯舍堕。否则,因为难以辨别,就不应取两秤,而只应取较轻的那一秤。

二分学处的注释终

4. 六年学处注释

557关于六年学处,应当这样理解经文语句之间的关联:“那些没有敷具的人,孩子们会大便、会小便;那些有敷具的人,敷具又会被老鼠咬。”其中,hada 是排便的意思,miha 是小便的意思,正是针对这个含义才说“他们大便、小便”。如果在自恣日、布萨日、月朔日这些日子做好敷具,到了第六年圆满时,又在自恣日、布萨日、月朔日这些日子做,这就叫“六年内做”。但如果从第二天才开始做,那就叫“超过六年才做”。

六年学处的注释终

坐具与敷具学处的注释

565-6在坐具敷具学处中,“将会显现”的意思是:如果那个约定是令人欢喜的,僧团就会因令人欢喜而同意;如果是不令人欢喜的,就会因不令人欢喜而同意,这就是其意趣所在。阿兰若支等三支,在经文中是作为主要支来说的,其余的支分也应知道他们同样都受持了。因此才说“在敷具上,作有第四衣想”。“舍弃”,就是放下、丢弃的意思。

567567. 因为它是坐具敷具,所以没有穿着和披覆的作用,因此说“仅一次坐下及躺卧”。“一搩手量”,是就善逝的搩手而说。这也是为了显示最低限量而说的。三部注疏集成中都说到:“由于宣说为作天盖等目的而制作时无犯,若为躺卧而作,则有罪过。”又因为不如法,所以说“不应使用”。而有人说,这里所说的坐具敷具就是坐具衣,不是别的。在坐具学处中,坐具被称为“有边者”,注释书说:“如敷具一样铺开,在一边留出善逝搩手一搩手的量,在两处割开,做成三条边,由这些边而称为‘有边者’。”依据这个说法,以及“于敷具上作有第四衣想”这句话,这里的理解似乎也合理。然而有些人说:“坐具敷具是把羊毛铺开做成像敷具一样,没有纬线,不能作决意;而坐具衣则是用六种衣中的一种做成,可以作决意,制作时把布片铺开做成像敷具一样。”对此应当好好考察,采取更合理的说法。

坐具敷具学处的注释终

6. 羊毛学处注释

571571. 另外,在羊毛学处中,对于“āsumbhī”这个词,有人读作“asumbhī”。说到“疲倦”,这是通过疲倦这一点来说明他们弯下腰后无法让它掉下来。“对于已踏上旅途的人”这句,在经文中只是为了说明事例本身而说的。但实际上,无论在哪里,只要如法获得,就可以取用。“以三由旬为限”,应当理解为从取羊毛的地方起算,三由旬的范围,意思应当这样来把握。

572“以亲手”一词,是从格用于具格义的用法,所以注释说“以亲手”。经文里说“在没有携带者的情况下”,是为了显示比丘(自己携带)是符合规矩的,并不是为了说明有携带者时,亲手在三由旬之内运送会犯戒。“三由旬之外”就是超出三由旬,所以注释说“使其掉落到三由旬之外”。即使是由别人运送,也同样犯戒,因为有自身的主动努力,而且是在没有受人命令的情况下被运走的。即使有自身的主动努力,如果是受人命令而运送,就不犯戒,因为经文说“令他人运送”。由于没有“别人会运送”的意图,所以注释说“以清净心放置”。“有自身的主动努力”是指超过三由旬时有自身的主动努力。这是针对以不清净的心、想着“别人会运送”而放置的情况说的;而“没有心念活动”则是针对以清净心放置的情况说的。“无犯”与经文不符,是指与“运送三由旬”等经文不符,特别是与“令他人运送”这段经文不符。

如果先通知物主再放置,那就叫“以命令让人拿走”,所以注释说“在物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不来”是指已经中断行程、停在原地的交通工具。“往下走”是指在地面上走。“令其他(人或畜生)拿走”这一句里,用“其他”这个说法,从通称上把畜生也包含进去了,所以说“因为说的是‘令其他(人或畜生)拿走’,所以无犯”。在关税处有犯,是指令其他(人或畜生)拿走时有犯。而这里说无犯,是因为没有偷盗之心,所以无犯。

575“带走它”是指再次带走三由旬,这在《大结》中已有说明。但在《母论注释》的支分中,“初次获得”这句话与它并不相符。因为“初次获得”这句话表明,第二次获得并不构成犯戒的支分。因此,由于巴利圣典和注释中都没有特别说明,我们的主张是:获得未截断之物后,即使再超过三由旬带走,也算无犯。否则就应该说“获得未截断之物后,再次带走三由旬”。应当仔细审察,采取更合理的说法。“无犯——已作之物品”:这里有人说:“毛毯、毯子等也算已作之物品。而天然衣料上附着的长毛,则能生犯。”为了防止摩擦,把它放进薄布袋里。“放入”指放入耳孔。“名为藏口”,以此表明不计入已作之物品之数。羊毛属于未作之物品、初次获得、自己携带或放入不知情者的车乘而超过三由旬、往返携带、以非住处为目的——这是此处的五个支分。

羊毛学处的注释终

576洗羊毛学处,内容浅显易懂。

8. 金银学处注释

583-584在金银学处里,“与导师同色”是指和导师相同的颜色。导师的颜色就是“导师色”;具有像导师色那样的颜色,所以叫“导师色”,这里应看作省略了中间词的复合词。“自然的”是指现在通用的自然迦哈波那币。“由树果种子所成”是指用酸豆等树的果实种子做成的。“凡此一切”是说,如前所说分成的四种,全都是舍堕物——应当这样连接理解。“生色摩娑迦”是指金迦哈波那币。

“取”是指:为了自己,把别人正在给的东西,或者放在某处无人守护的东西,看见了就自己拿过来。当面说“这个给尊者”,或者背后说“在某处有我的金银,那归你”,只是用言语或手势说“给你”而舍弃的东西,如果不用身体和语言表示拒绝,心里接受,这就叫“寄存式接受”。前面说的“接受”,就是在说明“想要拿”这个意思。“应该告知‘这是守护的地方’”,这是针对受用资具时应当告知而言。如果说了“放在这里”,那就按“或让人取”所说的特征,构成舍堕,所以说不能说“放在这里”。后面“不能说‘拿这个’”,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依止如法和不如法而住:因为从那里产生的资具受用是如法的,所以是依止如法而住;但因为难以守护,从那里产生的资具受用也是不如法的,所以应当知道这也是依止不如法而住。

“不能用那个东西换取任何如法物品”——这里说的是:如果已经换取了,就没有受用的途径,所以才这样说。因为,拿了不如法的舍堕物之后,在没有舍弃那件东西的情况下换来的如法物品,即使已经舍给僧团,对所有人来说也还是不如法。不过有些人说:“因为拿了舍堕物之后换来的如法物品,只要说‘我舍给僧团’而舍出去,不用别的办法就可以受用,所以说‘不能用那个东西换取任何如法物品’。”“给寺男的,或者分份的”——这是就“即使到了在家人手里,也还是那一份”来说的。但在《中结》和《小结》里说:“如果寺男用那个东西换了别的来给,就可以受用。”“从那里拿走”,是指从别人的份里拿走。“遍业处预备”,是指光明遍的预备业处。关于“床椅等”——这里有人说:“如果把从那里拿来的床椅等换取了别的而拿,就可以。”“阴影也算”,是指食堂等处的阴影也算。“超出界限”,是指超出房屋的界限,意思是阴影所到的地方不算房屋。“由路也算”——这里有人说:“如果没有别的路,决意走这条路,就可以。”“用那东西买的”,是指用那件东西买来的。“除去寄存,僧团受用资具”——如果近事男说:“这金银太多了,尊者,今天不该毁掉”,然后自己把它寄存起来,或者让别人寄存;除去这种寄存,僧团从它产生的收益来受用资具,因为是用那件东西取得的,所以说是不如法。

585不理会掉落之处而任它落下,应当理解为:这是为了显示无执着。因此要知道:好比丢弃粪便的人,虽然知道它落在何处,也照样不理会;同样,在这里,无执着本身就是标准。所谓“于不实存想”,是就宣说自己身上并不存在的上人法而言。“盗用”就是指非阿拉汉的受用。因为世尊在自己的教法中,只允许具戒者受用资具,不允许破戒者;施主们也是只为具戒者施舍,不为破戒者,因为他们期望自己所作的善行能有大果报。这样一来,由于导师不允许、施主们也没有施舍,破戒者的受用就是盗用。以负债的方式受用,叫负债受用,意思是:由于受用者这边没有布施的清净,就像借了债再受用一样。因此,“具戒者”等话,是以理由的方式重新点出已经说过的内容。“于衣的受用中受用”,是指反复从身脱下时的受用。应在食前……中略……后夜分中观察,这是前后文的关联。如果做不到这样,就按上面所说的时间差别,在一天中观察四次、三次、两次或仅一次。

如果他在还没有观察的时候,天就亮了,他就处在负债受用的状态。关于这一点,有人说:如果对过去的受用不作观察——也就是“昨天我受用的衣,只是为了抵御寒冷……乃至……为了遮蔽羞处;昨天我受用的食物,不是为了嬉戏……”等等——那就处在负债受用的状态。这种说法需要考察。坐卧处的受用,也是每次受用时就算受用,每次进入时就算进入。如果做不到这样,就应该在食前等时段作观察。这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就能理解,所以这里不再另外说明。念为缘,意思是念作为缘;接受和受用的观察以念为缘,这个道理成立,意思是先观察之后才接受、才受用。因此说“作念之后”等等。即使如此,意思是:虽然在这两处都应当观察,即便如此。另有一些人说:“念为缘,意思是在念作为药物受用之缘的状态中,以念为缘。即使如此,意思是即使缘存在。”这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事实上,依缘所依的戒是通过观察而清净的,并不是仅仅因为缘存在就清净。

既然“受用时无犯”这句话已经说明了巴帝摩卡防护戒,那么依缘所依戒和巴帝摩卡防护戒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回答说:在前三种资具上,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至于病缘资具,就像围起篱笆保护树根,树上的果实也就同样得到了保护;同样,通过观察守护了依缘所依戒时,与它相连的巴帝摩卡防护戒也就可以说是成就了。如果不对病缘资具作观察就受用,戒被破坏时,破坏的正是巴帝摩卡防护戒;而依缘所依戒,则是在食后、初夜等时段,直到黎明升起,只要没有观察才会被破坏。因为即使在食前没有观察而受用病缘资具,也是无犯的。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差别。

像这样说明了依缘戒的清净之后,为了借同一个机会说明一切清净,又说了“清净确实有四种”等话。其中,通过它而清净,所以叫清净;如法地宣说本身就是清净,这叫宣说清净。在这里,出罪也应当看作包含在宣说之中。至于断根的罪,承认自己不是比丘本身就是宣说。以决意为特征的防护本身就是清净,这叫防护清净。如法、公平地寻求资具本身就是清净,这叫寻求清净。对四种资具按所说的方式加以观察本身就是清净,这叫观察清净。以上就清净而言是简略的方法。在具清净的戒中,宣说本身就是其清净,所以叫宣说清净。其余诸项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在此,“不再这样做了”中,说“这样”是指防护的破坏。“舍弃之后”即避开、不做的意思。以应施与之义为“遗产”,他们取受它,所以叫“继承者”;由于在未允许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受用,而在允许的情况下也仅是有受用,所以比丘们可受用的资具是属于世尊的。这里,《法嗣经》是证明。

“比丘们,你们要成为我的法嗣,不要成为财物之嗣。我对你们有慈悯:怎样才能让我的弟子们成为法嗣,而不是成为财物之嗣呢?”

这样流传的《法嗣经》,在这里正好能说明这个道理。

未离贪的人被渴爱控制,所以在受用资具时没有自主权;因为没有自主权,离贪的人在这方面才有自主权,因为他们能随自己的意愿受用。就像他们面对厌恶的东西,能以不厌恶的方式看待,面对不厌恶的东西也能以厌恶的方式看待,但这两者都舍弃了,以旁观中舍的心态受用资具,同时满足施主的心愿。因此说:“他们因为已经超越了渴爱的奴役,成为主人而受用。”不过,有戒的人经过观察后受用,因为与负债受用相反,所以称为无债受用。就像欠债的人不能随自己的喜好去想去的地方,同样,被负债受用束缚的人不能从世间出离;因为与此相反,有戒的人经过观察后受用,被称为无债受用。因此应当知道,从究竟意义上说,这种受用是区别于四种受用之外单独的一种。这里没有单独提出来说,或许可以归入继承受用中。因为有戒的人也因为具备这种学处,就被称为有学。一切,指圣者和凡夫。

凡夫怎么能有这些受用呢?通过近行(近似)的方式。因为,即使是凡夫,只要安住在减损行中,舍弃对资具的贪着,以无染着的心在那里受用,这种受用就类似于所有者受用。而持戒者经过观察后的受用,则类似于继承受用,因为不违背施主的心愿。正因如此才说“或者也可归入继承受用”。至于善凡夫的受用,根本不必多说,因为他已归入有学之列。有学经就是能证明这个道理的。

与有惭者一起受用,意思是拿了有惭者的东西来受用。与无惭者一起受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的无惭者,所以借此说明:不应该仅仅因为看见了就起疑心。那些属于自己的负担,比如共住弟子等人,谁看见了,谁就应该制止他。因为无惭者的受用被称为有惭者的受用,所以并没有罪,因为两者都是无惭者;所谓“无惭者受用”只是一个名称而已,根本得不到实体。然而,有论师说“罪确实是存在的”,这一点在三处义理中都有说明。

由不正当的方式等生起的,叫做“非法”。由乞食等方式生起的,叫做“如法”。“他只给僧团”:意思是,他不拿食物,只把自己得到的份额给僧团。不过,如果有个有惭耻心的人要推举一个无惭耻的人……中略……使他消失,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因为想推举就这样做是不允许的;但为了护持法和教法、以及为了利益听众,则是允许的,应当这样理解。由于按照前面的说法已经说过“他应当被治罪”,所以他们说这本身就是罪。通过诵持等来受用法,就是法受用。即使以护法之心受持而没有罪,长老仍然针对他的无惭耻之性而说了“这真是个恶人”等话。而“在他的近处”,是指在大护长老的近处。

586“王宫后宫等”这一段,是因为仅仅生起“我要拿这个”的念头而说的。在“因忘念而施”这句里,所谓因忘念而施,就是还没有舍弃的东西;所以,系在衣角边上的钱币等物,如果比丘以“这是衣物”的想法接受,那么既不算施了金钱,也不算接受了金钱,因此在这里没有需要忏悔的罪,不过那东西应当归还给施主。如果施主们用这些不净物买了酥油等,布施给僧团和那位比丘,那么对所有人都如法,因为这些东西本来就属于施主。不过,义注中针对为了求功德而舍弃并布施的东西说:“求功德者……对金钱作非金钱想而接受金钱,应当知道是这样。”所以,对于已经舍弃而布施的东西,即使以“这是衣物”的想法去拿,也仍然犯舍堕。因此,如果那些施主不来取回,就问过施主之后,若是为你自己而舍弃的,就要在僧团中舍出,并忏悔其罪。“看看你的布片”这句话,表明即使用“请拿这个”这类不合律制的说法,指示属于在家人的东西,比丘也不可以那样做。“同一分界”,是因为有作与无作的状态,所以是同一分界。金、银的性质,为自己所指定,在钱币等当中属于某一种——这里是三个构成要件。

金银学处注释终

9. 金银交易学处注释

587在金银交易的学处里,生金等四种属于舍堕的物品,在这里就用“金银”这个词一并涵盖进去了,所以注释里说“生金、银的交换”。“已接受的交换”:指的是对已经接受的金钱进行交换;或者没有接受,但通过允许的方式取得金钱之后,再进行交换。

589把 ga 字母改成 ka 字母后,写成了“sīsūpaka”;在词语分解中,“ghanakata”被解释为“做成团块”。在“satthuvaṇṇa”等语中,应当这样理解各处所举的总集:“satthuvaṇṇo ca kahāpaṇo ca……乃至……ye ca vohāraṃ gacchanti”。“对货币有货币想”说的是自己的财物。“换取货币”说的是他人的财物。“以舍堕物换取恶作物或净物,也是同样的道理”这句话为什么说呢?因为“对货币有货币想而换取非货币,舍堕波逸提”等说法并没有在圣典中直接说到,所以说“因为……”等话。由于随顺其义,这里的意趣是:所谓货币交易,并不只是用货币换货币,而是因为说到“对非货币有货币想而换取货币”,所以用非货币换取货币也叫货币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货币存在,就仍然是货币交易——这个意思虽然没有明说,也可以知道。所谓非货币,就是恶作物和净物。“ekantena rūpiyapakkhe”应当理解为“以一边的货币部分”。或者应当知道有“ekato rūpiyapakkhe”这个读法。也有人读作“ekarūpiyapakkhe”,在那里也应当同样理解为“以一边的货币部分”。

《盲灯注》的意思是:用如法的物品做如法物品的买卖,都还算舍堕,那用恶作的物品做恶作物品的买卖,为什么就不算呢?这段学处……中略……是就非货币和货币物品而说的——这就是它们的关联。此处,指的就是这条关于货币交易的学处。彼处,指的是关于买卖的学处。正因为如此,指的就是用如法物品本身。

再者,因为它无法再变成如法,所以说它“名为大不如法”。他们说:“‘无法用任何方法使它成为如法’这句话,只是针对五位同法者之间互相交换的情况说的;如果由在家人拿去,变成自己的东西之后再布施,那么对所有人都如法。”然而,正是通过“无法用任何方法使它成为如法”这句话,可以确定:已接受的货币还没有舍弃,用它换来的如法物品即使已经舍给僧团,也不可以受用。

那些说“即使没有把已经接受的货币舍出去,用它换来的如法物品一旦施给了僧团,也可以受用”的人,他们这种说法跟“没办法用任何手段把它变成如法”这句话对不上。他们在这里又这样辩解:“因为该舍的东西还没舍,就一层一层地换成了别的东西,由于分不出界限,所以这里没说要舍,而只说‘没办法用任何手段把它变成如法’;也正因为分不出界限,才没有说‘还给原本的物主、还给钵的主人,就成为如法’。”如果已经接受的货币没有舍出去,用它换来的如法物品施给僧团后可以受用,那么照这样,这里拿最后那件物品来说,为什么施给僧团就不能受用呢?从“如果有人拿了货币……(中略)……还给原本的物主、还给钵的主人,就成为如法”这句话,也可以成立:已经接受的货币没有舍出去,用它换来的如法物品即使施给了僧团,也不能受用。如果那件施出去的东西可以受用,就不会说“还给原本的物主、还给钵的主人,就成为如法”。在这里还有另外一些人这样说:“如果已经施给了僧团,接受货币的人就不能受用;所以为了说明他要怎样才可以受用,才说了‘还给原本的物主……’等等。”

“与第二个钵相同”这句话,是用来说明:对五位同法者来说也不允许。这里说出了理由:“因为根本已被接受。”那么,因为根本已被接受,接受金钱的人暂且不说,为什么对其余的人也不允许呢?他心里这样疑惑,就问道:“为什么对其余的人不允许?”于是说出理由:“因为根本未被舍出。”即使钵本身是如法的,但由于已被接受的根本应当舍出而尚未舍出,所以由他拿走的钵,对除接受金钱者之外的其余人也不允许。如果他已把接受的根本在僧团中舍出,那么通过如法的羯磨,由净人等拿来布施的钵,除了接受金钱者以外,对其余的人是允许的。不过另有一派说:“接受根本之后拿走的钵,如果已经舍给僧团,对其余的人是允许的。”若是这样,就不该说“因为根本未被舍出”,而应该说“因为未舍给僧团”。

“以恶行故”这句话,是用来说明他做了金钱交易。至于“其他人则可以用”,意思是:因为他只是做了金钱交易,并没有接受本金,所以从僧团依律羯磨舍弃的时候起,其他人就可以用。为了在这件事上举出依据,才说了“据说大善长老”等话。不过另有一派说:“‘以恶行故’这句话,只是指那仍处于属于在家人所有的状态下所犯的恶行,并不是指犯了金钱交易,因此由于没有金钱交易,那个钵就不能舍弃,所以对他不适用,而那个没有舍弃的钵对其他人却适用。为了显示没有舍弃的钵对其他人也适用,才举出了‘据说大善长老’等事例。至于‘僧团舍弃了’这句话,是因为对其他人适用,这只是就僧团已经放弃所有权而言,并不是说经由僧团依律羯磨而舍弃。而‘装满酥油’这句话,正是这一含义的佐证。”

591关于接受金钱和进行金钱交易这两件事,如果各自只做了其中一种,就按照各处已经讲过的方法舍弃。但如果是以自己接受的金钱来做了交易,那要怎么舍弃呢?这并不难,应该这样舍弃:“尊者,我从事了种种金钱交易。”在这个学处里,“对不是金钱的东西作金钱想,犯恶作”等说法,因为在结尾项里提到了无犯的情况,所以这三句是只就允许持有的物品来说的——三部《甘提帕达》里都是这样说的。不过有些人说:“‘非金钱’一词包含了允许持有的物品和恶作所依的物品,前两句是就允许持有的物品和恶作所依的物品来说的,只有结尾项是就允许持有的物品来说的。”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在掺杂了无犯的结尾三句中,除了想的差别之外,并不存在所依物品的差别。而“用恶作所依的物品换取恶作所依的物品,在巴利文里这里没有说,那里也没有说”这句话,在这里正好可以作为佐证。凡是拿自己的财物去交换,那财物或那金钱既是金钱的性质,又属于交换——这样就具备了两个要素。

关于金银交易的学处注释终

10. 买卖学处注释

593在买卖学处的巴利文中,“你应知”在这里的意思是“你应当仔细考察”;也就是说,要好好考察之后再接受,如果后来觉得这东西不合意,就不能再退还回去了。

594-595“买”是指拿别人的东西,“卖”是指把自己的东西给出去。所以论中说“用这个换那个”等等。因为所谓“买”,说的是从别人手里取来;所谓“卖”,说的是交到别人手里。因此说:“买,就是让别人之物到自己手中;卖,就是让自己之物到别人手中。”如果这样的话,巴利文中后面先说了“买和卖”,那为什么又说“自己之物到别人手中,别人之物到自己手中”呢?回答说:“这是为了跟‘用这个换那个’等说法相符合”等等。因为“用这个”指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为了跟这个说法相符,巴利文中先显示了自己的东西,而不是为了跟“买、卖”这两个词的顺序相符。因为“买、卖”这两个词的顺序,是以先取别人之物为前置条件而安立的。

就算是对其他亲戚说“把这个给我”,也不构成表;不过,为了说明也不存在毁坏信施的情况,所以又说“然而对母亲或父亲”。不构成表,这是针对单独的请求而说的。如果什么也不说就这样说,那就叫作对非亲戚作表,因此说:“对非亲戚说‘把这个给我’,就是表。”未说其他而以“拿这个”所给的,那就是给非亲戚的东西,所以说为“毁坏信施”。三种罪过,就是所谓对非亲戚作表、毁坏信施和违犯买卖的三种罪过。

说“你做这个”是允许的;在这里,说“你已经受用了,现在为什么不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关于“舍堕波逸提”:虽然在有应舍之物时才说波逸提,但即使没有那应舍之物,也仍然是波逸提——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依据注释书的权威来理解,所以说了“虽然……”等话。“已受用”是指酥油等物。凡是拿自己的财物去交换,以及用来交换的东西,它们的开许性、非同法者性、以及买卖的违犯——这里共有三项要素。

买卖学处的注释终

第二品憍尸迦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