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尼萨耆亚篇复注

全篇 263 段

1. 衣品

1. 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

459“已寂灭罪恶者”是指已经止息了恶行的人。“在乔达摩塔庙处”说的是在乔达摩夜叉的塔庙所在地建起的寺院。世尊允许在家信众供养衣服之后,比丘们得到了很多衣服,把它们捆成包袱,有的顶在头上,有的扛在肩上,有的系在腰间,就这样走过来。世尊看到以后,在为衣服划定界限时,允许将三衣作为日常受用,但并不是通过决意的方式。人们在这里沐浴,所以叫沐浴处,也就是沐浴的渡口。

460有一位婆罗门这样想:“对佛宝和僧宝的供养是大家所知道的,那怎样才算是供养了法宝呢?”他就去拜访世尊,问了这个事情。世尊说:“婆罗门,如果你想供养法宝,就去供养一位多闻者。”婆罗门说:“尊者,请告诉我谁是多闻者。”世尊说:“去问比丘僧团。”他就去比丘们那里,说:“尊者们,请告诉我多闻者。”比丘们说:“阿难长老就是。”婆罗门就用价值千金的一件衣服供养了长老。因此说“由获得而生起”。“生起”这个词也有“已完成”的意思,为了否定这个意思,所以说“并非由完成而生起”。因为那件衣服最初是由织布的工作完成的。

在长老面前让他接受依止,自己则做告白仪轨。这里应当知道,舍利弗长老也是同样做的。就这样,每个人把自己的钵和衣交出去,让他出家并接受依止,结果形成了五百人一组、共五组的比丘团体。具寿阿难极度地执取“这是我的”——阿难长老因为还没有断尽烦恼,这样执取倒也罢了;舍利弗长老又怎么会这样呢?这种执取不是基于执著家宅的世俗情爱,而是出于对功德的尊重与珍视,所以并没有过失。第九日或第十日——这是用业格来表达位格的含义,意思是“在第九日或第十日”。Sace bhaveyya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这样说”。Vuttasadisameva——这里也有人读作vuttadivasameva。Dhāretu——这里应当知道省略了“āha”(他说)这个词。

462-463对于“Niṭṭhitacīvarasmiṃ”这一说法,是把位格的语尾省略后加以解释,所以说成“niṭṭhite cīvarasmiṃ”,意思就是:当衣已经做成时,做衣的障碍已经断除。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凡是袈裟襻、纽扣、边条等应当做的,都做完了。“Sūciyā paṭisāmanaṃ”这句,是为了表明缝纫工作已经妥善完成;在这里,以缝纫工作的完成为标准。“Etesampi”则是指已经失坏等情形。

“咖提那已撤除时”这句话的意思是:僧团的咖提那已经敷展,而那个咖提那又被撤除了。第二句“显示了第二种障碍的不存在”,就是显示住处障碍的不存在。在这里,通过“衣已作成时”和“咖提那已撤除时”这两个词句,显示了两种障碍的不存在,从而说明:对于已敷展咖提那的人,在五个月之内,只要衣障碍和住处障碍还没有断除,未决意、未分配的多余衣服即使超过十天也可以存放。因为已敷展咖提那的人,在咖提那撤除之前,可以获得五种功德:不告而行、不持而行、随需衣、团体进食,以及在该处所生起的衣。“以离开为终了”就是“Pakkamanantikā”的意思。其余的也应这样理解。详细内容会在它出现的地方显现出来。

“Khoma”是指用亚麻线织成的亚麻布衣,其余几种也照这样理解。“Sāṇa”是指用麻纤维线做成的衣。“Bhaṅga”是指把亚麻线等全部或其中几种混合起来做成的衣。也有些人认为,“bhaṅga”纯粹就是麻纤维做的。至于dukūla、paṭṭuṇṇa、somārapaṭa、cīnapaṭa、iddhija、devadinna这六种衣,因为它们都随顺上述那些衣,所以没有另外单独说明。其中,dukūla与sāṇa相顺,因为都是麻纤维做的。paṭṭuṇṇa是产在paṭṭuṇṇa地方的布。《阿毗达那词典》里说:“paṭṭuṇṇa是丝绸的一种。”somārapaṭa和cīnapaṭa是分别产在somāra地方和cīna地方的布。paṭṭuṇṇa等这三种与丝绸相顺,因为都是用虫类所吐的丝做成的。iddhija是善来比丘凭福德神通变化出来的衣,它属于亚麻衣等当中的某一种,所以与它们相顺。devadinna是天神给的衣,就像如意树上化现出来、由天女jālinī布施给阿那律长老的那块布一样,它也属于亚麻衣等当中的某一种,因此也与它们相顺。

针对中等身材男子的拃量,而说“两拃”等等。由此显示:长度上等于木匠一肘,宽度上是它的一半,这个尺寸就可以用来分配。正如《造屋学处注释》中所说:“所谓善逝拃,就是现今中等身材男子的三拃,用木匠肘来算就是一肘半。”所以,以善逝指节来算的十二指节,用木匠肘来算就是一肘半,这个道理成立。这样一来,以善逝指节来算的八指节就是木匠一肘的量,这句话也是现成的。

“Taṃ atikkāmayato”这里,“taṃ”指衣或时间,它(parāmasati)执取此二者。“Tassa yo aruṇo”是说那件衣产生的那一天已经过去的黎明。“Cīvaruppādadivasena saddhiṃ”意思是“连同衣产生之日的已过黎明一起”。因为“divasa”这个词在这里指的是属于那一天的黎明。“Bandhitvā”是用绳子等绑起来,“Veṭhetvā”是用布等裹起来。

“应当说”这句话,是考虑到僧团才说的。在“也可以用别的方式说”这里,诸师说:“不管用什么语言,就算不按词句的顺序,只要把意思说清楚了,就可以。”“因此”是指由接受罪过的人说。接受的人说了“你看见了吗?”之后,说罪的人就把该说的话说出来:“是的,我看见了。”接着,接受的人又说该说的话:“你以后应当防护。”这样说完之后,说罪的人再说该说的话:“好的,我一定好好防护。”以此表明自己已经在未来防护这件事上站稳了。在两种或多种罪过的情况下,言语的差别还是按照前面说的方式理解。在“于白中忆起罪过、显露罪过”这里,意思是应当说“两种罪过”或者“多种罪过”。即使在施衣时,也是指在舍弃衣的施与中。依事而言,就是依衣的数量来算。所谓“对众所说的圣典,在此即是圣典”,是因为在“我把这些施与诸位尊者”这句话里,两种说法没有差别,所以才这样说。说了“如此……可以这样说”之后,又说明了其中的原因:“从此更重”等等。其中,“从此”是指从舍弃衣的施与这件事来说。因为白二甘马比白甘马更重,所以说“从此更重”。在“我此衣”这句里,也有人读作“此衣”。

468“在这里,想不保护”这句话,是针对犹豫不决的人和还没有越过(犯戒界限)但已有“已越过”之想的人说的。对于有这种想的人也是如此——意思是:不只是对已经越过、并且有“已越过”之想的人,还包括犹豫不决的人和没有越过但有“已越过”之想的人。用“在这里,想不保护”等语所说的含义,也适用于其余三法(其余三种情况)。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处——就是说,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未毁坏等情形,应当这样搭配理解:当其他衣被白蚁等咬坏时,生起“我的衣也被咬坏了”这样的想,等等。他说明了未被强夺和未丢失之间的差别:“以强行夺取的方式”。以偷盗方式拿走的东西,才算是丢失;以强行夺取方式拿走的东西,算是被强夺。“无犯:得到他人所作之物而受用”——这是就坐垫而说的。因为,如果有人没有在旧坐垫边缘留出一拃(的余地),而另做了一块新坐垫,那么他这块坐垫就是应舍弃的。因此,“无犯:得到他人所作之物而受用”这句话,成立这样的含义:他人所应舍弃之物,另一人可以受用。这是就受用而说的,意思是:对于没有越过但有“已越过”之想的人,以及犹豫不决的人,只有在受用时才有恶作罪;如果不受用而只是放着,则没有犯。

469“决意三衣”的意思是:说出名称之后再决意。“不令别用”的意思是:说出名称之后不令别用。这个道理在一切情况下都一样。所以,在决意三衣等时,应当说出名称再决意,比如说“我决意这件桑喀帝”等等。但在令别用时,就不该取各件衣的名称,而应直接说“我把这件衣令别用于你”来令别用。不管是三衣还是别的衣,如果取了那件衣的名称来令别用,那就等于没有令别用,仍然停留在多余衣的状态。此后令别用,三部复注都说:“过了四个月之后,允许令别用后受用。”不过也有人主张:“此后令别用后,可以一直放到来年雨季的四个月为止。”三部复注还说:“不能把‘此后允许令别用’理解成允许取雨浴衣、痒疮覆衣等各自的名称来令别用,因为此后根本没有雨浴衣等名称。所以,此后令别用时,也不该取名称来令别用。由于对两者都允许此后令别用后受用,所以应当这样令别用后,再用别的名称决意而受用。”

“我收回”的意思就是:我放置,或者我舍弃。在“我决意这件桑喀帝”这一句里,复注中说:“也可以说‘我决意这件衣为桑喀帝’”,这和“我决意这件衣为资具布”的说法是一致的。所谓“做身表”,是指用手摸衣或摇动衣。“两种”,是指在面前和不在面前这两种情况。关于“手距”,这里是就十二肘而说的,所以在十二肘范围内,应该说“这件”然后决意。有些人说,超出这个范围之后,应该说“那件”然后决意。不过复注里对此没有说什么。在经和注里,所有地方的“手距”都指一肘半,所以这里为什么特别另作区分,应该去探究原因。所谓“邻近的寺院”,是指当天能去并返回的地方。他们说,“在邻近的寺院”只是说法上的开头而已,所以即使是在留意了放置之处以后,站在远处也可以决意。而所谓“留意放置之处”,是因为留意放置之处比较合适才这么说,其实这里的关键标准就是留意那件衣。

以决意而放置的衣物,是指以资具布之名决意而放置的衣物。因为在决意之前,还没有桑喀帝等名称的用法,所以这里开示了“我舍出这个”这样单独舍出资具布的方法。不过,由于已经以资具布之名决意,即使说“我舍出这个资具布”也没有过失,这一点可以理解。“舍出之后应再决意”这句话,是针对想以桑喀帝等衣名决意后再使用的人说的。对于以资具布之名决意后就使用的人来说,之前所作的决意就是他的决意。“没有决意的作用”这句话,表明也没有作净(点净)的作用。“至于三衣”等语,是针对符合拳量五等衣的尺寸而说的。“决意为资具布”,是指把它作为资具布来决意。由于在有结界的界内,存在不离衣结界的认定,所以即使衣离开身边也没有过失,在那里并不存在难以护持的问题,因此说“在无结界界则难以护持”。

“未超过尺寸”是指:长度不超过善逝拃的六拃,宽度不超过两拃半,也就是没有超出这个尺寸。有人会问:雨浴衣不是因雨季过去、覆疮衣不是因病愈而舍去决意吗?正因如此,《论母注》(《疑惑度释·咖提那学处释》)中说:“雨浴衣因雨季月份过去,覆疮衣因病愈,都会舍去决意。”那么,为什么又说“此后应舍出然后作净”呢?如果决意还在,舍出才合理吧?对此,三处结节点中是这样说的:“‘舍出’这句话并不是针对舍出本身说的,而应把‘舍出’理解为从雨浴衣的状态中移除。因此,为了说明‘从冬季第一天起,在十天之内从雨浴衣的状态中移除,然后应作净’这个意思,才说‘此后应舍出然后作净’。”

有些人却说:就像在咖提那月期间得到的衣,过了咖提那月就成为应舍;同样,这件雨浴衣过了雨季的月份也成为应舍,所以要在迦提满月日把它舍出,然后从冬季第一天起作净——应该这样理解其含义。应当知道,“舍出之后应作净”这句话的语法关系是这样的。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在咖提那月期间得到的衣,由于处在多余衣的状态,如果在最后一天还没有作决意,过了咖提那月就成为应舍。但这件雨浴衣因为已经作了决意而存放着,和那种情况不同,雨季过后怎么会成为应舍呢?只有未作决意、未作净的衣,在各自时限过后才成为应舍。因此,即使在冬季,雨浴衣也仍然获得十天的护持。同样,覆疮衣也因病愈而舍弃决意,所以此后获得十天的护持,但不应超过十天,而应作净。

有些人则说:“因为在‘决意坏失之相’里没有提到,所以雨浴衣即使过了雨安居月,覆疮衣即使病已痊愈,也不舍弃决意。因此才说‘此后应舍出再作净’。”这种说法与《论母注》不一致,但与《一切善见》一致。确实,《一切善见》里并没有“雨浴衣因过了雨安居月、覆疮衣因病愈而舍弃决意”这句话;而在《附随注》中,针对“有罪是在冬季发生,不是在夏季”这一处,才这样说:“穿着在迦提满月后的第一天已作净而存放的雨浴衣,就在冬季有罪。《库伦德注》则说‘如果在迦提满月日没有舍出,就在冬季有罪’,这也是说得很好的。因为经中说‘可以决意四个月,此后应作净’。”

在这两种注释里,《大注》说是因为穿着而犯恶作,《库伦德注》则说是因为没有舍出而犯。因此,按照《库伦德注》所说的方式可以知道,雨浴衣即使过了雨安居的月份,也不会失去决意。因为《库伦德注》中说“雨安居可以决意四个月,之后应当作净”,所以如果没有在迦提满月日舍出,那么没有失去决意的雨浴衣进入冬季时,由于在应当作净的范围内仍然有决意,就会产生恶作。因此,“如果在迦提满月日没有舍出,到冬季就有罪”这句话,正是根据这个意思说的。所以应当在迦提满月日舍出,然后在冬季作净。因此,应当审察之后,采用更合理的说法。

因为已经允许用来洗澡,所以说“这件衣服即使只是染成不同颜色,也是可以的”。至于说“两件就不可以”,是因为两件没有决意的依据。他们说:“如果雨安居期间又得到另一件雨浴衣,就应当把先前那件雨浴衣舍掉、作净,然后重新决意。”所谓“符合尺寸”,就是长度两善逝拃、宽度一拃半、边缘一拃,合起来符合这个尺寸。所谓“有尺寸”,就是长度四善逝拃、横宽两拃,这样符合所说的尺寸。关于“舍掉后作净”,这里应当说的内容,前面已经说过了。他们说:“一次决意就是已经决意了,不会再舍掉,因为没有时间界限。”另一些人则说:“为了说明即使只说一次也成立,才说‘一次决意就是已经决意了’。”这两种说法在这里引用这句话,都看不出有什么新的作用,所以《论母注释》在这个地方没有说“一次决意就是已经决意了”这一句。

他们说:在《大护持》中,针对已从自己所有中脱离出来而放置的情况,说为无犯。意思是:如果带着“我要用这个换取药品”“我要把这个给母亲”这样的想法而放置,就必须决意;但如果已经分配好“这是药用的,这是给母亲的”,从而从自己所有中脱离出来,那就不需要再作决意了。关于“为坐卧具资具而布施的敷布”这一项,他们说:不穿、不披,只是铺在床上、椅子上使用的话,即使是属于自己的敷布,也可以不决意。但下文没有区分地说“敷布也应当决意”,所以我们认为,属于自己的敷布就必须决意,应当审察后再采纳。

“因还俗”是指在未舍弃学处的情况下成为在家人,这一点在三部《结文》中都有说;此说合理,因为正如把东西布施给别人一样,衣是仅因对之无有执著而舍出去的。不过有些人把“因还俗”理解为“比丘尼成为在家人”,并且说:“比丘即使还俗,只要还没有舍戒,就仍然是比丘,所以不会舍弃决意。”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并没有特别指明是“比丘尼因还俗”。比丘尼成为在家人时,不需要另外说舍弃决意,因为她仅凭还俗本身就已经不是沙门尼了。而“因舍戒”这一句,是为了说明:如果比丘还在比丘身份的状态下舍戒,那么即使是贴身所穿的衣,也会舍弃决意。“依小指甲大小”是显示最低限度。“标准衣”是就最后的标准来说的。“穿着两件衣者”,是指为了进入村落,按照《善遮覆学处》所说的方法,把桑喀帝和郁多罗僧合在一起穿着的人。“在缝合处”,是指在两端的缝合处。“此理”是显示这样的意思:在符合尺寸的衣中,任何地方有破洞都会舍弃决意;但在大件衣中,超过那个尺寸的破洞就不会舍弃决意。“所有”是指三衣等分类中的所有衣。

并没有另一个最后标准,这句话的意思是:经里没有提到过。现在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了“因为那……”等话。由于有“若使其超过,则为应切断的巴吉帝亚”这句话,所以他说“因为超过那个是被禁止的”。所谓“这不合理”,意思是:如果把资具布可作净的最后标准拿来当作最后标准,然后针对其余三衣等的拳五指等不同分类的最后标准,说“此理”等话,那就不合理,因为经里并没有那样的最后标准。所谓“与安陀会注释所说相违”,应当知道,通过这个否定,也就否定了“在可作净的最后标准范围内,任何地方有破洞都会舍掉决意”这个说法。因为除了三衣之外,其余衣并不会因为破洞而舍掉决意。所以,在已经决意而放着的其余衣中,即使把它剪成不足可作净最后标准的碎片,也不会舍掉决意。不过,如果在决意之前就已经是那样,那就因为已经不是衣,所以没有决意的作用。“小衣”是指不小于拳五指等分类尺寸的小衣。“或者把大衣做成小衣”,这里的意思是:在三衣的四边中,如果某个地方有破洞也不会舍掉决意,那么从那个地方的周围剪开做成小衣,也不会舍掉决意。

当面作净和背面作净:这里应当理解为:以当面方式作净,以背面方式作净。相近与不相近的状态,就是近与远的状态。近、远的状态,应当依照决意部分所说的方式来了知。受用等也适用——这里因为决意本身也含在其中:如果有人以桑喀帝等名称决意之后想要受用,就应当作决意;如果没有,就不必作决意,仅作净就是标准,因此不算多余之衣。好友,指牢固的朋友;面识者,指见过面的朋友,不是特别牢固的朋友。所作净再作净,这是可行的——意思是说:就像已决意的决意那样,这是不加区分而说的话。没有说决意三衣等、作净雨浴衣和敷疮布等,而是不加区分地说作净一切衣。就三衣略说而言:就是以三衣的方式,依桑喀帝等决意而说。

关于“我给你”等说法,他们解释说:在那个时候,即使不想拿,只要没有拒绝,后来想要拿时,就可以拿。说“某某的”时,是指着不在场者说的。当对方说“你拿吧”,回答“我拿了”,这就是善与、善取。对此他们又说:就像在别处,当对方说“你把它归你所有”时,即使给得不如法,但通过说“萨度,尊者,我拿了”这句话,就成为善取;同样,这里说“你拿吧”时,因为是善与,即使没说“我拿了”,也仍然是善与。他们还说:因为“拿吧”这个命令与拿取的行为相关联而生起,如果当时没有生起“我拿了”的心,后来就不能再拿了。

“那不合理”,这是针对按律行事而施与的情况说的。不过,如果另一个人确实出于信任而拿取,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对方所给的东西对他变得不适用,那也没有过失。至于尼萨耆亚衣,无论知道还是不知道而拿取,说“不要拿”,是为了遮止。由于依身语应当做的决意和作净没有做,所以说“从身语生起”。衣属于自己、种类和尺寸符合、已断除障碍、成为多余衣、超过十日——这里共有五支。

第一咖提那学处的注释终

2. 乌多西塔学处注释

471-473第二,阿难长老是怎么得到机会的?他又是怎样四处走动的?所以接着说道:“据说长老……”等等。“不别离”:这是表示目的的依处格,意思是“为了不别离”,也就是说,为了没有因别离而生起的罪。

475-476像这样已经断除了障碍,就是指通过衣的完成和咖提那的撤除而断除了障碍。在已经决意受持的诸衣方面,是指依照三衣决意的方式已经决意受持的。与三衣分离而住,就像说“树被砍了,布被烧了”这类话一样,虽然只是部分被砍、被烧,也可以对部分使用整体的说法,所以这样说。

477-478“有沟堑的”就是“被围绕的”:这里是在说明,即使四周完全被河流、池塘等水所围绕,也仍然算是被围绕。“到此为止”指的是用“被围绕”这个说法所涵盖的范围。“在虚空中让黎明升起”:是说在屋顶上方的虚空中,超过两肘半的高度之后,让黎明升起。屋只是住处、临时住处等的相状,并不是另外单独有一个叫“屋”的东西,所以说“这里……”等等。

479在圣典原文中,没有说“于会议厅”,而是说“会议厅”这个带有单数属格/宾格形式的词,这是为了表明sabhāya这个词是中性。因为sabhāya这个词作为sabhā的同义词,在这里也是以中性来使用的,为了说明这个意思,所以说“通过标明性别和数表示集会被提及”。所谓“并非必须住在衣手距之内”,意思是并没有必须住在衣手距之内的规定。“不应舍弃彼之……”,在这里,通过取那条街道的对面位置以及会议厅的门口,那里所有的房屋以及那条内部通道就都已经被包含在内了。“移置到别的屋里”,就是离开那条街道,放到另一间屋子里。“在前或在后的手距”,这是就房屋的手距而言的。

为了说明“住处等地方,被围起来时就是单一周边,没被围起来时就是多种周边”,所以接着说了“用这个方式”等等的话。应该知道,住处等是建在村子外面的才算被取用。因为住在村子里面的,已经被“村子”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所以只是属于村子的摄护。“于一切处”,是指在村子等地方直到露地边缘的十五处。“以围绕等”这里,“等”字应该理解为只取“没有围绕”这一项,而不是也包括一个家庭等在内。

480-487名叫“奥瓦拉科”的,他们说就是内室里的另一个内室。所谓“秃顶盖宫殿”,就是带有月形庭院的宫殿。

489“商队”是指徒步的商队或车乘的商队。“穿透之后”就是贯穿之后。为了阐明前面已经说过的意思,而说“站在进入内部的……”。其中,“进入内部”是指进入村落或河流的内部。关于“河流的周边范围也可以获得”这一点,三部《甘提帕达》中说:“因为没有单独说明河流的周边范围,所以就像在村落等以外的地方一样,河流的周边范围就是衣的伸手所及的范围。”“不离衣界”是就不离衣界而说的。“应前往精舍而住”是指在界内随便哪个地方住。“就在商队附近”是依所说的内界限而言。在圣典原文中“不同家族的商队,在商队中放置衣,不应离开手距”,其中“手距”应理解为商队的手距。

490490.“单一家的田地”这句话,是针对没有围栏的田地说的。因为已经说过“在属于不同家族、有围栏的田地里,把衣放下后,应当住在田地门口附近,或者住在他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所以,即使住在门口以外、但仍在田地里面的地方,也必须把衣放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才能住。

491-494他们说:所谓“精舍”,不论有围栏还是没有围栏,整个住处都算。至于“在哪个精舍中”这句话,这里只说的是一座房屋。这里应依据建造者来理解,是属于一个家庭还是属于多个家庭。“在阴影所触及的范围之内”,是指当太阳正好走到大路正上方、到了正午的时候,阴影覆盖到的那片地方。“不能往返的道路”,是指当天去了就无法再回来的那种路。

495进入河流:意思是放开一臂的距离而进入。不犯:不会因为受用而犯恶作。因此说“因为他……”等。由于不适合受用:由此就能成立,不舍弃应舍衣而受用的人,其恶作是无心的。将一件披上、另一件搭在肩头而行,这是考虑到在众人往来之处,若不这样做而行就不合宜,所以才这样说。放置在村外……应作甘马:因为这样说,所以应当知道,如同作决定时一样,即使应舍衣放在背后,也可以舍弃,也可以把已舍衣给予他人。

在行走时有精勤努力,所以说“但依止不寂止”。躺卧片刻……乃至“依止便寂止”,对此他们说:即使精勤努力并未舍弃,那些起身后又带着精勤努力行走的人,若走到半路上天亮,由于行走已经中断,依止也还是寂止的。后面“站立片刻”处,道理也相同。“彼此不接受话语就离去”:在这里,如果这样行走时,他们想“天亮前我们会见到彼此”,却没有精勤努力就离去,那么天亮时不应说依止寂止,因为更早之前就已经寂止了。如果他们想“天亮前我们会见到”而带着精勤努力行走,也不应说依止寂止。既然如此,为什么说“与天亮同时,依止寂止”?回答说:因为他们带有精勤努力,所以不说更早的寂止;然而即使有精勤努力,由于一同行走已经中断——就像“站立片刻”处那样——也只能说与天亮同时的寂止。

“界内的村庄”这句话,是就后来在不别住界认定之后建立的村庄而说的,因为把村庄包含在内,不别住界的认定就不可能成立。“衣不会成为应舍”,是因为没有不别住界;“依止不会止息”,是因为有精勤努力。“而他们的破晓就在半路上出现”,是说听闻佛法后返回的人,在半路上天就亮了。“以失念而行”,是因为失念,既没有收回自己的衣,也没有让长老收回衣就离开了。对这样离去的情况,后面说明长老后来想起来时应当怎么做:“先收回自己的衣,再以信任取年轻比丘的衣,然后放着。”“去后应当说”,是说明办完来此要做的事、回到精舍后应当怎么做。未决意衣、未敷设咖提那、未获得许可、夜间别住,这就是这里的四个条件。

过夜学处的注释终

3. 第三咖提那学处注释

497-499在第三段圣典原文中,“cīvarapaccāsā nikkhipituṃ”这里应当理解为:因为对衣有期待,所以放下。也有人读作“bhaṇḍikābaddhāni bhaṇḍikabaddhāni”,意思是捆成包之后绑起来。在“比丘衣已作成时”这一句里,就像前一条学处一样,应当知道工具格是按“所有者”的意思来理解。

500在未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情况下,在衣月里,比丘得到的衣如果还没有决意(认定为自用),也还没有分配(指定给谁),那么在这个月内是可以存放的。所以(注释书)说“除了最后一个迦提月之外”。不过有些人说:“即使在适当时期,如果是指定后布施的,按照‘这是非时衣’的说法,在未举行咖提那衣仪式的情况下,在被称为最后一个迦提月的衣月里得到的衣,如果没有对衣的期待,也只有十天的保留期,过了十天就不能再存放了。”这种说法和注释书不一致。因为《急施衣学处》的注释书(律藏注释2.646-649等)中说:“在自恣月白分第五日得到的急施衣,如果未举行咖提那衣仪式,可以有超过十一天的一个月保留期;如果已举行咖提那衣仪式,可以有超过十一天的五个月保留期。”而且针对这个保留期还说:“从第六日起得到的非急施衣,以及收回后存放的衣,也都能获得这个保留期。”所以,在衣月期间,即使超过十天,未决意、未分配的衣也可以存放。

如果问:既然这样,为什么说“即使在适当时期,指定后施与的,这也是非时衣”呢?这是依据非时衣的通称,从义理中提取要点来说的,就像最初制戒时对听者私下耳语一样。因为十一个月或七个月中生起的衣,可以由已安居者和其余在场者共同分配,所以成为非时衣。而在适当时期,如果不特别指明“我把这非时衣施给僧团”,只说“我施给僧团”而施与的,就只应由已安居者分配,不应由其他人分配,这称为时衣。但指定后施与的,则应由所有在场者共同分配,所以是非时衣。因此,即使在适当时期,指定后施与的衣,由于可以由已安居者和其余到来者分配,依据非时衣的通称,从义理中提取要点,才说“即使在适当时期,指定后施与的,这也是非时衣”。如果这样,那为什么又说“或者施给一个人:我把这个施给你”呢?因为指定后施给个人的衣,不应由任何人分配啊。这并不矛盾,因为那样说是为了显示依据“指定”这个词的通称所能得到的义理。

这里并不是那样解释的,也就是说,没有把“若从此以后更进一步”这句话拆解为“超过一个月为限”。所谓“那时生起的衣期许”,用的是独立主格表达,因为它在“使自己所行之事成立”这个动作中充当施动者。因为期间生起的衣期许,不允许把根本衣放置超过一个月,只能以自身十日为限来界定,所以说它使自己所行之事成立。从此以后说到“根本衣”,这里的“根本衣”也是独立主格表达。因为从第二十天以后生起的衣期许,不允许根本衣延续超过十日,只能通过与自身相关的制作关系,按自身的时间来界定,所以说它使自己所行之事成立。不过,对于获得衣期许后另行放置的人,只要还没超过十日,就不会因此犯戒。巴利文中说“应作十日”,这里的“十日”是表示工具义的从格,意思是“以十日”。也有人把“五日起生”等缩短元音来读。从第二十一天起生起……中略……应作九日等,这是除去衣期许生起当天之后说的。

“其他衣期许……中略……应当做”这句话,应当理解为:这是针对已经存在的期许而说的。不过,如果“从今以后我得不到衣”的期许已经断绝,而根本衣也已经满十天,那就应当在当天决意。关于“衣期许也应决意为资具布”,这是针对先前生起的另一种衣期许而说的。“各各”就是一一不同,或者这就是原文的读法。这里所说的组成部分,和初咖提那中所说的相同。唯一不同的是:那里说的是超过十天,这里说的是超过一个月。

第三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终

4. 旧衣学处注释

503在第四项中,“饭食的放下”这个巴利语词,应当理解为“饭食之事”的意思;也有人说是“饭食的安排”。其中,“名为那”也应当理解为“你名为那”的意思;也有人说是“你名为那”。

505父亲和母亲合称父母,父亲的父亲是祖父,祖父们的父亲是曾祖父,他们那一代叫祖父代,因此从自己这一代往上直到第七代祖父代,都叫祖父双组,这里的意思应当这样理解。这样一来,单用“祖父”这个词,就把外祖父也包括进去了。按照“直到第七代祖父代”这个说法,往下和往上数到第八代就不算是亲属了。所谓“只是说法上的代表”,是说用“祖父”来代表祖父代,只是一种说法上的代表,因为祖母、外祖母等也都被包含在内。父亲的母亲是祖母。母亲的父亲是外祖父。母亲的母亲是外祖母。在这里,虽然按照五百释迦族女的先例,以及按照先安住于比丘身份、后来转根(改变性别特征)的比丘尼的情况,也有只在一部僧众中受具足戒的比丘尼,但为了显示通常的规则,还是说“比丘尼,是指在两部僧众中受具足戒的人”。关于“作净”的说法,有人说“仅仅作净就犯巴吉帝亚”。“旧衣,是指曾经穿过一次、曾经披过一次的衣服”,这只是举例说明,所以又说“乃至以受用为首”等等。“用身体接触之后,受用本身就是受用”,这是库伦德注的主张。

506做了身体动作:这一句要和“放在近处”之前的全部词句连起来理解。意思是,要以她能知道“这位是想让人洗”的方式做出身体动作。“做了身体动作”这句话说明,如果不用身体或语言做任何表示,只是用手递到手,也无犯。“在十二肘内的区域”这个限定语,应当按上下文适当地配上。因为如果是手递手地给,或者放在脚边给,就不需要说“在十二肘内的区域”,否则就不成立。只有既有可能性又有歧义时,限定语才有意义。上面是针对“抛掷”等说法才说这个限定语的,所以站在十二肘内的区域里向上抛掷,或者派人送到别人手里,就有犯。但如果离开了近处,只用身体或语言做了表示来命令,也无犯。“近处”就是指十二肘以内的区域;“离开近处”就是超出十二肘近处之外。

“以一件物品”这句话,是针对最初做成的那一件说的。关于染色无犯:即使她希望有人染色,但因为说的是“洗了之后拿来”,所以无犯,因为并不是出于命令。“未被命令而洗”这句话,也就等于说了“未被命令而染、未被命令而捶打”,因此论中说:“以‘未被命令而洗’这一特征,无犯。”“犯众多罪”是指除了巴吉帝亚罪之外,还犯两个恶作罪。“依其事项而定”的意思就是应当舍出。这些合计五百,所以叫五百。

507“令洗衣……”等等……“命令她”这里,即使(比丘)期望由她洗涤,也无犯。这里有三项条件:是旧衣、站在近处命令非亲比丘尼、以及那位比丘尼进行洗涤等。

旧衣学处的注释终

5. 接受衣物的学处注释

508第五,在未制定时:指的是关于“落后于僧团”这条学处未制定时。住处轮值:指照料住处的轮值。具足各部分:指所有大肢小节都具足。一切边际:因为没有第六件其他的衣,五件衣中的每一件就是所有衣的边际,所以叫一切边际。因为在安陀会等五件衣中,每一件由于没有第六件其他的衣,就只是五件衣的边际。或者,五件衣中的每一件由于没有第二件其他的衣,就只是边际;这样一来,全部衣都是边际,所以叫一切边际;或者完全就是边际,所以叫一切边际。因此说:“其他……没有。”正如他的心愿不能实现:他生起的“我要看到身体圆满”这个心愿不能实现。这样只在手掌上展示:应该给的衣服不展示身体,只在手掌上展示,说“喂”。

510“手被毁坏”是指手遭到破坏,也就是不被算数、不被依靠、没有皈依的意思。“被彻底刺穿”是指受到压迫。“应当转交的称为转交物,转交本身就是转交物,意思是转交之后才给予。”

512“在近处”是指十二肘以内的近处。“或者离开近处而扔”是指离开十二肘后放在十二肘之外,不像前一条学处那样必须放在十二肘以内,这是它的意思。“除了有交换物”:哪怕只是给了一块诃子,或者心里想着“我会给”然后拿交换物,这些情况除外。“因为是无心的状态,所以不相符”:就像对非亲比丘尼作亲想、心有疑惑而拿时,因为是无心所以有犯戒;同样,这里即使不知道“这是比丘尼的东西”而拿,也有犯戒,这是它的意思。“给雨安居衣”是指作为个人所属而给。知道粪扫衣是别人为自己放置的而拿,也不算拿了他人的东西,所以说“但如果是在垃圾堆等处”。因为无主物才叫粪扫衣。“决意为粪扫衣”是指生起“这是无主物”的想法。但如果不生起粪扫衣想,就不应该拿。

513在这里,“iti”这个词是“等”的意思。数量是三个,所以叫“三”;它既是三,又是巴吉帝亚,所以叫“三巴吉帝亚”,意思是三个巴吉帝亚。

514“钵袋等任何东西”这句话,是针对不适合受持决意的物品说的。因为经中说:“所谓衣,是指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是适合作净的最下等衣”,所以任何适合受持决意的物品都不行。因此又说:“适合作净的最下等衣的尺寸”等等。床垫皮即使很大,也因为属于坐卧具、不算在衣的范围内,所以既不适合受持决意,也不适合作净——它正是以“不适合受持决意”这一点为共同性质。即使床垫皮有床那么大,也是可以的;那么对于钵袋等更小的东西,就更不用说了。意思是:连那么大的床垫皮都因为不适合受持决意而无犯,对于比它更小的、不适合受持决意的钵袋等物,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接受是动作,不退还就是不动作。这里是适合作净的衣、没有交换物、从非亲比丘尼手中接受,这三项条件。

受衣学处的注释终

向非亲族乞衣学处的注释

515第六节:“被轻视的”就是低劣的,意思是卑贱。“生性轻浮的”就是本性浮躁。“熟练”就是已经具备。“因此说‘灵巧’”等等。“像什么”这里,“像什么”是作为虚词表示相同的意思,说的是“像什么”这个虚词,意思是“像什么”,意图是“像苦一样”。因此说“像烦恼”等等。按照法的方面、按照假说的方面来邀请,就是法的邀请——这是对巴利文句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如果“尊者,如果需要什么,请说”这句话是真实说出的,那就已经是受邀请的状态了。然而,即使邀请之后,不想布施的人仍然停留在未被邀请的状态,所以世尊不考察已邀请还是未邀请,只考察“伍巴南达,这个人是你的亲属还是非亲属”这个亲属与非亲属的问题。“抢夺”就是劫掠。

517“次第论”就是按顺序依次作出的判定。因为其余的资具已经被共住弟子拿走了,只剩下下衣和上衣,所以说“只拿了下衣和上衣”。由于不知道共住弟子们会来还是不会来,所以说“长老们暂时还不应……应当折取”。为了他人的利益也能获得折取的允许:当自己把衣布施出去时,自己用折断的树枝遮盖,因此为了他们的利益也可以折取。从“应该用草或树叶遮盖后再来”这句话来看,在这种情况下,破坏植物也是被允许的,所以说“不会因为破坏植物而犯巴吉帝亚”。他们持有那些外道的标志也不犯恶作。

而“他们所给的衣物”这一句是关联语。因为长老们自己已经给了,所以说“处于衣不被夺的状态”。如果执取邪见,就叫做“外道附从者”,因此说“不执取邪见”。“如果僧团没有寺院衣……中略……犯恶作”——这是说:有人从途中进入的寺院离开后,前往自己喜乐的其他地方,这样的人犯恶作。由这句话以及“最初所到之处”这一说法可以知道:即使是在途中暂住的寺院,他若裸身而行,也还是犯恶作。如果问:既然这样,为什么那里没有说?因为没有机会。那里是以“诸比丘,我允许衣不被夺者……中略……求衣”这一关联,开许穿着和披覆僧团衣,而说了“最初所到之处……取来披覆”,所以那里没有机会,就没有说恶作。

“住处衣”是指坐卧处的衣。“用布片”是指用粗布片。“在它上面”是指在地铺的上面。“前往他国的人”是指没有得到别的衣而前往他国的人。“在一处……应放置”:这里有人说:“因为是以借口拿了却没去,放置的人又是以僧团共用的方式放置,所以即使已被指定用在另一个坐卧处,也可以放到别处。”“以共用”是指没有得到别的衣而使用。

519-521“用旧了”是指这件衣已经旧到不能再遮盖身体。“以如法的方式交换”这句话是为了避免买卖的罪过而说的。“求”这个词,是在解释“让人接受、让人交换”这个意思。用自己的财物去求,其实就是交换,这是这里的用意。接着说明以僧团名义受邀者的求衣规定:“只应适量”。因为以僧团名义受邀时,一切都属于僧团共有,所以不应多求。“无论求什么”,就是无论求“我要给某件衣”等等。“没有求衣这件事”,因为是不经请求就给的,那求来做什么?这是用意所在。“为他人”在这里也承接“亲属受邀者”而来,所以说“自己亲属的受邀者”等等。可接受分配之衣的性质、非时、向非亲属求、由此获得——这是这里的四个要素。

非亲属告知学处的注释终

7. 关于过量学处的注释

522第七段经文里的“paggāhikasāla”,就是卖布商人的铺子。也有人读作“陈列货物的店铺”。

523-524“Abhī”是前缀,用来表明它没有特别的含义。因此说“harituṃ”的意思是“拿取”。因为“vara”这个词是在表示希求的意义上使用的,所以说“icchāpeyyā”(应希求)。在“daṭṭhu khemato”中,应当理解为因诗律的关系而省略了鼻音。“Saantaranti”指连同下衣。“Uttaranti”指上衣。“Assa cīvarassāti”指应受持的衣。“Acchinnasabbacīvarenāti”指三衣全部未被夺,即他拥有未被夺的全部三衣,这就是其含义。因为当衣被夺时,如果三衣都还在,那么它们全部未被夺,所以此人被称为“acchinnasabbacīvaro”(全部衣未被夺者)。正因如此,才说“acchinnasabbacīvarena ticīvarakena”(以全部衣未被夺的三衣者)。说“ticīvarakena”(三衣者),是就夺衣时三衣还在的情况而言,并不是指依律的三衣者身份或头陀支的三衣者身份。应当这样实行:即按照“比丘应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从此处受持衣”所说的方式实行。“Aññenāti”指以非全部衣未被夺者。其含义是:对于三衣中有一衣或两衣未被夺的人而言。“Aññathāpīti”指除了所说的“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这一方式之外,也还有其他方式。因为对于三衣中有两衣未被夺的人,应受持一衣;若仅一衣未被夺,则不应受持,所以对他来说,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的受持不可能发生,而这个含义正是通过分别解释而阐明的。因此说“为了说明那个分别”。

有些人却说:“因为经中用了‘三衣者’这个说法,所以对一位以资具布的方式决意三衣并受用的人,当那件衣丢失时,即使拿很多件衣也是可以的。”这种说法不能接受。因为,在说明分别说的意旨时,既然已经说了“以全部衣未被夺者……为了说明那种分别”,而在分别说里又找不到那样的含义,所以那种说法确实不能接受。另外,在《本母注释》中说“对于已决意的衣,三件都丢失了”,在那里也应理解为“已决意”只是如实陈述而已,不能理解成“只有以三衣决意而决意衣的人”才是这样,因为在巴利圣典和注释里都找不到这样的含义。不能认为“这条学处只是为以三衣决意而决意衣的人制定的”。实际上,由于前一条学处已经允许衣被夺的人向非亲戚乞求,世尊为了在不知限量而乞求的情况下允许按限量受持,才制定了这条学处。因此,“资具布者即使受持很多衣也是可以的”这个意思,既不符合巴利圣典,也不符合世尊的意图。

对于“三件失去了,他应受用两件”这句话,在这里要这样理解:如果有人除了三衣之外,还有多余的衣存放在别处,那么由于那件衣在当时无法取得,他也被允许受用(两件)。所谓“本来就以下衣和上衣而住”,是指依有疑惧学处而住,或依不离衣甘马而住,或因得不到第三件衣而住。说“两件失去”,是由于论题的缘故,所以说“应受用两件”。受用一件就成为相等:三件衣中失去两件时,受用一件就成为相等,因为两者都处于以下衣和上衣为最上的状态。至于“若只有一件”,是就因其他某种原因而失去剩余衣的情况说的。

526有人说“他们给的时候说‘剩下的都归你’”,所以即使已经说了“我们只拿符合限量的,剩下的带回去”,在离开时他们又说“剩下的也归你们”,这也算得到许可。所谓“已邀请者”,是指在衣还没有被夺走之前就已经发出邀请的人。与巴利圣典不符:为了说明在超过“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而受持时无犯,才说“无犯:对亲戚、对已邀请者”,所以不符。因为对于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而受持的人来说,根本不存在犯戒的可能;只有当学处有犯戒的可能时,说明无犯才是恰当的,这是这里的意趣。不过有些人说:“‘只有限量才是许可的’,这是为了显示头陀支而说的。”

既然这里说“为了他人”等等没有说到,那么这里的用意是:一旦说成“为了他人”,就会变成“即使超过限量,为了他人也可以拿”,但这条学处是依“为他人而乞求”这件事制定的,拿它跟这件事对照,就对不上。因为对制定学处所依据的那件事本身,说它无犯是不合理的。不过在《难句注》的三部中都说:这条学处是围绕“自己甘愿接受”而成立的,所以根本没有说“为了他人”的余地,因此没有说。那么,这里既然没有说“为了他人”,为了他人而向亲戚或已邀请者乞求超过限量,是否有罪呢?不,因为在那里,靠前一条学处就已经成立无犯了。超过限量、属于衣被夺等情形、向非亲戚乞求、以及由此获得,这是这里的四个条件。

关于“过分学处”的注释终

8. 第一预备学处的注释

527在第八条中,即使在“api mayyā”的读法下,意思也是一样的。而“ayyā”则是用复数形式来称呼。

528-529“Apadissā”(指定而说):就是像这样先指定说“我要给名叫某某的比丘”。“Paccayaṃ katvā”(作为缘):就是作为理由、原因。“Uddissā”(指定):这里指行为者,也就是用“uddissā”这个词所说的指定行为的行为者。“Cīvaraṃ cetāpenti parivattenti etenāti cīvaracetāpannaṃ”(他们用这个换取、交换衣料,所以叫“衣料换取物”):插入辅音n之后说成“cīvaracetāpannaṃ”,也有人读作“cīvaracetāpana”。“Pacuravohāravasena”(依照通常的说法):就是依照大多数人的习惯用语。因为大多数人想见家主就会去他家,所以习惯用语也大多是这样。“Byañjanamattameva”(仅仅是字面表达):意思是只停留在字面上,并没有需要进一步引申的含义。

531531. 不过,价值相等时同样不犯:施主打算给多少价值的东西,就在与此相等的价值上接受,并不犯,因为并没有把原本的价值加多而另作额外的安排。而在这里,即使施主没有在比丘跟前说“我想布施”,比丘听到他有布施的意愿后,也可以让人取来与施主愿意给的价值相等的东西。因为这条学处是针对价值增加而制的:所谓“有增价的”,是说其中有价值增加,意思是这条学处是就价值增加而制定的。“给衣料”:是指桑喀帝等任何一种衣料。对衣料有更多贪求、向非亲属乞求、以及由此而获得——这就是这里的三个构成要素。

第一预备学处的注释终

532关于第二预备学处,没有什么需要另外说明的。

10. 国王学处的注释

537-539关于国王学处,有人把“ajjaṇho”这个读法读成“ajjuṇho”。“Bhoga”的意思是应当受用的东西。论母注释里说:“用这笔衣资换得衣料后,拿去给名叫某某的比丘披上”——这句话是为了说明来源清净。如果派人传话说“把这个交给名叫某某的比丘”,那么因为来源不清净,比丘就连为了这些不合法之物去指定执事人都不应该。但在这里,来源清净还是不清净,看不出有什么特别的用处差别。因为即使来源不清净,只要使者凭自己的善巧,用如法的方式来说,所谓“不应指定执事人”就不成立;而且当使者用如法的方式来说时,也不会去追究施主当初是怎么传话的,如果不追究就根本无从知道。可是,如果因为来源不清净就不能指定执事人,那么为了衣料而把不合法之物交到使者手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先问清楚施主是怎么传话的,然后才能指定执事人。所以,即使没有来源清净这一层,只要那位使者凭自己的善巧、用如法的方式来说,就应该采信使者的话。如果这里只以来源清净为准,那么即使施主是用如法的方式传话,而使者却用不如法的方式来说,也还是应该指定执事人;由此可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以使者的话为准。

用“以此衣资”等话,是为了说明这个道理:即使衣资是以合乎戒律的方式送来的,只要因为使者说了这样的话而变成不合戒律,那就应当拒绝。所以经文才说:“那位比丘应当这样对那位使者说”等等。黄金、白银、铜钱、摩沙迦,这四种是尼萨耆亚物;珍珠、宝石、琉璃、螺贝、石头、珊瑚、赤珠、猫眼石、七种谷物、奴婢、田地、宅基、花园、果园等,这些是恶作物,不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塔、为僧团、为僧众、为个人,都不能接受。为了说明不应接受,才说:“贤友,我们不接受衣资。”而说“但我们接受衣料”,是因为这衣料是指定送给自己的,所以可以这样说。“应当指示执事人”,这是因为以合乎戒律的话问“尊者有没有执事人”而被允许的。但如果使者说“谁来接受这个”或“我该给谁”,那就不应指示。“园民或近事男”,这是就合适与否而说的;实际上,除了五种同法者以外,任何能办事的如法人都可以。“贤友,这位就是比丘们的执事人”,这是为了显示比丘该说的如法话。应当这样表述,而不该说“给他”之类的话。“他将换取或……”这里的“或”只是凑足音节的虚词。“他已由我告知”等话,是为了说明:只有使者这样回报时,才可以催促他,并不是把东西交到他手上走了以后就可以催促。

对于“这些话语……不应说”这一句,这里说:“如果这样说的话,因为已经做了被禁止的事,就违越义务而犯恶作;但举罪本身仍然成立。”这是《大甘提帕达》和《中甘提帕达》中所说的。在指出所列举的举罪部分之后,也就是用“应第二次说”等来说明之后。“被问时”在这里的意思是“被问者”,所以要理解为“以作格意义使用的主格”。“破坏来由”就是毁坏来由。

关于这一点,有些人说:所谓“来因”,就是指接受衣服这件事;因为经文说“他破坏它”,所以那件衣服就不能再用任何方式接受了。另一些人说:所谓“来因”,就是指用身体和语言去催促;因为经文说“他破坏它”,所以就不能再用任何方式去催促了。如果施主自己主动给,或者原主人让他给,那就可以接受。还有一些人说:所谓“来因”,就是指处所;因为经文说“他破坏它”,就像说一句“贤友,我需要衣服”这样一次催促就破坏两个处所一样,在这里也是如此:如果坐在座位上,一次坐下就破坏两个处所;如果接受物品,一次接受就破坏两个处所;如果说法,则按照说法学处中所说的界限,一句话就破坏两个处所。然而,驳斥了所有这些说法,说它们“不合理”之后,在三部《甘提帕达》中是这样说的:所谓“来因”,就是指处所本身;因此,由于做了被禁止的“不应做”之事,在坐下等六种处所中,就破坏一个处所。

“在各处站立”这句话,是撇开举罪者自己所站的地方,针对各处所说的、专门指向那个处所。至于“应当亲自去,或者派使者去”,他们说,这是即使不想举罪,按事情本身的性质也还是必须做的。张开嘴,自己就成了净人,所以叫“张口净人”。关于“不想审查”,在这个说法里,“我们没有净人”这句话的意思是“做那种事的净人不存在”。

说完“应当按门达咖学处所讲的方式去做”之后,现在为了说明那个门达咖学处,就说了“确实已说”等话。其实,正是这段“诸比丘,有具信、净信之人”等话,因为在《药犍度》的门达咖事(《大品》299)中说过,所以称为“门达咖学处”。在那里面,有一位名叫门达咖的富商——

尊者,有些道路是荒野,缺少水,缺少食物,没有路粮就很难走。萨度,尊者,请世尊允许比丘们带路粮。

被祈请的世尊——

比丘们,我允许你们去寻求路粮。需要米的人拿米,需要绿豆的人拿绿豆,需要豆的人拿豆,需要盐的人拿盐,需要糖的人拿糖,需要油的人拿油,需要酥油的人拿酥油。

说完这番话之后,又这样说道:

比丘们,有些人对三宝有信心、内心清净,他们把钱交到净人手里,说:请用这个给尊者买如法允许的东西。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接受由此得来的如法之物。但比丘们,我绝不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接受或寻求金银。

关于“放置金钱”这一句,在这里也应当理解为:有告知比丘。否则,如果成了未指定的净人,就不该被催促。如果他是针对根本(本金)而催促,那就可能成了接受根本,所以文中说“不接受根本者”。

注释者本人说,“‘应当像对待非亲里、未受邀请的人那样去做’这句话,是为了显示自己也不应前去催促;然而,有人主张,派其他净人依世俗习惯询问后把净物取来是允许的,因为那是为自己而存放的东西,属于自己所有。”注释里已经明确讲了:“应当像对待非亲里、未受邀请的人那样去做。如果他们自己把衣拿来给,就可以接受;如果不给,就什么也不该说。”所以按照我们的主张,不应该接受。因为对于非亲里、未受邀请的人,自己不开口,却让别人去开口,是不允许的;而且,在可以派别人去取的情况下,自己亲自去也不能叫人取来,这个道理是无法成立的。如果在这里可以叫别人去取来,那么“应当像对待非亲里、未受邀请的人那样去做”这句话本身就毫无意义了。“由使者”这一说法,是在显示“自己拿来之后也”这个例外。“在给予时”和这句相连。“为了钵食等目的”则是在显示“衣资”的例外。既然说“方法相同”,那么即使是为了钵食等目的而给予时,处所、催促等一切,都应当按前面所说的方法来做。

接受时和使用时都犯戒,意思是:接受时犯巴吉帝亚,使用时犯恶作。“他自己就是有罪的人”,这句话是针对恶作罪说的。这一点也应当只依据注释书来理解。也有人说:“这是为了显示对方没有过失,才说‘他自己就是有罪的人、有过失的人’。”不过,三部《甘提帕达》中说:“因为前面说的是‘催促’,所以理解为‘以罪来催促’之后,‘他自己就是有罪的人’这句,应当是指恶作来说的。”接受时和使用时都犯戒,也是针对恶作说的。因为池塘也被算在田地里面,所以接受它时也说犯戒。如果说“让僧团受用四种资具”而布施,在这里,无论是说“让比丘僧团受用四种资具,我把池塘布施出去”,还是说“为了受用四种资具,我把池塘布施出去”,都可以。但如果说了“我把由这个池塘产生的四种资具布施出去”,那就没什么可说的了。

“请为我们安排一位净人”,这句话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说的。不过,对于以如法方式接受的田地、池塘等,即使没有明说,也还是可以安排净人的。因为比丘不能毁坏他人的财物,所以说了“不在作物生长时节”。他们说:“‘地区的主人’,意思就是:即使是管理那个地区的人,他夺过来布施的,也是如法的。”“运水者”就是水渠。“在如法用语中”这里省略了“我将说明方法”这句话。“以水为缘”是为了使用水。“清净心”的意思是纯粹为了使用水。如果是由无惭者让人做的,那就没什么可说的了,所以他说“由有惭比丘”。“通常份额”,在这个国家大约是四阿摩那。从未开垦过的,叫新作物。“未划分份额”,是指没有这样划分:“在这块地的范围内,应当给予这样的份额。”

用绳子或棍棒量,这里他们说:“用脚量也不可以。”至于“站在打谷场上守护”,意思是看见有人偷了拿走时,阻止说“别拿”,这就叫守护。但如果他不加追问,只是默不作声地站在那里,为了守护而看着,那是可以的。即使在他默不作声的时候,盗贼偷走了,他们说,这样说是可以的:“我们会向比丘僧团报告。”关于“令拿出、令收好”,这里他们也说:“如果是以委婉的方式说,那是可以的。”因为这种事以前没有发生过,所以对别人是可以的,因此说“那只是对他本人不如法”。

难道仅仅因为行为不如法,那钵就只对他一个人不如法,而不是对所有人都如此吗?就像在金钱交易中的第四种钵那样。关于这一点,那里确实说过:“如果有人没有接受金钱,对受派遣的净人说‘为长老买钵后交给他’,和净人一起到金匠家里,看到钵后说‘拿这些钱币,把这个给他’,让人付了钱币后取得钵——这个钵只对那位比丘不如法,因为行为不如法;但对其他人则是如法的,因为没有接受本金。”所以,他们带来的东西,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如法的。为什么?因为钱币已经被使用了。那为什么这样说呢?对此有些人说:“这是针对接受了钱币之后再使用的情况说的。”他们的意思是:因为属于僧团,所以无法舍弃,因此对所有人都不如法。另一些人则说:“即使没有接受,既然钱币已经被使用了,就已经构成了金钱交易;而且因为属于僧团,无法舍弃,所以对所有人都不如法。”不过在三部《结文》中都这样说:“第四种钵因为使用的是在家人自己的钱币,所以对其他人如法;但这里因为使用的是僧团的钱币,所以对所有人都不如法。”其实各种说法按照各自的角度都能说得通。

“四堂门”是就食堂说的。因为是用间接方式说的,所以没说“拿”,而是用间接方式说“已到界内”。为了平整地面,才说“取下面拿来的土”等等。关于“我施奴隶”,他们说:“如果说成‘我施人’,那就可以。”关于鸡和猪……中略……可以,这里说的是:布施鸡和猪时,可以说“我们用不着这些,让它们快乐地活着,放到林子里去吧”。依据“远离接受田地等”这类说法,对田地等的接受,这里作了全部判定。净人由比丘指定、由使者交付、进一步努力、通过那努力而获得,这是这里的四个条件。

关于国王学处的注释终

第一衣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