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尼萨耆亚篇复注

263 段

4. 尼萨耆亚篇

一、衣服品

1. 第一咖提那学处解释

459“Samitāvinā”意为“已寂灭罪恶者”。“Gotamake cetiye”指的是在乔达摩夜叉的塔庙之处所建的寺院。世尊允许在家信众供养衣服之后,比丘们得到许多衣服,将其捆成包裹,或顶在头上,或扛于肩上,或系在腰间而来。世尊见状,便为衣服设定界限,允许将三衣作受用,但并非通过决意(adhiṭṭhāna)的方式。“Nahāyanti etthāti nahānaṃ”意为“人们在此沐浴,故称沐浴处”,即沐浴的渡口。

460据说,有一位婆罗门曾生起这样的思惟:“佛宝与僧宝的供养是众所周知的,但怎样才算是供养了法宝呢?”他便前往世尊那里,请问此事。世尊说:“婆罗门,如果你想供养法宝,就供养一位多闻者吧。”“尊者,请告知谁是‘多闻者’。”“去问比丘僧团。”婆罗门便到比丘们那里,说:“尊者们,请告诉我多闻者。”比丘们回答:“阿难长老便是。”婆罗门便用价值千金的衣服供养了长老。因此说“由获得而生起”。“生起”一词也有“已完成”的同义用法,为驳斥此含义,故说“并非由完成而生起”,因为那件衣服最初是由织布工作所完成的。

“在长老跟前令其接受依止,自己则作告白”——此处应知,舍利弗长老也是如此做的。如此,各人给出自己的钵与衣,令其出家并接受依止,便形成了五个五百人的比丘团体。“具寿阿难极度执取我”——阿难长老尚未断尽烦恼,如此执取也就罢了;舍利弗长老又怎会执取?那并非基于世俗情爱的执取,而是出于对功德的敬重与爱护,因此并无过失。“第九日或第十日”——这是以业格表位格含义,意即“在第九日或第十日”。“Sace bhaveyya”意为“如果有人这样想”。“Vuttasadisameva”——此处也有读作“vuttadivasameva”的版本。“Dhāretu”——此处应知省略了“āha”(他说)一词。

462-463462-463.“Niṭṭhitacīvarasmiṃ”——这是省略了位格语尾而作的说明,因此说“niṭṭhite cīvarasmiṃ”,意为“当衣作成时,衣的制作障碍已断除”。应解为:完成了诸如腰带、带扣、衣缘等一切应做之事。“Sūciyā paṭisāmanaṃ”——这是为了表明缝纫工作已妥善完成而说,此处以缝纫工作的完成作为标准。“Etesampi”——指已失坏等情形。

「Kathine ca ubbhatasmiṃ」——意为「当僧团的迦提那已敷展,而该迦提那又被取消时」。「显示了第二种障碍的不存在」——即显示了住处障碍的不存在。在此,通过「衣作成时」与「迦提那取消时」这两句,显示了两种障碍的不存在,从而阐明:对于已敷展迦提那者,在五个月内,只要衣障碍与住处障碍尚未断除,未决意、未分配的多余衣服即使超过十日也可以存放。因为已敷展迦提那者,在迦提那取消之前,可获得五种功德:不告而行、不持而行、随需衣、团体进食、以及该处所生之衣。「Pakkamanantikā」——意为「以离开为终了」。其余也应如此理解。详细内容将在其出处之处显明。

“Khomaṃ”是指以亚麻线织成的亚麻衣,余者亦以此类推。“Sāṇaṃ”是指以麻纤维线制成的衣。“Bhaṅgaṃ”是指将亚麻线等全部或部分混合所制成的衣。也有人认为“bhaṅgaṃ”纯为麻纤维所制。至于“dukūlaṃ、paṭṭuṇṇaṃ、somārapaṭaṃ、cīnapaṭaṃ、iddhijaṃ、devadinnaṃ”这六种衣,因与上述诸衣相顺,故未别立。其中,“dukūlaṃ”与“sāṇaṃ”相顺,皆以麻纤维制成。“Paṭṭuṇṇaṃ”是产于Paṭṭuṇṇa地区的布,《阿毗达那词典》中说:“Paṭṭuṇṇa是丝绸的一种。”“Somārapaṭaṃ”与“cīnapaṭaṃ”则是产于Somāra地区与Cīna地区的布。此三种(Paṭṭuṇṇa等)与丝绸相顺,因为皆由生物所吐之丝制成。“Iddhijaṃ”是善来比丘凭藉福德神通所生的衣,它属于亚麻衣等中的某一种,故与它们相顺。“Devadinnaṃ”是天神所赐的衣,如同生于如意树、由天女Jālinī供养阿那律长老的布一样,它也属于亚麻衣等中的一种。

针对中等身材男子的指距,而说“二指距”等。以此显示:长度为木工肘量,宽度为其一半,如此尺寸即堪作分配。恰如《造屋学处注释》中所说:“所谓善逝指距,即现今中等身材男子的三指距,以木工肘量则为一肘半。”因此,以善逝指节计为十二指节、以木工肘量则为一肘半之理得以成立;同样,以善逝指节计为八指节即等于木工肘量,此说亦与经教相符。

“Taṃ atikkāmayato”中的“taṃ”,指衣或时间。“Tassa yo aruṇo”意为彼衣产生之日已过的黎明。“Cīvaruppādadivasena saddhiṃ”意为“连同衣产生之日已过的黎明”。因为“divasa”一词在此指属于该日的黎明。“Bandhitvā”指以绳索等捆绑,“Veṭhetvā”指以布等缠绕。

“应被说者”是就僧团而言而说。在“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说”一句中,诸师说:“无论用何种语言,即使不依词句顺序,只要表达了含义,也是可以的。”“因此”是指由接受罪过者而言。当接受者问“你看见了吗?”时,说罪者显示了应说的话:“是的,我看见了。”接着,接受者说了应说的话:“你今后应当防护。”如此说完之后,说罪者又说了应说的话:“好的,我一定好好防护。”以此显示了自己在未来已确立防护的状态。在两种或多种罪过中,应知言语的差别仍依前述方式。在“于白中忆起罪过、显露罪过”一句中,其意旨是应说“两种罪过”或“多种罪过”。即使在施衣时,也是指在舍弃衣的施与中。依事而言,即依衣的数量。所谓“对众所说的圣典,在此即是圣典”,是因为在“我将这些施与诸位尊者”这一语句中,两种说法并无差别,故如此说。在说了“如此……可以这样说”之后,又说明了其中的原因:“从此更重”等。其中,“从此”是指从此舍弃衣的施与。由于白二甘马比白羯磨更重,所以说“从此更重”。在“我此衣”一句中,也有人读作“此衣”。

468468. “在此,想不保护”这是针对犹豫者和未越过想者而说。即使对于具有如此想者,也是……意思是:并非只是对已越过且具越过想者,而是犹豫者和未越过想者也包括在内。以“在此,想不保护”等所说之义,也适用于其余三法。这一理趣遍于一切处,即这一理趣也适用于未毁坏等情形,显示应如此结合:当其他衣被白蚁等咬坏时,生起“我的衣也被咬坏了”这样的想等。他说明了未丢失与未被强夺的差别:“以强行夺取的方式”。以偷盗方式取走者,称为丢失;以强行夺取方式取走者,称为被强夺。“无犯:得到他人所作之物而受用”,这是就坐垫而说。因为,若有人在旧坐垫边缘未留一搩手而制作了其他新的坐垫,那么他的那个坐垫是应舍弃的。因此,“无犯:得到他人所作之物而受用”这句话,成就了这样的意义:他人所应舍弃之物,另一人可以受用。这是就受用而说,意思是:对于未越过而具越过想者以及犹豫者,只有在受用时才有恶作,若未受用而放置者则无犯。

469469. “决意三衣”是指说出名称而决意。“不令别用”是指说出名称而不令别用。这一理趣遍于一切处。因此,在决意三衣等时,应说出名称而决意,如“我决意此僧伽梨”等。然而,在令别用时,不应执取各各衣的名称,而应说“我将此衣令别用于你”等。无论是三衣还是其他衣,如果执取各各名称而令别用,则成为未令别用,仍处于多余衣的状态。此后令别用,据三部复注都说:“在四个月之后,允许令别用后而受用。”然而,有些人也说:“此后令别用后,可以放置直到来年雨季的四个月为止。”三部复注中还说:“不应将‘此后允许令别用’理解为允许执取雨浴衣、痒疮覆衣等各各名称而令别用,因为此后已无雨浴衣等名称。因此,此后令别用时,也不应执取名称而令别用。由于对两者都允许此后令别用后而受用,所以应如此令别用后,以其他名称决意而受用。”

“我收回”意为:我放置,或我舍弃。于“我决意此僧伽帝”一句中,复注说:“亦可说‘我决意此衣为僧伽帝’”,这与“我决意此衣为资具布”的说法相符。所谓“做身表者”,是指用手触摸衣或摇动衣。“两种”是指面前与不在面前的差别,分为两类。关于“手距”,是就十二肘而说,因此在十二肘范围内,应说“此”而决意。有些人说,在此范围之外应说“彼”而决意。然而,复注对此未置一词。在经与注中,所有地方的“手距”均指一肘半,故此处特殊分别之理由,应当探究。所谓“邻近的寺院”,是指当天能去并返回的地方。他们说,“在邻近的寺院”仅是说法之始,因此即便在“注意所置之处”之后,远者亦可决意。而所谓“注意所置之处”,是就注意所置之处视为合宜而说,实则唯以注意衣为准量。

“以决意而放置的衣物”,是指以“资具布”之名决意而放置的衣物。由于在决意之前,尚无僧伽帝等名称的惯用,故开示了“我舍此”这样对资具布单独舍出的方法。然而,既是以资具布之名决意,即使说“我舍此资具布”也无过失,此理可解。“舍出之后应再决意”这句话,是针对想要以僧伽帝等衣名决意后使用的人而说的。对于以资具布之名决意后便使用的人来说,之前所行的决意即是其决意。“无决意之用”这句话,表示亦无“许给布片”之用。“至于三衣”等语,是针对符合“拳量五”等衣尺寸的[资具布]而说。“决意为资具布”,是指作为资具布来决意。由于在有结界界内,存在“不离衣结界”的认定,故即使三衣离身也无过失,在那里并无难以护持的情况,因此说“在无结界界则难以护持”。

“未超过尺寸”,指长度不超过善逝拃的六拃、宽度不超过二拃半的意思。难道不是有人说:雨浴衣因雨季过后、覆疮衣因病愈而舍去决意吗?正因如此,在《本母注》(《疑惑度释·咖提那学处释》)中说:“雨浴衣因雨季月份过后,覆疮衣因病愈而舍去决意。”既然如此,为何说“此后应舍出然后作净”呢?若决意尚在,舍出合理吗?对此,首先在三处结节点中说:“‘舍出’一语并非针对舍出本身而说,而应将‘舍出’理解为从雨浴衣的状态中移除。因此,为了显示‘从冬季第一天起,十天内从雨浴衣的状态中移除,然后应作净’这一意思,才说‘此后应舍出然后作净’。”

有些人却说:“如同在咖提那月期间所得的衣,于咖提那月过后即成应舍;同样,此雨浴衣于雨安居月过后也成应舍,因此应在咖提那满月日将其舍出,再于冬季的第一天作净——当如此理解其义。应知‘舍出之后应作净’的文法关系。”此说并不合理。因为在咖提那月期间所得的衣,由于处于多余衣的状态,若于最后一日仍未作决意,在咖提那月过后便成应舍。然而,此雨浴衣因已作决意而存放,与彼不同,雨安居过后,何由成为应舍?只有未决意、未作净的衣,在各自时限过后方成应舍。因此,即使在冬季,雨浴衣也仍获得十日的护持。同样,覆疮衣亦因病愈而舍弃决意,此后获得十日的护持,但不应超过十日而应作净。

有些人又说:“由于在决意坏失的相中未曾提及,因此雨浴衣即使雨安居月过后,覆疮衣即使病愈,也不舍去决意,故说‘此后应舍出再作净’。”此说与《本母注》不符,但与《一切善见》相符。确实如此:“雨浴衣因雨安居月过后,覆疮衣因病愈而舍去决意”这一句,在《一切善见》中并无,而在《附随注》中,于“有罪于冬季发生,非于夏季”处,有如是说:“于咖提那满月后的第一日,穿着已作净而存放的雨浴衣,于冬季有罪。而《古伦地注》说‘若于咖提那满月日未舍出,则于冬季有罪’,此亦善说。因为经中说‘可决意四月,此后应作净’。”

其中,《大注》说因穿着而犯恶作,《古伦地注》则说因未舍出而犯。因此,依《古伦地注》所说之理,可知雨浴衣即便在雨安居月过后,也不舍去决意。因为《古伦地注》说:“雨季可决意四月,此后应作净。”若未于咖提那满月日舍出,未舍决意的雨浴衣转入冬季时,由于在应作净的范围内仍有决意,便会招感恶作。由此,“若于咖提那满月日未舍出,则于冬季有罪”一语,正是基于此意而说。故应于咖提那满月日舍出,随后于冬季作净。因此,当审察此义而采纳更为合理的说法。

由于允许用于沐浴,因此说:“即使仅因颜色有别而染制的此衣,也是可行的。”而说“两件则不可”,是因为两件无决意之依据。他们说:“若于雨安居期间出现另一件雨安居衣,应将先前的雨安居衣舍出、作净,然后再决意。”所谓“符合尺寸”,即长度两善逝拃、宽度一拃半、缘边一拃,合其尺寸。所谓“有尺寸”,即长度四善逝拃、横向两拃,合于所说尺寸。关于“应舍出后作净”,此处应说的内容前已述及。他们说:“一次决意即成已决意,不复舍出,以无时间之分限故。”另有人则说:“为显虽仅一语亦得成就,故说‘一次决意即成已决意’。”此二说于此处引用此句皆无新义,故《本母注释》于此并未说“一次决意即成已决意”。

他们说:“在《大护持》中,针对从自己所有性中舍出而放置的情况,说为无犯。”其意旨是:以“我将以此换取药物”、“我将把这个给母亲”这样的心念而放置时,应当决意;而若以“这是用于药物的,这是给母亲的”这样分配后,从自己所有性中舍出,则没有决意的必要。关于“为坐卧具资具而施的敷布”,他们说:“不穿着、不披覆,仅仅铺在床上、椅子上而使用的敷布,即使是属于自己的,也可以不决意。”然而,下文以无简别的方式说“敷布也应当决意”,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属于自己的必须决意,应审察后采纳。

“因还俗”是指未舍戒而成为在家者,这在三本《结文》中都有说,这是合理的,因为如同施与他人时一样,是由于对衣没有执著而舍出的缘故。然而有些人将“因还俗”理解为“比丘尼成为在家者”,并说:“比丘即使还俗,只要未舍戒,就仍是比丘,因此不舍决意。”这种说法不可取,因为并没有特别说明“比丘尼因还俗”。比丘尼成为在家者时,并不需要单独说舍决意,因为她通过还俗本身就已经不是沙门尼了。而“因舍戒”这一句,是为了显示:如果比丘在保持比丘相的情况下舍戒,那么即使贴身之衣也会舍去决意。所谓“依小指甲大小”,是显示下界限。所谓“标准衣”,是就最后的标准而言。所谓“穿着两件衣者”,是指为了进入村落,按照《善遮覆学处》中所说的方法,将僧伽帝和郁多罗僧合在一起穿着者。所谓“在缝合处”,是指在两端的缝合处。所谓“此理”,是显示这样的意思:在符合尺寸的衣中,任何地方有破洞都会舍去决意;而在大件衣中,超过那个尺寸的破洞则不舍去决意。所谓“所有”,是指三衣等分类中的所有衣。

“并无其他最后标准”一语,意指经中未曾提及。今为阐明此义,故说“因为那……”等语。因有“若令其超过,则为应切断的波逸提”之言,故说“因超过彼为所禁”。“这不合理”是说:若将资具布可作净的最后标准视作最后标准,而对其余三衣等依拳五指等不同分类所立的最后标准说“此理”等,则不合理,因为经中没有那样的最后标准。所谓“与《暗夜注释》所说相违”,应知由此否定,即同时否定了“于可作净的最后标准范围内,任何一处有破洞皆舍决意”之说。因为除三衣之外,其余衣并不因破洞而舍决意,是故,在已决意而放置的其余衣中,纵使将其裁切至不足可作净最后标准的碎片,亦不舍决意。然而,若于决意前已是如此,则因已非衣,无须决意。“小衣”是指不亚于拳五指等分类尺寸的小衣。“或将大衣做成小衣”的意旨是:在三衣四边中,若于破洞不舍决意的区域,从周围裁切而作成小衣,则不舍决意。

当面作净与背面作净:此处即谓当面而作净与背面而作净。相近与相远,即近与远的状态,此近远状态应依决意中所说之法来了知。受用等亦适用:此处因决意亦摄在其中,若有人以僧伽帝等名称决意后欲受用,则应作决意;若否,则不必作决意,仅作净即为准量,故不成多余之衣。友,指牢固的朋友;面识者,指见过面的朋友,非牢固的朋友。“所作净之作净,此为可行”:其意为,犹如已决意之决意一般,此为无差别宣说之语。盖未说“决意三衣等,作净雨浴衣、敷疮布等”,而是无差别地说“作净一切衣”。以三衣简略而言:即以三衣之方式,依僧伽帝等决意而说。

于“我给你”等语中,他们言:“当时纵不欲取,若不拒绝,后时欲取,则可取用。”“某甲”系指向背面而立者而说。当言“你拿取”时,答言“我拿取”,是善施与、善执取。此处他们言:“犹如别处,当言‘你作归你所有’时,虽施与不善,然以‘善哉,尊者,我拿取’一语而成善执取;如是,此处当言‘你拿取’时,因是善施与,纵未说‘我拿取’,亦是善施与。”他们又说:“因‘拿取’之命令与拿取行相关联而生起,若当时未生起‘我拿取’之心,后则不得取。”

“那不合理”:这是就依律作持而给与时所说。然而,若有人确依信任而取,事后因某种因缘,所施与物对彼成为不可用者——此过无有。关于舍堕衣,无论知或不知而取,为遮止故说“勿取”。因应依身语而作的决意与作净未作,故说“从身语生起”。衣的归属、符合种类与尺寸、已断障碍、成为长衣、超过十日——于此是五支。

第一咖提那学处解释完毕。

2. 住处学处解释

471-473471-473. 第二:阿难长老如何获得机会,又作何等方便而游走?故说“据说长老……”等。“不别离”:是表目的的依处格,意为“为不别离”,即为了无有因别离而生起的罪过。

475-476475-476. “如是已断障碍”:即以衣之完成与咖提那出离而断诸障碍。“于已决意者”:即依三衣决意之法而作决意者。“与三衣别离而住”:如同“树被砍断,布被烧毁”等语,虽就部分而言,亦得总称其全体,故如是说。

477-478477-478. ‘有沟堑者’即‘被围绕者’:以此显示,即使完全被河流、池塘等水所环绕,也是被围绕者。所谓‘至此’,即是指此‘被围绕’之辞。‘于空中令黎明生起’:即超越屋上方空中二肘半的高度而令黎明生起。屋即住处、临时屋等之体相,并非另有别屋,故说‘此处……’等。

479479. 依圣典所示的语法,不云‘于会堂’,而说‘会堂’(主格),乃是为了表明sabhāya一词是中性。因为sabhāya一词作为sabhā的同义词,于此用作中性,为阐明此义而说‘以性别显示而说会堂’。‘无有应住于衣手距之内’:指没有必须住在衣手距之内的规定。‘彼之……不应舍离’:于此,通过取其街道对面处及会堂的诸门,彼处所有诸屋及屋内的通道皆已被包含。‘移置他屋’:即舍弃彼街道,而移置他处之屋。‘前或后之手距’:是就屋的手距而言。

为显示:于住处等,因被围绕而为一入口,因未被围绕而为多入口,应如是知,故说‘以此方便’等。应知住处等是位于村外而建立者。因位于村内者,由取村而已被取,故仅为村之范围。‘于一切处’:即于村等乃至露地边际之十五处。‘以围绕等’:此处‘等’字应知唯取无围绕,而非取一家庭等。

480-487所谓“奥瓦拉科”,他们说即是内室中的另一内室。“秃顶盖宫殿”,即带有月形庭院的宫殿。

489“商队”指徒步商队或车乘商队。“穿透之后”即贯穿之后。为了阐明前述之义,而说“立于内部进入之处……”。其中,“进入内部”指进入村落或河流的内部。关于“河流的周边范围也可获得”,在此,三部《甘提帕达》中说:“由于未单独说明河流的周边范围,如同在村落等以外的地方,河流的周边范围就是衣手距范围。”“精舍界”是就共住界而言。“应前往精舍而住”即应在界内任何地方居住。“就在商队附近”是依前述的内部界限而说。圣典中有言:“有不同家族的商队,将衣存放于商队中后,不应离开手距范围”,在此,应知“手距”指商队的手距范围。

490“单一家的田地”是就无围栏的田地而说。如所说:“在众多家的有围栏的田地中,存放衣后,应住在田门边或其手距范围内”,因此,即使住在门边以外的田地内部,也必须将衣置于手距范围内而住。

491-494他们说:“精舍,不论有围栏或无围栏,整个住处都算。”而“在哪个精舍中”此处,仅指一座房屋。此处属于单一家庭或众多家庭,应依建造者来了知。“在阴影所触之处的内部”,是指太阳轮正午时分直行于大路时,阴影所覆盖的那个空间。“不可往返的道路”,是指当天去了便无法再返回的那种道路。

495“进入河流”:指放开一手距的范围而进入。“不犯”:不因受用因缘而犯恶作。因此说:“因为他……”等。“由于不适合受用”:以此成立,若不舍弃应舍衣而受用,其恶作是无心的。将一件披上,另一件放在肩头而行,这是考虑到在众人往来之处,若不这样而行便不合宜,故有此说。“放置在村外……应作羯磨”:由此可知,如同作决定时,即使是背对着放置的应舍衣,也可以舍弃,并能给予已舍衣。

因行进中有精勤努力,故说“但依止不寂止”。“躺卧片刻……依止便寂止”,此处他们说:“即使精勤努力未舍离,由于行进已中断,那些起来后精勤努力而行的人,若在途中破晓,依止也还是寂止的。”后文“站立片刻”处,道理相同。“彼此未领会话语而离去”:在此,若这样行走时,他们想“破晓前我们会见到彼此”,却无精勤努力而离去,则在破晓时不应说依止寂止,因为更早时已经寂止。若他们是“破晓前我们会见到”而精勤努力而行,也不应说依止寂止。若如此,为何说“与破晓同时,依止寂止”?回答是:因有精勤努力,故不说更早的寂止;而且即使有精勤努力,由于一同行进已中断,如同“站立片刻”处,只说与破晓同时的寂止。

“界内的村庄”,是指后来于不别住界认定之后建立的村庄,因为将村庄包含在内而作不别住界认定是不可能的。“衣不会成为应舍”,是因为没有不别住界;“依止未止息”,是因为有精勤努力。“而他们的破晓在半路上出现”,是指听闻佛法后返回的人,黎明在半路上到来。“以失念而行”,即由于失念,既未收回自己的衣,也未让长老收回衣而行去。如此行去后,显示后来长老忆起时应遵行的方法:“收回自己的衣后,以亲厚想取年轻比丘的衣而放置。”“去后应说”,是显示完成前来之事后,回到精舍的人应遵行的方法。未决意衣、未废除咖提那、未得许可、夜间别住,这是此处的四个条件。

过夜学处解释完毕。

3. 第三咖提那学处解释

497-499在第三学处中,对于圣典里“cīvarapaccāsā nikkhipitunti”一句,此处应取意为:因有衣的期望而存放。“Bhaṇḍikābaddhāni bhaṇḍikabaddhānītipi paṭhanti”,意为:也有读作“捆成包的、已捆成包的”,即作成包而捆扎。在“比丘衣已作成时”这一句中,如同前一学处,应知工具格是依所有者之义。

500在未展开咖提那的衣月期间,比丘所得的新衣,若未决意、未分配,可在该月内寄存,因此说“除最后一个迦提月外”。然而有些人却说:“即使在适时,若指定而施与,依‘此为非时衣’之说,在未展开咖提那的最后迦提月(即衣月)中所生起的衣,若无衣的期许,也只有十日的保留期,此后便不得再寄存。”这一说法与注释书不符。因为在急施衣学处的注释中(律藏注释2.646-649等)说:“于自恣月白分第五日起所得的急施衣,若未展开咖提那,可有十一天以上的一个月保留期;若已展开咖提那,则有十一天以上的五个月保留期。”并且针对此保留期又说:“而从第六日起所得的非急施衣,以及收回后寄存的衣,也获得此保留期。”因此,在衣月期间,即使超过十日,未决意、未分配的衣亦可以寄存。

若问:“既然如此,为何说‘即使在适时,若指定而施与,此为非时衣’?”答:这是依非时衣的通称,以义理提取的方式而说,如同最初制戒时“耳语者”的比喻。因为在十一个月或七个月中生起的衣,可由已安居竟者和其余在场者分配,故成为非时衣。而在适时,若不特别指明“我将此非时衣施与僧团”,只言“我施与僧团”所施的衣,则只应由已安居竟者分配,不应由其他人分配,这称为时衣。然而,指定施与的衣,则应由所有在场者共同分配,故为非时衣。因此,即使在适时,指定而施与的衣,由于可由已安居竟者和其余到来者分配,依非时衣的通称,以义理提取的方式说“即使在适时,若指定而施与,此为非时衣”。若又问:“既然如此,为何说‘或施与一人:我施与你’?因为指定施与个人的衣,不应由任何人分配。”答:这并无矛盾,因为如此说是为了显示依“指定”一词的通称而可得的义理。

然而,并非如此解释,即不将“若超过此”释为“超过月的最长期限”。“期间生起的衣期许”是主格语,因为它在“使其随自己而行”这一作格动作中成为施事者。因为期间生起的衣期许,不允许将根本衣寄存超过一个月,只能以自身的十日为限来限定,故使其随自己而行。此后,“根本衣”在此处是主格语。因为从第二十日起生起的衣期许,不允许根本衣随行超过十日,只能以与自身相关的制作联系,依自身的时间来限定,故使其随自己而行。然而,对于获得衣期许后分开寄存者,若未超过十日,不因此犯戒。在巴利文中,“应作十日”,此处的“十日”是具格,意为“以十日”。有人也将“五日起生”等读作略语。从二十一日起生起……乃至……应作九日等,这是除去衣期许的生起日而说的。

应当知道,“其他衣期许……乃至……应作”这段话,是仅就存在的期许而说的。然而,如果“从今以后我将得不到衣”的期许断绝,且根本衣已满十日,则应在当日决意。关于“衣期许也应决意为资具布”,这是针对先已生起的不同类衣期许而说的。“各各”即一一不同,或即为原文。此处的部分,与初迦提那中所说的相似。唯一的不同是:那里是超过十日,这里是超过一月。

第三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完毕。

四、旧衣学处的注释

503在第四句中,“饭食的放出”应理解为巴利词语“饭食之事”的意思,也有说是“饭食的安排”。其中,“名为那”应理解为“他名为那”的意思,也有说是“你名为那”。

505父与母称为父母,父之父称为祖父,他们的一对称为祖父对。因此,应知此处义理为:直至第七代祖父对,亦即祖父双组。如此,以“祖父”一词,外祖父也被包含在内。依据“直至第七代祖父对”的说法,向下及向上的第八代则不称为亲属。所谓“仅是说法之门”,是指“祖父对”中以祖父来代表乃是说法之门,因为也意指祖母、外祖母等。父之母为祖母。母之父为外祖父。母之母为外祖母。此处,虽依五百释迦族女的先例,有现比丘尼相而住于比丘尼位的变形者,以及依一部僧众受具足戒的比丘尼也是可行的,但为了显示普遍通则,故说“比丘尼者,于二部僧中受具足戒”。关于“作净”的说法,有人说“仅作净者犯波逸提”。“旧衣者,即曾穿过一次、曾披过一次的衣服”,这仅是举例,故说“乃至以受用为首”等。“以身触后,其受用即名为受用”,这是库伦达注的意旨。

506“做了身体动作”这一句,应关联到“放在近处”这一词为止的所有词句。意思是,正如她知道“这位是想让人洗”,这样做出了身体动作。由于说到“做了身体动作”,如果未以身体或语言做任何表示,只是手递手地给,也无犯。关于“在十二肘内的区域”这一限定,应当结合上下文来理解才是恰当的。因为对于手递手地给以及放在脚边给的情况,并不需要加上“在十二肘内的区域”这一句,否则便不成立。当有可能性且存在歧义时,限定语才具有意义。上面是针对“抛掷”等词而说此限定语的,因此,站在十二肘内的区域内向上抛掷,或派人送交他人手中,则有犯。然而,若在“离开近处”的情况下,仅用身体或语言做了动作而命令,也无犯。“近处”即指十二肘以内的区域;“离开近处”则指超出十二肘近处之外。

“以一件物品”是就首先完成的那一件而言的。关于染色无犯:即使她期望染色,但说的是“洗了之后拿来”,因此无犯,因为并非出于命令。而所谓“未被命令而洗”,这也就等于说了“未被命令而染,未被命令而捶打”,所以论中说:“以‘未被命令而洗’这一特征,无犯。”“犯众多罪”是指除了波逸提罪之外,还犯有两个恶作罪。“依其事项而定”的意思是应当舍出。这些合计五百,故称五百。

507“令比丘尼洗衣……乃至……命令者”:于此,即使她期望洗衣,也无犯。这里有三项条件:是旧衣、在近处命令非亲比丘尼、以及该比丘尼进行洗涤等。

旧衣学处的注释完毕。

五、受衣学处的注释

508第五、“于未制学处时”:指的是关于“落后于僧团”的学处尚未制定之时。“住处轮值”指照料住处的轮值。“具足部分”指具足所有大、小肢节。“一切边际”:因为没有第六件其他衣,五衣中的每一件即是一切衣的边际,故称“一切边际”。因为在安陀会等五衣中,每一件由于没有第六件其他衣,就是五衣的边际。或者,五衣中的每一件由于没有第二件其他衣,即是边际;如此一来,一切衣都是边际,故称“一切边际”,或者完全就是边际,所以称为“一切边际”。因此说:“其他……没有。”正如她的心愿不会实现:指她生起的“我要看身体的圆满”这一心愿不会实现。如此,仅展示于手掌上:指应给的衣服不应展示身体,只在手掌上展示并说“喂”。

510“手被破坏”指手遭毁坏,即不被计入、不被信赖、无所依归的意思。“被彻底刺穿”指受到逼迫。“应回转的称为回转,回转即是回转物,回转后才给予”,这是其含义。

512“在近处”是指十二肘的近处。“或者离开近处而抛掷”意为离开十二肘后放在近处,不是像前一个学处那样必须放在十二肘以内,这是其意趣。“除了有交换物之外”:即使给了最少如诃子块,或作了“我将给”的意而后取交换物,这些情况除外。关于“非无心想故不相符”:正如对非亲比丘尼作亲想、有疑而取时,由于不是无心想而有犯;同样,这里即使不知道“这是比丘尼所有”而取,也有犯,这是其意。“给雨安居衣”是指作为个人所有而给。知道了是为自己而放置的状态而取粪扫衣,也不名为取他人所有,因此说:“但如果是在垃圾堆等处”。因为无主物才称为粪扫衣。“决意为粪扫衣”指生起“这是无主物”的想法。然而,如果不生起粪扫衣想,则不应取。

513“对非亲比丘尼作非亲想等,为三波逸提”:此处的“iti”是“等”的意思。以三为量,故称“三”;既是三,又是波逸提,故称“三波逸提”,意为三个波逸提。

514“钵袋等任何物品”是指不堪受持决意的物品。因为说:“衣是指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是堪行作净的最下等衣”,所以任何堪受持决意的物品都不可以。因此说:“堪行作净的最下等衣的量”等。因为床垫皮即使体积很大,由于属于坐卧具,不归入衣的范畴,所以既不能受持决意,也不能作净,因此从不堪受持决意的共性来说。即使床垫皮有如床那样大,也是可以的。那么对于钵袋等更小的物品,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意思是:连那么大的床垫皮都因不堪受持决意而无犯,对于比它更小的、不堪受持决意的钵袋等物品,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接受是作为,不退还则是不作为。这里有三项条件:是堪行作净的衣、没有交换物、从非亲比丘尼手中接受。

受衣学处的注释完毕。

六、向非亲族乞衣学处的注释

515第六:'被贬斥者',即低劣之人,意为鄙陋。'贪婪辈',即本性贪婪之人。'熟练即具足',故说'巧妙'等语。'于何似'——此处'于何似'为语助词,表同义,即'犹如何'这一语助词,义为'犹如什么',其用意是'犹如苦',故说'犹如烦恼'等语。依于法、依于行此法近行之惯例所作的邀请,称为法之邀请——这是该经文的含义,应如此了知。然而,若'尊者,若有所需,请言之'此话是如实而说,则已属受邀请的状态。但既然即使邀请之后,若不欲施与者,仍处于未受邀请的境地,因此世尊不审察已邀请与未邀请的情形,唯审察'乌巴难达,此人是你的亲属还是非亲属'之亲属与非亲属的情形。'夺取',即劫掠之义。

517'次第论',即次第决断之论。因为其余资具已被共住弟子取走,仅剩下着衣与披衣,故说'仅拿走着衣与披衣'。由于不知共住弟子们是来或不来,故说'长老们尚不应……应分与'。纵为他人之利益,亦可得:当自己将衣施与时,自己以枝叶遮蔽,因此为他们利益亦应分与。由'应以草或叶遮蔽而来'的语句,可知在这些情形下,破坏植物也被允许,故说'不因破坏植物而犯波逸提'。他们持守无犯:即使持守那些外道的标志,亦无恶作。

“而他们所给的衣物”是关联句。因长老们已自行给了,故说“处于未破损衣的状态”。若执取其邪见,便名为“外道附从者”,因此说“不执取邪见”。“若僧团没有寺院衣……乃至……犯恶作”,这是指从途中进入的寺院离去之后,前往他所喜乐之处者,犯恶作。由此及“最初所到之处”这句话,可知若裸身而行,即使在途中暂时停留的寺院,也犯恶作。若问:既然如此,为何那段未加说明?因为那里没有因缘。那段是以“诸比丘,我允许未破损衣者……乃至……求衣”的关联,开许穿着与披覆僧团衣,而说了“最初所到之处……取来披覆”,所以那段没有因缘,便未说恶作。

“寺院衣”即坐卧处所使用的衣。“以布片”即用布片。“其上”即铺在地上的上面。“由去往他国者”是指未得到其他衣而前往他国的人。“在一处……应放置”:此处有人解释:“以某种借口取用却未去,而放置者是以僧团共用的方式放置,所以即使被指定用于另一坐卧处,也可放置于别处。”“以共用”是指未得到其他衣而共同使用。

519-521“用旧”即以此衣不能再遮蔽身体,如此旧损。“以如法之语”是为了避免买卖的罪过而说。“求衣者”的意思,即说明“令人买、令人交换”。以自己财物求取,就名为交换,这是意旨。显示向以僧团名义邀请者求衣的规定:“只应适量”。因为以僧团名义邀请时,一切属僧团共有,所以不应多求。“凡是所邀请”即凡是邀请说“我将给与某衣等”。“没有求衣之事”,因为不等请求便给予,所以求来做什么?这是意旨。“为他人”在此处也是承接“亲属受邀请者”,故说“自己亲属的受邀请者”等。可纳为分配之衣的性质、非时、向非亲属求、由此而得——这是此处的四要素。

向非亲属求学处注释完毕。

七、过分学处注释

522522. 第七段经文中,『布料商店』者,即布商之铺市。亦有读作『已陈列之店』者。

523-524“Abhīti”是前缀,表示它没有特殊含义,因此说“haritu”的意思是“绿色”。由于“vara”一词用于希求的意义,所以说“icchāpeyyā”(应希求)。在“daṭṭhu khemato”中,应视为因诗律而省略了鼻音。“Saantaranti”意为连同下衣。“Uttaranti”指上衣。“Assa cīvarassāti”指应受持的衣。“Acchinnasabbacīvarenāti”指三衣全部未被夺者,即他拥有未被夺的全部三衣,这是其含义。因为当衣被夺时,若三衣都现存,则它们全部未被夺,故此人被称为“acchinnasabbacīvaro”(全部衣未被夺者)。正因如此,才说“acchinnasabbacīvarena ticīvarakena”(以全部衣未被夺的三衣者)。说“ticīvarakena”(三衣者),是就夺衣时三衣现存的情况而言,并非指依律的三衣者身份或头陀支的三衣者身份。应当这样遵行:即按照“比丘应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从此处受持衣”所说的方式遵行。

然而,有些人说:“既然用了‘ticīvarakena’一词,那么对于以资具布的方式决意而受用三衣者,在那件衣失去时,即使拿取多件衣也是可以的。”这种说法不可取。因为,在显示分别说的意图时,既然说了“以全部衣未被夺者……为了显示那种分别”,而在分别说中却找不到那样的含义,因此那种说法确实不可取。此外,在《本母注释》中所说“对于决意衣,三件都失去者”,那里也应理解为“决意”一词只是陈述形式,而不应理解为“唯以三衣决意而决意衣者”那样的含义,因为在巴利圣典和注释中,那样的含义并不存在。不能认为“此学处唯为以三衣决意而决意衣者所制定”。实际上,由于前一学处允许衣未被夺者向非亲戚乞求,世尊为了在不知限量而乞求的事由中,允许依限量受持,才制定了此学处。因此,“资具布者即使受持很多衣也是可以的”这一含义,既不符合巴利圣典,也不符合世尊的意图。

“三件都失去者,应受持两件”:在此,若有人除了三衣之外,还有多余的衣存放在别处,那时由于那件衣无法取得,应当知道,他同样可以受持。本来就以连同下衣和上衣而住者,是指依有疑惧学处而住,或依不离衣羯磨而住,或因得不到第三衣而住。“两件失去”因是强调而说,故说“应受持两件”。受持一件即成为相等:三衣中失去两件时,受持一件即成为相等,因为两者都处于“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的状态。至于“若仅有一件者”,是就因其他某种原因而失去其余衣的情况而说。

526526. 因为说到“他们给与时说‘剩下的归你吧’”,所以即使在说了“我们将拿取符合限量者,剩下的将带回”之后,在离开时他们又说“剩下的也归你们吧”,这也是得到许可的。而“已邀请者”,是指在衣未被夺时之前就已发出邀请者。与巴利圣典不符:为了显示在超过“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而受持时无罪,而说“无罪:对亲戚、对已邀请者”,因此不符。因为对于以连同下衣和上衣为最上而受持者,根本不存在犯戒的可能;唯有当学处有犯戒可能时,显示无罪才是恰当的,这是此处意趣。然而,有些人说:“‘仅限量是许可的’,这是为了显示头陀支而说的。”

然而,由于此中……未说,这里的意图是:若说“为了他人”,便会演变成“即使超过限量,为了他人而拿取也是可以的”。而此学处是依为他人而乞求的事由制定的,与事由对照时,并不相符。因为,对于制定学处所依据的同一个事由,显示无罪是不恰当的。而在三藏结集时则说:“由于此学处是依为自己而受持的关联而成立,因此根本没有说‘为了他人’的余地,故未说。”问:既然此处未说“为了他人”,若为了他人而向亲戚或已邀请者乞求超过限量者,是否有罪?答:否,因为在彼处,依前一学处便已成立无罪。超过限量性、属于衣未被夺等的因缘、向非亲戚乞求,以及由此获得,这是此处的四支。

过分学处注释完毕。

八、第一扰乱学处注释

527第八条中,“api mayyi”的读法,其义相同;而“ayyā”则是以复数形式称呼。

528-529“Apadissā”:即通过说“我将给与名为某某的比丘”这样指定之后。“Paccayaṃ katvā”:以此为缘、作为理由。“Uddissā”:在此,行为者即“uddissā”所表示的指定行为之行为者。“Cīvaraṃ cetāpenti parivattenti etenāti cīvaracetāpannaṃ”:他们以此换取、交换衣料,故称“衣料换取物”。加上否定词“na”而说“cīvaracetāpannaṃ”,也有读作“cīvaracetāpana”的。“Pacuravohāravasena”:依通常的惯用语。因为通常人们想去见屋主便会前往其家,所以惯用语也大多如此。“Byañjanamattameva”:仅仅是字面表达,意指并无需要引申的含义。

531然而,若价值相等则无犯:若施主愿给与多少价值的衣料,比丘接受等值的衣料便无犯,因为并未增加原本价值而作超额安排。在此,即使施主未在比丘面前说“我想布施”,比丘听闻其布施意愿后,也可让人取来与施主愿给与价值相等的衣料。因为此学处是关于“增值”的:此处“agghavaḍḍhanakaṃ”指具有增值之义,意谓此学处是依增值而制定的。“给与衣料”:指僧伽梨等任何一种衣料。对衣料有更多贪求、向非亲属乞求、以及由此获得——这是此处的三个构成要素。

第一预备学处注释完毕。

532532. 第二预备学处,无须另述。

十、王族学处注释

537-539537-539. 在国王学处中,有读作“ajjaṇho”者,亦有读作“ajjuṇho”者。“Bhogo”,即应受用者。于根本义注中说:“以此衣资换取衣料后,为名为某某的比丘覆身”——此言为显示来源清净。若差人传言:“将此物交予名为某某的比丘”,则因来源不清净,比丘甚至不应为这些非净物而指示执事人。但此处所言来源清净与否,并未见有特别的作用差别。即便来源不清净,若使者出于己之善巧而以如法之语陈述,所谓“不应指示执事人”即不成立;而且,当使者以如法之语陈述时,并不需要审查施主最初如何传言,若不审查则无从得知。然而,若因来源不清净便不得指示执事人,那么为求取衣料而将非净物交予使者手中时,于一切情况下,皆应先问明施主是如何传言,再指示执事人。因此,即便没有来源清净这层因素,若那位使者出于己之善巧而以如法之语陈述,便应采信使者的话。若此处唯以来源清净为准,那么即使施主以如法之语传言,而使者以不如法之语陈述,也应指示执事人;由此可知,于一切情况下,皆应以使者的话为准。

而“以此衣资”等语,意在显示此义:即使衣资是以如法的方式得来,若因如是使者之语而成为不如法,亦应拒绝。因此有言:“那位比丘应对那位使者这样说”等。黄金、白银、铜钱、摩沙迦——此四种为舍堕物;珍珠、宝石、琉璃、螺贝、石、珊瑚、赤珠、猫眼石、七种谷物、奴婢、田地、宅基、花园、果园等,则为恶作物,不可为自己,亦不可为塔、僧团、僧众或个人而接受。故为显示不应接受,而言:“贤友,我们不接受衣资。” 复言“但我们接受衣料”,是因此物已指明施与己,故可如此说。“应指示执事人”:此乃因被以如法语问及“尊者是否有执事人”而被允许。然而,若使者说“谁来接受此物”或“我将此物给谁”,则不应指示。“寺男或优婆塞”:此为约其相宜而说,实则除五种同法者外,任何执事人均可。“贤友,这位就是比丘们的执事人”:此为显示比丘的如法语而说。应如此表述,而不应说“给此人”之类。“他将换取或……”:此处“或”为填充词。“他已由我告知”等:此言旨在显示,唯有在使者如此回报时方可催促,并非仅凭交予物品即可。

对于“这些话语……不应说”一句,此处:“若如此说,则因拒绝已作之事,犯语行恶作,而催促本身依然成立。”这是《大结集》和《中结集》中所说。在指出所提示的催促范围后,即“应第二次说”等。“被问时”一词,此处意为“被问者”,即以作格意义使用的主格。“破坏来由”:即毁坏来由。

在此,有些人说:“所谓‘来因’是指接受衣服,因为说‘它被破坏’,所以不应再以任何方式接受那件衣服。”另一些人则说:“所谓‘来因’是指以身、语进行催促,因为说‘它被破坏’,所以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催促。如果他自己主动给,或者原主人让他给,则可以接受。”还有一些人说:“所谓‘来因’是指处所,因为说‘它被破坏’,正如以一句‘贤友,我需要衣服’的催促而破坏两个处所,同样地,在此若坐于座位,则以一次坐下而破坏两个处所;若接受物品,则以一次接受而破坏两个处所;若说法,则以说法学处中所说的限定,以一句话而破坏两个处所。”然而,在驳斥了所有这些说法为“不合理”之后,三部《甘提帕达》中这样说:“所谓‘来因’就是指处所,因此,由于做了被禁止的‘不应做’之事,在坐下等六种处所中,破坏一个处所。”

“在各处站立”这是指从举罪者所站之处离开,针对各处而说的处所。“应亲自去,或应派遣使者”这是说,即使不想催促,依本性也应这样做。张口自己成为净人者,称为“张口净人”。关于“由于不想审查”,在这个观点中,“我们没有净人”这句话是以“做那样的事的净人不存在”这样的意图而说的。

在说了“应依门达迦学处中所说的方法而行”之后,现在为了显示该学处,便说“已说”等语。其实,正是这段“诸比丘,有具信、净信之人”等语,由于在《药犍度》的门达迦事(《大品》299)中被说,故称为“门达迦学处”。而在其中,有一位富商名为门达迦——

“尊者,有些荒野道路缺少水、缺少食物,没有路粮便难以行走。善哉!尊者,愿世尊允许比丘们的路粮。”——

应请求,世尊——

诸比丘,我允许你们寻觅路粮。需要米者取米,需要绿豆者取绿豆,需要乌豆者取乌豆,需要盐者取盐,需要糖者取糖,需要油者取油,需要酥油者取酥油。

说此语后——

诸比丘,有些具足信心、内心净信的人,会将金钱放在净人们的手中,说:‘请用这个为圣者提供如法之物。’诸比丘,我允许接受由此而来的如法之物。然而,诸比丘,我不说在任何情况下可以接受或寻求金银。

关于“放置金钱”,此处也应当理解为有告知比丘。否则,若成为未指定的净人,则不应遭到催促。如果针对根本而催促,那就有可能成了接受根本,因此说到“不染着根本者”。

“应如对非亲里、未邀请者那般而行”一语,是为了表明不应自己制造催促的处所。有说者言:“派遣其他净人,随顺世间惯例询问后,也可以令人取来如法物品,因为那是为了自己而存放的、属于自己的东西。”然而,注释书中明确说道:“应如对非亲里、未邀请者那样而行。如果他们自己拿着衣来给,可以接受;若不如此,则什么也不应说。”因此,依我们的见解,不应接受。因为对于非亲里、未邀请者,自己不告知而让其他人去告知,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可以派遣他人去取来的地方,自己去了也不能叫人取来,这道理是成立的。若在此处可以令他人取来,那么“应如对非亲里、未邀请者那般而行”等语本身便无意义。“由使者”一句,显示了“自己取来后也”的例外。“在给予时”与此关联。而“为了钵食等目的”则显示了“衣资”的例外。既然说了“这是同样的方法”,那么即使是为了钵食等目的而给予时,处所、催促等一切,都应依前面所说的方法而行。

“在接受时和使用时都有罪”,是说接受时犯波逸提,使用时犯恶作。“他自己是有罪者”,是就恶作罪而言。这也应仅依注释书而受持。也有说者言:“为了显示他人的无罪性质,所以说‘他自己是有罪者、有过失者’。”但是,三部《甘提帕达》中说:“因为说了‘催促’,所以作了‘以罪而催促’后,‘他自己是有罪者’这句,正应理解为指恶作。”在接受和使用时都有罪,也是指恶作而说。由于池塘也被归入田地,所以接受它时也说有罪。若说“让僧团受用四种资具”而施与时,在此,如果说“让比丘僧团受用四种资具,我施池塘”,或者“为四种资具的受用目的,我施池塘”,这是可以的。但若说了“我施由此池塘产生的四种资具”,那就无可言说了。

“请为我们设立一位净人”——此语正是针对此义而说。然而,当以如法的方式接受田地、池塘等时,即使未明言,也可以设立净人。比丘不可毁坏他人财产,故说“非在作物生长时节”。他们解释道:“‘地区的主人’,即指:纵有人管理该地区,由他夺取后施与的,也是如法的。”“运水者”指水渠。“在如法用语中”此处隐含“我将说明方法”之句。“以水为缘”意为为了使用水。“清净心”意指纯粹为了使用水的清净动机。若是由无惭者令人操作,则不成施设,故说“由有惭比丘”。所谓“通常份额”,在此国中约为四阿摩那。未垦之地,名为新作物。“未划分份额”,是指未作如下划分:“于此土地范围内,应给予如此份额。”

关于“以绳或杖”一句,他们指出:“亦不可用脚量。”关于“站在打谷场上守护”,是指见到偷取者而阻止说“不要取”,即名为守护。若不加干涉,只是默然站立注视以作守护,则是可以的。纵在他默然时,若被盗贼偷走,据他们言可如是说:“我们会向比丘僧团报告。”关于“令取出、令收藏”,他们言:“若以间接方式说,则为允许。”因这样的事未曾有、未曾生起,故对他人是可以的,因此说“那唯独对他是不如法的”。

难道不是仅由不如法行为而唯独对他不如法,而非对所有人,正如金钱交易中的第四钵那样吗?如《律藏义注》(2.589)中所述:“若有人未接受金钱,与受派遣的净人一同前往金匠家,说‘为长老买钵后给我’,见钵后,说‘取这些钱币,给我此钵’,令付钱币后取得,此钵唯独对该比丘不如法,因为不如法行为;但对他人则如法,因为未接受本金。”因此,由他们所带来的物品,对所有人都不如法。何以故?因为钱币已被使用。为何如此?对此,有师认为:“这是针对接受钱币后再行使用而说。”他们的意思是:因为属于僧团,故无法舍弃,所以对所有人都不如法。另有师则认为:“即使未曾接受,既然钱币已被使用,便构成了金钱交易;且因属于僧团,无法舍弃,所以对所有人也不如法。”三本《结文》中皆作此言:“第四钵因是在家人的钱币被使用,故对他人如法;此处则因僧团的钱币被使用,故对所有人都不如法。”凡此诸说,依不同角度,悉皆合理。

“四堂门”是就食堂而言的。“以间接方式说”,是指不说“取”,而以间接的方式说“已至界内”。为了平整地面,所以说“下方所取之土”等。关于“我施奴隶”,他们说:“如果表述为‘我施人’,则是如法的。”关于鸡猪……乃至……如法的情形,当布施鸡猪时,可以这样说:“我们不需要这些,愿它们安乐生活,放归林中。”依据“离受取田地等”等语,对于田地等的受取,作了这一切的判定。净人由比丘所指示的状态、由使者交付、进一步的策励、由该策励而获得,这是此处的四个条件。

王学处解释完毕。

衣品第一完毕。

第二·拘尸耶品

一、拘尸耶学处解释

542542. 在巴利文中,关于“kosiyakārake”:造茧者称为kosakārakā(造茧者),从茧中产生的称为kosiya(蚕丝),制作蚕丝的人称为kosiyakārakā(蚕丝制造者),也就是织工。Saṃhananaṃ意为集合、聚合,即毁坏的意思。Kosiyamissakaṃ意为与蚕丝线混合。由于说“未织”,若织造后再作,则无犯。无犯:为帐篷等……乃至……以这样的方式制作及受用,也说无犯。

“即使如此混合后所作成的”由此显示:即使因风吹来而落下,由于是“无心”的,也仍属犯戒。与蚕丝混合、为自己作或令作敷具、获得,这是此处的三个条件。

拘尸耶学处解释完毕。

547547. 纯黑学处,其义明了。

三、二分学处解释

552在二份学处中,“二份”是最高界限,因为此学处是为了禁止过量取用黑羊毛而制定的。第三份为白羊毛,第四份为杂色羊毛,这是最低界限,因为并不禁止过量取用这些羊毛。因此,黑羊毛超过两份是不允许的,而其余羊毛则可以超过所述分量。有人说:“由于仅禁止了过量取用黑羊毛,即使取用一半黑羊毛、一半白羊毛或杂色羊毛来制作,也是允许的。”这与“若取用较多白羊毛、较多杂色羊毛来制作,或纯取白羊毛、纯取杂色羊毛来制作,则无犯”的说法相符。又有人说:“除了黑羊毛和白羊毛之外,其余的都归入杂色羊毛一类。”关于“黑羊毛占两份”这句话,《根本戒经注释书》说:“即使一根黑羊毛过量,也犯舍堕。”这与“应持取两秤来称量”的说法在称量上并不一致。因为称量时并非数着毛来称,如果数着毛来持取,那又何必称量呢?因此,此处的意趣应如此理解才合理:由于此学处是“无心”的,若在先前称量后放置的羊毛中,哪怕有一根毛落进去,也犯舍堕。否则,由于难以辨别,就不应取两秤,而只应取较轻的那一秤。

二分学处解释完毕。

4. 六年学处的解释

557在六年学处中,当依经文的语句关联作如是解:“那些未作敷具的,孩童们会受寒受热;那些已作敷具的,却又遭鼠咬。”说到“hadati”为排便、“mīhati”为小便,正是为了说明此义,才说“他们大便、小便”。若于自恣日、布萨日或月朔日制作了敷具,第六年圆满时,又在自恣日、布萨日、月朔日再次制作,这便称为“六年内制作”。若从第二天才开始制作,则称为“超过六年而作”。

六年学处的解释完毕。

5. 坐具学处的解释

565-6在坐具敷具学处中,“将会显现”的意思是:若彼约定为可意,则僧团将因可意性而显露;若为不可意,便将因不可意性而显露,此是其意趣所在。阿兰若支等三支,在经文中是作为增上支而说,其余诸支也应知其已同时受持。因此才说“于敷具上,作有第四衣想”。“舍弃”,即放下、丢弃之意。

567坐具敷具既无穿著、披覆之用,故说“仅一次坐下及躺卧”。“一搩手量”,是指依善逝之搩手,此为显示最低之限量而说。三部注疏集成中均言:“由于宣说为作天盖等目的而制时无犯,若为躺卧而作,则有罪过。”因其为不如法,故言“不应使用”。又有人言,此处所说坐具敷具即是坐具衣,别无他物。坐具学处中,坐具被称为“有边者”,注释书释云:“如敷具般铺开已,于一边留出善逝搩手之一搩手量,于两处割截,作三边,由此诸边而称‘有边者’。”依于此说及“于敷具上作有第四衣想”之语含,此处理解亦属合理。然而另有一类人说:“坐具敷具是将羊毛铺开如敷具状,无纬线,不可作决意;而坐具衣则是依六衣之一而制成,可作决意,制作时将布片铺展如敷具状。”对此应善加审察,取较为合理之说。

坐具学处的解释完毕。

6. 羊毛学处的解释

571关于羊毛学处,其中一作“āsumbhī”的词,有人读为“asumbhī”。“疲倦的”一词,是借此显示他们因疲倦而弯腰后,不能使其掉落。“对于已踏上旅途者”这一句,在经文中仅为说明事例而说。实际上,无论在何处,只要如法获得,都可以取用。“以三由旬为限”,应理解为从取羊毛之处起,三由旬的范围,这是应取的含义。

572“Sahatthā”是具格用作从格,故说“以亲手”。“在没有携带者时”一语,是经文中为显示比丘的适当做法而说,并非为了显示在有携带者时,亲手于三由旬内运送者犯戒。“三由旬外”即外三由旬,所以说“使其掉落到三由旬外”。即使由他人运送,也犯,因为有共同参与,且是在未加命令的情况下被运送。即使有共同参与,若是依命令而运送,则依“令他人运送”之文而无犯。由于没有“他人将运送”的意图,所以说“以净心放置”。有共同参与,是指超过三由旬时有共同参与。这是针对以不清净心、意谓“他人将运送”而放置的情况而说;而“是无心的”则是针对以净心放置的情况而说。“无犯”与经文不符,是指与“运送三由旬”等经文,特别是与“令他人运送”的经文不符。

若通知物主后放置,则称为“以命令方式使他人取走”,因此说“在物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不来”,是指在已中断行程而停住的车辆中。“往下走”是指在地面行走。“令他人取走其他物品”一句,以“其他”一词,从通称上也包含了畜生,故说:“因说‘令他人取走其他物品’而无犯”。在关税处有犯,是指令他人取走其他物品时犯。而此处无犯,是因为心不在于偷盗,故无犯。

575“带走它”是指再次带走三由旬,此说见于《大结》。然而在《母论注释》的支分中,此说与“初次获得”不相符。因为“初次获得”一语显示,第二次获得并非犯戒的支分。因此,由于巴利圣典与注释中并无特别说明,我们的看法是:获得被截断之物后,即使再超过三由旬带走,亦说为无犯。否则,应说“获得被截断之物后,再次带走三由旬”。应细加审察,采取较合理之说。“无犯——已作之物品”:此处有人说:“毛毯、毯子等也计为已作之物品。而天然衣料上附着的长毛,则能生犯。”为防摩擦,将其放入薄布袋中。“放入”指放入耳孔。“名为藏口”,以此显示不计入已作之物品之数。羊毛为未作之物品、初次获得、自己携带或放入不知情者之车乘而超过三由旬、往返携带、以住处为目的——这是此处的五支分。

羊毛学处的解释完毕。

576洗羊毛学处,其义自明。

八、金银学处注释

583-584在金银学处中,“与导师同色”指与导师相同的颜色。导师的颜色即是“导师色”,具有如同导师色之色者,称为“导师色”,应视为省略中间词的复合词。“自然的”指现今通用的自然迦哈波那币。“由树果种子所成”指以酸豆等树的果种子所造。“凡此一切”指如前所述、分为四种的一切,皆为舍堕物——如此连结。“生色摩娑迦”指金迦哈波那币。

“若取”,是指为了自己而取用正在被给予之物,或见某处放置的无主物而自行取用。“此物应属尊者”——如此当面言说,或“在某处有我的金银,那归你所有”——如此背后言说,对于仅以言语或手印说“归你”而舍弃之物,若不以身语表示拒绝、心中接受,即称为“寄存式接受”。其中“接受”即是阐明前述“欲取”之义。“应告知‘此为守护处’”,这是就受用资具时应作告知而言。若说“放在此处”,则依“或令取”所示之相,即构成舍堕,故说不应说“放在此处”。后文“不应说‘取此’”,此处亦同此理。“依止于如法及不如法而住”:由依止而产生的资具受用若是如法,便依止于如法而住;然而,由于难以护持,由彼产生的资具受用又是不如法,故应知其亦依止于不如法而住。

“不以彼物换取任何如法物品”——在此,若已作换取,便无受用之道,故如此说。因为,若收取了不如法的舍堕物,在未舍弃该物的情况下换取的如法物品,即使已舍予僧团,对所有人也不如法。然而有人说:“因为收取舍堕物后换取的如法物品,若说‘我舍予僧团’而舍出,则无需方便即可受用,故说‘不以彼物换取任何如法物品’。”“给净人的或分份的”,这是就“即便在俗人手中,也仍是那一份”而说。然而在《中结》与《小结》中说:“若净人以此换取他物而给予,则可受用。”“从此取来”,指从他人的分份中取来。“遍业处预备”,指光明遍的预备业处。关于“床椅等”——此处有人说:“若将从此取来的床椅等换取他物而取,则可。”“阴影亦”,指食堂等处的阴影亦。“超出界限”,指超出房屋界限,意谓阴影所到之处不名为房屋。“由路亦”——此处有人说:“若无他路,决意此路而行,则可。”“以彼物所买”,指以彼物所买。“除去寄存,僧团受用资具”——若优婆塞说:“此金银太多,尊者,今日不便毁坏”,而自行寄存,或令他人寄存;除去此种寄存,僧团可从此所得收益而受用资具,即是依彼物所取得。

585“当不忆念失落之处时,应令其落下”,应知这是为了显示无执着的状态。因此,应知在此,如同将粪便丢弃于掉落之处一般,唯有无执着才是此处的标准。“于不实存想”,是就宣说自己所没有的上人法而言。“盗用”是指非阿罗汉的受用。因为世尊在自己的教法中,允许具戒者受用资具,而非破戒者。施主们也只为具戒者而施舍,而非为破戒者,因为他们期望自己的所作能有大果报。如此,由于未被导师允许,也未被施主们施舍,破戒者的受用即是盗用。以负债方式受用,称为负债受用,意思是:由于受者方面没有布施的清净,如同借债而受用一般。因此,“具戒者”等语,是以理由的方式重提已说之义。“于衣的受用中受用”,是指在每次脱下后、每次穿着时的受用。应于食前……乃至……后夜分中观察,这是关联。若不能如此,则应依所说的时间差别,在一天中观察四次、三次、两次或仅一次。

若他在未作观察时,黎明已至,他便陷于负债受用的状态。对此,有人说:“如果对过去所受用的物品不作观察——即‘昨天我所受用的衣,只是为了抵御寒冷……乃至……遮蔽羞处;昨天我所受用的食物,并非为了嬉戏……’等——便处于负债受用的状态。”这是应当审察的。“于坐卧处的受用中受用”,是指每次进入时应作观察。若无法如此,则应在食前等时分进行观察。此依前文所述方式即可了知,故此处不再赘述。“念为缘”,即念是缘;受用与使用的观察以念为缘,这道理是合理的,意思是应先观察,然后才接受、才受用。因此说“作念后”等。“即使如此”,是指虽然两处观察都合理,即便如此。另有人说:“‘念为缘’的意思是:在念作为药受用的缘的状态中,以念为缘。‘即使如此’是指缘存在时,以念……”这只是他们自己的见解。实际上,依缘所依的戒是通过观察而清净,并非仅凭缘的存在。

难道不是通过“受用者无犯”这句话说明了别解脱律仪戒吗?那么,依缘所依戒与别解脱律仪戒有何差别?答:在前三种资具中,差别是明显的。而在病缘资具中,正如围篱守护树下之物,其果实也得到保护一般;同样,当以观察守护依缘所依戒时,与之相连的别解脱律仪戒也自然成就。若未观察病缘资具而受用,戒被破坏时,正是别解脱律仪戒被破坏。而依缘所依戒,则是在食后、初夜等时分,直至黎明升起,若未观察才被破坏。因为即使在食前未观察而受用病缘资具,也是无犯的。这是它们的差别。

如此显示了依缘所依戒的清净后,借此机会,为了显示一切清净,而说“有四种清净”等。其中,依此而清净,故为清净;如法说戒即是清净,为说戒清净。在此,出罪也当视为包含于说戒之中。对于断根罪,承认非比丘即是说戒。以决意为殊胜的防护本身就是清净,为防护清净。以如法、公平的方式寻求资具本身就是清净,为寻求清净。于四种资具中,依所说方式观察本身就是清净,为观察清净。这是清净的简要分类。在具有清净的戒中,以说戒为清净的,称为说戒清净。其余类推。“今后我将不再如此做”中的“如此”,是就防护的差别而说。“舍弃”即避开、不做的意思。以应施予之义为遗产,接受此遗产者为继承人;由于在未允许的资具中完全没有受用,而只在允许的资具中有受用,因此比丘们所受用的资具属于世尊所有。在此,《法嗣经》是证明——

“诸比丘,你们要成为我的法嗣,而非财物之嗣。我对你们怀有慈悯:如何令弟子们成为法嗣,不是财物之嗣?”(《中部·一·二九》)——

如是流传的《法嗣经》,正是此义之明证。

对于未离贪者,由于被渴爱所支配,在资具受用中并无自主权;由于无此自主权,离贪者于彼处有自主权,因为能随其所欲而受用。正如他们以不净为不净想、以不净为净想,舍离此两者后,以中舍心受用资具,并圆满施主的心愿。因此说:‘他们因超越了渴爱的奴役,成为主人而受用。’然而,此有戒者观察后的受用,因与负债受用相反,故称为无债受用。正如负债者不能随自己喜好前往想去之处,同样,耽着负债受用者不能出离世间,因其对反,有戒者观察后的受用被称为无债受用。因此应知,从究竟意义上,此受用是别异于四种受用的独立一种。此处未单独说明,或可归入嗣受用中。因为有戒者也因具足此学而被称为有学。一切,即圣者与凡夫。

凡夫如何能有这些受用?通过近行(近似)的方式。因为,若凡夫安住于减损行,舍弃对资具的贪着,以无染着的心受用,这种受用就类似于所有者受用。而有戒者以观察受用,则类似于嗣受用,因为不违施主的心愿。正因如此,才说‘或可归入嗣受用’。至于善凡夫的受用,则无需多言,因为他已归入有学之列。有学经即能证成此义。

与有惭者共受用,即取有惭者所有物而受用。与无惭者共受用,此处同理。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无惭者,以此显示不应仅凭所见便生疑。那些成为自己负担的共住弟子等人,若有人看见,即应制止他。因为无惭者受用被称为有惭者的受用,故无有罪过,因两者皆是无惭者;‘无惭者受用’仅是假名,不可得。然而,有论师说‘确有罪过’,此点在三处义理中均有说明。

非法者,指由邪命等方式所得。如法者,指由乞食等方式所得。‘他只给与僧团’:即不取食物,只将自己所得的份额给予僧团。然而,若有惭者举发无惭者……乃至……使其消失,在这里,仅出于想要举发的意愿而这样做是不允许的;但为了护持法与教法,以及为了利益听众,则是允许的,应当如此了知。由于前文已说‘他应被处以罪过’,故此说有罪。通过诵持等受用法,即是法受用。即使以护法之心受持而无罪,长老仍就其无惭之性而说‘此实为恶人’等语。而于其近处,即在大护长老的近处。

586“王宫后宫等”等语,是仅依“我将取此”的思心所生起而说。“因忘念而施”:此处,以忘念而施者,即尚未舍弃之物;因此,结于十指处之钱币等,若比丘作物想而接受,那既非施金钱,亦非接受金钱,故此处无出罪之事,唯应归还施主。若诸施主以这些非净物购得酥油等而施与僧团及该比丘,则一切皆净,因属施主所有。然而,在义注中,针对为希求功德者所舍弃而施之物,有言:‘希求功德者……于金钱作非金钱想而接受金钱,应知如此。’因此,对于已舍弃而施之物,即使作物想而取,亦犯舍堕。由此,若彼施主不来取回,则问明施主后,若为己而舍弃,应在僧团中舍出并忏悔其罪。“请看你的布片”:以此显示,即使对于居士所有物,以‘请取此’等非净语指示,对比丘亦不许可。“同一分界”:因有作及无作之状态,故为同一分界。金、银之性,为己所指定,于钱币等中为某一种——此为此处三支。

金银学处注释已毕。

九、金银交易学处注释

587在金银交易学处中,生金等四种舍堕物,此处即以“金银”一语总括而取,故说“生金、银的交换”。“已接受的交换”:即对已接受的金钱进行交换;或未接受而以净物之取受方式接受金钱后,进行交换。

589将 ga 字母转为 ka 字母后,写成了“sīsūpaka”;在词语分解中,“ghanakata”被释为“作成团状”。于“satthuvaṇṇa”等词中,应如此了知一切处的总集:“satthuvaṇṇo ca kahāpaṇo ca…乃至… ye ca vohāraṃ gacchanti”。“于货币有货币想”者,是指自己的财物。“换取货币”者,是指他人的财物。“以舍堕事缘换取恶做事缘或如法事缘,亦同此理”一语为何而说?因“于货币有货币想而换取非货币,舍堕波逸提”等并未在圣典中宣说,故说“因为……”等。由于随顺其义,此处的意趣为:所谓货币交易,并非仅仅是货币与货币的交换,而是因“于非货币有货币想而换取货币”的宣说,以非货币换取货币亦称为货币交易;在此情形下,若有货币存在,则仍是货币交易——此义虽未明说,亦可了知。所谓非货币,是指恶做事缘与如法事缘。在“ekantena rūpiyapakkhe”中,应取“以一边的货币部分”之义。或者应知有“ekato rūpiyapakkhe”的读法。

以如法事缘进行如法事缘的买卖尚且是舍堕,为何以恶作事缘进行恶作事缘的买卖却不是?这是《盲灯注》的意趣。此学处……乃至……是针对以非货币换取货币而说——此为关联。“此处”,即指此货币交易学处。“彼处”,即指买卖学处。“因此”,即以如法事缘本身。

由于无法再使其成为如法,故说“名为大不如法”。他们说:“‘无法以任何方便令其成为如法’这句话,是就仅限于五位同法者之间辗转而言;如果由在家人拿去,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再行布施,则对所有人都是如法的。”然而,正是以此“无法以任何方便令其成为如法”一句,确立了:若已接受的货币未舍弃,以其换取的如法物品,即使施予僧团,也不得受用。

然而,那些说“即使未舍弃已接受的货币,以其辗转交换所得的如法物品,若已施予僧团,也可受用”的人,他们的主张与“无法以任何方便令其成为如法”这句话并不相符。他们在此又这样解释:“因为应该舍弃的物品尚未舍弃,就层层向上转为其他物品,由于没有分界,这里不说‘舍’,而说‘无法以任何方便令其成为如法’;也正因为没有分界,所以不说‘若归还根本物主,归还钵物主,则成为如法’。”如果已接受的货币未舍弃而换取的如法物品,施予僧团后可以受用,那么,此处取最后的事例来看,为何施予僧团的却不受用?由“若有人收取货币……乃至……若归还根本物主,归还钵物主,则成为如法”这句话,也确立了:已接受的货币未舍弃而换取的如法物品,即使施予僧团,也不得受用。如果那已施出的可以受用,就不会说“若归还根本物主,归还钵物主,则成为如法”。另有他人在这里说:“如果已施予僧团,则货币接受者不得受用;因此,为了显示对他而言如何才能受用,而说‘若归还根本物主……’等。”

“与第二钵相似”这句,是显示对五位同法者也不如法。在这里说出了理由:“因为根本已被接受”。如果因为根本已被接受,那么受取金钱者暂且不如法,对于其余诸人为什么不如法呢?怀着这个疑问而问:“为何对其余诸人不如法?”于是说出理由:“因为根本未被舍出”。即使钵是如法的,由于被接受的根本是应舍而未舍,因此由他所取的钵对余众也不如法。如果他已把所接受的根本舍与僧团,那么通过如法羯磨,经由净人等取来给予的钵,除了受取金钱者本身之外,对余众是如法的。然而另有一派说:“接受根本之后所取的钵,如果已经舍给了僧团,则对余众是如法的。”既然如此,就不应当说“因为根本未被舍出”,而应该说“因为未被僧团舍出”。

“以恶行故”这句,表示他作了金钱交易。“而其他人则可用”的意思是:因为他只是作了金钱交易,并没有接受根本(金钱),所以从僧团依律羯磨而舍弃之时起,其他人便可用。为了在此事上举出依据,而说了“据说大善长老”等语。然而,另有一派主张:“‘以恶行故’这句,仅仅是指身处在家者所有状态中的恶行,并不指违犯金钱交易,因此,由于没有金钱交易,那个钵不能作舍弃,所以对他不适用,而那个未舍弃的钵对其他人却适用。为了显示未舍弃的钵对其他人也适用,才举出了‘据说大善长老’等事例。至于‘僧团舍弃了’这句话,是因为对其他人适用,这只是就僧团已经放弃所有权而言,并非由僧团依律羯磨而作舍弃。而‘装满酥油’这句话,正是这一意义的佐证。”

591591. 在受取金钱和金钱交易中,如果各自只做了一种,那么依各处所说的方法舍弃即可。至于以所受取的金钱而作了交易,应当如何舍弃呢?这并不难,应该这样舍:“尊者,我犯了种种金钱交易。”在此学处中,“于非金钱作金钱想,犯恶作”等,由于在结尾的三法中说了无犯,所以说这三法只依许受物而说,三部《甘提帕达》都是这样说的。然而,有一部分人说:“‘以受取非金钱’包含了许受物和恶作所依物,前两句是依许受物和恶作所依物而说,只有最后一句是依许受物而说。”这不合理,因为在掺杂了无犯的结尾三法中,除了想差别之外,并不存在所依物的差别。而“以恶作所依物换取恶作所依物,在巴利文中此处也未说,彼处也未说”这句话,在这里正可作为佐证。凡是把自己的财物作交换,该财物或该金钱既是金钱性,又属于交换——这样便具有两项要素。

金银交易学处注释已毕。

十、买卖学处注释

593在买卖学处的巴利文中,“你应知”此处意为“你应当审察”,其意图是:好好审察之后再拿取,若不喜欢,以后便不能再给。

594-595594-595. “买”是指获取他人物品,“卖”是指给出自己物品,因此说“以此换此”等。由于“所买”是指从他人手中取得,“所卖”是指交到他人手中,所以说:“所买”是使他人物品到自己手中,“所卖”是使自己物品到他人手中。若如此,巴利文中在说了“所买和所卖”之后,为何又说“自己物品到他人手中,他人物品到自己手中”?回答说:“然而,这是为了与‘以此换此’等说法相符”等。因为“以此”是指属于自己之物,为了与此相符,巴利文中先显明了自己的物品,而非为了与买卖一词的顺序相符,因为买卖一词的顺序是以获取他人所有物为先而成立的。

即使对其他亲戚说“给我这个”,也不构成暗示乞求,但为了显示也没有毁坏信施,故而说“然而对母亲或父亲”。不构成暗示乞求,这是专就单独的请求而言。若什么也不说而这样说,则是对非亲戚暗示乞求,于是说:“对非亲戚说‘给我这个’,是暗示乞求。”若什么也不说而给予“拿这个”,则是对非亲戚的给与,故说为“毁坏信施”。三种罪过:即称为对非亲戚暗示乞求、毁坏信施和违犯买卖学处的三种罪过。

说“你做这个”是开许的;同样,在此说“你已受用,现在为何不做”这样的情形也是开许的。关于“舍堕”——虽然在有应舍弃物时才是波逸提,然而即使没有应舍弃物,也仍属波逸提;为了说明应依注释书的权威来理解这点,所以使用了“虽然……”等语句。“已受用”指酥油等。凡是自己财物用作交换,以及用以交换的物品,它们的开许性、不如法性以及买卖的违犯——于此三项要素具足。

买卖学处注释已毕。

第二 蚕丝品已毕

3. 钵品

一、钵学处注释

598-602598-602. 在钵品的第一篇中,“物品”指应被出售的物品。因为“色”一词可用以表示形状、种类、色处、原因、量、功德、称赞等义。如在“化作大龙王之相”等中(相应部1.142),指形状;在“婆罗门是最胜种姓,其他种姓是低劣”等中(中部2.402),指种类;在“具足最上色相庄严”等中(长部1.303),则指色处。

我不取,不折,远远地嗅此莲花;

那么,以什么理由,而被称为香贼呢?”(相应部第一卷第二三四经;本生第一卷第六章第一一六偈)——

于前引(偈颂)等处,该词表原因。“Tayo pattassa vaṇṇā”等(律藏·602)中,表尺寸。“Kadā saññuḷhā pana te gahapati ime samaṇassa gotamassa vaṇṇā”等(中部·2.77)中,表功德。“Vaṇṇārahassa vaṇṇaṃ bhāsatī”等(增支部·4.3)中,表称赞。因此说:“tayo pattassa vaṇṇā”即钵的三种尺寸。

关于“是半十三铢”一句:有人说“取半十三铢的摩沙”。有人说“摩揭陀那利为六百那利”。另有人说“八把”。其中,依前者的意见,三百那利中的两那利为一摩揭陀那利;依后者的意见,四把那利中的两那利为一摩揭陀那利。然而,阿阇梨法护长老说:“通常四把为一库杜瓦,四库杜瓦为一那利卡,此那利卡之十六那利为一多那,而此多那即相当于摩揭陀那利之十二那利。”因此,依此理趣应知:所谓摩揭陀那利,即五库杜瓦、一把及一把的三分之一。

“由一切配料所成”:即由小茴香等一切配料所成。“与每一口饭相称”:此处,因《梵寿经》注释(中部注·2.387)中说“所谓菜的量,是饭的四分之一”,故应知菜的量即为每一口饭的四分之一,如此便与每一口饭相称。然而,此处仅显示汤为饭的四分之一量;当此特征被显示时,其余的特征也已被显示,故未特别对菜的量另作分别。

此处,半摩揭陀那利的量称为“钵他”,故说“钵他饭”即半摩揭陀那利量的饭。以此显示“二钵他为一摩揭陀那利”。而钵他应依世俗用法理解为:“四铢为一库杜瓦,四库杜瓦为一钵他。”“以器皿使用”,即指用取水等器皿来使用。

607607.“已洗”是为了说明使用已结束的情形而说,并非只在已洗时才犯恶作,因为在更早、正当使用时便已违犯。

608608.“以五处”“以二处”是为了显示“至此程度,黑色方得成就”而说。然而有说:“若仅以一处烧成黑色,亦堪以决意。”为了显示即使尚未到手,也可决意的状态,故说“yadihī”等。由此可知:即使站在远处,亦可以决意与分配;而放置处的标记并非标准。或仅听闻:即未被派遣,只是听到那位被钵匠派来的比丘所说,而未经教令。非标准:因非由他派遣。附近寺院:这只是近处的范围,即使站在比那更远的地方,也完全可以决意。标记放置处:这也仅是近处的范围,在此,钵的标记才是准绳。或钵有孔:自口沿以下约两指处起,任何地方有孔。此处其余内容,与第一咖提那中的说法相同。

钵学处注释已毕。

二、少于五缚学处注释

610610.第二学处中,“于手中为乞食而行”的巴利文句,应知意为:为了可在手中获得的食物而行。

612-613“他的那个钵是非钵”由此语,那个钵因非钵之故,也失去决意。正因其为非钵,所以在律典中未说“令作五缚钵”。此义于三部《结文》中皆有说明。然而,有人主张:“‘非钵’一语是为了明示‘可以乞求另一钵’而说,而那个钵并不失去决意。”此说似有道理,因为下文将说:“凡有五处或仅一处十指宽者,无论已缚或未缚,皆为非钵。”确切而言,不可说以口沿五处、每处约两指宽的裂纹便失去决意;但若有一处十指宽的裂纹,且在该处出现前述尺寸的孔洞,则可说因孔而失去决意,这是合理的。有缚处或无缚处:无缚的钵,称为“无缚”;而“无缚处”则仅指没有缚处。

“或以铅锡线缚”一段中,此处应取“应缚”的读法。因为古本中也只见此读法。“以纯净的……不许可”这是因为它会在放入热食时熔化而说。将糖蜜烧过之后,以石粉缚是许可的:即将糖蜜与石粉一同煮过,以如此煮炼的石粉来缚,是许可的。

615由于说到“出于慈悯而不取者犯恶作”,因此,若那个钵他不中意,即使不取也无犯。正因如此,《母论注释》(《疑惑度释·少于五缚学处注释》)中说:“若长老于钵不中意,或因少欲而不取,是许可的。”“钵的边际”即边际钵,意谓最终的钵。有人说:“当僧团中令人取钵时,可不令无惭者取。”“我允许诸比丘,有托架”由这句话可知,在座具等任何地方安置托架,然后将钵置于其上,是许可的,因为放置托架的地方并未有特定限制。“以不使用”即以不适当的方式使用。

616在巴利文中,以“以无缚之钵换取无缚之钵;一缚之钵……二缚之钵……三缚之钵……四缚之钵……无缚位之钵……一缚位……二缚位……三缚位……四缚位之钵”的方式,依每一钵有十类、十种钵的换取方式,宣说了一百条舍堕波逸提。于此学处,应知即使乞求尺寸合宜、未受持黑染之钵,亦犯此戒。堪受持的钵,须不足五缚、为己而作、未作乞求、由此所得,此是这里的四个构成要素。

少于五缚学处注释已毕。

三、药学处注释

622在第三学处中,“哪些肉是允许的”一语,是为说明舍堕物的对象,而非为说明“哪些肉不被允许,他们之熟酥等便不被允许”。因为人乳等尚且不被允许,何况兔子的熟酥呢?故说“凡有乳者,其熟酥亦必有”。有人说“此是依多数而言”。所谓“作受持后放置”,乃未作受持而自行取来放置。自己所作的无混杂食物,是就当日食前而言。若问:食用自己所作的无混杂食物,何故不算自煮?答:“因加热生酥不算自煮。”由有基质而受持者,其性质随顺基质,故说“有基质而受持”。所谓“以食后所受体”,是指食后所受的乳与酪。食前以受持物所作者,可施用于涂身等,此是关联。所谓“两者”,即指食后所受的乳酪与食前以受持物所作之物。同理,即成为舍堕。在不允许食肉的众生的熟酥中,即在不许可的肉类的熟酥中。于说明相似理由后,即说“因是同类,故有熟酥的性质”这一相似理由。

应依熟酥的道理来理解,即纯粹无混杂者可存放七日。此处,指生酥。所谓“洗净者可用”,若未洗净,则成为有基质而受持。因此,长老们的意趣是:洗净后受持,可存放七日。关于“唯食用从酪浆中取出者”,应知:从酪浆中取出者,即使未洗,受持后食用时,或洗或煮而后食用。长老的意趣是:虽受持了混有酪团等物之食,后来洗净或煮后食用,于有基质受持亦无过失。故阐释此意趣者说:“因此,食用生酥者……此是此处意趣。”有人不知“唯食用从酪浆中取出者”一语之意趣,而说:“从酪浆中取出者,即使未洗、混有酪团等物,亦可在非时食用。”此不应采纳。因为不可说混有酪团等杂味的生酥可以食用。所谓“食用生酥者”,即食用未洗而受持的生酥者。“酪”即酪中所含,如“粪中所含、尿中所含”。由“将尽”一词,应知加入乳而煮成的熟酥等在非时亦可用。所谓“生疑”,即“有疑者”,以此显示自己于此亦有疑惑。因此,《本母注释》中说:“澄清的熟酥或生酥可以煮。”所谓“受持他们后”,即受持他们乳与酪后。

“受持后放置的药品”,指受持后放置的终身药。根据所说的方法,如同米等不经烹煮,同样地,由有惭者准备后给予,这是指有惭的沙弥;再者,不应让无惭者制作任何可吞咽之物,因此才这样说。“受持芝麻后所作的油”,是指自己不进行炒等工序而获得的油。因此说“即使有杂味也可用”。因为它已澄清,即从时药中分离出来。“两者”,指自己作的与他人作的。若存放至天明,便成舍堕罪:第七日所作的油,若存放至天明,即犯舍堕。

623“熊脂等”,由于允许了属于恶作罪的对象的脂肪,所以只允许了与那些类似的、同属恶作罪的不许食肉众生的脂肪,而并未允许属于偷兰遮罪的对象——人的脂肪,因此说“除了人脂”。所谓“混合”,是指经过过滤的。有人说:“于时中所受持者,在非时即使是由未受具足戒者煮过并混合的,食用也会犯两个恶作罪。”因为加入了乳酪等共煮油,故渣滓不可用,唯油可用。因此说:“如同煮油渣滓一样令人疑惑。”问:“若与脂肪同煮便不可用,为何此者可用?”他们问:“尊者……”等。答:“此者可用。”意思是:此与酪团等共煮的生酥,难道不是可用的吗?

“Madhukarīhi”即指蜜蜂(madhumakkhikā),这是对小蝇类与熊蜂类的通称——三部《甘提帕达》中都这样说。然而有些人说:“在杖杆上有 madhukarā,称为 madhukarī makkhikā”,并说:“由这些 madhukarī 等三种蝇所造的蜜,即名为……”所谓“熊蜂类”,指大熊蜂。“与石蜜相似”,指浓厚成熟的蜜。“另一种”,指稀薄的蜜。“蜜片”,指不含蜜而仅是蜜的片状物。他们说,如果取带有蜜的片状物存放,由于片状物具有容器的作用,依蜜而言,超过七日便成舍堕罪。然而,“沾有蜜的,仍属蜜类”这一说法,与此意义并不相符。

“糖”名为从甘蔗所产生。由于圣典中未加区分地说,而注释书也说“以甘蔗汁为始……无渣的甘蔗制品应知为‘糖’”,因此应知甘蔗汁即使无渣也是七日时限。然而有人说了“蜜中四种时限应随宜配合,甘蔗中也是如此”,又说“带蜂蛹的蜜块是食时限,无蛹而掺水的是夜分时限,未掺水的是七日时限,纯净蜜蜡是终生时限;同样,甘蔗或汁带渣是食时限,无渣而掺水的是夜分时限,未掺水的是七日时限,纯净渣是终生时限”,之后还作了许多铺陈。其中“掺水的蜜或掺水的甘蔗汁是夜分时限”这一说法,在圣典和注释书中都未见。至于“食时限之物虽较沉重,但葡萄品种之汁与之混合后,能使较轻的夜分时限性生起;水虽较轻,但与七日时限之物混合后,能使较重的夜分时限性生起”,此中道理只能问说者本人,因为一切处中,圣典与注释书所显示的只是:通过掺水,即使较重之物也会变为较轻。圣典中也说:“诸比丘,我允许病者用糖,非病者用糖水”,由此,即使非病者不宜食用的糖,一旦掺水,非病者也可用,这是被允许的。

又,有人举出注释书文句:“甘蔗若是食时限,甘蔗汁若是夜分时限,糖若是七日时限,皮若是终生时限”,然后另有某人说“甘蔗汁掺水是夜分时限”,然而此说由于在这部《一切善见》律藏注释中并无那样的注释文句,故不应视为核心定论。正因如此,有些阿阇梨说:“甘蔗汁无论掺水与否,都只是七日时限。”在《药犍度》“诸比丘,我允许甘蔗汁”处,三部《甘提帕达》都不加区别地说“甘蔗汁是七日时限”。

“自作的、非肉食的方可用”——在此,即使未经过滤而受持的,在制作时也应过滤去渣,然后才可视为自作。所谓“烧蔗糖”,是指在被火烧过的甘蔗田里,用烧过的甘蔗所制的糖。所谓“捣蔗糖”,是指将甘蔗切成细碎,捣压榨汁后煮成,且大多带渣的糖。由于那种渣滓不算入内,故说“那是合适的”。所谓“以冷水作成”,是指将蜜花投入冷水中揉搓,待花汁入水后,取此水煮制而成的糖。“掺入乳汁制成的蜜花糖是食时限”——此处,若问:掺入乳汁煮成的油为何在非时可用?答:投入油中的乳汁即成为油;但另以乳汁掺入制成的,则保持乳汁性,这是此中的理由。若如此,碎糖也是掺入乳汁制成的,为何可用?因此说“然而碎糖……”等。其中,“乳沫”即乳的泡沫。

在说明“药限”时,以“有七种限”等语,其余也是以举要的方式说明。“Vikaṭa”指因其非本性之药故为vikaṭa,即变形、不正常的意思。由于允许了即使是不净肉类的脂肪,故说“脂肪限”。由于允许了即使粗大而能滋养身体的酥油等作为药,故说“药限”。他们说:“因为说‘从食后起,若有因缘’,所以受持的药物从第二天起,食前若有因缘也应服用;但不可为了食用目的而服用,因为是为药用的目的而受持的。”

624624.“在门、窗、门扇上”:指大门上的窗户和门扇的叶片。那些投入染汁中的衣物舍弃了自身的本色,因此说“应涂抹”,意为为了防护蛀虫等而应当涂抹。“决意”是指生起这样的心念:“现在此物不再是我的食用物,将用于外部受用。”因此他说:“酥油、油、脂肪,或涂头之油,或涂身油”等。他们说:“如此决意后,即舍弃了受持。”

625625.“如果两人共有的物品由一人受持后尚未分配,则不可使用”——此处中间有脱文,但应如此理解文句:“如果两人共有的物品由一人受持后尚未分配,超过七日时两人都无犯,但不可使用。”否则,语句的文法也不通顺。《甘提帕达》中也显示了同样的文句。其中,“两人都无犯”的意思是:如同他人的物品由一人受持,超过七日并不成为应舍罪,因为是他人所有之物;同样,此物因未分配而为两人共有,由于不可分割,故不成为应舍罪——这是其意旨。而“但不可使用”的意思是:由于是比丘所受持,超过七日,任何比丘都不可使用,因为受持的酥油等物的使用时限被限定在七日之内。经中确实说过:“受持那些物品后,最多可蓄存七日而使用。”然而,三部《甘提帕达》都未注意到此处文句的脱漏,而将“但不可使用”解释为“这是针对七日内的使用而说,由于没有信任取用,故不可使用”,这种解释不应采纳。

善知之师,众生仅以一星期所受用者,便能显现该受用已届满,须当舍弃之理。此为何过?初则因为双方的习惯相同,无过错故。现今因一方拥有舍弃的习性,双方本无共通之处,故立于差别之中。于是便有以超出一星期期限之过为念,猜疑道:『何以舍弃之因,成于受用者之过?譬如其所有月经已生,如何?』此处因差别而说“无差别”之因,说明以『以受用者所受用者,故应舍弃』言,乃表明舍弃之故。今当舍弃习性既无共通,虽一方有月经,因彼所取之物,彼方有月经,故言近月取舍如彼舍弃,非因舍弃言不舍时,在非差别本有之超期过;舍弃不舍时,正以舍弃时无差别故,成无过者。若他方以其所受用而自周内部分舍,虽超一星期必无过,因超期无差别,而他方无受用之性。以此近月现象,如同他方受用近月,在受用性上无过。此理若不明,则被外道等以不同见解混淆,非智者当辨。

“不可受用”者,即对某物,因是不合意、或已掉落等,故不成为可受用。“彼心”是指以欲舍离之心。“七日内”者,因有殊胜之义,大善见长老依“于七日内无顾恋地施与、获得、受用”此关联而说“如是于七日内施与”等语。大莲华长老则说:“若已确立舍离,虽已舍可得而受用,但超过七日仍不可行。”因此对此说明:“不可请求”。他比丘以清净心受与者,我亦可取用。所受用的受用性、自己的所有物及超过期限,即此三者。

药学处释毕。

四、雨浴衣学处释

627627、第四项:“以缝染作净毕而完成”者,谓以缝针等工作完成,一次仅以变色程度的染色及作净点而完成。“时”者,指雨安居时。

628628.“清洗时”是指期间之内(内期)。此半个月既是寻求时节,也是制作时节。有注本载有“此为半月,在此期间若未得雨浴衣,允许寻求与制作,然不许穿着与决意”等文句,此乃讹文。此处应作如下文句方为正理:“此为半月寻求时。”因为后半月并非最初的寻求时节。当知半月结束,即后半月,方为寻求与决意之时。因此,论中于《疑惑度断·中断冷却培育法》那段中解释道:“后半月是寻求时,后半月是寻求与决意时。”是故,此文不应与论释相违,当取此说为读。

若说“做了展示而令作成者,依非亲友展示学处得无犯”,此语即已显明:“因是后时故,依此学处得犯。”的确,在亲友已邀请之处,后时若仅因令人想起便可发生的罪过,而说比这更重的展示反而不犯,这是说不通的。因此,尊者佛陀达多长老……

然而,令人想起后,将雨浴衣……

若比丘造成违犯,应在适当之时,依规受惩治。

存在舍堕罪,诸如对亲属、非亲属等;

并于他们中作劝求,如此而成犯行。

“他犯何罪?”这是问:向自己母亲乞求衣料的人,依哪条学处犯戒?回答:“若向已指定之物乞求,则依‘指定物学处’犯戒。”这表示并非举罪,也不是指僧团中已指定之物。如果说依“向非亲戚乞求学处”,那也不成立,故说“向亲戚乞求则无罪”。“向亲戚乞求时”是省略的文句。所谓“依此义”,是指在雨季衣的背景下,于亲戚已邀请的场合,若生贪求而犯戒;以及依“向非亲戚乞求学处”而无罪。

“从非亲戚、未邀请之处……乃至……恶作”,这是针对先前未曾给与雨季衣的情况而说。因此,此处若违犯规定,便说为恶作;然而,若先前曾给与,则无违犯。故他说:“那些人……乃至……无违犯。”这里的“此”是指如前所述的舍堕罪。“作乞求后令其成办者”,指从非亲戚、未邀请之处作乞求后令其成办者。通常的雨季衣施主,是指不论依僧团或依个人,未作邀请而每年布施雨季衣的人。所谓“依向非亲戚乞求学处而无罪”,在此处也应理解为依此学处也无罪。因为在腹部不适时,即使向自己的亲戚已邀请的场合说“请给我雨季衣”等而作乞求,也无罪。因此他说:“不应说‘给我这个’,因为这是在寻求时,仅针对非亲戚、未邀请的场合而说。”在《本母注释》(《疑惑度疑·雨季衣学处注释》)中说:“然从自己的亲戚已邀请的场合,以‘请给我雨季衣料’等乞求,也是可以寻求的。”

629“因以空中落下之水故”,据此,以从屋檐边缘落下的雨水沐浴者无罪,这在三处《结文》中都有说明。

630“获得六个月的宽限期”,以此表明:即使在雨安居期间,乃至雨安居的最后一天,未作决意的雨季衣也获得宽限期。因为制作根本衣必须在寒季的最后布萨日完成,所以从热季起获得二十九天的宽限期。即便如此,由于少量或多出的天数不列入计算,故说“此后……乃至……一个月”。以“一日、二日等……乃至……已得且已完成”等语句,显示了如下含义:于入雨安居前一日得衣完成,于前二日……乃至……于前十日得衣完成,或在雨安居期间得衣完成。其中,于阿沙荼月白分满月日已得且已完成的雨季衣,称为“入雨安居前一日得衣完成”。依此类推,于白分第六日已得且已完成的,称为“入雨安居前十日得衣完成”。直到第一个迦提月的满月日为止,在此三个月内已得且已完成的,称为“雨安居期间得衣完成”。因为在第一个迦提月的满月日之后得衣完成者,只要未超过衣时,即使未作决意也可以存放,所以此处不涉及这一讨论。

“应在那个十日之内作决意”——对此虽未予分别而说,但若于雨安居前,即入雨安居日之前一日、二日等得衣者,则应连同这些日子,总共不超过十日,从入雨安居日起,当决意之期到来时,方可作决意;不得在此之前,因之前尚非决意之境。而在雨安居期间得衣者,则应于该雨安居期间,从得衣之日起,不超过十日而作决意。

难道于雨安居前,即使未作决意,也可以超过十日吗?若然,为何将并非决意之境的日子也计入,而说“应在十日之内作决意”呢?正如“于雨安居期间得衣者,只要尚未完成,即使未作决意也可超过十日”,那些超过的日数虽类似非决意之境,但一旦完成,超过十日即成为可计算之列,因此应在完成之日即作决意;同样地,这里也是为显示:雨安居前那些虽非决意之境的日子,从得衣之日起也成为可计算之列。若如此,由于笼统地说“在那个十日之内”,那么于入雨安居日十日前得衣者,是否应在满月日即作决意呢?不会,因为“决意四个月”这句话已否定了这一点。既然如此,那么“于十日前”一语有何作用?这是为了显示:于雨安居前已过十日,在入雨安居日完成者,应在当日即作决意,这就是此处的用意。因此他说:“超过十日而完成者,应在当日即作决意。”

“若十日不足,则不应超过衣时”,意思是:在三个月期限内,若所剩时间不足十日,衣已获得且已完成者,不应超过衣时。这里要表达的是:“于初迦提月三个月的月圆日之前,从第七日起,已获得并已制成的雨浴衣,由于在十日内已进入衣时,故在那里即便未作决意也可存放。”以此也明确:若雨浴衣未完成,因四月雨安居尚未满,故获得宽限期;若已完成,则宽限期应在不违犯“十日为限”学处的情况下而说。

“无论何时皆可决意”的意旨是:在四个月期限内,即使已超过十日,也无过失。“应于何时决意……若时日不足,则直至迦提月月圆日获得赋免”,通过这句古伦地语,也阐明了此义:对于未制成的雨浴衣,有四个月的赋免期;对于已制成的,则仅有十日的赋免期。因此他说“再者”等语。

在巴利圣典中,通过“衣服被割断者、衣服丢失者”等语句,开示了舍堕罪的无犯情况。还是说,开示的是裸体沐浴者恶作罪的无犯呢?这里有何可疑之处?因为在所有学处中,凡是在根本学处中可能构成犯戒的情形,便会在该处施设无犯条款以显示其无犯。所以在这里,说它是为了显示舍堕罪的无犯,也合情合理。因为不可能在尚未显示根本罪的无犯之前,就先为显示中间所说的罪的无犯而施设无犯条款。正因如此,在三部《甘提帕达》中都这样说:“‘衣服被割断者、衣服丢失者’——在此处,对于衣服被割断后尚有残余衣者、衣服丢失后尚有残余衣者,于非时穿着或寻找时,无犯。‘于灾难时’——在此处,盗贼抢走未穿着的衣服,因而于非时穿着者,无犯。”在《本母注释》中也说:“衣服被割断者或衣服丢失者,或者‘盗贼抢走未穿着的衣服’,如此于灾难时穿着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犯。”然而,在《注释》中,是就裸体沐浴者恶作罪的无犯而说:“‘衣服被割断者’——这是专指雨浴衣而说的。因为对于这些裸体者,身体淋湿时并无犯。而在此处,是指穿着贵重的雨浴衣沐浴时遭遇盗贼危难的情况,故称……”

如果有人认为,其意旨在于通过“衣服被割断者”等语句来显示两种罪的无犯,即便如此,也不应特别地区分说“衣服被割断者——这是专指雨浴衣而说的”等等。因为那样的话,就应当这样说:“对于衣服被割断后尚有剩余衣者,或衣服丢失后尚有剩余衣者,在非时而穿、非时而寻,以舍堕罪而言无犯;对于雨浴衣被割断者或雨浴衣丢失者,裸体沐浴时,以恶作罪而言无犯;在灾难时,盗贼抢走了未穿着的衣服’,因此在非时穿着者,以舍堕罪而言无犯;穿着贵重的雨浴衣沐浴时被盗贼抢走,裸体沐浴者,以恶作罪而言无犯。”其余在此处的意义显而易见。

在构成要素方面:雨浴衣是为自己而作、在非时寻找、以及获得它,这些是寻找罪的三个构成要素。自己有衣、无灾难、雨浴衣属于自己、在非时穿着,这些是穿着罪的四个构成要素。

雨浴衣学处释毕。

五、衣断夺学处释

631631. 在第五学处中,“yampi tyāhaṃ”里的“yaṃ”是表原因的词语,因此在这里应这样理解其关联:“我将与你一起作乡村游行”——我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将衣服给了你,尊者,但你却不这样做,于是他便生气、不悦而夺回。或者,“yaṃ”是指衣服,在那里应这样关联:“我将与你一起作乡村游行”——我基于这个原因而给了你那件衣服,现在我要取回那件衣服,于是他便生气、不悦而夺回。

633“被吩咐者拿取多件,一个波逸提”——由于“拿取衣服”的吩咐是以一件衣服为限,故唯有一波逸提。“每句话,一恶作”——此处,对未割截之衣,依衣数计波逸提。“一句话,众多罪”——这是针对未割截之衣,依衣数应犯的波逸提罪而说。然由吩咐所犯的恶作罪,唯有一个。

634“Evaṃ”一词,即引用了“依物品数目计恶作罪”之说。“同样的道理”——这是指衣物松散或紧密放置时,罪的多数与单一性。

635在“尊者,我……”等语中,即使怀着想要取回的心而这样说,由于是由他亲自给予的,因此无犯。“他将在我们跟前受具足戒”——这也显示了施予沙弥的情况。因此,虽然巴利圣典中说“比丘亲自给予衣服后”,但须知,即使在未受具足戒时施与,而在受具足戒后夺回,亦犯波逸提。在此,夺回时的受具足戒状态方为判罪标准。“他给”——无论是欢喜给还是生气给。“你们阻止”——即你们遮止。“然而,这样施与是不被允许的”——在此处,应知如此施与之物尚不属于他,不应在未作决意的情况下使用。“但可令人取来”——如此施与之物如同雇佣酬劳,可令人取来。“舍弃后给予”——即按前述方式,并非给予,而是以无执著之心给了他自己。“应依物品价值处罚”——若以“是我自己的”想而取走,应估算物品价值后依罪处罚。最后一件可作净的衣、亲自给予、作“是我自己的”想、是受具足戒者、出于嗔怒而夺回或令人夺回——此即这里的五个构成要素。

衣断夺学处释毕。

六、线请求学处释

636636. 第六学处中,巴利圣典里的“在制衣时”,是指雨安居结束后比丘们做衣的时节,故称“衣月”。然而,其他任何做衣的时段,也可称为“在制衣时”。

638638. “以五种混合”:指用亚麻等五种线混合。将线收拢放置之处,其别名为“梭子”。将线穿入后,用以敲击使其紧实之物,称为“织机”。所谓“任何操作”,即任何操作方式。由于线是自己所有,故收拢线之处自然即获,因此说“长度……乃至……织成时,犯舍堕”。巴利经文也正以此义说“因获得而犯舍堕”。因此,衣若增长,罪过便随此尺寸而增长。

“其余为如法”:在此指以手工请求的方式。依前文所说,犯舍堕:长度约一搩手、宽度约一搩手织成时,犯舍堕。“正是因此”即指由不如法的织工所织。同样犯恶作:在每个分界处犯恶作。“田畦等”:“等”字包含圆轮等图案。关于“在织机上时即应作决意”,他们说:“之后织成之处自然具有已决意的性质,无需再作决意。但如果示现分界后,中间有未织之处,则应再作决意。”同理,达到可分别之量而织成时,在织机上时即应作决意——这是此说的意趣。为衣乞来的线、为己而作、令不如法织工织造,这是此处的三支。

但在《本母注释》中,对「令织」一词,解释为:「朋友,请为我织衣——此即以不如法乞求而令织」,又在诸支中特加说明:「由不如法织工以不如法乞求而令织」。然而此类特别说明,既不见于巴利经文,亦非注释书所出。巴利经文于无犯条款中仅提及「亲属、已受邀请者」等,而注释书亦多就线与织工的如法与否显示义理,并非以乞求的如法与不如法来显示。至于特别说「以不如法乞求而令织」者,并未另行说明何为如法乞求,故应审察而后取。

求线学处注释终了。

七、大织工学处注释

642「若稍作添加」是显示他应作的程度,此中布施并不构成犯戒之支,仅凭增加线便可犯戒。因此,在分别中亦唯显示增加线之相而说犯戒:「依他语而令作长、宽或紧密,作业时犯恶作,获得者犯舍堕。」《本母注释》亦云:「并非比丘仅施食量即犯舍堕。然若他们依此言说,从衣主处取线后,即便稍作延长、展宽或加密,比丘于他们作业时即犯恶作,获得衣时犯舍堕。」于长等七种相中,前三种若不增加线则无从成办,故说「唯显增加线相」。因好织等相,纵不增线亦可成办。其余诸相于此处甚明。往诣非亲属、未受邀请之织工而犯其分别,衣为己作,依他语而增线,获得其衣——此为此处之四支。

大织工学处注释终了。

八、急施衣学处注释

646「为不迷惑」是指为了令「十日前」一句不起迷惑。「第一句」即「十日前」之句。「那些日子」即那些日子中。「若生起」指从僧团、或别众、或直接向自己生起。「第五」:此处,雨安居僧团于第五月之前所生起的急施衣,于第五月分配后受持,是为急施衣的摄受。若直接向自己生起,则唯于第五月生起者得急施衣摄受,此前则不得,应作如是解。

“仅凭信心”:指因闻法等当下生起的唯由信心。“告知衣”:指告知后所给予的衣。若衣于第六日生起,其第十一日黎明即属衣时,故说“从第六日开始”等。而“所存衣”也是借展示主要衣,通指一切多余衣。若问:“即使在衣月,也允许存放多余衣”此说从何而得?答:“即使在未作额外开许的情况下,于本学处中已说‘衣时者,未敷咖提那衣时是雨安居的最后一个月,已敷咖提那衣时是五个月’,又于第三咖提那学处中说‘非时衣者,未敷咖提那衣时于十一个月生起,已敷咖提那衣时于七个月生起’,由此即已开许。”又有人说:“应以注释书之说为准。”

650现在,为将初咖提那等前续学处中,对每种衣所取得的蓄衣时限,在此处汇集显示,而说:“如是,多余衣可持十日”等。应取之读法为:“未敷咖提那衣时,有一月又十一日的宽限;已敷咖提那衣时,有五月又十一日的宽限。”然而,此中有人言:“此义虽已由‘多余衣最多可持十日’这一学处成立,但为借因缘生起的方式,显示前所未闻之义,方制定此学处。”进而他们说:“应取之读法为:一月又十日,五月又十日。”这不应采纳,因为那是疏误之读法。何以故?在衣时之前的迦提月满月日,若未以十日为限而得抵及,则不会多出十日;若尔,便应说“离迦提月满月日尚有九日”。

在《母论注》中(《疑惑度释·急施衣学处注释》)亦云:“从自恣月白分第五日起,明示了所生起衣的储存时限。”随后并出示如是读法:“此义虽已由‘多余衣最多可持十日’这一学处成立,但为借因缘生起的方式,显示前所未闻之义,方制定此学处。”那同样也是疏误之读法。而且,既说“从白分第五日开始”,便可能有前后矛盾,应说“从第六日开始”。唯有如此,方才可称“由十日为限的学处即已成立”。而尊者佛授阿阇梨也采取了这一疏误之读法,并说:

对于那急施衣,若咖提那衣未敷展,

许其留置一月,以十日为限。

若咖提那衣已敷展,则其宽限期说为五个月;

而牟尼王所说,乃以十日为限的宽限。

如是说。

因于急施衣时生起,故说“类似急施衣”。三部《结节处》中说:“第五日生起的非急施衣,若使超过十日,在衣时之前便犯,而非于衣时过后;因此,就衣时过后不再有可犯之罪而言,说‘于非急施衣作非急施衣想者,无罪’。”此处有四要素:急施衣达到作净之最低量且属于自己;于迦提月满月日前十日时生起;未作受持、未作净;超过衣时。

急施衣学处注释终了。

九、有疑惧学处注释

652第九项中“于聚落间”:“antaraghare”意谓诸房屋在此之内,或此属于诸房屋之内,故得名为“聚落间”,也就是行境村。因此说“于村内”。巴利文中的“vippavasanti”(别住),是指那些住于某寺院、将衣存放于聚落间后,又住于别处的比丘。若在该寺院将衣存放于聚落间而住,这是被允许的,所以住于彼处不称为“别住”。“dubbalacoḷā”:即劣衣、破衣或丑衣;因为是劣衣,所以是粗衣。

653在“成就初禅而住”的分别中,当应提取“成就”一词时,提取了“成就”,然后说“初禅的获得、证得”等,正是针对此而言,故说“如同在‘成就’等词中一样”。以“等”字,应知包含了“或不告而去”等。“前往”:解释了前缀“upa-”的含义。“住”:即圆满地住。由于有“凡与彼有联系者,纵使远在他方亦属于彼”的说法,所以说“此……与此有联系”。其中,“此”指“近住”一词。“应存放”:即应放置。

至此,对于依前安居入雨安居、圆满住后,在阿兰若处的住所中居住的比丘,在整个迦提月中被允许以三衣别住。因为对于未敷咖提那者,在衣月期间别住是不被允许的;唯对已敷咖提那者,才开许无执受行。然而,有些人说:“未敷咖提那者在衣月期间也可得无执受行。”并作种种戏论,这不应采纳。关于字句的考察:即指“近住、已近住”等的考察。“其”:指“已住雨安居者”这一分别句。而“已住雨安居者”是简别中的属格。因此说:“在这样的比丘们之中”。“在住所中”:此处应联系“那样的”一词。

关于‘应围之地’:有人说‘所谓应围之地,即两个土块投掷距离’,此说不可取。然而,对于未围起的村庄,应从村边房屋的邻近区域起算,一个土块投掷距离即为应围之地,这是此处的定论。正因如此,《清净道论》(清净道1.31)中也说:‘对于未围起的村庄,从第一个土块投掷距离开始。’‘最前者’是指面向村庄方向的最初部分。‘以彼为界限’是指以最初的卧坐处等为界限。这是依持律者的意见而说;而依中部诵者的意见,则说:‘应舍去卧坐处等的邻近区域中一个土块投掷距离,再行计量。’正因如此,《中部注》中说:‘对于寺院,也应如同村庄一样,除去其邻近区域后,在两个土块投掷距离之间进行计量。’‘五弓百’是指以架上之师弓为准,五百弓的量度。‘处处堵塞道路’是指在各处堵塞小路。‘头陀支贼’即依此而显示,此学处亦无支分成就。

‘有怖畏者’是指被认定为有怖畏者:因见到盗贼盘踞之处等,故被认定为‘有怖畏者’。‘存在强大恐惧者’意指:因见到人们被盗贼杀害、掠夺、殴打的情形,故为存在强大恐惧者。‘若是后边者’等,是以反面方式阐明前面已说之义。而‘若为乞食’等,则是特别显示前面所说的量度。‘有怖畏且有恐惧者即可’:此处,不论是有怖畏者还是有恐惧者,皆可。

依巴利圣典所说:‘若彼比丘有某种因缘而须离衣宿,彼比丘最多可离该衣宿六夜。’这是开许:若将衣置于村落内的住所,而住于该寺院者,有需往他处之事时,可离衣宿于寺院外六夜。因为所说的是离住处六夜宿于他处,而非住于该寺院内者。由此又说:‘再入村界者,此处若乞食村之东方有卧坐处,而此人去了西方’等。正因如此,在《本母注释》(疑惑·有怖畏学处注释)中也解释了‘若超过此而离宿’的意思:‘超过六夜,于该卧坐处令第七日黎明升起。’而佛音尊者则将此义说得更为明白。正如他所说:

若比丘以某村为乞食范围,住于阿兰若处;

可将该衣存放于彼村中,最多一月,是允许的。

若住于他处者,至多六夜,是允许的;

这,就是它隐晦的含义,已得阐明。

因有“在拘睒弥,有一比丘患病”的文句,故说:“开许拘睒弥人之认可”。对拘睒弥比丘所作的认可,即称为拘睒弥人之认可。“来到卧坐处”是针对曾住过的寺院而说,因此即使在该村邻近区域内的其他寺院,也不得在那里过夜至明相现起。“住后”即指使明相现起之后。因所去之处太远,故说“若不能如此”。“即于彼处”是指就在所去的那一处。

有疑惧学处注释终了。

十、转施学处注释

657-659657-659. 第十条中,“指定而放置的部分”是指在自己家中另行指定、单独放置的份额。因为说“一个给我,一个给此人”这样一句话就会犯戒,故说“可能一并犯”。“为你们而带来的酥油等”是指为了你们而带来的酥油等。即使知道是已指定之物,若依所述方式乞求,也即是在乞求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因此说:“若说‘也给我’,则是允许的。”

660“连花也不可以移供”,这是就已被指定之物而说。然而,若取一处塔庙所供养的花,转而供养于另一处塔庙,则是允许的。“见其站着”,是指见他拿着剩余之物站着。“不要给这只狗,给这一只”——这也是就已被指定之物而言。但若已经施舍给畜生之后,则可将其赶走而令它吃别的。圣典中以“我们给到哪里呢?”等方式显示了无犯;然而,即使未被询问,若确知“此物未被指定”,便可随己所喜,想给哪里就给哪里——这在三处《结文》中都有宣说。“你们想给哪里就给哪里”这一句,也因为说了“随你们的喜好”,故可随其所欲之处令其施与。“依圣典所说的方法”,即指“你们的施物在哪里”等方法。僧团已作指定、明知已指定而为自己指定、获得——这是此处的三支。

转施学处注释终了。

第三钵品终了。

如是,在《善见律注》的《精义灯疏》中,

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注释终了。

第二部分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