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定篇复注

18 段

三、不定篇

一、第一不定学处解释

443以“儿子”一词作通称而说,或以单存省略的方法,女儿也被包含在内,故说“众多女儿也”。“在布施与供养中”:即在小布施和大布施中。所谓“节庆”,是指在自家应作的吉祥事,故说“在迎娶、嫁娶等吉祥事中”。此处,“等”字也包含了在颇勒具那月等月份中,以uttaraphagguṇā等为标志的日子里,人们与眷属共同举行的吉祥事。“在节庆之间的庆典中”:即在大节庆之间举行的各个庆典中。“在Āsāḷhī星、Pavāraṇā星等中”:此处“星”字应分别搭配。其中,所谓“Āsāḷhī星”,是就入雨安居供养之日而说;所谓“Pavāraṇā星”,是就自恣供养之日而说。以“等”字,也包含了这样的星日:在那一天,村落和城镇的居民宣告星庆,持续三天或七天,随力装饰打扮,享受诸欲,进行星庆游戏。“这些孩童”:是指自己的孩童而说。“在那之后”:是指比丘们用餐之后。

444-445“那行为”即那邪行。在“比丘坐着”这句中,“比丘”一词是用于处格的体格,或者是省略了处格语尾而作的表述,故说“在比丘坐着时”。在圣典中,“耳的秘密”这句话是就提取义理而说的,但是根据“在有覆盖的座位”这句话,以及“能够行淫法”这句话,可知此处所指是眼的秘密。为了显示这一点,故说“虽然”等。应知界限:即应知隐秘独坐罪的界限与确定。现在,为了显示仅以眼的秘密来界定罪,而说“即使”等。“门已关闭的”:以此显示由于有覆盖,所以存在眼的秘密。“门未关闭的”:以此显示无覆盖。在无覆盖的情况下,应依第二学处中所说的方法,也以耳的秘密来界定,故说“即使在十二肘内的空间”。因为“在十二肘内”这句话,是就无耳的秘密而说的。如果是为了说明无眼的秘密,就不会说“在十二肘内”,因为在无覆盖的情况下,即使坐在比那更远的地方,也可能有眼的秘密。因为坐着打瞌睡的人,被昏沉睡眠所支配,时而睁眼,时而闭眼,并未进入深度睡眠,所以说“即使打瞌睡,也不犯”。但躺下睡觉的人则不是这样,故说“躺下睡觉之人,不(在此列)”,意思是

“已证得须陀洹果”,这是就最终界限而显示圣弟子。“已通达四谛”,即由入流道通达四谛。“应以三法中的任一种来处理”,这是说,对于承认坐在隐秘处的人,确有三法中的一种相应。然而,对于以那样方式承认而坐者,应以波罗夷、桑喀地谢沙或波逸提来处理。并非对于不承认者便无差别——即使是无惭者,若不承认,也不应依罪处理。因为只要他不承认,就既不能说清净,也不能说不清净,而应依随事论事来处理。对此,有偈言:

“承认,在惭愧者中可行;在无惭者中,此事则无;

无惭者纵使多言,亦应依随事论事来处理。”

或者,那位语可信受的优婆夷以何等方式说出,那位比丘便应以何等处理——在此,虽未明说“自认者”,但因主题所在,故说“那比丘正是自认者,才应如此处理”。如此优婆夷所说的话,并非没有变异;所谓“所见”者,可能如是,亦可能不如是。通过这番开示,点出存在变异的可能。如此大神通者……(中略)……令其言说,这是长老在教导时所说:“你们具有如此大神通,为何在这样可疑之处,不先观察便坐下?像你们这样的人,于村落中坐下时,应当先作观察,择合适之处而坐。”并非出于不信。长老为显明自己并非不先观察便坐下,而说:“贤友,此是村落中的过失。”如此行事,即如此显现了神通变化,同时也显露了自身本应隐藏的功德。你当守护——这是希望不令他人知晓自己的功德,故说:“莫使他人也如此知晓我。”

446-451于“与女人行淫法”一句中,应知省略了“于道”一词,故说“于女人之道”。即使没有对隐秘共坐的乐著,但由于存有淫欲,那便是系缚于此的烦恼,故说“称为依止淫法的烦恼”,正因如此,才采用了“依止”一词。关于此,即使身未前往,但因以不清净心而往,故说“若生起乐著,则波逸提”。若生起的是对隐秘处的乐著,则不犯——这是说,由于以清净心前往而坐,仅凭心生起,此处并不构成罪。此法不定,在此,对于三种罪,根据他承认哪一种罪或哪一种事来处理,所以说是不定。此义明显,故未赘述。于此处,应根据他所承认的罪,来了解其组成部分。

第一不定学处解释完毕。

二、第二不定学处解释

452因为已说“一人”,故“禁止敷设座位”这一关联不能成立,因此说“那个一人……应知其关联”。此“一人”乃是主格。

453“外部围绕”指被墙壁等从外围绕。“精舍庭院”是就精舍广场而言。关于“女人或男人”,于此,为何首先众多女人也不成无犯,而此处仅一个女人却成无犯?答言:第一学处因说“可行淫欲法”,故依淫欲法而制,而女人并非行淫的第二方。因为女人们互相遮掩过失,正因如此,在毗舍离大林中,当比丘开门而卧时,众多女人恣意行事后离去,所以那里说“众多女人也不成无犯”。然而此学处因粗恶语而制,因说“足以对女人说粗恶语”。听闻粗恶语后,女人也不会遮掩。正因如此,在粗恶语学处中,那些有惭耻的女人出来向比丘们抱怨,所以这里说“女人亦成无犯”。此处因不隐蔽,女人亦成无犯;彼处因隐蔽,众多女人亦非无犯,诸师作如是说。

于身触而言,提及盲者;于粗恶语而言,提及聋者。十二肘以内的处所,即指耳的屏处,以此明示“耳的屏处应依十二肘来界定”。因此,坐于十二肘之外者,不构成无犯,纵然眼的屏处不存,因耳的屏处尚存。以此学处中,因不隐蔽,唯以耳的屏处为所指。然圣典中所说“眼的屏处”,乃据义理提取而说。有人言“两种屏处于此俱为所指”,此不应采纳。以不隐蔽处,眼的屏处不可能存在,因即使坐于十二肘外、更远处可视范围内之人,亦能得见。“即使躺着睡眠者”一句,于三部甘提帕达中皆说“即使躺着睡眠者亦包含在内”。甘提帕达作者之意趣为:“即使躺着睡眠者,若眼的屏处存在,因不聋故,耳的屏处即不存在。”然而,如躺卧睡眠者如同盲人,不见任何事物,故眼的屏处可存在;同样,如同聋人,不闻任何音声,故耳的屏处亦可存在,此乃可说。而义注中,仅说“站立或坐着”,并未如第一学处那般说“即使躺着睡眠者亦不构成无犯”,故应审察后,以不相违的方式理解。

由于此处唯以耳的屏处为所指,故说“聋者纵有眼”。盲者属隐蔽一方,即令不隐蔽,因属第一学处范畴,故说“盲者虽不聋亦不构成无犯”。正如于彼处,即便立于门扉未掩之室内近处,盲者亦不构成无犯,此处亦应作如是观。“两处”指于二不定中。因为并无任何由二学处针对优陀夷长老各别制立之所谓犯行,故从各学处之始犯者而言,说始犯者们无犯。以乌巴难达长老等,为屏处坐等之始犯者。而世尊唯取最初制立之学处,于乌巴难达事缘中显示了不定之次第。若这些学处并无各别制立之所谓犯行,则世尊为何制立二不定?为示:即使被如是优婆夷所言,唯承认者方依犯行处置,不承认者则否。世尊以此确立:无论被谁以任何犯行指责,唯认罪乃作处理,从而建立了律之裁决准则。然则何故未说比丘尼之不定?以此准则普适于一切处故,是以不说。

第二不定学处解释完毕。

如此,在《普端严》律注的《显明精义》中

不定法的注释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