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桑喀地谢沙篇复注

265 段

2. 僧伽提舍篇

1. 泄精学处释义

现在,波罗夷注释之后,紧接着开始了对十三事等注释的解说,对此亦——

无混乱、无疑惑,具足圆满的决断;

义理与文辞具足,成为阐明真实义的注释。

‘Terasakassa’:因这一篇以十三条学处为量,故称‘十三条篇’,意即‘此十三条篇的’。

234‘Anabhirato’(不喜乐):通常指希求他方在家生活者;但此处意指因欲贪而心生厌离、具足散乱心者,故说‘散乱心’等。

236-237‘Sañcetanikā’(有思的):其中 saṃ- 前缀表‘存在’之意,为显其义,故说‘saṃvijjati cetanā assā’(思在其中存在)。这里的‘思’指导致违犯行为生起的前分思;‘assa’指泄精。在此解释中,ika 后缀无独立意义,故说‘sañcetanā 即是 sañcetanikā’。若不计 saṃ- 前缀之义,唯显 ika 后缀具有‘存在’义,则作第二种分析:‘sañcetanā vā assā atthīti sañcetanikā’(或者说,因为有思,所以称为有思的)。在应说‘saṃvijjati cetanā assā’的句分解中,未严格依文辞,而说‘jānanto’(知者)等。‘upakkamāmīti jānanto’(知‘我努力’),是为说明‘mocana’(释放)而说。

因体液差异,指因胆汁等体液的差异。即使是佛陀、独觉佛、国王、转轮王,在胆汁、痰、脓、血四种体液中,也必有其中一种体液;而智慧迟钝者则四种体液皆有。因界种种性,指地界等四界,或眼等十八界,或味、血等界的种种性。

膀胱头,指膀胱囊内部的上方部位。“因贪……而不能”,是就贪的缠缚而说。据说国王因曾听闻“精液以全身为所在处”,为作试验而如此行事。水流,指尿道,即男根所在之处。应知:从尿道下降开始,由于已失执受,精液中只剩时节所生色法,其余三种生源的色法已不存在。精液是水界以相续方式转起时的特殊状态,它源自四种生源,因为注释书说精液属四种生源。据说它在十六岁时产生,因贪欲而从其所在处被推动。因此,应知《论事注释》所说“泄精名为贪生起”,是指精液从所在处被移动,并非为了表明精液仅为心生起。正因如此,那里用了“泄”字。阿阇梨法护长老说:“漏尽者和梵天没有精液。”因此,《论事注释》所说“那些天女没有泄精”,也应理解为就移动而说,并非指天女全无精液。即使是六欲天,欲贪也是寻常的。他们如同人类,通过两两交合而行淫,只是没有流出物可说。他们的淫事仅是带来刹那止息热恼的触乐。然而,有人说:“只有四大王天和三十三天……”

“同样地”,指“以释放的滋味对相起努力”等说法。因为已说“泄精称为从所在处移动”,所以问为什么说“仅下降于尿道”,而说“此处尿道下降”等。“此处”,指三种主张之中。“忍受后”,指对相起努力后,再生起追悔时,便忍受它。“中途阻止”,指阻止已从所在处脱出的精液进入尿道,而中途阻止。因此说:“已从所在处脱出者,必定进入尿道。”“仅以从所在处移动”,意指即使未进入尿道。在此,“全身为所在处”的主张中,说从所在处移动时,是因从全身脱出后、进入尿道前,有微细的中间阶段。或者,是针对住于全身各部位的精液从所在处脱出,而说“仅以从所在处移动”。“仅对相起努力者”,指……

催生条件,指的是不调和的药物、住所、食物等条件。出于饶益意乐或出于非饶益意乐,即净信者出于饶益意乐,愤怒者出于非饶益意乐。为利益或为非利益,即依自性而应存在的利益或非利益。“使之现前”,是指以自己天神的威神力令其现前。如同菩萨母亲得子的征兆:据说那时,在城中的满月日,从第七天开始,菩萨母亲便离于饮酒,享受具足花鬘、香等庄严的星宿庆典;至第七日清晨早起,以香水沐浴,佩戴一切庄严,受用殊胜饮食后,受持布萨戒,进入吉祥内室,卧于吉祥床榻。渐入睡眠时,她见到此梦——据说,四大天王连同卧榻一同将她抬起,带至阿耨达池,为她沐浴,穿上天衣,涂抹天香,佩戴天花。不远处有座银山,山内有座金殿,在那里她头朝东躺下。那时,菩萨化作一头纯白象王,在不远处的金山行走后,从金山而下,登上银山,进入金殿,右绕母亲后,破开右胁,如同进入母胎一般。正是针对此梦而说“如同菩萨母亲得子的征兆”。

所谓五大梦(《增支部》第八集第一百九十六经),由于是大丈夫所见,且是大利益的征兆,故称大梦。而这五大梦,既非凡俗大众所见,也非大王、转轮王、上首弟子、独觉佛、正自觉者所能见,唯有全知的菩萨方能得见。是故说“如同菩萨见五大梦”。然而,我们的菩萨何时见那些梦呢?是在“明日我将成佛”的十四日布萨夜,于夜分将尽时所见。因为就时间而言,白昼所见之梦不灵验,初夜、中夜所见亦不灵验。唯有在后夜强力的黎明时分,饮食已消化、营养已安住于身、曙光初现之时,所见之梦才灵验。见吉祥梦者得吉祥果,见不吉祥梦者得不吉祥果,因此菩萨也是在夜分将尽时见梦。

那么,哪五个是大梦呢?在如来、阿罗汉、正自觉者尚未成就正觉之前,还是菩萨之时,五个大梦显现了(《增支部》第五集第一百九十六经)——此大地成为大床,雪山王成为枕头,左手置于东海中,右手置于西海中,双脚置于南海中,这便是第一个大梦显现。

再者,有一种名为提利耶的草——也就是达跋草,它那犹如犁柄的红色茎秆从肚脐生出。就在他注视之下,这草从一搩手、一宝、一寻、一杖、一牛呼、半由旬、一由旬,如此不断生长,高至数千由旬,顶触天空而立。这是第二个大梦的显现。

再者,有白虫黑头,从双脚爬上,直将膝盖覆盖。这是第三个大梦的显现。

再者,四只颜色各异的鸟从四方飞来,落在脚边之后,全都变成了纯白色。这是第四个大梦的显现。

再者,菩萨在一座大粪山上经行,却不被粪所染,这是第五个大梦的显现。以上这五个即是五大梦。

其中,第一个是无上正等觉的前兆;第二个是圣八支道在人天之中得以善为宣说的前兆;第三个是众多白衣居士前来亲近世尊并皈依的前兆;第四个是刹帝利等四种姓在如来所宣说的法与律中出家而为无家者,证得无上解脱的前兆;第五个是获得四种资具而于他们不染着的前兆。

再者,他见到轮围大地成为吉祥卧榻,那是成佛的前兆;见到雪山王成为枕头,那是获得一切知智之枕的前兆;见到四肢越过大海上方而安立于轮围山顶,那是法轮不可逆转的前兆;见到自己仰面而卧,那是令三界中俯卧的众生得以上仰的前兆;如同睁眼而见,那是获得天眼的前兆;有顶天以下之处尽放光明,那是无碍智的前兆。其余如前所说。如此,他见到了成为种种殊胜证得之相的五大梦,因此说:‘如同菩萨见五大梦’。

如憍萨罗王的十六梦:

雄牛、树木、母牛与公牛,

马、铜器、母豺与水罐;

池塘与未放的檀香花,

葫芦下沉,石头漂浮。

青蛙吞食黑蛇,

金翅鸟群环护一只乌鸦;

这些山羊因对豺狼的恐惧而惶恐不安。

如同憍萨罗王一般,梦见这十六个梦。

1据说有一天,拘萨罗王夜间就寝,于后夜时分做了十六个梦(《本生义释·大梦本生注释》)。其中有四只眼膏色的黑公牛,从四方来到王宫广场,意欲相斗。当大众聚集,想观看公牛相斗时,它们摆出相斗的姿态,咆哮吼叫之后,并未真正打斗便退去了。这是他所做的第一个梦。

2他见到小树与灌木破土而出,尚未长到一拃高或一宝石高,便已开花结果。这是他做的第二个梦。

3他见到母牛在吮饮当日新生的牛犊之乳。这是第三个梦。

4他看见人们不把能负重、身形圆满的大公牛依次套上轭,反而把年幼的小公牛套在轭上;那些小公牛无力拉轭,甩脱了轭,便站着不动,车辆无法前进。这是第四个梦。

5他看见一匹两端有口的马:人们从两边给它草料,它便用两张嘴同时进食。这是第五个梦。

6他看见大众把一只价值十万的金碗擦拭干净,递给一只老豺狼说:‘你就在这里撒尿吧。’他便看见那老豺狼就在那里撒尿。这是第六个梦。

7他梦见一个人把搓好的绳子放在脚边,一只饥饿的母豺正躺在他所坐的凳子下方,趁那人不知时,把绳子吃了。这是他的第七个梦。

8他梦见王宫门口有许多空罐环绕,中间安放着一个装满的大罐。四种姓的人从四方和四隅用罐取水,只往那装满的罐中倒;每当灌满,水便溢出流走,他们却反复只往那罐中倒水,对空罐不瞧一眼。这是第八个梦。

9他梦见一方被五种莲花覆盖的深水池塘,四周皆有阶梯。两足与四足众生从各处下到池中饮水。池水中央深处浑浊,而岸边众生踩踏处的水则清澈明净,无有浊染。这是第九个梦。

10他见到同一口锅中煮的饭未熟。所谓的“未熟”,如同经过辨析、分别安立一般,正以三种情形在烹煮:一侧过于软烂,一侧夹生,一侧恰好熟透。这是第十个梦。

11他见到有人用腐坏的酪浆贩卖价值十万的檀香木心材。这是第十一个梦。

12他见到空葫芦沉没于水中。这是第十二个梦。

13他见到一块大如尖顶屋的实心岩石,像船一样漂浮在水面上。这是第十三个梦。

14他见到小如蜜花的青蛙飞快地追赶大黑蛇,像咬断莲茎般将其咬断,食肉吞下。这是第十四个梦。

15他见到一只具足十种恶行的村中觅食乌鸦,因羽毛呈金色而被称为“金鸟”,却被金色王天鹅所围绕。这是第十五个梦。

16从前,豹子吃羊,他却见到那些羊反过来追赶豹子,咯吱咯吱地啃食豹子;还有一些胆怯的狼,远远望见羊便恐惧惊惶,因害怕羊而逃窜,钻进丛林深处躲藏起来。这是第十六个梦。

1在那非法之王与非法之人盛行的时期,世间颠倒,善法衰颓,恶法炽盛,世间趋于衰败之时,天便不按时降雨,云足断裂,庄稼枯萎,饥馑生起。犹如四方欲雨的云层腾起,妇女们担心晒场上摊开的稻谷等被雨淋湿,于是收进屋内;男人们则拿着锄头和畚箕,出门准备砌筑田埂。此时,那些云作出将要降雨的样子,在咆哮、电闪之后,却如同那些公牛一般,既不争斗,也不降雨,便消散逃去了。这是第一个梦的果报。

2当世间衰败、人寿短促之际,众生贪欲极其炽盛。尚未成年的少女便会接近男子,随之月经来潮、怀有身孕,并以所生的子女而繁衍增多。她们的月事犹如小树开花,所生的子女则如同小树结果。这是第二个梦的果报。

3当孝敬长上的行为消失时,众生对父母或公婆不顾羞愧,自己把持家业,对年长者仅想施舍少许衣食,不愿给便不给;年老者无所依怙,不能自主,只得讨好幼童而过活,犹如那些靠喝当天所生牛犊之奶的大母牛一般。这是第三个梦的果报。

4在不法诸王时期,不法的国王不将荣誉授予那些贤明、精通传统、能胜任事务的大臣,也不在法堂或判决之处任命贤明、精通诉讼的年老大臣。相反,他们将荣誉授予那些与此相反的年少之人,并在判决之处任命同样的人。这些人既不懂国王的事务,也不知何为适当与不适当,既不堪承受那份荣誉,也无法成办国王的事务。他们因不胜任而荒废职责;年长贤明的大臣得不到荣誉,即使有能力处理事务,也会想:‘此事与我们何干?我们已成外人,让那些年轻的亲信去管吧。’于是不处理所发生的事务。这样,这些国王在各方面只会衰败,犹如将无力负重的小牛套在轭上,却将能负重的大公牛从轭的队列中卸下一般。这是第四项的果报。

5正是在不法诸王时期,那些不法、愚痴的国王会任命不法、贪婪之人执掌判决。这些人对善业恶业毫无敬畏,愚痴地坐在法庭中作判决时,便从诉讼双方手中收取贿赂而吞食,犹如马用两张嘴吃麦秆一样。这是第五项的果报。

6那些非法、出身卑贱的国王,出于猜忌,不会将荣誉授予出身高贵的良家子弟,反而会提拔非良家出身的人。如此,高贵的家族将陷入困顿,卑贱的家族则将得势。那些出身高贵的人无法维持生计,便会想‘依靠这些人过活吧’,从而将女儿嫁给非良家出身的人。这样,那些良家女子与非良家男子结合,便如同老豺狼在金盆中小便一般。这是第六项的果报。

7随着时间推移,女人将变得贪恋男子、贪杯好酒、沉迷妆饰、流连街巷、贪求食物,成为破戒者、行恶之人。她们会将丈夫通过耕作、牧牛等劳作,千辛万苦积累的财富,拿去与情夫共饮美酒,佩戴花鬘、涂香,不顾家中急务,从墙头或孔洞窥望情夫,甚至把本应明日播种的种子也捣碎,做成粥饭、硬食,边吃边挥霍,如同躺在矮凳下的饥饿母豺狼,将卷起的绳索搁在脚边。这是第七项的果报。

8随着时间推移,世间将衰败,国土失去生机,国王们将变得穷困可怜。纵有成为统治者之人,其库藏中也仅有约十万钱币。他们如此贫乏,却驱令全国上下的人为其劳作。受压迫的人们抛弃自己的营生,只为国王的利益而播种谷物、守护、收割、打谷、运入仓库,种植甘蔗田,操作榨机,熬煮糖浆等,又建造苑囿、果园,从各处将出产的花果等运来,填满国王的库房,而自己家中的谷仓却空空荡荡,连看都不愿看上一眼,只有空空的罐子;不看则已,一看便知,正如同那装满的罐子一般空无一物。这是第八项的果报。

9随着时间推移,国王们将变得不法,因欲贪等而行于非法,治理国政。他们不依法作判决,成为受贿者、贪财之人。对国中居民,他们既无忍辱、慈爱与悲悯,粗暴而严苛,如同榨蔗机碾轧甘蔗节一般压榨人民,课以种种赋税,夺其财物。人民为赋税所逼,无力缴纳任何钱物,便弃舍村落、城镇等,迁往边地居住。中部地带日渐空旷,边地则人烟稠密,犹如池水中央浑浊而边缘清澈。这是第九项的果报。

10随着时间推移,国王们将变得不法。当国王们不法时,国王的随从、婆罗门、居士、市民、乡民,乃至沙门、婆罗门等所有人,都将变得不法。由此,他们的守护神、受供神、树神、虚空神等天神也将变得不法。在不法国王的国土上,风变得暴烈不顺,吹动虚空中的天宫。天宫震动时,诸天恼怒,遂不降雨。即便降雨,也不遍满全国;即便降雨,也不能处处利于耕种或播种。如同国土中不遍降,村落乃至一个池塘中,雨水也不会遍降。在池塘上方降雨,下方则不降;下方降雨,上方则不降。一处庄稼因雨过多而毁坏,一处因无雨而枯萎,一处则雨量适中而得成熟。如是,同一国王领土上的庄稼会有这三种情形,犹如一锅饭中有生、有熟、有焦。这是第十项的果报。

11随着时间推移,在教法衰微时,会出现众多贪求资具、寡廉鲜耻的比丘。他们不顾世尊为摧伏对资具的贪求而宣说的法教,为了衣等四种资具而为他人说法;他们沉溺于资具,立于无义之方,不能以导向涅槃的方式说法,只会如此宣说:‘当人们听闻词句圆满、音声悦耳之后,便会供养贵重的衣服。’另一些比丘则坐在街道中央、十字路口、王宫门前等处,依凭金钱、半金钱、四分之一钱等而说法。如此,他们将世尊为证涅槃之价而宣说的法,为了四种资具及金钱、半金钱等利益,如同贩卖一般说法,恰如将价值十万的檀香心材以腐酪浆的价格卖出去。这是第十一个梦的果报。

12在非法王的时代、世间颠倒之际,国王们不会将荣誉给予出身高贵的善男子,只会给予出身低贱者;那些低贱者成为有权势者,高贵的善男子则沦为贫穷者。在国王面前、王宫门前、大臣面前以及审判之处,那些如同空葫芦般空洞无实的低贱者,他们的话语将像沉入水中一般停驻不动,稳固确立。在僧团集会中,于僧团羯磨、团体事务处以及衣钵、精舍等分配裁决之处,唯有破戒恶人的话语会成为定论,而非具惭耻比丘的话语。如此,一切方面都将如同空葫芦沉没的时期一般。这是第十二个梦的果报。

13在同样的时代,非法国王们将荣誉给予出身低贱者,那些低贱者成为有权势者,而出身高贵者则陷入困境。没有人尊敬高贵者,人们只尊敬那些低贱者。在国王面前、大臣面前或审判之处,那些善于裁决、如同坚厚岩石般的高贵善男子的话语,将不会深入人心并得以确立。当他们说话时,其他人只会嘲笑:‘这些人在说什么?’在比丘集会中,于上述种种场合,比丘们既不会认为清净比丘值得尊敬,他们的言论也不会被接受并确立。这将如同石头漂浮的时期一样。这是第十三个梦的果报。

14当世间衰败时,人们成为随顺强烈贪欲等烦恼而行的人,年轻男子们将听从自己年轻妻子的支配。家中的奴隶、佣人、牛、水牛等牲畜以及金银财物,一切都将归她们掌控。当被问及‘某笔金银或某件物品在哪里’时,她们会说:‘管它在哪儿,关你什么事?你是想打听我家里有还是没有吗?’然后用各种方式辱骂,以口舌之矛刺击,像对待奴仆一样支配丈夫,行使自己的权威。如此,这便将如同幼蛙被黑毒蛇吞食的时期,蜜花般大小的幼蛙被毒蛇吞食。这是第十四个梦的果报。

15十五、在国王衰弱的时代,国王们将不精通象术等技艺,在战争中缺乏胆略。他们担忧自己的王权,不将权势授予同种姓的良家子弟,反而赐给身边的侍从、沐浴者、理发师等。出身高贵、种姓优良的善男子在王室中得不到立足之地,无法维持生计,只能去侍奉那些权势在握却出身卑微的无种姓者,四处流转。那一时期,就如同金天鹅被乌鸦围绕。这是第十五个梦的果报。

16十六、在非法治国的国王时代,唯有出身低贱者成为国王的宠臣与掌权者,而出身高贵者则默默无闻,陷入困境。那些国王的宠臣让国王听从他们的言语,在审判处等场所变得强势,对弱者世代相传的田地、宅地等财产,声称‘这些是我们的’,强行侵占。当那些弱者来到审判处等处争辩说‘不是你们的,是我们的’时,他们便令人用藤条等鞭打,抓住脖颈拖拽出去,并威胁说:‘你们不知分寸,竟敢与我们争辩,现在我们便禀告国王,将你们处以斩断手足等刑罚。’弱者出于恐惧,交出自己的田地、宅地等,说:‘那些都是你们的,拿去吧。’然后回到家中,满怀恐惧地躺卧。恶比丘们也会随心所欲地迫害清净比丘,清净比丘得不到庇护,只得进入森林,隐居于茂密之处。就这样,具足种姓的善男子与清净比丘遭到低贱种姓者及恶比丘的迫害,那时的状况正如山羊因恐惧而颤抖奔逃一般。这是第十六个梦的果报。他如此梦见了预示着种种事端的十六个梦。因此说:‘如同拘萨罗王梦见十六个梦。’在此应知:依前兆而梦见关乎自身利与不利之征兆的,是依自己的业力而见;如同拘萨罗王那样梦见世间

“Kuddhā hi devatā”意为:如同在龙大寺中,对长老生起瞋怒的天神。据说,在罗诃那地区的龙大寺,有一位长老未告知僧团,便命人砍伐了一棵龙树。居住在那棵树上的天神对长老生起瞋怒,先以真实梦引诱他,随后在梦中告诉他:“从今天起第七日,你的护持者国王将会死去。”长老将此事禀告了国王的后妃们。她们顿时放声大哭。国王问:“这是怎么回事?”她们回答:“长老是这样说的。”国王计算日子后,在第七日过后,命人斩断了长老的手足。由于果报是真实的,所以说‘必定是真实的’,然而所见之梦却是颠倒的。正因为如此,已断除颠倒想的人,即便梦见会成预兆的梦,也不会见到;只有存在两三种原因时,才会偶尔做梦,因此说‘由于交往中断’等。从‘无学者已断除颠倒想,故不做梦’这句话可知,在四种原因中,颠倒想才是根本原因,应当如此理解。

“Tanti”是指睡眠时生起的有分心。“色相所缘等”是指除业相、趣相之外的其他色相所缘等,并非别有所指。“如此类”是指现量经验过的、曾经构想的色等所缘,以及与贪等相应的所缘。“以一切通用心”是指以平常心。“脱离两端”是指脱离善与不善这两端。“转向彼所缘的刹那”,这是就直至彼所缘生起为止、相续生起的心路而言的。有人说:“在说‘我好像在梦中见到,我好像在梦中听到’时,只是无记的转向心单独生起而已。”持此说者的意趣应作如是理解:如同在五门中的第二无过失心路,在意门中,转向心生起两三次后,停住于速行处,随后沉入有分。因为如果只有一刹那的转向心生起,便不可能构想出“我好像见到,我好像听到”这样的概念。

在此,有人主张:“即使在梦中,由于有彼所缘的说法,故依现在或过去的方式,自性法也能于梦中成为所缘。”而在三藏《结文》中说:“虽然梦中色等事物明显现前时称为彼所缘,但由梦中现起的相是依构想而取,力量微弱,故说所依处微弱。”然而另有一些人解释说:“由于业生身已达无功用、寂静的状态,依赖它而生起的心所依处便不那么清净,从而依赖它而生起的心识也不那么清净,犹如依赖不净灯芯的灯光一般。因此,这里所说的‘所依处微弱’是指心所依处微弱。”应当审察后,取其更合理者。

“梦中思”是指依意门速行而生起的梦中思。因为做梦者是以意门速行见梦,而非以五门;醒来时也以意门而醒,非以五门。例如:当一个人睡着时,有人点燃大火炬,将灯拿到他眼前。首先,眼门转向心不会扰动有分,仅有意门转向心扰动有分,随后速行心生起并沉入有分。第二轮,眼门转向心扰动有分,随后眼识等生起,直至速行结束,其后有分生起。第三轮,当意门转向心扰动有分时,意门速行心生起,他凭此心了知:“此处怎会有光?”同样,当睡着的人耳边响起乐器声,或鼻端被放置香花或臭花,或口中被放入酥油或糖浆,或背上被人用手掌击打时,首先,耳门等转向心不会扰动有分,仅有意门转向心扰动有分,随后速行心生起并沉入有分。第二轮,耳门等转向心扰动有分,随后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等生起,直至速行结束,其后有分生起。第三轮,当意门转向心扰动有分时,意门速行心生起,他凭此心了知后便说:“此处怎么有声音?是螺声还是鼓声?”或者说:“此处怎么有气味?是根香还是心材香?”或者说:“我口中被放了什么?”

“Assā”意指该犯戒聚的。难道这一释义不是有失妥当吗?——“僧团于开始及于其余诸处皆当被期许”。实则,对于犯戒聚,僧团并非在起始与其余时处皆被期许,而是唯为出罪方被期许。将此诘难置于心中,为显了其不相违之意趣,故说“此是何义”等言。出罪之始与出罪之余,僧团乃被期许;如是,僧团唯缘犯戒而被期许——此是此处意趣。“Āpattivuṭṭhāna”意指从犯戒中出罪,即达至无犯状态。“Vacanakāraṇa”指称“桑喀地谢沙”此说之因由。“Nikāya”一词,本于整体而惯用,纵使用于该整体之一部分时,亦随顺同一惯用而施设,故说“以惯用语”。复次,取某一特征后,纵有其余具足该特征之事物,然于某一特定范围中约定俗成、历时久远,纵使特征消失,其说亦成为惯用,此即名为“惯用”。如称“卧于地者”为“水牛”,称“去者”为“牛”,如此,当知“Nikāya”一词亦有惯用性。即便有一殊胜者存在,如同以总称用于整体一般,用于整体之称谓亦可用于部分,故说“或以整体之称谓用于部分”。第九种意趣者……

238-239第238-239句。“Lomā”指他们有毛,即多毛之义。“我将无病”指由平息贪欲之热恼而成为无病。“以解脱”指以为了解脱而发起的加行。因此处即以“加行”为解脱,依“以此而解脱”而作是说。“将成为种子”是就取布等之业行而言。

240第240句。“二千犯戒”,此是不计缺轮等种种差别而说,然若有此意,亦当依缺轮等差别以作犯戒数目之计算。“杂轮”是就两侧增长者而言。于此,“青、黄等”之言,是为了显示:于一刹那中,多种颜色之解脱,无论是否如其所期而解脱,以如是意趣发起加行并导致解脱者,即犯戒。因于一刹那中,不可能一切青等诸色悉皆获得解脱。“说其他”指不能直接说出自身之过失,于被反复追问时,转说他事。

“Mocanassāda”(解脱乐味)指在解脱之前分生起的乐味,因此说“求解脱的乐味即是解脱乐味”。“Gehassitapema”(家居爱恋)中,以“家”一词指住于家中的母亲、姐妹等内亲眷属。对他们以母爱等方式生起的爱恋,称为家居爱恋;但在其他文脉中,家居爱恋即指五种欲贪。它以相应的乐味为首,即通过与贪相应的乐受之门,而被称为“家居爱恋”一词。

“Tatheva”(同样地)指以解脱欲的思。由于在预备阶段未舍弃为解脱欲所作的加行而躺卧,故说“若……桑喀地谢沙”。当净心生起时,因该加行已止息,故说“净心……无犯”。“Jagganatthāya”指为了清洗。“Anokāsa”指生殖器部位。

263-264第263-264句。“Gehassitakāmavitakka”(家居欲寻)指依于五种欲贪的欲寻。“紧紧抓住膀胱”指在男根顶端排尿口处紧紧抓住皮肤。由于对征象并无加行,故说“即使有解脱欲的意趣,若已泄精,也无犯”。

265“来吧,朋友,沙弥”——若以此语命令他人而作加行,因其加行亦被视为自所作,故说为犯戒。若未被命令而自己作,则因诸支不具足,为无犯。在《经分别·沙弥事》中,纵于不净物泄出时,因执取生殖器之缘而说为恶作,并非因泄出之缘。

266在“身僵硬事”中,由于移动,即使对男根亦可有加行,然因是伸懒腰,故说为犯戒。由“或从后面”一语,应知两胁腰际乃至大腿之处亦被包含,故立于两侧而对此处观相者,亦是犯戒。由“女根”一语,所谓“相”即指尿道口。然而,不应以睁眼闭眼来区分犯戒,意即不应以睁眼闭眼的加行来区分犯戒类别。纵使多次睁眼闭眼而观者,亦只说为一个恶作。当知,即使双目不动,凡对来到面前的妇女观其相者,亦是犯戒。诸师说:“对木制女像、泥像观察女根,亦是恶作。”

267“Pupphāvalī”是某种游戏的别名。玩此游戏时,在河流等处将断岸用水弄成泥泞,于彼处伸出双脚坐着滑下。亦有读作“Pupphāvaliya”者。“Pavesentassa”意为“塞入”,因其为带双宾语的动词,故“沙”与“生殖器”两词皆用宾格。“Vālika”即沙。应知于此有三支:思、加行、泄出。

精泄学处解释已毕。

2. 身触学处解释

269在第二处,当那些敞开处有黑暗时,他为了与那位婆罗门女达成身体接触,便那样触碰了那些敞开处。因此,即使是对她所做的恶行,由于是在自己身上做的,故说为“自己的恶行”。所谓“广大心”,是指心的广大,即高尚的志向。

270“Otiṇṇo”一词可作为业具格或作者具格来理解,为依这两层含义显示其意义,故说“如同被夜叉等所魅惑的众生”等。所谓“未如理观察”,是指未依据实相进行审察,即未能见到那些能产生乐受的色等对象,实际上是以无常、苦、不净、无我的状态而存在的。

271“自制之界限”是指戒的界限。“行为”是指行为方式,如牵手等动作。“assa”是指“应当达成身体接触”这一词句的。

273依“触摸”等词句之力。“从此处到彼处……移动”是指将自己的手或身体横向地由此至彼地移动。据说,因有“未从身体放开”之说,若从头顶开始将手向下移动,放开身体而在所穿衣服上方触摸者,为偷兰遮罪;若从衣服下方、从小腿开始向上触摸身体者,则为桑喀地谢沙罪。

于十二种触摸等运作中,每一运作若未从身体放开,则各别构成一次罪,因此说“以根本执取为准则”。这是针对以一只手抓住身体、以另一只手触摸身体的情况而言。然而,若以一只手抓住身体所属之物,以另一只手在各处触摸身体,则依运作次数犯戒。此外,此桑喀地谢沙罪不仅依对象而定,也依想而定,故说“对女人作女人想,即桑喀地谢沙罪”。巴利经文中的“tiracchānagato ca hoti”在此应理解为指畜生女与畜生男。

“同等贪染”是指与身体接触之贪染同等的贪染。“依前所述之法”即如以绳、布等缠绕而执取时所说之法。“又依前所述之法”是指前述同等贪染。“依紧随之法”即依触摸身体所属之物的方法。由于“竹片”一词亦含摄毛发,故说触摸毛发亦构成桑喀地谢沙罪。今为阐明上述之义,说:“因由所执取……”等。

“如所指示的解说中”,是指如前所述关于身体接触的解说中。“因此”,是指由于如前所说的原因。“当想已离染时”,是指当想已消失时。由于词性的变化,才说为“virāgitamhi”。他说“这称为某种事”,是就此学处中所提及的事而说的。也有人说,那是针对任何其他事所说的。“有贪染”,是指以身体接触的贪染而贪染。“离染”,是指没有身体接触的贪染,这是就母亲、姐妹等而言的。若心想“我要执取离染者”而执取了离染者,犯恶作罪,这是指以母爱等理由的执取,说为恶作。

“与此巴利文相符”是连接语。如何相符呢?假如当“我将执取女人身体所系属之物”的心生起时,女人想已经离染,那么世尊在宣说执取身体所系属之物为偷兰遮罪时,就不应说“她是女人且作女人想”,但世尊却这样说了,因此,当以“我将执取身体所系属之物”的想法执取时,女人想并非已离染。所以,大善慧长老所说的“以‘我将执取身体所系属之物’的想法执取身体者,是如实依对象而犯”,这一说法与此巴利文相符。若有人在此说:“即使有女人想,在执取身体所系属之物时,因为执取之际确立了‘我将执取身体所系属之物’的想法,而没有‘我执取女人’的想法,所缘想已破坏,故不合理。”应当反问他:“执取身体所系属的衣物等时,是以对女人的贪染而执取,还是以对衣物等的贪染而执取?”若他说“以对衣物等的贪染而执取”,那么执取并非女人身体所系属、而是被放在别处的衣物等,也应构成偷兰遮罪。因此,由于女人、女人想、有贪染的状态及执取这些条件的圆满具足,大善慧长老的说法才是合理的说法。而且“与注释书的判断相符”此处也有此意:若以想离染而称为离染,那么对于心想“众多女……”

279“以接触为目的”,是指以享受触乐为目的。在女人以身体触摸比丘身体所系属之物的章节中,也能觉知触,这是从自己身体所系属之物被触摸时,因身体关联的自性而说的。“在此处”,是指在舍堕罪分中。“以解脱为目的”,在此处是指,即使一开始有身体接触的贪染,倘若后来是以解脱为目的者,则无罪。

281“周旋者”指掠夺者,即作障碍的意思。说“母亲被河水冲走”,是为了显示最严格界限的判准;然而,若对其他女子出于悲悯心,依对母亲所说的方式去做,论师们说这并无过失。也有说因为明确说了“母亲”,故对其他女子不适用。所谓“草垫”,是指用须芒草根等编成的垫圈。所谓“棕叶指环”,是指用棕叶做成的指环。所谓“转移后”,是指从自身穿着覆身的状态中取出,即为作衣物的用途而移开。为衣物而放在脚边,这是允许的,而这只是举例;为坐垫、帐幕等用途也是允许的;为供养等暂时拿取,同样是允许的。

“以女人形像做成”:在此,从最下限来说,由于构成波罗夷事缘的雌性畜生尚且不可触摸,因此以女人形像做成的畜生形像,也应视为不可触摸。诸师长说:“比丘尼可以触摸女人形像。”展示了女人图像的布、坐垫,以及墙壁上的女人图像,若不触摸女人图像而拿取,是允许的。“破坏”:在此,不应用手抓取,而应以某种棍杖等物破坏。而且,此处既说“即使不可触摸,不用手触摸而以棍杖等破坏是允许的”,又说“捡拾粪扫衣者,即使在女人尸体上,也应以刀等斩出伤口而拿取”,因此,用棍杖等按压已抓着的青蛙、蛇,然后放开青蛙,是允许的。

“决意于道路”的意思是:生起“我走在道路上”这样的道路想。“正在游戏者”:这是就居士的所有物而言;比丘的所有物,无论以何种意图,都不可触摸,因为那是恶作。“棕榈果等”:此处,“等”字应理解为包含了竹笋、椰子、葫芦、黄瓜、南瓜、花、果、甜瓜果等。而且,此处说“只有如上所说的果类,以游戏意图触摸才不可”,因此,石头、砂砾等,即使以游戏意图也可以触摸。

“珍珠”指象颊所生等八种珍珠。即:象颊、猪牙、蛇头、云、竹、鱼头、螺、蚌——这是八种珍珠的来源。其中,象颊所生的呈黄色,光泽不足。猪牙所生的即如猪牙色。蛇头所生的呈蓝等色,极其纯净,形圆。云所生的光芒闪耀,形状不固定,能在夜间驱散黑暗,唯是天神受用之物。竹所生的颜色如冰雹果,不闪耀,而且那些竹子只生于非人境域。鱼头所生的颜色如鲂鱼背,圆形,轻巧,光泽不足,且那些鱼只生于大海中央。螺所生的颜色如螺腹皮色,有的如枣核大小,光泽不足。蚌所生的具有殊胜光泽,形状多样。如是,在这八种珍珠中,鱼、螺、蚌所生的是海产的。蛇所生的有些也是海产的,其余是非海产的。因为世间多见海产珍珠,其中又以蚌所生为多,其余只是偶有出现,所以在《破迷惑》中说:‘珍珠是指海产的珍珠。’

“宝石”:除琉璃等之外,其余一切以光泽等分类的宝物都属于宝石。“琉璃”:竹色的宝石。“螺”:海产的螺。“石”:黑石、黄石、白石等所有种类的石。“银”:指迦哈帕那钱币等,即其余被认可为宝物的东西。“金”:黄金。“红宝石”:红色的宝石。“摩沙罗揭罗”:杂色宝石。“为了物品之资”:为了钵、衣等物品的资财。“为了癞病”:这仅是举例,为平息任何疾病而作也是可以的。在三处结文中有说:“为了药用的目的而决意后,珍珠是可以的。”“矿珠”:从矿中产出的珍珠本身。“为了物品之资而接受是可以的”:以此也显示可以触摸。“煮制而成”:由玻璃工匠煮制而成。

“洗净穿孔且混有宝物的”:为装饰而展示金藤等所造、镶嵌宝物的洗净穿孔物,不可触摸。应理解为“洗净穿孔的”和“混有宝物的”是分开的词句,或为关联词句。“饮水螺”:以此,用螺制成的饮水器、盖等沙门资具也可以触摸,这已成立。“其余”:除混有宝物者外所剩余的。他们只将绿豆色的做成混有宝物的,而非其他,所以说“绿豆色的”:绿豆色的必定混有宝物,是不可以(触摸)的。“其余”:除混有宝物者外,所剩余的绿豆色的是青石。

“从种子开始”:从矿石开始。“金塔”:舍利函。他之所以拒绝,是因为对方未说“为安置舍利而取用”,却传话说“你们取用吧”。“金泡”:金星。《大注》中说:“‘使游戏’:让它们来回动转,是可触摸的。”“只可除去垃圾”:无论是塔园守护者、比丘还是其他人,即使用手擦拭以除去垃圾也是可以,除去污垢也是可以的。

Ārakūṭa金属:即人造金属。人造金属有三种:黄铜、白铜、赤铜。其中,混合锡与铜制成者为黄铜,混合铅与铜制成者为白铜,混合天然水银与铜制成者为赤铜。正因由那样的制造方式所产生,故称为“人造金属”。三部复注中都说:“由于说‘仅同黄金之类’,故赤铜如同黄金一般不可触摸,其余则可触摸。”然而有些人说:“因为赤铜不可触摸,所以它仅同黄金之类,因此两者都如同黄金一般不可触摸。”而最初所说的含义,才是复注师们所认可的意思。“允许修整”是因为与僧舍相关而说。

“应派人送给主人”:应派人向主人传达消息。“破坏”:不徒手取,而以其他任何方式破坏。“鼓身”:蒙上皮革的鼓。“琴身”:蒙上皮革的琴。这是对蒙上皮革的鼓和琴的称呼。“空鼓面”:未蒙皮的鼓面和琴面。“已装上的皮革”:为蒙鼓等而装在口沿上的皮革,以及从该处取下后另放的皮革。“为了蒙上”:将皮革安于鼓面等并绷紧。“为了令人蒙上”:同样地让其他人绷紧。在足以构成波罗夷罪之时,即在不沸腾之时。

282桥等因属于地面一类,而非身体所属之处,故犯恶作。“单步桥”是指小桥。“车道桥”是指作为车道的大桥。“从原处移动”是指将绳索从原处移开。“应遮盖”是指应移除。人类女性、有女性想、身触之染、以彼染心作努力、达成握手等,这是此处的五支。

身触学处解释已毕。

3. 粗恶语学处解释

283第三项中,由于省略了后分,将断除惭耻者称为“断惭者”,故说“断惭者即断除惭耻者”。

285“犹如青年对青年女”等,以此显示在暗示中无有疑虑的状态。“与淫欲相关”等,这是显示粗恶语达到极点的特征。为了解释“以女性特征”所说的含义,而说“以美丽特征”。“尚未到头”是指以“你具备女性特征”等方式的赞说,虽能导致桑喀地谢沙罪,但尚未达到极点。因为赞说若以某种方式说时构成桑喀地谢沙,以那种方式说时即名为达到极点。复注中说:“然而,以‘你具备女性特征’等,因对粗恶语的强烈贪染而说者,是恶作。”

若不具足这十一项术语,则不构成“未至头”——即若不以“无相者”等十一项术语而论非赞叹,则不成为非赞叹。即使具足,即使用十一词来作非赞叹,也是如此。唯有以三项术语而说非赞叹时,方成桑喀地谢沙——即唯独以“有顶者”等三词来作非赞叹时,才构成桑喀地谢沙,因为其中对小便道的说法确定且极为粗重。然而,若以“无相者”等八词而论,则只成纯粹的非赞叹,而非桑喀地谢沙,因此有些说它们是偷兰遮事。另有些说,那仅是骂詈,故为恶作事。在此处,如同游方女的事例,说为偷兰遮更为恰当。“仅如钥匙孔量”,是说仅如钥匙孔大小。

286-287286-287.“重罪”是指比丘尼以身触犯波罗夷罪。“边说边笑”是为了表明实际状态而说的。即便并非真笑,只因对言语的强烈染着而反复述说,同样获罪。“从身心生起”是说,以手印作暗示者,其罪从身、心生起。

288288.“因此是恶作”,是说若对方不理解,则犯恶作;若对方理解,则因非“不可行淫处”的缘故,应得偷兰遮。正因为如此,在游方女的事例中,将会说到对方理解时,是偷兰遮。

289“关于非法”是就“被播种”一词而有此说,因其有投下种子的含义。“沉没”指载运、使现行。再者,“沉没”也可以理解为将要沉没。此处有五支:人类女性、有女性想、对粗恶语的染着、以彼贪染而作暗示、当下即能了知。

粗恶语学处注释已毕。

4. 自欲侍奉学处注释

290第四类中,“衣服”指下衣、上衣等任何衣物。“托钵食”指任何食物。因通过托钵乞食而落入比丘钵中,是各处所得施食的聚集,故称“托钵食”。“床座”指卧具与坐具。凡在精舍等处可躺卧、俯卧、坐或安坐之处,即称为床座。“资具”意为“返回依止于此”,故说“以资助之义为资具”。或者,以对治病症之义为资具,即逆反而行之义,也就是令其止息之义。因为对于以界扰动为相、或以彼为因的苦受为相的病症,其对立状态即是“对治”义。“任何”指酥油等中的任何一种。“适宜的”指有益的,即通过消除变异而令病止息,这是其意趣。医师的工作应依此而行,因此说“由于被允许”。“城墙的防护具”指围绕城市而作的守护之物。据说,壕沟、围墙、城壁、门柱、门闩、城壁顶端的环状物,这七种是城墙的防护具。“白色的庄严具”指极为清净的戒庄严。因为在这里,圣道被喻为“车”。而正语等则以庄严之义被称为“庄严具”。“轮精进”指精进之轮。“命根资具”是维持生命延续的因缘。“应收集”指应正确地辗转向上获取、遍求。这也成为随护,因能周遍。

291“在附近”指站在能令对方了知的范围。欲、因与承事是意义,其余是言辞等:在圣典中,提取“自欲”一词后,于词语分解中阐述了四种意义——自己的欲、自己的因、自己的意图、自己的承事。其中,在第一种意义分别中,欲、因与承事是意义,剩下的“意图”一词只是言辞,因在该处此义不存在,故无实义。而在第二种意义分别中,意图与承事是意义,欲与因这两个剩下的词只是言辞,因其在该处无义。如此,有人解说这四个词依两种分析而组合。在《结文》中也说了这个意思。而在《小结文》《中结文》《大结文》中则说:“在第一种意义分别中,欲、因与承事是意图的意义,剩下的‘以称为淫欲法的欲……’等分析句,仅是字母解释,故只是言辞。在第二种意义分别中,意图与承事是意图的意义,剩下的‘自己所欲、所愿……’等分析句,仅是字母解释,故只是言辞。”由于有“不注重言辞”之说,可知此义在此处更为恰当。因为“不注重言辞”这句话,正是依据注释书中所作的分析,阐明不注重言辞这一意义。

现在,为了将前面所说的意义与词句分别配合起来显示,便开始了“当说‘自己的欲、自己的因、自己的承事’时,智者将会了知”等语。这是这个意思:当说“自己的因”时,便了知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之义。当说“自己的欲、自己的承事”时,便了知这是“以欲求而行承事”之义。因此,通过“自己的欲、自己的因、自己的承事”这三个词,智者会了知“为自利而以欲求行承事,即是自欲承事”这一义分别。而说“自己的意图”时,因为“意图”一词与“所欲”同义,且“自己的承事”通于两种分析,所以智者会了知“以自己所愿、所欲求的行承事,即是自欲承事”,这一义分别由两个词显示。

“此是最上”意为这是最上者。在粗语学处中,虽然也出现了求淫欲的言语,但那是由于对粗语本身的贪染而说;而在此处,则是由于对自己淫欲的贪染而说,这是区别所在。在教诫事例中,“那么,姊妹,请给予最上施”这句话,应知是为自己利益而说。女人、有女人想、对自欲承事有染心、以彼染心说赞美语、当场了知,这是此处所缘的五支。

自欲供养学处注释已毕。

5. 媒嫁学处注释

296第五项中,智者的状态称为“智性”,是智的同义词。“有行径者”指具足智之行径。“智者”以此说具足自性智,“练达者”以此说于女子事务中具足无碍慧。因此说“知方法、无碍”。“聪慧者”指具足所谓的“处生智”,即对于种种应作之义,能随应处即时生起的智慧。因此说“能令所见各各成就”。“善巧者”指在准备粥饭等事务中灵巧。“具足勤奋精进者”指具足身精进,不同于那些懈怠者——坐着便只是坐着,站着便只是站着,而是以奋发之心成就一切事务,这是此处的含义。“以少女”是处格表原因,或是具格表原因。因此说“以少女为因缘”。“迎入”是迎娶,即令以接受的方式执取少女;同样地,“令给与”是出嫁。因此说“令少男……”等。

297-298297-298. 所谓“使煮”,是就煮饭而言;所谓“使烹”,是就任何人的烹调而言。为说明“堕入恶劣家族即成为恶趣者”,故说“无论去往何处”等。“取来”即食物,“未取来”即未给予。“买”是获取,“卖”是给予,两者合称“交易”。关于“装饰与庄严”:以外部资具作庄严,称为“装饰”;对头发等自身作整理,称为“庄严”。

300300. 由“不应做奇特之事”一句,可知这是恶作。既然说“应由被摈除者给予”,若他未给予,应令其放弃职责而作处置。“他有不久时的职责”,即“不久时职责”,指媒嫁。或读作“不久时行为者”,即“他具有不久时的行为、违犯”,故为“不久时行为者”。

虽然善来比丘与皈依受具比丘这两类比丘,除媒嫁等制戒所遮止的罪之外,也会违犯其他罪,但由于他们并非存在于一切时,世尊为避开他们,而安立了适合一切时的传承。在此为了说明以白四甘马受具的比丘,世尊作了这样的分别:“其中,那位比丘……此即在此义中被意指的比丘”,但这并非因他们没有能力违犯媒嫁等罪。因为即使是漏尽者,如果寡闻,虽不犯世间罪,却因不精通制戒,也会犯诸如建造精舍、建造小屋、同处一室、同宿等身门之罪;会犯媒嫁、逐句教诵、超过五六语、实说等语门之罪;亦会因接受存放物的方式,犯下意门的捉持金银罪。

301301. “行走”(sañcaraṇa)即是媒(sañcaro),他具有此,故为“媒者”(sañcarī),他的状态是“媒嫁”(sañcaritta)。因此说“行走的状态”(sañcaraṇabhāva),意指在男女之间行走的状态。“在妻位”(jāyattane)与“在夫位”(jārattane)是依处格,表特征,即为了成为妻子的状态、为了成为丈夫的状态。“为了妻的状态”(jāyabhāve)即为了成为妻子的状态。“为了夫的状态”(jārabhāve)即为了成为丈夫的状态。虽然在此分别中,以女性语法说了“你将成为情妇”(jārī bhavissasi),但由于“在夫位”(jārattaneti)这一表述通于两性,因此也以男性语法连接来显示含义,如说“将女人的心意告知男人,即在夫位上告知”等。因为在此,将“你将成为情夫”(jāro bhavissasi)这样的女人心意告知男人,即称为在夫位上告知。而巴利圣典中,仅以女性语法作了连接,但依此理,也可以男性语法来连接。

现在,为进一步以巴利圣典中所说的方法显示含义,故说“再者”(apicā)等。“你将成为丈夫”(pati bhavissasi)这一已说的含义,以同义词“你将成为主人”(sāmiko bhavissasi)特别显示。而这也是因为“在夫位”(jārattaneti)这一表述通于两性而说的。“你将成为暂时的”(muhuttikā bhavissasi)是针对无夫之妇而说,“你将成为情妇”(jārī bhavissasi)是针对有夫之妇而说。“乃至刹那之女”(antamaso taṅkhaṇikāyapi)仅是举例,因此说“以此方法”(etenevupāyenā)等。

303303. “自由居住”(serivihāraṃ)即随心所欲而行。“自己的住处”(attano vasaṃ)即自己的权威。“种姓”(gottaṃ)即乔达摩种姓等种姓。“法”(dhammo)即般达兰伽游行者等,或那些各自家族的规矩。“种姓”一词用于有相同种姓者,“法”一词用于有相同法行者,因此说“与同种姓者”(sagottehi)等。其中,“与同种姓者”即与相同种姓者,意思是同一家族所生者。“与同法者”(sahadhammikehi)即与在同一导师的教法中应共同修行的法者,或与有相同家族规矩者。因此说“同一导师”(ekaṃ satthāraṃ)等。其中,以“以同一导师为依止而出家者”(ekaṃ satthāraṃ uddissa pabbajitehi)这句,说明了般达兰伽游行者等;以“属于同一团体者”(ekagaṇapariyāpannehi)说明了属于花匠等同一团体者。

有夫之妇,即有守护者;凡其出行被国王设立刑罚者,则是有罚者。后两种——有守护者与有罚者——因是有夫之妇,故有邪淫。其他八种,即母护等,因是无夫之妇,与其他男子交往时并无邪淫。因为唯有偷窃属于丈夫的触受、对他人产生欢喜者,方有邪淫;而母亲等并非她们触受的拥有者。母亲等守护她们,并非为了自己享受触受,纯粹是为遮止恶行而阻止她们与其他男子交往。然而,就男子而言,于这八种女子中确实皆有邪淫,因为她们被母亲等以‘不得与男子共住’的方式守护,偷窃了他人所守护、保护的触受而得以接触。

“以财买得者”,即为了成为妻室而以财买得者。因此说“然而因为”等。“以财用”,即因财用之故。因为为了财用而居住,故称为“财用居者”。“获得后”,即从安置她的人手中获得后。“触水钵而取者”,即触摸水钵后而娶得者。因此说“两者”等。“以旗得者”中,由于与旗相关,以“旗”指代军队,即被高举旗帜的军队所带来者。因此说“高举旗子者”等。

305所谓“外在已查问”,即已向别处告知。“将成就此事”,指告知她后,无论是否成就此事,都是就此事能成就的可能性而言。当知:即使未让男孩、女孩知晓,由他们的父母等直接向对方父母等处派遣使者,若具足传递、查问、回报这三支,仍犯桑喀地谢沙罪。为显示“于所派遣的使者,当告知其母亲等时,因所缘为同一事,母亲等亦是福田,故同样属于侵入福田”,而举出“我舍佛”等为例。“与此相合”在这里的意思是:如同自己不告知而让其他弟子等告知的情况没有疑惑一样,自己不向她告知,而对母亲等说以令其告知,亦无有疑惑。“持家者”即家主。“就根本处及依止处而言”:此处,男子的母亲等是派遣使者的根本,故称“根本处”。“对母护女,母亲派遣比丘”应理解为:母亲向自己女儿处派遣比丘,说“愿她成为某人之妻”,或向男子处派遣,说“愿我女儿成为某人之妻”。其余情况同理。“如前所说之理”,即如第一桑喀地谢沙中所说之理。

338‘即从彼处离去’:指再来之后,未告知派遣者,便从该处离去。‘因有其他应作之事’:这是为显示出行原因的清净而说。然而,即使因那事而出行,若丝毫不予告知,也不名为‘查问’。‘未表赞同’:这是针对如此行事者所说;但即使有所赞同,若不告知使者,也不名为‘查问’。‘依第三句所说之理’:即依据‘她不赞同他的话’等所说之理。‘依所缘计数’:若有众多男女,当其数量相等时,便依每一对男女作为所缘而计数;若一方有多余,则应知是依多出者的数量来区分罪。

339-340在巴利圣典中,第四种情形虽未明说‘行去时未令成办,回来时使对方失望,无犯’,但依义理已含摄其中,故说‘第四种情形无犯’。‘工匠’:指木匠等。刨工、铁匠、织工、染工、理发匠,这五种匠人称为‘工匠’。‘对于如是……无犯’:这是说,那样的在家服事亦不存在,故说无犯。

‘从身生起’:不知学处,或不知‘可与之言说’之状态者,从身生起。‘从语生起’:此处同理。‘从身语生起’:应知,即使了知学处,却不知‘可与之言说’之状态者,也从身语生起。‘成为可与之言说者’:指依地方风俗,通过给予信物等而被托付的人。而‘知道学处’:此处也应视为‘或知道可与之言说之状态’。正因如此,《本母注释》中说:‘若知此二者,以此三种方式犯者,那三种即成为知此二者之心,为有心犯。’因此,‘以知学处之心’:此处也应说为知此二者。若不告知比丘,而将自己的意图书写于信函后交付,持信前往者亦犯。不应以此学处为无心而认为不犯。然而,因巴利圣典中说‘告知’,且注释各处也只显示‘告知’,故应知:唯有以身或语告知者,方构成犯。

341“粗恶等”中的“等”字,亦涵盖媒嫁。此处,“女人”虽未明言指人类女性,而非女夜叉、女饿鬼、畜生;“男人”虽未明言指人类男性,而非夜叉等,但此处所指正是人类男女。因此,对构成媒嫁而言,其五支为:双方皆属人类,非不可与之言说者,以及接受、询问、回报。

媒嫁学处注释已毕。

6. 造屋学处注释

342第六戒中,“以此量”,意指以此量的木材等。“未限定尺寸者”,指未限定木材等尺寸的情况。“为伐取根本而乞求人,不得”,意即:从他人所有中解脱出来,令其成为自己之物,然后再作乞求,这不可行。因此,为伐取根本而向非亲属、未受邀请者乞求,由于向非亲属乞求,犯恶作。即便为了自利而接受奴隶,亦犯恶作,此据“离受奴婢”之语。然而,从亲属、受邀请处为伐取根本而乞求奴隶者,因接受故犯恶作。“不得乞求杀生业”:此为守护不杀生学处而说。“即使未指定,亦不得乞求”:因人们可能以其他方式理解而作此说;但以净信心乞求手工业者,实无犯。

为了阐明完全如法之义:即是为了阐明一切皆如法。可以说“请给根本(资具)”,因为对方先已说了“我们会给根本”,故不构成暗示乞求;又因所说的“根本”是通称,并非不如法的言词,所以可以说“请给根本”。未被人占住者,即未被执取之物。不应给予不如法的钱币等:虽然不以不如法的钱币等为满足,而以如法的名称给予是可能的,但那样并不恰当。而且人们会认为“他有某种财物”,从而加以侵扰,因此禁止给予不如法的钱币等。同样地,煮好后:即仅由自己亲手劳作煮好后。即使只是被问“尊者,做什么?”也可以说明缘由,因为这是对所问问题的答复。

“可行”是指行为上可行,并不犯戒,这是意趣所在。令作净之后方可接受:这是为了受用便利而说,即使心有想折断树枝来吃,乃至树叶上的灰尘落入钵中时,也可折断树枝。说“从河……乃至……取来”是可行的,因为那是未被执取之物。从家中……乃至……不应受用:因为是被执取的水,若以暗示乞求得来,则有恶作,这是意趣所在。不应让无惭者……乃至……去做:这是针对入口的食物而言,因为它属于上品戒条。至于外部受用之物,即使让无惭者做手工劳作也是可以的。

然而,不可为了自己的利益,以断根的方式让人牵来公牛。若让人牵来,则有恶作:因向非亲戚暗示乞求,而得恶作。即使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接受,也有恶作,因为经中说“他远离接受象、牛、马、母马”。因此他说:“即使在亲戚处或受邀请之处,也不可为断根而乞求。”守护:即如同不令盗贼偷走那样地守护。照料:即以供给草料等来照料。不应同意:因为禁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接受公牛,所以这样说。

说“请给车”……乃至……不可行:即不可以断根的方式说“请给车”。作为暂时之用,则是可行的:即作为暂时之物,在任何地方乞求都是可以的。对于藤蔓等他人物品,也应运用同样的方法。而对于藤蔓等物,仅限达到重物程度者:此处“等”字应理解为包括竹、文殊草、灯心草、黏土。然而,有些东西体积虽小,价值却大,如雌黄、朱砂等,即使未达到重物程度,据说也不可乞求。

此处的“彼”指暗示乞求。在这里,暗示乞求应理解为通过某种方式——例如间接说等——来表达意图。因此他说“一切所有”,意思是“以一切方式”。由此阐明:即使以间接说等方式来表达意图,也是不行的。因为间接说、明示与暗示行为,在衣和钵食这两种资具上是不可行的。现在,为了显示在房舍资具上,所意指的暗示乞求与间接说等有所不同,他说:仅说“拿来!给!”这样的直接乞求是不可行的。而间接说、明示与暗示行为则是可行的:这里,“间接说”是指以迂回的方式说话,例如“比丘僧团的房舍很拥挤”等语。“明示”是指虽不直接说,却让意图变得明显,例如说:“居士们,你们住在哪里?”“在宫殿,尊者。”“但是,居士们,宫殿对比丘们来说是不合适的”等语。“暗示行为”是指针对资具,以行为让人领会意图,例如有人为房舍而做地面工作时,被问:“尊者,您在做什么?谁让您做的?”回答:“没有人”等语。

现在,为了显示在病患资具上,暗示乞求等一切方式都是可行的,他说:“然而在病患资具上……”等。那么,病愈之后,已出现的药物是否可以受用,还是不可以?对此,持律者说:“世尊以病为由,开启了受用之门,因此即使无病时也可以受用,没有过失。”但持经者说:“虽然没有过失,却破坏了正命,因此对于安住于头陀行的人而言是不可受用的,会破坏头陀行。”“离去”即是消失。

344344. “珠在颈上”:即珠颈,或者以珠为特征的颈,应视为中间词省略的复合词。“天色”:即天人的状态。“净信所作”:即由净信者应做之事,也就是所谓的身心侍奉。因为借乞求宝珠为由,他不来,自己反而得到增长,所以说“我需要珠”,或者应视为以密语的方式那样说。

345“于现在近处”是指在现在近处表示过去。这样说也是成立的:当应当说“你来了”时,由于接近现在,便可以用现在时的表达方式说“你来”。而这其中的规则,应依声明学来理解。同理,当应当说“我来了”时,说成“我来”也是如此,这是接近现在的现在时表达方式,以此说明。

348-349然而,因为单凭乞求无法完成任何事情,所以表达了“以自己乞求来的资具”的意旨。向上的一面涂抹了,称为“内涂”;向下的一面涂抹了,称为“外涂”。但是,向上涂抹时通常涂的是内侧,向下涂抹时则涂的是外侧,因此说“内涂即内侧涂抹,外涂即外侧涂抹”。其中,所谓“内涂”,是指在除开梁、椽接合处、窗户、烟囱孔等不涂区域之后,于应涂区域的墙壁上,将屋顶内侧用石灰或黏土涂抹。“外涂”是以同样的方式涂抹屋顶外侧。“内外俱涂”则是以同样的方式将屋顶的内外两侧都涂抹。

“言辞相符”的意思是:以表示使役主体的词“kārayamānena”(使做者)来注释同样以表示使役主体方式所举出的词“kārāpentena”(使做者),因此言辞相符。如果这样,为什么又对那个词作了“做者或令做者”的分别解说呢?回答说:然而,因为……等等。由于有“自己已开始做而令他人完成”等说法,所以说“即使是自己做者,也应按此处所说的方法而行”。其中,“按此处所说的方法”即此学处中所说的方法。“两者”是指做者与令做者。问:“kārayamānena”(使做者)一词是否已包含了做者?如何包含?因为使做者并不叫做做者。然而,此处应这样理解其意旨:因为无论是自己做者还是使做者,都应按照此处所说的方法而行,所以当说“使做者应如此行”时,自己做者的意义便自然被包含,因此世尊说了“kārayamānena”。由此,当说“kārayamānena”时,依其内在含义所得的意义,即已被该词所包含。“言辞会相违”的意思是:因为“kārayamānena”……

“诵出”即应诵出。“无关紧要”指不计入。为表明即使仅在一侧增加也构成犯戒,所以没有说“长度与宽度”,而用了表示选择的“或”字,由此说“若有比丘……”等。“三肘”是以建筑工匠之肘量计为三肘。“合乎尺寸的床”是以标准拃量计为九拃的床。关于“应建造合乎尺寸的”,因为这是就最大尺寸而言,所以有人可能疑惑:只有符合最大尺寸且未指定地基的房舍才不被许可,而小于尺寸且未指定地基的便得许可。为消除此疑,故说“即使小于尺寸……”等。其中,“小于尺寸”是指小于经中所说的尺寸。为表明从四肘起才具足房舍的相状,所以说“四肘乃至五肘”。“泥浆涂抹”是指以某种黏合剂所作的涂抹,或以铜色泥土等稀泥所作的涂抹。“仅是涂抹而已”意指无关紧要。“椽接合处”即门楣。“即使观察后”是指即使不作观察,通过白二甘马的方式也可以做,这是其意旨。

353353. 如同狮子等外出觅食时,其常行的道路不应行走,同样,象群常行的道路也不应行走。“他们”即狮子等。“游行地”即觅食地。“未被执取”意指未被禁止。“为了健康”即为了无灾患。其余诸物即依附于谷物等。“依附于谷物”:此处谷物一词指谷物生长之处,因此说:“七种谷物……乃至……所立”。“于此处击打”即屠宰场。为阐明前文“仇家之屋”之义,故说“为杀害盗贼而建”。“具切割装置者”即具有切割手足等功能的装置。

“无法拨开”是指由于有切断边缘等情况,所以无法拨开。“东侧”意指应在房舍地基附近堆置并发愿之处。虽然此处与不与取中,前行努力与俱行努力本无区别,但为了分别显示二者,并为在“切断后应再建造”处显示房舍破坏的界限,故而作了这样的说明。“为此目的”即为了削凿的目的。“如此建造”即建造了未指定地基或超出尺寸的房舍。“以木材建造的墙在此处”即木墙房舍。“石墙房舍”等亦同此理。“叶屋”是指外部须以叶子覆盖、已内外涂抹的房舍。因此说:“我将涂抹有墙有顶的房舍”。

就希望只在内部涂抹即完工者而言,故说『或在内部涂抹……』等语。『或在外部涂抹』处亦同此理。应连系于『当那扇门或窗安装好时』。『其位置』者,即那扇门或窗的位置。『或再次扩大后』者:若先前安置的位置过小,则凿开后再次扩大。『涂层不相合』者:即先前所施涂层与门或窗不相连合,意思是不能连成一体而保持。『彼』者,即门或窗。『一开始便构成桑喀地谢沙』者:因涂抹工作已完成,故在安置门或窗之前便已构成桑喀地谢沙。关于『留下八指宽未覆盖之处』,这里有一种说法:若人出于『我不应犯戒』的心,在墙壁或屋顶上留下哪怕仅一指宽之处不以涂层连合,则可。因为泥土隔墙本身即被视为泥土涂抹,故说:『若以泥土建造隔墙,则在与屋顶涂抹相连合时构成犯戒』。『两者皆无犯』者:因先前涂层未相连合,且第二次不存在以自身为受益者的情形,故两者皆无犯。因此,即使不以日常职责为由,未经其嘱咐而为之,两者亦无犯。若经其嘱咐而为,则仅对根本者构成犯戒。

354354. 所谓三十六种四分组,即于『比丘建造小屋……』等之第一轮中,有未指示地点的四分组、已指示地点的四分组、超过尺寸的四分组、符合尺寸的四分组、未指示地点且超过尺寸的四分组、已指示地点且符合尺寸的四分组,共六种四分组;同样,于等起轮等其余五轮中亦如是,故成三十六种。为显示犯戒类别而说此者:因在总纲中未加区分而说『若比丘于有争议之处、无通行空间之地……』,可能生起『于有争议及无通行空间处亦构成桑喀地谢沙』的邪执,为破除该邪执,故说明于有争议及无通行空间处为恶作,因未指示地点及超过尺寸而构成桑喀地谢沙,如是乃为显示犯戒的类别而说。

355-361355-361. 本应说『以两种桑喀地谢沙』,却因格变化及用语变化而说为『二种桑喀地谢沙』,故注释言:『以两种桑喀地谢沙……应知此义』。因有『或应给予他人』之说,故若有人获得未完成的小屋而为自己建造,亦因从头即未作故,说为无犯。『应拆除』者,即应破坏。『使与地面齐平』者,即令与屋基齐平。

364这里说“涂层不相合”,是因为没有屋顶涂层而说的;然而由于已另行开许,所以如果为了在窟内上方做彩绘等事而施涂层,也是可以的。就施涂层而言,未作涂层的砖窟等,在义疏中称为“窟”。以草或叶覆盖的小屋即被称为“鸡窝屋”,在说了“鸡窝屋可行”之后,又以“屋顶以枝条……”等再次说明它,即指以草叶覆盖的小屋。“屋顶以枝条作网状绑缚”,是指屋顶以纵横交叉放置的枝条绑缚成网。“编入”是指编入草等。“当涂层与壁涂层相合时”:这里因为“涂抹与涂抹”的状态是就屋顶而言的,所以说:即使没有涂抹墙壁的意图,若屋顶涂层在四周与墙壁有少许相合,则虽无壁涂层,也构成犯戒。仅仅为了防白蚁而在下方砌石墙,不涂抹石墙而只涂抹上方,这不称为“涂层相合”,是无犯的。此注释的说法与那不相符。在这里,有人说:“因为没有涂抹墙壁的意图,所以屋顶涂层虽与石墙相合,那也说为无犯”,这也不合理。因为说了“仅为防白蚁”,可知对于石墙确实没有再涂抹的意图,正因如此才说“不涂抹石墙”。因此,“涂抹等状态……是就屋顶而说”这句话,是为了显示即使没有壁涂层,屋顶涂层也不犯戒,即显示屋顶涂层的主要性,而不是为了显示没有壁涂层亦犯戒。此

在此,通过引用《附随》中的内容,显示了草屋在任何情况下都无罪,从而可以轻易地证知:即使以有挑衅性等为缘,草屋也是无罪的。而且,当草屋在任何情况下都无罪这一点被证成时,依同样的道理,便可了知:即使以有挑衅性等为缘,在窟、山洞等处也是无罪的。因此,才说了“然而,若……”等语。确实如此,当草屋即使以有挑衅性等为缘也无罪这一点被证成时,依同样的道理,为他人建造时,即使以有挑衅性等为缘也无罪,这实际上已经显示出来了。既然如此,一位比丘吩咐后离开,说:“请为我建造小屋”,并且他吩咐的是:应指示地基的、无挑衅性的、有环绕空间的。而为他建造的小屋,却是未指示地基的、有挑衅性的、无环绕空间的。那么,律藏中说:“建造者犯三个恶作”,为什么在为他人建造时,即使以有挑衅性等为缘,也说了恶作呢?将这一质疑记在心中,才说了“然而,若……乃至……是因未按所吩咐的建造而说”这段话。此处的意图是这样的:为他人建造时,即使以有挑衅性等为缘,也根本无罪。而“建造者犯三个恶作”这句话,并非为了显示为他人建造时,以有挑衅性等为缘而

超出规定尺寸建造小屋的特征,本身就是“作”;它既是“未指示地基”为根源之罪的组成部分,也是“超出尺寸”为根源之罪的组成部分。将这两者合在一起,说为“依作与无作生起”。应知:对于未指示地基而建造符合尺寸的小屋者,以及指示了地基后,由“无作”与“建造小屋之作”,依“作与无作”生起。“非有心”是指:以不知制戒之心而为“非有心”。涂抹等中的任何一种、低于最小尺寸的存在、未指示地基的状态、超出尺寸的状态、为自己而作的状态、作为居住场所的状态、涂抹的接触——这些是此处的六或七个组成部分。

造小屋学处注释完毕。

七、造住处学处注释

365在第七学处中,“名为如此的城市”即拘睒弥城。据说该城的园林、池塘等处,拘睒弥树长得特别茂盛,因此得名拘睒弥。另有一说:因它建在拘孙巴仙人的隐居处附近,故得此名。意思是:拘孙巴仙人的居住地为拘睒弥,城市建于其附近,故随之得名。据说,此园由一位名为瞿师多的长者所建。谁是瞿师多长者?此园又如何为他所建?据说,过去有一个叫阿迪拉的国家,那时有位名叫拘杜诃罗迦的穷人,因饥荒恐惧,携妻儿前往食物丰足之地。途中他无力抱持儿子,便将其丢弃后离去。母亲折返,抱起孩子跟了上来。他们走进一个牧牛人的村庄。当时牧牛人们备了许多乳粥,他们得到后便食用。后来,那穷人因食用过多乳粥无法消化,夜间死去,随即投生在当地一只母狗腹中,出生为狗。此狗深得牧牛人喜爱。那牧牛人侍奉一位独觉佛,独觉佛进食时也会给狗一个饭团。狗对独觉佛生起亲切感,便随牧牛人同往草舍;若牧牛人不在,到了用食之时,它便自己去到草舍门口吠叫通报;途中若见凶猛野兽,也会吠叫。

他从天界死后,投生于拘睒弥的一个良家。据说,一位无子的长者以财物给予他的父母,将他收为养子。后来,当自己的亲生儿子出生后,长者曾七次试图杀害他。他因具足福德,在七次事件中都未丧命,最后凭借一位长者女儿的计策得以活命。父亲去世后,他继承长者之位,成为瞿师多长者。在拘睒弥,还有另外两位长者——鸡长者和帕瓦利迦长者,加上他,共有三位。

那时,这些富豪朋友的五百位依止仙人住在山脚下。他们时常为了受用咸酸粥而来到人烟之处。有一次,在夏季时,他们前往人烟之处,穿越无水的广大荒野,在荒野尽头见到一棵大榕树,心想:“这样的树必定有大威力的天神居住。善哉!若他能给予我们饮用水或使用水就好了。”天神感知了仙人们的心意,心想“我要帮助他们”,便以自身神力从树枝间流下约犁头大小的水流。仙众见到如银柱般的水流,用自己的容器取水使用后,心想:“天神给了我们使用水,但这里是无村的广袤森林。善哉!若他也能给我们食物就好了。”天神随顺仙人们所需,赐予天界的粥、硬食等,令他们满足。

诸仙人心中思惟:“天神赐予了我们所用的水,也赐予了食物等一切。善哉!若他能为我们显现自身,那该多好啊!”天神知道他们的心意,便显现了半身。“天神,您具足如此大的成就,是造了什么业而获得这成就呢?”“并非造了什么巨大的业,而是微小的业。”原来,这位天神是依止半布萨业而获得成就。据说,这位天人曾是在给孤独长者家中的佣人。在长者家中,每逢布萨日,下至奴仆佣工,所有人都持守布萨。有一天,那位佣人独自一早就外出劳作了。大长者查看领受食物的人,知道只有他一人去了森林,便给了他一份傍晚的食份。做饭的女仆只煮了一个人的饭,待他从森林回来,便为他添饭。佣人心中思惟:“其他日子这个时候,家中总是一片喧闹,今日却格外寂静,这是怎么回事呢?”那女仆告诉他说:“今天这家里所有人都持守布萨,大长者只给了你一人食物份额。”“是这样吗,大妈?”“是的,主人。”“大妈,你去请问大长者:‘在这个时候,受持布萨的人,算是有布萨业,还是没有呢?’”她前去询问,大长者说:“不算完整的布萨业,但算半份业,他是布萨持守者。”佣人便未进食,漱口后,持守布萨。

他将此事禀告了诸仙人。仙人们问道:“您令我们听闻了前所未闻的‘佛、法、僧’,佛陀果真已出现于世间了吗?”“是的,尊者,已出现了。”“现在住在哪里呢?”“依止舍卫城的祇园,尊者。”仙人们欢喜踊跃,说道:“你们暂且安住,我们要去拜见导师。”便启程,次第抵达了拘睒弥城。城中的大富豪们听说“仙人们来了”,便出城迎接,并邀请说:“尊者们,明日请接受我们的供养。”次日,他们向仙众作了盛大的布施。仙人们告辞说:“我们用完餐便动身。”“尊者们,您们以前来的时候,会住上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甚至四个月才走,这次昨天才来,今日就说要走,这是为何?”“是的,居士们,佛陀已出现于世间,然而生命的终结无法预知,因此我们急着赶路。”“那么,尊者们,我们也去,请和我们一起走吧。”“你们是在家人,事务繁多,你们且住,我们先走一步。”他们启程后,在一处停留了两天,又急速赶路。抵达舍卫城后,便前往祇园精舍导师的座前。在那里听闻了甘美的法语后,他们全都出家,证得了阿罗汉果。

那三位富豪也各自带着五百辆车,满载酥油、蜂蜜、糖蜜等珍味以及精致的绢布等财物,从拘睒弥出发,次第抵达舍卫城,在祇园附近扎下营地后,便前往导师座前,礼拜、问候已,退坐一面。导师为这三位朋友开示了甘美的法语。他们生起强烈的喜悦,便邀请导师接受供养。次日,他们作了盛大的布施,随后再次邀请,次日又作,如此连续布施半个月后,他们俯卧在导师足下,说:“尊者,请您慈悲,光临我们的地方。”世尊说:“居士们,如来喜住空闲之处。”居士们心领神会:“这便是已应允了。”他们俯卧在十力尊足下礼拜后,告辞离去。在归途的每一由旬处,他们都建造一座寺院。次第回到拘睒弥后,便宣告:“佛陀已出现于世间。”三人各自在自己的园林中投入巨资,为世尊建造了精舍。其中,鸡富豪所建造的名为鸡园;波伐梨富豪在芒果林建造的名为波伐梨芒果林;瞿师多建造的名叫瞿师多园。关于此,有偈颂说:“据说,此园是由名为瞿师多的富豪所建。”

那位在菩萨出离时随同出家、且在导师般涅槃时被处以梵罚者,即指菩萨时代的侍者车匿。而《中部·车匿教诫经》中所记载的那位:虽患病且受法军统帅教诫,却无法忍受临终之苦,遂以利刃割断喉管;当死亡的怖畏生起、趣相现前时,了知自己尚是凡夫,心生悚惧,遂修习毗婆舍那,把握诸行,证得阿拉汉,成为等首者而入般涅槃——此处所说的车匿并非此人。在恭敬语的运用中,由于对作者也想使用属格,故说“村落所供养者”。此处的语法规则,应依声明论来理解。“每一部分”,即指每一份。

366“从造作而有生起”这一说法,只是否定仅从单纯的造作生起。应知,由于基物的指定与造屋的造作,它实从造作与非造作生起。于此学处中,“比丘们或不可引导者”的“或”字,应视为决定义,正如“此者或彼大龙”等中的用法。

造住处学处注释完毕。

八、第一恶意诽谤学处注释

380第八,以墙围绕,即关联。配有城门与望楼:指设有门殿,并于各处墙顶建有瞭望楼。因以竹围绕,且内部为花果树木所遮蔽,故呈青绿色光泽。因具足树荫、水源及优良的地块,故令人心旷神怡。以黑鹿之形,即如松鼠之形。施食,即食物。彼园,即那座园林。达跋是该长老之名,因落下时落于达跋柱上,长老遂得名“达跋”。

据说,在迦叶佛的教法衰微时,有七位比丘同心协力,见到其他人在教法中不恭敬,便想:“我们在此做什么?不如于僻静处修习沙门法,以尽苦边。”于是他们绑好梯子,登上高山峰顶,了知自己的心力后,说:“把梯子推下去吧,贪着生命者便下去,莫作日后追悔之人。”说完,众人一齐推下梯子,互相教诫:“贤友们,当不放逸!”随后各自坐在心意欢喜之处,开始修习沙门法。

其中一位长老在第五日证得阿罗汉后,说道:“我的事已办,在此还做什么呢?”便以神通从北俱卢洲取来钵食,说:“贤友们,请享用此钵食,乞食之事由我承担,你们各自完成自己的业处吧。”贤友们说:“贤友,我们推下梯子时,可曾这样约定:‘谁先证法,便去取食,余者食用其取来的,继续修习沙门法’吗?”“没有,贤友。”“你们是依各自宿业所得的,我们若能做到,也当尽轮回边际,你们走吧。”那位长老无法说服他们,便在舒适处食用钵食后离去。又一位长老在第七日证得阿那含果,命终后投生净居梵天界。其余长老则在无佛出世的间隔中,于天人道中流转,投生于各处:一位生于犍陀罗国呾叉始罗城的王家中,一位生于边地一位女游方者的腹中,一位生于跋希耶国一位居士家中,一位生于王舍城一位居士家中。

而这位达跋长老则在末罗国的阿努比耶城一位末罗王家中结生。其母临产时去世。人们将遗体运至坟场,置于柴堆上点火。火势炽热,烧裂了腹部的薄膜。那婴儿凭着自己的福力跃出,落在一根达跋柱上。人们抱起婴儿,交予祖母。祖母为他取名,因他落于达跋柱而得以存活,便取名“达跋”。所以说:“达跋是该长老的名字。”

他七岁时,导师由比丘僧团围绕,在末罗国游行,到达阿努比耶镇,安住于阿努比耶芒果林。达跋童子见到导师,一见即生净信,欲求出家,便向祖母请求说:“我要在十力者座下出家。”祖母说:“善哉,孩子。”便带着达跋童子到导师处,说:“尊者,请为此童子出家。”导师向一位比丘示意说:“比丘,为此童子出家。”那位长老奉导师之命,在为达跋童子出家时,教导了皮五法业处。他前因具足,已立志向,第一缕头发剃下时,便安住于须陀洹果;第二缕剃下时,安住于斯陀含果;第三缕时,安住于阿那含果;而全部头发剃完与证得阿罗汉果同时,无有先后。因此说:“应知,据说长老七岁时即生怖畏而出家,在剃刀下便证得阿罗汉。”

“弟子所应证得”是指随其各自的亲依止,由彼彼弟子所应证得。“三明”等是依其可能而说。“功德种类”是为显示“凡弟子所应证得者”与中性词性的关联而说。于四圣谛中,由四道完成了十六种作用,即于苦、集、灭、道四圣谛中,以遍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每一道各有四种作用,由此完成了十六种作用。“从这些处退转”是指从这些作用与所缘退转。“石板”即石片。“十三种”是指依食事分配者、房舍分配者、库房管理者、衣接收者、分衣者、分粥者、分果者、分硬食者、杂事处理者、分下衣者、分钵者、净人派遣者、沙弥派遣者等十三种任命,皆可授予。

382“Apisū”中,“sū”仅为小品词,“api”一词在此处不适用,应视为紧接“vikāle”之后,意为“即使在非时也来”。“知者”指知道远方状态者。“于一切处”中,应知因各寺院的规约等有种种不同,故于彼彼寺院中分别宣说规约等。据说,在所有寺院中,将行路定为等量后而决意。此即化现者的法性:未作限定而化现者,有“一人说话时”等法性。的确,那些未对颜色、年龄、身体肢节、资具、动作等作限定而化现者,因未作限定而化现,故与具神通者完全相同。于行住坐卧或说话沉默等中,具神通者做什么,他们也做什么。若欲作种种不同者——有些为青年,有些为中年,有些为老年;同样,长发、半秃、混合发型;穿半红衣、黄衣;作诵经、说法、歌咏、问问题、答问题、缝衣、洗衣等,或欲作其他种种不同者——则从根本禅出定后,以“令这些比丘为青年”等方法作预备,再入定出定后决意,与决意心俱,即成为所欲的各种形态。“非无根据之言”指化现者所说“这是我的床”等言并非无根据,因一切处皆有床椅存在。

383“一游食”指因食物过于美味而应令其别住之食。“以派生词称呼”是指例如“四为其量,故为四量”这样以派生词来称呼。为显示以饭为问的例子,而说“即于作格义中用作格语”,意谓以饭作为作格而问。为显示那些以饭为作格而问者的问法,说“他们问:‘尊者,我们施饭吗?’”。

“存在”指应当存在。“未作意”指未作转向。“夜间商议”指睡了一段时间后起来商议。因为在夜间,于初夜、中夜睡眠后醒来的人,对当日也会生起非当日想,所以他们说是“昨天”。而那些夜间忙于事务、保持觉醒的人,则唯有当日想,所以他们只说“今天”,不说“昨天”。“冒烟”指因反复生起的忿怒而冒烟。

384“Dabbadabbā”中,第二个“dabba”词是智者的同义词,故说“dabbā即智者”。“如此不辩解”是连接句。“辩解”指使自己从过失中解脱。“以为是出罪相”即以为是出罪相。“不契合”指长老的持戒自许与她的破戒自许之语不相契合,这是其意旨。此处应说者,将于后文显明。“应驱逐”是指给予白衣,令其还俗,这是意思。此处意指灭摈。为显示此而说“三种摈”等。不作共住等单一羯磨,称为共住摈。罚羯磨摈是指撒沙等,直至令其忏悔为止,以罚羯磨驱逐。“Cara pire vinassa”是显示驱逐的方式。其中“cara”是“走,离开”的意思。“pire”指“其他,非我所有,与我们无关者”,“pire”与“para”一词同义,是呼格。或者说“pire”与“parato”同义,是不变词,故“cara pire”意为“去别处,莫在此停留”。“vinassa”指消失不见。

因为那些比丘隐藏自己而住于默然,故“应审问”即是“应探寻、应了知”的意思。“是造作者”指:因她承认“我被尊者所染污”,若依此承认而将其驱摈,则长老是造作者,是有过失的,此为义趣。“非造作者”指:若不考虑她所作的承认,而世尊仅就其本性常破戒而驱摈她,则长老非造作者,此为意旨。当说“依其自认而驱摈”时,因她所作“我被尊者所染污”的承认成为了事实,故说:“尊者,依您所说,长老是造作者,是有过失的。”“不毁谤比丘尼者,恶作”——以此显示了大注释的主张。“说妄语者波逸提”,是指毁谤比丘尼者,于妄语有波逸提。

Tatrāti,是指于那些恶作与波逸提之中。从此处开始,直至“因此唯有波逸提才是恰当的”这句话为止,是阐明两部注疏中的意趣。其中,前一种方式是指“毁谤比丘尼,恶作”这一注疏方式中所说的。为何说“唯有恶作才是恰当的”呢?为了说明其中的理由,而说“如同……”等。比丘对比丘的桑喀地谢沙,是指以无根的重罪毁谤比丘的比丘,犯桑喀地谢沙的意思。在后一种方式中,也说“毁谤比丘尼者,于妄语中犯波逸提”。在古伦地注的方式中,也认为因为是妄语,所以唯有波逸提才是恰当的,其意趣是:以欺骗为目的,所以唯有波逸提才是恰当的。若如此,那么以无根的重罪毁谤比丘并辱骂者,因为也同样有妄语,是否也应该只犯波逸提呢?为了说明:在那里,虽然也有妄语,但根据圣言的分量,应只以桑喀地谢沙和粗恶语波逸提来处理,而非以故意妄语波逸提来处理,所以说“根据圣言的分量……”等。其中,“根据圣言的分量”是指根据世尊所说的巴利圣典的分量。现在,为了显示那段圣言,而说“以毁谤的意图……”等。然而,并没有“比丘对比丘尼犯恶作”这样的圣言,这是指在毁谤比丘尼的事情上,没有“比

现在,在阐明了两部注疏论说中的意趣之后,为了显示其中后一种论说的过失,并确立前一种论说,论师说“然而在那里……”等。Tatrāti,是指于“唯有波逸提才是恰当的”这一论说中。当没有毁谤的意图时,犯波逸提——以此开显了故意妄语波逸提的适用场合。另外单独的一个波逸提,是指与故意妄语波逸提不同的、另一个单独的波逸提。藉由这些,并未摈灭——这是从普遍意义上说的,但其意趣是:对于此事,并没有以恶作来摈灭。若果如此,为何世尊不摈灭他呢?因此说“然而因为……”等。

385-386Dūsito 一词显示“被毁坏”之义,是恶声之业的受事(所成就)。Dūsayati 意为毁坏他人、令其灭亡,故为毁坏者;以此说明“dūsayatīti doso”中,dosa 一词是施事(作者成就)。Jahāpito 是舍弃本来的状态——这是就词根 dusa 在变化形中的读法而说,即舍弃本来的柔和状态,令其生起变异。由于形态的不同,被毁坏的形态与毁坏者的形态相异。Anabhiraddho 是不喜悦。不喜悦之人不能称为安乐,故说“不安乐”。在“令国王满意”等语句中,有“令净信”的意思,故说“未被令净信”。Khīla 一词表示僵硬状态,也是垃圾的同义词,因此称为“心僵硬、心垃圾的嗔恚柱”。由于它,心变得僵硬,所以它是柱,即心的僵硬,在意义上就是嗔恚本身。嗔恚的特征便是心的僵硬状态,当它生起时,心如同垃圾堆一般令人厌恶,因与垃圾相似,嗔恚也被称为“柱”,故说“嗔恚柱”。由于心的僵硬和与垃圾相似,嗔恚本身就是柱,即嗔恚柱。

Yenāti 是指由于那种愤怒。Duṭṭho 显示了本母中出现的词,kupito 是分别释中出现的词。虽然在意义上两者是同一的,但依于两个词而说“两者”。同样地,依于“由于那种愤怒,由于那种嗔恨”这些词而说“以两种”,但在意义上只是嗔恨本身。而那是属于行蕴的,所以说“以此两种显示了行蕴”。以“不悦意、不欢喜”等语,只是说了忧受,所以说“以此两种显示了受蕴”。

然而,当对于举罪者来说,是未见、未闻、未疑时,那就称为无根,所以说“那对于他……是依于举罪者而说的”。其意趣是:如果是依于被举罪者而说,那么分别释就应该说“无根是指未犯”了。Yaṃ pārājikanti 是指在适合比丘的十九种波罗夷中的某一种。但在分别释中,只取了巴利圣典中出现的那些,而说“以四种中的某一种”。Etanti 是指被举罪者犯或不犯的状态。Idhāti 是指在此学处中。

“Tathevāti”意在指示“以净信耳或天耳”这一意义。因为仅仅听到即应了知,所以才说“就停留在所听之处”。“Parisaṅkanaṃ”是所疑,依见而起的疑便是“见所疑”。其余各项也是如此。“Imesanti”是表示作者的属格,意思是“由这些”。“Karissanti vāti”在这里应当转变格位,与“ime”相连接。“有见”有根、“有见”无根——这是依违犯行为的有无而说。“有想”有根、“有想”无根——这是依见想的有无而说。

“近前而立”:即在十二肘范围之内近前而立,三部《结句》中都这样说。然而,后面说到“派遣使者、送书信或传口信去举罪时,不构成头罪”,因为这正是针对非面对面的举罪而说无犯,所以“近前而立”只是为了显示面对面的性质而已,这是我们所认可的解释。正因如此,在《本母注释》中说明构成要件时提到“以令其舍戒的意图而面对面举罪”,并不能将面对面限定在十二肘之内。而且,在《律决断》中提到,遇到重罪时应当坚持,因此应当审察之后采取更为合理的解释。教唆者每说一句,被教唆者便犯一个桑喀地谢沙罪——这是指被教唆者每说一句,教唆者即犯一个桑喀地谢沙罪。说“我也曾见、曾闻”这句话,是为了显示被教唆者也具有举罪者的性质;但即使不说这句话,只要不以他人所说为借口,而是以不令其蒙羞的意图说“你犯了波罗夷法”,便只犯桑喀地谢沙罪。然而,即使怀有不令其蒙羞的意图,如果又表明“某某人这样说过”而说,据说也没有桑喀地谢沙罪。

“众多比丘以众多事对众多比丘举罪”:此处用复数来表示“众多”,但如此表述的理由并不明显。因为这四句分类只是依据举罪者的一人或多人的情况而产生的,并非依据被举罪者的一人多人情况。实际上,正是针对单一的彼举罪者,才区分为一事一举罪者、一事多举罪者、多事一举罪者、多事多举罪者这四句分类。因此,在说明第四种举罪时也说“在此举罪中,事有多种,举罪者有多种”,并没有说“被举罪者有多种”。所以,用“众多”来表示复数,看不出理由。或者,前三种举罪都是以单一被举罪者来表述,而这里用复数来表述,是为了显示这样的意义:“举罪并非只对单一被举罪者才可能发生,对众多被举罪者也同样可能发生。”

关于“谁能举罪,谁不能举罪”等,是为了显示即使没有令其蒙羞的意图,举罪的特征依然存在。“具戒者”一语,意在说明破戒者的话不足为凭。至于比丘尼,因对比丘无举罪资格,故说“只有比丘尼”。虽然比丘尼对比丘无此资格,但她们所作的举罪由于符合举罪的性质,故仍是举罪,基于此意而说“五种同法者都可以”。比丘听闻后举罪等,是为了显示:举罪者从谁处听闻后举罪,那些人的话同样有效,由于认可了这一点,他们的举罪也得以成立,因此长老举出经文作为例证。

“派遣使者、书信或口信”:即或派遣使者说“你亲自去举罪”,或派遣能举罪者,或传递其亲口口信或书信。“不构成头罪”,意谓不犯桑喀地谢沙。虽然根据巴利圣典中通说的“自己举罪或令人举罪”,通过使者、口信等方式令人举罪似乎也犯戒,但“不构成头罪”一语当依注释师的标准来理解。“在适当的时候”,是指通常听到声音而理解其义之时。

“两种重罪”指波罗夷和桑喀地谢沙。“依其余罪”指依五种轻罪。“无布施”等十事邪见。执取“世间有边、世间无边”等邪见,由于执取了称为常见或断见的边见,故名边执见。依为活命因缘而制的六条学处:为活命故、以活命为因,恶欲者、被欲所制者,宣称不实、虚妄的上人法,犯波罗夷罪;为活命故、以活命为因,撮合男女,犯桑喀地谢沙罪;为活命故、以活命为因,说“住你精舍的那位比丘是阿拉汉”,明知者犯偷兰遮罪;为活命故、以活命为因,比丘无病而为自己乞求美味食物而食,犯波逸提罪;为活命故、以活命为因,比丘尼无病而为自己乞求美味食物而食,犯波罗提悔过罪;为活命故、以活命为因,比丘无病而为自己乞求羹或饭而食,犯恶作罪。由活命过失的缘而犯此六种罪——这是依《附随》巴利所示六条学处而说。以见过失、活命过失而举罪者,亦依这些过失所依之罪而举罪。

当被问“你为何不向我顶礼?”时,答说“你不是沙门,不是释迦子”——由于说出了不顶礼的理由,因此有人说犯极重罪者不可受顶礼。出于想要举罪之意而故意不顶礼,却将自己本应说出的理由搁置,这并不能成为不可受顶礼的正当理由——此义在《小结文》与《中结文》中均有说明。对犯极重罪者,并未将其列入不可受顶礼者之中,与他同宿并无同宿罪,且接受他的供养亦有效,由此可知后者(接受供养有效)更为合理。只要他尚自认为是比丘,就应当顶礼;但当他自认“我不是沙门”时,便不应顶礼——这是此处应知的差别。因为犯极重罪者,仅在他还自认比丘身份时,具有比丘身份,此后便不复存在。不承认比丘身份者,则归于未受具足戒者一类。施食物者只在自己想给的地方给予,因此在按次第而坐的众僧中,施粥饭等时,即便出于举罪之意对其中一人不给,也不构成举罪,故说“这还不算举罪”。

“三十的”(tiṃsāni):意为“这些具有三十”,即“具有三十的”,也就是“超过三十的”。因是表性质的词,省略了派生词缀,故说“tiṃsāni”。或者,“三十的”是指“在这些当中,有三十个举罪更多”。在“于此有更多”的意义上,加上ḍa词缀后,应见此词形。“九十的”(navutāni)一词,也依同一理趣。

“应由仲裁会裁决该诤事”:应由被选任为仲裁会的比丘们裁决该诤事。在无惭者充斥的僧团中,应选任一位具足十支的比丘,组成仲裁会。应如《平息篇》(《小品》231)中所说:“具戒,依巴帝摩卡防护而住,具足行处与行境……”等十支具足的条件,选出两三位比丘,并以彼处所说的白二甘马语选任。如此被选任后,那些比丘应或单独而坐,或即在彼僧团中告知“其他人不得说任何话”,随后裁决该诤事。“你们的”是就举罪者与被举罪者而言。

“于何事”(kimhi):在什么事上,在什么事由中。“你连‘于何事’之言都不知吗?”:意为你连“于何事”这句话都不知道。“不应再对他追问”:不应对他进行盘问和反问。因经中有“为折伏难调伏者……”等语,故说“为折伏无惭者……而制”。“来”(ehi):他将会来。“以所见相续”:即以所见之关联,依所见而决定。在所谓诤论事的意义上,敌对者即是义理上的敌对者。“作了暗示”:截断他们的话,为成就自己的言辞而给出暗示。因生起了不清净之想,故说“不适当”。“同一受用共住”:这是为了将他们从自己身边遣离而说,并非为了让他们彼此共住受用。“不应作裁决”:了知“这些无惭者本性不会遵从我们之言”者,不应作出裁决。

“已错过”:为掩盖自己所犯的过失,而说了某种妄语,即是已错过。“不给予承认”:若想“我若说出我所犯的过失,追随我者便会离散”,便不给予“是我所作”这样的承认。“让他清净吧”:依他们的话,便任他名为清净;意思是,依他们的话,应为他作一两次裁决。“不站在此处”:即不站在有惭者的立场。“不应给予裁决”:因已落入无惭的状态,故不应给予裁决。

他们抓住根本而说无根及有根,故说“两种根本”。“我将适时而说”等句中,举发者让被举发者获得一次陈述机会后而举发,名为适时说。在僧团中、在大众中、在筹室、粥室、经行处、乞食路上、坐卧处等,或在被侍者围绕之时举发,名为非时说。以真实语而说,名为依实说。说“喂,你这老朽、混迹僧众、穿粪扫衣、貌似说法者之样,正合你身”,名为以粗恶说。若依理由而说“尊者,您是长老,您是混迹僧众者,您是穿粪扫衣者,您是说法者,此事于您正为合宜”,名为以柔和说。依理由而说,名为以义利相应说。“我将以慈心说,而非以嗔心”:我将安住于慈心而说,而非以恶心。于十五法中:即身行清净、语行清净、对同梵行者怀有慈心、多闻、对两部巴帝摩卡广解善持善分别善通晓善决断、“我将适时说”等所说五法、悲悯性、求利益性、怜悯性、令出罪性、以律为先导——于此十五法中。其中,悲悯性即是悲悯之状态,以此显示了悲悯及其前分。求利益性即寻求利益。怜悯性即以彼利益相连结,以此二者显示了慈与慈的前分。令出罪性即令从罪中出离,安立于清净处。举发事由、提醒、令承认、依所承认……

“Bhummappattiyā”意为:当达到地格时,此业格即用于地格之义。“Adhikaraṇāni”意为:在其中被处理者,即所依处。何者被处理?诸止息。如何被处理?以平息的方式。因为止息即是令诤事平息、止灭。或者,“Adhikaraṇāni”意为:应被诸止息所处理者。正如以平息的方式,诸止息能处理诸诤论,同样,诸诤论也有被它们处理的状态,因此说“应被诸止息所处理性”。以此说明了“adhikaraṇa”一词的业行成就义。“Gāha”意为:心中以“我将举发某人”的方式执取举发。“Cetanā”意为:生起“我将举发”的思心所。“Akkhanti”意为:在被举发者心中生起的不忍。“Vohāra”意为:达到举发状态的语言。“Paṇṇatti”意为:达到举发状态而施设的名称。以心执取了举发之后,那个以执取为特征者即是诤事。

因此,在指出了诸注释书中对“施设即是诤事”所作的定论之后,现在为了指出那也不合理,而说“然而那……”等语。“Te”指诸注释书师。“Pārājikadhammo”指波罗夷罪。由于波罗夷罪是纯粹不善,故说“accanta-akusalattā”。“Yāya paṇṇattiyā”是就名称施设而说。“Abhilāpena”是它的同义词。“Paññatto”是依惯用语而说。由于它在诤事中生起,故称为“诤事”,如同在诸床中而有“床”的惯用语。因为以无根而举发的人,观察到在被举发者那里并没有那个诤事,所以他的语言缺乏所诠,因此说“从自性上说没有”。而且,那个依上述方式而有的施设的诤事性,只在这里、只在这条学处中。像“母亲也与儿子争论”等方式生起的争论,并不具有诤事性,因为它们并非诸止息所应处理的。因此说“这里某一种争论”。

“十八种分裂事由”是一种特征性的说法,如同说“若我生病时,应给我此药”。因此,依那些事由中的某一种而生起的争论,便被称为“依十八种分裂事由而生起”。“Anuvāda”指非难和举发。其中,非难即是辱骂。“五犯聚”指在论母中出现的五种犯聚。“七”指那五种,以及在分别中出现的偷兰遮和恶说两种犯,共为七种。“Kiccayatā”指应作性。“Karaṇīyatā”是它的同义词。两者都只是显示白二甘马等僧伽行事,因此说“白二甘马”等。

除犯诤事外,其余诤事中皆无举发,因此说“但在此义中……唯指犯诤事”。“Sapadānukkamaniddesa”意为依词句次第的解释,即词句次第解释,此为“分别说”的别称。与之俱存,即“有词句次第解释的”,指学处,其意为:具足词句次第解释的学处,即称为具分别说的。

“Assa”是属格,于此作具格义,意为“由他”,故言“由此举发者”等。“Idhāgatesu”指于本学处中出现的。“Aññatra āgatesu”指在此之外,于辱骂等学处的巴利文中出现的。“Dussīlo”指无戒、远离戒行者。“Pāpadhammo”即因无戒故,意乐低劣,本性恶劣。“Asucisaṅkassarasamācāro”指由于身业等不清净而为不净,且其行径令人疑惧、追念者。因恶戒者见到某种不恰当之事,便想“这一定是某某所做”,从而令他人对他生起疑惧;或见到比丘们为某事而商议,便想“他们莫非知道我的所作所为而正在商议?”从而自己对自己生起疑惧、追念的行径。“Paṭicchannakammanto”指所作所为应惭愧而须隐藏者。“Assamaṇo”即非沙门。“Samaṇapaṭiñño”指在受筹等场合,以“我也是沙门”的邪妄自称,而为自称沙门者。“Abrahmacārī”因行非胜行而为非梵行者。“Brahmacāripaṭiñño”指在布萨等场合,以“我也是梵行者”的……

“Idha pāḷiyan”指在这条学处的巴利文中。“Jeṭṭhabbatiko”指奉行迦利女神誓愿者。据说迦利女神是吉祥天女之姊,因此持其誓愿者称为“jeṭṭhabbatiko”。他领受该誓愿后,在修习时以炭灰涂满全身,手握乌鸦羽毛,令人将迦利女神像画于木板上,绑在扁担一端,一边称扬一边游行。“Yadaggena”意为以多少。“Tadaggena”意为以那么多。“No kappeti”等,仅为了说明疑惑的状态而说,此乃大莲华长老的意趣。然而第二位长老则指出:“No kappeti, nassarati, pamuṭṭho”这些,由于未说明疑惑的状态,故疑惑的状态是一事,而“no kappeti”等是另一事;他以四种分别显示其义,因此其说更为合理,故在后面解说。“于所见有疑惑”指:即便认识那个人,因未正确看见其行为,或因时间过去太久,当那人行彼行为时,便对“此人是我曾见或未曾见者”于所见生疑。“于人有疑惑”指:即便知道那件被做的事,因未正确看见做那件事的人,或因时间间……

389“我们将作呵责等七种羯磨”——举罪者基于犯戒而指责的意图,是羯磨意图。“我将令他出罪”——此意图是出罪意图。“以非难方式说者”——这显示的是令其退堕的意图。以辱骂意图而说者犯波逸提:以辱骂意图,当面依七种犯聚而说者,犯波逸提。以辱骂意图而说者,犯恶作。

“如此增长的,正是彼世尊的会众,即通过互相言说、互相出罪而增长”——依据此语,确立库伦达注释的主张,故说“然而在库伦达中”等。一切处:即于一切注释书中。当应出现yya音时,re音便已越过,故说“在re音未越过时”。布萨属于动议羯磨,当动议完成时,布萨即名为已作,因此说“当应出现yya音时,不可得”。

“此与彼”即指“杀生、不与取”等。“某某与某某是非沙门、非近事男”——以辱骂意图在背后说者犯恶作,而当面说者则犯波逸提。正如在“少女见非太阳”句中,可得“少女不见太阳”之义;同样,在“令作非机会”句中,亦可得“未令作机会”之义,故说“然而凡……”等。举罪的对象是具足戒者,此计入一支;于彼有清净想;以所见等门所举之波罗夷为无根;以令退堕的意图当面举罪;彼于刹那知解——这些在此为五支。

第一恶意诽谤学处注释完毕。

九、第二恶意诽谤学处注释

391三九一、第九条中,“见已”:指看见山羊与母山羊行邪淫。“比丘尼美提雅”:这是取用她成为比丘尼之前的俗名,以过去曾用的称谓来称呼。“即在竹林”:并非指长老的乞食之时,而仅指他们所说的指定食物之时。“是否”:是否为。“告知此义”:这是取其他部分诤事中的某些相似之处,告知其以波罗夷法提出非难的情况。

“其他部分的”:即其他部分。因为长老是人趣中的比丘,所以其他部分即指畜生趣中山羊的部分,这是所说之义。“此”:以通称的中性词指称山羊,意思是“此山羊之类”,即在说“这只山羊”。或者,此中性词的表述是随顺“诤事”一词。“其他部分”:即如前所说的畜生趣山羊的部分,意思是其他部分。“彼的”:即山羊的。“与其他部分相关的,为其他部分者”——这是第一种分解的含义;“有其他部分者,为其他部分者”——这是第二种分解的含义。依这两种分解,“其他部分者”即指山羊本身。除却畜生趣山羊的部分,虽然从胜义上说并没有别于其部分的山羊,但正如在“像的身体”等情况下,于无差别之中假立差别而成为世间通称,故说“此是其他部分的,或彼有其他部分”。

现在为详细开示依两种分解所说之义,故说“凡是那……”等。“那”:即指那只山羊。它与“是”字相连接。“从此”:即从此人趣以及比丘的身份。“或那即是其他部分”:即如前所说的畜生趣山羊之部分,名为其他部分。“它的”:即山羊的。应连接为:那只山羊获得了“其他部分者”的名称。“诤事为所依,事为所立”——为显示前文所说之义的形相,故说“因为……”等。“他们的”:即美提雅与布摩迦的。“此”:即山羊。“以命名之想”:应知以名字为命名之想。那只山羊即是诤事,应如此连接。“即对此”:针对那被立为所立的山羊,那些被追问“你们必已确定相似处,你们说什么?你们看见了什么?”的比丘,因为说“看见山羊的邪行后,我们将达拔的名字安立于此”,故以彼命名之想。“那些比丘”:即那些追问的比丘。因为还将犯聚的相似处安立在补特伽罗上而说,故说“唯是补特伽罗的相似处”。然而在分别句中……应知:这是说明,不以名为命名之想去说作为所依的山羊诤事,是有原因的。

393三九三、“他分诤事”:此处,将巴利圣典中出现的“诤事”一词的近义词——另一“诤事”词,因与圣典所出彼词及其余词语有共通之处,而举出两词之义,故说“诤事者,即四种诤事”。以举义而示义者,应举出与圣典所出词相似、于两词义共通的其他词,不应举一词而说另一词之义,因此应知所举者,正是与圣典所出“诤事”词相似、于两词义共通的其他“诤事”词。因而说:“言诤事者,是通称之言,以举义而转起的四种诤事。”而其末尾所说……举罪:指比丘犯桑喀地谢沙时被见,对桑喀地谢沙有桑喀地谢沙想,若以波罗夷举罪他们——针对这些举罪而说。

淫欲违犯的诸罪,从事相上说是同类的;而其他如不与取等罪,虽同属波罗夷罪,从事相上说明是异类的,因此说“同类异类事相”。“自性相似不相似”,指从自性上说相似或不相似。因为第一波罗夷罪与第一波罗夷罪,从淫欲的自性上说是相似的;而与瞋相应的杀人,则是不相似的。难道不是说过“诤事诉讼,或为同分,或为异分”吗?为何不依诵出顺序先说明同分,却先说明异分呢?因此说“从一开始”等。即依照已说之理,也就是依照“同类异类事相”等已说之理。

因为说“依僧团羯磨而生起”,义务诤事看起来似乎有别于僧团羯磨,因此问“然而为何”等。又因为说“义务即是义务诤事”,所以说“这其实是僧团羯磨的异名”。既然如此,为何又说“依僧团羯磨而生起”呢?因此说“虽然如此”等。世尊对每一种僧团羯磨所标明的“应如此行”的特征,正是由此成就僧团羯磨,依果报的方便说,可称为僧团羯磨,因此说“因作意那羯磨相,依彼而生起”。因为依别住等僧团羯磨而生起意喜等,依举罪甘马、结界羯磨等而生起出罪、解界等羯磨,所以说“前前的僧团羯磨”等。

395-400395-400.‘以住处而作’是指以补特伽罗为所依而作。‘长等’即长、短、黑、白等。‘见等’指所见、所闻等。‘如铜器’即如铁钵。诸支分与第一种恶心恶见中所说相似,然而此处是以某些相似点作为依据,这便有所增上。

第二恶心恶见学处注释结束。

10. 第一破僧学处解释

410410.在第十中,那些根器羸弱、能力不足,无法奉行林住等行持以尽苦边的人,便是针对他们而说:‘能成为众多善男子道途的障碍’。‘具足安忍之忍受’是指具备‘能忍寒’等处所说的堪忍冷热等特性的安忍。‘以句为最上’即是以文句为最上者。因为有一种人,虽多闻、多说、多持、多诵,却未能在那一生中证得法现观,此人即被称为‘以句为最上者’。‘成就’指完成。‘不能成就’即不能完成,也就是不能完成林住的意思。‘非法’指背离于法。‘非一切知者’是由于不知适合他们的方法,因而成为非一切知者。因为‘诸比丘,不得于无坐卧处入雨安居’这一说法,所以才有‘然而四种……是已禁止的’之言。正是针对此语,巴利中也说道:‘德瓦达塔,我确已允许八个月的树下坐卧处’。

‘以三种角度’意为以三种方式、以三种原因。‘于彼二离而疑’是指不依所见与所闻这二者,仅仅如此疑惑:‘这究竟是否为了比丘而杀后准备的?’。‘捕鱼网’为渔网,‘兽网’即捕兽网。‘若适合’是指,如果依靠他们的话语,疑虑便已断除,则适合。‘市集肉’是指贩卖的肉。‘吉祥等’的‘等’字,包含供祭、待客等。‘专为比丘们’中的‘专’字表示决定,应理解为‘非为比丘们所作’。因此应知,即使混合而作——‘我们将给予比丘们,也将用于吉祥等’——也是不许可的。然而有些人说:‘以“专为比丘们”这一决定语,为比丘及其他人所作,也是许可的’,那是不善的。‘而在无疑惑之处’是指,即使是为比丘们所作,也完全没有疑惑。为了开显此义,所以说‘然而如果’等。‘对其他人的是许可的’,是指对不知者而言是许可的,而知者在此情况下则有罪。‘那些即’是指那些被指定而作的人,就是那些人。为了显示食用指定肉与食用不净肉的区别,所以说‘然而不净肉’等。前者是有心的罪,后者是无心的罪。因此说:‘即使不知而食用不净肉,也有罪’。而因为说‘在受用时,应问而后受用,或秉持“我将问而后受”’。

“Sallekhā vutti etesanti sallekhavuttino”:意指他们以削减烦恼为生活方式,故称“削减生活者”。“Bāhulikoti”:是省略一个“la”音而说,即“bāhulliko”省略为“bāhuliko”。“Kappaṃ”:指寿量劫。因为破僧者将一劫分为八十份,于其中一份的时间住于地狱,故就寿量劫而说“于地狱中煮一劫”。但《劫释论》(《分别论注》809)中说:若在劫住或劫中时破僧,则于劫灭时得脱。即使明知“明日劫将灭”而今日破僧,明日即得脱,仅于地狱中煮一日。此处“劫灭时”即指寿量劫灭时,若取此义则无矛盾。“劫住”一词也是依非真实的假设而说,如同“明日将灭”的说法。对于“仅于地狱中煮一日”,也应理解为:此后无劫,故寿量劫也不存在,因此无矛盾而可会通义理。“Brahmaṃ puññaṃ”:最胜的功德。“Kappaṃ saggamhi modati”:此处亦指寿量劫。

411“Laddhinānāsaṃvāsakena”:此说以状态为主,意为“以执见不同而别住的状态”。“Kammanānāsaṃvāsakena”:此处亦同此理。否则,与别住者共住的共住僧也会变成不共住。其中,“执见别住者”指追随被举罪者的人。他因自己的执见而成为别住者,故称“执见别住者”。“羯磨别住者”指被作举罪甘马的人。他因举罪甘马而成为别住者,故称“羯磨别住者”。“Virahito”:脱离、解脱。“Kāyasāmaggīdānaṃ”:应知于种种僧羯磨中,以身和合、伸手范围内参与而给予(身和合)。

因“为分裂而努力”被单独说出,故应知:对于执取导致分裂的诤事而坚持者,乃至在此之前以寻求朋党等方式为破僧而努力者,皆应作劝谏羯磨。“这些事”指十八种破僧事。“以羯磨”:以白二甘马等四种羯磨中的任一种。“以诵”:以五篇巴帝摩卡诵中的任一种。“以言说”:以种种理由,如“非法为法”等,说明十八破僧事的言说。“以劝告”:以“诸位岂不知我出身高种姓出家、多闻,像我这样的人竟会执取非法非律、背离师教,你们心中生起这样的念头合适吗?难道我像无间地狱般清凉如青莲池?难道我不怕恶趣?”等方式,在耳边发声劝告。“以取筹”:如此劝告后,坚定其心,令不退转,然后说“取此筹”而取筹。于“以五种因缘而有破僧”中,应知羯磨或诵是破僧的主要因缘,而言说、劝告、取筹则是前方便。因为依阐明十八事而说时,即使通过劝告令生欢喜而取筹,僧仍不分裂。但当四人或更多取筹后,别作羯磨或别诵时,僧才名为分裂。“Abbhussitaṃ”:生起、高举。“Accheyyā”:应住、应行。

由“有惭者将守护”一语可知,因畏犯戒而发露唯是有惭比丘的责任,故说“由有惭比丘”。即使对无惭者未发露,由“见者、闻者”之语,亦犯戒。“Samāgacchatu”意为令成为一体。而一体是由同一执见而成,故说“成为同一执见者”。“Sampattiyā”指以戒等成就。因舍弃者无犯,故说“彼比丘得安稳”。对不舍弃者,若各别劝说,则按人数计恶作。“Pahontena”指能前往且无病者。因破僧事重,为表明必须为之,故说“虽远亦为责任”,但犯戒唯对能行半由旬以内且无病者而言。

416“Asamanubhāsantassa”:因在作羯磨者上以主动语态表述,故指“对被劝谏者”。于第三甘马语时舍弃者,于白时犯恶作,于二甘马语时犯偷兰遮,故说“舍弃者无桑喀地谢沙罪”。“Assa”指提婆达多。“Katena bhavitabbaṃ”指应作劝谏羯磨。若仅凭自意而说等,因是初犯,即使不舍弃亦无犯,以此为意而说。因在未制戒时本无劝谏羯磨,故说“非违犯已制之戒”。劝谏羯磨是随制戒而开许的。“Uddissa anuññāto”指如“诸比丘,我开许反刍者反刍”等,为特定对象而开许。“Anāpattiyā”指在无犯之项中。“Āpattiṃ ropetabbo”:因不舍弃而犯的波逸提罪,应作举罪甘马举发其罪。

意思是桑喀地谢沙罪并未生起,确无桑喀地谢沙罪。而此无犯正是那种无犯。所谓三支,即依身、语、意三支,也就是由身、语、意所生起。因无“我不舍弃”之想而解脱,故称想解脱。有心想,指以“我不舍弃”的了知心而为有心。为分裂而运作、以如法羯磨劝告、甘马语终了、不舍弃,这是此处所说的四支。

第一破僧学处解释完毕。

11. 第二破僧学处解释

417-418在第十一条中,凡是在和合或别众中起部分作用、造成破坏的言语,也就是制造争斗的言语,在此处称为“别众”,故说“说别众语,即非和合派之言”。属于非和合派的人,是非和合派者,也就是争斗者。他们所说的,是非和合派之言;或者说,存在于非和合派中的言语,即为非和合派之言。因为像仲裁等羯磨,即使多人也可成办,所以应当知道“僧团不为僧团作羯磨”这句话,是就应当依呵责而作的羯磨而言的。而此处的支分,除去“为分裂而运作”,加入“追随”,其余与前述相同。

第二破僧学处解释完毕。

12. 难劝学处解释

424在第十二条中,“轻蔑语”即指责语。“欲令不悦”是想要驱赶、想要威吓或想要激怒的意思。“saṭa”一词与“patita”(散落)同义。而且,将修饰语后置而说“散落的草、薪、叶”,因此说“处处散落的草、薪、叶”。“被任何所”是指被风、河流等任何所。

425-426“不能说”者,指由于在任何事上被说时不能忍受,因而不可教诫。对于这样的人,言语是苦的,也就是对违逆执取、唱反调、不恭敬的人,故为“难劝者”。因此说“应以苦、以难而说”等。“令成难劝状态之诸法”,即造成难劝状态的那些法。“anīya”后缀应视为表作者之义。因此说“诸法使难劝之人成为难劝者”等。有恶欲的人,称为“恶欲者”,其状态为“恶欲性”。应知在受用时对不实功德的期许以及不知量,即是恶欲性。自赞而又毁他的人,称为“自赞毁他者”。凡是自赞、抬高自己、将自己置于高处,又毁他、指责、将他人置于低处者,此即其增语。他们这样的状态,就是“自赞毁他性”。有忿怒习性的人为“忿怒者”,其状态为“忿怒性”。这是具有忿怒相的忿怒之增语。

前时是忿怒,后时是怨恨,所以说‘因忿怒而有怨恨性’。其中,有怨恨习性者、或心有怨恨者称为‘怨恨者’,其状态便是‘怨恨性’。这是对一再缠裹心之相的忿怒的增语。因为一次生起的忿怒只是忿怒,若再进一步便是怨恨。‘缠结’指难以解脱的强力怨恨。具此者名为‘缠结者’,其状态为‘缠结性’。这是对难以解脱的强力怨恨的增语。‘对举罪者反诘’,即站在举罪者的对面、对立面而住。‘对举罪者轻蔑’,即用‘你这愚痴、不聪明的人所说有何用,你竟以为有资格说话’这类话激怒举罪者。‘对举罪者反举罪’,即说‘你也犯了某某罪,你先处理那个吧’,如此对举罪者反加举罪。

‘以他事回避他事’,即以另一种理由或言语,通过掩盖被提及的理由或言语而运作。又因为‘cara’一词的词根有多义,故也有‘覆盖’之义,即为‘覆盖性’。具足此性的人,当举罪者说出显示过失的理由或言语时,他便用其他理由——比如显示此举罪无根据,或用其他言语——比如表达那种意思,来加以掩盖。当被人说‘你犯了罪’时,回答‘谁犯了?犯了什么?在什么上犯了?你说谁?你说什么?’;或者当被人说‘你见过这样的事吗’时,回答说‘我没听见’并侧耳装糊涂,这也是在以他事回避他事。当被问‘你犯了某某罪’时,说‘我去了华氏城’;再被说‘我们不是问你去了华氏城,是问罪’时,又说‘我去了王舍城’;再被说‘去王舍城或婆罗门家吧,你犯了罪’时,又说‘我在那里得到了猪肉’等,用外部话题搅乱,其含义同样是以他事回避他事,因此不另作叙述。

‘以行迹’,即以自己的行为事迹。因为过失由此而被显示、被割截、被断除,所以称为‘行迹’,也就是众生或正或邪的行为方式。‘不说明’,即当被以‘贤友,你住在哪里?依谁而住?’或‘你说“我见到他犯那过失”,你那时在做什么?他在做什么?你在哪里?他在哪里?’等方式询问行迹时,不作说明。

“Makkhipaḷāsitā”中:以抹杀他人功德为相,名为“makkho”(抹杀),具此者即“makkhī”(抹杀者)。此类人不论在家或出家,都会毁坏他人所行的善举。譬如,有在家人出于怜悯,将一个贫穷之人提拔到高位;后来却说“你都为我做过什么”,从而毁坏了他的善行。又如,有出家人从沙弥时起,便由亲教师或戒师以四资具及教授、询问等予以摄受,教予说法之方、论典之巧等;后来他受到国王、大臣等恭敬尊重,却对亲教师、戒师不再存有敬意而行事,被指“此人年幼时便由我们摄受、养育,如今却变得如此无情”,他却说“你们为我做过什么”,从而毁坏了他们的善行。

“Bahussutepi puggale ajjhottharitvā īdisassa ceva bahussutassa aniyatā gati, tava vā mama vā ko viseso”等语所生起的,以执持比较为相,名为“paḷāso”(比较)。它以他人功德与自己的功德作等同为味。正因如此,它如同咬住他人功德,将其与自己的功德等同,故称为“paḷāso”,具此者即“paḷāsī”。Makkhī 与 paḷāsī 合称 makkhipaḷāsino,其状态是为 makkhipaḷāsitā。就义而言,即 makkho 与 paḷāso。

“Issati parasampattiṃ na sahati”故为 issukī(嫉妒者)。“Maccharāyati attano sampattiṃ nigūhati, paresaṃ sādhāraṇabhāvaṃ na sahati”,或具有 macchera(悭吝)故为 maccharī(悭吝者)。“Saṭhayati na sammā bhāsati”故为 saṭho(诈伪者),即具足诈伪,其相为显示自身不具功德——这样的欺诳之人。欺诳者犹如 ānandamaccha(喜悦鱼)。相传,喜悦鱼对鱼展示尾部,对蛇展示头部,令它们以为“我与你们相似”;同样,欺诳者不论亲近哪位经师或论师,都会这样说:“我是你们的弟子,你们是我的怜悯者,我不离开你们”,心想“这样他们会认为‘此人对我等有恭敬、有尊重’”。因具足诈伪者,以不具功德的假装,行与心相应之事,其“心如此、行如此”难以测知,犹如无法辨知其腹背。

左半身是猪,右半身是山羊;

声音像羊,角像老牛。”(《长部义注》2.296;《分别论义注》894;《大义注》166)——

如此,他便如同所说的夜叉猪。以覆藏已造之恶为相者,名为“谄”(māyā);具此者,即是“谄者”(māyāvī)。

因具“thambha”(僵硬)而“thaddho”(僵硬)。如同充满风的皮囊那样僵硬的状态,头颈挺直、不为风所动,即是“thambho”。具此的补特伽罗,如同吞下犁的蟒蛇,或如充满风的皮囊般僵硬,见到应恭敬者也不愿俯身,只从边上绕行。以高举为相,是“atimāno”(慢);具此者,即是“atimānī”(慢者)。

“Saṃ attano diṭṭhiṃ parāmasati sabhāvaṃ atikkamitvā parato āmasatī”故,称为 sandiṭṭhiparāmāsī(执自见者)。“Ādhānaṃ gaṇhātī”故,为 ādhānaggāhī(执取坚固者)。“Ādhāna”意为坚固,即执取坚固者。见到合理的理由便能舍弃邪见者,称为 paṭinissaggī(能舍者);若虽以艰难、费力、辛苦的方式示现众多理由,仍无法令其舍弃者,称为 duppaṭinissaggī(难舍者)。这是指那些执取“唯有此是真实”之己见,即使佛陀等为其示现理由而说,亦不舍弃者的名称。这样的补特伽罗,无论听闻法或非法,都将一切收入自己的壳中,说:“我们的师长如是说,我们如是听闻”,犹如龟将肢体收入自己的壳内。犹如龟在脚等肢体被触碰时,将一切肢体缩入壳中而不伸出;同样,此人被劝导“你的执取不善,应当舍弃”时,也不舍弃,唯将其置于心中而行。犹如鳄鱼不放弃所攫取之物,他执持着如鳄鱼般的执取而不舍弃。将 makkhipaḷāsit

以种种方式引导作右绕,由此习惯于从右绕中领受者,即是 padakkhiṇaggāhī(右绕取者);非如此右绕领受者,即是 appadakkhiṇaggāhī(非右绕取者)。当被教导时,他说:“你们为何要说我?我自己知道何者适宜、何者不适宜,何者有罪、何者无罪,何者有利、何者不利。”此人不以右绕的方式接受教诫,而是从左而取,故称为 appadakkhiṇaggāhī。因此说“yathānusiṭṭhaṃ”等。

“Uddesa”意为巴帝摩卡的诵出。那么,一切学处如何被纳入巴帝摩卡诵出中呢?答:因为以“若有犯者,应发露”一语如此总摄。以“若有犯者”一句,一切罪皆被归入因缘诵出之中。以五种同法者应学故,是据可能而说。与同法者俱行的道理亦应了知。“Vacanāya”是处格,表示“从我的话语”,故说“tato mama vacanato”。此处的支分与初破僧相似,然而有差别:如同彼处以分裂作为精进,此处则应以作不可说理解。

难谏学处注释终了。

第十三,污家学处注释。

431431. 第十三条学处中,“Kīṭāgirī”是该城镇的名称。其后说“Assaji与Punabbasuka比丘不应住于Kīṭāgiri”,即针对该地。由于这一关联,那个地区也以“Kīṭāgiri”之名为人所知,故说“在如是名称的地区”。与住处相应者称为住寺者,即常住者。他们建起未建的房舍,修缮破旧的房舍,对已建成的拥有主权,因此说“那些受其管辖者……他们就是住寺者”。“Nivāso”指他们仅有居住之处,故说“然而那些仅仅……”。“Te”指Assaji和Punabbasuka。“六人”是指Paṇḍuka、Lohitaka、Mettiya、Bhūmajaka、Assaji、Punabbasuka这六人。“Sammā”是称呼语。“Āyamukhabhūtā”意为收入的主要来源。“Dhuraṭṭhāne”指在舍卫城附近的地方。“雨季和冬季”因为这两个季节都下雨,故说“由两场雨”。由于在比丘众中,这六位众首比一千五百比丘更为殊胜,所以说是“samadhika”,即超过、更多。“ma”字母是

Kaṇikāra等是花树,jātisumanā等是花丛。“Koṭṭana”指自己砍伐。“Koṭṭāpana”指让别人砍伐,如说“砍这个,劈这个”。以堤坝围束,是为了让水停留在树根处,如此从四周围束。“Udakassa”指不适用的水。应知“浇灌适用水”一句也包含了让人浇灌。难道不能以“水的浇灌与令浇灌”一句,从总体上涵盖适用与不适用水的浇灌等吗?那么为何要单独说适用水的浇灌等呢?因为后面将说“在为园林等目的而种植的情况下,即使在不适用语的场合,适用水的浇灌等也是允许的”,所以在此也作出区分,单独显示了适用水的浇灌等。“洗手、洗脸、洗脚、沐浴水的浇灌”也是以另一种方式显示适用水的浇灌。“不适用语”如何涵盖自己以砍伐、挖掘等方式造作呢?应知,“不适用语”是指被称为“不适用”的,它涵盖了一切不适用性质的造作及令造作等,而不仅仅是不适用的话语。在适用语方面,道理相同。“使干渠变直”一句,应知也涵盖了清除旧叶等。将锄头等放在地上,从放置处用手拿起,这个放置处更为明显,所以说“obhāso”(显现)。

欲依据《大护持》之说而确立,故在后面说。关于“Vanatthāya”,有些人读作“vatatthāya”,他们的意思是“为了遵守义务”。为了显示即使在不如法语中也有某些情况是允许的,所以说“并非仅仅其余……”等。“任何水渠”指干渠或非干渠。“浇灌净水”一句,显示“说‘浇灌净水’也是允许的”。“自己种植也是允许的”一句,也成就了“说‘种植’也是允许的”。为其他目的而造作者,指为供养塔等目的而造作者。问:为供养塔目的而编织等,为何无犯?答:“确实无犯”;为了说明这无犯的情况,便说“正如……”等:正如为园林等目的而植树;同样,为供养塔目的也无犯。意思是,为供养三宝目的,以如法语及间接方式等令人编织,也是无犯的。

因为虽然“同样为供养塔目的”是笼统地说,但由于说了“正如在那里,以如法语及间接方式等”,所以可知仅以如法语等方式令人编织时无犯,而非自己编织。正因如此,他人质问“为何自己编织也不允许?”而说“难道不是……”等。质问者的意图是:如同为园林等目的,在净地上自己种植也是允许的,那么为供养塔目的,自己编织为何也不允许?“已说……”等是导师的回答。那么为何说“但在《大注疏》中未说”?因为即使在《大护持》等中所说也是权威,这并不矛盾。之所以这样说,是为了确立:即使在《大注疏》中未说,但与那里所说的相符合,也是权威。关联句:你可能会想“那是怎么回事?”在《大注疏》中说了浇灌净水,那是怎么回事?这里的意图是:虽然在《大注疏》中未说为园林等目的在净地上自己种植,但确实说了自己浇灌净水。因此,如同为园林等目的自己浇灌净水是允许的,为供养塔目的自己编织为何也不允许?为园林等目的自己种植和浇灌净水所说的那些,也并不矛盾。为何那不矛盾?说“在那里……”等。这已说,指“种植花圃者、令种植者……

难道不是这样吗?正如因为“缝制”是以通称而说,所以没有迂回的说法,因此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自己缝制是不允许的;同样地,因为“令缝制”是以通称而说,所以通过迂回方式令他人缝制也是不允许的,这会成为过失。如果这样,那么后面所说的“如此知道,如此做会好看,为了让这些花不散落,你这样做吧”等,以如法的言语令做是允许的,这不就矛盾了吗?不矛盾,因为通过迂回方式令做,并不是真正的令缝制,因此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以迂回方式令做是允许的。一切应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这是对前面所说决断的简要归纳。在搬运等中为何无犯?是指为了供养塔庙等目的而搬运等,为何无犯。为了良家妇女等的利益而搬运,是指为了良家妇女等而搬运,因为在那里已经说过了,这是意旨。因此说“在搬运的章节中”等。花鬘是指花串。如同花序,是指如同花簇。如同珍珠串,是指如同珍珠串饰。

波逸提与恶作:因掘地之缘而犯波逸提,因摄受俗家之缘而犯恶作。以不如法言说,是指“你挖这个,你种这个”等不如法的言说。唯恶作者,指仅因摄受俗家之缘而有恶作。两处,指在如法地与不如法地。一切处,指为摄受俗家、受用、园地等目的而种植者。恶作亦有,并非唯有波逸提。以如法者,指以如法的水。正是那两种,指败坏俗家与受用两种。恶作:为摄受俗家而自己浇灌,或以如法言说、不如法言说令他人浇灌,皆有恶作;为受用目的而自己浇灌,或以不如法言说令他人浇灌,亦有恶作。应知罪数众多:此处自己浇灌时,应以断流次数计罪;令他人浇灌时,若反复命令者,每说一次话即有一罪;若一次命令而浇灌多次者,亦唯有一罪。

恶作与波逸提:因摄受俗家之缘而有恶作,因破坏草木而有波逸提。于其他场合,是指为供养塔庙等目的而采摘。一次命令,指以不如法言说而命令。唯波逸提者,是因以不如法言语命令而有波逸提。然而,以如法言语为供养塔庙等目的而令采摘者,实为无罪。

由缝制而生起者,是有缝制之物。此法亦适用于其余各项。“不允许”的意思是:为了摄受俗家或供养塔庙等目的,依前文所述方式自作或令他人作,便有恶作——这是其含义。依前文所述方式,即“比丘的……”等所述方式。在法座华盖的绑刺上,刺穿花朵而放置——这是连接。因为向上层层刺穿,做成伞状而穿入,故说“如同伞上之伞”。对于“在芭蕉树干上”等所说的一切,说“那太粗大了”:自己作者以及以不如法言说令他人作者,唯有恶作——这是含义。因为说“为刺花的目的”,所以仅为了刺穿花朵而绑刺是不允许的;但为了绑花鬘等目的,则是允许的。而“连刺也不允许绑”,应依注释书师长的权威而持守。因为说“不允许进入”,所以不将花放入花孔而向上层层放置,是允许的。网状华盖,即是网华盖。象牙钉亦应理解为有孔者。花承托,是以棍棒等制成的盛花器,此处也说为有孔。阿输迦花簇,指阿输迦花的花序。“法绳,是为了将花放入塔中或菩提树中而缠绕绑缚的绳子”,《大结处》与《中结处》中作如是说,因此当知,以那样绑缚的绳子将花放入塔中是允许的。然而在《结处》中

“顶鬘”指悬垂于法座等顶部的垂鬘。“以花缠绕”指用花鬘缠绕。“正是那些”即指莲花等。“用树皮或小棍”指用未单独切断、带有花朵的树皮或小棍。“置于肩上的袈裟”,是针对搭在肩上的僧伽帝而说。因为那样或许可以那样绑。依此方式,其他同类的袈裟或布,按所说方式绑好后,将花朵放入其中也是允许的,此义已成立。肩袋因其类似于放入袋中的物品,不成为所谓的“缠绕物”,因此他们说,对于松散绑缚的,从缝隙间放入花朵是允许的。

“应视为花盖”指:对制作花盖者而言,依纵向花鬘的往返运送而填满。然而横向运送则称为“织”,而非“填”。在此处,“越过前位”在三部《结处》中都这样说:“即使未令接触而越过,也犯。”由于“越过前位”是笼统而说,故为合理。然而有人说:“不使它们互相接触,可以多遍缠绕”,但此说未见理由。“可以绑”指:可以用没有花的线端或树皮纤维端来绑。“一次运送或缠绕”是就前面所说的塔庙等围栏及制作花盖而言,因此,围绕塔庙或菩提树时,缠绕一次后,当到达前位时,应交给另一人,那人也应缠绕一次后同样地做。制作花盖者,运送一次后应交给另一人,那人也当同样地做。即便只有两位比丘,分站在两边轮流运送,也是可以的,他们这样说。

“填满”指依纵向伸展而填满。“不得织”指纵向伸展后,横向运送即称为织,因此即使一次也不得将花绳横向运送。“放置花朵者”指放置未绑缚的普通花朵者。然而,为供养而将花鬘放置在地上时,无论接触或不接触,都不得将其折为双层放置,他们这样说。“瓶状鬘垂饰”指末端带有瓶状造型的双鬘垂饰。但每一花鬘仅以露出的线端绑缚后悬挂是可以的;即使欲连接两条花鬘,也仅以露出的线端将线端相连,这是可以的。“以半月形作花绳围栏”指以半月形,通过花绳的反复来回运送而填满后围绕。正因如此,那已包含在前述的“填满”之中,故这种以半月形、经由反复来回运送而填满的也不允许。然而,他们说一次以半月形运送花绳是可以的。关于“制作花鬘”,他们说即使抓住线端,也不得将其合在一起制作。由于球状鬘、硬叶鬘已被禁止,因此以布等制作的花鬘也不允许,因为这是随顺不被许可之物的缘故,他们这样说。

说了“表演拉西舞剧”之后,为了以另一种方式说明同一内容,而说“给出瑞恰卡”,其义为展示表演;即是表明自己的意图后,首先起身展示“应如此跳舞”的舞蹈形态。然而有些人说:“将手指放入口中发出声音,如轮一般旋转自身,这称为给出瑞恰卡。”每一行有八个格子,故称“八格棋”,也读作“阿塔帕达”。十格棋的道理也一样。“格子”指棋子等的落位处。所谓十格棋,是依两行、二十个格子进行的博戏。“在空中游戏”是指:仅仅口中说着“这枚棋子被我移到了某格,这枚在某格”,这样在空中进行博戏。“博戏板”即博戏的棋盘。“以骰子游戏而戏”:骰子是在六个面上各显示一到六点而制成的游戏用具,将其掷出后,依所得点数移动或移除棋子而游戏。又有人说明,以罐子进行的游戏称为“罐戏”。

“以茜草色”是指:取茜草树的木心,指煮成的赤色染料。“多签手”是对棕榈叶束等的称呼。有些人说:在众多签中,取一根无特别标记的签,投入其中,然后再唯独将其取出,如此以多签手而游戏。“叶管”是指用叶制成的管状物。正因如此,他说“吹奏它”。取提问者口中说出的字,以推断得失等的游戏,也称为“字戏”。“象的”是依所缘义的地格,意指象的相术。“马的”等也同理。“他们发出嘘声、拍手”这两个词的意义显而易见,故未加解释。其中,“发出嘘声”是指:口中发出嘘嘘声,即发出大声、不清晰的声音,这是其意。也有人说:“如同牧羊人,不知不觉而给出信号,从口中出风,发出细微不清晰的声音。”“拍手”是指:手臂与手撞击而发出声音,即左手放在胸前,用右手掌在那里拍击出声,这是其意。“口鼓”是对口鼓的称呼。

432432. “Pasādāvahena”意为能令欢喜的。前进称为“abhikkanta”,故说“以行走”。退回称为“paṭikkanta”。“以返回”表示仅仅是返回。然而,返回后再行进也还是行走。面向正前方的看称为“ālokita”,故说“以向前看”。“以向此处彼处看”表示观察各方。当行走、站立、坐下时,面向哪个方向,朝那个方向看即是“ālokita”,而顺着那个方向看则称为“vilokita”。此外,还有向下看、向上看、向后看,分别称为“olokita”、“ullokita”、“apalokita”。但这些并不适合沙门,不能带来欢喜,因此这里只取了“ālokita”和“vilokita”。“Tesaṃ”在复合词中,虽然诸关节是次要成分,但也指代它们。因为说“以关节的屈伸”,其中关节是次要的,屈伸是主要的。“以念与正知”:以把握有义等的念,以及以如是方式生起的正知,从各方面或以殊胜的方式而了知,故为“正知者”,其状态为“正知”。这是对如是生起的智的称呼。“已作准备”意为已正确地运作。“眼下视”指

“Bonda”意为愚钝、根性迟钝。“皱着眉头”指蹙眉。“具足柔和语”:即如《法集论》1350所说“其中,什么是柔和语?即那种无过失、悦耳的话语……”等方式,具足柔和语,意思是言语柔软。“无过失”:过失称为elā,没有过失即nelā,意为无过失。“悦耳”:音韵甜美,令耳舒适,不会像针刺般产生耳痛。“常行布施”意为持续不断地布施。

在说了“告诉舍利弗和目犍连”之后,接着又说“你们去吧,舍利弗们”,由此可知,“舍利弗们”一词是以单数代复数的省略方式表达的,这个意思很明显,所以没有特别说明。因为“舍利弗们”是以单数代复数的省略方式说的,也允许有词形变化的省略,因此这里用了复数形式。“有信、净信者”:即具足对三宝的信,并因此而净信的人;或者因具足对业果的信而称为“有信”,因对三宝的净信增上而称为“净信”。

433433.“应令其犯戒”:即因污家恶行而犯的戒,应令其犯。“在那个寺院”:这是针对村外的寺院而说的。而村内的寺院,则已由“不应在那个村庄居住”这一句所含摄,因为“村庄”一词已经包括了它。由于说了“在那个寺院”,所以允许在那个村庄附近的其他寺院居住。“不应在附近的村庄乞食”:因为禁止在那个寺院居住,所以如果他在那里住,那么即使在附近的村庄也不应乞食,这是它的意思。“不应在那个村庄乞食”:在哪个村庄造了污家恶行,就不应在那个村庄乞食。因为无论在哪个村庄或城镇造了污家恶行,也无论在哪个寺院居住,既不允许在那个村庄或城镇乞食,也不允许在那个寺院居住。然而,如果住在附近的寺院,则允许在附近的村庄乞食,因为那边的居住并未被禁止。

435不应授与具足戒,不应给予依止,不应令沙弥随侍,不应接受比丘尼教诫者的任命,若已受任命亦不应教诫比丘尼;不应再犯导致僧团行驱摈罪的那一罪过,或其他类似、或更重的罪过;不应非难羯磨,不应非难行羯磨者,不应为比丘们取消布萨,不应取消自恣;不应举罪,不应给予机会,不应告发罪过,不应覆藏,不应令比丘们偏袒——这便是所说的十八种行持。

因为是以阿说示与补那婆娑迦为首,故依其同伴而称为“阿说示与补那婆娑迦等”。“由于不随顺正行”:即不随顺称为如法正行的随顺行。也就是说,如果遵行便能使僧团和合的行持,他们却不遵行。“不随顺”意为不柔顺、不顺从,即不行随顺之道。“不修习出离之道”:即不行称为随顺行持的出离方法。也就是说,如果遵行便可从有罪中出离的行持,他们却不遵行;他们并不为了出罪而急切、热忱地努力。“以十种骂詈事”:即以出生、名字、种姓、职业、技艺、疾病、相貌、烦恼、罪过、低劣这十种理由而骂詈。在“chandagāmitā pāpentī”等句中,“ya”字母如同在“sayaṃ abhiññā”等句中那样,是略去而显示的,故说“chandagāmitāyapi pāpentī”等。“Tesaṃ”指那些以阿说示和补那婆娑迦为首的众比丘。

436-437由于该集镇不为人知,为了说明它,所以说“在那里”等。给予他人之物,是指以信任取走他人之物后给予,这是就恶作而言。而且,那是为了供养塔庙:即使是为父母而给予,也显示只能为了供养塔庙而给予。有人说:“因为只说到‘为了装饰、为了供养湿婆林伽等’,所以可以卖掉这些来维持生计,因此可以给予母亲等。”对于任何人,是指无论亲属或非亲属的任何人。由亲属沙弥:因为他们是合适的,所以这样说。对于到来的沙弥,可以给予一半份额:因为属于僧团的利得,对于进入近行界的沙弥也属于他们所有,所以他们也能得到一半份额,这是就此而说。小份:是指一半份额中的一半。这是四分之一份的称谓。

“沙弥……放置”这段话,是就不可按雨安居数分配的情况而说。“在那里”,指在路上或塔庙庭院中。“不得让沙弥给予”,是因为沙弥不适合让人给予,才这样说。因为那不能称为花施。即便那些到来者的布施可算作花施,沙弥也不能给予。“自己”,指沙弥自身。“拿着粥食等”,这是就为比丘们准备粥食等而说,因此一概说“不许可”。

按照已说的方法:对于父母,可亲自带去、让人带去、叫来、让人叫来而给予;对于其余亲属,则只能让人叫来而给予。而且,让人为父母带去时,应由亲属沙弥带去;其他人若自己愿意,则无妨。这是将花中已说的方法类推到果上,因此果也可以为父母带去、让人带去等方式给予,而其余亲属只能让人叫来而给予。接着,为了把“若亲自带去或让人带去……以主人身份给予者,犯偷兰遮”这一花中已说的原则,也简略地显示在果上,所以说“然而为了摄护俗家”等。“资具已尽者”:这是就客比丘而说。“或以果的数量限定”:即“应给这么多果”,这样以果的数量来限定。“或以树的限定”:即“应从这些树给”,这样以树来限定。即使在已限定的树上,若说“这里的果好,从这里拿吧”,也名为作了摄护俗家,因此说“然而不应这样说”。

树皮:即树的外皮。为那些俗家之间、村落之间、异地之间等传递消息和回信,是跑腿差使。因此说“为俗家作使者、传递消息的工作”。使者的工作即差使。“即使最初未接受消息……步步犯恶作”:这是针对以“我将传达他的消息”这一意图而前往而说;但若拒绝了他的消息,自己出于悲悯而去,传达对自己合适的消息,则无犯。“如前所说种类”:即“以我言词礼拜世尊足”等,在学处中最初所说的那一类。“尊者离去”:这是就驱出羯磨而说。“尊者再次离去”:这是就受驱出羯磨者的义务而说。“与初次破僧相似”:在此,于支分上,如同那里的离去,这里应以欲等来达成,应如此看待。其余相同。

污家学处注释终了。

结语注释。

442初犯:这些都是初次即犯之戒,故称“初犯者”。“那么多天”:从覆藏之日起,直至发露之日,其间按日、半月、月、年计算所经过的时间,即指那段时间,这是其含义。“不愿、被迫”:在此,由于未作净治的罪会成为生天与解脱的障碍,所以即使不愿,也必须别住,这是其意旨。“应召来”:即应通过出罪羯磨而召来。“那些比丘应受呵责”:在此,那些明知不具备资格而举行出罪羯磨的比丘,应受呵责,是有过有罪的,犯恶作——此义明显,故未说明。“适当”:即应尽的义务。

如是,于《律注·普端严》的《显明精义》中,

十三集注释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