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分段

2. 略说句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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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说节的注释

1“以分别”是指按各自的类别来区分。通过它,还没见到的能被照亮,所以叫“未见之照明”。通过它,已经见到的能互相核对,所以叫“已见之合对”;这里的“合对”是指通过互相讨论来作出判定。通过它,疑惑被切断,所以叫“断疑”。“同意问”是为了征询对方的同意而提问。比如“你们觉得怎么样?”这其实就是在问“你们同意吗”,所以叫同意问。“欲有所说”是指想要说出来的意愿。

通过“这些被持取”等说法,从工具格、处格、作者、所作、业等成就义的角度说明了“hāra”一词的含义之后,为了用类比的方式展示出来,便说了“如hāra等”。接着,为了说明“hāra”一词也像“著作”等词依“著作之所作”等义而成立那样,依“持取之所作”等义而成立,便说了“令持取”等。通过“因持取,亦因令喜乐”这一句,指出这些注释的殊胜之处在于令人适意、令人喜悦。

“生起之成就的论法”是指相因。“依所说方式”是指按照教说理趣中所说的理路,比如“难道其他论法不也都是与道理相伴的吗”等等。

所谓“四者之阵列”在这里是指:即使各词属于不同的格位,也能形成以他词之义为依的复合词,就像“胸毛”(urasiloma)这类词一样。

至于“其余”的部分,就是像“解释本身就是同义语”这样等等的说法。

被随入,就是被深入领会。被等持,就是被保持。没有分别,就是不去作“生的共相、差别的共相、关系的共相”这类句义上的分别。

从“立足处等门径”来说,就是通过立足处、异说、修习、舍断这些门径。“某些人”则是针对立足处、资具、转向、转变、施设、进入而说的。

22. “关系”是指因与果状态之间的连接。因为对于这样存在的诸法来说,它们依托同一个相续而成立,这就是“同一”这一理趣。所谓“分别”,是说即使它们之间确实存在因与果的关系,仍然各有各的自性,因为因是一回事,果又是另一回事。没有造作活动,就是“无主动作用”,因为因与果并不会这样想:“我产生这个”,“我被这个产生”。“与果相应”,是指缘所生起的诸法随顺于它们的缘。依靠聚合等而成立、依世间约定俗成而有的,只是言说层面的性质,这就是“假名自性”。地界、触等当中的坚硬性、碰触性等特征,则是“胜义自性”。这里简要地说:当某物被分解,或者以心把其他部分排除之后,认识便不再那样执取它,这就是假名谛,比如瓶,比如盛着各种材料的水;与此相反的情形,则是胜义谛。所谓“为了通达胜义谛”,就是为了证得涅槃。

“内”就是里面。“以主要部分”是指以根本的身份。在“喜是苦的根本”(《中部》1.13)等文句里,渴爱被称为“喜”;而在“在战场上行走于喜”等文句里,指的是喜悦,所以说“或是渴爱,或是喜悦”。

3从生类差别来说,就是相对于“善、不善”这个分类而有的不同。“Yujjanti”在这里要理解为含有“因”的意思,所以注释者说“被结合”。被什么结合呢?意思是,被注释者们结合。或者说,“Yujjanti”是指这些法是相应契合的;因为和那些词句具有同等的相应性,又属于同一类,所以把握那些词句的时候,这些法也就一并被把握了。在这个意思下,“以九个词句”是在表示共同结合时用的具格;而在前一个意思下,则是单纯表示工具的具格。经文里还有“Ete kho”这种读法。这里应当知道,“kho”是补足词句的虚词,或者有强调限定的作用。“Ete eva”的意思是:正是这些,也就是正是这些渴爱等,而不是别的。这表示只有这十八种,不会在此之上增加,也不会在此之下减少。前一种理解说明没有别的根本烦恼;后一种理解则说明这些烦恼既不缺少,也不增多。

总说分之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