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略说句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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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摄颂品注释

1“以分别”:指依据其自性所作的分别。“未见之照明”:因为能由此照亮那些尚未被见到的,所以称为未见之照明。“已见之合对”:因为能将已经见到的内容相互合对,而此处的“合对”是指通过彼此论议而作出决断。“断疑”:因为能由此断除疑惑,所以称为断疑。“同意问”:是为了征询对方的同意而提问。例如“诸比丘,汝等意下如何?”实际上就是在问“你们是否同意”,因此称为同意问。“欲有所说”:指内心生起想要宣说的意愿。

通过“以这些而持去”(Harīyanti etehi)等说明,从工具格、处格、作者状态、所作业成就等角度解释了“hāra”一词的意义之后,为了以近似的安立方式加以显示,便说“如诸hāra等”。接着,为了说明“hāra”一词也像“著作”(gantha)等词依“作之所作”等义而得名那样,依“持去之所作”等义而得名,因此说“令持去”(hārayanti)等。最后,以“因持去,亦因令喜乐”一句,指出这些注释的殊胜之处在于令人适意、令人喜悦。

“成就之理论”(upapattisādhana-yutti):指其特征之因。“依所说之方式”:指依《开示论》(desanāhāra)中所说的理路,如“难道其他论理不也与道理相伴随吗?”等。

“此处为四者之阵列”:如同“胸毛”(urasiloma)等词那样,即使各词原属不同的格位,也能构成依他词意义为依的复合词。

其余的部分,如「异说正是异说」等等。

「被随入」:指被深入领会。「被等持」:指被保持住。「无有分别」:指不作诸如“类的共相、别的共相、关系的共相”等各种句义上的分别。

「从语句的住立等门」:指从语句的住立、异说、修习、舍断这些门径入手。「某些人」:是就语句的住立、资具、转向、转变、施设(概念)的进入而说的。

2“关系”,即因与果状态之间的结合。诸如此类如实存在的法,皆依同一相续而成立,故称之为“同一相续的理趣”。虽于因与果的关系中,它们仍各有别别的自性,因是一法,果是另一法。没有任何刻意造作,即是“无主动性”,因与果并不这样思惟:“我产生此果”,“我由此因所生”。“随顺果性”,指缘所生的诸法对其缘具有随顺相应之性。凡以聚集等为基础,依世间约定俗成而施设的,仅是假名安立的性质,此即“假名谛的自性”;而如地界、触等法中的坚硬性、触特性等,则称为“胜义谛的自性”。在此可略说:若某事物被分解拆散,或由智慧在心中将某部分剔除后,智慧便不再将其执持——这即是假名谛,如瓶,又如盛水的容器等;与此相反的,即是胜义谛。所谓“为通达胜义谛”,即是为了证得涅槃。

“内”,即内部。“以主要部分”,指以根本的身份。如经典中“喜是苦的根本”(《中部》1.13)等文,是将渴爱称为“喜”;而在“于集会中行于喜”等文句里,则将喜悦称为“欣悦”。因此论中说:“或是渴爱,或是欣悦”。

3“依生类差别”,即依此善与不善的差别而有不同。“Yujjanti”一词,此处应知内含因的意思,故说“被结合”。被什么结合呢?意为被注释者们结合。或可说,“Yujjanti”指这些法是相应契合的,因其与注释者们具有同等的相应性,且为同一事类,故把握注释者时,这些法便一并被把握了。在此意义下,“以九个词句”表示共同结合时的具格;而在前一意义下,则为纯粹的工具格。经文中还有“Ete kho”这样的读法。此处应知“kho”是填充词,或具限定强调的意义。“Ete eva”的意思是:正是这些,即正是这些渴爱等,而非他法。这表示唯此十八种根本烦恼,既不会超过此数而增加,也不会少于其数而减少。前一义说明无有其他根本烦恼;后一义则说明这些烦恼既不缺损,也不增多。

摄颂品注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