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分段

1. 摄要段注释

20 段

集要章的注释

yanti这个词是不定词,它是从行为对象(业格)的角度来说的。词语的使用是为了让人明白意义,它依赖于意义,纯粹是表达词句含义的工具。当那些专门探究词义的人,借助iti这个从属的词,通过反转词义来分析时,词句就成了表达意义的工具。所以说:yanti是不定指称,以业格(upayoga)来说明。对于lokoti是kattuniddeso(施事说明)等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像这样,先用“yaṃ”等偈颂词句,从所作、能作、作者和定语等方面说明其含义,现在为了显示各个组成部分而解释词义,所以说“lokiyanti ettha”等。“loka”这个词在这里应当依据它的功能理解为指有情世间。因此说“以成为值得礼敬的对象这一性质”。在教法隐没之后,礼敬其他佛陀应当理解为是由于其他佛陀的出现,就像现在对维巴斯等正自觉者的礼敬一样。虽然“燃灯佛”等说法是世尊在讲《佛种姓经》时亲口说的,但那是就善慧智者以自身存在时发生的事情而说的,因此说“正如世尊身为善慧时所说的那样”。

“依照遍知的次第”,是指按照知遍知等的顺序。“以领悟特相的方式修行”,是指观。因此说“以空解脱门等”。而所谓“如是所说”,正是因为这是智者所能了知的缘故,世尊才就教法的殊胜而说:

让一个不狡诈、不虚伪、品性正直的智者前来,我来教导他,我为他说法;他按照所教导的那样去实践,不久就能自己了知、自己看见……

“yaṃ”这个词的适用范围是教法;“lokapāla”(世间护者)这个词的适用范围也涉及导师,因为相对于世间而言,导师是作为附属的功德来说的。那么,在回指“tassā”时,为什么又说它的适用范围是导师呢?考虑到这个质疑,便说“salokapālo(具世间护者)此处……”等等。即使“世间护者”这个词是附属的功德,它也值得像主要成分一样被回指。因为词的顺序是一回事,义的顺序是另一回事。

世尊因为尊重法、恭敬法,没有去考虑那些应当受教化的亲族,而是以入定和观察法的方式度过了七个七天,所以说“世尊……应当阐明”等等。在这里,通过“等”这个字,应当知道还包含了弟子们听法以及迎接世尊等事情。

“如此”的意思是:这样,对于世尊,通过显示他无颠倒、无间断、能导向解脱的法教,以及显示他一切知智无障碍的状态。这就是其含义。由“由此”一词,指的是与四无畏相应。与四无畏不可分离的十力……等,也就被阐明了。在“不共佛法等”中,通过“等”这个字,应当理解为摄入了世尊种种殊胜功德:在三时中无障碍的智慧、四圣谛智、四无碍解智、能区分五趣的智慧、六神通智、七圣财、七觉支、八明、在八种众中不动摇的智慧、八解脱、九种定行、九种次第住、十种守护法、十种圣者住处、十二种法轮行相、十三种头陀功德、十四种佛智、十五种行道法、十六种智行、十六种入出息念、十九种观察智、二十四种缘分别智、四十四种智事、七十七种智事、二十四百千俱胝等至的大金刚智,以及以无边理趣、广泛抉择《发趣论》开示行相而运转的种种智慧。像这样等等,应当看作是对世尊功德殊胜之处的总摄。

另一种思路:它说明功德的殊胜,而这种功德的殊胜应当通过大悲和大慧来理解,因为导师的成就正是由这两者圆满成立的。其中,大悲的运作方式,应按照《无碍解道》中所说的来理解:“以种种方式观见的诸佛世尊,对众生生起大悲……”等等。大慧的运作方式前面已经说过了。在这里,依大悲而有世尊的行成就,依大慧而有明成就。依大悲而以众生为尊,依大慧而以法为尊。依大悲而成为世间的救护者,依大慧而成为自身的依止。依大悲而先作利益,依大慧而知恩报恩。依大悲而不热恼他人,依大慧而不热恼自己。依大悲而成就成佛之法,依大慧而成就佛之境界。依大悲而度化他人,依大慧而度化自己。依大悲而对一切众生起摄受之心,依大慧而对一切法起离染之心,这样显示出来。应当知道,如此便毫无遗漏地圆满了利他的实践和自利的成就。这三种阶段都要这样理解:因的阶段、果的阶段、利益众生的阶段。

现观属于证悟的教法,作意属于修行的教法,通过听闻等来反复熏习属于教理的教法——应当从这三种层面来配合理解。因此说“随其所应”。“以恭敬地说法”这一句:对于这里所说的“教法”这三种正法,先不分别地总说以说法为礼敬,然后以称赞礼敬的方式加以分别显示,所以说了“诸比丘,圣者……”等。在这里,“以称赞”这个词也应当与“恭敬地”配合理解。或者,也可以按两种礼敬来理解此处文句的搭配。“圣者性等”指圣者、最胜、无上等性质,“出离等”指出离、显示因等,“善说性等”指善说、现见等。

现在,为了说明圣僧伽的功德同样由这偈颂阐明这一点,便说了“yasmā pana”等话。“超越愚痴等”,意思是超越愚痴、不熟练等状态。

智的差别,就是闻所成智、思所成智、修所成智。应当听闻的事、应当作意的事、应当通达的事,这是事与事类的差别。“两者”是指文句和意义。“以两种方式”是指按能作和所作的方式,各自分别结合起来理解。“因为是应当实行的”,意思是“因为是应当了知的”。

有人说“这首偈颂”等等,这是某些人的主张。因为另有一些人这样说:“这首偈颂正是那位长老所说的。”因为有时说法确实会以自身为例,比如“诸比丘,如来具足十力,在四无畏中无所畏惧”等等(《相应部》2.21-22)。这样安立之后,“哪十六种轨理”等说法就得以成立。

以“如所说的义理之门”这一说法,就是指仅以被称为根本语的义理提取。后面将会出现,是指在解释部分的末尾,将会以“三种理趣无缺”等(《导论》4十二段)的方式出现。

说“被称为”,是为了说明主动语态中的宾语结构,所以注释者说“说”。或者,“被称为”也是宾语和主语并列的说明。这里的意思是:如果注释者已经完全掌握了“摄义”和“理趣”这两方面,那么“经被称为”就是经自己在注释经。由此说明,对摄义和理趣获得自在之后,注释经典就容易做到了。

“以另一种方式”是指:先前所说的“教法”这个意思,用“开示”和“所开示”这种另外的方式来称呼它。“限定之后”是指:确定它完全应当被了知的性质。“应当被了知的性质”,就是在殊胜的开示和所开示当中,出现“应当被了知”这个词时,所表现出的了知作用。

开示与所开示,都只是为了让人了知,所以了知才是根本。为了点明这一点,就说:“于此,即于那了知之中。”

这里,提问者针对“九分教即九种经”这句话发问。他的意思是:应当由九个界限分明、互不混杂的支分来构成;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应颂支等本身就不具备经的性质,这样一来,“九种经”的说法就自相矛盾了。反过来,如果应颂支等具有经的性质,那么“经”就不能单独成为一个经支,这样一来,教法就成了八支。所以他才说“那么,怎么还会……”等等。为了说明即使应颂支等中只有一部分具有经的性质,前面说的过失也避免不了,更何况全部都是如此,于是他用“而且,凡是……”等话来表明这一点。“在诸摄中”,指的是在诸义注中。因为现今的义注是古代义注的节略本,所以现在被称为“摄”。所谓经,可以是有偈颂的,也可以是没有偈颂的——正是这两种支分把这两者都包含在内了,因为脱离这两者的经并不存在,所以单独的经支不可能存在。因此才说“单独的经支就不应存在”。假如他又说还有某种别的方式可以成立,答辩者就针对即将说明的通称规则而说“应该是可以有的”。为了指出即便如此仍然有过失,他便说“如《吉祥经》等……”等等。

“那性质的标记”,指的是应颂支性质的标记。记别支以那性质为标记——这就是两者的关联。责难者不接受“缺少偈颂”这个说法,只抓住“问答就是记别”这句话本身,就用“若是这样”等话来责难。而另一方则指出:由特定场合限定的名称,比非特定场合的名称更有力——依据这个道理,缺少偈颂的才是记别,这才是这里所指的意思,于是他用“并不构成过失”等话来回应。“确实如此”:就是由于这个原因,意思是,即使有其他名称的标记组合在一起,非特定场合的名称仍然更有力。

《摄分品》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