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摄要段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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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摄颂义释

“yanti”是不定词,含摄一切名词,从行为对象(所作)的角度而使用。词语的运用旨在令义理得以明了,它依附于意义,纯为词句所表之义;当探究词义的人借助那个处于附属地位的“iti”(这样)一词,将词语反过来加以解释时,词语便成了表达词句意义的手段。故说:“‘yanti’是不定指称、以目的格说明的。”对于“lokoti”(世间)是主格说明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样,在从所作、能作、动作主体及定语等方面说明了“yaṃ”等偈颂词句的意义之后,现在为了明示各部分而解释词义,便说“lokiyanti etthā”(在此世间应被……礼敬)等。依其功用,应知此处“loka”(世间)一词是指有情世间。因此说:“基于它成为应受礼敬的适宜对象这一性质。”在教法隐没之后,之所以还会礼敬其他佛陀,应理解为由于其他佛陀的出现,例如如今对毗婆尸等正自觉者的礼敬。虽然“燃灯佛”等词是世尊在开示《佛种姓经》时亲口所说,但此处提及这些,是就善慧智者拥有身体时所发生的事情而言,因而说“正如世尊在身为善慧时所说的那样”。

“依遍知次第”是指按照知遍知等的顺序。“以相领悟之道”是指观。因此说“以空解脱门等”。同样地,所谓“应由智者所了知”的,正是世尊针对教法之殊胜而说的:

“让不奸诈、不欺诳、品性正直的人前来,我教导他,我为他开示法;若他依照所教导的那样去行道,不久便能自己了知、自己见到那沙门的目标……”等等(中部·第二·281)。

“yaṃ”一词所涉范围是教法;“lokapāla”一词所涉范围则兼及导师,因为相对于世间,导师是作为附属功德而说的。既然如此,为何在回指“tassā”时又将范围解释为导师呢?思量此问后,便说“‘salokapālo’(具世间护者)此处……”等。纵使“世间护者”一词在语法上属于附属功德,它仍堪能如同主要成分一样被回指。因为词的顺序是一回事,义的顺序是另一回事。

出于对法的尊重,世尊敬崇于法,未曾顾念应受教化的亲族,唯以入定和观察法的方式度过七个七日,故说“应阐明世尊……之……”等。其中,由“ādi”(等)字,当知还摄入了弟子听法及出迎等事。

“Iccassā”(iti assa,即“如此,他的”):如此,即是通过显示世尊那无颠倒、无间断、能导出生死的说法,而彰显其一切知智无障碍的状态。由此(即与四无畏智相连属的缘故),与彼状态不相离的十力……便得以阐明。于“不共佛法等”中,以“等”字,当知摄入了世尊的种种殊胜功德:于三时无碍的智慧、四圣谛智、四无碍解智、了别五趣的智慧、六神通智、七圣财、七觉支、八明、于八众中不动摇的智慧、八解脱、九种定行处、九种次第住、十种守护法、十种圣者住处、十二种法轮行相、十三头陀功德、十四种佛智、十五种行道法、十六种智行、十六种入出息念、十九种观察智、二十四种缘显示智、四十四种智事、七十七种智事、能出入二十四百千俱胝等至的大金刚智,以及以无边理趣、广分别《发趣论》开示行相所展现的种种智慧。如斯等,当如是理解世尊功德殊胜的集要。

另一种理路:它彰显了功德的殊胜性。此功德殊胜性,当依大悲与大慧而解了——正是由此二者,导师世尊的成就方得成立。其中,大悲的发动类别,应依《无碍解道》所说之理来理解:“以众多行相观照着,诸佛世尊对有情生起大悲……”等等。大慧的发动类别前已说讫。于此,依于悲心而有世尊的“行成就”,依于智慧而有“明成就”。依悲心而显以有情为尊,依智慧而显以法为尊。依悲心而成就世间导师之地位,依智慧而成就自身皈依处之地位。依悲心而先行饶益有情,依智慧而知恩感恩。依悲心而关注有情后际,依智慧而不执著自我。依悲心而成就成佛之法,依智慧而成就佛陀之体。依悲心而令他人得度,依智慧而令自己得度。依悲心而展现对一切有情的摄受,依智慧而展现对一切法的离欲。当知如此,便毫无遗漏地圆满了“利他”之行与“自利”之成就。这一切贯穿于三种阶段:因位阶段、果位阶段、利益有情阶段。

“通达”属证悟之教,“作意”属行道之教,“通过听闻等而令熟习”属教理之教——应依此三种层面结合理解,故说“随其所应”。“以恭敬地说法”一句:对于此处所说“教”的三种正法,先不加简别地总说以说法为礼敬,再以称赞礼敬的方式分别显示,故说了“诸比丘,圣者……”等。这里,“以称赞”一词也应与“恭敬地”结合理解。或者,也可依此两种礼敬来理解此处的文句结合。“Ariyabhāvādayo”指圣者、最胜、无上等性,“Niyyānādayo”指出离、显示因等,“Svākkhātatādayo”指善说、现见等。

现在,为显示此偈颂也开显了圣僧伽的功德,故说“若复”等。“超越愚痴等”,意思是由于超越了愚痴、不熟练等状态。

“智差别”是指闻所成智、思所成智、修所成智。“所应听、所应作意、所应通达之事”是事相的差别。“两者”指文句与义句。“依两种方式”,是指应当依能作与所作成就的方式,分别结合来理解。“由于是所应行道”,意思就是“由于是所应了知”。

“这首偈颂”等,是某些人的观点。因为也有其他人说:“这首偈颂正是长老所说的。”因为有时也会有以自身为例的说法,例如:“诸比丘,如来具足十力,于四无畏中无所畏”等(《相应部》2.21-22)。这样建立之后,“哪些是十六种轨理”等语句便得以成立。

“即以如所说义的门径”,意思就是仅以名为根本语的义理略示。“后面将出现”,是指在解释轮的末尾,将以“三种理趣无缺”等(《导论》4十二句)而出现。

“被称为”——为表示主动态中的业格,故说“他说”。或者,“被称为”亦是宾主动态的说明。此处意为:若注释者从各方面摄持了“轨理”与“理趣”两者,即已全然掌握,那么“经被称为”即是经自身在注释经。由此显示,于轨理、理趣得自在后,注释经典便轻松易行。

“以另外的方式”是指将前文所说的“教法”这一意义,依另一种方式称为“开示”与“所开示”。“作限定”,即确定其必然应被了知的特性。而“应被了知性”,则是在殊胜的“开示”与“所开示”中,出现“应被了知”一词时,所显发的了知作用。

开示与所开示唯是为了知而立,故了知才是根本。为凸显此义,便说:“于此,即于彼了知中。”

“在此,他说”——这是提问者针对“九分教即九种经”这一说法而提出诘难。他的用意是:应是由九个界限分明、互不混杂的支分所构成;若是如此,那么应颂支等就不具备经的性质,这样一来,“九种经”的说法便自相矛盾了。反之,如果应颂支等具足经的性质,那“经”就无法单独作为一个经支而存在,如此教法便会变成八支。因此他才说:“那么,怎么还会……”等语。为了说明即使在应颂支等之中仅有一部分具有经的性质,前面所说的过失也无法避免,更何况是全部,于是他便以“而且,凡是……”等来显示。“在诸摄中”,指的是在诸注释书中。因为古代注释书是现今注释书的纲要,所以被称为“摄”。所谓经,可以是有偈颂的,也可以是无偈颂的——正是由这两种支分将这两者都统摄在内,因为脱离这两者的经是不存在的,所以单独的经支不可能存在,因此才说“单独的经支就不应存在”。倘若他又提出还有别的某种方式,答辩者便针对即将要加以说明的通称规则而说“应该是可以有的”。为了指出即便如此也还是有过失,于是他便说道“如《吉祥经》等……”等等。

“彼修习之因相”,是指应颂支修习的因相。“记别”为彼修习之因相——这是其中的关联。提问者并未接受“缺少偈颂”的说法,只是执取了“问答就是记别”这一文句,便以“若是如此”等话语提出质难。而答辩者则指出:由特定场合所限定的名称,比非场合的名称力用更胜——依此正理可知,缺少偈颂的才是记别,这才是在此处所指的意义,因此他以“并不构成过失”等加以答辩。“确实如此”: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意思是,即使有其他名称的因相组合,非场合的名称力用仍然更胜。

摄品之注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