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 沙门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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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沙门想品

1-12. 沙门想经等注疏

101-112第101至112经。第三品的第一经等,意义明了。第六经中,“消尽之因”即是“舍断之因”。由于此经中讲说了道,因此说:“此于前文……又复执取”。虽应引“邪见已消尽”来连结解释,但正如邪见虽由观而消尽却未被彻底断除,为显示以断除为舍断,它才又复被执取;同样地,邪思惟等虽由观而舍断,但因未被彻底断除,故于此也又复被执取。此义应于“邪思惟”等一切词句中说明,故以“如此,应于一切词句连结”一语指示。而此处的“此”,是指“以正解脱为缘,诸多善法达到修习圆满”这句经文。此处,正解脱是指对立之法通过断除与止息的方式而正确地解脱。以彼为缘,道与果中的八根便达到修习圆满,此说将道相应的信等根也一并含摄。因为凭藉道力于果中成就,即称为修习圆满。“喜根”:以极度喜悦为义,即以极度润泽为义。因为此喜根已达至极之乐的本性,对于相应诸法,它犹如滋润、浸透一般生起。“转起相续之主导”的含义,即是对异熟相续的生命起主导作用。“如此”等词句,

沙门想经等注疏结束。

沙门想品注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