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4. 招待品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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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品注释

152在第四品的第一经中,以四种资具为自他作覆护,称为财施;以法作覆护,称为法施。在第二经中,仅是前缀的差别。

154在第三经中,对如前所述之资财的寻求,是财寻求;对法的寻求,是法寻求。在第四经中,亦仅是前缀的差别。

156在第五经中,达到顶点的财遍求名财遍求,达到顶点的法遍求名法遍求。

157第六经中,以财物行供养为“财供养”,以法行供养为“法供养”。

158第七经中,“待客施”指给予来客的布施。另有一处读作“待客施”的异本。

159第八经中,依财物成就、圆满成就之义,称为“财成就”;依法成就、圆满成就之义,称为“法成就”。

160第九经中,依财物而增长,是为‘财增长’;依法而增长,是为‘法增长’。

161第十经中,因能生喜的缘故,财物称为‘财宝’,法称为‘法宝’。

162第十一经中,财物的积聚与增长,是为‘财蕴集’;法的积聚与增长,是为‘法蕴集’。

163第十二经中,“财广大”指财物的广大性,“法广大”指法的广大性。

第四品: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