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非法品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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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品 非法品注释

140在第十一品中,对于“非法、非法”等词,应依前文所述之法而了知。其余义理,此处皆显然可知。

非法品注释

第十二品 非犯品注释

150在第十二品中,关于“非犯”与“犯”等词:律藏各处所言“不知者、无盗心者、无致死意图者、无赞叹意图者、无令脱意图者不犯”等情形,名为非犯;依“知者、有盗心者”等理趣所述,则名为犯。五种犯聚称为轻犯;两种犯聚称为重犯。两种犯聚称为粗重犯;五种犯聚称为非粗重犯。六种犯聚称为有余犯;唯一波罗夷犯聚称为无余犯。可对治之犯,即是有余犯;不可对治之犯,即是无余犯。其余义理,于一切处皆显而易见。

非犯品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