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缘

13 段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发趣论摄义灯》之诵本

1. 因缘

何谓因缘?贪是因缘;嗔、痴、无贪、无嗔、无痴,亦为因缘。

什么是因缘的缘生法?与贪俱生的心、心所及色聚法,与嗔俱生、与痴俱生、与无贪俱生、与无嗔俱生、与无痴俱生的心、心所及色聚法——这些由因缘而生起的法,即是因缘之缘生法。

所谓俱生色聚,即是有因结生刹那的业生色,以及生命转起期间的有因心生色。在此,结生心的生起刹那称为结生刹那;从结生心的住立刹那开始,直至死时,称为生命转起期间。

以何义而为因,以何义而为缘?以根义,故为因;以资助义,故为缘。在此,《根双论》中所说的贪等根法之根性,即是所谓根的含义。此根的含义,我等在《根双论释》中,早已以树为譬喻作了说明。

又譬如,一男子对一女子心生染着。只要他尚未舍弃此心,那么该男子缘于该女子,由贪俱生的身行、语行、意行,以及由贪所生起的心生色,便会长时间地转起。所有那些心、心所及色,皆以对该女子的贪染为根。此贪作为其根,故为因;作为资助,故为缘,因此说为因缘。其余处亦同理:以染着的方式缘取可染的对象,便生起贪;以厌恶的方式缘取可厌的对象,便生起嗔;以痴迷的方式缘取可痴的对象,便生起痴。

在此,犹如树根深扎于土中,汲取地味与水味,并将其传送至树顶,由此树得以长久生长、存续。同样,贪以染着的方式牢牢固着于种种对象,汲取那对象的可爱味与可意味,并传送给相应诸法,乃至达到身、语的违犯。嗔则以厌恶的方式,汲取不可爱味与不可意味;痴则以痴迷的方式,于种种所缘增长无益心行之味,应如此了知。如此传送时,这三种不善法使相应诸法于可染等对象中,仿佛令其欢喜、喜悦一般,长时间地转起。当相应诸法如此转起时,俱生的色聚也如此转起。这里“传送给相应诸法”意为:将两种可爱味、可意味带到相应诸法面前。

就善的方面而言,当那男子见到诸欲的过患,便舍弃那种心,对该女子生起无贪。先前,缘取该女子而生起的是贪根的不清净身、语、意行;如今,则生起无贪根的清净身、语、意行,即生起出家者的戒防护、禅那预备行或安止定。此无贪作为其根,故为因;作为资助,故为缘,因此称为因缘。其余处亦同理:与贪相反为无贪,与嗔相反为无嗔,与痴相反为无痴。

正如树根一般,无贪在可贪的事物上断除贪欲,增长离贪之乐味;以此乐,它使相应诸法感到欢喜喜悦,将其提升至禅那等至之乐,乃至道果之乐。同样,无嗔在可嗔的事物上增长离嗔之乐味;无痴在可痴的事物上增长离痴之乐味,应当如此解说。当它们如此增长时,这三项善法便使相应诸法欢喜喜悦、长久地转起。相应诸法既如此转起,俱生的色聚也随之如此转起。

此处,‘离贪之乐味’:远离、离去称为‘离’。于贪远离,即‘离贪’。离贪中的乐,即‘离贪之乐’。意思是缘于离贪而生起的乐。此乐本身即是味,故复合为‘离贪之乐味’。这便是阿毗达摩《发趣》的方法。

至于经教的方法:痴即无明,贪即爱,这两种法是一切轮转苦法的根本。嗔则是贪的等流,属于恶根。无痴即明,无贪即出离界,这两种法是离轮转法的根本。无嗔则是无贪的等流,属于善根。如此,这六种根成为俱生及非俱生名色法的缘。这便是经教的方法。对因缘的释义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