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语格品

397 段

三、格用篇

第一变格词群

接着,说明名词变格的意义差别。

第一变格用于表达何种意义?

289仅表第一义(所指义)。

当仅仅表达名词的所指时,便为第一变格。

树、花鬘、财富。

此处,以‘仅’一词遮止了作者、业等变格意义,因此‘唯义’即指词干本身的意义。

其中,在未发出音声时,闻者不明了的意义,称为‘隐没义’。能令通达、了知此隐没义者,即是‘相’(liṅga),也就是所发出的词。

此相又分两种:本性相与完成相。其中,不附带变格词尾的本性相,即此处所说的“相”,因为变格词尾各有其不同的分位作用。

“隐没的部分”即称为“相”。其中,“隐没”指不明显,“部分”指组成部分。相、名词、词基,三者在意义上实为同一。

相的意义有两种:胜义与施设义;同样,能差别义与所差别义也是如此。

其中,能差别义即自义,指各个词所特有的、专属个别事物的意义。此义又因在各个意义中,词音最初由此生起并长久持续地转起,作为固定的原因,故称为“因相义”。此义依音声、生类、属性、实体、行为、名称、关系而有七种。

所差别义即共义,指众多因相所共通的普遍义。此义又因与各个因相关联,而称为“果相义”。此义依生类、属性、实体、行为、名称而有五种,如“牛”、“白”、“持杖者”、“厨师”、“帝须”。

其中,当“牛”这个词仅表示生类时,如“牛是生类”,此时音声为能差别义。当它表示实体时,如“牛在走”,此时音声与生类皆为能差别义。

当“白”一词唯表属性,即“白是属性”时,此时唯音声为能差别。当它表属性之殊胜,即“牛之白”时,此时音声与属性类俱为能差别。当它表具属性之实体,即“白牛”时,此时音声、属性类、属性殊胜及关系皆为能差别。

当“持杖者”一词唯表种类,即“持杖者是种类”时,此时音声与实体为能差别。当它表具实体之实体,即“持杖者是人”时,此时音声、实体、种类及关系皆为能差别。

当“厨师”一词唯表种类,即“厨师是种类”时,此时音声与行为为能差别。当它表成就行为之实体,即“厨师是人”时,此时音声、行为、种类及行为与作者之关系皆为能差别。

当“帝须”一词仅作名字用时,例如“帝须”此名,这时音声是能差别。当它指称具有此名字的实体时,例如“帝须比丘”,这时音声、名称生类以及关系都是能差别。

在一切情况下,所谓“说什么”,应知即是所差别,也是实体。其中,音声即是词的自性,仅属于词的一边。据《ñāsa》中说:“一切词最初都是表示存在者。”因此,在任何音声的场合,都适合说有存在者。而所谓“存在者”,就是指那些在世间仅以假名而存在的事物。听闻某词的人,他的智慧首先了知该事物的存在性;之后在生类词中了知生类,在属性词中了知属性,诸如此类,一切皆可如此说。相、数、量也包含在能差别的意义中。

其中,所谓“相”,即女性与男性所展现的相、因相和姿态威仪,这在阿毗达摩中已有说明;而非男性(中性)的相、因相和姿态威仪,虽未明说,但已依理成立;此外,在词与义中所显现的清晰、不清晰以及中间形态,凡此种种,都称为“相”。

如此,以能差别与所差别,前文所说的词相之义有二种。此义复有三种:有相、有数、有量。

其中有相者为何?如‘想’、‘触’、‘心’;‘女子’、‘男子’、‘家族’;‘花鬘’、‘树’、‘财富’。

有数者为何?如‘一’、‘二’、‘三’、‘多’等。

具有量者是什么呢?例如'一拃'、'一肘'、'一斗'、'一阿罗迦'等。

再者,词干义分为两种:纯净的和混合的。其中,不混杂业等的,名为纯净。此纯净义有六种:具有相、具有数、具有量、前缀义、不变词义、词基义。'有'、'能'、'可得'等,在此称为词基。以-tuna、-tvāna、-tvā、-tave、-tuṃ、-khattuṃ等结尾的,也摄属不变词。

混合又分两种:已说混合与未说混合。其中,已说混合有四种:通过复合词所说的混合、通过派生词、通过动词、通过分词。其中,通过复合词所说的,依六种格关系有七类,连同状态一起则有八类;通过派生词所说的也是如此。通过动词所说的,依作者、业、状态有三种。通过分词所说的,依六种格与状态有七类。一切纯净的和已说混合的,都属于第一变格的范畴。

未说相杂亦有施事相杂、业相杂等种种类别,此为第二格等的范畴。此处,若无语尾变化,单词本身便不适于表达,故第一格用在六种纯粹词与四种已说相杂词上,纯粹为其适于表达,而非为了表明意义。

然而,未被任何能诠者所说之业等,若无语尾变化则无法了知,故为表明意义,第二格等亦用于业等之上。因此,“atthamatte”(仅就意义)中的处格,是限定地域差别的“仅就范畴”之义;而“kamme dutiyā”(于业,第二格)等中的处格,则是表示应被成就的果报。应如此了知此二种处格的差别。

290290. 呼格。

对于已经成立的事,以名称或不变化词将之唤向自己面前,这便是所谓的“呼召”。在“增上呼召中,仅就所表意义而言为第一格”一句中,此处的呼召词乃是不期待动词的,因此不视为作格。

而它又分两种:依恭敬与不恭敬。如:“善来,贤友,来”、“喂,来”。

同样,依有命与无命而分:“喂,人,你说”、“喂,海螺,你说”、“喂,大海螺,你说”、“喂,大石头,你浮起来”、“喂,大石头,你浮起来”。

同样地,基于现前与不现前,而有:‘喂,仁者!我那独子在何处?独子今在何处?’

同样地,基于确定与不确定,而有:‘喂,仁者!真是稀有啊,真是前所未有啊!就在此处,名为有想者……’等等。这一呼请,唯对已然成就之事而立,非对所当作之事。因为,人们绝不会在某人尚未获得国王身份或比丘身份之前,便以‘喂,国王!’或‘喂,比丘!’来称呼他。

第一格词尾类完。

第二格词尾类

于何义而言,当用第二格?

291291. 表业,用第二格。

在业的意义中,用第二格。所造作者,即是业。此业有三种:产生业、变化业、到达业。

其中,什么是产生业?例如:有神通者变现象形,国王建造城市,母亲生育子女,种子生树,业生果报,食物生力,人造福、造罪,佛陀说法、制律,比丘生起禅那、生起道等。

什么是变化业?例如:建造房屋,造车,制瓶,织布,煮饭,烹调食物,将木柴烧成炭,将黄金做成手镯,焚烧房屋,砍伐树木,破坏墙壁,收割庄稼,杀害生命,吃饭等。

什么是到达业?例如:前往村庄,进入房屋,攀爬树木,渡过河流,看见太阳,听闻佛法,礼敬佛陀,近侍承事等。

本性业与变化业,此为二种。例如:将黄金做成手镯,将木柴烧成炭,看见站立的人,看见行走的人,看见比丘——具念者、正知者、前进者、后退者、前视者、侧视者、屈伸者。

此处,“人、比丘”为本性业,“站立者、具念者”等为变化业。

根业与使役业有二种。例如:往村庄,令人往村庄。

对于带有双宾语的根业,又分两种:主要业与次要业。例如:牧羊人领山羊往村庄;人将货物运往村庄、带往村庄;将树枝拖往村庄;从母牛挤奶;向婆罗门乞求毯子;向婆罗门乞食;把母牛关入牛栏;向世尊提问;从树摘取果实;向弟子说法;世尊对比丘们宣说此;教导弟子法等等。

在此,“山羊、牛奶”等称为主要业,因为施事者更希望执取它们;“村庄、母牛”等称为次要业,因为施事者不那么希望执取它们。

其中,主要业名为“硬业”,就业性而言则称为“坚固业”;次要业名为“非硬业”,则称为“非坚固业”。因为它有时是与格,有时是夺格,有时是属格,有时是处格。例如:他带我去水边(与格),他从母牛挤奶(夺格),你从母牛挤奶(属格),他在母牛那里挤奶(处格)等等。

“对格用于业”一句,承上文而说。

292对于表运动、觉知、摄取、声音等义的动词,以及“bhajj”等动词的使役对象,用第二格。

这是一条恒常法则的文句。对于表运动、觉知、摄取、声音等义的动词,以及“bhajj”等不及物动词的使役对象——即业,用第二格。此处所说的使役对象业,即指使役业。

例如:人使某人去往村庄;主人让牧羊人将山羊带入村庄;老师使弟子觉知法;人让某人吃饭;老师教弟子读诵法;人让某人躺下、坐下、站起;人让人炒熟谷物、捣碎、取出。

“对于这些”是何义?即如:人令他人煮饭。

在此,对于“去”等动词的使役对象,《色成就》与《声导论》中也说到了第三格。《声导论》中,即便是第三格的用法,亦唯取业义。而《ñāsa》等论中,则取作具格义。

然而,当第二人使令最初的使役者时,那最初的使役者便称为“被使役者”。在“于彼,第三……”的解说中即说此义。自己未完成的精舍,则令他人完成。

293指‘harādi’(运送等)这一类。

在‘harādi’(运送等)的使役对象(业)上,可依情况使用第二格(宾格)。

主人令仆人运送货物,或由仆人运送;主人令仆人进食,或由仆人进食;主人令仆人造作事务,或由仆人造作;国王令仆人展示自己,或由仆人展示;主人令仆人礼敬佛陀,或由仆人礼敬。

194194. 不适用于“嚼食等”(khādādi)。

对于“嚼食等”(khādādi)的使役对象(业),并不用第二格(宾格)。

主人令仆人嚼食硬食——“ada”即“嚼食”;令取用饭食。主人令仆人唤人,“saddāyāpeti”即令发出声音,此为名词性词根。而“kanda”(哭喊)、“nada”(发声)也仅表示声音之义。

295295. 关于‘vahissa’(将运送)的无使役者

‘vahissā’是附有i字母的词根表述。‘niyāmeti’意为使役,故‘niyantā’指使役者;‘aniyantuko’即无使役者。若有情无需其他使役者,自己了知而主动运送,便称为无使役者。对于‘vah’词根,若其被使役的对象属于无使役者,则不使用第二格(宾格)。

主人令仆人运送货物。

‘非自主者’所指为何?即驱使公牛运载货物。

296296. 所谓‘bhakkhissa’(将嚼食),乃就无害的意义而言。

对意欲嚼食者,令其嚼食不名为伤害;对不欲嚼食者,令其嚼食则名为伤害。就词根‘bhakkh’而言,当其处于使役式且宾语落在无害的范畴时,不出现第二格(宾格)。

主人令仆人嚼食甜丸。

何为‘不伤害’?即让公牛嚼食谷物。这里‘谷物’指较粗大的谷物,诸师如是说。

在巴利圣典中,如‘告知一切后,令一切众生满足’、‘长老的钵应为第二者所取’等语句,在被使役的对象上亦可见属格。

297297. 与‘dhī’等连用。

与‘dhī’等不变词及前缀连用时,名词词干后使用第二格(宾格)。

如‘dhī brāhmaṇassa hantāraṃ’(呸,杀害婆罗门者!)、‘dhīratthu maṃ pūtikāyaṃ’(呸,我这腐臭之身!)、‘dhīratthu taṃ dhanalābhaṃ’(呸,那财富之得!)、‘dhīratthu bahuke kāme’(呸,诸多欲乐!)。亦见第三格,如‘dhīratthu jīvitena me’(呸,以我之命!)。在‘antarā ca rājagahaṃ antarā ca nāḷandaṃ’(于王舍城与那烂陀之间)、‘abhito gāmaṃ’(于村两侧)、‘parito gāmaṃ’(于村周围)、‘nadiṃ nerañjaraṃ pati’(朝向尼连禅河)等句中,这些是第六格意义上的第二格。

同样地,世尊向我显现;三种譬喻也向我显现;比丘,愿你为说法而显现!纯陀,愿诸觉支向你显现——其中的“maṃ”(我)和“taṃ”(你)都是与格意义的第二格。“maṃ”也可解释为“于我智中”,“taṃ”解释为“于你智中”。若离方便,义不得成就;若离受持,学不可得立。不在此世、不在彼世、不在二者之间,这就是苦的边际。其中“antarena”为不变词,义为“除却”。又如村之东、村之南、村之北,即表“村东”等义。

带有前缀的不及物动词在使用时,表处所的名词用第二格。例如:卧于地、立于村、栖于树、坐卧于床或椅、近村而住、随村而住、住于山、住于家、住于无家、住持布萨、生于欲界、生于色界、生于无色界、生为帝释的同伴、卧于卧处、坐于坐处、立于立处等等。

在表达饮水处与行处时,亦用第二格。例如:饮河水、饮海水、行于村、行于林,其义即“于河中”、“于村中”。

于时间、于方位,亦依止处而有第二格:彼刹那、彼须臾、彼时、于一边、于一时、于午前时、于傍晚时、于彼日、于此夜、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或第五次投生、从此前、从此后、东方、南方、西方、北方、此十方。‘龙王立于何方?’即‘在这些方位中,六牙龙王立于何方?’之义等。

298298. 于特征、如是存在及遍分等义上,与‘abhi’连用。

在特征等义上,与现行之‘abhi’连用时,名词词干取第二格(宾格)。

“lakkhīyati”意为“应被标识”,由此而成“lakkhaṇaṃ”(特征)。这种方式即是“如是”,意为“这样的殊胜”。所谓“如是存在者”,即“已如此成就者”。在分别义中,遍满的意欲即是“vicchā”(遍分)。

此处就“特征”义而言——

“闪电照亮树木”:意即闪电遍满树木而照亮。被闪电光照所遍满的树木,即成为闪电出现的特征与标识。

“如是存在”——

“善哉,提婆达多对母亲”——即将对母亲所作的殊胜之善称为“善哉”,意思是说提婆达多是最恭敬奉侍母亲的上首之人。“然而,关于乔达摩尊者,如此善妙的名声称誉已腾起”——此处“腾起”即殊胜地生起之意,意思是说,这名声称誉是彰显乔达摩尊者为全世间最上者而生起的。然而,就名声称誉的关联而言,其义为“关于那位乔达摩尊师”。

“遍分”——

“月亮照亮每一棵树”,意为遍满而照耀。

此处,以“abhi”一词所应阐明的是相状等义,即总集义,而非应说之义;唯遍满等义才是应说之义。

299299. 与pati和pari连用时,表示“部分”之义。

当pati、pari与表示“标志”“如是存在”“遍取”及“份额”等义的词连用时,从表该义的名词词干后作第二格。

就“标志”这一义而言:

闪电依树而闪耀,闪电遍树而闪耀。其中“pati”是“依着”的意思,“pari”是“遍满”的意思。

如此存在义中——

提婆达多对母亲好,提婆达多对母亲好。

遍取义中——

月亮照耀每一棵树,遍照每一棵树。

“份额”之义——

凡此中依我而有的,请给予;凡此中围绕我而有的,请给予。在此,“pati”是依着之义,“pari”是周遍、围绕之义,“指向、关于”之义;而“ṭhapita”(已放置)是句中省略的词。意即:在此为我而放置的物品,请给予我——在这众多份额中,属于我的那一份,请给予我。此即所说之义。

300300. 与anu连用时。

当anu用于标志、如此存在、遍取及份额等义时,与之连用的名词词干后作第二格。

"标志"义中——

闪电随树闪耀,意谓遍照于树。八万四千人随正觉者出家——“正觉者”指菩萨——意为跟随而出家。当毗婆尸菩萨出家时,那八万四千善家子弟也随之出家,这便是经文所说之义。雨随真实誓愿而降下,“anu”意为随顺、依缘,即因真实誓愿、凭借真实誓愿而降下大雨,这是所说之义。“因即是相”在注释中已说明。也可理解为与真实誓愿同时发生。“当我作真实誓愿时”确有此说。

在“如此存在”的意义中——

提婆达多善待母亲。这里的“anu”意为随顺、依缘。

在“遍取”之义中——

月亮逐一遍照每一棵树。此处“anu”意为“随遍满”。

在“份额”之义中——

凡在此随属我者,应所给予。此处‘anu’意为随顺。其余如前所述。

301301. 于俱义中。

表俱义时,与anu连用,于名词词干后为第二格。

沿山而住。波罗奈城沿河而建——“anu”意为随行,即谓与河相连而住,如此说。

302302. 卑下义中。

当anu用于卑下义时,与表示此义的词连用,名词词干后取第二格。

“次于舍利弗的智者”,意为随从、后行者;这是说,一切智者皆在舍利弗之下。

303303. 与upa连用时。

若upa表卑下义,则与之相连的名词词干后为第二格。

次于舍利弗的智者,意为接近而去、近去者,此即所说为卑下之义。

在此,abhi等词在音声论典中被称为“kammappavacanīya”(业之宣说词)。其中,“pavacanīya”(应宣说)指以方式而说,而“方式”即标志、如此存在、遍取等集合义;“kamma”(业)即遍满等作用,依之而宣说业者,便是“kammappavacanīya”。

其中,与表示遍满等特殊作用的前置词相关联时,在业的意义上为第二格;若无关联,则用于处所、所属等意义。而标志等义,则是依义理成就的集合义。

304304. 在时间、路程的持续连结中。

当时间或路程与事物、性质、作用有持续无间的连结时,在表示时间、路程的词干后采用第二格变格。

在时格中:

七日饮牛乳,一月食肉饭。秋季的河流令人愉悦,欢喜园则于一切时皆可爱。一月间诵经,百年得存活,三个月间宣说阿毗达摩。

于路途中

树林绵延一由旬,山高一由旬,诵经则一拘舍。

“持续连结”是何义?即:月复一月受食,由旬复由旬而有精舍。

在此,行为之差别也因须由作者成就而归于业,因此,它也在“于业为第二格”这一句中,以“业”一词而被包含。

安乐而卧,痛苦而卧,速行,疾行,缓行,软煮,重来,轻来,如存积而食,如翻转而晒,摇身而行,摇手而行,摇头而行,作窸窣声而食,作填颊而食,作抛团而食,作甩手而食,作舔手而食,日月平等运行,不平等运行等等。

第二格词尾类终。

第三格词尾类

第三格表何义?

305305. 于作者与工具义中,为第三格。

于作者与工具中为第三格。所谓作者与行为者,从意义上说是同一的——“作者即做者,行为者即做者。”因此,当说“作者行为者”时,依此两种同义词的力用,此人即是唯一做行为者;他是作为主人而做,作为自主者而做,由此可知。因此,所谓行为,实为作者之作用,而非其他。而其他者在成就行为时,若辅助作者,则称为行为者;若不辅助,则称为非行为者,由此可知。

其中,作者有三种:自作作者、令作作者、业作作者。

其中,自己造作动词之义者,即名为‘自作作者’,如人自己作务。

令他人作者,名为‘令作作者’,如人令仆从作业。

所谓“业作者”,亦指致使作者。即有人通过仆人作事,或为仆人作事;又,凡是依赖他人所作的加行,或因容易做、或因不想以业的状态来说、或因不知、或因想欺骗,而以作者的状态被称呼者,这就叫作业作者。如“谷仓自己破裂”、“水罐自己破裂”。再者,无论难易,凡在业形态的动词句中为第一作者者,即称为业作者。就词的形态而言是业,就义的形态而言是作者,故为业作者。例如:谷仓破裂,水罐破裂,牟尼的食物被煮,家家户户一点点地等。

此处,词义有两种:胜义与施设义。其中,胜义是绝对存在的。而施设义中,有些被认可为存在,如“王子”、“牛角”、“瞻波花”;有些被认可为不存在,如“石女儿”、“兔角”、“优昙花”。而所谓的声音,其作用受限于说话者的意图,并不是说存在的声音不能表达意义,也不是说在有约定时,听闻者不会对义境产生认知。因此,即使是被认可为不存在的义,由于它成为声音与认知的对象,也是存在的。否则,听到“石女儿”一词的人,其心就不会转向那个义境。而由于成为声音与认知的对象,所谓存在的义,在声音有差异、认知有差异时,也就有了差异——即各自分别存在,这是要义。如此,依凭作为声音与认知对象而存在且各异的义,便有了作者的差异,以及动作与作者的差异。然而,不应得出结论说,义是自性存在且各异的。因此,在“结合产生”等句中,应知由声音与认知的差异所成立的义的差异,从而成就二词、二义的动作与作者性。

“以此而作”故为作具,即在成就动作时,作为作者的辅助因。它有两种:内作具与外作具。

其中,属于作者组成部分的作具,称为内作具。犹如人以眼见色,以意了知法,以手作业,以足行路,树木因果实沉重而弯曲。

在作者之外的部分,称为外作具。犹如人乘车而行,以斧砍伐,树木因风而弯曲。

306306. ‘俱’义。

“saha”一词之义,指“与之俱”,故称俱义。与俱义词连用时,依语法字性而用第三格。所谓“saha”词之义,即指集合之义。

此集合有三种:实物集合、属性集合、动作集合。如“与子俱而富有的父亲”“与子俱而肥胖的父亲”“与子俱而来的父亲”。saha、saddhiṃ、samaṃ、nānā、vinā等,称为俱义词。

“世尊与比丘僧团一起坐”“与千相等而量”“与所爱者有别异、无别异”“僧团或依别众,或不依别众,而行布萨”。

307307. 相的意义

所谓“相”,即如此这般之状态相;于此用第三格。

他满含泪水,仰望父亲。他安住于如梵天自身之状态。他以未混合的涂香面见国王。他手持三杖遇见游行者。他以不足五缀之钵换取另一钵。比丘以端庄的前进、后退、前视、旁视、屈伸手足,入村托钵。那黑婢头颅破裂、鲜血流淌,对着墙壁咒骂。那些人挺直身躯,挨家巡行。他们盘腿而坐于屋间。

肢体变化也摄于此。以眼见盲者,“眼”在此是对“盲”的限定——因眼根有缺陷,彼名为盲。以手见跛者,以足见瘸者。

308308. 于因义。

“以此而驱动、令果生起”故为因,此处用第三格。

依食而住,以明为善;世间依业而转,众生依业而转。由业而为贱民,由业而为婆罗门。以何为义?以何为相?以何为貌?以何为缘?以何为因?以何为原因?等等。

此处,作具有三种:令动作成就之作具、差别之作具、种种差异之作具。

其中,令动作成就之作具,即如前所说。

“差别作具者”如何?例如:以种姓称为日种,以出身称为释迦子。以种姓尊为乔达摩,以名称舍利弗,彼以智慧闻名;以出身而为刹帝利佛,以年龄而为七岁,以技艺而为竹匠,以岁数而为二十九,以明为善,以苦行为最上,以金色为端正,以本性为端正,以本性为善,以泥土为多,以法、以平等而治国,以平等而行,以不平而行,以乐而乐,以喜而喜。以两斗而买谷,以千钱而卖马,以自心而自许,等等。

“他变”如何?例如:“我以那一根已渡越之草何用?”“以此示现强力之人何用?”“汝以此发辫何用,愚者?”“汝以此鹿皮衣何用?”“以此处居住,于汝已足够。”“我以佛陀何用?”“我以佛陀何为?佛陀于我无益。”“我以摩尼宝为所需”,“尊者,请说以何为所需”,“以水为所需”,“以根药为所需”,“以求床座者”,“以求昂贵者”,“于月前”,“与父相等”,“与母相同”,“少一钱”,“财富有缺”,“因刀剑生诤”,“因言语生诤”,“于行为上善巧”,“于言语上善巧”,“掺以糖者”,“掺以芝麻者”,“言语亲昵者”等等。

同样地,业的期限、所依、究竟结合,以及作用的结束,也都包含在“他变”之中。

先说业——

比如,在田里播种芝麻,让织工织布,叫狗去啃咬等等。

再说期限——

“我们已脱离那位大沙门”,“我们已脱离迦尸王”,“眼于我或我所是空”,“于身恶行生怖畏”,“于身恶行生惭”,“厌患己身”,“以统治一洲之地”,“或以生天”,“以一切世间主宰,入流果为胜”等。

于所依者——

“于彼刹那、彼顷刻、彼须臾、彼时分、彼时期闻法”,“我灭度后,汝等以法为师”,“三个月后”,“以东边之村”,“以南边之村”,“东方为持国天”,“南方为增长天”,“西方为广目天”,“往诣世尊处”等。

于究竟结合中:

“以月而食”、“以由旬而驰”等。

“作用分”者,谓作用较速完成,于此应说明第三格,如:“仅一日便抵达波罗奈”、“三个月宣说阿毗达摩”、“九个月完成寺院”、“仅凭步行而获得”、“仅以唇触便得熟练”。

第三格变位聚终。

第四格变位聚

第四格表何义?

309309. 表随与义时,用第四格。

表随与义时,是第四格。‘于彼处正确被给予故’,名为‘随与’,即是‘领受者’之意。

此有二种:事物领受与作用领受。例如“施衣给比丘”,“赞叹佛陀”。

此外,又有三种:不拒、随许、求悦。其中,不拒绝、不遮止称为“不拒”,意思是施与时不予拒绝。若拒绝,则不名为领受。以身和心现出领受的姿态而接受者,名为“随许”。以种种恳求之语悦可人心而接受者,名为“求悦”。例如“施水给菩提树”,“施食给比丘”,“施食给乞食者”。

作用领受则依各种作用而有多类。

此中,在喜乐与作用的结合上——

此中:“这既为我所喜,亦为我所许”、“出家令我欢喜”、“谁不喜爱此”、“尊者,我不喜爱”、“猫头鹰之灌顶”、“行走令我欢喜”、“愿诸尊不乐见僧团分裂”、“若哪位尊长不认可”、“僧团认可”、“食物使我悦意”、“食物不使他悦意”、“粗劣之食不为诸比丘所悦意”。此中,“覆”是指令产生欲求。

此中,在受持的结合上——

“持伞者”即是为国王持伞之人;菩萨刚刚诞生时,诸天为他持伞。

“赞叹佛陀”,意为称赞。“tuyhaṃ hanu”的意思是以沉默欺瞒。“比丘尼在比丘进食时,以水或扇子侍奉”。也有第二种用法:“侍奉国王”、“侍奉诸王”、“我将侍奉尊者”、“我将侍奉你”、“侍奉父母”。“你发誓”、“维帕吉帝,对我发誓”、“我实作此誓,是为了让你相信我”——这些就是它的含义。“为王持百”、“这里的良家子弟不持取任何人、任何物”、“我们持取国王的象”。这其中,“为王持百”意指罚取百头牲祭或百金罚金,也表达为“负债而取”。“持”字同样有指示的意思。“汝相信我”、“相信我”、“你相信这只豺狼”、“饮酒的婆罗门”。

“诸天亦羡彼如是者”,“诸天亦羡他们”,“羡正觉者与具念者”。“羡”谓屡屡欲见,此即其义。亦有第二种:“若汝羡我”,“羡财”,“羡金”,“羡黄金”。第三种亦可见:“羡色”,“羡声”等。

“大雄,对彼发怒。”“车牛,勿对我发怒。”“若我于此对彼发怒。”“母亲发怒。”“父亲发怒。”“谁恼害无过之人?”“‘云润诸方,或成满,或毁坏’——这就是它的含义,因为非时降雨即名为毁坏。”“谁不欺友?”“汝欺无过者。”“不应欺友。”“外道嫉妒沙门。”“恶人嫉妒有德者。”“令邻人怨恨。”“汝等勿怨彼。”“应令大王怨、悲、号。”“我何曾得罪诸尊或女士?”“不犯国王或诸王。”“国王悦我。”

关于“pati”:当前缀“su”与词根“dhā”结合,以及前缀“pati”与词根“gī”结合时,在表示“给予对象”的意义上使用第四格。那时,世尊对诸比丘说:“比丘们!”那些比丘回答世尊:“尊者!”在此,前句中呼唤动作的发出者是世尊,他在后句的回应关联中成为给予对象;“paccassosuṃ”意为他们以“尊者”作了回答。比丘们顺从佛陀;频婆娑罗王应允了毕陵达瓦差长老的园丁;大臣应允了频婆娑罗王,意思是接受;比丘向人们宣说法,人们对比丘随喜、接受,意思是发出赞叹。

在表示告知的意义关联中——

诸比丘,我告知你们,我向你们宣说,我招呼你们:我将为你们说法。这是为比丘们说法,愿世尊为我等解说,我将为你们开演词源,我将为你们开示,我将为你们阐明。他对诸比丘如是说。

310310. 为达彼目的。

'tadattha'意为彼动作之目的;在表示彼目的时,于施予对象义上用第四格。

311第四格的“ssa”变为“āya”。

以“a”结尾、处于第四格的词,其“ssa”有时变为“āya”。

律是为了防护,防护是为了无悔,无悔是为了欢喜,欢喜是为了喜,喜是为了轻安,轻安是为了乐,乐是为了定,定是为了如实知见,如实知见是为了厌离,厌离是为了离欲,离欲是为了解脱,解脱是为了解脱知见,解脱知见是为了无取著般涅槃。

“为了它”这一词中,亦摄彼义:足以令朋友安乐,也足以令敌人痛苦。佛陀出于对世间的悲悯而出现于世间;这足以导向安乐住、导向胜智、导向正觉、导向涅槃。

“足以”之义摄——

力士堪与力士匹敌,力士配得上力士;你在此居住,已足矣;你拥有金银,已足矣;我独自一人得渡,何须其他?愚痴者,你结发有何用?你穿羊皮衣有何用?

在表轻视的“认为”用法中,对非生物只用第四格:我以为你不过是块木头;我以为你不过是根柴火;他不把生命视如草芥。

“轻视”是指什么?我以为那是黄金。

“非生物”是指什么?我以为你是头驴。

对于表示“去”义和“引导”义的动词,其动作所及处用第四格:极少人前往天界;他引导我前往水域;他拖向地狱;应将他拉回根本处。

在表示祝愿的动作关联中——

愿您长寿;愿您吉祥;愿您有吉祥;愿您善好;愿您无病;愿您快乐;愿您有利益;愿您有福利;愿您有善美;欢迎您;愿您平安;愿胎儿平安;愿您吉祥。

在表示同意的用法中,于业处用第六格,如:“对名为某某的比丘作弃银币者认可”、“对持钵者认可”等等。

在表示显露等意义时——

我为你揭示它;帝释天显现于我面前;他应派遣使者给他;他派遣使者到比丘众中;比丘众的努力是适当的;比丘众的努力是恰当的;一钵饭不足两人或三人食用;足够一人食用;一人足矣;我将为你作个譬喻;我向你合掌;如来感到安乐;因为他的安乐已经显露;世间的利益;世间的福祉;我需要宝石;我不需要佛陀;礼敬诸佛;礼敬菩提;礼敬毗婆尸佛;你应礼敬龙王;礼敬你,人中之雄;礼敬你,人中最上者;愿众生安乐;愿众生吉祥等等。

第四格变格集已完成。

第五格变格集

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第五格?

312312. 第五格用于表示“界限”。

所谓“界限”,即依之而界定、确定词义,故称为界限;于此意义上使用第五格,而界限亦称为“离格”。

“离格”,是指排除了此事物后,转而执取另一事物。它分为三种:已明示对象类、需补充对象类、可推断对象类。

其中,若离格所表示的动作特征,在形式上已明确地标示出来,那便是“已明示对象类”。例如:“圣者们离开村庄”“国王从城中出来”。

若该动作必须通过补充省略的文句才能完整表达,那便是“需补充对象类”。例如:“云中闪电闪烁”“从在家而出家,成为无家者”。在此,便应补充“离开”一词。

然而,若某一动作既未被明确指出,也无法补充,就必须从意义上通过推断来了知,这便是“可推断对象类”。例如:“摩偷罗人比华氏城人更英俊”,“戒律比博闻更优胜”,“没有比我更殊胜的”,“我是世间最尊者”,“我是世间最长者”,“我是世间最胜者”等。由于句中不见动作,所谓的“作者”便不能成立,因此在此必须推断出“称赞”这一动作。同样,在远离动词的“远距关联”等情形中,也应了知对必定存在的动作的推断。

又,依动与不动而分为两种。

何为动?例如:一人在奔跑时从马上坠落,两只公羊争斗后彼此退开。在此,若此是动,又如何能称为不动呢?因为不动的特征正是无动摇。答言:两只公羊通过各自的行动而移动,而通过彼此的行动则成为不动,因此于此并无违背不动之特征。

何为不动?譬如:牟尼离村,国王出城。

再者,以身触为先与以心触为先有两种。牟尼离村,盗贼生起恐惧。于此,诸如“此村离此多远?南方在彼方。从此九十一劫”等说法中,也应当理解为以心触为先。“母不因儿而惧,儿亦不因母而惧,为恐惧所吓者不语”——此为圣典文句。又:“你对此处有恐惧”、“你对此处无恐惧”、“安稳处有恐惧”、“盗贼恐惧”、“盗贼被吓”。又有第六格:“因盗贼而恐惧”、“因盗贼而被吓”。又有第二格:“如何不畏惧他世?”、“如此不畏惧他世”、“沙门,你怕我”、“我不怕你”、“对可畏者不畏惧”、“我不畏惧富有者”、“鹿不因我而惊恐”等,于圣典文句中可见。其中,“富有者”指龙。“盗贼害怕、惊恐”或“因盗贼而害怕”、“一切众生皆畏刑罚”、“因恶而羞愧、厌恶、惭耻”或“因恶行而羞愧”。

凡从某人学习任何技艺、明或法,于教授者处用第五格。例如:从戒师学习,从戒师学习技艺;我从佛陀处得八十二法,从比丘处得两千法。八万四千法,他们法已流布于世。

凡是“从某人处听闻”,对听闻的来源使用第五格和第六格。例如:“从此人处听闻”,或“听闻此人之法”;由此能了知正自觉者所宣说的法。

凡是“从某人处获得”,对给予者使用第五格。例如:“从僧团获得”、“从团体获得”。

凡是“从某人处败北”、“从某物起源”、“从某处出生”,对其来源使用第五格。例如:“外道们从佛陀处败北”。然而在圣典中,于败北的用法上,随文脉也可获得从格:“在那场战斗中,诸天胜利了,阿修罗败北了。”此处“被诸天击败”是文脉的省略。“我们已战胜了安巴迦。五大河从喜马拉雅山起源,这条巴吉拉提恒河,由喜马拉雅山所发源。”这是圣典文句。“盗贼的恐惧生起”、“恐惧从欲望生起”、“恐惧从执著生起”、“任何恐惧、怨、灾或不幸生起,这一切都从愚者生起,而非从智者”、“忧愁从欲望生起”、“儿子从两方面善生”、“从胸中生”或“生于胸中”、“衣服可从僧团、团体或亲友处产生”。

若表示“其他”之义,与“其他”等词连用时,用第五格。例如:从此之外的其他、从此之后、从此以后的某个时候。

然而,与接词结合时——

313313. 与“apa”、“pari”连用时,表示排除。

当表示排除之义时,与‘apa’、‘pari’连用,则用第五格。

例如:天在离山之处降雨,天在山周降雨;商人从堂外而来,商人从堂周而来——此即‘避开山、避开堂’之义。然而在迦旃延文法中,虽有‘天在山之上方降雨’的文句,但实应以‘在山周’为恰当。至于在‘上方’之义上,唯见第七格,如‘在彼上方的山上’、‘在更上的宫殿’、‘在虚空之上’、‘在虚空中的小屋上方’。其中,‘山的上方’即指‘上方的山’。

314314. 在表示替代与回报的意义上,与‘pati’连用。

“替代”指放置镜像,“回报”指回赠物品。当表达这些含义而与“pati”连用时,使用第五格。

舍利弗代替佛陀说法;用油换取酥油。

315315. 与“rite”连用时,亦使用第二格。

与‘rite’连用时,可用第五格和第二格。

例如:rite saddhammā(除正法外·第五格)、rite saddhammaṃ(除正法·第二格)。

316316. 与‘vinā’、‘aññatra’连用时,亦用第三格。

在表示排除的场合,与‘vinā’、‘aññatra’等词连用时,可使用第五格、第二格或第三格。

例如:vinā saddhammā、vinā saddhammaṃ、vinā saddhammena(除了正法之外);同理,aññatra saddhammā、aññatra saddhammaṃ、aññatra saddhammena(除了正法之外)。

317317. 与‘puthu’、‘nānā’连用时,也同样使用这些格。

在表达排除的意义时,与“puthu”“nānā”等词连用,则使用第五格或第三格。

例如:puthageva janasmā, puthageva janena(从众人中个别地、与众人个别地);nānā saddhammā, nānā saddhammena(从正法种种、以正法种种);piyehi manāpehi nānābhāvo vinābhāvo(与可爱、可意的事物有种种异、分离相)。然而,在“Te bhikkhū nānākulā pabbajitā”(那些比丘从种种家族出家)这句中,“nānā”一词是“种种种类”的意思,并非排除义。在此,排除义所指的,即是分离、不混杂的意思。

在表达界限与遍满的意义时,与“┓yāva”等词连用,也使用第五格或第二格。

其中,若相关的动作将某物置于其外而进行,此即界限。例如:田地傍山而立(āpabbatā khettaṃ tiṭṭhati)或傍着山(āpabbataṃ),田地直至山边(yāvapabbatā khettaṃ tiṭṭhati)或直至山(yāvapabbataṃ)。

若相关的动作将某物纳入其中、遍满而进行,此即遍满。例如:世尊的名声远扬至有顶天(ābhavaggā bhagavato kittisaddo abbhuggato)或直到有顶天(ābhavaggaṃ);诸漏从有顶天(bhavato ābhavaggaṃ)、从法(dhammato)、乃至无种姓者(āgotrabhuṃ)而流淌。直到有顶天(yāvabhavaggā)或直至有顶天(yāvabhavaggaṃ),乃至梵天界,名声远扬。

在表示起始和同时的意义上,用第五格。如‘姊妹!我从圣者的出生而生’,意为‘从那时开始’。又如‘从我记得自己开始’,‘从我获得辨识力开始’。还可表达‘从此开始’、‘自此起始’。

“亲手”之义——

例如:与获得一切知智同时,与般涅槃同时,与见解的生起同时。

“无论如来出现或不出现”——此处的第五格表示状态特征。

"亲手布施,亲手接受"——此处用第五格表工具。

如"从今日起皈依,从那时起,婆私吒"等句中,表起始用第七格。

如"因何事、从何因缘、从彼因缘"等句,若欲表达整句之义,则为表原因的第五格;若欲构成复合词义,则为仅表意义的第五格。

第五格用于表示两个行为者和两个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如:“猎人每隔半月射杀一次野兽”“弓手在距离一拘舍处射杀大象”。这里,猎人射中一次野兽后,在半月之内不再射杀,待半月圆满时才再次射杀。“半月”一词表示两次射杀之间的间隔时间,两次射杀行为与行为者同时完成,故称“行为者之间”。而在注疏中说:“今日进食后,提婆达多将在两天后进食”“此弓手在一拘舍内射中靶子,于拘舍距离处射中靶子”,如此通过第七格表达了完整的意义。巴利文献中有“六年内无犯,超过六年无犯”的说法,也有读作“六年”的。

表示防护目的时:

凡希望守护某物,以及从何处加以守护,则用第五格。如:“以大麦守护牛、隔开牛”“以米守护乌鸦、隔开乌鸦”,“你以福德阻止了我”“应阻止心向恶”,“投生不能阻止它”,或“阻止堕恶趣、遭谴责”。“应求国王或盗贼予以保护。”

在表示消失目的的意义中——

若希望某人看不见,于彼处用第五格。例如:弟子从戒师处消失,意为隐瞒行迹。然而于巴利圣典中,当希望某人看不见时,于彼处唯用第六格:“我将从沙门乔达摩处消失,我将从沙门乔达摩处消失”。巴利文“他不能从我处消失”,意为‘我将使自己不见’,即自己处于无人眼能及的隐匿处,也就是说‘我将隐藏’。

当表示在何处消失时,于该处只见第七格。例如:世间眼将极速消失;在祇园消失后;在梵天界消失后;在摩陀拘吒山消失后;即‘就在该处消失’等。‘在世尊面前消失后’一句中,to字亦仅表第七格之义。巴利文:‘帝释在尼弥王面前消失’。‘在旗幡林消失后’意为在祇园令他人不能见,使他人眼不能及。而于‘黑暗消失’、‘光明消失’、‘正法消失’、‘教法消失’等句中,当知第六格与第七格随宜而用。

与远处义相关时——

“此村有多远?”“是否远离放逸?”“啊,远离放逸!”“村不远处。”“那些愚人远离此法、律”,“世尊远离他们”,“远离烦恼故为阿罗汉”,“他远离漏尽”。亦用第二格、第三格、第六格:“远离此法、律”,“或以此法、律远离”,“远离愚钝者”。

于远处义——

远远看见世尊到来,便从远处礼敬。‘为何你们站得远远的?’‘因此我们站得远远的。’又,依第二格与第三格:‘从远处来到村庄’‘由远处村庄而来’‘从远处村庄而来’,即是此义;或以‘村庄’与‘远处’关联而表义。

在表达‘近处’之义时——

于村附近、于村近旁、于村邻近。又,用第二格、第三格与第六格:邻近村庄、以村庄为近、村庄的近处。

在表达时间与距离的限量时——

从此处距摩偷罗四由旬处是桑迦沙,距王舍城四十五由旬处是舍卫城;从此处经九十一劫,经三十一劫,经第七日,经三个月后我将般涅槃等。

在限量义中——

中部地区的范围,长度与宽度各为一由旬,周边则为九百由旬,这也是就周长而言的。其余例证如:长九搩手,以及长、宽、高各一由旬的芥子堆等。

Tvā省略处亦用第五格。此处所谓的Tvā省略,是指本应在完整句中获得的Tvā分词,在不完整句中并不存在。当Tvā分词存在时,该词作宾语或处所,而当Tvā分词不存在时,该词便在别的词中成为界限,于此界限处使用第五格。例如:从殿堂移动到殿堂,或从象肩转移到象肩等。对此,应知完整句为:先登上一座殿堂,再转移到另一座殿堂;或先坐在一座殿堂,再转移到另一座殿堂。又如巴利语所说‘或从黑暗到黑暗去,或从暗到暗去’。与此相同,从城市到城市游行,从村庄到村庄游行,从森林到森林游行,从寺院到寺院去,从院落到院落去,从有种姓者到有种姓者去,从家到家家去等;同样地,从律问律,从阿毗达摩问阿毗达摩,从律论律,从阿毗达摩论阿毗达摩。对此,亦应知完整句为:先问一句律语,或立足于一句律语,然后再问另一句律语。而注疏中说:‘登上殿堂而观看,即从殿堂观看;进入座位而观看,即从座位观看’。”

在方向义中,方向所用的格即为第五格。例如:由此往东是东方,由此往南是南方,从无间地狱向上,从足底以上,以至于头顶以下。

方位的意义。

村庄之东、村庄之南、山之上、殿堂之下、东方、南方、从安稳处、从怖畏处,无论何处正念观察,即诸蕴之生灭等。

在“以前”等词的用法中亦用第五格,如:在我正觉之前、从此以前、从彼以前、从此以外的边地、从彼之前、从彼之后、从彼之上等。

在分别义中,用第五格和第六格。所谓“分别”,是指对已经单独成立的意义,以某种殊胜或低劣的部分,将它与其他意义区分开来。例如:“摩偷罗人比华氏城人更庄严”;“没有比之更殊胜或卓越者”;“已调伏自我者,比那更胜妙”;“在九十六种外道中,最胜者即是此善逝之律”;“于天界世间,导师无上”;“我是世间最上者”;“我是世间最年长者”;“我是世间最殊胜者”;“所谓有慧者比舍利弗低劣,或比舍利弗更胜或更劣,这不合适”等等。

关于“离”(戒)之义——

远离、禁绝诸恶,如离杀生等。

在清净义中——

从可贪染法中清净等。

在解脱义中,用第五格与第三格。如:“他从生、老、死、忧、悲、苦、恼、绝望中解脱”“我说他已从苦解脱”“他们将解脱魔缚”“他们不能从死神解脱”等。一切处应知为分离义。

因之义——

由何因?以何因?为何你家中年轻人不死?因此,诸比丘。第二格、第三格与第六格:何故?缘何?从何因?从彼因?以何因?此是何因?你们为何苦恼?等等。

分别之义——

已远离诸欲,远离不善法;已远离恶法。

在“束缚”之义中——

318318. 或为第五格。

当因被视为一种债务时,可用第五格。

人可由百数所缚,或以百数所缚。

319319. 于功德处。

内在的因名为功德,在此非功德也被称为功德,对此(情况)可有第五格。

人因愚钝而被缚,或因愚钝被缚,意思是因自己的愚痴而被缚。以智慧从束缚中解脱。因言语而死,因言语而解脱,因言语而可爱,因言语而可憎。国王以权威保护人民,或以权威保护人民。因戒行,人们称赞他,或以戒行称赞他。由存在变为不存在,故无常;因生灭逼迫,故苦;从无明灭,则行灭;从行灭,则识灭;因未通达四圣谛的如实智,而长久流转等。

在提问与叙述中,也使用第五格。例如:‘尊者从何处来?’‘我从华氏城来’等。

在表达“少量”之义时,即使是非实物词也可使用第五格。其中,实物称为 satvaṃ。“少量解脱”或“以少量解脱”,意即“仅有少许解脱”,正如“渡河者心被冲走”的用例。“微少解脱”或“以微少解脱”。“艰难解脱”或“以艰难解脱”。“艰难得来的爱子”。“我等已从苦中艰难解脱”。“大药贤者,我们这就去吧”。

什么是“非实物词”?例如:“圣者的食物被烹煮,家家户户一点点。”

例如“智者渐次地、一点点、刹那刹那”等句中,在修饰动作的差别时,使用第二格。

非作者亦用第五格。例如:“因彼业已作、已积集、已增盛、已广大,如来成为足善安立者。”此处“非作者”即非能作者,指能了知之因。而在《Ñāsa》中说:“‘非作者’摄于因义之中。因若生起作者之想,则可说彼并非作者。”由此显示,与作者相似的能生因名为非作者。而“因业已作”等即为能生因。

关于“更多”之义——

在此世间,他对冷与热,视之如草,不以为意;乐胜于喜;无有更胜于忍者;无有更胜于我者。诸比丘,你们若欲更详尽地听闻前生住处之谈,你当自生欢喜,如他人之量;我亦自生欢喜,如他人之量。

第五格变格集终。

第六格变格集

第六格用于什么意义?

320320. 第六格表示关联。

两个相关联的事物,以某种方式彼此依存,这种依存便称为“关联”。当需要显示这种关联时,在限定语与被限定语的关系中,使用第六格。

其中,由动作与作者所生、并以此为因的,称为相关。其中,两个相关者彼此实施各自的动作,见此而了知“这些是彼此相关者”,依于两个作者与两个动作的结合,相关也得以被认知。如此,相关由动作与作者所生,并且因为它是引生“此是彼的”之智的因,所以以此为因。

其中,相关有三种:属主相关、异体相关、动作作者相关。

其中,“属主”是对任何起限定作用的相关者的称谓,因此,以种种限定的方式与所限定的词义相关联,即名为属主相关。

它依所限定词义的不同而有多种。

其中,‘他的母亲’、‘他的父亲’等,称为生者关系。

‘其子’、‘其女’等,称为所生关系。

兄弟、姊妹等,称为家族关系。

帝释天王等,称为主宰关系。

如“我财物极多,帝释啊”,或如比丘的钵与衣等,称为关联关系。

如芒果林的不远处、涅槃的近处等,名为近处关系。

如黄金之堆、比丘之众等,名为集合关系。

如人的头、树的枝等,名为部分关系。

黄金所成的器皿、葫芦制成的钵、炒谷之粉等,名为变化关系。

大麦的芽、云的雷声、花的香、果的味、火的烟等,名为结果关系。

蕴的生、蕴的老、蕴的坏灭等,名为状态关系。

黄金的色泽、如来不褪的容色、佛陀的声名、工匠的技艺、芝麻之把等,称为属性关系。

举足、屈臂、诸界之移动与住立等,称为动作关系。

四大王天的处所等,称为处所关系。依此类推,主宰关系有数千种差别,但因其没有动作关系,故不称为作者。若如此,“举足”等称为动作关系,此说不合理吗?答:所谓“没有动作关系”,是就无成就之关系而言;依已成就的动作所成的关系,则称为动作关系。

在种种关系中,第六格可用于种种义。其中,ṇī、āvī 词缀在表业处时恒为第六格:如“禅那之得者”“衣之得者”“财之得者”“过患之见者”“有见色者”“有见平等不平等者”“有见星辰色者”“有见日月者”。

与 tu、aka、ana、ṇa 词缀结合时,第六格于某些情形下表示业处。

先说 tu 词缀——

他们成为言论者、粗暴造业者、不死的赐予者、分裂者的和合者,或是对和合者悭吝不施者等。

“某处”是何义?即:深奥语之作者、浅近语之作者、不依止者、适时说法者、忆念曾作如是说者、随喜他人功德者、觉悟真理者等。

关于 aka 词缀:

没有业的造作者,也没有异熟的受者,世间唯是不欺诳者,等等。

“某处”是什么含义呢?大地的教诫者、不害人者、作务者、杀牲畜者,等等。

对于 ana 词缀:

不作恶是乐、举起负担、执取手、触摩手、触摩某一肢体等。

“某处”是什么意思?即为了拜见世尊等。

在 ṇa 词缀中:

稀有啊!无染者而衣得染色,无牧牛者而牛得挤乳,少功德者而获利养,手执取,钵受持等。

在使用 tvā 词缀时,亦有些情况于业处用第六格:如依止无惭者、依止尊者而说、依四大种而得清净等。

在表示作者的 ta、tavantu、tāvī、māna 结尾词结合时,业处唯用第二格:如乐欲者造住所、至村落、食饭者、正在作业者、作业者等。

有些地方也可见第六格的用法,如“法之守护者”“智者”等。

sara、isu、cinta、isa、daya 诸根于业处有第六格或:忆念母或忆念母、忆念父或忆念父、你将不忆念王、他们无人忆念、众生由业缘、不忆念罪之边际、不忆念夜之边际、欲子或欲子、思母或思母、请长老或请长老、施油或施油,意为保护。

kar 根表造作义时,于业处有第六格:对水作防护或对水、对箭作防护或对箭等。

在ta语尾中,表示供养等义的词根,其作者有时用第六格,或用工具格:例如‘国王的认可’或‘被国王认可’;‘村的供养’或‘被村供养’;‘王的恭敬’或‘被王恭敬’;‘王的尊重’或‘被王尊重’;‘王的敬奉’或‘被王敬奉’。同样,‘佛陀的法界善通达’;‘他们已受用不死’;‘他们已受用身至念’;‘他们已失去不死’;‘他们已失去身至念’。

在ti词缀中,某些地方作者也用第六格或工具格:例如‘迦旃延的本性善美’或‘为迦旃延所善美’;‘佛音的本性善美’或‘为佛音所善美’等等。

对于表示供养义及充满义的词,在工具格意义上可以用第六格。例如:‘以花供佛’或‘用花(供佛)’;‘以酥油投火’或‘用酥油(投火)’;‘以水充满钵’;‘充满种种不净’;‘愚者被恶充满’;‘智者被功德充满’;‘充满谷物’,或‘充满绿豆’,或‘充满黑豆’等等。或者用第三格:名为安稳的莲池,充满天鹅而安住。

当与 tabba、ruja 等结合时,唯以第四格为与格。例如:应向夜叉将军等告知、呼喊、哭喊;提婆达多患病;给洗衣者衣物,等等。

对于恐惧等原因,在表示“从……脱离”的意义时,常用第六格。例如:“我为何要畏惧那种快乐?”“一切众生皆畏惧刑罚”“一切众生皆畏惧死亡”“畏惧四种毒蛇”“诸比丘,切勿畏惧功德”“我无法计算”“于妄语有惭耻”等。其中的“ottapaṃ”,意为“惭耻”。同样地,还有“我是世间之首”“我是世间之最上者”等。

对于善巧、精通、净信的对象,在表示“依处”的意义时,用第六格。例如:“善于歌舞”“你精通车乘的各个部件”“朋友,你应了知大臣们”“智者,即精通义利者”“人们,即精通法者”“精通正道与非道者”,亦有“某些人精通神通”之说。又有“有夜叉净信佛”“净信法”“净信僧”,或说“于佛净信”“于法净信”“于僧净信”。同样地,还有“我于他心智得自在,大牟尼”“我乃禅定自在者”等。

321表示因义时,使用第六格(属格)。

当与因义结合时,于因位用第六格。

例如:“这是什么原因?”“肢体的原因”“腹部的原因”“由于腹部的原因”等。

322322. 在表示“相等”义时,亦可用第三格(具格)。

当与“相等”义结合时,用第六格(属格)或第三格(具格)。

例如:“与父亲相等”可表述为 pitu 或 pitarā;“与父亲相似”同样可用 pitu 或 pitarā。以上为种种不同关系。

所谓“行为与行为者的关系”,是指行为者与行为之间,以能成就与所成就的方式互相观待、不相分离的关系。因为没有行为,就不成立行为者;没有行为者,也不成立行为。然而,这种关系并不属于第六格(属格)的范畴。

第六格(属格)的章节已结束。

第七格(处格)的章节

第七格用于表达什么意义?

323323. 第七格表示“依处”。

“依处”“场所”“事由”,在意义上相同。在依处的意义上,使用第七格(处格)。所谓依处,是强烈地承载着作者或业之行为者。

例如:“人坐于席”“于锅中煮饭”。其中,席承载着作为作者之人所行的坐之行为;锅承载着作为业之米所行的煮之行为。

依处有四种:遍满依处、近着依处、邻近依处、范围依处。

其中,若所依之物遍及依处的全部或部分而存在,则称为“遍满依处”。譬如:油在芝麻中,汁在甘蔗中,乳在水中,酥在酪中。

若所依之物附着而存在,或仅作为依止而存在,则称为“近着依处”。譬如:粥在锅中,水在瓶中,比丘坐于座上,国王卧于榻上。

若某一事物虽非所依之物的实际依处,但为表明其依附于该处而存在,故以依处之名说之,则称为“邻近依处”。譬如:“声音在恒河边”、“世尊住在舍卫城”。

若某一事物,由于离开它便无法成就所依之物的变异或作用,故被说为依处;或为阐明所依之物不朝向其他对象,故被说为依处,即称为“范围依处”。例如:“鸟飞翔于空中”“人行走于大地”“鱼游于水中”“礼敬世尊双足”“扑倒在足下哭泣”“心喜乐于恶”“净信于佛教”。

324324. 于“相”的意义上。

“相”是指人们通过它而认知、了知的东西,这是与占相者俱起的认知原因的称呼。在那个“相”的意义上,用第七格(处格)。

例如:“豹因皮而遭杀”“象因牙而遭杀”“因妄语而犯波逸提”“因辱骂语而犯波逸提”等。

325325.“那种状态”即是“状态之相”。

“那种状态”即“那样的状态”。“相”是指借以被标志的,是其他状态的相,故为“状态之相”。当“那种状态”成为其他状态的相时,在表述那个被认识的状态时,用第七格(处格),也可见到用第六格(属格)。

例如:“舍利弗离去不久,那位婆罗门便命终了”“当你如此住于不放逸时,你的后宫诸女也将住于不放逸”等。

例如:“此有故彼有,此无故彼无”“世尊离去不久,那位婆罗门便命终了”“世间导师行走时,一切道路皆回避”“母牛正被挤奶时,他去了;母牛已挤完奶时,他回来了”等。

有时也常见到用第一格(主格)表达的例子,如:“婆罗堕阇正行走时,看见了不动的仙人”“大国王正行进时,看见了山洞中的龙”等。

比如:“他于午前时分离去,于傍晚时分归来”等,这也属于范围依处。

同样地,还有:“非时为他降雨,应时却不为他降雨”、“于此之后十万劫,导师出现于世”等。

326326. 在表达“不尊重”义时,亦用第六格(属格)。

'不尊重'是对两个特征(能表者)与应被特征化的行为(所表者)同时生起的称述。当作为不尊重之状态相被认知时,使用第七格(处格)与第六格(属格)。

例如:“死亡在大众的注视中将他抓走”“他敲击着带走,尸毗王正在观看”“他在不情愿的父母泪流中出家”“对于出家者,对于解脱者,他具足正念”“沙门若悲叹他人,那并非善事”。

327327. 在表示‘从中区分’之义时。

“区分”是指从集合体中,依据种类、性质、行为或名称,将其中某一部分单独分开。当于该集合体上进行区分时,便在其上使用第六格(属格)与第七格(处格)。

首先,关于种类:

“人们之中,刹帝利最勇健。”“在人们中,刹帝利最勇健。”

关于功德:

在诸牛中,黑牛乳最丰富;在诸黑牛中,它也是乳最丰富的。

关于行为:

在行路者中,他疾行最速;于诸奔走者中,他疾行最速。

名为——

尊者阿难是诸阿拉汉中的一位,于诸阿拉汉中亦是其中之一,等等。

此处称为多种差别第七格。

在作业义中使用第七格,如“敬礼诸比丘”“亲吻儿子头顶”“捉住男子双臂”等。

或者,“头顶”“双臂”等,即是表依处的第七格。如何呢?于根部砍树,于树干砍树,击打人头,礼敬世尊双足。

在工具义上亦用第七格,例如:以手托钵游行,持钵游行乞食,在路上行走,“他也应教诫我”,“我以头顶接受”等。

在目的义上亦用第七格,例如:“施予僧团得大果”,“你当施予僧团”,“施予僧团,我即受供养”,“应审思而行布施,施于何处方得大果”。然而,在这些情形中,处所第七格亦适用。

在出处义上亦用第七格,例如:以刺棒在象群中守护等。

而在‘主人’等关系中,则使用第六格与第七格,如:‘牛之主人’、‘在诸牛中为主人’;‘牛之主权者’、‘在诸牛中为主权者’;‘牛之统治者’、‘在诸牛中为统治者’;‘牛之继承人’、‘在诸牛中为继承人’;‘牛之证人’、‘在诸牛中为证人’;‘牛之保证人’、‘在诸牛中为保证人’;‘牛之眷属’、‘在诸牛中为眷属’;以及‘适合作恶行者’、‘适合作恶行’。在这些关系中用第六格,在所依处上用第七格。‘于慧信解’、‘于慧热忱’是就所依处而用第七格;‘以慧信解’、‘以慧热忱’是就作具而用第三格。

328328. 第七格增义。

在增盛义中,与‘upa’(近、优)结合时,从词形上取第七格。

“优于一筐为一多罗量”,“优于一多罗量为一迦利沙钵那”,这即是说“超出一筐”、“超出一迦利沙钵那”。

329主人义。

当表示主人义时,与 adhi 结合,其词形为第七格。

般遮罗人以梵摩达多为主,梵摩达多以般遮罗人为主,佛陀则以诸天为主。其中,“般遮罗人以梵摩达多为主”,意为般遮罗国的居民以梵摩达多为君主;或“般遮罗”不过是国名的复数形式,意谓有时般遮罗王统领迦尸国王,有时梵摩达多统领般遮罗国王。

330330. 以“一切”等词为起始的一切。

当与表因义的词结合时,代词如“一切”等,在表因义时可用一切格。

‘何因,以何因;何相,以何相;何用,以何用;以何义,以何色,为何,从何因缘,何因,于何因缘,于此因缘,于此事’等。

第七格变位聚终。

如是名为《语词阐明》之《摩嘎剌那阐明》

格的作用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