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蕴分别·过去等分别论

14. 蕴分别 · 52 段

过去等分别论

493然而,世尊曾(这样详说):

所有的色法,不管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内在的、外在的,粗糙的、微细的,低劣的、殊胜的,远的、近的,把这一切都汇集起来,归为一类,这就叫做色蕴。所有的受,不管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内在的、外在的,粗糙的、微细的,低劣的、殊胜的,远的、近的,把这一切都汇集起来,归为一类,这就叫做受蕴。所有的想,不管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内在的、外在的,粗糙的、微细的,低劣的、殊胜的,远的、近的,把这一切都汇集起来,归为一类,这就叫做想蕴。所有的行,不管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内在的、外在的,粗糙的、微细的,低劣的、殊胜的,远的、近的,把这一切都汇集起来,归为一类,这就叫做行蕴。所有的识,不管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内在的、外在的,粗糙的、微细的,低劣的、殊胜的,远的、近的,把这一切都汇集起来,归为一类,这就叫做识蕴。

如此,诸蕴已详说。

这里,“任何”这个词表示毫无遗漏地全部涵盖,“色”这个词则表示限定范围、不过度扩展。这样,通过这两个词,就完成了对色法的毫无遗漏的把握。接着,再对这个色法进行过去、未来、现在等不同类别的区分。也就是说,这个色法,有的属于过去,有的属于未来,有种种的差别。受、想、行、识这四蕴,也是同样的道理。

494在这当中,首先,色法可以依据“世”(生命期)、“相续”(同类法的持续流)、“时”(时间段)、“刹那”(极短瞬间)这四种标准,来区分为“过去”。同样地,“未来”和“现在”的区分,也是依据这四种标准。

首先,就“世”(生命期)来说:对于一个有情众生在某一个生命期(有)里,在结生(投生)之前的那段时间,属于“过去”;在死亡之后的那段时间,属于“未来”;在结生和死亡这两者之间的那段时间,属于“现在”。

就“相续”(同类法的持续流)来说:同一种类的时节所生色和食所生色,依照前后顺序持续生起时,正在生起的那个属于“现在”;在那之前生起的、不同种类的时节所生色和食所生色,属于“过去”;在那之后将生起的,属于“未来”。对于心所生色来说,在同一心路过程、同一速行心、或同一等至中所生的,属于“现在”;在那之前所生的,属于“过去”;在那之后所生的,属于“未来”。对于业所生色,从各自独立的相续流来看,并没有过去、未来、现在的区别;但要知道,当它作为那些时节所生色、食所生色、心所生色的支持条件时,也就随之有了过去、未来、现在的状态。

依据“时”(时间段)来说:在须臾、上午、傍晚、白天、夜晚等各个时间段中,依相续而生起的色法,处于当下这个时间段的,就属于“现在”;在那之前的,属于“过去”;在那之后的,属于“未来”。

包含在生、住、灭这三个刹那里的,是现在;在这之前的是未来;在这之后的是过去。另外还有一种说法:因和缘的作用都已经消失了的,是过去;因的作用已经完成、但缘的作用还没完成的,是现在;两种作用都还没有达到的,是未来。或者也可以说:在它自己产生作用的那个刹那是现在,在那之前是未来,在那之后是过去。在这里,用刹那来区分过去、现在、未来的说法,是了义的、最彻底的说法;其余的那些说法,是权巧方便的说法。

495内和外的区分,跟前面说的一样。另外,在这里还应该知道:属于自己内在的,也是内;属于其他众生的,也是外。粗和细的区分,也跟前面说的一样。

496劣和胜的区分有两种:相对地说和绝对地说。其中,相对于阿迦腻咤天(色究竟天)的色,善见天的色是劣的;而同样是善见天的色,相对于善现天的色,它又是胜的。像这样,一直往下推到地狱有情的色,都应该知道,这些都是相对地有劣和胜。但如果绝对地说,凡是作为不善果报而生起的色,都是劣的;凡是作为善果报而生起的色,都是胜的。

远和近,这也是前面说过的方法。另外,在这里也应从处所方面,依相互比较而了知远和近的性质。

497像这样,那些用过去、未来、现在、内、外、粗、细、劣、胜、远、近等词语,一个个分别说明的一切色,当用智慧把它们聚合起来,归入一种叫做“变坏相”的状态时,就称为色蕴。这就是这里所说的意思。这显示出:一切色,都是因为归入了变坏相这个聚合状态,才叫做色蕴;并没有一个离开色本身而另外存在的东西,叫做色蕴。

498跟色一样,受等诸蕴,也是通过归入觉受相(领纳的特征)等各自的特相,而成为聚集状态的。因为并没有存在于受等诸法之外、另外叫做受蕴等的东西。

不过,在区分过去、未来、现在的时候,要知道受的过去、未来、现在这三种性质,是根据相续和刹那等不同角度来说的。其中,被包含在一个心路过程、一个速行心或一个等至定中,并且面对同一个所缘境而生起的受,属于现在;在这之前的,属于过去;在这之后的,属于未来。如果从刹那的角度来说:被包含在生、住、灭三个刹那之中,处在过去与未来之间,并且正在执行自己作用的受,属于现在;在这之前的,属于过去;在这之后的,属于未来。至于内外的区分,应当根据“自己的内在”来理解。

499粗细的区分,应当依照《分别论》中所说的“不善受是粗的,善受与无记受是细的”等方法,从种类、自性、补特伽罗、世间与出世间这几个方面来了解。首先从种类来说:不善受因为是有罪行之因,会产生烦恼的烧灼与苦恼,所以是一种不安稳的状态,因此比善受粗;又因为它伴随着有所求、策励与果报,有烦恼的烧灼与苦恼,并且有罪,所以比果报无记受粗;又因为它伴随着果报,有烦恼的烧灼与苦恼,伴随着恼害并且有罪,所以比唯作无记受粗。反过来,善受与无记受比不善受细。再者,善与不善这两种受,因为涉及有所求、策励与果报,所以各自比两种无记受粗;反过来,两种无记受比它们细。以上是首先应当了解的从种类角度说的粗细。

500然而,苦受由于没有可享受之处、动荡不宁、会造成扰动、令人焦虑并且具有压倒性,所以比其余两种受粗;其余两种受则由于令人满足、寂静、殊胜、悦意以及中舍,各自相应地比苦受细。再者,乐受与苦受这两种,由于动荡不宁、会造成扰动并且明显,所以比不苦不乐受粗;不苦不乐受则基于相反的道理,比这两种受细。以上是应当了解的从自性角度说的粗细。

501然而,没有证入禅定的人,他的受因为散乱于各种不同的所缘,所以比证入禅定者的受粗;反过来,证入禅定者的受则细。以上是应当了解的从补特伽罗角度说的粗细。

然而,有漏受是属于世间的。这种有漏受,因为是诸漏生起之因,可被暴流所淹没、可被轭所系缚、可被结所束缚、可被盖所障蔽、可被取着,并且属于杂染法,又是凡夫所共有的,所以比无漏受粗。无漏受则基于相反的道理,比有漏受细。以上是应当了解的从世间与出世间角度说的粗细。

502在这里,应当避免把种类等不同角度的区分混淆起来。因为与不善异熟身识相应的受,从种类上看虽然是无记所以属于细,但从自性等角度看则属于粗。关于这一点,经中是这样说的:“无记受是细的。苦受是粗的。入定者的受是细的。未入定者的受是粗的。有漏受是粗的。无漏受是细的。”正如苦受一样,乐受等从种类上看是粗的,从自性等角度看则是细的。因此,应当这样不把种类等混淆地来了解各种受的粗细。也就是说:无记受从种类上看比善与不善受细。在这里不应该执取其自性等角度的区分,比如说:“什么是无记?它是苦吗?是乐吗?是入定者的吗?是未入定者的吗?是有漏吗?是无漏吗?”这个道理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

再者,根据“依取此受彼受,应见受为粗或细”这句话,在不善等受之中,与嗔相应的受像火一样焚烧自己的所依(身心基础),所以比与贪相应的受更粗;与贪相应的受则细。在与嗔相应的受中,决定性的(定业所感的)粗,不决定性的细。在决定性的当中,持续一整劫的粗,其余的细。在持续一整劫的当中,无行(不需外力推动、自然生起)的粗,有行(需外力推动才生起)的细。然而在与贪相应的受中,与邪见相应的粗,与邪见不相应的细。其中也是决定性的、持续一整劫的、无行的粗,其余的细。一般而言,不善受中带来多异熟(果报)的粗,带来少异熟的细。善受中带来少异熟的粗,带来多异熟的细。

再者,欲界善是粗的,色界善是细的。比色界善更细的是无色界善。比无色界善更细的是出世间善。在欲界善中,由布施所成就的粗,由持戒所成就的细。比持戒更细的是由修习(禅修)所成就的。在修习所成就的当中,二因(只有无贪、无嗔二善根)的粗,三因(具足无贪、无嗔、无痴三善根)的细。在三因的当中,有行的粗,无行的细。在色界善中,初禅的粗,第二禅的细,第三禅的更细,第四禅的更细,第五禅的最细。在无色界善中,与空无边处相应的粗,与识无边处相应的细,与无所有处相应的更细,与非想非非想处相应的最细。在出世间善中,与入流道相应的粗,与一来道相应的细,与不来道相应的更细,与阿拉汉道相应的最细。这个道理,在对应各个层次的异熟(果报心)、唯作(唯作心)的受中,以及依苦等、未至等至等、有漏等所说的各种受中,也同样适用。

依处所(生存地)来说,地狱中的苦受最粗,畜生道中的细一些,饿鬼道中的更细,人间的更细,四大王天中的更细,三十三天中的更细,夜摩天中的更细,兜率天中的更细,化乐天中的更细,他化自在天中的最细。如同苦受一样,乐受也应当在一切处所中,按照各自相应的方式去配合理解。依事(所依的事物)来说,任何依托于低劣事物的受是粗的,依托于殊胜事物的受是细的。

在低劣与殊胜的分别中,凡是粗的,就是低劣的;凡是细的,就是殊胜的。应当这样去理解。

503然而,“远”这一句在《分别论》中,是以“不善受与善受、无记受远离”等方式来分别的。“近”这一句,则是以“不善受与不善受接近”等方式来分别的。因此,不善受因为与善受、无记受是异类、不相应、不相似的,所以彼此远离;同样地,善受、无记受也与不善受远离。这个道理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而不善受因为与不善受是同类、相似的,所以彼此接近。以上是受蕴在过去等分别方面的详细解说门径。对于与各种受相应的想等(其他心所),也应当这样去了解。

欲等抉择论

504如此了知后,又于这些同样的蕴中——

为于诸蕴智之种种差别,依次第及差别,

从不增不减,亦复从譬喻。

从应见为二种,及如是见者义利成就;

抉择之理,有智者应正确了知。

在这些次第当中,这里有生起次第、断除次第、行道次第、地次第、说法次第等多种次第。

其中,像“最初是羯罗蓝,羯罗蓝之后是阿浮陀”这样的说法,属于生起次第。像“以见应断除的诸法,以修应断除的诸法”这样的说法,属于断除次第。像“戒清净、心清净”这样的说法,属于行道次第。像“欲界、色界”这样的说法,属于地次第。像“四念处、四正勤”或者“施论、戒论”这样的说法,属于说法次第。 在这些次第当中,生起次第在这里不适用,因为诸蕴并不像羯罗蓝等那样有确定的前后生起顺序。断除次第也不适用,因为善法和无记法是不应该断除的。行道次第也不适用,因为不善法不能作为行道。地次第也不适用,因为受等诸蕴已经被包含在四地之中了。只有说法次第是合适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对于那些还不能分析五蕴、在五蕴中陷入我执的众生,世尊想要让他们看到聚合密集之相的分解,从而从我执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为了利益他们,让他们容易理解,就先开示作为眼等感官对象的粗显色蕴。接着开示受,也就是缘于色而产生的可意或不可意的感受;然后再开示想,因为“凡是感受的,就是想所认知的”,想就是执取所缘境的行相;接着再开示行,也就是依于想而由意志所造作的各种行;最后开示识,因为从受开始的这些法都以识为所依,而且识支配着它们。就这样,首先应该知道这种依次第而作说明的方法。

505(Ⅱ)“以差别”,就是从蕴和取蕴的差别来说。那么,它们的差别是什么呢?“蕴”是就普通无差别而说的;“取蕴”,因为它是有漏的,而且是取着的对象,所以是从差别而说的。如经中说:

比丘们!我现在要给你们讲解什么是五蕴,还有什么是五取蕴,你们仔细听好。 比丘们,什么叫五蕴呢? 比丘们,不管是哪一种物质现象,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比丘们,这些都总称为色蕴。 不管是哪一种感受,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比丘们,这些都总称为受蕴。 不管是哪一种想,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比丘们,这些都总称为想蕴。 不管是哪一种行,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比丘们,这些都总称为行蕴。 不管是哪一种识,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比丘们,这些都总称为识蕴。 比丘们,这些就是我所说的五蕴。 比丘们,那什么叫五取蕴呢? 比丘们,不管是哪一种物质现象,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只要它是有漏的、是可以被执取的,比丘们,这就称为色取蕴。 不管是哪一种感受,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只要它是有漏的、是可以被执取的,比丘们,这就称为受取蕴。 不管是哪一种想,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只要它是有漏的、是可以被执取的,比丘们,这就称为想取蕴。 不管是哪一种行,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只要它是有漏的、是可以被执取的,比丘们,这就称为行取蕴。 不管是哪一种识,无论它是过去的、未来的、现在的,是内在的、外在的,是粗糙的、微细的,是低劣的、殊胜的,是远的、近的——只要它是有漏的、是可以被执取的,比丘们,这就称为识取蕴。 比丘们,这些就是我所说的五取蕴。

在这里,受等诸蕴也有无漏的,而色蕴则没有无漏的。然而,因为色以聚集的意义适合称为蕴,所以在蕴中说;因为色既以聚集的意义、又以有漏的意义适合称为取蕴,所以在取蕴中也说。而受等诸蕴,无漏的只在蕴中说,有漏的则在取蕴中说。在这里,取蕴的意义应该这样理解:作为取的所缘(行境)的蕴,就是取蕴。不过在此《清净道论》中,是把这一切总括起来,只称为蕴。

506那么,为什么世尊只说五蕴,不多不少呢?(一)因为一切有为法以同类法归摄为一蕴,(二)因为这是我与我所执取之处的最高限度,(三)因为其他诸法也都包含在这五蕴之中。在种种分类的有为法中,以同类法来归摄的时候,色以色的同类法归摄为一蕴,受以受的同类法归摄为一蕴,想等也是如此。因此,因为一切有为法以同类法归摄为一蕴,所以只说五蕴。而且,这个我与我所执取之处的最高限度,就是色等五法。因为经中说:“诸比丘,有色时,缘色、执著色,就会生起这样的见解:‘这是我的,这是我,这是我的我。’有受时……有想时……有诸行时……有识时,缘识、执著识,就会生起这样的见解:‘这是我的,这是我,这是我的我。’”因此,因为我与我所执取之处的最高限度就是这五者,所以也只说五蕴。即使其他所说的戒等五法蕴,也包含在行蕴之中,所以也就包含在这五蕴里了。因此,因为其他诸法都包含在这五蕴之中,所以也只说五蕴。应该这样来理解不多不少的抉择方法。

507在这里,色取蕴好比病房,因为它是识取蕴这个病人的住处——它作为识的依处、门和所缘而存在。受取蕴好比疾病,因为它会带来恼害。想取蕴好比引发疾病的原因,因为由欲想等,会生起与贪等相应的受。行取蕴好比吃了不合适的食物,因为它是受这种疾病的来源;正如经中所说:“他们造作了应被感受的受。”也说过:“由于不善业已经造作、已经累积,苦俱的果报身识就会生起。”识取蕴好比病人,因为它无法脱离受这种疾病。另外,它们也可以依次比喻为监狱、刑罚、罪行、惩罚者和犯人;也可以比喻为盘子、食物、调味汁、侍者和食客。应当这样通过比喻来理解抉择的方法。

508应当知道,这里的抉择方法要从略说和广说两方面来理解。略说方面:五取蕴应按照《蛇喻经》中所说的,看作像举剑的敌人;按照《重担经》,看作重担;按照《所食品类》,看作吞食者;按照《双经》,看作无常、苦、无我、有为和杀害者。广说方面:色应当看作像泡沫团,因为它经不起揉捏。受应当看作像水泡,因为它只有片刻的可爱。想应当看作像阳焰,因为它是欺诳的。行应当看作像芭蕉树干,因为它没有实心。识应当看作像幻术,因为它是欺骗性的。特别来说,即使是粗显的内在色身,也应当看作不净。受因为不离三种苦性,应当看作苦。想与行因为不可控制,应当看作无我。识因为有生灭的特性,应当看作无常。

509通过略说和广说这两种方式观见而成就的利益,由此也可以了知抉择的方法。具体来说:先以略说的方式,观见五取蕴如同举剑的敌人等状态的人,就不会被各蕴所恼害;以广说的方式,观见色等如同泡沫聚等状态的人,就不会在没有真实的东西中见到真实。

特别来说,观见内在色身为不净的人,能遍知段食,舍弃在不净中执为净的颠倒想。他渡过了欲流,从欲轭中解脱,就欲漏而成为无漏,断除了贪欲身结,不再执取欲取。

观见受为苦的人,能遍知触食,舍弃在苦中执为乐的颠倒想。他渡过了有流,从有轭中解脱,就有漏而成为无漏,断除了嗔恚身结,不再执取戒禁取。

他观见想与行是无我,因而遍知意思食,舍弃“于无我中执为我”的颠倒。他渡过了见流,从见轭中解脱;因见漏已尽而成为无漏者,破坏“这才是真实”的执取身结,不再执取我论取。

当一个人以无常来观察识时,就能遍知“识食”(识食是四食之一,指意识对生命的滋养作用),舍弃那种把无常的东西当作恒常的颠倒见解。这样,他就能渡过无明的洪流,摆脱无明的束缚,从无明漏(无明漏是四种漏之一,指因无明而产生的烦恼)中解脱出来,成为无漏的人。他还能断除戒禁取身结(戒禁取身结是四种身结之一,指错误地执取戒律和禁制),不再执取见取(见取是四种取之一,指固执地执著于错误的见解)。

如是,以杀害者等方式见(诸蕴)有大利益;

因此,智者应以杀害者等方式见诸蕴。

为令善人欢悦而造的《清净道论》中,

于慧修习中,

名为“蕴的解释”。

第1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