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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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15. 聚摄论

513

三十三、三十二、三十一与三十;

缺少一或二者,共三十无过失法。

514

十法为有过失者,更有六、五、四;

十一、十、九,于因缘中则为七种。

515第五百一十五条。

如是,依自性分为十四种分位;

他们分位已作分别,并与心生次第相应。

516第五百一十六颂。

三十七、二十五、十,九加五。

十八,这七种无过失,其余的也是如此。

517第五百一十七条。

二、四、六与一、二;

复有五类,又有十类;

所谓有过失者及无因者,

种类共有十四种。

518第五百一十八条。

九、六、四,及四、五、六、七组;

九种、二种、二种,以及同样的一种,这便是杂项的摄集。

519第五百一十九条。

与这些相应的心,有三十三种。

二、二、二、三、一、二,八、十,依次第。

520第五百二十条。

从三十七至三十一,于此中皆无过失。

七种固定的分类,即三十七道品等,住于决定摄。

521第五百二十一条

于诸恶中,有二十、十九、十八、十六种;

四种在二中,四种在四中,四种住于二中。

522五百二十二。

于一、二、五、十中,并以二种方式在二因中;

三法、二法、一增上法,以及十法与八法,依次第而立。

523

五、二、一、二、五,这些部分决定而安住;

以此结合,则有二十、二、二、三、一之聚。

524

在前后二种无福、欲界果报及无因中

在第五无上无色界中,无有不定者生起

525

于三十六种心中,或得不定,或不得

其余五十三种人,则皆为决定相应。

526

将决定与不决定这般区分之后,便可获得此两者;

此二者自性各异,如是即为三种摄。

527

应依所说而了知,其心恰与彼相应;

随后又当善分别,此一切总摄之理。

528

从三十九乃至三十一而安住。

于无过失中为九种,心与他们相应。

529

二、四、十,接着是三与五所增上的十;

二十三,依次为七,二与十五,及其他。

530

二、二、三、二、一,于有过失者中,为十六。

十九、二十,复次二十,更增二、二。

531第五百三十一。

无因的情况中,则有八、十、一、二增上;

十、五、二、一,如是则成十九。

532第五百三十二条。

依于可得之法,而摄诸法;

智者依所说之理,即能了知。

如是心所分别中聚摄论已毕。

第十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