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73 段

第十四品

14. 蕴聚生起之论

490

九种附属法,与十八种聚集;

由九百二十种合成,十种及二种,有所分别。

491

一、二、三、四与七、八之数,他们无过失。

有二十七种、七种与一种,又有二种与一种,以及另一种。

492

十种附属法,与十一种聚;

由二十八种所合成,十种为有分别者。

493

而它们则固定于一、二、三、四、六处;

十八种、七种与一种,那一种即是恶。

494

还有两种是随附法,其聚则成四种;

此处,十三种为不合成者,三种为有分别者。

495

依一二三处,十种与二种为无因者;

如是,无过失、有过失及有因者,是结合之确定。

496

于有罪中,七者亦无;于无罪中,则为宣说者;

于无因中,道等之聚亦无,共有十四种。

497

无罪者于有罪中,有罪者于无罪中;

于无因的心生起中,彼两者皆不存在。

498

然而,有罪者于有罪处,无罪者于无罪处;

然而,共通的杂项应于一切处被执取。

499

关于五禅心,于六十七心中,应作说明;

依禅支组合之差别,各处于品类有种种区分。

500

于四法及六法无过失中,同样地,智与喜所成亦尔。

于二十四种小品中,应说四种分别。

501五百零一。

有贪者与离贪者,于无量转起中;

于欲界的广大福业中,悲与喜同时生起。

502五百零二。

已达近行与安止者,以安乐的众生为行境;

因此,不于第五无色、大果报、无上之中。

503五百零三。

于入流与舍中,遍作等生起时;

由于诸禅那具有同等的果报,是故于彼果报中亦可得。

504

而有贪者,因有违犯的可能,离则不生。

于达到与受持之际,在欲界福行中可得。

505

由于在每一处门中,皆具有断除恶戒与思的功用;

于道中,因所感果报相同;于果中,则成为确定。

506

五种亦可能生起,其转起之行相与所缘各不相同;

在世间虽可被领受,但或各别生起,或不。

507

恶法在诸恶中可得,依次为七种、六种、一种;

两者皆依自性,决定在六处与其他处。

508

遍一切处皆共通,如所说之杂项;

其中,于根等所期望者,一境性非有;

509

欲与胜解,亦在离二十一种中;

掉举在十一种中,中舍性在无过失中。

510

遍一切处的作意,则有三、二、一、二种等;

于八、二十八、四,以及五、二之中,依次为。

511

此处,就总集而言,是指掉举与三离;

于他处为有分别者,在此即是无分别者。

512

因此,在诸心生起之中,此即是有分别与无分别;

如是,智者当善察生起与不生起。

如是,于心所分别中,聚生起之论已毕。

第十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