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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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十二、蕴集判别论

416第四百一十六

其中,识身有六种,识界有七种;

触有眼触等,分为六种,也有七种。

417第四百一十七。

而受,依眼触所生等为差别,分为六种与七种;

想与思,亦各别为六种、七种。

418

于心识生起中的诸法,及蕴、处、界,

食,及依相应结合,摄于触等五聚中。

419

一切皆被摄集,是故名之把握;

而此根本蕴集被称为摄一切者。

420

在禅那蕴集中,法有五种,依七种分类而有差别;

根有二十二种,然依法体,则有十六种。

421

九种道支法,亦各别为十二种。

于中,为除疑者,宣说六因。

422第四百二十二。

十种业道之法,然仅说为六种;

其余诸法与十法相同,共八十四种。

423第四百二十三

慧有十种,受立九种;

定有七种,精进五种;

424

念别四种,寻有三种。

心等有二种,亦有十种与五种之生起。

425

其余三十二法,亦各各为一种;

除色根等,这些区分如何为八种?

426

触、思、想、伺、喜、命根;

六对无过失者,及有过失、痴、疑惑;

427

以及诸应置法,除离与掉举外;

如是,所有十二种,于三十二种中亦各有一种。

428四百二十八。

心是意根,信是信根、信力;

于诸力中,所说为世间力;于世间二对,亦复如是。

429第四百二十九

贪与无贪等,各各为二

因蕴集中,有四种因。

邪见亦在道支之中;

它们亦在五业道中。

430

于“应置”蕴集中,为断除疑惑者而说离;

于道因中,则安立为二种及十五种。

431

寻于禅那与道中,有三种及九种;

受,在根本蕴集中,也在禅那与根中。

432第四百三十二。

于根蕴集、道蕴集中,于力、后二法、三法中;

念即于彼处有四种,精进亦有五种。

433第四百三十三。

定说为七种,于禅支中及于彼处亦然;

即于此中,慧有十种;于因与业道中,亦复如此。

434第四百三十四

安立为十种、九种、七种、五种、四种、三种、二种;

六种各一,十五种,三十二种,依次第说。

435四百三十五

略说八种分别,句有十种;

法有五十三种,蕴集有十八种。

436第四百三十六。

如是,于法之安立中;而于《法集论》中,

心识生起之篇章,为论母理趣之摄集。

437四百三十七。

句有八十四种,依自性而说。

复有‘应置’之名,唯十六种,各随其所宜。

438

其中,不定名句,唯十一种;

所言九十九种,唯属决定者,乃有生起。

439

此处不混杂之句,于一切处,唯五十三种。

然而,依心与心所之力予以阐明。

440四百四十。

如是,依区分句之力,诸法得以阐明。

至于心与心所,则依次第而决断为蕴集。

如是,于心所分别中,蕴集判别论结束。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