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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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十二品

概念之解说

这里问道:“应知者仅是这些,还是另有其他?”答:“另有,名为‘施设’。”此施设即因“所应施设”与“能施设”而称为“施设”。因此说:“那些诸法的计数、共称、施设、言说、名称、命名、命名业、名目、词句、文句、诠说。”其中,因计执而称为“计数”,也就是被言说的意思。如何被言说呢?以“我”、“我所”、“他”、“他所”、“床”、“椅”等种种方式被言说,故为“计数”。因共同称谓,故为“共称”。因被施设,故为“施设”。因被言说,故为“言说”。如何被言说呢?即“我”、“我所”、“他”、“他所”、“床”、“椅”等。如此,先就“所应施设”而说为“施设”。所谓“我”,乃是依于色等诸法、缘于它们、以它们为因而安立,然而那些色等诸法是有生灭的,但这个“我”却并非如此,它唯依世间约定而成立,这个“我”既被言说又被施设,这就是“施设”之义。

现在,为了从能施设的角度阐明施设,而说‘名称、命名业’等。其中,‘名称’指的是将一一法施设为‘此人名为某某’,因此它被称为施设。‘命名业’等是它的同义词。这就是从能施设角度所说的施设。

此施设又分三种:自性施设、依之施设、譬喻施设。其中,自性施设指眼、耳、色、声、地、水、火、风等类名。依之施设又依聚与非聚而有二种。聚施设,即于色法与非色法中,取一法或多法之名,唯依聚合而施设。例如熊、狼、罐、布等类别,称为聚施设。非聚施设则如方位、虚空、时间、相状、无有、灭等类别。

当施设显示存在的胜义时,便称为‘存在施设’。当它显示不存在的、仅为聚与非聚差别的唯名时,便称为‘不存在施设’。然而,这两类施设都是在耳门速行之后,由先前已执取约定的意门速行识所了知,亦即由先前已执取约定的意门速行识所施设。对此,有六种理趣被说:‘存在施设、不存在施设、以存在施设不存在、以不存在施设存在、以存在施设存在、以不存在施设不存在’。其中,在胜义上对存在的色等所施设的,是存在施设。同样,对不存在的女人、男人等所施设的,是不存在施设。此外,除了言说假立之外,以任何方式都不可得的第五谛等,或外道所计执的本性人我等施设,也是不存在施设。像‘三明者、六通者’这类,是以存在施设不存在。像‘女声、男声’之类,是以不存在施设存在。像‘眼识、耳识’等,是以存在施设存在。像‘刹帝利童子、婆罗门童子、比丘童子’等,是以不存在施设不存在。如是所说的六种施设,都摄在其中。这便称为依之施设。

譬喻施设也是此中一个支分。它以“相对于长而说短,相对于短而说长”等方式,以及“将人间微贱的王权与天界之乐相比”等而转起。因此,应从“所应施设”与“能施设”两方面了知施设。共称已尽。

778七百七十八。

于胜义中,施设的第三边不可得;

于二处善巧,于诸外道之说中不动摇。

如是,在阿毗达摩入门中,名为概念之解说。

第十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