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因二法-善三法义注

260 段

1. 善三法之解释

一、缘分转起之解释

1. 顺缘

(1.)分别门

5353. 现在,在施设门中,依善三法、以因缘等为首,先示现四十九种问法,随后仅示现理趣而显示了无量问法。其中,由于善、不善等不会同时生起,诸如“缘善法,不善法以因缘生起”这样的问法便得不到解答。因此,舍弃了那些得不到解答的问法,只为解答可得的问法,便以“缘善法,善法以因缘生起”等理趣,开启了缘分转起的解说门。

于此,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疑问:以因缘等为首的四十九种问法,既然并非全部都能得到解答,为何还要显示它们?难道不是只应显示那些可解答的吗?的确,本应只显示可解答的。然而,如果只那样显示,则在所有三法、二法、《发趣论》等的每一个三法、二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二法中,若不加以归纳,便不得不一一显示。为什么呢?因为在善三法中能得解答的,并非同样在受三法等中也能得到解答;而在法随顺逆对三法发趣中,在寻三法和喜三法的解答里,所有这些问法便都能得到解答。因此,为了以最高的界限来界定,每一个三法中本来可能有多少问法,便全都在善三法中作了显示。这样显示之后,舍弃其中得不到解答的问法,只解说那些能得到解答的问法,就能容易地了知。正是为了容易了知,才在善三法中显示了所有问法。然而须知,此处已舍弃了得不到解答的问法,只解答了那些可解答的问法。

此处,“缘善法”的意思是:在四地善法中,依受蕴等分类,缘取一个法——即以所谓俱生的同类性去通达,与之共入同一生起的状态。“善法”即四地善法中,依想蕴等分类的一个法。“生起”的意思是:向上进行而产生,即生起;也指获得自体,即经历生、住、灭三刹那。所谓“以因缘”,是指由善因成就因缘的状态。

如是以“会生起吗?”提问,以“生起”作答之后,如今为了依蕴来显示“缘某法而某法生起”,便说“善法,一个蕴”等。此处,“一个”指受等四蕴中的任意一个。“三个蕴”指除去作为缘而被执取的那个蕴之后,所剩下的三个蕴;也就是在受等中,当执取“一个蕴生起”时,除去该蕴后剩下的三蕴。“两个蕴”指在受想等六种二法中,缘取任意两个蕴;也指除去作为缘而被执取的那些蕴之后,所剩下的两个蕴。由善因成就因缘的状态而生起,这是其含义。

然而,由于不可能以一个蕴为缘生起一个或两个蕴,也不可能以两个蕴为缘生起一个蕴,因此没有说到“缘一个蕴,一个蕴生起;缘一个蕴,两个蕴生起;缘两个蕴,一个蕴生起”。对于“缘善法,无记法生起”等,也应依上述义趣了知其含义。而“心等起色”这句话,是为了显示:所谓缘,其含义即是俱生,因此此处所指,便是那些与善法俱生、并获得因缘的色法。在后面的类似之处,也依此义趣理解即可。

“异熟无记、唯作无记”:此处由于没有因缘,所以是无因的;又因为不与色法一同生起,所以无色界异熟也不应执取。“在结生刹那”:这是为了说明名为业生色的无记法,是缘于无记法而生起。“异熟无记”:是随该刹那存在的无记法而说的。“缘蕴而有依处,缘依处而有蕴”:这是为了显示,纵然通过执取业生色而取得了依处,也仍是要显示,缘于依处而有蕴的生起。

“一个四大种”等,是为了显示缘于色无记而有色无记的生起。此处应依“一个蕴”等处所说的理趣来理解其含义。如此,在色无记中,说明了缘于大种而有诸大种的生起之后,现在为了显示缘于大种而有诸所造色的生起,便说“缘于大种,心等起色”等。既然如此,只应说“所造色”这么多,为何还要说其他两种呢?是为了显示也缘于大种而生起。应知:先前所示现的“心等起色和业生色”,并非仅仅缘于蕴而生起,也缘于大种而生起,为了显示这一点而说了这些。其中,心等起色仅在转起时存在,业生色在结生时也存在。“所造色”是这两者的共同定语。

在“依于蕴及大种”一句中,此处仅取心生起的大种。而在“心生起之色”一句中,则既取了四大种色,也取了所造色。因为依于“依一大种,生三大种”等理趣,四大种色亦依于蕴及大种而生起;所造色则依于大种而生起。如已述之方法,不善与无记于问答中亦同此理。如此,于因缘中解答了九个问题。由于在此唯能取得这些,其余四十非真实之问,故不解答。应以此方法了解于所缘缘等中问答之义。但在各处,我们只探讨那些值得审察的内容。

5454. 在所缘缘中,首先,因色法不能依所缘缘的方式生起,故于彼九问中,舍去与色混合的问组,仅解答了三问。正因如此,在说“依于事处而有诸蕴”之后,并未说“依于诸蕴而有事处”,因为事处并非依所缘缘而生起。

5555. 在增上缘中,“异熟无记”是特指出世间法而说的。因此,这里未取“在结生刹那”。其余内容与因缘相似。

56在无间缘与等无间缘中,因色不可得,故如同于所缘缘中,仅有三个问题。

57在俱生缘中,“于结生刹那”是依五蕴有的结生而说。然而,在《缘分别》中,有“于入胎刹那”的说法,二者意义同一,此处仅是言辞有别。又,依据“三者和合,有入胎”的说法,所谓“入胎”,即是五蕴有结生的名称。而“结生”则通于一切有。但在此,因有“业生色”等说,故唯指五蕴有的结生。由于它涵摄了色与非色之缘的状态及缘生的状态,便成为圆满的解答,故予采用。“外在的一大种”,是就非根所缚的地、石等中的大种而说。因为在《缘分别》的篇章中,是将内外合在一起而取四大种,那是简略的教导;此处则是详细教导,为分别显示一切,而说“外在的一大种”等。“对无想有情,依于一大种”,是就二种相续生起的大种而说。“依于大种,有业生色”,则唯就业生而说。“所造色”,唯就时节生而说。

58在相互缘中,“依于蕴而有依处,依于依处而有诸蕴”,这是为了显示所有四蕴与依处一起的相互缘关系而说。

59在依止缘中,所谓“依止”的意义即是俱生的意义,因此,在之前《缘分别》一章中所显示的诸眼处等的依止缘性,在此并不被采用。因为那些眼处等是作为前生缘而生起的,而在此处只能得到俱生的。正因为如此,才说“依止缘与俱生缘相似”。

60在亲依止缘中,由于色没有亲依止缘,所以只得到三个解答,因此说“与所缘缘相似”。在这里,虽然并非一切善、不善、无记法都能获得所缘亲依止,但应了知,这是就那些能够获得的而说的。

61在前生缘中,“事处为前生缘”的意思是:依于事处,由事处成就前生缘性而生起。在“异熟无记的一蕴”这一句里,对于那些在入胎刹那成为异熟无记事处的俱生缘的,由于这属于前生缘分列的范畴,在此不应被取用。同样,那些在无色界中得不到前生缘的善法等,也由于属于前生缘分列的范畴,在此不应被取用。然而,所缘并非一定获得前生缘的状态,因为色处等只对眼识等成就前生缘性,而对于意识界来说,过去与未来的也能成为所缘,因此,所缘在此未被取用。这是因为此教导是依蕴而说,不是依识界而说。而通过“异熟无记的一蕴”这样的教导,所有识界都被取用了,并非只有眼识界等。

后生缘不成善或不善的缘,于无记也仅作支持而非生起的缘,因此没有一个法可被称为“以后生缘而生起”,故未依后生缘作答。

62在习行缘中,虽然并非一切唯作皆可获得习行缘,但依能得者而说为“唯作无记”。因此,应知此处是取速行唯作。

63于业缘中,善与不善的业缘应知为单刹那,唯作无记亦然。异熟无记则是多刹那的;结生刹那的大种也是如此。至于心生色,则是单刹那的。业生色为多刹那,无想有情色亦然。然而,此处的业生色指命根。其余并非纯粹业生,故说为所造色。纵使如此,此处唯指业生者。

64在异熟缘中,善、不善及唯作心不可得,因此唯约无记而作答。“心等起”即指异熟心等起。“业生色”指随其所得而有的根色与依处色。“所造色”指其余于彼时存在的所造色。

65在食缘中,应知一切善等诸蕴及心等起色的生起,是依非色食的方式;同样,于结生刹那,大种也是如此。“心等起”指有分等心等起。“食等起”指段食等起。“心等起”即指善、不善心等起。在《缘分别品》中,依食的次第,首先显示了段食;但在此处,应知依于“善法”的提问,首先显示了非色食。

66在根缘中,《缘分别品》依根的次第,首先显示了眼根等;但在此处,则依善等提问,首先显示了非色根的缘力。其中,于善等中,应依所得而取其非色根。在无想有情中,于大种色中亦有命根。

67关于禅那缘与道缘,其解答与因缘相似,故此处说“与因缘相似”。

68关于相应缘,其解答以所缘缘为依归,故此处说“与所缘缘相似”。

69在不相应缘中:“依处由不相应缘”,即依于依处、由不相应缘,依处成就不相应缘之力而生起的意思。“诸蕴由不相应缘”,即依于诸蕴、由不相应缘,诸蕴成就不相应缘之力而生起的意思。“诸蕴对依处由不相应缘”,即依于依处、诸蕴由不相应缘,依处成就不相应缘之力而生起的意思。“心等起色对诸蕴由不相应缘”,即依于诸蕴、由不相应缘,心等起色由诸蕴成就不相应缘之力而生起的意思。对于其余的解答,如“依处由不相应缘”等,也应当依照所说的方法了知其中义理。于此,在异熟无记中,“依处”一词应包含眼等。“一种大种”等句,是为了显示色无记的缘相而说。“心等起”指无记心的等起,也指善、不善心的等起。

70在“有缘”中,一切法皆以俱生缘为体性,因此这里说“与俱生缘相似”。

71-72“无有缘”与“离去缘”归入所缘缘的范畴,“未离去缘”则归入俱生缘的范畴,因此这里说“与所缘缘相似,与俱生缘相似”。以上是通过略说所显示的二十三种缘。所谓“应广说”,是指就那些已获解答的提问方式,进行详细展开。这是从因缘开始,以单根本缘的顺次解答、善三法等,对缘起部分所作的义释。

(2.)数门

73现在,为了以计量的方式显示因缘等每一缘中所获得的问答轮,便开始阐述“因缘九种”等。其中,“因缘九种”是说在因缘中有九组问答轮,即:善对善、善对无记、善对善无记;不善对不善、不善对无记、不善对不善无记;无记对无记;善无记对无记;不善无记对无记。

“所缘缘三种”,谓善对善、不善对不善、无记对无记。“增上缘九种”,与因缘中所说相似。于十二缘中,说为“九种、九种”。一切问答皆与因缘相似,然于分别中有其差别。于十缘中,说为“三种、三种”。一切问答皆与所缘缘相似,然于分别中有其差别。于相互缘中,无记句之解答亦可得色;于前生缘中亦然。于习行缘中,异熟与路心皆不可得。“异熟一种”,即唯无记。如是,此处略说为九种、三种、一种,即三种轮之分齐。广说则有十二个九种、十种三、一种一,于全部二十三种缘中,有一百三十九轮,亦有一百三十九问。一百三十九问答轮亦是其名。

74如此显示了因缘等单根本之计数后,为略去此后双根本等之广说,仅取于单根本所说中可得之计数,以显示轮之分齐,故先于双根本中说“因缘对,所缘缘三种”等。此中,其特相为:纵使计数多之缘与计数少之缘结合,亦变为与彼相同之计数。故说“因缘对,所缘缘三种”。其意为:于因•所缘缘双中,仅得于所缘缘中所说之三种解答。而计数相同之缘相互结合,则不减其计数。故说“因缘对,增上缘九种”。其意为:于因•增上缘双中,得九种解答。“异熟一种”,谓于因•异熟双中,仅得于异熟中所说之一种解答。如是,于双根本中,应知轮之分齐。

75于三根本等中,此即其特相。正因如此,他说:“因缘、所缘缘、增上缘,为三。”其意为:于因、所缘、增上三法中,于所缘缘下所说之三种回答皆可获得。于一切处应如此了知其方法。

76-79然而,在十二根本中,异熟缘不可得,因此先说“习行缘于业为三”而不涉及异熟,再说“食为三”。在十三根本等中,方法相同。此处则予以略摄,只示二十三种根本。此二十三种根本分为两种:有习行或有异熟。其中,先示有习行,唯得三种回答,故说“习行缘于无间为三”。有异熟则不得习行,故舍弃彼,为依异熟显示计数,紧接着便示一个理趣:“因缘……异熟缘于食为一”,之后唯示二十三种根本。然而,在这两种二十三种根本中,虽然一种无异熟缘,一种无习行缘,但后生缘两者皆有。唯依惯用名称,当知它们即称为二十三种根本。其中,有习行者,依习行力,一切处唯三种回答;有异熟者,依异熟缘力,唯一种回答。这便是以因缘为首,于一根本等中的计数。

至于紧接因根本之后所说的“依止于所缘,一切处唯三种问”,这是为了显示:以所缘缘为首,在一根本、二根本等一切处,于所缘句及所缘与其余缘的结合中,凡应得九种之处,唯成三种问。而在异熟句中,异熟句与其余缘的结合,唯成一种问。如此,前文所说“多计数的缘与少计数的缘结合时,即成为与其同等计数”,此言甚为善巧。

80-85现在应依所缘等缘而示一根本等。其中,一根本与因一根本相似,故未在任何缘中另行显示。为依所缘缘显示二根本中的计数,说:“所缘缘于因,为三;于增上,为三……于无间,为三。”此处本应说“所缘缘于增上,为三……于无间,为三”,但为了显示因缘等那些多计数的缘,与较少计数及同等计数的缘相结合时所成的计数,便将虽在顺序上居前的因缘置于后分,而说“所缘缘于因,为三”。以此表明:所缘缘与任何较多计数或同等计数的缘相结合,进入二法、三法等分别时,于一切处当知唯三种问答。而与异熟缘相结合时,唯得一种,此将于异熟缘等计数中显明,故此处未示。又,此于二根本中所示的计数,于三根本等中也是同一计数,故依所缘缘未广开三根本等。

现在,为了依增上缘等显示在二根本等中的计数,而说“增上缘于因有九种”等。在此,同样应依前述方法了知缘的安立。又如增上缘于因有九种,其余与因计数相等的缘中也是如此,即有九种。像这样,任何一个缘位于开端,与计数相等的缘结合时,便依位于开端者来计算数目;而与计数较少的缘结合时,当知只依计数较少者来计算。再者,如依所缘缘,依增上缘,以及依无间等后后诸缘,也未广开三根本等。因此,仅就二根本所示的计数,于一切处都应能成就。所以说:“应以每一缘为根本,随诵习的方法而计数。”

缘顺释。

缘门

缘逆释。

86-87然而在缘逆中,由于善句得不到——善法无因缘即不能生起,因此开始说“缘不善法”等。其中,“非因缘”是遮止因缘,意思是:离开因缘而由其他缘生起。与疑俱、与掉举俱的痴,对于相应法及心生色,它自身作为它们的因缘;但对于其他,因为没有相应的因,所以以非因缘而生,即除去因缘,依其余适合自身的缘而生起。依此方法,当知一切遮止缘中的意义。“无因的异熟无记”,这唯应从色等起的角度来理解。其余此类情形,也同样如此。

88在非增上缘中,增上缘本身虽由于没有第二增上与自己共存而得到非增上缘,但并不是像与疑、掉举俱的痴无因那样,诸增上法便全无增上。然而,在不以欲等中任一作为增上,而善法等生起的时候,一切善法即无增上。因此,当知并非如同痴那样单独把唯属增上者抽出来,而是以总摄的方式,作此“缘一蕴而有三蕴”等的教说。

89在无间缘与等无间缘中,唯以色法为缘所生,如同非所缘缘一般。因此说“与非所缘缘相似”。这里省略了俱生缘。同样地,依止缘、有缘、不离去缘也是如此。何以故?因为若无这些诸缘,则无一法能生起。若否定俱生缘、依止缘、有缘、不离去缘,则连一个色法或非色法也不会生起,所以它们被省略了。

90在非相互缘的分别中,应知:于结生刹那,依异熟无记蕴而生起的“业生色”,并不包括心所依处。

91在非亲依止缘的分别中,唯以色法为缘所生,因为它无法获得亲依止。而非色法方面,虽或不得所缘亲依止与常亲依止,却并无脱离无间亲依止者。因此说“与非所缘缘相似”。

9292. 于非前生缘中,“心所生色”是依五蕴有而说的。

9393. 在非后生缘中,这些(法)含摄于俱生缘与前生缘。因此,此处巴利与俱生缘相似,彼于非增上缘中广说,此处则略。在非习行缘中,善与不善应知依初速行而说,唯作无记亦同。然此处巴利亦应依非增上缘中所广说者而解。故言:“非后生缘与非习行缘,类同非增上缘。”

94-9794-97. 在非业缘中,异熟思能得异刹那业缘,故未被纳受。在非食缘中,唯有部分色法为缘所生;非根缘中亦然。

98于非禅那缘中,五识相应法及部分色法为缘所生。因为在五识中,受与心一境性力弱,不能达到安止禅相,故于禅那缘中未被摄录。

99-10299-102. 于非道缘中,无因的异熟、唯作及部分色法为缘所生。于非相应缘、非无有缘、非不离去缘中,唯有色法为缘所生。因此说

103103. 在非因缘中,“二”是依单根计数,正如巴利文本身所导出的一样。

104104. 在双根中,就‘非因缘、非所缘缘中有一’而言:虽然与较多数量结合时,依较少数量应如非因缘中那样有二,但依非所缘缘,由于非色法被省略,针对依止无记而生起色无记,故说为‘一’。所有单一的情况也是如此。而在说‘二’之处,应知是依非因缘所得的方式而有二回。

105-106105-106. 而在三根等中,因非所缘缘于一切处皆未被省略,故唯有一种解答。这是遮诠中,以非因缘为首,于单根等中的计数。

107-130107-130. 而非所缘缘等,在单根中,因与前面相似,在此亦未展示。依非所缘缘,于双根中,‘非所缘缘、非因缘中有一’,即如非因双根中所说。‘非增上缘中有五’,应知是依非所缘缘所得的方式。如此,在一切结合中,应知是依较少计数的缘而计数。而且,无论何处非所缘缘进入,彼处唯色法是缘所生。在非无间、非等无间、非相互、非亲依止、非食、非根、非相应、非无有、非不离去缘进入之处,理亦相同。非食、非根、非禅那、非道缘,于一切处皆有相似的解答。非俱生等四缘,在此亦被省略,此乃此处特点。由此特点,于一切双根等中,应如是辨别:‘此缘是根,此是此中双根,此是三根,此是一切根’,然后依较少计数的缘而计数。

缘逆之注释。

缘顺逆之注释

131-189131-189. 今为显示顺逆中的计数,始说“因缘中,于非所缘缘有五”等。其中,当因缘、增上缘、道缘处于顺位时,俱生等四种为遍一切处缘,食、根、禅那、道缘为四种,此八缘在逆位中不可得。因为依因缘等而生起的法,无不获得此八种缘。然而,当所缘、无间、等无间、亲依止、相应、无有、不离去缘处于顺位时,非色处缘在逆位中不可得。因为依所缘缘等而生起的,不会不获得无间、等无间缘等。当俱生、相互、依止、业、食、根、有、不离去缘处于顺位时,唯除四种遍一切处缘,余者在逆位中不可得。因为依这些缘而生起的,无不获得遍一切处缘。后生缘则无处于顺位的情况。如是,应于其余处于顺位的缘中,辨别何者可得、何者不可得,随后于一切双根等方法中,于彼彼缘之结合处,应知乃依较少计数的缘而作计数。

缘顺逆之注释。

缘逆顺之注释

190190. 今为显示逆顺中的计数,始说“从非因缘,于所缘有二”等。其中,当因缘处于逆位时,除增上缘外,其余诸缘可从顺位中获得。然而,后生缘在顺位中,于一切处皆不可得;于所谓“唯无色地所有”的九种缘中,除前生缘与习行缘外,当其余七缘处于逆位时,其余的无色地诸缘在顺位中不可得。因为凡不由所缘等生起者,彼即不能获得无间等缘。但是,结生果报虽不从后生缘生起,一切果报以及与唯作意界俱者虽不从习行缘生起,却能获得无间等缘,故说“除了前生缘和习行缘”。

当前生、后生、习行、果报、不相应诸缘处于逆位时,除其中之一外,其余诸缘可从顺位中获得。当业缘处于逆位时,除果报缘外,其余诸缘可从顺位中获得。当食缘与根缘处于逆位时,除遍一切处缘及相互缘、业缘、食缘、根缘外,其余诸缘在顺位中不可得,而那些诸缘则依相应之理而可得。当禅那缘处于逆位时,因缘、增上缘、习行缘、道缘在顺位中不可得。当道缘处于逆位时,因缘、增上缘在顺位中不可得。当不相应缘处于逆位时,除前生缘外,其余诸缘可从顺位中获得。如是,应知当各各之缘处于逆位时,哪些在顺位中不可得、哪些可得,并于各各缘之关联中,依较少计数的情况而理解其计数。

191-195在二根等理趣中,以某一缘为起始而示现的种种二法等,皆依可得与不可得之缘,如其所示而应善加注意。其中,当以非因缘显示二根等理趣时,在说了“非因缘、非所缘缘……乃至非习行缘”之后,又说“乃至习行缘,一切相似”。这应通过与“从非相互缘,于俱生有一”等语句的相似性来理解。至于以锡兰语写下的“于非业中计数时,取五”,其意为:以非因缘为始,当依非业缘如此组合时,如“于俱生有一”所示,唯有五缘可从顺中获得,而非其他。同样地,在其他诸如此类之处,不应执取文字表面,而应只取其意趣。因为这类语句是古代长老们为标记各自的证知,以各自的语言写下的。

此外,于此逆顺中,在缘所生法里,也有这样的法:得业缘而不得根缘。这应通过无想有情处及五蕴有转起中的色命根来理解。又有这样的法:得道缘而不得因缘。这应通过与疑、掉举俱生的痴来理解。还有这样的法:得禅那缘而不得道缘。这应通过意界、无因意识界来理解。在由多刹那之业而得业缘的“业所作色”中,其色法不得因缘、增上缘、果报缘、根缘、禅那缘、道缘,然而并非一切处缘皆为逆。于无因中,则无增上缘。通过这些杂论,也应不迷惑地了知此处的计数章节。

此中方法如下:“从非因缘,于所缘有二”——此处,首先,无因之痴与无因的果报及唯作乃是缘所生法,因此,这里以“不善对不善、无记对无记”而说“有二”。于其余处,方法亦同。然于习行缘中,果报不可得,唯作意界亦不可得。故此处应通过无因唯作意识界,理解为“无记对无记”。而“于果报有一”中,唯是“无记对无记”;“于道有一”中,唯是“不善对不善”。

196-197在非所缘根中,“于因有五”是专就色法而说。此色法依善、不善、无记、善无记、不善无记这五种情况而生起。一切五法情形,道理相同。“于相互有一”是专就四大种色及事(心所依处)而说。它们依非所缘缘和相互缘而生。三根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198-202在非增上根中,“于因有九”与顺的部分就因所说完全相同。“有三”等也与前面顺中所说相似。在三根中,“有二”与前面“非因缘,于所缘”部分所说相似。

203-233在非前生根中,“于因有七”与前面以“无色界中,依一善蕴”等方法所示的前生部分相同。一切七法情形,道理相同。在非业根中,“于因有三”等,是以思为缘所生法。因此,是为依善、不善、无记的生起而说为“有三”。当以此理,了知“一、二、三、五、七、九”等数目的出现之处。而“四、六、八”这三种数目是绝对没有的。

缘逆顺之注释。

并且「缘于分」的义释已完成。

二、俱生分释

234-242234-242. 于俱生分中,“善法俱生”之意为:缘善法而与之俱生。此处其余内容,应依缘取分中所说之法而了知。然于末尾,为显明此二分于义理上无有差别,故言:“所谓缘取性即是俱生性,所谓俱生性即是缘取性”。盖因二者于义理上实无差别。虽然如此,为决了彼此之义,仍作此宣说。譬如“缘眼与色”等说中,非俱生者亦得名为缘取而生;而俱生之四大所造色,却非大种色之缘。是故,为决了由缘取分所确立之俱生缘态,及由俱生分所确立之名为“缘取”者之俱生态,此二分俱为宣说。复次,为随顺如是觉者之意乐,为教法之庄严,及为晓了无碍解道之分齐,此二分亦皆予以宣说。

俱生分的解释已完成。

3. 缘分(Paccayavāra)的解释

243在缘分中,「以善法为缘」的意思是:立足于善法,以依止之义将善法作为缘。「以一个善蕴为缘」的意思是:以一个善蕴为依止缘,其余三个蕴生起,这即是因缘。应以此方法了知一切句义。「以依处为缘,有异熟无记与唯作无记的蕴」,这是就五蕴有情的转起而说。因为在五蕴有情的转起中,前生的依处是诸蕴的依止缘。然而,由于缘取的状态即是俱生的状态,缘取分中便没有这种方式;在结生时,则针对俱生的依处而说「缘取依处,有蕴」。在「以一个善蕴及依处为缘,有三个蕴」等句子中,也应以同样的方法了知其义。

「以无记法为缘,有善法和无记法」,这是就善法与无记法依因缘之力一同生起而说。因为在善心生起的刹那,依于依处,善蕴生起;同时,依于心等起的大种,心等起的所造色也依因缘之力一同生起。当知,虽然作为缘的无记法有所不同,但这是就所生法依因缘之力一同生起而说。在其他类似之处,方法也是同样的。如此,在此因缘中,以俱生及前生依止之义作为缘,解答了十七个问题。其中,蕴与大种是以俱生的方式,依处是以俱生和前生的方式被摄取的。而在缘取分中,只以俱生的方式获得缘,因此在那里只解答了九个问题。于此解答的十七问中,单问单答者,即从一个缘生起一个所生法(如善等);单问双答者,即从一个缘生起多个不同的所生法;双问单答者,即从多个不同的缘生起一个所生法;双问双答者,即从多个不同的缘生起多个不同的所生法。

248-252在所缘缘等中,也应以同样的方法了知问答的分类。而在所缘缘中所说的「以依处为缘,有蕴」,是针对结生刹那的异熟蕴而说。宣说眼识等,是为了显示那些依无记(依处)为所缘缘而生起者的分类。再说「以依处为缘」,是为了显示在转起中异熟无记和唯作无记的生起。其余应依前法理解。如此,在此所缘缘中,以俱生及前生作为缘,解答了七个问题。其中,蕴是以俱生的方式,依处是以俱生和前生的方式,眼处等只以前生的方式被摄取。而在缘取分中,只以俱生的方式获得缘,因此在那里只解答了三个问题。

253-254在增上缘中,应当了知:异熟无记唯是出世间的。无间缘与等无间缘,由于没有色法,故与所缘缘相似。之后的习行缘、无有缘、离去缘,也是同样的道理。

255在俱生缘中,“业生色是所造色”,意为称为所造色的业生色。这是针对无想有情的色法而言;眼处等,则是依五蕴有情的角度而说。

256-257在相互缘中,所谓“如同所缘缘一样”,是就解答的相似性而言;但在缘所生法中,则有差别。

258在亲依止缘中,说“与所缘缘相似”,既是因为它没有色法,也是基于解答方式的相同。

259-260“以依处为前生缘”等句的意义,应依缘取分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

261-266在业缘中,“三种”是指:以善法为缘,有善法、无记法,以及善与无记法,当知有此三种。于不善法,理亦如是。

267-268不相应缘中,“蕴为不相应缘”的意思是:依于蕴,以不相应缘而生起。“蕴以依处为不相应缘”的意思是:蕴依于依处,以不相应缘而生起。其余可依前文所述的方法了知。

269-276现在,为了以计数方式显示所得的分释,而说“因有十七”等。其中,“因有十七”:以善来说,即善缘善、善缘无记、善缘善与无记。依此善门,有以“一”结尾的二种、以“二”结尾的一种,共三种。依不善门也是如此。以无记来说,无记缘无记,以及无记缘善、缘不善、缘善与无记、缘不善与无记;以善与无记来说,缘善、缘无记、缘善与无记;以不善与无记来说,缘不善、缘无记、缘不善与无记。应如此了知为十七种。

“所缘有七”:善缘善;不善缘不善;无记缘无记、缘善、缘不善;善与无记缘善;不善与无记缘不善。如此共七种。

“果报唯有一”的意思为:无记唯缘无记。如此,此处有十七、七、一,共三种分类。其中,有十二种十七类、十种七类、一种一类。应善加辨识这一切,然后依二法、三法等方式,在缘的关联中,以较少数量来了解其计数。由此计数,便能了知二法根本等当中的分类,因此不再多说“善法缘善法”等,而仅以计数显示其分类,故说“因缘,所缘有七”等。

其中,“善法缘善法,依因缘、所缘缘而生起。善的一个蕴缘其他三个蕴”——应以此方式,详细开演“所缘”中所得出的解释。这是顺法中的理趣。

277-285277-285。在逆法中,由于不获得善,故以“不善法缘……”为起点,即以不善法为开端,展开解释。这正如经文的原样进行。此处若有应说而未说的内容,在缘起的逆法中已说过了。

286-287为了以计数的方式显示逆法中所得分释的分类,故说“非因有四”等。其中共有六种分类:四、十七、七、五、三、一。依此,在二法、三法等缘的关联中,应知计数。若某一缘得到十七种分释,则在与它相似的关联中得十七种,在与较少的关联中得其余六种。同样,在其余情况中除去较多的分类,可得到相等及较少的分类。

此处得不到更多的分类,是这里的规则。而相等及较少的分类,在存在相违时则可得到。因此,这里说“非因缘、非所缘有一”等。因为在此处非因有四,非所缘有五,所以依非因本应说四,但由于与非所缘结合,所缘法便相矛盾,因此“不善法缘不善法”、“无记法缘不善法”、“不善与无记法缘不善法”这三种分释便缺失了。而“无记法缘无记法”,仅依色法说了一种。如此,在一切处,了知相违与不相违后,应知可得到的分类。此外,这里仅是略示方法而已。“非增上有四”,即与非因中所得到的相同。在其余四个四法中,也是同样的方法。

“非无间有一”:即依无因心生起之色及其余色的方式,为无记缘无记。如此,在一切“一”中,应知可成立的情形。“非前生有二”:在此处依非因本应说四,但由于与非前生结合,依依处前生的方式,“无记法缘不善法”及“不善与无记法缘不善法”这两种分释便缺失了。而在无色界中,依无因痴及无因唯作的方式,说了两种。“非不离有二”:即在无色界中,依无因、不善、唯作的方式,有两种。“非无有、非离去有一”:即依一切色的方式,应视为无记缘无记。在三法等中,并无新的义理。

288288. 在非所缘根本中,“非增上有五”,这与在非所缘中所获得的相同。“非业有一”,此处应除去心生色和业生色,依其余色而了知为无记缘无记。

289-296289-296. 在非增上根本中,“非前生有七”,这与在非前生中所获得的相同。“非后生有十七”,这些也正是那里所获得的十七种。非无间、非等无间、非相互、非亲依止、非相应、非无有、非离去等根本,与非所缘根本相似。仅以此略示方法,于一切处应了知已来与未来、可得与不可得。

「逆说分」的解释已完成。

297-328297-328. 正是依此特征,于顺逆法中,将顺法置于前;于逆顺法中,将逆法置于前,应了知计数的分际、已来与未来、可得与不可得。

「缘分」的解释已完成。

4. 依止分注释

329-337第329-337节。在依止分中,“依止善法”的意思是:以善法为依止,即以善法作为建立之处而依止。此处其余的内容,应依缘分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然而,在结尾处宣说“所谓缘性即是依止性,依止性即是缘性”,是为了显示这两分在意义上并无差别。因为从意义上说,两者就如缘生与俱生一般,并无差别。虽如此,为了相互确证其义,仍将两者分别宣说。因为在“以无明为缘而有诸行”等教导中,即使是不依止而转起、异刹那的法,也被称为“从缘而生”。而在相互依附而住立的柱子等事物中,一者并非另一者的依止缘;同样,所造色也绝非大种的依止缘。如是,为了通过缘分来确定依止缘的状态,并通过依止分来确定被称为“缘”的俱生与前生的状态,这两分都被宣说了。此外,为了随应觉悟者的意乐、为了教法的庄严、为了了知词无碍解的分类,这两分也都被宣说了。

依止分的解释。

5. 相杂分注释

338-346338–346节。在“相杂分”中,“与善法相杂”意为:以善法为缘,即依俱生等相、以相应之义而为缘。所谓“与一个善蕴相杂”,是说以一个善蕴作为相应缘,令其余三蕴生起,此即说为“因缘”。应以此方法了知一切句子的意义。然而,在此因缘中,唯无色法以相应之义为缘而作答三个问题;如同在因缘中,于所缘缘等亦然,唯在异熟缘中仅有单一回答。

347-350347–350节。现在,为以计数的方式显示已得的回答,而说“因缘有三”等。其中,在一切三法中,善以善为缘、不善以不善为缘、无记以无记为缘——这是确定的规则。而于单法中,无记唯以无记为缘。如是,于此二十二缘中,因缘有三;于异熟缘中有一,这即是两种分类。在后生缘中,无“顺”的。因此,以此三种与一种为准,在二法、三法等中连接诸缘时,凡是异熟缘所入之处,便计为一种;于其余之处,则计为三种。应如此了知计数。此处其余的内容在“顺”中其义明白。

351-354351–354节。而在逆分中,因为得不到善,所以以不善为首而作回答,其义明显。

359然而在此,为了从计数方面显示逆中的回答分类,而说“非因缘有二种”等。其中,有二种、三种、一种,这是三种分类。应依此了知在二法、三法等中关联诸缘时的计数。在这里,当较多计数与较少计数关联时,只获得较少计数;当与相等计数关联时,则获得相等计数。又因在此处唯有无色法是缘所生,所以只显示了非因、非增上、非前生、非后生、非修习、非业、非异熟、非禅那、非道、非不相应这十种缘作为逆,其余十四种不被获得。而在被获得的那些中,当异熟作为缘所生时,非业和非异熟不被获得。

360-368在非因缘、非增上中,有二种,即是在非因中所获得的那同一种二法。在其余二法中也以此类推。在非业中,有一种,以无因的唯作思为缘所生,这是无记以无记为缘。在非异熟中,有二种,依无因的痴和唯作而有二种。在非禅那中,有一种,应知是依无因的五识而有的无记回答。在非道中,有一种,即依无因的异熟和唯作而有的无记回答。应以此方法了知一切关联中的意义。

369-383在顺逆中,如前所述,只有非因等十种作为逆而被获得,其余则不获。即使在所获得的这些中,当因在顺中成立时,禅那与道作为逆不被获得。这一切都应依前文所述的方法来理解。

384-391384-391节。在逆顺中,于非因缘所生法中,唯有无因的痴获得禅那缘与道缘,其余则不获得。在非禅那缘中,八种无因心亦同。在非业缘、非因缘、非增上缘、非前生缘中,于所缘有一种,即依无色界的无因唯作思,是无记以无记为缘。应以此方法,了知一切处中何者获得、何者不获的计数。

相杂分的解释。

6. 相应分的解释

392-400在相应分中,“与善法相应”,意即以善法为相应缘。其余内容,应依“相杂分”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而分末所说的“所谓相杂性即是相应性,所谓相应性即是相杂性”,是为了显示此二分在意义上并无差别。从意义上说,它们如同“缘生”与“俱生”,以及如同“缘依”,并无差别。虽然如此,为彼此确定其义而作宣说。因为在诸如“相杂的、已套上的马”等语句中,即使不相应亦称为相杂;在诸如“那个与懈怠俱行、与懈怠相应的伺察”等语句中,即使不相杂、仅是混杂,亦称为相应。因此,为了以相杂分来确立具有“俱生”等特征的“相应”的相杂性,并以相应分来确立具有“俱生等特征”的“相杂”的相应性,此二分皆被宣说。而且,也依随那些如此理解者的意乐、说法的善巧,以及为显示词无碍解的分类智,而宣说了此二分。

相应分的说明。

然而,在这六种情形中,应知有这样的差别:有的缘完全不以顺次方式存在,唯以逆次方式存在;有的缘完全不以逆次方式存在,唯以顺次方式存在;有的缘则非一向地既以顺次方式存在,也以逆次方式存在。其中,第一问应依后生缘来理解,第二问应依大四法来理解,第三问应依其余随其所当的缘来理解。

七、问分分别之注疏

401-403在问分中,为显示对善三法中可提出的问题,依可得之情形给出解答,故而说了“善法以因缘为缘而成为善法的缘”等。此所谓善法,当其自身生起时,除后生缘与异熟缘之外,依其余二十二种缘而生起。当它成为善法的缘时,除前生缘、后生缘、异熟缘及不相离缘之外,依其余二十种缘而成为缘。因此,为次第显示那些善法成为善法之缘的诸缘,而展开了“以因缘”等阐述。

在此,不同于在缘分别分中说“与因相应的诸法”,而说“与因相应的诸蕴”,这样说的用意是:于彼处,为阐明空义而说“诸法”;于此,为阐明蕴集义——依缘而生的诸法是以蕴集的方式生起,而非各别生起——而说“诸蕴”。或者,在缘起分等中,缘生的教说已依蕴建立,因此此处也依同样的次第建立。为什么在这些地方要这样建立呢?是为了无混杂地显示差别。因为如果以“依一法,其余诸法”等方式来说,就无法无混杂地了知“依某法而有某法”的缘与缘生法,那样的话,总说和分说就会没有差别。因此,应知是为了无混杂地显示差别而这样建立的。“心等起的”这一句,是为了显示那个善法以因缘而成为其缘的无记法而说的。然而在缘分别中,没有依善等来作分别,而是为了总括地显示依一切因而生起的色法,所以没有说“心等起的”,而说了“他们起的”。因此在那里,无记因等起的色法,以及入胎刹那的业生色也都包含在内了。以此方法,在其余类似的解答中,也应理解其意义。

404“布施了”的意思是:舍弃了应施之物。或者,用以布施的那个思,那个思就是布施。“已施”的意思是:使那个思清净、净化之后。“受持了戒”的意思是:以五戒等的方式持守了常戒。以此只显示了受持离。而遇缘离和正断离,因为在世间并不以“戒”而广为人知,所以没有说。虽然没有说,但它们确实作为所缘缘而存在。其中,正断离只成为有学圣者的善的所缘,而不是其他人的。“作了布萨业”的意思是:在布萨日,作了如所说的“不杀生,不取未给与之物”等的八支布萨行。“他观察那个”的意思是:有学圣者和凡夫都观察那个善,阿罗汉也观察。因为阿罗汉过去所作的善也是善,但他用以观察的心,称为唯作心。因此,在“这个善法是善法的……”这个论题中,是得不到的。“以前所惯行的”的意思是:前面所说的“布施了、受持了、作了”是指近处所作的,而这些应知不是近处所作的。或者,为了显示布施等之外的其余欲界善而说了这个。“从禅那出定后”的意思是:从禅那出定后。或者这就是原文。“有学、种姓”是就须陀洹而说的。因为他观察种姓。“净”这个词则是就斯陀含、阿那含而说的。因为他们的那个心称为净。“有学”是指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从道出定后”的意思是:通过超越道、果和有分,从自己所证得的道出定后,但纯粹从道出定后的观察是不存在的。

“善法无常”:此处应知为与观智相应的三地善法,而观智善法唯属欲界。以“他心智”说明色界善法。以“空无边处”等说明以无色界善法为所缘而生起的无色界善法。“善蕴为神变智”等,不依人而依法说明。因此,这里前面已提及的他心智,此处再次述说。

405“受用”:是以与喜俱行的贪相应心而领受并染着。“欢喜”:是以有喜的渴爱而欢喜,变得欢欣踊跃;或者以见之欢喜而欢喜。“贪生起”:即受用者生起贪。这是总取八种与贪俱行之心而说。“见生起”:即欢喜者以“我、我所”等,由四种心俱行的见而生起。然而,对于未得决定者,此处生起疑;对于散乱者,生起掉举;对于懊悔“我未作善行”者,生起忧。以彼为所缘:即以那些已善行者作为所缘。此处为复数词用作单数词,或依生类而言,此即是单数。

406“阿罗汉从道出起”:即于道心路中,越过果心之后的有分而出起。他的省察心则是唯作无记。如此说明唯作无记的所缘缘之后,为了进一步说明异熟无记,而说“有学”等语。“于善灭时”:即观智速行心路被截断之时。“异熟”:即欲界异熟。“彼所缘性”:即作为彼所缘,以彼善速行的所缘——即所观的善法为所缘而生起。这不仅是依彼所缘的方式,也依结生、有分、死心的方式。因为异熟以业为所缘,对于已取结生者,确实有善所缘,但由于其难以理解,所以此处未作显示。

“受用善”等语,是为说明在不善速行结束时,以善为所缘的异熟。“识无边处异熟”:此虽同样难以理解,但由于大异熟不能成为彼所缘,所以依其可得之理而说。“唯作”:即证得阿拉汉之后,对于先前未曾等至的空无边处,以逆次或隔一等至的方式生起的唯作。“他心智”等,应当与后面的“转向”相连接。也就是说,这些的转向,其善蕴以所缘缘为缘——这就是此处所要表达的意义。

407-409“贪”:即自己或他人的贪。此处若依自身的贪作解释,则更为明显。“受用”等,义如前述。然而,对于疑等三者,因无可受用之性,故不说“受用”。但此处有见生起,由于缺少“受用”一词,所以在所列次第中先未说到。在疑等之中,先说各自同类,再于其后各各别释。又,于此贪等中,当知有忧的生起:或因无法忍受“我为何生起恶法”,或因懊悔“我造了恶,行了残忍之事”而生忧。

410“眼无常”:依观智次第,粗显的处与所依色等十一种色,因其显著而被取用。再者,色处等,由于是眼识等的所缘,也被取用。然而,因为此说是依识身而说,并非依界而说,故不取意界。如此,于一切处当知何者被取、何者未被取。

411“观察果”:即观察涅槃,这是为了显示善巧观察者的所缘而说。

413-416在“所缘增上”的解说中,依据有学与凡夫的情况开示了四地善法;在“俱生增上”的解说中也是如此。由于阿罗汉已证得最上法,对于世间善法已无重视,故唯示现最上道。

417在无间缘中,“前前”是将同一地或不同地的善法合在一起说的。“随顺于种姓,随顺于清净”是依所缘的不同而说。“种姓于道,清净于道”是依地的不同而说。在“善于出起”中,“善”是指三地善;“出起”是指三地果报。因为从那些善速行路出起,所以称为“出起”。它有两种:彼所缘与有分。其中,欲界善的两种都是出起,广大善的唯有有分。“道于果”,因为出世间果报属于速行路所摄,不称为出起,故单独说。“随顺于有学”,因为无学的善并非无间缘,故作此分别。“于果等至”也包括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的等至。“于果等至”指阿那含果等至。不善有两种出起可得。在“异熟无记、唯作无记”中,应知异熟无记唯对异熟无记,唯作无记唯对唯作无记。“有分于转向”等是依混杂方式而说。其中,“唯作”指欲界唯作,它对两种出起都是无间缘;广大唯作只对有分是。如此,在下面的缘分别解说中,从“前前善法对后后善法以无间缘为缘”开始,开示了善对善、善对无记、不善对不善、不善对无记、无记对无记、无记对善、无记对不善等七种方式;据此,这里略说无间缘。

以下是详细说明:

以十种、十七种及六十种方式,

乃至以种种方式,善巧地观察其解说。

此无间缘不仅获得七种解说,亦以善对善果报、善对无记;不善对不善果报、不善对无记;果报对果报、果报对唯作;唯作对善、唯作对不善、唯作对果报、唯作对唯作——如此获得十种解说。不唯十种,更以善对善、善对善果报、善对不善果报;不善对不善、不善对不善果报、不善对善果报;善果报对善果报、善果报对不善果报、善果报对唯作;不善果报对不善果报、不善果报对善果报、不善果报对唯作;唯作对唯作、唯作对善、唯作对不善、唯作对善果报、唯作对不善果报——如此获得十七种解说。

不但以十七种,也以六十种方式得到解说。何以故?欲界善依地之差别,对四种善为无间缘;色界善与无色界善唯对各自地之善——如是,善对善以六种方式为无间缘。欲界善对欲界善果报、不善果报、色界果报、无色界果报、出世间果报;色界善对色界果报、欲界善果报;无色界善对欲界善果报、色界、无色界、出世间果报;出世间善对出世间果报——如是,善对果报以十二种方式为无间缘。不善对不善、不善对不善果报、不善对三地善果报——以五种方式为无间缘。

欲界善果报对欲界善果报、不善果报、色界果报、无色界果报——如是,欲界善果报对果报以四种方式为无间缘。色界果报对三地善果报——以三种方式为无间缘。无色界果报对无色界果报、欲界善果报——以两种方式为无间缘。出世间果报对四地善果报——以四种方式为无间缘。如是,善果报对果报亦以十三种方式为无间缘。不善果报对不善果报、欲界善果报——以两种方式为无间缘。如是,一切果报对果报总以十五种方式为无间缘。欲界善果报对欲界唯作,同样地,不善果报、色界果报、无色界果报亦对唯作——果报对唯作以四种方式为无间缘。

欲界唯作对三地唯作,色界及无色界唯作唯对色界、无色界唯作——如是,唯作对唯作以五种方式为无间缘。欲界唯作对不善果报及四地善果报,色界唯作对欲界善果报、色界果报,无色界唯作亦对四地善果报——如是,唯作对果报以十一种方式为无间缘。欲界唯作对欲界善、不善——如是,唯作对善、不善以两种方式为无间缘。如是,亦以六十种方式得到解说。

不仅以混合的方式,也以多种方式成为无间缘。如何呢?首先,欲界第一广大善心:对自身、对以四种色界善心为近行因而得的十六种喜俱出世间心,此二十一种善心;对在速行结束时作为彼所缘和有分而生起的十一种欲界果报心;对仅作为有分转起的色界、无色界果报心;对作为果等至转起的十二种出世间果报心——如此,对二十一种善心、三十二种果报心,共五十三种心,成为无间缘。同样地,第二善心也是如此。而第三、第四善心,除去上地善心与出世间果报心,对剩余的二十一种心。第五、第六善心,对自身、九种上地舍俱善心、二十三种果报心,共三十三种。第七、第八善心,对二十一种心。

五种色界善心,各自对各自的后续色界善心、四种智相应大果报心、五种色界果报心,共十种。依此理,无色界善心中,第一对自果报共十一种,第二对十二种,第三对十三种,第四对十四种,加上果等至共十五种。出世间善心各自对各自的果报。在八种贪俱心中,每一种不善心对十一种欲界果报意界识、九种广大果报心、各自的后续心,共二十一种。两种忧俱心对六种舍俱欲界果报意界识、各自的后续心,共七种。疑、掉举俱二心,连同喜俱无因果报,对十一种欲界果报意界识、九种色界无色界果报心、各自的后续心,共二十一种。

善果报五识对善果报意界,意界对两种果报意界识。在这两种中,喜俱者对十种作为有分的果报意界识、在彼所缘时对各自的后续心及确定作用心,共十二种。舍俱无因意界识则对转向意界、二处转向意界识、十种果报意界识,共十二种。三因大果报心,除喜俱无因心外,对十种欲界果报意界识、色界无色界果报心、二种转向心,共二十一种。二因果报心,除广大果报心外,对剩余的十二种。五种色界果报心,对十七种三地善果报有因结生心、二种转向心,共十九种。无色界果报心中,第一对欲界善果报三因结生心、四种无色界果报心、四种意门转向心,共九种。第二除下地果报心,对八种;第三除下二地,对七种;第四除下三地,对六种。四种出世间果报心,对十三种三因果报心、各自的后续心,共十四种。

不善果报五识,对不善果报意界而言;意界,对不善果报无因意识界而言——此心于彼所缘时,对各自的后续心生起;于死时,对以结生和有分转起的其余九种欲界果报心、两种舍俱小作用心,共对十二种心生起。作用意界,对十种识生起。笑生作用心,于五蕴有中,对作为有分转起的九种三因果报心、作为彼所缘转起的五种喜俱果报心、各自的后续心,按不重复计算,共对十三种心生起。确定作用心,除作用意界外,对十种欲界作用心,以及于五蕴有中作为有分转起的十五种欲界善、不善果报心,共对四十五种心生起。

欲界三因喜俱唯作二心,对以有分转起的十三种三因果报心、以彼所缘转起的五种喜俱果报心、以遍作转起的四种色界唯作心、阿罗汉果等至,及其自身后后心——按不重复计算,为二十二种。二因喜俱唯作二心,对如前所述的十三种有分心、五种彼所缘心,及其自身后后心——按不重复计算,为十七种。欲界三因舍俱唯作二心,对同样的十三种有分心、以彼所缘转起的六种舍俱果报心、以遍作转起的一种色界唯作心、四种无色界唯作心、阿罗汉果等至,及其自身后后心——按不重复计算,为二十四种。二因舍俱唯作二心,对同样的十三种有分心、六种彼所缘心,及其自身后后心——按不重复计算,为十八种。于色界唯作心中,每一种于五蕴有中,对九种三因有分心及其自身后后心,为十种。于无色界唯作心中,第一种于五蕴有中,对九种有分心;于四蕴有中,对一种自身后后心,为十一种。第二种于四蕴有中,得二种有分心。第三种得三种,第四种得四种及果等至——其中,每一种按次第分别为十一种、十二种、十三种、十五种。

以十种、十七种,并以六十二种方式;

并通过种种解说,善加观察。

等无间缘等,其义显而易见。

423就亲依止而言,“以信为亲依止”是指以对业、业果、此世、他世等的信作为亲依止。正如有人坚信地下有水,于是掘地;同样,具信的善男子相信布施等的果报与功德后,便修习布施等。因此说“以信为亲依止”。

“以戒为亲依止”等处,也是以这些戒等法作为亲依止的意思。因为具戒者善巧于戒的威力和戒的功德,以戒为亲依止而向具戒者布施,进而受持更上、极清净、无缺的戒,于十四日等半月日行布萨业,依戒成就而生起禅定等。多闻者亦因布施等福业成就一切,并以闻所成慧通达布施等的杂染与清净等差别而安住,以闻为亲依止而行布施等。乐施者亦以自身的布施成就为亲依止而行布施,为了“具戒而行布施有大果报”而受持戒、行布萨业,由此行道而心得清净,生起禅定等。具慧者亦观察此世利益、他世利益及出世间之道,了知“依此行持能成就此世利益、他世利益及出世间之道”,以慧为亲依止而行布施等。然而,因为信等不仅是布施等的亲依止,也是于自身后后生起的信等法的亲依止,所以说“信、戒、闻、施、慧是信、戒、闻、施、慧的亲依止”。

“遍作”是指不取紧接的前一刹那,而应取其前分的遍作。业报随逐智和未来分智这两种,只是天眼通的遍作,没有单独的遍作。这些只是天眼通的附属智,当天眼通成就时它们便成就。即便如此,由于它们专注于此,与天眼通遍作相结合,应知这就是它们的遍作。因为这些智并非所有具天眼通者共同具有,所以这里应有遍作的差别。天眼通对天耳界而言:见远处色后,欲闻其声者,天眼通成为耳界清净的亲依止。而闻彼声后,以欲往彼处等方式,天耳界成为神变智的亲依止。如此,于一切处,应知依其各自的资助性而有亲依止缘。

“以道为亲依止而生起未生的等至”是指:由于各道令障碍减弱与断除,从而生起各各等至,因此那些道是等至的亲依止。“观”是指为求上上道而修观。“义无碍解”等,是因为无碍解依证得道而成就,故如此说。然而,对于这些神通,当它们随后于各所缘中转起时,才说道为其亲依止。

以信心为依止而称扬我慢,即生起“我是有信者、是净信者”的我慢。执取邪见:对于种种言说,仅凭信心而行,不以智慧审察义理,便以“有补特伽罗”等方式执取邪见。以戒、闻、施、慧为依止,称扬“我是持戒者、多闻者、乐施者、具慧者”的我慢。然而,在戒、闻、施、慧上,如同生起我慢的慢执一样,也生起邪见的见执,即执取邪见。在贪欲等中,依止信心等成就而抬高自己时,其中每一法都是贪欲的依止;贬低他人时,是嗔恚的依止;与两者俱行时,是愚痴的依止。对于所说的我慢与邪见,若依止信心等成就而希求有、财、圆满,便成为其依止。如是,此处唯说世间善法。而出世间法则是寂静、殊胜、至上且摧破不善的。因此,如同月亮不成为黑暗的依止,出世间法也不成为不善的依止,故不取。

“折磨”等语,是为了说明以身苦为缘的无记法而说。因为有信者依止信心,不顾“太冷、太热”等,从事种种新的劳作、服侍等,折磨、煎熬自身;为了获得财富而造作福业,故遭受以寻求为根本的苦。持戒者为了守护戒律,以露地住等方式折磨、煎熬自身;为了托钵乞食等,遭受以寻求为根本的苦。多闻者心想“我将实行与多闻相应的行道”,依上述方式行道,折磨、煎熬自身,遭受以寻求为根本的苦。乐施者由于乐著布施,连仅够自己维生的资具也不保留而施舍,或施舍肢节等,折磨、煎熬自身;为了获得应施舍之物,遭受以寻求为根本的苦。具慧者心想“我将层层增长智慧”,依止具慧的状态,不顾冷热等,在诵读、作意上用功,折磨、煎熬自身;见到邪命的过患与正命的功德,舍弃邪命,以清净的活命方式寻求生计,遭受以寻求为根本的苦。

对于身乐:依止信心等成就,在享用由信心等生起的乐具时,以及依这些乐具,由无追悔为根本的欢喜、喜悦所生之色触及身时,在乐生起时,以及在由他们已作业而生起异熟乐时,信心等成为身乐的依止;依上述方式,在苦生起时,以及在被不能忍受信心等功德者施加杀害、捆绑等时,信心等成为身苦的依止;然而,在依止信心等而转起果等至时,应知此中每一法都以亲依止缘为果等至的缘。对于善业:善思是自异熟的亲依止缘,但唯强思可得,弱思不得。此中有一事例:据说有一妇人欲自缢,将绳系于树上,作应作之准备。尔时,有一盗贼于夜分来到其家,想“以此绳绑些东西带走”,便持刀上前欲割。此时,该绳变为毒蛇,发出嘶嘶声。贼恐惧而退。妇人从自住处出来,将颈套入绳套,自缢而死。如是,强思能排除障碍,成为自异熟的依止。然此非绝对可执取。因为,已得机会之业能排除异熟的障碍而成熟;但能生异熟之业,不可说不是异熟的亲依止缘。此处之“业”,应知亦包括四地。至于后文所说“道是果等至的缘”,那是依无思而言。以此说明:任何能生异熟之法,皆是自异熟的亲依止缘。

依止贪欲而杀生:对于所贪著的事物,或为争夺它而杀害违逆者,或为获取它而杀害他人。不与取等,亦应以此方式理解其义。“破门”是就不与取而言,此处指家宅之门。“行掠夺”即隐匿而劫夺。“独户行劫”意为纠集多人围堵一户人家而抢掠。“拦路行劫”即作路贼之行径。在“依止嗔恚”等中,依止的是以“他曾对我不利”等想法而生起的嗔恚。依止愚痴:依止的是覆蔽杀生等过患的愚痴。依止我慢:依止的是“我岂能不会杀、不会取?”这样的我慢;或者,因被某人轻视、欺侮、蔑视而生起的卑慢,亦可视为依止。依止邪见:如祭祀中的婆罗门等,以及如以足为量度判定有情的弥戾车等,皆依止邪见。依止愿求:包括向天神祈请时所说的“若我此事成就,我将为你作如此供养”等愿,或“为我杀某某人,取某某物,来做我此行同伴”等愿求。贪、嗔、痴、慢、见、愿求,这些即是贪欲等的依止。此处应知:贪既是贪的依止,也可作为嗔等的依止;嗔等之中,也依同理相互为缘。

杀生是杀生的缘:因杀生者住于不节制中,也会杀害其他有情;或是被此杀生者所杀之人的亲友,因受逼恼而杀害其他有情。如此,杀生以亲依止缘而为杀生的缘。再者,杀害物品主人或守护者以夺取他人财物;杀害主人后侵犯其妻;为掩盖已行或装作未行,而说“我没有杀”的妄语;为掩盖已行或为装作未行而说离间语;依此类推,说粗恶语、杂秽语;杀害他人后,对被杀者的财物资具生起贪求,此即杀生为贪欲的缘;心中念想“愿被杀者的朋友、僚属都灭尽”等,此即杀生为嗔恚的缘;以及认为“如此则我的杀生业能尽”而去行苦行等时执取的邪见——在这些情形中,杀生也成为不与取等的亲依止缘。以此方法,在以不与取等为根本的轮回中,其义理也应被了知。

杀母业是杀母业的缘:见到他人杀害母亲便认为“这样做是可行的”,随后自己杀害母亲;或在一生中杀害后,又在另一生中杀害;或在同一生中反复命令“去,替我杀我母亲”;或以两次打击令其必死,而在给予第二次打击时——在这些情形中,杀母业是杀母业的亲依止缘。其余诸业,亦应以此方法随宜了知。然而,有人说:“因为强力的善不能成为弱力的不善的亲依止缘,所以教导只依业道和无间业而说。”但这不应被绝对地执取。因为造作杀生等业后,当被人责备“你为何这样做”时,也会生起些许忿怒;也会追悔;即使微小的烦恼生起,也会令其增长而造作违犯。因此,强力的确能成为弱力的缘,弱力的也能成为强力的缘。至于在《缘分别》的论说注释中所说“以强力因之义而为亲依止缘”,那是就因本身具有强力而说,并非就亲依止缘法本身而言,因为业与烦恼,不论强力还是弱力,确实都能成为强力之因。

“依止于贪而施舍”等句中:啊,但愿我能往生为四大王天诸天众的同伴!——像这样,依止于对往生有或诸欲乐的贪着而施舍。对于持戒、受持布萨业等,也是同样的道理。然而,为了镇伏贪而生起禅那,为了断除贪而生起观,为了彻底断除贪而生起道,这称为依止于贪而生起。为了达到离贪者的状态而生起神通与等至,也名为依止于贪而生起,因为至此方得名为离贪者。

“以信”等:以施舍等而转起的信,在戒等中也是同样的道理。正如由施舍等而生起信等,称为依止于贪而生起;同样地,贪等也会成为信等的亲依止缘,这应当了知。“为了对治它”的意思是:为了遮止它,为了不给异熟生起的机会。在有对治的业中,姑且可以这样说;但对于那些无对治的无间业,为什么也说“为了对治它”呢?这是依于他的意乐而说。因为他的意乐即是“我为了对治它而转起”,取此意乐而作如是说。

“依止于贪而自我勤励”等:对于所贪染的事物,见到可以苦行获得,便如此去做——这一切应依前文的方式了知。“身乐”是指:通过超越贪等而造善后所得的乐,或因贪等而未见过失者受用诸欲所生的乐。“苦”是指:以勤励等所生的苦,或以贪等为因所引发的杀戮、绑缚等所生的苦。“果等至”是指:断除贪等后所生起的,或因厌离贪等而入的果等至。

于“身乐”等句中:当乐生起时,若人味著彼乐,并一再以同类之缘令其生起,前乐即成为后乐的亲依止缘。然而,对于过度使用火暖等者,前分有乐而后分有苦;若人于诸欲中堕落,如所谓“乐触乃年轻、毛发柔软的女游方者手臂之触”,此处的身乐即成为地狱身苦的亲依止缘。对于无病快乐者入果等至,身乐是果等至的亲依止缘。为对治苦而受用乐,以及如世尊为对治苦而镇伏病患后入果等至,身苦即是身乐和果等至的亲依止缘。适宜的气候是乐和果等至之缘,不适宜的气候是苦之缘。或者,对于想要克服不适宜气候、体验由等至所生等起色之乐者,不适宜的气候也作为果等至的缘。于食物、床座中,亦同此理。再者,“身乐”等仅是总列,其缘性应依前文所述而了知。“果等至是身乐的缘”,意指由等至所生等起色而生的乐,因他从等至出定后体验此乐。

于“以身乐为依止而布施”等句中,苦乐之依止性应如此了知:对于已得乐者,以“啊,愿我此乐不消失”的不失方式;对于未得乐者,以“啊,愿我未来获得如是乐”的获得方式;对于已得苦者,以“啊,愿我之苦消失”的消失方式;或以“愿未来不生起如是苦”的不生希求方式。时节、饮食、坐卧处,亦同所说之理。再者,于“身乐”等句中,因已得乐而生起信心,如说“目犍连贤者,皈依佛是善的”;对已得苦者亦生起信心,如说“彼世尊确实是正自觉者,为遍知如是苦而说法”(《优陀那》)。而且,为了与苦乐相结合或相分离,会修习圆满的戒等,因此苦乐被显示为信等的依止。时节等亦应如理配合。于“以身乐为依止而杀生”等句中,亦应依所说之理了知乐等的依止性。

然而,在此依止分别中:善对善有三种依止,对不善有两种,对无记有三种;不善对不善有三种,对善有一种,对无记有两种;无记对无记有三种,对善亦三种,对不善亦三种。如是,善有八种,不善有六种,无记有九种,应知依止有二十三种分别方式。

424在前生缘中,眼等是约粗显而说;然而,水界等亦可作为前生所缘。‘依处是前生,眼处’等,是为了说明怎样的依处成为前生而说。‘依处是异熟无记’,是约转起中的前生缘而说。

425在后生缘中,‘此身’指由四大所造之身。‘以后生缘为缘’,是指以支持的方式成为后生而作缘。正是由于以‘支持’之义为缘,它在此问分中才顺次作为后生缘出现。

426在习行缘中,顺次、种姓等被单独列出,其理由当依前文所述之理了知。

427在业缘中,“善思对相应诸法”——由于此处没有俱生与异刹那的差别,故未说“俱生”;而在无记的释答中,此种差别是存在的,故于彼处说之。“结生”是依令造作之色而说。“思对依处”:虽然结生刹那依于依处而安立的非色法,依依处缘而转起,但为了显示思对依处亦为缘,故如此说。

428在异熟缘中,结生转起之义,应依此理了知。

429-438在食缘中,“此身”即于此四种相续而转起的四大所造身之中,对食所生者,以食缘为缘令其生起;对其余者,以食缘为缘而作支持。在根缘等中,结生转起亦应依所说之理了知。其余各处,其义明显。

问分分别注释终。

问分组合之顺次计数

439439. 今为以计数方式显示此处所获之解答,故说“以因缘有七”等。其中,“七”指:善对善、无记、善无记,此三为善等起;不善亦复如是;无记唯对无记。如是共七。“以所缘缘有九”指以一根本一究竟为九。“以增上缘有十”指:善对善由俱生及所缘;对不善唯由所缘;对无记由俱生及所缘;对善无记唯由俱生。如是善根本有四。不善对不善由俱生及所缘;对无记唯由俱生;对不善无记亦然。如是不善根本有三。无记对无记由俱生及所缘;对善唯由所缘;对不善亦然。如是无记根本有三。如是共十。然于此处,所缘增上亦得七种,俱生增上亦得七种。

“以无间缘有七”指:善根本有二,不善根本亦尔,无记根本有三。如是共七。等无间缘亦同此数。“以俱生缘有九”指:善根本有三,不善根本有三,无记根本有一,善无记根本、不善无记根本亦各有一。如是共九。“以相互缘有三”指:善对善、不善对不善、无记对无记。如是共三。“以依止缘有十三”指:唯就俱生而言,善根本有三,不善根本亦尔,无记根本亦尔。然此处亦摄前生,因无记对无记既是俱生亦是前生;对善唯是前生,对不善亦然。又,善无记对善由俱生及前生,对无记唯由俱生,不善无记亦然。如是共十三。“以依止缘有九”指以一根本一究竟为九。于其分别中,显示了二十三种分类。其中,所缘依止有七,无间依止有七,本性依止有九。“以前生缘有三”指:无记对无记、对善、对不善。如是共三。

后生有三种,即:善对无记、不善对无记、无记对无记。习行缘有三种,彼此相似。业缘有七种,如同因缘。其中,于两种解释中也含多刹那业,于五种解释中唯指俱生。果报缘有一种,即无记对无记。食、根、禅那、道诸缘各有七种,都与因缘相似。不过,此处的根缘,是依俱生与前生而说。相应缘有三种,彼此相似。不相应缘有五种,即:由俱生、后生,善对无记;由俱生、后生,不善对无记;由俱生、前生、后生,无记对无记;由依处前生,无记对善;同样,由依处前生,无记对不善。如此,含摄一种善根、一种不善根、三种无记根,共为五法。

有缘有十三种,即:由俱生,善对善;由俱生、后生,善对无记;唯由俱生,善对善与无记。这是善根三种。同样,不善根也有三种。由俱生、前生、后生、食、根,无记对无记;由依处、所缘前生,无记对善;同样,由依处、所缘前生,无记对不善;由俱生、前生,善与无记对不善;此善与无记,由俱生、后生、食、根,以及由俱生、前生,对善;此善与无记,由俱生、后生、食、根,对无记。如此共十三种。无有缘、离去缘各有七种,与无间缘相似。未离去缘有十三种,与有缘相似。如此,此处有七种计数分类:一种、三种、五种、七种、九种、十种、十三种。其中,只依果报缘有一种单一组;依相互、前生、后生、习行、相应诸缘,有五种三法组;只依不相应缘,有一种五法组;依因、无间、等无间、业、食、根、禅那、道、无有、离去诸缘,有十种七法组;依所缘、俱生、亲依止缘,有三种九法组;依增上缘,有一种十法组;依依止、有、未离去缘,有三种十三法组。如此,对于各缘所示之品,依计数善作观察,即可如理了知二法、三法等中缘与缘之间的关联与数目。

440然而,某些缘若是与另一些缘不同类,或彼此相违,便不应将此种缘与彼种缘结合。例如:对于因缘而言,所缘、无间、等无间、亲依止、前生、后生、业、习行、食、禅那、无有、离去诸缘,以及增上缘中除‘观择’之外的其他增上,都是不同类的;俱生等缘则是同类的。何以故?因缘具有‘有’与‘无’之故。因缘对于以它为缘的那些缘,也是俱生等缘,而非所缘等缘,因此所缘等缘与因缘不同类。所以,因缘不应与那些缘结合,那些缘也不应与因缘结合。前生与后生、相应与不相应、有与非有、离去与未离去,彼此相违,它们也不应彼此结合。在这些缘之中,排除不应结合者之后,只将应结合者结合,所得之品类,是为略说,故有‘因缘、增上缘有四’等表述。

其中,虽因缘与增上关联时,依较少之数应成七种,但诸增上缘中唯观择是因缘,余者非是,故舍非同类,依同类而说“四”。当如是了知:善法对善法,依因缘为缘、依增上缘为缘;善观择对相应诸蕴;善法对无记法,依因缘为缘、依增上缘为缘;善观择对心等起色;善法对善法及无记法,依因缘为缘、依增上缘为缘;善观择对相应诸蕴及心等起色;无记法对无记法,依因缘为缘、依增上缘为缘;异熟无记、唯作无记之观择,对相应诸蕴及心等起色。此处,异熟无记唯应视作出世间。然所缘缘、无间缘等,因非同类故,未予结合。依此方便,于一切处了知可得与不可得,依可得而举出品目。

俱生中七,即因缘中所获义。相互中三,即纯粹相互缘中所获义。依止中七,即因缘中所获义。果报中一,即纯粹果报缘中所获义。根、道中四,即如前所说之义。相应中三,即纯粹相应缘中所获义。不相应中三,当知是以善等心等起之色为缘所生法。有、未离去中七,即因缘中所获义。

441-443441-443. 如是,为因缘能与增上缘等十一缘相结合者,显示了依二根法门的计数之后,今为显示其依三根法等门,安立其特征,而说“因、俱生、依止、有、不离去,此七”等语。然而,在有些写本中,将“依止、亲依止、增上”等缘的名目写成缺略之形,那只是作为标记而写。因此,在那些地方应当补足完整的巴利文。而此处所安立的特征,正表明此义:此因缘若与俱生等四种缘结合,则获其自分别中所有七种回答。若于此加入相互缘,则获相互缘中所择三项。若加入相应缘,亦获同样三项。若加入不相应缘,则获因不相应二法中所取三项。若加入异熟缘,则与一切异熟同类法结合时,同样获此回答。若于此加入根缘与道缘,与之结合时,唯获二根法中所择四项。若与他们共同再加入相互缘,则于因增上二法所示四种回答中,除去“善法对无记法,善法对善法及无记法”二种,获其余二种。若于彼再加入相应缘,亦获同样二种。若再加入不相应缘,则获另外二种。若于此中加入异熟缘,……

在这些组合中,最初的四种组合是依普遍的九种因而说,属于非异熟。然而,在以无记法回答无记法时,此处亦可获得异熟因。

随后的五种组合是依异熟因而说。其中,一切都是俱生异熟及异熟俱生的色法。其中,第一组合获得异熟及其所等起的色法;第二组合获得异熟及结生时的依处色;第三组合唯是无色法;第四组合唯获得异熟心所等起的色法;第五组合唯是依处色。

随后的十五种组合与根、道相结合,是依无痴因而说。其中,前九种无增上,后六种有增上。无增上中,前四种是普遍地依无痴而说,后五种是依异熟无痴而说。在无增上的前四种中,第一种即前面在因增上二法中所显示的四种。第二种,心所等起的色法舍离。第三种,依处色舍离。第四种,“善法于心所等起的诸法,无记法于彼所等起的诸法”,唯得色法。随后的与异熟相关的五种,如前所说方式。有增上中,前三种组合是普遍地依异熟与非异熟因而说。其中,第一种的四种如前所说。第二种,色法舍离;第三种,无色法舍离。随后的三种是依异熟因而说。其中,第一种获得色与无色,第二种唯无色,第三种唯色。如此,了知在种种缘的组合中所能获得的数目之后,应当引出三根法等中的计数。

以因为根本的部分已完结。

444在所缘根法中,增上缘等七缘与所缘缘同类,其余十六缘则不同类,故不结合,唯结合此七种。其中,依增上缘而有七种,即:善法对善法、善法对不善法、善法对无记法,如此善根三种;不善根一种;无记根三种,共为七种。依止缘有三种,即依处而唯是无记根。亲依止缘有七种,如前所说。前生缘有三种,即依处与所缘,唯是无记根。不相应缘有三种,即唯依处。有与不离去有三种,即依处与所缘。然而,正如在因根法中为显示特相而安立组合,在所缘根法等中也是如此。

445在此所缘根法中,暂且安立五种组合。其中,第一种为有增上的,依所缘增上而建立。此中七种,即如于所缘增上二法中所获之解答。第二种为无增上的。此中三种,即依处与所缘,或唯依所缘,而为无记根。第三种为依止而说。此中三种,即依处而为无记根。第四与第五种为有增上的。其中,第四种有一种,即依处与所缘,或唯依所缘,而为无记根中的不善。第五种有一种,即依止而为无记根中的不善。如是,于这些处,应随其所获,了知三法等中之计数。在增上根法等中,也是如此。然我们不展开依所缘、根、异熟所作的详细结合,仅于各处宣说应说之义。

446在增上缘根本中,俱生者有七种,即依俱生增上之力:善根三种、不善根三种、无记根一种。然而,俱生增上与所缘增上不可兼得,所缘增上与俱生增上亦不可兼得。相互缘中有三种,即唯依俱生增上之力。依止缘中有八种:善根三种、不善根三种、无记根二种。因为无记增上对无记法,既为俱生依止,又为所缘依止;对不善法,仅为所缘依止;对善法,两者皆非。故无记根唯二种,如此共成八种。亲依止缘中有七种,与所缘缘相似。前生缘中有一,即无记增上以所缘之力成为不善法的缘。异熟缘中有一,即无记法对无记出世间法。食缘等中有七种,如前于一根根本中所说。不相应缘中有四种:善对无记、不善对无记、无记对无记,以及无记对善。有缘与非有缘中有八种,与依止缘相似。

447-452第四四七至四五二。然而,这里的组合并非依次以所缘缘等连接,而是先以有缘与非有缘连接。原因何在?因为两种增上相混合之故。其中,第一组合依所缘增上之力,得依处与所缘;第二组合依依止之力,对于尊重依处而生味著者,唯得依处;第三组合中,依俱生增上之力,善等对于色法,又依所缘增上之力,依处对于不善法。随后的三个组合,是依所缘增上之力而说。其中,第一组合的‘七种’,即如前文所说。第二组合的‘一种’,即前生的依处与所缘对于不善法。第三组合中,唯依处对于不善法。此后的三个组合,是异熟与非异熟共通的,依俱生增上之力而说。其中,第一组合得色与非色,第二组合唯得非色,第三组合唯得色。此后的三个组合,是依异熟增上之力而说。其中,第一组合得色与非色,第二组合得非色,第三组合唯得色。此后的六个组合,与食、根相应,是依心增上之力而说。其中,三个是非异熟的,三个是有异熟的。它们的计数显而易见。此后六个组合,同样地,是依精进增上之力而说。难道不应按照增上缘的顺序,首先说依精进增上之力的组合吗?为何不那样说呢?因为与后面的……

453-456第四五三至四五六。在无间缘与等无间缘根本中,有七种:即善对善与无记,同样地,不善对不善与无记,无记对三种,如此共为七种。业缘中则有一种,即善的道思对其自果报无记。然而,这些缘中的组合各有三种。它们依多数顺序而说。

457-460第四五七至四六零。在俱生缘、相互缘、依止缘根本中,凡在二根根本中所说的缘,那些缘本身即与最初所立者相同。因此,了知二根根本中的计数后,对于上面所组合的诸缘,应依其较少计数的原则,了知一切组合中的计数。其中,俱生缘根本有十个组合。其中五个是非异熟的,五个是有异熟的。其中,先就非异熟而言:第一组合中,善对善及无记、善对善与无记、善与无记对无记,如此四种;同样地,不善对不善及无记、无记唯对无记,如此共九种。其中,在善、不善等八个解答中,唯得非色及心生色。在无记的解答中,亦得依处色。第二组合中,在无记的解答中,于色法中唯得依处。第三组合中,于三种中唯得非色。第四组合中,唯得心生色。第五组合中,在结生时,得与依处俱的非色法。在有异熟中:第一组合得异熟及异熟心生色;第二组合得异熟及依处色;第三组合唯得异熟;第四组合唯得异熟心生色;第五组合唯得依处色。

相互缘根本有六种组合。其中,前三为非异熟,后三为有异熟。其计数显而易见。

461四六一。在依止缘根本中,依止缘于所缘缘有三种,即应知以依处为所缘而生起的善等。亲依止缘中有一,即以依处为所缘亲依止而生起的不善。其余应依二根根本中前文所述方法了知。

462-464四六二至四六四。在此依止缘中,有二十种组合。其中前六种组合是依前生与俱生之力而说,其后四种唯依前生之力,其后十种唯依俱生之力。于此,第一组合中的“十三种”,即依止缘分别中所说。第二组合中的“八种”,即依俱生增上之力有七种,加上尊重依处而生起的不善,共为八种。第三组合中的“七种”,即根缘中所说。第四组合中的“五种”,即不相应缘中所说。第五组合中的“四种”,即善等对心生色,以及依处对不善。第六组合中的“三种”,即善等对心生色。在依前生之力的四个组合中:第一组合中的“三种”,即依处对善等,以及眼等对无记。第二组合中,唯依处对善等。第三组合中的“一种”,即依处对不善。第四组合中,眼等对五识。依俱生之力的十种组合,应依有异熟与非异熟分为二类,与俱生缘根本中所说方法一致而了知。

465在依止根门中,于所缘有七种,即仅于所缘依止中所得者。于增上有七种,亦即这些。于无间、等无间中,即于无间依止中所得者。于依止中有一种,即不善的依处。于前生中有一种,即彼依处或所缘。于习行中有三种,依无间依止之力。于业中有二种,依本性依止之力。然而,出世间善思也可作为无间依止。于不相应中有一种,依所缘依止之力;于有、不离去中亦然。于无、离去中有七种,与无间相同。

466然而,依止根门有七种组合。其中前三者依所缘依止之力而说。第一类有七种:即善对善等;同样地,无记;不善唯对不善——如是共七种。第二类有一种:即眼等无记对不善。第三类为依处对不善。此后两种组合依无间依止之力而说,其计数本已明显。再后两种组合依无间与本性依止之力而说。其中第一种应取世间善、不善思为缘的情况,第二种唯取出世间善。

467-468在前生根门中,于所缘有三种,即无记对善等。于增上有一种,即无记对不善。其余诸门亦同此理。然而,此处有七种组合。其中第一组合依依处与所缘之力而说,第二唯依依处之力,第三依所缘之力,第四依依处的所缘时之力,第五依所缘增上之力,第六依依处的所缘增上时之力,第七依眼等之力。

469-472在后生根门中,二十种缘不相应,唯有三种缘得相应。此处唯有一种组合,应知此乃依身对善等之力而说。在习行根门中,亦唯有一种组合。

473-477在业根门中,于无间有一种组合,是依道思之力而说。于相互作用中有三种组合,此处结生时亦应取依处。于依止中有两种组合,即依无间依止与本性依止之力,如前已说。如是,其余诸缘亦应依前所述之理而了知。然而,此处共有十一种组合。其中最初两种,依本性依止与无间依止的分别,并依不同刹那业之力而说。此后四种,依异熟与非异熟,并依同一刹那业之力而说。其中,第一种得与无色同时生起的心生色,第二种得与无色同时生起的依处,第三种唯为无色,第四种唯为心生色。然而在结生时,亦得业生色。此后五种为有异熟的组合,其理如前所述。异熟根门中有五种组合,其义明显。

478-483在食根门中,说有七等,如前所述之理。然而此处有三十四种组合。其中最初五种,依异熟与非异熟的共通性而说。其中,第一种可得全部四食;第二种唯得三种非色食。第三种,依处亦为缘生;第四种,其依处舍离;第五种,唯色为缘生。此后五种为有异熟的组合,其理如前所述。此后九种组合,依思食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无增上识食之力而说。此后六种组合,依有增上识食之力而说。其中三种,依异熟与非异熟的共通性而说;三种唯依异熟而说。其中,由于世间异熟之无有,依处舍离。

484-495在根根门中,于前生有一,即以眼根等之力,以无记对无记。其余二根门应如前所述之理了知。不过,此处有七十六种组合。其中第一组,一切根皆以缘之义而得。第二组,色命根舍离,因其并非依止。第三组,非色根对色。第四组,眼等对眼识等。此后九种组合依俱生非色根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为道之根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为禅支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为禅与道之力而说,再后九种唯依意根之力而说,再后有增上者六种,再后依精进之力与道相应者六种,再后依无痴因之力,无增上者九种,有增上者六种。于此一切,与异熟缘不相应及相应者,皆应如前所述之理了知。

496-500在禅根门中,二根门亦应如前所述之理了知。不过,此处有三十六种组合。其中最初九种,不涉根与道之状态,唯依共通禅支之力而说。此后九种,依为根之禅支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为道之禅支之力而说。最后九种,依为根与道之禅支之力而说。在此四组九种中,从起始各各四种,为异熟与非异熟之共通者。末尾各各五种唯是异熟,这些即如前所述之理。

501-508在道根门中,二根门亦应如前所述之理了知。不过,此处有五十七种组合。其中最初九种,不涉根与禅之状态,唯依纯净道之力而说。此后九种,依为根之道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为禅之道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为根与禅之道之力而说。再后六种,依为增上之道之力而说。再后九种,依无增上道因之力而说。再后六种,依有增上道因之力而说。其中,于九种组中各各五种,于六种组中各各三种,为异熟。其余则为共通者,这些即如前所述之理。

509-510第509至510句。关于相应根本中的二根本,其义浅显。此处仅有两种组合:一种依共通性而说,一种依果报而说。

511-514第511至514句。关于不相应根本中的二根本,其义亦浅显。然此处有十三种组合。第一种为“五种”,即善对无记、不善对无记、无记对三者。在这些组合中,不相应等缘既可为俱生缘,亦可为后生缘与前生缘。第二种仅为前生缘与俱生缘,第三种同样依增上缘而说。其中,善对无记、不善对无记,而无记则对无记及以所缘增上缘的方式对不善,如是共有四种。第四种为“三种”,即善等对无记。然此处诸根既有色根也有非色根。第五种中诸缘仅为非色,第六种依处所仅为色,第七种——依观而对善与无记、依味著而对不善——仅为处所。第八种即彼对不善,第九种眼等对无记,第十种善等对心等起色,第十一种为结生时处所对诸蕴,第十二种为结生时诸蕴对业生色,第十三种为结生时诸蕴对处所。

515-518第515至518句。关于有缘根本中,依止缘有一种,即依所缘依止缘,无记对不善。其余在二根本中,其义浅显。然此处有二十九种组合。其中,第一种依非色、处所、所缘、大种、根、食而获得俱生缘、前生缘、后生缘。第二种不获得后生段食。即第一与第二种组合,与增上缘一起,在上方成为第三与第四种。又,仅第一种与四食一起成为第五种,与色根一起成为第六种,与色根及非色根一起成为第七种。或者,仅第二种与诸根一起成为第七种。即第一与第二种,与不相应缘一起成为第八与第九种。其中,第九种与增上缘一起成为第十种。此后,第十一种中依缘而舍弃处所。第十二种中唯有非色法为缘,第十三种中处所与所缘为缘,第十四种中唯有处所,第十五种中唯有处所,第十六种中唯有处所为所缘,然第十七种中即彼以所缘增上缘的状态,第十八种中亦即彼依所缘依止缘,第十九种中唯有眼等为缘。此十九种名为杂合组合,是不取俱生而说的。此后十种是依俱生而说的。

519在无有、离去根本中,如同在无间、等无间根本中一样,依止、习行、业力而有三种组合。离去根本则与有根本相似。

然而,于此问分中所说的这些组合,全都只有两种:杂合与俱生。其中,一切所缘根本等,从最初不取俱生而说的,即名为杂合。在所缘根本中有五种,增上根本中六种,无间根本中三种,等无间根本中同样三种,依止根本中十种,依止缘根本中七种,前生根本中七种,后生根本中仅一种,习行根本中同样一种,业根本中二种,食根本中一种,根根本中四种,不相应根本中九种,有根本中十九种,无有根本中三种,离去根本中同样三种,离去根本中另有十九种。如此全部共有一百零三种。然而,这些是依俱生与依止的状态而说为杂合的。

而凡是能获得俱生的,即称为俱生组合。这些在缘于所缘根本、无间、等无间、前生、后生、习行、无有、离去根本时不可得,因为那些缘并非俱生法的缘。正如不是俱生法的缘一样,因缘、俱生缘、相互缘、果报缘、禅那缘、道缘、相应缘也是如此。非俱生者,即在因根本中,所有二十四种组合都是俱生组合。同样地,增上根本中二十四种,俱生根本中十种,相互根本中六种,依止根本中十种,业根本中九种,果报根本中五种,食根本中三十三种,根根本中七十二种,禅那根本中三十六种,道根本中五十七种,相应根本中二种,不相应根本中四种,有根本中十种,离去根本中十种。如此全部共有三百一十二种。像这样,前一百零三种与此三百一十二种,全部在问分中总共有四百一十五种组合。其中,那些缘法若依名称而不明显,也应当在因根本等理趣的最初,依果报与非果报的共相而说的组合中显示。因为,仅有十二因、六所缘、四增上、四食、二十根、七禅支、十二道支名为缘法。对于其中的法,若是决定善、决定不善、决定善果报、决定不善果报、决定果报、决定非果报,应善加辨别之后,将其中是果报的,于果报

问分组合中的顺向计数。

逆向摘举的解说。

527现在说明遮缘。其中,如同在缘起分等中,依所得之缘、随所得之问,以“依不善法,不善法以非因缘生起”等方式,按其自性详细展开。未作如是广释,而以一个特相略示遮缘,结集之法师以“善法对善法以所缘缘为缘”等方式,从顺次举出了善等之缘。而且,那些缘是依集合体,而非逐一依各别缘而说;因此,凡于某处从集合体所示者,应当分别了知。因为这一切二十四缘都归入八种缘中。哪八种?所缘、俱生、亲依止、前生、后生、业、食、根。如何归入?除了此八缘,在其余十六缘中:因缘、相互缘、异熟缘、禅那缘、道缘、相应缘,此六缘必定成为俱生且唯对俱生法作缘,故归入俱生缘。无间缘、等无间缘、习缘、无有缘、离去缘,此五缘于灭去后,生起而唯对紧接其后生起者作缘,故以无间亲依止相归入亲依止缘。依止缘依俱生、前生之别而有二种。其中,俱生依止唯对俱生法作依止缘,故归入俱生缘;前生依止则归入前生缘。

增上缘亦依俱生增上与所缘增上而有二种。其中,俱生增上唯对俱生法作增上缘,故归入俱生缘。所缘增上即是所缘亲依止,故以所缘亲依止相归入亲依止缘。不相应缘依俱生、前生、后生之别而有三种。其中,俱生不相应唯对俱生法作不相应缘,故归入俱生缘。前生不相应因先生起而对后生起者作缘,故归入前生缘。后生不相应因后生起而对先生起者以资助之力作缘,故归入后生缘。有缘与不离缘依俱生、前生、后生、食、根,以及有与不离各自之力,而有六种分类。其中,俱生有与俱生不离唯对俱生法作有缘、不离缘,故归入俱生缘。前生有与不离因先生起而对后生起者作缘,故归入前生缘。后生有与不离因后生起而对先生起者以资助之力作缘,故归入后生缘。作为食者归入段食缘。作为根者归入色命根缘。应如此了知:以上十六缘归入此八缘中。

此外,此八缘彼此之间亦有相互归摄。首先所说之所缘缘,依有增上与无增上而为二种。其中,成为增上者以所缘亲依止相归入亲依止缘。非增上者即是纯粹所缘缘。业缘亦依俱生与异刹那而为二种。其中,俱生业唯对与自己俱生者作业缘,故唯归入俱生缘。异刹那业依强、弱而有二种。其中,强业对异熟法唯作亲依止为缘,故归入亲依止缘。然而,强业对色法、弱业对非色法,唯以异刹那业缘为缘。食缘亦依色、非色而有二种。其中,非色食唯对与自己俱生者作缘,故归入俱生缘。色食不对俱生、前生、后生者作缘,而是越过自己的生刹那,达至住位时成就食缘性,故唯是食缘。根缘亦依色、非色而有二种。其中,非色根缘唯成就与自己俱生者的根缘性,故唯归入俱生缘。然而,色根缘依内、外之别而有二种。其中,内根缘先生起,对后生起的俱生相应法如眼识等作根缘,故唯归入前生缘。所谓外根缘即色命根,它虽对俱生者作缘,但唯以守护之力而非以生起之力,故唯是根缘。应如此了知:此八缘本身之间亦有相互归摄。以上是余十六缘及此八缘之间相互归摄的方法。

现在,在这八种缘中,每一种缘所摄的二十四种缘里,哪些被归入、哪些不被归入,应当了知。其中,就第一所缘缘而言:唯有所缘缘本身被归入,其余二十三种不被归入。就第二俱生缘而言:有因缘、俱生增上缘、俱生缘、相互缘、俱生依止缘、俱生业缘、异熟缘、俱生食缘、俱生根缘、禅那缘、道缘、相应缘、俱生不相应缘、俱生有缘、俱生不离去缘,这十五种缘被归入。就第三亲依止缘而言:有作为增上的所缘缘、作为所缘的增上缘、无间缘、等无间缘、亲依止缘、习行缘、异刹那强业缘、无有缘、离去缘,这九种缘被归入。就第四前生缘而言:有前生依止缘、前生缘、前生根缘、前生不相应缘、前生有缘、前生不离去缘,这六种缘被归入。就第五后生缘而言:有后生缘、后生不相应缘、后生有缘、后生不离去缘,这四种缘被归入。就第六业缘而言:唯有异刹那业缘被归入。就第七食缘而言:唯依段食而有食缘、食有缘、食不离去缘,这三种缘被归入。就第八根缘而言:有命根色缘、根有缘、根不离去缘,这三种缘被归入。如此,在每一种缘中,应知如是诸缘被归入。

如此,依这八种摄尽一切缘的缘,在四十九问中,于此处遮遣分里,提取出“善法对善法以所缘缘为缘”等十五问而作解答。其中,善对善、善对不善、善对无记、善对善与无记,此为善等四问;同样有不善等四问;无记方面,无记对无记、无记对善、无记对不善,此为无记等三问;善与无记对善,善与无记对无记,不善与无记对不善,不善与无记对无记,此为以二为根本、以一为结尾的四问。在这些问题中,初问应存在的缘全部摄在一起,说明了三种缘;第二问两种,第三问五种,第四问仅一种,第五问三种,第六问两种,第七问五种,第八问仅一种,第九问七种,第十问三种,第十一问三种,第十二问两种,第十三问四种,第十四问两种,第十五问也是四种。那些缘并未说为“以俱生缘”,而是说为“俱生、后生”,其中的原因将在后面说明。

而在这里的略说中,缘的类别唯有一、二、三、四、五、七这六种。这便是问分遮遣中,依最高标准所作的问题分类,以及将各缘摄合而显示的缘分类。因为在“非因缘”等句中,即便在二十四缘的缘遮遣中,乃至单一遮遣中,越过这一数目,更无问题或缘可得;若低于此数,则仍可得。因此,于那些问题中,如“善法对善与无记法以俱生缘为缘”,像这样只有一种缘出现;若该缘被否定,那些问题便消失。又有如“善法对不善法以所缘缘为缘、以亲依止缘为缘”,像这样有两种缘出现;其中,即便以“非所缘缘”否定了其中一缘,仍可依另一缘而获得该问题;然而,若两种缘都被否定,该部分便断绝。同样地,在那些可有三种、四种、五种或七种缘的问题中,除被否定的缘以外,仍可依其余诸缘而获得那些问题;若所有缘都被否定,所有那些部分便断绝,这便是此处的特征。依此特征,从起始处,于那些问题中,应知略说的缘之分别,以及在每种遮遣中,那些问题的消失。

此处为广释:首先,在第一问中,以三种缘显示了十九种缘。如何显示?善法对善法,唯除前生缘、后生缘、异熟缘及不相应缘之外,不作为缘;以其余二十种为缘。其中,所缘缘仅为一种;而在俱生缘中,以总摄的方式说包含了十五种缘。在这些当中,除去因缘时,则成为十四种。然而,善法对善法既非异熟缘,亦非不相应缘,因此除去这两种后,对于其余的十二种,说为以俱生缘为缘。在亲依止缘中,也以总摄的方式说包含了九种缘。在这些当中,作为增上的所缘缘,以及作为所缘的增上缘,皆以所缘亲依止的方式,归入亲依止缘本身。然而,善法对善法并非异刹那的业缘,因此除去这一种后,对于其余的六种,说为以亲依止缘为缘。应知在第一问中,即是以此三种缘显示了十九种缘。在这些当中,于因缘被否定时,应如‘善法以非因缘为缘而作为善法的缘——施与布施后、受持戒后、行布萨业后,观察它;观察先前已修习的’等文,以所述所缘缘等处同样的方式,摘出而显示巴利文。

然而,当所缘缘被否定时,应除去它的广释,加入因缘的广释,显示同一段巴利文;在其余诸缘的否定中,亦是同样的方法。而当该缘被否定时,那些所缺的转起分,我们将在后面说明。

然而,在第二问中,以两种缘显示了三种缘。如何显示?善法对不善法,不以无间缘等的方式为缘。因此,除去那些之后,针对以所缘亲依止的方式所包含的所缘增上,以及自然亲依止,说为以亲依止缘为缘。因此,纯粹的所缘缘、以所缘增上的方式为增上缘、亲依止缘——应知在第二问中,即以这两种缘显示了这三种缘。

而在第三问中,通过五种缘显示了十八种缘。如何显示的呢?因为善法对无记法,除了相互缘、前生缘、习行缘、异熟缘及相应缘之外,不作缘;以其余十九种为缘。其中,所缘缘为一种。然而,由于善法对无记法不以相互、异熟、相应的方式为缘,因缘亦被否定,业缘则被单独摄持,因此除去这五种后,便以俱生缘显示了十种缘。就亲依止缘而言,在下述六种中,除去习行缘,其余为五种。后生缘仅为一种;同样,业缘以俱生和异刹那的方式而为两种。应知在第三问中,如此通过五种缘显示了这十八种缘。

而在第四问中,通过一种缘显示了十种缘。如何显示的呢?因为善法对善法及无记法,在俱生所论的十五种缘中,不以相互缘、异熟缘、相应缘、不相应缘为缘,因缘亦被否定。如此,除去这五种后,其余的十种缘,应知在此是通过一种缘来显示的。

528正如在这四种关于善等的问中所示,同样,在四种关于不善等的问中,也应知通过各自的缘,显示了各自相同的缘。

529其次,对于其余的无记等三问,第一问中以七种缘开示了二十三种缘。如何开示?无记法对于无记法,本以二十四种缘为缘,若不取因缘则为二十三种。其中,所缘缘唯有一种。由于此处也为了包含非俱生者,故别立食缘与根缘。因此,除去这三种后,以俱生缘开示了十二种缘。以亲依止缘,有如下所述的六种;前生缘唯有一种;后生缘、食缘、根缘亦各为一种。应知,此第一问中,即以如是七种缘开示了这二十三种缘。第二问中,以三种缘开示了十二种缘。如何开示?所缘缘为一种;以亲依止缘,依所缘亲依止而开示了所缘增上、无间、等无间、无有、离去、亲依止缘这六种;以前生缘,则有前生、依止、不相应、有、不离去这五种。应知,此第二问中,即以如是三种缘开示了这十二种缘。第三问中,同理。

530其次,对于其余以二法为根本的四问,第一问中未说“以俱生缘、以前生缘”,而说“俱生”、“前生”,由此二词,依止、有、不离去,显示了三种缘。善蕴与依处一同成就善的缘时,虽为俱生,然因与依处相杂,故非俱生缘。因此,对于这些俱生者,以依止、有、不离去的方式说为“俱生”。于依处,道理亦同:那依处虽为前生,因与蕴相杂,并非前生缘,唯以前生之依止等方式而说为“前生”。

第二问中,由“俱生、后生、食、根”之语,依俱生、依止、有、不离去显示了四种缘。因为在此转起中,俱生缘可得,后生缘等则不可得。然而,此说是依后生法及称为食、根者,其有与不离去的状态而说。善诸蕴与无记四大种,对于所造色,以俱生缘、依止缘、有缘、不离去缘四种方式为缘。此后生的善法,与同一四大种一起,对于同一所造色,唯以有与不离去为缘。段食亦与后生善法同,对于先生之身,唯以有与不离去为缘。色命根亦与后生善法同,对于业生色,唯以有缘与不离去缘为缘。如此,考虑到这四种缘的状态,故说“俱生、后生、食、根”之语。然而,后生缘、食缘、根缘在此处全然不可得。此后,于不善与混合二问中,理亦相同。应如此了知,于此处各问中,对略说诸缘之分类。然于各缘中,各问之减损与不减损,将于后阐明。

对逆缘摘举的义释。

逆缘计数的解释。

532532. 现在,这些“善法对善法”等,已依顺次显示了十五轮转。由于在逆次中也仅有这些,不会超过此数;而下面则是有的,因此为从起始处以计数显示:对于一一缘,在逆次中可获得哪些轮转,便开始了“于非因有十五”等。

其中,于非因,依所有已显示之缘的力量,可得十五轮转。于非所缘,有俱生中的因缘进入。在各轮转中,减去纯粹的所缘缘后,依其余缘的力量,那些轮转得以成立。如于非所缘,其余也是如此。于俱生,有因缘进入。而在各轮转中,于非亲依止、非无间等——如此从逆的角度安立的诸缘被减去后,依剩余的缘的力量,那些轮转得以成立。然而于非俱生,“善法对善与无记、不善法对不善与无记、善与无记法对善、不善与无记法对不善”这四个轮转被减去。因为在这四个中的前两个,以俱生缘为缘,依十一缘力,说为同一缘摄。当俱生缘被遮止时,它们无法依其他方式成立。对于后两个,是考虑到依止、有、不离去缘而说“俱生、前生”。当俱生被遮止时,它们无法依剩余的因等以及前生依止、有、不离去的力而成立,因此这四个轮转全被减去。依剩余力故,说为“十一”。

这里或许有这样的疑问:如同因被遮止时,依其余增上等力,那些轮转可以获得;同样地,俱生被遮止时,为何不能依剩余的因等力而获得呢?因为俱生是无余的。因等仅是俱生诸法的一部分,是有余的,因此当它们被遮止时,可依其他力获得那些轮转。然而俱生是无余的,它含摄了一切因等,所以当俱生被遮止时,那些也全都被遮止了。毕竟没有非俱生的因缘等存在。因此,由于俱生是无余的,当它被遮止时,那两个轮转全都不可得。而在那些以“俱生、前生”解答的轮转中,虽非有俱生缘本身,但在此处,正是俱生的非色蕴以依止、有、不离去的状态为缘,当遮止俱生时,纯粹俱生的依止、有、不离去也必然被遮止,因此由遮止彼故,那些轮转也不可得。如此,在此处以一切方式,这四个轮转被减去。唯依剩余力故,说为“十一”。

在非相互、非依止、非相应中,同样的那些轮转也会不成就。为什么?因为它们以俱生为趣归。正如俱生缘作为非色法,以无余的方式摄持四个非色蕴,相互、依止、相应也是如此,由于以俱生为趣归,所以当这些缘也被遮止时,应知那些轮转便不可得。因此说:于非相互有十一,于非依止有十一,于非相应有十一。

于此或许有这样的疑问:虽然说这些缘总括善等四种蕴,因而皆以俱生为趣,但是善法除了俱生缘之外,并不能以其他方式成为善与无记的缘,所以当俱生缘被遮止时,那个俱生组别自当舍去;然而,善法对于善与无记,原本就不是相互缘,那在相互缘被遮止时,为什么那个相互缘组别也要舍去呢?因为它们依相互缘法而有转起。正如善与无记并不是善的俱生缘,但依于俱生法,得以依止缘等方式而转起,所以当俱生缘被遮止时,那个组别便舍去;同样,在此依于相互缘法,得以俱生等方式而转起,所以当相互缘被遮止时,那个组别便舍去。因为“非以相互缘为缘”这句话的意思是:那些已摄入相互缘的法,并不以它们为缘。而善法在以俱生等方式成为善与无记的缘时,正是以相互缘法为缘,因此当相互缘被遮止时,那个组别便舍去。如同那个组别一样,其余三个组别也是如此,这四种组别全都舍去。

在“非依止有十一”中也是如此:因为那些组别全然是以俱生缘法为依止,所以当依止缘被遮止时,它们便舍去。“非前生有十三”:于“俱生、前生”的释答中,除去二根中的两个,得十三。正如当俱生缘被遮止时,它们不能依前生缘的依止、有、不离去而获得释答;同样,当前生缘被遮止时,它们也不能依俱生缘的依止、有、不离去而获得释答,因此除去那两个之后,应知为十三。

“非后生有十五”:在此,除了在“以后生缘为缘”或“俱生、后生、食、根”等出现之处,除去后生,依其余诸法亦可获得那些问的释答,故说为十五。于“非业”等中,由于业、异熟、食、根、禅那、道亦只是善等四种蕴的一部分,因此除去那些法,依其余诸法,俱生法成为缘,故无有任何问的释答被舍去。“非相应有十一”:因为在此四组中,相应法以俱生等缘为缘,所以当相应缘被遮止时,那些组别便舍去,应如是了知。“非不相应有九”:二根一终之四、一根二终之二,此六组绝对与不相应缘法相应。它们以俱生等方式成为缘,故当不相应缘被遮止时,这些一切皆舍去,仅得九组。由此而说“非不相应有九”。于“非有、非不离去”中,亦应如是了知。因为那些组别绝对与有、不离去缘法相应,故当它们被遮止时,那些组别便舍去。对于所能获得者,应依所缘或以无间等方式作释答。不应依俱生、前生、后生、食、根的差别,或依五种有、不离去、不相应的法而作释答。

533533. 如此,以计数显示了遮诠中所获得的组别后,现在为了以二根等方式显示缘的计数,开始解说“非因缘、非所缘有十五”等。其中,在非因二根组别中,计数多者与计数少者结合时,即成为计数少者。

“三根中非亲依止有十三”:善对不善、不善对善,此二组别舍去。何以故?因其与非所缘一起,已与非亲依止相结合。因为它们的转起是依于所缘与亲依止。而此二者皆已被遮止。所缘增上则确实已被摄于所缘亲依止中。

“六根中非亲依止有十三”,这也一样,就是同样的十三。“七根中非亲依止有七”:由于与非俱生结合,在此加上所去掉的四个,即“善对善、善对不善、不善对不善、不善对善”——这些依无间、亲依止、自然亲依止而转起的四种,总共有八个被去掉,因此依剩余的说法而有七。“非前生有十一”:由于与非俱生结合,故有十一。“非后生有九”:在这十一组中,就“俱生、后生、食、根”已得解答的部分,除去两种以无记结尾的二根。因为即使俱生缘被遮止,它们依后生缘也不舍去;但当俱生与后生一起被遮止时,它们便舍去,因此依剩余的说法而有九。“第八根中非依止有十一”:一切都与前述类似。“第九根中非亲依止有五”:善等至无记结尾的三个二根,以及无记结尾的两个,一共五个。应知其中依异刹那业、段食、色命根、后生法而作解说。

在第十根本中,非前生有五种等,也同样就是那些。非后生有三种:即凭后生之力可得的,在二根本中除去两个无记结尾后,剩下的三种。非不相应也是同样的三种。非有有两种:即依不同刹那的业力,善与不善对于令生色。然而,这里的果报由于与非亲依止结合,故不可得。第十一根本中,计数与前述相似。第十二根本中,非业中有一,即无记对无记。其中应知依食与根之力而作解说。在第十三根本等中,凡是出现‘一’之处,都应取此。但在非食中,应知依根力而作解说;在非根中,则依食力。在第十四根本等中,由于与非业结合,非有、非离去不可得,故未说。非食缘、非禅那缘是除去非根后而说,因此那里应知依根力有一种。非果报缘、非根缘是除去非食后而说,因此那里应知依食力有一种。然而,这些在遮止中的两者并无计数,故未一并显示。

以非因缘为根本者。

534534. 在非所缘根本等中,十五、十三、十一、九,在一切二中,只有四种根本计数的限定。然而,在三法等中,当众多缘结合时,其他的七、五、三、二、一等限定的计数解答,确实可得。其中,哪些缘结合时得到什么,应依前文所述方法善加注意后提取。在所有这些非所缘根本等中,超越非所缘等词,先与因词结合后,才作成轮转。然而,由于它们与非因根本中所说的相似,故不详细显示,而作简略显示。其中,正如在非因根本中,非所缘与非亲依止各自分别可得十五转,但在结合时得十三转,同样,在一切处都只得十三转。又如,非所缘、非俱生与非亲依止结合时有七转,同样,非亲依止、非所缘与非俱生结合时也有七转。

538538. 于非依止缘、非亲依止缘及非后生缘中,有善等对无记之三种。其中,令生色与食等起色为缘所生法。

543-544543-544. 在非食、非根根本的四支分组中,因未与业缘结合,如同非因根本那般,得以确定。在非根根本中,除非亲依止与非前生之外,当说非食中有三种。是故,从非根缘开始,结合此二缘:非根缘……乃至……非亲依止缘,非食中有三种。非根缘……乃至……非前生缘,非食中有三种。如此,与这些缘一起,非食缘的计数亦应完成,此为彼义。其中,三种即善等对于无记。其中,善与不善以令生色及前生色身为所依,以后生缘为缘;而无记心心所则唯以后生缘为缘。依这些力,当完成三种解答。然而,后文因与非后生结合,故说非食中有二。其中,依令生色之力,善对于无记,不善亦同,仅得这些。然而,由于食被遮止,段食即使以有缘、不离去缘之力,亦不成为缘。

545545. 于非不相应根本的四根本中,非亲依止中有五种,即:善对于俱生善,善对于称作令生色的无记,不善对于俱生不善,同样对于称作令生色的无记,无记对于俱生无记——如此有五种。非不相应缘……乃至……非亲依止中有三种,即依前文所述方式,善等三种对于无记。

546非有缘、非因缘中有九,即非因缘、非有缘中所说的那九种。因为这一切皆是以一根本、一终结,依无间缘与本性亲依止缘之力而获得。非所缘缘中有九,也同样是那些,立于非所缘缘后,于非亲依止中应作二。乃至依止缘也是如此:在非有缘为根本的方法中,“非有缘、非因缘、非所缘缘”,如此依轮转而行,立于非所缘缘之后,与这三者,或从此以后的非增上缘等某一或另一缘相结合,乃至到达依止缘。如此行去后,于非亲依止中应作二种解答,这就是其义。

如此确定特征之后,再从所缘缘开始,乃至依止缘,取七种缘,故说于非亲依止中有二。其中,非有缘、非因缘、非所缘缘,于非亲依止有二;非有缘、非因非所缘非增上缘,于非亲依止有二。应如此将所缘缘与前后诸句,乃至以依止缘为终的所有句进行连结。而此处之“二”,应知是依不同刹那的业而有的“善对无记、不善对无记”的令生色之缘力。与非亲依止句一起,在非前生缘等一切处中皆有二。然而,此处未取业缘。若取彼,则此二句亦断,唯不得释出。如此,凡于何种配对中,所得与所失者,皆善加观察后,应于一切逆缘中抽出其计数。

逆计数解释。

顺逆释

550于顺逆中,若“因缘七,所缘缘九”如是于顺,“非因缘十五,非所缘缘十五”如是于逆,则于所得计数的诸缘中,凡依顺而安立的缘,其于顺中所得之句,与依逆而安立的缘于逆中所得之句中相似的句,依此应知计数。于顺中,因缘得“因缘七”之七句;于逆中,非所缘缘得“非所缘缘十五”之十五句。其中,与所说因缘七句相似者,于非所缘缘所说十五句中,有“善对善、无记、善无记;不善对不善、无记、不善无记;无记对无记”此七相似。依此而说“因缘、非所缘缘有七”。“非增上缘有七”等亦同此理。

然而,非俱生中因缘不存在,故于非俱生中一无所得,因此不与彼作连结。非相互中,善等三对色无记得,依彼说为三。非相应中亦然。非不相应中,善对善、不善对不善、无记对无记,依无色法应知有三。非依止、非有、非无有、非不离犹如非俱生,一无所得,故亦不与他们作连结。如是,此处有七与三,唯二种计数分齐,依彼,以较少计数与较多计数之计数亦舍后,于缘组合中应知计数。

551其中,因、俱生、依止、有、不离,即非所缘缘有七:善法对善法以因缘为缘,以俱生、依止、有、不离缘为缘,以非所缘缘为缘。善因对相应诸蕴以因缘为缘,以俱生、依止、有、不离缘为缘,以非所缘缘为缘。依此理,应抽出七句。“非增上缘有七”等亦同此理。第二组合中,因相互已入,故除非相应,于其余中说三。非相应中,则依结生名色之相互不相应而说一。此处,相互缘因已入顺组合,故于逆中不得,因此不说“非相互”。如是,于余组合中,已入之缘于逆中不得,故不说。第三组合中,因相应已入,一切处唯三。第四组合中,因不相应已入,善等三为心生色之三。第五中,因异熟已入,一切处唯无记对无记之一。此后于异熟相应等中,亦同此理。

552因缘、俱生缘、依止缘、根缘、道缘、有缘、不离缘——此中非所缘缘有四种,即:善对善、善对无记、善对善无记;无记对无记。应依此而了知。其余诸缘,理趣亦同。非相互缘有二种,即善对无记,无记亦然;于后二类,理趣亦同。以此方便,于一切组合中,随所得而了知计数。而此一切,于此顺与逆中,依俱生说及杂论,共说有一百一十五种组合。其中,于每一种组合中,凡依顺而安立的缘,每一缘在逆中皆不可得。此处,于因根的第一组合中,顺立五缘,是故于逆中可得十九缘。同理,于其余组合中,凡顺立之余缘,于逆中可得。当知此处,虽于顺中立有多缘,于逆中只能各别得一。如于因根所说,于所缘等诸根,此一切规则皆应如理了知。

顺逆解释。

逆顺解释。

631在逆顺中,也应依此方式了知计数:即于顺中,如“因缘有七,所缘缘有九”等所得之计数;于逆中,如“非因缘有十五,非所缘缘有十五”等所得之计数。于已得计数的诸缘中,凡是从逆的角度安立者,其从逆的角度所得的分际中,与从顺的角度安立者、从顺的角度所得的分际相似的那些分际,便依这些分际来了解计数。因为在逆中,于非因缘下,得到了“非因缘有十五”这十五个分际;在顺中,于所缘缘下,得到了“所缘缘有九”这九个分际。其中,于所说的非因缘十五分际中,与所说的所缘缘九分际相似的那些,应依它们来了知计数。即:所说的所缘缘九分际,与非因缘所说的十五分际中,善法对善、不善、无记,不善法对不善、善、无记,无记法对无记、善、不善——这九种相似,针对这些而说“非因缘中,所缘缘有九”。“增上缘有十”等,也是同样的道理。应知:在顺的计数中所说的所缘缘等分际,在与非因缘配对时,也都能全部获得。应以“善法对善法,以非因缘为缘、以所缘缘为缘;于布施后、受持戒后、行布萨后观察它,观察以前所作善行”这种方式,引出它们的圣典文句。

“非因缘中,增上缘有十”:此处应除去观增上,依其余三种增上,引出顺的分别中所说的分际。如此,这里有九、十、七、三、十三、一,共六种计数分界。依这些分界,在舍弃较少计数与较多计数的计数后,即于非因根等理趣与三根等的一切配对中,应了知计数。以上是共通的特征。然而,此法并非遍一切处。于何缘与何缘的配对中,哪些分际相互违背,除去那些,依剩余的分际,在这里了解计数。

在“非因缘、非所缘缘中,增上缘有七”一句中,依所缘增上而可得的三种情况——善对不善、无记对善、无记对不善——是相违的。为什么呢?因为此处说的是“非所缘缘”。因此,应当除去那些,而依俱生增上之理趣来了解此处的七个分际,即:善对善、无记、善与无记;不善对不善、无记、不善与无记;无记对无记。再者,由于说了“非因缘”,也应除去观增上,只取其余增上。如此,于一切处,都应依较少计数的缘,以及依不相违的计数来了解计数。

进而,对于那些以遮止方式安立的缘,哪些以随顺方式不能成立,也应当了知。即如下:当无间缘以遮止方式安立时,等无间缘、习行缘、无有缘、离去缘以随顺方式不成立;当俱生缘以遮止方式安立时,因缘、相互缘、异熟缘、禅那缘、道缘、相应缘以随顺方式不成立;当依止缘以遮止方式安立时,依处缘、前生缘以随顺方式不成立;当食缘或根缘以遮止方式安立时,因缘、相互缘、异熟缘、禅那缘、道缘、相应缘以随顺方式不成立。然而,当所缘缘以遮止方式安立时,增上缘、亲依止缘以随顺方式不成立,但所缘增上、所缘亲依止则不可得。应以此方法,于一切处了知何者可得、何者不可得,进而依可得者引出分际。

其中,于一切三根等方法中,“无间缘有七”等,即是于二根法中所获得的分际。而在七根等方法中,“非俱生缘中,依止缘有三”:这是依前生而说,指依处依止缘有三。“业缘有二”,唯依异刹那而说。“食缘有一”,依段食而说。“根缘有一”,依色根而说。依次,“不相应缘有三”:即善等以无记为边际的三者,依后生缘。“有缘、无有缘有五”,即前述三者,再加“善与无记对无记,不善与无记对无记”此二者,依后生缘、食缘、根缘。然而,从后生缘以遮止方式安立开始,“有缘、无有缘中有一”,即无记对无记,依食缘、根缘。不应在取“非食缘”时,同时又取“非根缘”;同样,也不应在取“非根缘”时,同时又取“非食缘”。为什么呢?因为取其中之一时,即无应计算的分际。在禅那缘、道缘等以遮止方式安立时,并不从食缘或根缘作一个随顺安立,而是在最后说:“根缘有一,有缘有一,无有缘有一,食缘有一,有缘有一,无有缘有一。”其余此处意义明显。

以非因缘为根本者。

636于非所缘根等、非相互根中:“非相互缘中,因缘有三”——即善等,为心等起。“增上缘有八”:于所说增上缘的十种中,除去“善对善与无记,不善对不善与无记”两种,余剩八种。“俱生缘有五”:即与因缘中所说的三种一起,加上“善与无记对无记,不善与无记对无记”这两种。“依止缘有七”:即与彼五种一起,加上“无记对善,无记对不善”这两种,依止于依处。“业缘有三”:即因缘中所说的那些。于其余三法中,道理亦同。“增上缘有三”:即前文所说的那些。

644于非食根中,“相互缘有三”:应知是除去食后,依其余心所得。而且,正如前文,此处亦于非食、非根中各取其一,而非同时取二。

648于无相应缘中,因有三项,即如前文“非相互缘”中所说。增上缘有八项,如前所说。于无不相应缘为根中,业缘有五项:即俱生的善等思对俱生的善等,以及异刹那的善、不善思对业生色——如是共五。食、根中各有三项,与俱生的情况相似。禅那、道等中各有三项,与因的情况相似。

650以无有缘为根本时,由于“因”并非名为“无有”,而必定是“有”,因此不取彼,说“于所缘中有九”。正如“因”一样,其他具备“有缘”特征的缘,在此处也不依顺法而立。“于业中有二”——这是依异刹那业而说。依逆法,一切缘皆可得。然而,某些缘虽依顺法可得却不被取;位于它之前的那些缘依逆法被取,它便在后来的组合中获得。因此,此处说:“从无有缘、非因缘……乃至非离去缘,于业中有二。”为何它不在其自身位上被取?因为当其余诸缘依逆法安立时,唯有一缘依顺法可得。这正是在此缘顺法中的特征:当所有缘依逆法安立时,唯有一缘依顺法可得,它便在后被宣说。在“从无有缘、非因缘……乃至非离去缘,于亲依止中有九”中,也是如此。不过,这是依本性亲依止而说的。应以这一方法,了知一切处中可得与不可得、先说与后说的情况。

问分中逆顺的注释。

善三法发趣的注释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