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有缘二法-善三法义注

263 段

缘之说明

一、因缘分别释义

1现在,为了按照已列举的顺序开示这一切缘,而说:“因缘——诸因对与因相应的诸法及由它们所生的诸色,以因缘之力而为缘”等。其中,“因缘”一词,是在二十四缘中,依所安立的顺序,最先应被解释而特别提出的词。对于其余的缘,也应依此方法,先提出应当最先解释的词,之后再作解答,当如此理解。而在此处,其关联是这样的:在缘的列举中被宣说为“因缘”的那个词,从解释的角度应如此理解:“诸因对与因相应的诸法及由它们所生的诸色,以因缘之力而为缘”。对于一切缘,都应依此方法,理解应解释的词与其解答之间的关联。

现在,在“诸因对与因相应的”这句中,为何不说“与因相应的”,而说“诸因对与因相应的”?这是为了确定缘以及缘所生法。因为如果只说“与因相应的”,意思就会变成“对与因相应的诸法,以因缘之力而为缘”。如此,便无法确知“某个具体的法以因缘之力而为缘”这样的缘的决定。或者,如果不取“与因相应的”是指“与因相应的诸法”这一含义,而理解为“诸因对任何相应的法,以因缘之力而为缘”,那么,与因不相应的眼识等也成相应的了,而与因相应的善法等也是相应的。在此情况下,就无法确定缘所生法,即“这个因是某个相应的法的缘”。因此,为了确定缘以及缘所生法,而说“诸因对与因相应的”。其意思是:对于与因相应的善等诸法,那个相应的因,以因缘之力而为缘。其中,不说“缘”而说“以因缘之力”,是为了排除因以其他方式成为缘的情况。因为这个因既以因缘之力成为缘,也以俱生等缘之力成为缘。在此,为了排除它依俱生等缘之力而以其他方式成为缘的情况,而说“以因缘之力”。既然如此,为何不说“与彼相应的”,而说“与因相应的”?因为应被解释的对象不明了。

在“以彼为因”这一句中,因所指已明,故用“彼”字。此处的意思是:那些因及与因相应之法,是这些色的生起之因,因此这些色称为“以彼为因”。所谓“以彼为因的”,即由因及与因相应之法所生的。这是指心生色。然而,它是否也从心之外的其他法生起呢?是的,生起。因为一切心与心所和合时,即生起色法。但在世间教法中,由心的增上义,故称彼色为“心生色”。因此说:“心与心所法,对心生色,以俱生缘之力而为缘。”

若尔,此处何故不说“心生色”而说“以彼为因”?为兼摄非心生色故。在《问分》中云:“于结生刹那,异熟无记之诸因,对相应蕴及业生色,以因缘之力而为缘。”为摄此义,故此处不说“心生色”而说“以彼为因”。其义为:他们因及与因相应之法,虽不令心生色生起,亦依俱生等缘之力而为他们色之生因,是故他们色名为“以彼为因”。对他们“以彼为因”之色——即转起时之心生色及结生时之业生色,诸因以因缘之力而为缘。其他出现“以彼为因”之处,当知亦依此理。

复次,此因何故唯于结生时为业生色之因缘,而非于转起时耶?因结生时,业生色系属于心。于结生时,业生色之转起系属于心,依心而生、而住。于彼刹那,心不能生起心生色,他们业生色亦不能离心而生、而住。是故说:“缘识有名色,识住著时,有名色入胎。”然于转起时,虽有心在,其转起唯系属于业,非系属于心;且入灭尽定者其业生色,虽无有心,亦得生起。

然而,为何在结生刹那,心不能产生心生色?因为它被业力之流抛掷,又没有已安住的依处,所以心力羸弱。彼时,心被业力之流抛掷,没有前生依处,没有安住的依处,因而羸弱。因此,就像一个刚堕入悬崖的人无法施展任何技艺一样,它不能产生色;只是业生色取代了心生色的位置。而且,那业生色处于种子的位置,业则如同田地,烦恼如同水。所以,虽然田与水具足,但在最初生起时,如同依于种子的力量而有树木的生起,在结生刹那,是依于心的力量而有色身的生起。然而,当种子消失后,如同依于地水的力量而有树木的持续生长;应知在没有心的情况下,仅依于业,业生色便得以转起。这也如所说:‘业是田地,识是种子,渴爱是湿润。’

然而,此义应依处所来把握。有三种处所:名处所、色处所、名色处所。其中,无色界称为名处所。因为在彼处,即使没有心所依处色,亦无色为缘,唯有无色法生起。无想有情界称为色处所。因为在彼处,即使没有结生心,亦无无色法为缘,唯有色法生起。五蕴界称为名色处所。因为在彼处,于结生时,若没有所依处色,无色法便不生起;若没有结生心,即使是业生色法亦不生起。色法与无色法的生起犹如双轭并行。正如在有主人、有国王的宫殿中,设有守门者,若无国王的命令,最初便无法进入;但之后,即使没有命令,依先前命令的威力也能进入。同样地,在五蕴界中,若没有结生识王俱生等缘之力,色法以结生方式的最初生起便不可能。但之后,即使没有结生识俱生等缘的威力,依于先前的威力而获得进入,便从业而生起。然而,无想有情界并非无色处所,所以在彼处,即使没有无色法为缘,由于它是无想处所,色法仍得转起,犹如无主人的空屋中,人进入自己的家一般。无色界也非色处所,所以在彼处,即使没有色法为缘,因为是其他处所,无色法仍得转起。而五蕴界则是色与无色的处所。

当说‘因对俱生法以因缘为缘’时,这整个意义不是已经被包含了吗?为何还要说‘对因相应法及其所生起的色法’呢?这是为了排除在转起时业生色等的缘性。因为若那样说,在转起时,与因同一刹那生起的业生色以及时节生、食生色,就会导致因成为它们的因缘,但此因并非这些色的缘。因此,应知这是为了排除它们具有缘性而说的。

现在,当依‘种种差别’与‘缘所生’这些语句来了知此处的抉择。其中,‘种种差别’:此因从生起种类而言,有善、不善、异熟、唯作四种。其中,善因依其所处之地,有欲界等四种;不善因唯是欲界;异熟因依地也有欲界等四种;唯作因则有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种。其中,欲界善因依名目,有无贪等三种。色界等善因也是如此。不善因依贪等有三种。异熟因与唯作因则各依无贪等有三种。然而,依与各各心相应的方式,这些因的种种差别实为多种多样。如是,先当依‘种种差别’来了知此处的抉择。

‘缘所生’:以此缘而生起这些法,即‘此乃是这些法的缘’,也应如此了知抉择,这是其含义。其中,于此因缘中,欲界善因在欲界和色界,为彼相应法及心生色的因缘;在无色界,唯为相应法的因缘。色界善因在欲界和色界,为相应法及心生色的因缘。无色界善因与欲界善因相似。出世间善因也是如此,不善因也是如此。欲界异熟因则唯在欲界,为彼相应法、结生时业生色、转起时心生色的因缘。色界异熟因在色界,为前述诸法的因缘。无色界异熟因在无色界,唯为相应法的因缘。出世间异熟因在欲界与色界,为相应法及心生色的因缘;在无色界,唯为无色法的因缘。于唯作因中,属三地的唯作因也与善因相似作缘。如是,此处也当依‘缘所生’来了知抉择。

因缘说明的注释。

二、所缘缘的解说注释

2在“所缘缘”的解说中,“色处”是指称为色的处。其余诸处,亦同此理。“眼识界”是指称为眼识的界。其余诸句,亦同此理。“彼相应者”是指与彼眼识界相应的三蕴,以及一切以眼净色为依处的四蕴,以色处为所缘缘而作缘,这是它的含义。此后亦同此理。“意界”是指连同相应法的三种意界,以色处等五者为所缘缘而作缘,但并非在同一刹那。“一切法”是指这色处等五者以及其余一切应知之法,除去这六界,对于连同相应法的其余意识界,以所缘缘而作缘,这是它的含义。“缘于任何法”这一句说明:凡是为这七识界所说的所缘诸法,那些法在成为那些界的所缘而生起的刹那,即成为所缘缘。如此说明的同时,也说明:它们并非一起成为缘,而是缘于任何法,任何心生起,那些法即各别地成为那些心的所缘缘。“生起”一词,应知如同“诸河奔流,诸山屹立”一般,是总摄一切时而说。由此,无论缘于何法而曾生起者,或缘于何法而将生起者,这一切确实都是以所缘缘而生起,并将生起,此理得以成立。“心与心所法”这一句,是对“任何法”所说的诸法,从自性上所作的例示。“彼彼法”是指

然而,所谓“所缘”,从分类而言有六种:色所缘、声所缘、香所缘、味所缘、触所缘、法所缘。其中,除去概念,其余依地而言,有欲界……乃至……出世间,共四种。这其中,欲界所缘,依善、不善、果报、唯作、色之差别,有五种;色界所缘,依善、果报、唯作,有三种;无色界亦然;出世间所缘,依善、果报、涅槃,有三种。或者,这一切,依善、不善、果报、唯作、色、涅槃、概念之差别,有七种。其中,善依地之差别有四种,不善唯是欲界,果报有四地,唯作有三地,色唯是欲界一地,涅槃亦唯出世间一地,概念则离于地。如是,于此应知由种种差别而来的抉择。

然而,所缘如此分类之后,欲界善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不善、欲界果报、欲界唯作、色界唯作这六类,成为所缘缘。色界善所缘,对于那六类中除去欲界果报的五类,成为所缘缘。无色界善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无色界善、不善、无色界果报、欲界唯作、色界唯作、无色界唯作这八类,成为所缘缘。出世间善所缘,唯对欲界善、欲界唯作、色界善、色界唯作,成为所缘缘。不善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不善、欲界果报、欲界唯作、色界唯作这六类,成为所缘缘。

欲界果报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不善、欲界果报、欲界唯作、色界唯作这六类,成为所缘缘。色界果报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不善、欲界唯作、色界唯作这五类,成为所缘缘。无色界果报所缘,同样唯对于此五类,成为所缘缘。出世间果报所缘,唯对于欲界善、色界善、欲界唯作、色界唯作四类,成为所缘缘。

欲界唯作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不善、欲界果报、欲界唯作、色界唯作这六类,成为所缘缘。色界唯作所缘,对于除去欲界果报的其余五类,成为所缘缘。无色界唯作所缘,对于彼五类及无色界唯作,合为六类,成为所缘缘。由四因所生、名为色蕴的色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不善、欲界果报、欲界唯作、色界唯作这六类,成为所缘缘。涅槃所缘,对于欲界善、色界善、出世间善与果报、欲界唯作、色界唯作这六类,成为所缘缘。有些论师不认可色界善与唯作以涅槃为所缘,对此应依理审察。至于种种不同的概念所缘,对于三地善、不善、色界果报、无色界果报、三地唯作这九类,成为所缘缘。其中,任何所缘对任何心为缘,那些心即称为彼缘生。由此,从缘生亦得了知抉择。

所缘缘说明的注释。

第三、增上缘解说之注释

3在增上缘的解说中,“欲增上”即是以“欲”为增上。当以欲为前导、以欲为上首而生起心时,便以此名指称所生起的欲行之欲。对其余的增上,也是同样的道理。然而,为何不像在因缘的解说中说“因对与因相应之法(为缘)”那样,在此处不说“增上对与增上相应之法”,而说“欲增上对与欲相应之法”等呢?因为它们不在同一刹那中。在之前的说法中,二因、三因即使在同一刹那,也因不舍资益之相,而依根本之义成为因缘。但增上是以最胜之义而为资益,在同一刹那中不可能有多数最胜者。因此,即便这些法同时生起,在同一刹那中也不具增上缘之性。由于增上缘之性不存于同一刹那,故此处作了这样的说法。

如此展示了俱生增上之后,现在为了显示所缘增上,便开始宣说“以某某法为尊重”等文。其中,“某某法”即某某所缘法。“以尊重故”:即依尊重恭敬之力,或依味著之力,而将其视为应受尊重、应受重视、不可舍弃、不可轻视的对象。“那些法”即那些应受尊重的法。“对于那些(法),以增上缘”即是以所缘增上缘而为缘。这便是此处经文注释的大要。

然而,此增上依俱生与所缘而有二种。其中,俱生增上依欲等而有四种。此四者中的每一种,依地(欲界等)又有四种。其中,欲界增上依善、不善、唯作而有三种。但在不善的情况下,并无“观增上”。色界、无色界增上依善与唯作而有二种;出世间增上依善与果报而有二种。所缘增上依种类差别,有善、不善、果报、唯作、色、涅槃六种——应知此处是依种种差别所作的抉择。

在如此分类之中,先说俱生增上:名为欲界善、唯作的增上,在二因与三因的心生起时,以欲等其中之一为最胜而生起,此时它对相应之法及心生色即成为增上缘。名为色界善、唯作的增上,也是如此的道理。不过,此色界增上是决定获得的,因为这些法不会在没有俱生增上的情况下生起。至于名为无色界善、唯作的增上,在五蕴有中,与色界增上类似;但在四蕴有中,它只对相应之法为增上缘。同样,在那里(无色界)生起的一切欲界增上也是如此。出世间增上,无论是善还是果报,在五蕴有中,决定对相应之法及心生色为增上缘;在四蕴有中,则只对无色法为增上缘。不善增上,在欲有中,对于邪决定性之心,决定对相应之法及心生色为增上缘。而对于不定性的不善增上,在欲有、色有中,当自身成为增上之时,也对那些相应法及心生色为缘;在无色有中,则只对无色法为增上缘。这是先就俱生增上的方法而言。

在所缘增上中:欲界善所缘增上,对于欲界善与贪俱行的不善——即对此二聚,为所缘增上缘。在色界、无色界的善所缘增上中,也是如此的道理。然而,出世间善所缘增上,对于欲界的智相应善及智相应唯作,为所缘增上缘。不善所缘增上,即称为贪俱行的心生起,它只对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欲界果报所缘增上,只对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色界、无色界果报所缘增上也是如此。而出世间果报所缘增上,对于欲界的智相应善及唯作,为所缘增上缘。依欲界等差别,三种唯作所缘增上,也只对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名为四种生起之色的色蕴所缘增上,也只对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涅槃,对于欲界的智相应善、智相应唯作、出世间善、出世间果报——即对此四聚,为所缘增上缘。如此,在此处,也应当从所缘生的角度了知抉择。

增上缘说明的注释。

四、无间缘解说的注释

4四、无间缘之说明。“意界”指异熟意界。“意识界”指执行推度作用、无因的异熟意识界。此后,执行确定、速行、彼所缘、有分作用的意识界,本应加以说明,然虽未明说,依此理趣亦可了知,故为开显理趣而略说。“前前诸善法”等,已于第六理趣中涵摄,故此处不再赘述。其中,“前前”应理解为六门中无间灭去的善速行法,“后后”即指无间生起者。“善”指同类善。“无记”依善无间之后的彼所缘、有分、果等至而说。以不善根为因的无记,指称为彼所缘及有分者。以无记根为因的无记,指依转向、速行或有分而生起的唯作、异熟无记法;从唯作意界开始,直至执行确定作用的意识界,于生起之路心中,此理趣同样可得。“善”指五门中确定心无间之后、意门中转向心无间之后的首个速行善心。“不善”亦同此理趣。“凡这些”指一切无间缘法。以上为略释特相,乃此处对圣典文句之注释。

应知此无间缘,除涅槃外,唯属四地所摄的无色法聚。依生起种类,彼可分为善、不善、异熟、唯作四种。其中,善依欲界等差别有四种,不善唯属欲界,异熟通于四地,唯作无间缘则通于三地。如是,依种种差别于此分类,应了知此抉择。

如是分类后,于此,欲界善对与自己同类的欲界善为无间缘。而与智相应的欲界善,对色界善、无色界善及出世间善——即对此三类聚为无间缘。欲界善对欲界异熟、色界及无色界异熟、以及与智相应的出世间异熟——即对此四类聚为无间缘。色界善对色界善、与智相应的欲界异熟及色界异熟——即对此三类聚为无间缘。无色界善对彼二种异熟及其自善之异熟——即总说对于四类聚为无间缘。而于此特别之处,非想非非想处善对称为阿那含果的出世间异熟亦为无间缘。出世间善唯对出世间异熟为无间缘。不善,总说对不善、善及不善异熟为无间缘。而于此特别之处,与乐受、舍受相应的不善,对色界及无色界异熟亦为无间缘——即对此四类聚为无间缘。

欲界异熟中,无论是与智相应或不与智相应的异熟,对欲界唯作意门转向心皆为无间缘;其中,与智相应的异熟,对依结生而生起的色界与无色界异熟也为无间缘——如是对此四种聚皆成无间缘。色界异熟,对有因欲界异熟、色界异熟、无色界异熟以及欲界唯作意门转向心,即对此四种聚为无间缘。无色界异熟,对三因欲界异熟、无色界异熟以及欲界唯作意门转向心,即对此三种聚为无间缘。出世间异熟,对三因欲界异熟、色界异熟、无色界异熟以及出世间异熟,即对此四种聚为无间缘。

欲界唯作,对欲界善、不善、四地异熟、三地唯作,即对此九种聚为无间缘。色界唯作,对三因欲界异熟、色界异熟、色界唯作,即对此三种聚为无间缘。无色界唯作,对三因欲界异熟、色界异熟、无色界异熟、出世间异熟以及无色界唯作,即对此五种聚为无间缘。正如是,于此也应当从所缘生法的角度来了知此抉择。

无间缘说明的注释。

五、等无间缘说明的注释

5五、等无间缘的说明,其理趣与此相同。然而这二缘极为广博,故应依一切心的生起情况,审察它们而掌握其广释。

等无间缘说明的注释。

六、俱生缘说明的注释

6六、俱生缘的解说中,“彼此”是指一个对另一个。借此,显示了这些法在同一刹那中的缘的状态和缘所生法的状态。“入胎刹那”是指在五蕴有中的结生刹那。因为在那刹那,名色如同进入、如同跳入、如同从他世来到此世而入胎一般生起,因此那刹那被称为“入胎刹那”。而这里所说的“色”,仅指心所依处色。因为那色对名、名对那色,彼此都成就俱生缘的作用。“心与心所”是指在转起中的四蕴。在“以俱生缘”这里,心生色对心与心所并不成就缘的作用,因此没有说“彼此”。同样,所造色对大种也是如此。“有色法对非有色法”是指心所依处对四蕴。“于某时”是指在某个时候。“以俱生缘”是就结生而说的,“非以俱生缘”是就转起而说的。

而此“四非有色蕴彼此以俱生缘为缘”等,是依六种分类而确立的。其中,三种分类是依彼此的方式而说,三种则不是依彼此的方式而说。于此,第一分类中唯有非有色,既是缘也是缘所生法;第二分类中唯有色;第三分类中是名色;第四分类中,缘是非有色,缘所生法是色;第五分类中,缘与缘所生法唯是色;第六分类中,缘是色,缘所生法是非有色。这便是此处对巴利文的解释。

而此俱生缘依生起种类,分为善、不善、果报、唯作、色五种。其中,善依地而有四种,不善唯有一种,果报有四种,称为唯作的有三种,色唯有一种且唯属欲界。以上即此处应依种种差别而了知的抉择。

如此分类之后,在此,四地所摄的善法于五蕴有中,对与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以俱生缘为缘;不善法也是如此。而其中于无色界生起者,则唯对无色法以俱生缘为缘。

欲界果报与色界果报,对心生色及相应诸法,以俱生缘为缘。其中,不令心生起的色,则唯对相应诸法为缘。于结生时生起的色,亦对业生色以俱生缘为缘。无色界果报唯对相应诸法为缘。出世间果报于五蕴有中,对相应诸法及心生色为缘;于四蕴有中,唯对非色法为缘。欲界唯作与无色界唯作,于五蕴有中,对相应诸法及心生色以俱生缘为缘;于四蕴有中,唯对非色法为缘。色界唯作则必定对相应诸法及心生色以俱生缘为缘。

于四种生起之色中,就业生色而言,一大种以俱生缘为其他三大种之缘,三大种以俱生缘为一大种之缘,二大种以俱生缘为其他二大种之缘;大种又以俱生缘为所造色之缘。于欲界及色界的结生刹那,所依色以俱生缘为果报蕴之缘。然而,于时节生、心生及食生诸色中,大种之间彼此为缘,亦对所造色以俱生缘为缘。这便是于此处的决断,应依缘与所缘生法而了知。

俱生缘指示之解释。

七、相互缘解说之解释

7七、相互缘的解说:依俱生缘解说中前三个部分,引述了巴利经文。其解释与彼处所述相似,故不再重述。此相互缘依生起种类,亦分为善、不善、果报、唯作、色五种。其中,善依地有四种。一切皆与前述相同。这便是此处应依种种差别而了知的决断。

如此分类后,在此,一切四地所摄的善法,对于与自己相应的诸法,以相互缘为缘。不善法也是如此。在果报中,欲界与色界的果报,在结生时对依止色为缘,在转起时唯对相应诸法为缘。无色界与出世间果报,只对与自己相应的诸法,以相互缘为缘。一切唯作法,也只对相应诸法,以相互缘为缘。于四种所生色中的业生色,一个大种对三个大种,三个大种对一个,两个大种对两个大种,以相互缘为缘。在欲界和色界的结生中,依止色对果报蕴,以相互缘为缘。于时节生、心生和食生色中,唯大种对大种,以相互缘为缘。这便是此处应依缘所生法而了知的决断。

相互缘指示之解释。

八、依止缘解说释

8第八:在依止缘的解说中,先以俱生缘解说中的前五个部分开示俱生依止的方式,随后再以第六个部分开示前生依止的方式,由此引出“眼处对眼识界……”等文。其中,“依止某色”是就依处色而言。依止该色,三种意界及除去无色异熟之外的七十二种意识界——这七十五种心生起,这是此处首段注疏的解释。此依止缘依生起种类,仅以善等的差别而分为五种。其中,善依地而言有四种,不善有一种,异熟有四种,唯作有三种,色仅有一种。应如此依种种差别而了知此处的抉择。

如此区分之后:在此,四地所摄的善法,在五蕴有中以依止缘而成为相应诸蕴及心生色的缘。同样地,不善法也是如此。然而,其中于无色界生起的善法,仅以无色法为依止缘。欲界、色界的异熟,在转起时以依止缘而成为相应诸法及心生色的缘,结生时亦成为业生色的缘。无色界异熟仅以相应诸蕴为依止缘。出世间异熟,在五蕴有中以依止缘而成为相应诸法及心生色的缘;在四蕴有中,仅以无色法为依止缘。欲界、无色界唯作,在五蕴有中以依止缘而成为相应诸法及心生色的缘;在四蕴有中,仅以无色法为缘。色界唯作,必定以依止缘而成为相应诸法及心生色的缘。

对于四因生色:在业生色中,一大种对三大种、三大种对一大种、二大种对二大种,以及大种对诸所造色,以依止缘为缘;依处色在五蕴有中,对四地善、不善、除去无色异熟及二种五识的其余三地异熟、三地唯作这四种法聚,以依止缘为缘。眼处等五处对各自相应的眼识等,以依止缘为缘。在时节生、心生、食生色中,大种对大种及所造色,以依止缘为缘。应如此亦从所缘生的角度了知此处的抉择。

依止缘解说的注释。

第九 亲依止缘解说注释

9在亲依止缘的解说中,“前面的、前面的”——在无间亲依止中,是指无间灭去的那些;在所缘亲依止和自然亲依止中,依于不同心路,则是指更前面的那些。这三类集合,于善法情形中,在善句可得;然而,善法对于不善法,无间灭去的那些不可得。因此说:“对某些不善法,以亲依止缘为缘。”这确实是针对如是理趣而说的:“善法对不善法,以亲依止缘为缘,即所缘亲依止、自然亲依止。所缘亲依止:布施后、受戒后、行布萨后,尊重该善行而生起欢喜、喜悦,由于尊重它,贪生起、见生起;对以前善行尊重而生起欢喜、喜悦,由于尊重它,贪生起、见生起;从禅那出定后,尊重禅那而生起欢喜、喜悦,由于尊重它,贪生起、见生起。自然亲依止:依止信而生起慢、执取见;依止戒、闻、施、慧而生起慢、执取见。信、戒、闻、施、慧对贪、嗔、痴、慢、见、渴爱,以亲依止缘为缘。”善法对无记,三类皆可得;同样地,不善法对不善法也是如此。

然而,不善法对于善法,无间灭去的那些不可得。因此说:“对某些善法,以亲依止缘为缘。”这确实是针对在《问分》中以此理趣所说的自然亲依止而说的:“不善法对善法,以亲依止缘为缘。自然亲依止:依止贪而布施、受戒、行布萨、生起禅那、生起观、生起道、生起神通、生起等至;依止嗔、痴、慢、见、渴爱而布施……乃至……生起等至。贪、嗔、痴、慢、见、渴爱对信、戒、闻、施、慧,以亲依止缘为缘。杀生后,为了消除其障碍而布施”等。然而,不善法不是善法的所缘亲依止。为什么?因为不会尊重它而令其转起。因此应知,如同无间亲依止那样,所缘亲依止在此也不可得。不善法对无记句中,所缘亲依止不可得,因为无记法不会尊重不善法。然而,由于无间性可得,所以在此没有说“某些”。无记法对无记、善、不善三句中,三类亲依止皆可得。个人与住所这二者,是依自然亲依止而说的。因为这二者是善、不善转起的强缘。而于此中,其缘性应依间接方式而了知。这是此处最初的圣典注释。

此亲依止缘,并某一分施设,通一切四地法。若依类别,则有三种:所缘亲依止、无间亲依止、自然亲依止。其中,所缘亲依止与所缘增上无异,无间亲依止与无间缘无异,是故皆应如前文所述,依种种分类而了知;从缘所生法的角度,对它们的确定亦应如前所述。自然亲依止者,依其生起种类,有善、不善、异熟、唯作、色五种;其中善等,又依地的差别而有多种。如此,于此首先应从种种分类来了知其确定。

作此区分后,此中,三地善对于四地善、不善、异熟、唯作——即此四类蕴,为自然亲依止缘。出世间法则非于不善为缘。然依我等阿阇梨“出世间法已生起”之理,于某些其他不善亦成其缘。或者,当其对无上解脱生起希求时,彼将生起者,依此理亦成缘。不善对一切四地蕴为自然亲依止缘,三地异熟亦复如是。于出世间异熟中,下三果于不善不成缘,最上果于善亦不成缘。然依前理,对于其他或将生起者,在其相续中,一切出世间异熟对于一切善等四类非色蕴,皆为自然亲依止缘。名为唯作者,对于四地不善等蕴亦为自然亲依止缘;名为色者亦然。然而,色本身于此《发趣大论》中,依所说之法不得亲依止缘,唯依经教方式可得,如此方为合宜。如是,于此亦应从缘所生法的角度,了知其确定。

亲依止缘指示之解释。

10. 前生缘解说

10于前生缘的解说中,“以前生缘为缘”者,此处所谓“前生”,是指作为某法之缘、较之更早生起、已超越生时、达到住时的法。“眼处”等,是依处前生而说;“色处”等,是所缘前生而说。“有时以前生缘”,是就转起而说;“有时不以前生缘”,是就结生而说。如上所述,于一切处,此文句是依五门中的依处与所缘、以及意门中的依处而传来;然而在问分中,因有“所缘前生——有学或凡夫观察眼为无常、苦、无我”之说,故于意门中亦可得所缘前生。不过,此处是依有余的方式而作开示。这是此处文句的解释。

然而,此“前生缘”纯属色法,且是已越过生时、达到住时的十八种完成色。这一切皆归于依处前生与所缘前生二种。其中,眼处……乃至……身处、依处色,名为依处前生。其余依此巴利文句已说及未说的——色、声、香、味、四大种、三根、段食,此十二种色,名为所缘前生缘。如是,于此应从种种分类来了解其决断。

如此区分之后,于此:眼处对二种眼识,以前生缘为缘;其余四处,亦如是各对耳识等为缘。而依处色,除了双五识及四种无色异熟之外,对其余一切四地所含的善、不善、无记的心与心所,为前生缘。色等五种所缘,对双五识及意界,决定是前生缘。此十八种完成色,对欲界善、色界善中的神通善、不善、以彼为所缘的欲界异熟、欲界唯作、色界唯作中的神通唯作——此六类,为前生缘。如是,于此亦应从缘所生法的角度来了解其决断。

前生缘指示之解释。

11. 后生缘解说

11在“后生缘”的解说中,“后生”是指以某身为缘的那些法,在该身已生起并住立之后才生起的。“前生”则是指比这些后生法更早生起、已越过生时、达到住位的法。“此身”指由四种或三种生源所生的大种与所造色构成的身。其中,三种生源所成的身,由于没有食生色,应当理解为梵众天等天界之身。以上是此处文句的解释。然而,这称为后生缘的缘,简略而言,即是除去无色异熟之外的四地非色蕴。从生起的种类来说,它分为善、不善、异熟、唯作四种。因此,应当从这些不同的分类来理解此处的抉择。

然而,在此分别中,于五蕴有生起的四地善法及不善法,在越过生起刹那之后,对于已达到住位、由四种或三种生源所生的色身,成为后生缘。在果报中,除了结生果报之外,其余的欲界及色界果报,对此身必定是后生缘。于五蕴有中生起的出世间果报,对此身也是后生缘。于五蕴有中生起的三地唯作法,对上述那样的身也是后生缘。因此,于此也应当从所缘生的角度来理解抉择。

后生缘解说之注释。

12. 习行缘解说注释

1212. 在习行缘的解说中,“前面的、前面的”于一切方法中应视为即无间灭去者。然而,为何在此不像在无间缘中那样,以“前面的、前面的善法对后面的、后面的无记法”等方法,与不同种类法一同作解说呢?因为不能使其掌握自身的趣向。不同种类的无色法,当以习行功德令不同种类的无色法熟练、有力时,并不能使其掌握自身善等状态的趣向。因此,不与之一起解说,而是与那些能以称为熏习的习行,令掌握自身善等状态之趣向——即具有更熟练、更有力之殊胜——的法,以同种类法一起作解说,应如此理解。其次,为何不取异熟无记呢?因为没有习行。异熟是由业力达成异熟状态,受业所支配,无精进、羸弱,因此不能以习行功德使其掌握自性;修习之后,既不能产生其他异熟,亦不能执取前异熟的影响力而生起。它生起时,犹如被业力之流抛出而落下一般。因此,异熟中全无习行,由于没有习行,故不取异熟。即使它在善、不善、唯作之后生起,由于系属于业,并不获得习行功德,所以善等不是它的习行缘。再者,由于种类不同,它们也决非习行缘。然而,从地或所缘来说,并非种类不同。

然而,在此分别中,欲界善法对紧接其后的欲界善法本身,是习行缘。其中,与智相应者,对与自己感受相似的色界善法、无色界善法、出世间善法这些类别,是习行缘。色界善法则只对色界善法本身是习行缘。无色界善法只对无色界善法本身是习行缘。不善法则只对不善法本身是习行缘。就唯作来说,称为欲界唯作者,首先对欲界唯作本身是习行缘。其中,与智相应者,对与自己感受相似的色界唯作、无色界唯作这些类别,是习行缘。称为色界唯作者,只对色界唯作本身是习行缘;称为无色界唯作者,只对无色界唯作本身是习行缘。异熟则无论是一法对一法,或任何法对异熟,都没有习行缘。如是,于此亦应从缘所生来理解抉择。

习行缘解说之注释。

13. 业缘解说的注释

1313. 于业缘解说中,“业”即指思业本身。“及由已作业而生之色”,指由业的造作而生起之色。“以业缘”的意思是:以具有能力,即使历经多劫之顶亦能产生自果的异刹那业缘为缘。善与不善业在其转起的刹那,并不给予果报。若当即给予,则当人作了往生天界的善业时,凭其威力,那一刹那他就应成为天人。然而,在造业刹那之后,于另一刹那,即使业已灭去,仅由于已造作之故,在现法、或下一生、或其他时候,当其余缘和合时,便会产生果报,如同先前的技艺等行为虽已灭去,后来却能产生后续的技艺等行为一样。因此,称为异刹那业缘。“思对其相应诸法”:指任何思,对其相应的诸法。“及对彼所生起者”:由此亦摄取了结生刹那由已作业而生之色。“以业缘”:这是就俱生思而说。在善等诸心中,任何俱生思,以其称为心之作用的造作性,对其余诸法作助成。因此,称为俱生业缘。这便是此处的义注。

然而,此业缘从义理上说,唯指四地之思。它从种类上,分为善、不善、异熟、唯作四种。其中,善业依地而分,有欲界等四种。不善唯有一种,异熟有四种,唯作有三种。如是,对此业缘的抉择,应从其种种差别来了知。

如此分别之后,在此: 俱生的欲界善思——在五蕴有中,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的缘;在四蕴有中,则以俱生业缘而仅为与自己相应的诸蕴的缘。生起并灭去之后,它又以异刹那业缘而成为自己果报诸蕴及业生色的缘。而这仅发生在五蕴有中,不在别处。 俱生的色界善思——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的缘;生起并灭去之后,又以异刹那业缘而成为自己果报及业生色的缘。 俱生的无色界与出世间善思——在五蕴有中,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的缘;在四蕴有中,则以俱生业缘而仅为与自己相应的诸蕴的缘。生起并灭去之后,这两种(无色界与出世间善思)都以异刹那业缘而仅为各自果报诸蕴的缘。 俱生的不善思——在五蕴有中,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蕴及心生色的缘;在四蕴有中,则以俱生业缘而仅为无色诸蕴的缘。生起并灭去之后,它又以异刹那业缘而成为果报诸蕴及业生色的缘。

欲界与色界的异熟思:在转起时,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的缘;在结生时,则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业生色的缘。 无色界的异熟思:仅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法的缘。 出世间的异熟思:在五蕴有中,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的缘;在四蕴有中,则仅以俱生业缘而成为无色法的缘。 三地唯作思:在五蕴有中,以俱生业缘而成为与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的缘;其中,在无色界生起的唯作思,则仅以俱生业缘而成为无色法的缘。 如是,于这些义,也当依缘所生法而了知抉择。

业缘之说示解释。

14. 异熟缘解说注释

1414. 在异熟缘的解说中,提到“异熟的四蕴”,是因为即使是由业所生的色法,也不属于异熟,因此在说“异熟”之后,才又说“四蕴”。如此,这段巴利经文是仅就无色法的异熟缘而说的。然而,在《论问分》中,因为有“异熟无记的一个蕴,对三个蕴以及心生色,以异熟缘为缘。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一个蕴,对三个蕴以及业生色,以异熟缘为缘”这样的说法,所以心生色和业生色也能获得异熟缘。而在此处,是依有余说而作开示的,这是此处对经文的注释。此异熟缘,从异熟性的角度来看,依种类唯有一种;依地的差别,则分为欲界等四种。如是,在此处,应从种种差别来了知与抉择。

如此分别之后,在此处:欲界和色界的异熟,在转起时,对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在结生时,对业生色,以异熟缘为缘。无色界的异熟,仅对自己相应的诸法,以异熟缘为缘。出世间的异熟,在五蕴有中,对自己相应的诸法及心生色,在四蕴有中,仅对自己相应的诸蕴,以异熟缘为缘。如是,在此处,也应从缘所生法的角度来了知与抉择。

果报缘之说示解释。

15. 食缘解说之注释

1515. 在食缘的解说中,“段食”是指四种相续所生色法中的食素,称为食。然而,由于它只有在被做成团块并吞咽之后才执行食的作用,而非在体外,因此不单说为“食”,而说为“段食”。或者说,因为它是做成团块后应吞咽之物的所依,故得“段食”之名。“无色食”指触食、思食、识食。“他们所生”在此处亦指业所生色。这在论问分中已说:“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食,对于相应的诸蕴及业生色,以食缘为缘。”这是此处对圣典的注释。

然而,此食缘,简而言之,只有段食、触、思、识这四种法。其中,除了段食之外,其余三种无色食,依种类有善、不善、异熟、唯作的差别,分为四种。又依地的差别,善分为四种,不善为一种,异熟为四种,唯作为三种,如是为多种。而段食,依种类是无记,依地唯属欲界。因此,在此处应从种种差别来了知与抉择。

如此分别之后:在此,四地中的三种善食,在五蕴有中,以食缘作为与己相应诸法及心生色的缘;然而,除色界善食外,其余善食在无色界中,唯以食缘作为相应诸法的缘。不善食也是同样的道理。四地的异熟食,则在一切情形下,以食缘作为相应诸法的缘。其中,欲界与色界的异熟食,在五蕴有中生起时,于转起期以食缘作为心生色的缘;于结生时,也作为业生色的缘。出世间的异熟食,仅作为心生色的缘;而在无色界生起的出世间异熟食,则不作为色的缘。三地的三种唯作食,在五蕴有中,以食缘作为相应诸法及心生色的缘;而欲界与色界的唯作食,在无色界中,唯以食缘作为相应诸法的缘。段食,能令四种相续生起;虽笼统地说“对此身体”,但在此处特别地,它既是食生色的生起者,也是其守护者,以食缘为缘;对于其余三种相续所生色,则仅是守护者,以食缘为缘。在此,也应从所缘生的角度来理解这层决定。

食缘之说示解释。

16. 根缘分别之注释

16在根缘分别中,“眼根”即名为眼之根。“以根缘”是指,自身为前生,自无色法生起时起,直至坏灭,以根缘为缘。耳根等也是如此。“非色根”中,此处也包括非色命根。“彼所生”中,依前文之理,也包括业所生色。这在《问分》中说:“于结生刹那,异熟无记诸根,以根缘为缘,成为相应蕴与业所生色的缘。”于此,首先应如此了知巴利注释。

然而,此根缘是除女根与男根外,依二十种根而确立的。因为女根和男根虽为女性特征、男性特征等的种子,但在羯罗蓝等时期,它们即便存在,由于女性特征、男性特征等尚未出现,它们既不能对那些特征,也不能对其他法发挥根缘的作用。因为凡为根缘者,在其存在的刹那,无不发挥根缘的作用于非分离法;因此,它们不是根缘。然而,对于以它们为种子的那些特征,依经教的说法,它们具有本性亲依止的意义。如此,应知根缘是依二十种根而确立的。它从种类上,依善、不善、异熟、唯作、色,分为五种。其中,善根依地分为四种;不善根唯在欲界;异熟根也分为四种;名为唯作的根分为三种;色根唯在欲界。如此,它被区分为多种。于此,首先应从种种分类差别来了知此决断。

如此分别:于此,四地的善根缘,在五蕴有中,以根缘为相应诸法及心生色之缘;不善根缘亦然。然除色界善根,其余善、不善根在无色界中,唯以根缘为相应诸法之缘。四地的异熟根缘,则必定以根缘为相应诸法之缘。其中,欲界与色界的异熟根缘,在五蕴有中生起时,于转起期以根缘为心生色之缘,于结生时亦为业生色之缘。出世间的异熟根缘,唯为心生色之缘。在无色界中生起的出世间异熟根缘,则不为色之缘。三地的唯作根,在五蕴有中,以根缘为相应诸法及心生色之缘;而欲界与色界的唯作根,在无色界中,唯以根缘为相应诸法之缘。依眼根等分为六种色根:眼根以根缘,为善、不善异熟相应二种眼识之缘;耳根等亦同,各为耳识等之缘;色命根于其住时刹那,以根缘为与自己俱生诸色之缘。然彼无俱生缘性。此中,亦应从所缘生的角度来了知这一决断。

根缘之说示解释。

第十七章 禅那缘分别注

17在禅那缘分别中,“禅那支”是指:于除去二种五识的其余诸心中生起,名为寻、伺、喜、悦、忧、舍、心一境性的七支。然对五种识身而言,由于它们仅是投向(所缘),其中虽存在舍、乐、苦,但因缺乏审虑的行相,故不列为禅那支。其中,因被断除,其余无因心中亦不列禅那支。“他们所生”中,此处亦应知包括了业生色。此于《问分》中说:“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禅那支,以禅那缘为相应诸蕴及业生色之缘。”这是此处的巴利文注释。然而,此禅那缘虽依七禅那支而建立,但从种类差别,可依善、不善、异熟、唯作分为四种;又依地分为四种;如此,一种、四种、四种、三种,共十二种。于此,应如是依此种种分类差别来了知这一决断。

当如此区分时,这里所说的四地善禅支,在五蕴有中,对相应诸法及心等起色,以禅那缘为缘;在无色界中,则唯对相应诸法。不善禅支也是如此。欲界和色界的异熟,在转起时,对相应诸法及心等起色;在结生时,对相应诸法及业生色。无色界的异熟,唯对相应诸法。而在无色界生起的出世间异熟,也唯对相应诸法;但于五蕴有中,它也以禅那缘为缘,对心等起色有所作用。三地所摄的唯作禅支,在五蕴有中,对相应诸法及心等起色。而在此中,于无色界生起者,唯对相应诸法以禅那缘为缘。同样地,对此也应当从所缘生来了解抉择。

禅那缘解说之注释。

18. 道缘解说之注释

18在道缘解说中,“道支”是指:于无因心生起之外的其他心中所生起的慧、寻、正语正业正命、精进、念、定、邪见、邪语邪业邪命,这十二支。然而,由于道以因为最后,在无因心中不标举道支。“他们所起”——此处也包括业生色。这在《问分》中已说:“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道支,对相应蕴及业生色,以道缘为缘。”这是先作的圣典注释。

然而,此道缘虽依十二道支而安立,若从种类差别来看,依善等可分为四种;善等又依欲界等地差别分作十二种。如是,于此当依种种差别而了知抉择。若作如是区分,则此中四地所摄的善道支,在五蕴有中对相应诸法及心生色,在无色界中唯对相应诸法,以道缘为缘。一切应如禅那缘中所说那般广说。如是,于此亦当依所缘生而了知抉择。

道缘解说之注释。

19. 相应缘解说之注释

19相应缘解说中,圣典文义甚为显了。然此相应缘,略说即一切非色蕴。若分别而论,则依种类(善等)及地(欲界等)而有多种区分。如是,于此当依种种差别而了知抉择。若作如是区分,则此中,于四地所摄的善蕴,一蕴对三蕴、三蕴对一蕴、二蕴对二蕴,一切皆互相以相应缘为缘。于不善、异熟、唯作蕴中,亦是同理。如是,于此亦当依所缘生而了知抉择。

相应缘解说之注释。

不相应缘解说之注释

20在不相应缘解说中,“色法对非色法”:应依于心所依处及眼根等而了知。因为在色法中,唯此六类对非色蕴以不相应缘为缘。然而,色处等所缘法虽是不相应法,却不成为不相应缘。为什么呢?因为于此没有“是否相应”的疑惑。非色蕴的生起,犹如从眼等依处内部现起。于此会有疑惑:“这些与那些是相应,还是不相应?”然而,所缘法对于依于依处而生起者来说,仅仅是所缘,因此对于它们而言,并没有“相应与否”的疑惑。如此,由于没有相应性的疑惑,它们并非不相应缘。唯有在心所依处等中,才应了知这不相应缘的性质。《问分》中也这样说:“所依对善蕴以不相应缘为缘。所依对不善蕴以不相应缘为缘。眼处对眼识以不相应缘为缘。耳处……鼻处……舌处……身处对身识以不相应缘为缘。所依对异熟无记蕴、唯作无记蕴以不相应缘为缘。”

“非色法对色法”:应依于四蕴而了知。因为在非色法中,唯有四蕴对俱生色与前生色以不相应缘为缘;涅槃虽也是非色,却不成为对色的不相应缘。因为已经说过“与四相应,与四不相应”。因此,应知唯四非色蕴具有不相应缘性。《问分》中也是这样说的:“俱生善蕴对心生色以不相应缘为缘。后生善蕴对此前生之身以不相应缘为缘。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蕴对业生色以不相应缘为缘。蕴对所依。”以上,先应如是了知此为圣典的注释。

然而,所谓“不相应缘”,简略而言,即是在五蕴有中转起的色法与非色法。其中,色法依所依及眼等所依,分为六种;非色法则依于五蕴有中生起的善、不善、异熟、唯作,分为四种。就所依地而言,它们依欲界等,分别有四种、一种、三种、三种,共十一种分类。这是因为,无色界的异熟并不成为不相应缘。如是,于此应从种种差别来了解其抉择。

在此作了这样的区分之后,于五蕴有中,所生起的四地所摄的善法与不善法,以俱生不相应缘,作为由它们自己等起的心等起色的缘。然而,当它越过生时、到达住时之后,对于先前已生的四因生、三因生色身,则以随后不相应缘作为缘。此处所说的三因生身,由于没有食生色,应知是指梵众天等众生的身体。欲界及色界的异熟,在转起时,以俱生不相应缘作为心等起色的缘;在结生时,则以俱生不相应缘作为业生色的缘。出世间的异熟,唯以俱生不相应缘作为心等起色的缘。然而,这三种异熟,也以随后不相应缘作为先前已生的四因生、三因生身的缘。三地所摄的唯作,以俱生不相应缘作为心等起色的缘,并以随后不相应缘作为先前已生的四因生、三因生身的缘。在依六处安立的色法中,依处色在结生刹那,以俱生不相应缘作为欲界、色界异熟的缘;在转起时,则以先前已生不相应缘,作为所生起的四地善法、不善法(除去双五识)、三地异熟及三地唯作的缘。眼处等,以先前已生不相应缘作为眼识等的缘。如是,在此处,依缘及缘生法,也应了知此抉择。

不相应缘说明的注解。

二十一、有缘说明的注释

2121. 在有缘的解说中,以“四蕴”等依俱生力而说明有缘;以“眼处”等依前生力而说明。在“依止某色”中,则是依俱生与前生力而说明有缘。因此,这段巴利文是依俱生与前生的有缘而传述的。然而,在论问分中,依于俱生、前生、后生、食、根而传述,故也依后生、食、根之力而安立有缘。但在此处,是依余力而作说明,这是对此处圣典文的注释。

然而,此有缘有二种:相互的与非相互的。其中,相互的有三种:非色对非色、色对色、色非色对色非色。在“四非色蕴”中,实依一切心生起而说非色对非色;在“四大种”中,依一切相续而说色对色;在“入胎刹那的名色”中,依结生蕴及依处而说色非色对色非色。非相互的也有三种:在“非色对色、色对色、色对非色的心与心所法”中,此处依五蕴有而说非色对色;在“大种对造色”中,依一切相续而说色对色;在“眼处对眼识界”等中,依依处与所缘而说色对非色为有缘。

再者,此有缘,简而言之,即达到三刹那的名与色,也可说为现行的五蕴。彼依种类差别,分为善、不善、异熟、唯作、色五种。其中,善有缘依俱生与后生力而有二种,同样,不善、异熟、唯作也是如此。其中,善依欲界等差别而有四种,不善唯属欲界,异熟有四地,唯作有三地。称为色的有缘唯是欲界。然而,此有缘依俱生与前生力而有二种。其中,五种依处与所缘唯是前生,心所依处或是俱生或是前生。而在论问分中传述的食与根,则不得俱生等差别。如是,在此处,依种种差别应知抉择。

然而,如此区分之后,在此:四地善法作为俱生有缘,在五蕴有中,以“一蕴对三蕴”等理则互相缘助诸蕴及心生色法(但除开色界善法);在无色有中,其余善法则唯对相应蕴,以俱生善有缘之缘而为缘。此四地善法,在五蕴有中,亦以善后生有缘之缘,缘助四因生与三因生之身。于不善法中,道理亦然。即此不善法,在五蕴有中,缘助相应蕴及心生色法;在四蕴有中,唯缘助相应蕴,皆以俱生不善有缘之缘而为缘。在五蕴有中,则复以不善后生有缘之缘,缘助四因生与三因生之身。

就异熟而言:欲界与色界的异熟作为有缘,决定性地在结生刹那,以俱生有缘之缘,缘助诸蕴与由业所生之色。在转起期间,则以俱生有缘之缘,缘助相应诸蕴及心生色法;又以彼后生有缘之缘,缘助已住立的四因生与三因生之身。无色界异熟及于无色界中生起的出世间异熟,唯以俱生有缘之缘,缘助与其相应之诸蕴。出世间异熟在五蕴有处,则以俱生有缘之缘,缘助相应诸蕴及心生色法;又以彼后生有缘之缘,缘助四因生与三因生之身。就唯作而言:色界唯作作为有缘,以俱生有缘之缘,缘助相应诸蕴及心生色法;又以彼后生有缘之缘,缘助四因生与三因生之身。欲界及无色界唯作,于无色有中唯缘助相应诸蕴,于五蕴有中亦缘助心生色法,皆以俱生有缘之缘而为缘;又以彼后生有缘之缘,缘助四因生与三因生之身。

名为色法的有缘,则有四种:俱生、前生、食、根。其中,俱生色有缘依四种生起之源而立为四种。此中,业生色:一大种缘助三大种,三大种缘助一大种,二大种缘助二大种,大种缘助所造色——如是依俱生有缘之缘而为缘。于结生刹那,心所依处色以俱生有缘之缘,缘助欲界与色界的异熟蕴。于彼,三因生色:一大种缘助三大种,三大种缘助一大种,二大种缘助二大种,大种缘助所造色——如是依俱生有缘之缘而为缘。前生有缘则有二种:心所依处之前生与所缘之前生。此二种皆应依前于前生缘中所述之理趣而了知。食有缘亦依前于段食缘中所述之理趣而了知,但于此处,指其于自身未灭之刹那,以缘之状态而立为有缘。色命根亦依前于根缘中所说色命根之应用理趣而了知,但于此处,亦指其仅于自身未灭之刹那,以缘之状态而立为有缘。如是,于此处,亦应由缘所生法之角度,了知其抉择。

有缘说明的注解。

22. 无有缘解说注释

2222. 无有缘的解说中,“等无间灭去的”,是指对于另一心生起成为无间之后,等无间地灭去。“已生起的”,是指现在已生起的。由此,通过无有缘给予机会之义,成就无有缘的状态。因为,如果前法以灭去相,而不给予后法生起的机会,后法便不会有‘现在生起’的状态,这是此处的意思。其余一切应依无间缘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在此,只是缘的相状不同,而缘与缘所生法并无差别。在那里,是以‘眼识界与相应诸法对意界’等方式,从自相上显示了缘与缘所生法;而在这里,则通过‘等无间灭去的心心所法对已生起的心心所法’,从灭与生的角度,共通地显示了一切。

无有缘说明的注解。

23. 离去缘解说注释

23在离去缘的说明中,“等无间离去”即等无间地离去。由此显示离去缘正是以其正在离去的状态而成为缘。如是,无有缘与此缘仅在文词上有别,意义上并无不同。

离去缘说明的注解。

不离去缘说明之注释

24在不离去缘的说明中,“四蕴”等的意义,应依一切方式,如于有缘说明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因为此缘与有缘也仅在文词上有别,意义上并无不同。

不离去缘说明的注释。

缘说明杂项抉择论

现在,对于以上述总说与分说所阐明的这二十四种缘,为使智的运行清晰明了,应从十种角度理解杂论抉择:多法为一种缘、一法为多种缘、一种缘为多种缘、缘的同类、缘的异类、成对、能生与非能生、一切处与非一切处、色对色等分别,以及有之差别。其中,“多法为一种缘”是指,在这些缘中,除了业缘之外,在其余二十三种缘里,多种法共同成为缘。而业缘仅是唯一的思法。因此,首先应从这里,以“多法为一种缘”的方式了知抉择。

“一种法具有多种缘”者:在因缘中,首先,无痴这一法,不作为前生缘、业缘、食缘、禅那缘,而依其余二十种缘之力成为缘。无贪与无瞋不作为根缘和道缘,依其余十八种缘之力成为缘。贪与痴不作为异熟缘,依其余十七种缘之力成为缘。瞋不作为增上缘,依其余十六种缘之力成为缘。在所缘缘中,色处对于眼识界,以所缘、前生、有、不离去四种方式作为缘;同样,对意界及无因意识界也是如此。而对于有因的意识界,还以所缘增上、所缘亲依止的方式作为缘。依此类推,应知一切为所缘缘的法具有多种缘。

在增上缘中,所缘增上的多种缘性,应依所缘缘中所述之理了知。在俱生增上中,伺察如同无痴因,以二十种方式成为缘。欲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食缘、根缘、禅那缘、道缘,依其余十七种缘之力成为缘。心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禅那缘、道缘,依其余十九种缘之力成为缘。精进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食缘、禅那缘,依其余十九种缘之力成为缘。

在无间缘中,依“眼识界”等所述之理,于四蕴之中:受蕴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食缘、道缘,依其余十九种缘之力而为缘。想蕴亦不作为根缘、禅那缘,依其余十七种缘之力而为缘。行蕴中的因,依因缘中所说之理;欲与精进,依增上缘中所说之理而为缘。触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根缘、禅那缘、道缘,依其余十八种缘之力而为缘。思不作为因缘、前生缘、根缘、禅那缘、道缘,依其余十九种缘之力而为缘。寻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食缘、根缘,依其余十九种缘之力而为缘。伺亦不作为道缘,依其余十八种缘之力而为缘。喜依这些相同的缘力而为缘。心一境性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食缘,依其余二十种缘之力而为缘。信不作为因缘、前生缘、业缘、食缘、禅那缘、道缘,依其余十八种缘之力而为缘。念不作为那些诸缘及道缘,依十九种缘之力而为缘。命根依信所述之十八种缘力而为缘。惭与愧除去根缘,依其余十七种缘力而为缘。同样,身轻安等诸对,以及杂项中的胜解、作意、中舍性、悲、喜,亦复如是。离则依那些诸缘及道缘,以十八种方式而为缘。邪见除去异熟缘,以十七种方式而为缘。

在俱生缘中,四蕴中每一法的多种缘性,应依前述之理了知。四大种以所缘、所缘增上、俱生、相互、依止、亲依止、前生、有、不离去九种方式而为缘。心所依处以他们及不相应方式,以十种方式而为缘。相互缘中无新义。依止缘中,眼处等以所缘、所缘增上、依止、亲依止、前生、根、不相应、有、不离去九种方式而为缘。亲依止缘中无新义。前生缘中,色、声、香、味处,以所缘、所缘增上、亲依止、前生、有、不离去六种方式而为缘。此处唯此为新义。后生缘等中无新义。食缘中,段食以所缘、所缘增上、亲依止、食、有、不离去六种方式而为缘。根缘等中无新义。如是,于此应知一法具有多种缘的决定。

“一缘有多缘性”的意思是:于因缘等中,任一缘,以某种方式、某种意义而成为缘生法之缘,在不舍弃彼方式、彼意义的同时,亦以其他方式、其他意义,在同一刹那,于他们法成就多缘性;由是,应从多缘性而理解其抉择。即:无痴为因缘,在不舍弃因缘性的同时,亦以增上、俱生、相互、依止、异熟、根、道、相应、不相应、有、不离去等另外十一种方式成就多缘性。无贪、无嗔则从中除去增上、根、道三缘,以其余方式成就多缘性。此唯于异熟因中可得;于善、唯作中,则缺失异熟缘性。贪、嗔、痴三者,除去异熟等四缘,以其余方式成就多缘性。

所缘缘在不舍离其自性的同时,也依所缘增上、依止、亲依止、前生、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七种方式,成就多缘。这是此处的最高分判;然而,对于过去、未来的无色法,或对于色法,当作为所缘缘时,则只能进一步成就所缘增上和所缘亲依止而已。在增上缘中,伺与无痴的情形相似。欲作为增上缘,在不舍增上缘自性的同时,也以俱生、相互、依止、异熟、相应、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八种方式,成就多缘。精进则在上述方式之外,更以根缘、道缘,共以十种方式成就多缘。心则除去道缘而加入食缘,如此在增上缘之外,以十种方式成就多缘。至于所缘增上,应知如前于所缘缘中所说,依其方式成就多缘。

无间缘与等无间缘在不舍离自性为无间缘、等无间缘的同时,也以亲依止、业、习行、无、不离去这另外五种方式,成就多缘。在此,唯有圣道思心所得业缘之性,其余诸法则不能获得。俱生缘在不舍离自性为俱生缘的同时,也以因、增上、相互、依止、业、异熟、食、根、禅那、道、相应、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十四种方式,成就多缘。这也是最高分判;然而,依于依处俱生等情形,在此应知因缘等的不存在。相互缘中也是如此的道理。

依止缘在不舍离自性为依止缘的同时,于二十四缘中,除去自身的依止缘性以及无间、等无间、后生、习行、无、不离去这六缘,以其余十七种方式,成就多缘。这也是最高分判;然而,依于依处依止等情形,在此应知因缘等的存在。

在亲依止缘中,所缘亲依止与所缘增上相似。无间亲依止不失其无间亲依止缘性,还以无间、等无间、业、习行、无有、不离去这另外六种方式,成就多缘性。在此,唯有圣道思心获得业缘性,其余诸法不得。本性亲依止即是本性亲依止。前生缘不失自之前生缘性,还以所缘、所缘增上、依止、亲依止、根、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八种方式,成就多缘性。这是概略而言;然而,在所缘前生中,则不具有依止、根、不相应三种缘性。此后,当知何者可得,何者不可得。后生缘不失自之后生缘性,还以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三种方式,成就多缘性。习行缘不失习行缘性,还以无间、等无间、亲依止、无有、不离去这另外五种方式,成就多缘性。

业缘在不失业缘性的同时,其单刹那者,还以俱生、相互、依止、异熟、食、相应、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九种方式,成就多缘性;多刹那者,则以亲依止、无间、等无间、无有、不离去这另外五种方式,成就多缘性。异熟缘在不失异熟缘性的同时,还以因、增上、俱生、相互、依止、业、食、根、禅那、道、相应、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十四种方式,成就多缘性。食缘之中,段食不失食缘性,还以有、不离去这另外两种方式,成就多缘性;其余三食不失食缘性,随其所应,以增上、俱生、相互、依止、业、异熟、根、相应、不相应、有、不离去这另外十一种方式,成就多缘性。

在根缘中,色法的五根不失根缘性,还依止缘、前生缘、不相应缘、有缘、不离缘,以另外五种方式成为多缘。色命根也不失根缘性,依有缘、不离缘,以另外两种方式成为多缘。非色法的诸根不失根缘性,还依因缘、增上缘、俱生缘、相互缘、依止缘、异熟缘、食缘、禅那缘、道缘、相应缘、不相应缘、有缘、不离缘,以另外十三种方式成为多缘。禅那缘不失禅那缘性,还依俱生缘、相互缘、依止缘、异熟缘、根缘、道缘、相应缘、不相应缘、有缘、不离缘,以另外十种方式成为多缘。道缘不失道缘性,还依禅那缘中所说的十种缘以及因缘、增上缘,以另外十二种方式成为多缘。

相应缘不失相应缘性,还依因缘、增上缘、俱生缘、相互缘、依止缘、业缘、异熟缘、食缘、根缘、禅那缘、道缘、有缘、不离缘,以另外十三种方式成就多缘。不相应缘不失不相应缘性,除去无间缘、等无间缘、习缘、相应缘、无有缘、离去缘这六种缘,依其余缘以另外十七种方式成就多缘。其中,当知色法与非色法的缘之分别。有缘不失有缘性,除去无间缘、等无间缘、习缘、无有缘、离去缘这五种缘,依其余缘以另外十八种方式成就多缘。无有缘与离去缘,同于无间缘;不离缘则同于有缘。如此,于此当知一缘成就多缘的判别。

缘之同分:在此二十四缘中,无间缘、等无间缘、无间依止缘、习缘、无有缘、离去缘为同分;所缘缘、所缘增上缘、所缘依止缘亦为同分。依此方便,当知此中缘同分之判别。

缘之异分:在此,前生缘与后生缘为异分;相应缘与不相应缘为异分;有缘与无有缘为异分;离去缘与不离缘为异分。依此方便,当知此中缘异分之判别。

成对的判别:在这些缘中,依义理相似、名称相似、时间对立、因果性、相互对立这些理由,应当了知成对的判别。无间缘与等无间缘因义理相似而为一对;依止缘与依止缘因名称相似而为一对;前生缘与后生缘因时间对立而为一对;业缘与异熟缘因因果性而为一对;相应缘与不相应缘因相互对立而为一对;同样,有缘与无有缘、离去缘与不离缘也各为一对。如此,当知此处成对的判别。 能生与不能生的判别:在这些缘中,无间缘、等无间缘、无间依止缘、自然亲依止缘、习缘这些不同刹那的缘,以及业缘、无有缘、离去缘,这些缘只是能生,不是不能生。后生缘只是支持,不是能生。其余缘既是能生,也是不能生,也是支持。以上是其义。如此,当知此处能生与不能生的判别。

一切处与非一切处的判别:在这些缘中,俱生缘、依止缘、有缘、不离缘称为一切处,意思是它们成为一切有为色法、非色法的依处与原因。因为没有这些缘,没有任何一法能生起。所缘缘、所缘增上缘、无间缘、等无间缘、无间依止缘、自然亲依止缘、习缘、相应缘、无有缘、离去缘称为非一切处。意思是它们并不成为一切色法、非色法的依处,只成为非色蕴的依处与原因。因为只有非色法依这些缘生起,色法不生起。前生缘和后生缘也是非一切处,因为它们依次只成为非色法和色法的缘。其余所说的缘,由于只是某些色法、非色法生起的原因,也不是一切处。如此,当知此处一切处与非一切处的判别。

“色对色”等的分别:在这二十四种缘中,没有任何一种缘纯粹作为色法而只作为色法的缘。然而,有一种缘纯粹作为色法而只作为非色法的缘。那是哪一种呢?前生缘。因为前生缘纯粹作为色法而只作为非色法的缘。也没有任何缘纯粹作为色法而只作为色法及非色法两者的缘;然而,有一种缘纯粹作为非色法而只作为非色法的缘。那是哪一种呢?即无间、等无间、习、相应、无有、离去这六种缘。因为所有这些缘都纯粹作为非色法而只作为非色法的缘。也有纯粹作为非色法而只作为色法之缘的。那是哪一种呢?后生缘。因为后生缘纯粹作为非色法而只作为色法的缘。然而,也有纯粹作为非色法而为色法及非色法作缘的。那是哪一种呢?即因、业、果、禅那、道这五种缘。因为所有这些缘都纯粹作为非色法而为色法及非色法作缘。也没有纯粹作为色非色法而只作为色法之缘的,然而有只作为非色法之缘的。那是哪一种呢?所缘缘和亲依止缘。因为这两种缘纯粹作为色非色法而只作为非色法的缘。然而,也有纯粹作为色非色法而只为色非色法作缘的。那是哪一种呢?即增上、俱生、相互、依止、食、根、不相应、有、无有这九种缘。因为所有这些缘都纯粹作为色非色法而只作为色非色法的缘。

以有之差别而言:在此二十四缘中,于五蕴有,一切缘皆可获得。于四蕴有,除去前生缘、后生缘、不相应缘三种,唯得其余二十一种。于一蕴有,依俱生、相互、依止、业、根、有、无有,唯得七种。于外在无根所系色中,依俱生、相互、依止、有、无有,唯得五种。如是,当以有之差别而了知抉择。

缘说明品的注释完毕。

问分

一、缘随顺释

同样地,在《顺发趣》等中,依三法发趣等方式,将二十四缘全部发趣摄归于《发趣大论》时,凡依三法等解说者,被称为“三法发趣”“二法发趣”……乃至“二法二法发趣”。此处姑且不论这些,先以“论母安立缘分别”这一品,从略说与广说两方面,显示了那些三法等所依的缘之后,现在为了依这些缘详细开显那些三法等——即依之解说而被称为“三法发趣”“二法发趣”……乃至“二法二法发趣”的内容,便依一一三法、二法,以七章加以教导。此七章名为:缘起章、俱生章、缘章、依止章、结合章、相应章、问章。

其中,以“缘于善法,生起善法”等缘起之语而说者,名为“缘起章”。以“善法俱生之善法”等俱生之语而说者,名为“俱生章”。此章与前缘起章,其义无异。然而,为令以缘起之语而得悟入者了知,先说第一;为令以俱生之语而得悟入者了知,后说第二。在此二章中,当知缘与缘生法皆通于色法及非色法,唯属俱生,并无前生、后生。以“以善法为缘,有善法”等缘之语而说者,名为“缘章”。此章亦如前二章,当知唯通于色法及非色法。然而,此处可得前生缘,这是它与前二章的差别。紧接着,以“依止善法,有善法”等依止之语而说者,名为“依止章”。此章与前缘章,其义无异。然而,为令以缘之语而得悟入者了知,先说第一;为令以依止之语而得悟入者了知,后说第二。此后,以“与善法结合之善法”等结合之语而说者,名为“结合章”。以“与善法相应之善法”等相应之语而说者,名为“相应章”。此章与前结合章,其义无异。然而,为令以结合之语而得悟入者了知,先说第一;为令以相应之语而得悟入者了知,后说第二。在此二章中,当知缘与缘生法唯通于

其中,先说那个第一位、名为“缘起分”的篇章,它分为略说与广说两种。此处先说略说分,它也称为“问分”。“施设分”也是它的名称。何以故?因为此分乃是依善等缘于善等,依因缘等而作略说,所以是“略说分”;因为依善等缘于善等,依因缘等而探问其生起,所以是“问分”;因为依善等缘于善等,依因缘等而施设其生起,所以也称为“施设分”。

25-34其中,“善法是否依善法、以因缘而生起?”这是假设性的提问。此处之意为:以因缘而生起的善法,是依于善法吗?又或者,依于善法而以因缘生起的善法,它是以因缘而有的吗?这是此处的含义。其中,“paṭi”用于相似义:相似的人称为“paṭipuggala”(对应者),相似的部分称为“paṭibhāga”(对应部分);“icca”是表示行进、努力之词。合二为一,“paṭicca”即依彼而往,达到所谓俱生的相似状态——即与之一起达到俱生的状态。因此,这是问:善法是否以俱生的方式依善法、以因缘而生起。或者,“paṭicca”意为“作为缘”。这作为缘的情形,于前生缘中可得,于俱生缘中亦可得,但此处意指俱生。在“善法是否依善法,不善法……”等问句中,也是同样的方法。其中,虽说就俱生而言,依善法的不善法并不存在,但在此问分中,凡在解答时于理可得与不可得者,一切都因提问而被举出。然而在后面的解答中,则将舍弃不可得的,只解答可得的。

如此,了解诸问的含义与问法之后,现在应依计数来了知问题的分类。在此,以“依善法”的善句为起始,至善、不善、无记而止,有三问;复以此善句为始,依善与无记等而分为二种,有三问;再以此善句为始,至三法而止,有一问。如是,依善法的善等共七问。同样,依不善等有七问;依无记等有七问;依善与无记等有七问;依不善与无记等有七问;依善与不善等有七问;依善、不善与无记等有七问。如此,一切依七组七问的方式,基于善等三法,在因缘中,共有四十九问。

其中,以单根配合一法结尾者,有九种;以单根配合二法结尾者,有九种;以单根配合三法结尾者,有三种。以双根配合一法结尾者,有九种;以双根配合二法结尾者,有九种;以双根配合三法结尾者,有三种。以三根配合一法结尾者,有三种;以三根配合二法结尾者,有三种;以三根配合三法结尾者,有一种。如是,这些也应按根的方式来了解。正如在因缘中有四十九问,在所缘缘等其余诸缘中,也是同样。在全部二十四缘中——

一千一百七十六,

诸问集摄,于一根本理趣中。

35-3635-36. 此后,以“因缘、所缘缘”为始,展开双根理趣。其中,因-所缘双……乃至……因-不离双,与因缘合共二十三个双。于这些双中,如于因缘,在因-所缘双中亦有四十九问,而圣典仅示其二。正如在因-所缘双中有四十九问,在因-增上双等中亦然。其中,依第一问而示现了因-增上双、因-无间双、因-等无间双,次第示现三双,最后示现因-不离双,余者略说。然问题之类别,于此处应如此了知。

一千一百二十七,

在二十三个双处,诸问安立于双根理趣中。

3737. 此后,依“因缘、所缘缘、增上缘”而开始三根理趣。其中,与因-所缘双一起,在增上缘等二十二缘中,各各组合而成二十二类三法。于此,依第一问而显示了第一三与第二三,并显示了最后三,其余皆略。然而,如同于双处一般,于三处中,每一个三亦作四十九问,在全部二十二个三中——

共计一千七十八问,

诸问依计数,摄于三根理趣中。

3838. 此后,以因缘、所缘缘、增上缘、无间缘为开端,进入“四根理趣”。其中,依初论三法,于无间缘等二十一缘中,逐一构造,得二十一組四句。于此显示了其中二組四句,余则略说。在此也一样,每一組四句攝四十九问,于全部二十一組四句中——

一千零二十九问。

从计数上说,诸问在四根理趣中。

此后,以五根为始,直至一切根的宣说完毕;将这一切总摄起来,把前已说与后将说的合在一处,在圣典中开示了这样的理趣:「不混淆地,应以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来广说。」其中,在一根等之中所应说的,已说过了。而在五根中,配合第一个四分组,于无间缘等二十种缘中,依一一缘的联结方式,有二十个五组。于其中每一组,各有四十九——

九百问,又八十问

按计数,这些是五根理趣中的问句。

在六根理趣中,结合第一个五组,依俱生缘等十九缘中各缘的连结方式,得十九种六组。于每一组中,皆作四十九——

九百问,又三十一;

从数目上说,这些是六根理趣中的问句。

在七根中,与第一个六组相结合,于相互缘等十八种缘中,依一一缘的连结方式,有十八个七组。于其中每一组,各成四十九——

有八百问,又八十二问;

就计数而言,这些是七根理趣中的问句。

在八根理趣中,连同第一个七组,就依止缘等十七种缘,依一一缘的连结方式,有十七个八组。于其中每一八组,各成四十九——

问句有八百,又加三十三

就计数而言,这些是八根本理趣中的问句。

在九根本理趣中,连同第一个八组,于亲依止缘等十六种缘中,依一一缘的连结方式,而有十六个九组。于一一九组中,各作四十九——

若计问数,则有七百,复有八十四问;

这些问句皆摄于九根理趣之中。

在十根中,配合第一组九问,于前生缘等十五种缘中,依一一缘的联结方式,得十五个十组。于此每一组中,各成四十九——

七百问,又三十五;

依计数,这些是十根理趣中的问句。

在十一根理趣中,与第一组十根相结合,依后生缘等十四种缘,每一种缘各别连结,即有十四个十一组。于其中每一组,各计为四十九——

六百问,此后八十六问;

此诸问句,计于十一根理趣中。

于十二根中,与最初十一组一同,对于习行缘等十三种缘,依一一缘而结合,便有十三个十二组。于其中每一组,各作四十九——

六百问,又三十七;

依计数而言,此乃十二根理趣所摄之问。

在十三根理趣中,结合第一个十二组,依业缘等十二缘,一一各别连结,即成十二个十三组。其中每一组,各作四十九问——

问有五百,又有八十八;

从计数而言,这些是十三根本理趣中的问句。

在十四根本中,与初十三组结合,依异熟缘等十一缘中一一缘的连结,而有十一种十四组。于他们一一组中,各作四十九——

五百问,又三十九问;

从计数而言,这些是十四根理趣中的问句。

在十五根理趣中,结合第一个十四组,于食缘等十种缘中,依逐一连结的方式,而成十种十五组。于彼每一组中,各作四十九——

四百问,复有九十;

若据计数,则这些皆为十五根理趣中所摄之问句。

于十六根中,与初十五组共,于根缘等九种缘中,依每一缘之联结方式,即有九种十六组。于彼每一组中,各计四十九——

四百问与四十一问;

就数目而言,这些是十六根理趣中的问句。

在十七根中,与最初的十六组相配合,于禅那缘等八种缘中,依一一缘的连结,便有八个十七组。在每一组内,各作四十九——

三百问,复有九十二。

这些问句,若论数目,在十七根本理趣中。

在十八根本理趣中,与第一组十七法结合,依道缘等七种缘,一一缘的连结方式而成七个十八组。于一一组中,各作四十九——

三百问,又有四十三问;

若就数量而言,这些是十八根本理趣中的问句。

在以十九为根本的理趣中,配合第一个十八组,于相应缘等六种缘中,依一一缘的连结方式,而有六个十九组。于其中每一组,各别作四十九——

二百九十种,又另有四种;

就数目而言,这些是于十九种理趣中的问句。

在以二十为根本的(理趣)中,与最初的十九种(问句)相结合,于离依缘等五种缘中,依各各连接的方式,而成二十五种。于他们每一种中,作四十九种(问句)后——

问句共有二百四十五种。

在以二十为根本之法中,问句依计算而立。

以二十一为根本者,与最初的二十种配合,在有缘等四种缘中各各连接,而有四种二十一。其中每一种,各作四十九问句——

问句合计一百九十六。

此乃通晓特相者于二十一根本之道中所计算。

以二十二为根本,与最初的二十一种问句相配合,在无缘等三种缘中,每一缘各别连接,便形成三种二十二问句。于其中每一种,作四十九问句之后——

一百四十七问句,又另有七种。

在二十二种根本之理中,这些问句依计算而成立。

以二十三为根本,配合最初的二十二种(问句),在两种离与非离缘中,每一缘各各相应,而得二种二十三。于其中每一类,各作四十九问句后——

依计数而言,问句有九十八种;

于第二十三理趣中,以二十三为根本。

而以二十四为根本者,当知是总摄一切缘,故称为一切根本。其中唯有四十九问句。这些即是世尊在天众中,唯取因缘句,依一根本等乃至一切根本之终,详细分别的问句,今于此略作开示。

这些的总计如下:于一根本理,共有一千一百七十六问。在因缘理中,即以此根本计为四十九问,应取于此因缘根本中,其余则应分配于余缘根本之中。二根本有一千一百二十七,三根本有一千零七十八,四根本有一千零二十九,五根本有九百八十,六根本有九百三十一,七根本有八百八十二,八根本有八百三十三,九根本有七百八十四,十根本有七百三十五,十一根本有六百八十六,十二根本有六百三十七,十三根本有五百八十八,十四根本有五百三十九,十五根本有四百九十,十六根本有四百四十一,十七根本有三百九十二,十八根本有三百四十三,十九根本有二百九十四,二十根本有二百四十五,二十一根本有一百九十六,二十二根本有一百四十七,二十三根本有九十八,一切根本总计为四十九。如是,以因句为始,在所分别的一根本等之中——

共一万四千七百,

即是以一根本等分类的因句问数。

39-4039-40. 如是,以因缘为首,从一根本开始,乃至一切根本理,显示了问题的分类之后,现在为了显示以所缘缘为首,而说:“由所缘缘、因缘等,善法缘善法可能生起。”其中,“由所缘缘、因缘”即显示了以所缘缘为首、以因缘为终的一根本理。此后,“由所缘缘、增上缘”开始了二根本。其中,在显示了第一双和所缘‑不离双之后,其余略去。最后双“由所缘缘、因缘”也未显示。然而,若在某处见有诵出之道,即应取用彼诵道。此后,并未依所缘缘显示三根本等,而是为了显示以增上缘为首的一种缘等,仅说:“增上缘、无间缘、等无间缘、俱生缘、相互缘”。如此,应知这是依一根本或一切根本。

41此后,为了显示以“不离缘”为首的二因组合,开始了“不离缘、因缘”等。其中,依次说了不离因二法、不离所缘二法、不离增上二法这三个二法之后,最后显示了一个不离与离二法。然后,为了显示以不离缘为依的三因组合,依次说了“不离缘、因缘、所缘缘”、“不离缘、因缘、增上缘”、“不离缘、因缘、无间缘”这三个三法,之后说了“不离缘、因缘、离缘”这最后一个三法。接着,为了显示以不离缘为依的四因组合,说了“不离缘、因缘、所缘缘、增上缘”、“不离缘、因缘、所缘缘、无间缘”这两个四法,此后将“离缘”一词抽出搁置,其余一切都略去。为了显示略说之状,说:“每一词的一因、二因、三因、一切因,应由不混淆者详细展开。”因此,如同以因缘为首,依“因”等词,在一因中有一千一百问、七十六问……乃至在一切因中有四十九问;同样地,以所缘缘等每一个为首,依“所缘”等词,每一词在一因中有一千一百问、七十六问……乃至在一切因中有四十九问。如此,每一词在一因等分类中,有一万四千七百问。在这一切二十四缘中,此是计数之限定——

五万二千八百、三十万。

关于善三法的提问,在顺次第法中已善加分别。

正如善三法那样,受三法等也是如此,于一切二十二种三法中——

六万一千六百七十七。

问题有十万种,依三法分类而加以分别。

道语略说。

复次,于二法中,如‘因法缘取因法,是否以因缘而生起?’如是,因缘取因、因缘取非因、因缘取因与非因;非因缘取非因、非因缘取因、非因缘取因与非因;因与非因缘取因、因与非因缘取非因、因与非因缘取因与非因。于每一二法中,因缘等每一缘有九问。其中以因缘为首,一因之中有二百一十六问。其中,唯单独因缘的九问应当取用,其余八问已由其他方式所取。

于这些二因等二十三转中,每一转各减去九,直至一切因,这便是计数的限定:在二因中,当一因所示的一二百一十六问减去九后,为二百零七问;从此再减九,于三因中则得一百九十八问。如此一一从前数减去九,四因中得一百八十九问,五因一百八十问,六因一百七十一问,七因一百六十二问,八因一百五十三问,九因一百四十四问,十因一百三十五问,十一因一百二十六问,十二因一百一十七问,十三因一百零八问,十四因九十九问,十五因九十问,十六因八十一问,十七因七十二问,十八因六十三问,十九因五十四问,二十因四十五问,二十一因三十六问,二十二因二十七问,二十三因十八问,一切因中得九问。正如依因缘,在一因中有二百一十六问……乃至一切因中有九,同样,以所缘缘等每一种为始,依‘所缘’等词,一一词在一因中皆有二百一十六问……乃至一切因中有九。如此,一一词在一因等分类中,有二千七百问。于这一切二十四缘中,这便是计数的限定。

六万四千,又八百;

此是因二法之问,于顺次第法中为所认可。

如同因二法,有因二法等也是如此,于一切百二法中——

六十万,又四千;

智者于百二法中,知有八万问。

以上即是纯粹的三法发趣与二法发趣中,诸问的计数限定。

此后,取二十二种三法,放入百二法中,所说即名为“二法三法发趣”。其中,例如“是否依因善法,因善法以因缘生起?”如此,于二十二种三法中,将每一种三法与一百种二法一一结合,应当显示的诸问,依前文所说之理,以“一切一因”等收摄,应知其限定。

又,此后,取百种二法,投入二十二种三法中,所说即名为“三法二法发趣”。其中,亦如“是否依善因法,善因法以因缘生起?”等,将百种二法中的每一种二法与二十二种三法结合后,应当显示的诸问,依前文所说之理,以“一切一因”等收摄,应知其分别。

继而,仅将诸三法置于三法中,即宣说了名为“三法三法发趣”的部分。于此亦应知:以“由与乐受相应之善法,以因缘可能生起与乐受相应之善法”等方式,将二十二种三法中的每一种三法,与其余二十一种三法相配合而应显示的诸问,依前文所说的方法,以一切单根等方式总摄而作区分。

继而,仅将诸二法置于二法中,即宣说了名为“二法二法发趣”的部分。于此亦应知:以“由有因之有因法,以因缘可能生起有因之有因法”等方式,将一百种二法中的每一种二法,与其余九十九种二法相配合而应显示的诸问,依前文所说的方法,以一切单根等方式总摄而作区分。其实,如来是将这一切分类完全示现之后,才向天众说法的;然而,法将(舍利弗)仅仅以“今日说了此与此”的方式,简略地以略示方法宣说教法。长老亦简略地受持了诵出之道,此道依长老所传持的方法,在结集时被收入结集。

为阐明其简略的方法,而安立了此偈颂:“三法及胜发趣,二法最上,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二法,顺中六理甚深。”其义为:“三法及胜发趣”即殊胜的三法发趣;“二法最上”即最上、最胜的二法发趣;“二法三法及”即二法三法发趣;“三法二法及”即三法二法发趣;“三法三法及”即三法三法发趣;“二法二法及”即二法二法发趣。“顺中六理甚深”谓如此三法发趣等六种甚深之理,当知在顺中。其中,有两种顺:法顺与缘顺。以“由善法,善法”等方式,依摄于阿毗达摩论母句的诸法之顺说而转起者,称为法顺。以“因缘、所缘缘”等方式,依二十四缘之顺说而转起者,称为缘顺。

其中,在先前的注释书中,“三法及发趣之胜……于顺中六理甚深”此偈颂,是就法顺而言的。而此处,此偈颂则是就彼法顺中的缘顺而说。因此,注释书偈颂“于顺中六理甚深”的意思应当理解为:在法顺中,三法发趣等六理甚深。而在此处,于以“因缘、所缘缘”等方式展开的缘顺中,这些法顺中的三法发趣等,也应知为“六理甚深”之义。其中,在顺的三法发趣中,仅依善三法,就在此缘起分的名目部分,简略地显示了问法分类。然而,在其余三法及余发趣中,则未显示任何一问。此后,在俱生分等中,即使依善三法,也未举出问句,仅依可得的方式显示了答句。然而,依“于顺中六理甚深”之说,在此缘顺中,这六种发趣理也应以问句的形式举出并加以显示。因为,注释《发趣》的诸位阿阇梨负有此责。

2. 缘遮释

42-4442-44. 现在说到遮分。为了显示它,开始陈述“依善法,善法可能生起,非因缘……”等。其中,问法分类与顺问完全等量。因此,在这里说了“如同在顺中因缘被详细说明,在遮中非因缘也应当这样详细说明”之后,又在结尾说:“如同在顺中,每一句有单根、双根、三根、四根乃至二十三种根,在遮中也应当这样详细说明。”这里所说的“二十三种根”,仅是就双根而言。然而在结尾处,一切根也有二十四种根。这一切皆是略说。

“三法发趣殊胜……六种逆法门深奥”这一偈颂,此处也指明有两种逆法:法逆法与缘逆法。其中,对于依“善法”等阿毗达摩论母句所摄的诸法,依照“非缘取善法而生非善法”等逆说而展开的,称为法逆法。依照“非因缘、非所缘缘”等对二十四缘的逆说而展开的,称为缘逆法。在那里,前文注释书中的“三法发趣殊胜……六种逆法门深奥”一偈,是就法逆法而说。而在此处,这一偈颂则是就法顺法中的缘逆法而说。因此,对于注释书偈颂的“六种逆法门深奥”,应理解为:在法逆法中,三法发趣等六种法门深奥。然而,对于此处依“非因缘、非所缘缘”等所展开的缘逆法,也应理解为:在那些法顺法当中,三法发趣等六种法门深奥。

在这些当中,仅在顺法三法发趣中,依唯善三法的范围,在此缘分章的施设分里简略地显示了问法的分类。然而,在其余的三法中以及其余的发趣中,则一个问题也未显示。此后,在俱生分等之中,即使依善三法,也没有列出问题,只是依可行的方法显示了回答。然而,依“六种逆法门深奥”这一说法,在此缘逆法中,这六种发趣法门也应当以提问的方式列出并加以显示,因为解说发趣的诸阿阇梨负有此责。

3. 顺逆法解说

45-4845-48. 现在是顺逆法。为显示此法,首先提出:“善法缘取善法,依因缘而非所缘缘等可能生起”等问题。其中,依“因缘而非所缘缘……因缘而非不离去缘”的方式,将因句与其余二十三缘中的每一缘结合,便有以因句等为单根的二十三种顺逆法。于每一种中各作四十九,共有一千一百二十七问。在双根中,依次将因、所缘等句与其余二十二缘中的每一缘结合,则有二十二种顺逆法。如此,应知在顺法所提及的一切单根等中,是逐一略去一句,依剩余句来计算问数。在此,单根等中,不论巴利经典中已出现的问或未出现的问,一切都应依前文所述的方法来理解。

“三法发趣殊胜……六种顺逆法门深奥”这一偈颂,此处也依前文所述的方式,有两种顺逆法:法顺逆法与缘顺逆法。其中,对于以“善法”等阿毗达摩论母句摄集的诸法,依“缘取善法而生起非善法”等顺逆教说而展开的,称为法顺逆法;依“因缘而非所缘缘”等,围绕二十四缘中可得之句的顺逆教说而展开的,称为缘顺逆法。先前注释书中的“三法发趣殊胜……六种顺逆法门深奥”这一偈颂,是就法顺逆法而言;而在此处,这一偈颂是就法顺法中的缘顺逆法而言。因此,对于注释书偈颂“六种顺逆法门深奥”,应理解为:在法顺逆法中,三法发趣等六种法门是深奥的;而在此处,对于依“因缘而非所缘缘”等展开的缘顺逆法,应理解为:在这些法顺法中,三法发趣等六种法门同样是深奥的。

在这些当中,仅在顺法三法发趣中,依善三法的范围,于缘分章的施设分里简略地显示了问法的分类。然而,在其余的三法和其余的发趣中,却未显示任何问题。此后,在俱生分等中,即使依善三法,也未列出问题,只是依可能的方式给出了回答。不过,根据“六种顺逆法门深奥”这一说法,在此缘顺逆法中,这六种发趣法门也应当以提问的方式列出并加以显示,因为这是诸发趣解说师的责任所在。

4. 逆顺法解说

49-5249-52. 如今是逆顺法。为开显此义,便以“善法缘于善法,可能依非因缘、所缘缘而生起”等为始。其中,问法之量,与顺逆法中所问全然等同。在此,单因等诸类之中,凡于圣典已出之问及未出之问,皆当依前文所述之理而解。

“三法及最胜发趣……乃至……于六种逆顺中,诸理趣甚深”此偈,于此亦依前文所述之理,有两种逆顺:法逆顺与缘逆顺。其中,以“非善法缘于善法”等逆顺教说方式,就“善法”等阿毗达摩论母句所摄诸法而展开者,名为法逆顺。以“非因缘、所缘缘”等逆顺教说方式,就二十四缘中可得之句而展开者,名为缘逆顺。此处,前注释书中“三法及最胜发趣……乃至……于六种逆顺中,诸理趣甚深”此偈,乃就法逆顺而说。而在此处,此偈则就法顺中之缘逆顺而说。是故当知,注释书中“于六种逆顺中,诸理趣甚深”之意为:于法逆顺中,三法发趣等六种理趣为甚深。然于此,针对以“非因缘、所缘缘”等方式展开之缘逆顺,当知意为:即于此法顺之中,三法发趣等六种理趣为甚深。

其中,仅在顺三法发趣中,即使就善三法,也在此缘分转起的施设分中,以简略方式显示了问句的分类。然而,在其余的三法及余下的发趣中,却连一个问句也未曾显示。在此之后,于俱生分等中,即使就善三法,亦未列出问句,而只是依可得的方式显示了答句。然而,依据“于六种逆顺中,诸理趣甚深”的说法,在这缘逆顺中,此六种发趣理趣同样应以列出问句的方式来显示。因为,阐释发趣乃是诸阿阇梨的责任。

问品的注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