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cayuddesa解释

67 段

缘之列举的注释

正自觉者于顺法发趣中,依二十二个三法而宣说三法发趣,依一百个二法而宣说二法发趣。此后,取二十二个三法纳入一百个二法中,开示二法三法发趣。又取一百个二法纳入二十二个三法中,开示三法二法发趣。复将三法唯纳入三法中,开示三法三法发趣;将二法唯纳入二法中,开示二法二法发趣。如是——

三法发趣为殊胜,二法发趣为至上,

二法三法发趣,及三法二法发趣;

三法三法发趣,及二法二法发趣;

此六种顺法理趣甚深。

在逆法发趣中,依二十二种三法而施设,名为三法发趣;依一百种二法而施设,名为二法发趣;将二十二种三法摄入一百种二法中,名为二法三法发趣;将一百种二法摄入二十二种三法中,名为三法二法发趣;将三法唯摄入三法中,名为三法三法发趣;将二法唯摄入二法中,名为二法二法发趣。如此,逆法亦由六种理趣而宣说发趣。是故有言——

三法发趣为无上,二法发趣为殊胜,

二法三法发趣、三法二法发趣亦复如是;

三法之三法发趣与二法之二法发趣,

在逆法中,有这六种深奥难解之理。

此后,在顺逆法中也以同样的方法开示了六种理。因此说:

三法发趣最为殊胜,二法发趣最为至上,

二法与三法发趣,以及三法与二法发趣;

三法与三法发趣,以及二法与二法发趣,

顺逆法中有这六种甚深难解的道理。

此后,在逆顺法中,同样也以这六种理加以宣说。因此说:

三法发趣最胜,二法发趣至上,

二法对三法发趣,以及三法对二法发趣;

三法对三法发趣,以及二法对二法发趣,

于逆顺中,有此六种甚深之理。

如此,顺法中有六种发趣,逆法中有六种,顺逆法中有六种,逆顺法中有六种发趣,这便被称为‘二十四全面发趣合辑大论’。

其中,对于那些以合辑之义被称为‘二十四全面发趣合辑大论’的二十四全面发趣,以及对于这部论本身的名义,首先应当这样来了知。以何义而称为发趣?以种种缘之义。因为前缀‘pa-’显示了种种之义,而‘ṭhāna’一词则显示缘之义。在‘处非处善巧’等中,缘被称为‘处’。因此,由于依种种缘而宣说,在这二十四发趣中,每一个都称为发趣。又,就这些发趣的合集而言,这整部论应当知为‘发趣’。

另一种解说方式——以何义而称为发趣?以分别之义。如‘施设、安立、开显、分别、阐明’(中部1.371)之处所说,在这里,发趣是依分别之义而被了知的。如此,由于善等诸法依因缘等而被分别,在这二十四发趣中,每一个都名为发趣。又,就这些发趣的合集而言,这整部论应当知名为‘发趣’。

另有解释:何以称为“发趣”?以安立之义,即行进之义。如“牛栏里安立的牛”(《中部》1.156)一语,其中“安立”被说为“安立的牛”,其含义实为行进。同样,在未广开论理的《法集论》等中,对于无著而行进的一切知智,在因缘等分类所分析的善等法中,因获得了广开之理,便以无著转起行进,所以这二十四缘中的每一缘都称为发趣。又依这些发趣的合集,整部论应知即名为“发趣”。

其中,在顺法里,最初依三法宣说,故称“三法发趣”。析其词句:此处有三法之发趣,故名三法发趣;意思是此教说中存在三法的种种缘。第二种解释是:三法之发趣即三法发趣;意思是依因缘等分别三法。第三种解释是:因因缘等分类差别而获得广开的三法本身就是发趣,即三法发趣;意思是,这是一切知智无著行进之处。在二法发趣等中,也是同样道理。如此了知顺法中的六种发趣后,于逆法等中也应以同样的方法了知。

然而,这些发趣在顺法、逆法、顺逆法、逆顺法中,各各圆满成六种,遂成二十四种,故称“二十四全发趣”。如此,这二十四种称为小发趣的全发趣,将它们合辑起来,便是这部“二十四全发趣合辑”之大论。

然而,此论因依三法等而宣说,故称“三法发趣、二法发趣……乃至……二法二法发趣”。此处暂且不涉及那些,而为了显示那些三法等被分别时所依的缘,首先讲了此论的“论母安立品”;“缘分别品”也是同一部分的名称。这一品由列举与说明两种方式构成。其中,从因缘……乃至……无间缘,这是列举。

其中,既是因又是缘,所以称为因缘。意思是:它成为因之后而作为缘,或者说以因的状态而作为缘。在所缘缘等其他缘中,道理也是如此。其中,“因”这个词是对言语部分、原因、根本的称呼。因为在世间,如“承认是因”等语句中,言语的部分被称为因。而在教法中,如“诸法从因生”等(《大品》60)中,原因被称为因。又如“三善因、三不善因”等(《法集论》1059)中,根本被称为因。这里所指的正是后者。关于“缘”,在此处的词义是:依此而来,故为缘;意思是它不拒绝该法而使之生起。凡是某一法不排斥另一法而令其住立或生起,该法就称为那另一法的缘。

然而,从特相上来讲,缘的特相是助益。凡是某一法对另一法的住立或生起有助益,该法即被称为那另一法的缘。缘、因、原因、因缘、生起、根源,这些词意义相同,只是言辞有别。因此,简而言之:以根本义为因,以助益义为缘;以根本义而作助益的法,便称为因缘。正如稻谷等的种子对于稻谷等,宝石的颜色等对于宝石的光辉等,因缘对于善法等,能成就其善等的状态,这是诸阿阇梨的意旨。然而,如此则对于俱生的色法,因缘性便不成立,因为因缘并不成就那些色法的善等状态,但并非不是它们的缘。正如经中所说:“因对于与因相应的诸法以及俱生的诸色法,以因缘而为缘。”而无因心的无记性,不依此因缘也得以成立。

再者,有因心的善等性质,是依于如理作意等条件,而非依于相应因。若善等性质是以自性而存在于相应因中,那么与之相应的、依因的无贪就必然是善或无记。然而,由于两者皆有可能,故如对待相应法一样,也应在因中寻求善等性质。但如果不以成就善等性质的方式来执取“因”的根柢义,而是以成就善住立的方式来执取,便全无矛盾。因为获得因缘之法,犹如根深蒂固的树木,坚固而善住立;无因的诸法,则如同芝麻籽上的苔藓,不善住立。因此应知:以根柢义而作助益——即以成就善住立而作助益的法,名为因缘。

此后,以所缘的方式而作助益的法,称为所缘缘。此法自“色处对眼识界……”开始,乃至归结为“凡是以某法为所缘而生起的心与心所法,他们法即以该法为所缘缘”,因此没有一法不是所缘缘。正如虚弱的人依靠杖或绳才能起身、站立,心与心所法也以色等所缘为所缘,方能生起并安住。故应了知:成为一切心及心所法之所缘的诸法,即是所缘缘。

以最胜义而作助益的法,称为增上缘。依俱生与所缘的不同,增上缘有两种。其中,根据“欲增上以增上缘对与欲相应的诸法及俱生诸色法作助益”等文,应知:所谓欲、精进、心、观这四法,是俱生增上缘,但它们并非同时俱生成增上缘。因为,当以欲为重心、令其增上而生起心时,唯欲为增上,其余则否。对此余法,也是如此。若以某法为尊重,而生起诸无色法,则该法对于他们,成为所缘增上缘。因此说:“凡是以某法为尊重而生起的心与心所法,他们法即以该法为增上缘。”

以无间的状态作助益的法,称为无间缘。以等无间的状态作助益的法,称为等无间缘。对此二缘,诸师多有广说。然此处要义为:所谓“眼识无间之后是意界,意界无间之后是意识界”等心识次第的定律,唯依前一心而成就,非依其他。因此,能令与自己相续无间、相适之心生起的法,即是无间缘。故说:“无间缘:眼识界及与它相应诸法,对意界及与它相应诸法,以无间缘而为缘”等。

无间缘即是等无间缘。此处唯言辞有别,如“积集”与“相续”等,以及“施设”与“言说”二法,意义上并无差别。有阿阇梨认为:“依时段无间故为无间缘,依刹那无间故为等无间缘。”此说与“从灭尽定出起者,非想非非想处善心对果等至,以等无间缘为缘”等说法相违。他们于彼处又说:“诸法令心生起的能力未失,但因修习力所遮止,故不在等无间后生起。”这恰好证明了刹那无间并不存在。因为在修习力的作用下,那里并无刹那无间,我们也如是说。既无刹那无间,则等无间缘性便不成立。他们的执见是:依刹那无间,诸法方成等无间缘。因此不应执著,当知此中唯名有别,义无不同。云何应知?无有间隔,故为无间;无有间隙,故为善无间,即等无间。

正在生起的法,以与俱生者同时生起的方式作助益,称为俱生缘,如灯对于光。此缘依无色蕴等分为六种。如所说:“四无色蕴互相以俱生缘为缘。四大种互相……在结生刹那,名色互相……心与心所法对心生色……四大种对所造色……有时色法对无色法以俱生缘为缘,有时不以俱生缘为缘。”此是就心所依处而说。

凡以互相生起、互相支撑的方式作为资助的法,称为相互缘,犹如三根杖互相支撑。此缘依无色蕴等分为三种。如所说:‘四无色蕴彼此以相互缘为缘。四大种……在结生刹那,名色彼此以相互缘为缘。’

凡以依止或所依的方式作为资助的法,称为依止缘,如同大地等对于树木、彩画等。此缘应依‘四无色蕴彼此以依止缘为缘’等,按俱生缘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此中第六部分如是分别:‘眼处对眼识界及彼相应诸法,以依止缘为缘。耳、鼻、舌、身处对身识界及彼相应诸法,以依止缘为缘。凡有意界及意识界依彼色而转起,彼色对意界、意识界及彼相应诸法,以依止缘为缘。’

亲依止缘:此处先释其词义——因依彼而转起,为自果所依,且不被排斥,故名为依止。又如‘过劳’称为‘极劳’,同样,‘强依止’便称为‘亲依止’。它是强力因的同义语。因此,凡以强力因的方式作为资助的法,应知为亲依止缘。此缘有三种:所缘亲依止、无间亲依止、本性亲依止。其中,所缘亲依止依‘施已、持戒已、行布萨已,尊重彼而观察;尊重先前善行而观察;从禅那出定已,尊重禅那而观察;有学尊重种姓而观察;尊重遍净而观察;有学从道出定已,尊重道而观察’等文,并未与所缘增上作区分而分别。其中,凡由尊重某个所缘而生起的心、心所,彼所缘必定是他们诸所缘中的强力所缘。如是,以应受尊重之义为所缘增上,以强力因之义为所缘亲依止,应知这些差别。

无间亲依止,也依照“前前善蕴对后后善蕴以亲依止缘为缘”等方法,未作区分地与无间缘合在一起解说。然而在安立论母时,无间缘是依“眼识界及彼相应诸法对意界及彼相应诸法以无间缘为缘”等方法而安立,亲依止缘则依“前前善法对后后善法以亲依止缘为缘”等方法而安立,二者安立上虽有差别,但在义理上实归一致。虽然如此,也应知其差别:因各自能令无间相续的适当心生起,故为无间;因前心于后心生起时具有强力,故为无间亲依止。譬如在因缘等中,缺少某法心也能生起,而无间心则不然,只要缺少它,心便不生,因此它是强力的缘。如此,各自以无间的方式令适当心生起之义,为无间缘;以强力因之义,为无间亲依止,应知这些差别。

本性亲依止:已作的亲依止,称为本性亲依止。“已作”,是指在自身相续中已成就的信、戒等,或已惯习的时节、食物等。或者说,它本来就是亲依止,即不与所缘亲依止、无间亲依止混杂之义。其分类,应依“本性亲依止——依信而布施、受持戒、行布萨、生起禅那、生起观、生起道、生起神通、生起等至;依戒……依闻……依施……依慧而布施……乃至生起等至。信、戒、闻、施、慧,对信、对戒、对闻、对施、对慧,以亲依止缘为缘”等方法,而知有多种差别。如是,这些信等既是已作的,又以强力因之义而为亲依止,故称本性亲依止。

先生起之后,以存续状态作为资助的法,称为前生缘。此缘在五门中,依所依、所缘及心所依处,共有十一种。如所说:“眼处对眼识界及彼相应诸法以前生缘为缘。耳处……鼻处……舌处……身处,色处、声处、香处、味处、触处对身识界及彼相应诸法以前生缘为缘。色、声、香、味、触处对意界及彼相应诸法以前生缘为缘。凡作为所依的色法,有意界及意识界依之而转起,彼色对意界及彼相应诸法以前生缘为缘,对意识界及彼相应诸法则有时以前生缘为缘,有时不以前生缘为缘。”

后生的非色法,以支持前生的色法为资助之义,是后生缘,如秃鹫幼雏的身体赖求食之思(而得支持)。因此说:‘后生的心与心所法,对此前生的身体,以后生缘而为缘。’

以习行之义,资助无间的前法,令其熟练有力者,为习行缘,犹如学习典籍等时前前的反复用功。此缘依善、不善、唯作速行,有三种。如说:‘前前善法,对后后善法,以习行缘为缘。前前不善法……(中略)……前前唯作无记法,对后后唯作无记法,以习行缘为缘。’

以心加行之作用而资助的法,是业缘。此缘依异刹那的善、不善思,及俱生的一切思,而有二种。如说:‘善和不善业,对异熟蕴及业生色,以业缘而为缘。思,对相应法及其所生色,以业缘而为缘。’

以无励力寂静的状态助成无励力寂静的状态,此异熟法即是异熟缘。此缘在转起时,对心所生色为异熟缘;在结生时,对业生色为异熟缘;于一切处,对相应法为异熟缘。如说:‘异熟无记的一个蕴,对三个蕴及心所生色,以异熟缘为缘……乃至……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一个蕴……乃至……两个蕴,对两个蕴及业生色,以异熟缘为缘。蕴对依处,亦以异熟缘为缘。’

四种食以滋养色与非色的意义而为资助,是为食缘。如说:‘段食对此身体,以食缘为缘。非色食对相应法及其所生色,以食缘为缘。’又在论问分中说:‘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食,对相应蕴及业生色,以食缘为缘。’

以增上之义而为资助的,除女根、男根外的二十根,是根缘。其中,眼根等五根唯对非色法为缘,其余诸根则对色法与非色法为缘。如说:‘眼根对眼识界及其相应法,以根缘为缘。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对身识界及其相应法,以根缘为缘。色命根对业生色,以根缘为缘。非色根对相应法及其所生色,以根缘为缘。’又在论问分中说:‘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根,对相应蕴及业生色,以根缘为缘。’

以审察之义而能资助者,除二种五识中的身乐受与身苦受之外,一切善等所摄的七禅支,是禅缘。如说:‘禅支对与禅相应的诸法及其等起色,以禅缘而为缘。’又在论问分中说:‘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禅支,对相应蕴及业生色,以禅缘而为缘。’

以从任何一处出离之义而能资助者,善等所摄的十二道支,是道缘。如说:‘道支对与道相应的诸法及其等起色,以道缘而为缘。’又在论问分中说:‘在结生刹那,异熟无记的道支,对相应蕴及业生色,以道缘而为缘。’然而,应知这两种禅缘、道缘,就其数目而言,在二种五识及无因心中是不可得的。

以同依处、同所缘、同生、同灭为特征的相应状态而能资助的非色法,是相应缘。如说:‘四种非色蕴,互相以相应缘而为缘。’

由于不具同一依处等而作资助,色法对非色法、非色法对色法,以不相应缘而为缘。此缘依俱生、后生、前生而有三类,如所说:‘俱生善蕴对心所生色,以不相应缘而为缘;后生善蕴对此已生的身体,以不相应缘而为缘。’在无记句的俱生分别中则说:‘结生刹那的异熟无记蕴对业生色,以不相应缘而为缘;蕴对依处、依处对蕴,以不相应缘而为缘。’前生则唯依眼根等依处而应知,如说:‘前生眼处对眼识……乃至……身处对身识,以不相应缘而为缘;依处对异熟无记蕴、唯作无记蕴,依处对善蕴,依处对不善蕴,以不相应缘而为缘。’

以现前之相、存在之性,对同类法以支撑之义而作资助的法,称为有缘。其论母依非色蕴、大种、名色、心与心所、大种、处、所依而立为七种,如所说:‘四非色蕴互相以有缘为缘;四大种互相以有缘为缘;入胎刹那的名色互相以有缘为缘;心与心所法对心生色、大种对所造色以有缘为缘;眼处对眼识界……乃至……身处……乃至……色处……乃至……触处对身识界及彼相应法,以有缘为缘;色处……乃至……触处对意界及彼相应法,以有缘为缘;凡色作为所依,为意界与意识界所转起,彼色对意界、意识界及彼相应法,以有缘为缘。’然而在问分中,则列出俱生、前生、后生、食、根,并先就俱生以‘一蕴对三蕴及心生色,以有缘为缘’等方法作解说;前生中,依前生的眼等而说;后生中,依对此前生身体的后生心与心所之缘力而说;在食与根中,则如是说:‘段食对此身体,以有缘为缘;色命根对业生色,以有缘为缘。’

在自己之后无间生起的非色法,通过给予转起之机会而作资助、等无间灭去的非色法,称为无有缘。如所说:‘等无间灭去的心与心所法,对现在已生的心与心所法,以无有缘为缘。’

正是那些法,以消逝之状态而作资助,故为‘离去缘’。如所说:‘等无间消逝的心法与心所法,对现在的心法与心所法,依离去缘为缘。’

即是有缘的法,以未消逝之状态而作资助,故应知为‘未离去缘’。然而,为说法庄严,或为应如此调伏的有情,而说此二法;正如说了‘有因二法’后,又说‘因相应二法’一样。

在这二十四种缘中,为除迷惑,作如下说明:

从法而言、从时间而言,以及从种种差别而言,

从缘所生而言,应了知辨别。

此中,就法而言——于诸缘中,因缘仅是名色法中之一部分名法。所缘缘,连同施设与非有,为一切名色法。增上缘中,俱生增上为一部分名法;业缘、禅那缘、道缘也是如此。所缘增上则为一切应受尊重的所缘法。无间缘、等无间缘、后生缘、习行缘、异熟缘、相应缘、无有缘、离去缘唯是名法;因不摄涅槃,亦可说为一部分名法。前生缘是色法之一部分。其余诸缘,随其所应,通于名色法。如是,于此先当依‘法’而知抉择。

所谓“时间”者:

于此,十五种缘唯是现在法。

五种唯属过去,其中一种(业缘)通于二时。

三种既是三时的,又是离时的。

其中,因缘、俱生缘、相互缘、依止缘、前生缘、后生缘、异熟缘、食缘、根缘、禅缘、道缘、相应缘、不相应缘、有缘、未离去缘,此十五种缘唯属现在法。无间缘、等无间缘、习行缘、无有缘、离去缘,此五种缘唯属过去。然而,业缘这一种缘通于现在与过去二时。其余的所缘缘、增上缘、亲依止缘,此三种缘既是三时的,也因含摄施设与涅槃而为离时。关于时间,亦应作如是抉择。

‘种种差别’与‘缘所生’:此二句之义,将于解说分中明了。

缘之列举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