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Niddesa解释

151 段

二、解说注释

第一理趣:总摄、非总摄词句之注释

一、蕴词注释

6现在,为了结合显示“总摄、非总摄”等理趣论母词句与以五蕴等安立的论母,开始了以“色蕴由多少蕴”等理趣进行解说的部分。其中,由于“总摄、非总摄”等理趣论母中安立了“由三种总摄,由三种非总摄”这一理趣纲要论母,因此为了显示色蕴等的总摄,仅举出“由多少蕴、多少处、多少界”这三个蕴、处、界的词句,并未涉及“四圣谛”等任何一者。又因为安立了“同类、异类”这样的特相论母,所以在此解答中说了“色蕴由一种蕴”等,因为对此色蕴而言,这些蕴等是同类的。其中,“由一种蕴”即仅由色蕴。因为任何色法,由于与色蕴同类,都只归于色蕴,所以唯以色蕴计算、唯以色蕴限定。“由十一处”即除意处之外的十一处,因为所有色蕴属于十处及法处的一部分,故由十一处计算、限定。“由十一界”即除七识界外的十一界,因为在这些界中,没有不被包含的色。

在非总摄理趣的解说中,以“由多少非总摄”提出了简略的提问。在其解答中,由于与色蕴异类的是四无色蕴、意处、七识界,故说“由四蕴”等。依此理趣,当知一切词句中的总摄与无总摄。然而,在此蕴的解说中——于“色蕴由多少蕴”等之中,首先在单根本的总摄理趣中,以自性显示了五问、五答;于非总摄理趣中,则简略地显示了五问、五答。依此方法,在二根本等中,亦当知有问答。而且此处只显示了以色蕴为根本的二法、三法、四法。于五法中,则作了两种问答:即从分别而言,“色蕴与……识蕴”;以及从不分别而言,“五蕴由多少蕴”。应知这就是圣典的理趣。

二、处词等注释

22在处词句解说等之中,先就处词句解说而言:应知眼处唯由一种蕴——即色蕴所总摄,唯由一处——即眼处所总摄,唯由一界——即眼界所总摄。于耳处等,亦应依此理趣了知总摄与非总摄之别。然而,在“无为除蕴”一句中,因为“无为”即名为法处的涅槃,它并不入于蕴的总摄,故说“除蕴”。由四蕴,即色、受、想、行蕴——因为除涅槃外的法处,即由这些所总摄。而除了识蕴、法处、法界之外,它不被其余的处和界所总摄,因此说:“由一种蕴、十一处、十七界非总摄”。再者,如同前面那些以色蕴为根本的理趣,此处亦应以眼处为根本来理解其理趣。然而,在圣典中,仅显示了二法,并以“十二处”从不分别的角度作了问答。在界解说中,理趣亦同。

40在谛解说中——圣典中显示了所有的二法、三法与四法。由于在二法与三法之中,道谛的解答与集谛相似,故而将其置于集谛之后宣说。

50在根解说中——“命根由二蕴”:即色命根由色蕴所总摄,无色命根由行蕴所总摄。其余诸义,应依所说理趣了知。而此处圣典的分列方式,则与处解说、界解说相似。

六、缘起注释

6161. 于缘起的解说中,并未提出“无明由多少蕴所摄”的问题,而是直接给出了“无明由一蕴所摄”的答案。其中,“行缘识”是指在结生时与转起时的一切异熟识,因此他说道:“由七界总摄”。名色也应按结生与转起的情况来理解。因此,这裡包括了声处,从而显示了由十一处总摄。在触等之中,应当了知蕴的分别:触由一蕴总摄,受由另一蕴总摄,而渴爱、取、业有则由行蕴总摄。此外,此处的“有”一词,依业有等可分为十一种。其中,业有因其解答与触等相似,故与它们一并显示;而生存有、欲有、想有、五蕴有则因彼此解答相似,故一并显示。又因这些是所执取的法,故说“由十一处、十七界”所摄。声处因为不是所执取的对象,所以此处未将其纳入。

6868. 于色有(色界生存)的解说中——“以五处”,是指眼处、耳处、意处、色处、法处。“以八界”,是指眼界、耳界、眼识界、耳识界、色界、法界、意界、意识界。无色有等三者,因解答相似,故一并显示。无想有与一蕴有也是如此。其中,“以二处”是指色处与法处。于界的说明中,道理相同。对于除无想有情之外的其余梵天而言,因为眼根存在,且以色处为其所缘,所以在此特别举出了“色处”。

7171. “生由二蕴所摄”,是指色法的生由色蕴所摄,非色法的生由行蕴所摄。于老与死,道理也是如此。于愁等之中,“由单一一蕴所摄”,是指愁、苦、忧由受蕴所摄,悲泣由色蕴所摄,恼等则由行蕴所摄——应当这样来了知蕴的差别。

7373. ‘神足以二’:指以行蕴与识蕴,以意处与法处,以法界与意识界。‘禅那以二’:指以受蕴与行蕴。无量等由于解答方式相似,故一并说明。然而,‘心’虽紧接在‘思’之后被安立,但因其解答方式不同,故留待后方才予取用。其中,于无量等中,‘以单一蕴’指‘受’以受蕴、‘想’以想蕴,其余则摄于行蕴——对这些蕴的差别,应如此了知。

七、三法词注释

7777. 如此,在显示了内摄论母的摄集后,现在为了显示外摄论母的摄集,便开始说明‘善法’等。其中,在受三法中,‘以三界’:指身识界、意识界与法界。‘以七界’:指眼识、耳识、鼻识、舌识界,以及意界、法界、意识界。在异熟三法中,‘以八界’:指与身识界一同的上述诸界。然而,‘异熟法法’与‘杂染杂染法’,因解答方式相似而一并取用。正如这些一样,在所有三法、二法的相应章节中,凡某词与某词有相似解答者,即使不依序次,也将其与彼词一同取用而作解答。应依此处所说之理,了知摄与不摄的方法。

摄与不摄词注释。

2. 第二种方法:已摄与未摄词之注释

171171. 现在,为了分别“已摄”与“未摄”之词,开始“以眼处”等部分。此处特征如下:在此品中,凡是以蕴词已摄,但以处、界词未摄者;或者以蕴、处词已摄,但以界词未摄者,先问其为何未被蕴等所摄,而后作出解答。然而,色蕴等不在此例。因为以色蕴所摄的,正是色蕴自身,而它不会不被十一个半的处与界所摄。以受蕴所摄的,也正是受蕴自身,它也不会不被法处与法界所摄。如是,由于不存在“未被摄”的情形,这些词以及类似的词——如意处、法处等词,在此品中便未被采用。然而,凡是显示色的一部分不与非色相混,以及识的一部分不与其他相混的那些词,则在此被采用。在结尾处——

“十处、十七界,”

“七根、无想有、一蕴有;”

悲泣与有见有对

无见、有对及所造色。

如摄颂所示,当依这些词语本身而了知摄与不摄。因此品中,以提问方式,依处、界而将解答相似之法合并,共成八问:将二十种法合为一问,将七识界合为一问,将七根合为一问,将二有合为一问,以悲泣及有见有对为一问,以无见有对为一问,以有见为一问,以有对及所造色为一问。其中,蕴等之分别应如此了知:第一问中,“以四蕴”即非色蕴;“以二处”即眼处等每一处与意处;“以八界”即眼界等每一界与七识界。

此处的方法如下:以眼处而言,依蕴的摄集,色蕴被摄。当此色蕴被摄时,依处的摄集,唯眼处一处被摄,其余十处未被摄。依界的摄集,亦唯眼界一界被摄,其余十界未被摄。如此,那些未被摄的十处,即除眼处与意处之外的十处;未被摄的十界,即除眼界与七识界之外的十界。于色处等,理亦同此。

172第二问的解答:因为凡被任何识界所摄的识蕴,没有不被意处所摄的,故说“依处摄而被摄”。然而,这里的“以四蕴”指色等四蕴;“以十一处”指除意处外的十一处;“以十二界”指除去相应的六识界后,其余的十二界。因为以眼识界而言,唯眼识界被摄,其他未被摄。于耳识界等,道理相同。

173第三问的解答:眼根等的答案与眼处等完全一致。然而,对于女根和男根,应知与法处合共为二处,与法界合共为八界。

174第四问:所谓“以三处”,是指色处、法处和意处。因为在诸有之中,依色处与法处,仅摄入了二处;其余九处则不被这三者所摄——即不被那二处及意处所摄。所谓“以九界”,是指色界、法界以及七识界。

175第五问:所谓“以二处”,若就第一句说,是指声处与意处;就第二句说,是指色处与意处。就界而言,应知即是那些诸处各各与七识界合在一起。

176第六问:所谓“以十处”,是指除色处和法处之外的十处。所谓“以十六界”,是指除色界和法界之外的十六界。如何理解?因为名为“无见有对”的法,即是九种粗处。以蕴摄集而摄时,它们被摄于色蕴;以处摄集而摄时,这九处本身即被摄,色处和法处则未被摄。以界摄集而摄时,这九界本身即被摄,色界和法界则未被摄。由此,不被他们所摄的那二处,即不被除色处之外的九种粗处及意处这十处所摄;不被他们所摄的那二界,应知即不被除色界之外的九种粗界及七识界这十六界所摄。

177第七问:“以二处”,指色处与意处。“以八界”,指色界及七识界。

178第八问:“以十一处”:就“有对法”而言,指除却法处的十一处;就“所造法”而言,指除却触处的十一处。于界中,理亦如是。此中义理的连结,应依前文所说之理来理解。

“已摄”与“未摄”句的解说。

第三理趣——“以未摄”与“已摄”句的解说

179现在,为了分析“未摄”与“已摄”之句,而开示“以受蕴”等。此处的特征如下:在这个部分中,凡是不以蕴句摄、却以处句、界句摄的,便通过问及以蕴等对其之摄而作解答。然而,这不适用于色蕴、识蕴、眼处等。就色蕴而言,其余四蕴不依蕴的摄集而被摄。在它们之中,没有一个法是以处、界的摄集而被色蕴所摄的。受等难道不被法处所摄吗?确实被摄。但是色蕴并非就是法处,因为就色蕴来说,只有微细色才属于法处。因此,那些被法处所摄的法,并不称为被色蕴所摄。就识蕴而言,其余四蕴也不被摄。在它们之中,没有一个法是以处、界的摄集而被识蕴所摄的。如此,由于不存在这种被摄性,眼处等句以及其他类似的句,在此部分中未被采用。然而,那些不与识或粗色混杂、唯显示法处一部分的句,则在此被采用了。它们的摄颂如下:

三蕴与四谛,及十六根;

缘起之句,十四与十四以上。

总共三十句,在十种对偶中;

二种是小对偶,八种是大对偶。

然而,在这些段落中,将答案相近的句子归为一类,总共有十二问。对此,应如此了知蕴的分别:在处和界中,则无这种差别。此处,首先第一问:“以三蕴”,即指色蕴、想蕴、行蕴。而处与界,应知是就法处与法界而言。

在此,其理趣如下:以受蕴而言,涅槃与微细的色、想、行,虽不被蕴的摄集所摄,却被处与界的摄集所摄。其中,涅槃不入蕴的摄集,其余则入色蕴、想蕴、行蕴的摄集。然而,涅槃亦入处与界的摄集。因此说:“无为法(涅槃)除蕴而论,由三蕴、一处、一界所摄。”然而,于此应知:在想蕴的方面,是除去“想”之后,与受等合为三蕴;在“行等”的方面,则是除去行蕴之后,依色、受、想之力而立的三蕴。

180第二:“以四蕴”,指除识蕴之外的四蕴。因为就灭尽而言,它们虽不被蕴的摄集所摄,却被处与界的摄集所摄。

181第三:“以二”,指以受蕴与想蕴。因为就色与非色的命根而言,受蕴、想蕴、识蕴并不被蕴的摄集所摄。然而,其中只有受与想被处与界的摄集所摄。因此说:“以受蕴和想蕴”。依此方法,于一切处应了知蕴的分别。此后,我们将仅说诸蕴的名称而已。

182第四:“以三蕴”说:在女性根和男性根中,指受蕴、想蕴、行蕴;在受等五法中,指色蕴、想蕴、行蕴;在信根等乃至触所摄诸法中,指色蕴、受蕴、想蕴。对于受,其决断与受蕴相似;对于爱、取、业、有,其决断与行蕴相似。

183第五:在生、老、死中,它们与命根相似。然而,经由禅那,涅槃为微细色,想则不被蕴的集合所摄,而被处与界的集合所摄。因此,关于此二者,应知依色蕴与想蕴而说为二蕴。

184第六:在忧、悲、苦三者中,它们与受相似;在恼等中,它们与行相似。又,受与受蕴相似,想与想蕴相似,思等与行蕴相似,这是决断。依此方法,在第七问等中,也应知摄与不摄。

以非所摄解释所摄之词。

第四章 对所摄以所摄释词之解说

191如今,为分别“所摄以所摄之词”,而以“集谛”等为起始。此中,凡是依蕴等所摄、以蕴等方式而摄的,又再问他们以蕴等而摄,并作了回答。这在蕴、处、界中,对于那些取一整分而安立的文句,即使一分也不适用。因为以完整的蕴等词,并没有其他以蕴等方式所摄的东西,能在被其能摄者所摄之后,再以同样的方式被摄。因此,这样的文句于此品中未被采用。然而,那些文句,或为显示行之一分,或为显示不与其余混合的受之一分,或为微细色,或为声之一分,则于此中被采用。其摄颂为——

二谛、十五根、十一缘起支;

向上再十一,此处‘牛脚词’有三十种。

然而,在此只有两个问题。其中,凡被问题所提出的词,正是那些以蕴等范畴所摄的诸法;关于这些法,一切处说为“以一蕴”等。这里的理趣是:以集谛来说,除渴爱之外,其余诸行皆为蕴等之摄所摄;反过来,它们又被那渴爱所摄。而那渴爱本身也再度被诸行以蕴等之摄所摄。一切处皆是此理趣。不过,在此处的无色法问题中,所谓一蕴即指行蕴或受蕴;在色法问题中,则指色蕴;在悲泣问题中,所谓一处即指声处,一界即指声界;在其余一切处,应知此义即是依法处、法界而说。

以所摄解释所摄之词。

第五种理趣 以非所摄释非所摄词之注

193现在,为解释“以非所摄者释非所摄之词”,便从“以色蕴”等句开始。其中,凡是不被蕴等所摄、依蕴等而说为“非所摄”的,又进一步追问其不被蕴等所摄的原因,并作了回答。然而,这些词句在那些执取五蕴的苦谛等中,以及在执取与识俱的微细色为“无见无对”等词句中,是不适用的。因为依那样的词句,涅槃连被蕴摄受都不可得;除此涅槃之外,更无其余不被蕴等所摄的法存在。因此,这样的词句于此品中未被采用。不过,那些不将五蕴和识与微细色一并显示,而单独指出的词句,在此品中被采用了。它们的摄颂如下——

一切蕴、如是与处、界,依谛为三;

一切诸根,从缘起而有二十三。

此后是十六词,于三法中有四十三词;

于牛脚中有七十二词,以及小中间有七词。

“于大中间所说词,有十八,从此以后;”

应知正是十八,其余此处未说。

然而,此处的问题,依相似的回答而合并,总共有三十四种。其中,凡在问题中所提出的词,即是指那些不为蕴等所摄的法;对于这些法,便说“以一蕴”等。

此处的理趣是——以色蕴,四蕴与涅槃被蕴的摄非所摄。然而,以处、界的摄,除了识之外,其余被摄,因此只有识被称为不被三蕴摄等所摄。再者,与那识一起,涅槃与四蕴被蕴等之摄非所摄。它们全部又被识以蕴等之摄非所摄,因此被称为“被一蕴、一处、七界非所摄”。或者——凡此以色蕴,只有识被三蕴等摄非所摄,那些色法也被那些识法以三摄非所摄。再者,那些色法又被识以三摄非所摄。而识,从蕴说是一识蕴,从处说是一意处,从界说是七识界。因此说“以一蕴”等。依此方法,在一切处,凡在问题中被提出的词,正是那些被诸法以蕴等方式非所摄的,依那些法,应知蕴等。其中,在第二问中,应知依色与识。因为受等正是被色与识以蕴等之摄非所摄。而他们是二蕴、十一处、十七界。

195第三问——识不被色等四蕴所摄,是故,依此诸蕴,应知蕴等。

196第四问——眼处被受等四蕴非所摄。依此理趣,于一切处应知蕴等。末尾所言“色与法处”,正是以摄颂所标示的诸法,以另一种方式简摄而显示。

以非所摄解释非所摄之词。

第六章 相应不相应句释

228现在,为了分别“相应”与“不相应”这两个词,开始阐述“色蕴”等。其中,所可得者与不可得者,这一切都由提问所涵盖。然而在回答中,对于不可得者,则以“没有”来否定。因为说“与四种相应,与四种不相应;同类与异类”,所以只有与四种无色蕴同类的、在同一相续中、同一刹那生起的无色蕴之间,才得到互相相应。至于色法,与色或涅槃之间,以及涅槃与色之间,并没有所谓的相应。同样,色与涅槃对于无色蕴来说,也是异类,因为它们彼此不同类。正如无色蕴与色、涅槃没有相应一样,不同相续、不同刹那的无色法之间也完全没有相应。由于相续和刹那的差异性,它们同样是异类。然而,这种异类性在“摄”的意义上,因其相违而不存在,于摄的门径中是没有的。因为“摄”的意义仅仅是归入算数。但在“相应”的门径中,这种异类性是存在的,因为“相应”的意义是具有同生等特征。如此,在此处,对于某一法,即使连一个法与之相应的特征都不成立,那么即使在提问中将其纳入“摄”,也以“没有”来否定。而对于不相应的特征得以成立的,则显示其“不相应”。至于那些在

法处、法界、苦谛与命根,

六处、名色,以及四种大存在。

生、老与死,于三法分组中为十九;

于聚分组中为五十,于小中间分组中为八句。

于大中间分组中为十五,其后的组别为十八;

此一百二十三句,于相应中不可得。

由于法处杂有色与涅槃,因此对于不属其中的识,也不能说与之相应。然而,此法处中的受等是与识相应的,故亦不能说它们不相应。其余情形,同理可知。如此,这些语句于一切处皆不适用,故此处不予采用。其余诸蕴等则适用,故采用之,并各别与综合地进行问答。此中,第一问:“与一处”,即与意处;“与某些”,即与属于法处、法界的受、想、行。

229229. 于第二问中:“与三”,指除所问及的蕴之外,与其余三蕴。“与某些相应”,即受蕴与想、行二蕴相应;余蕴亦除去自身,与其余蕴相应。“与某些不相应”,即与色及涅槃不相应。如此,于一切处,对色不相应者,应视为法处、法界中的无色法;对无色不相应者,应视为色。第三问意义明显。

231231. 第四问:没有说“与多少蕴”等,而是直接说“相应者,无有”。但这应理解为只是就蕴等本身而言。对于后面类似的问题,也依同样的方法。因为在最初的问题中,从自性上作了显示,后面的圣典便简略了。应以此方法,在一切处了知义理的关联。然而,对于不太明显的地方,我们将使其明了后再作解说。

234234. “与十六界”:譬如眼识界,除去自身后,与六识界及十色界相应。对于其余的界,也依同样的方法。

235235. “与三蕴”:即除去行蕴后,与其余的三蕴相应。“与一界”:即与意识界相应,因为集谛和道谛与其他界没有相应。“与一蕴”:即与行蕴相应。“与一处”:即与法处相应。“与一界”:即与法界相应。在这些当中,那对二谛(集谛、道谛)与某些法相应。

238关于乐根等问题:“与三”是指与想、行、识三蕴。“与一界”是指与身识界和意识界。“与六界”是指与除身识界外的六界。

245关于色有问题的解答:因为一切无色蕴和无色处都存在,所以说“不与任何界相应”。又因为鼻、舌、身识界不存在,所以说“与三界不相应”。

256关于胜解问题:“与二界”是指与意界和意识界。“与十五”是指与其余的十色界,以及眼识等五界。

257善问:善法含摄四蕴,故否定相应。

258受三法问:“与一蕴”即唯与受蕴相应。“与十五者”即与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意界,以及色界。“与十一者”即与身识界,以及与色界。

262于“非果报非果报法”问——“以五者”指眼识等五识。于“无取无执取”问——“以六者”指除去意识界之外者。于“有寻有伺”问——“以十五者”指五识与色界诸法。于“无寻唯伺”问——“以一蕴”等,当知依行蕴而说。除第二禅之伺,余即称为无寻唯伺;除喜,余即称为喜俱行。于此,伺不与伺相应,喜不与喜相应,故于行蕴、法处、法界中与某些法相应。所谓“以十六者”,即除去法界与意界。于“无寻无伺”问——“以一界”指意界。乐俱行与舍俱行,如受三法中已说。以见等所应断者,与善法相似。

271小所缘与果报法相似。‘以一界’指法界。‘与某些’指那些不属于小所缘的法。然而,法界由六种小所缘心所生起的四蕴所摄,因此只属于第一种否定。大所缘等与善法相似。

273在‘未生’一项中——‘以五界’指眼识等。因为它们纯粹是生起之法,但也属于已生部分。现在所缘等与小所缘相似。因等与集相似。有因而非因与喜俱行相似。同样地,见执相应。无执取与未生相似。其余一切处,其义可知。

相应与不相应之词解释。

第七种理趣:以相应解释不相应词

306306. 为分析“以相应与不相应”一词,今以“受蕴”等起始。此处的特点是:在相应不相应这一品中,先问与所举之法相应的诸法,再问与他们不相应的诸法;以蕴等为范畴,探问其不相应,然后给予解答。但此处理方式并不适用于色蕴等处。因为并没有与色蕴相应者。因此,此品未取用色蕴等词。唯有那些与法界相应、且不与识等其他界混杂的词,才在此被采用。其摄颂如下:

“四蕴与一处,

二根与七界;

三缘,复有七触。

三法中三,七大中七。

一者有寻,一者有伺。

与舍相应者,唯此一者。

在结尾部分,“四蕴”等也含摄了同样的义理。凡是遇到相似解答的文句,纵使顺序不同,也加以归纳,并依此提出受蕴等问。此中蕴等的分类应如此了知:首先,在受蕴等问中——“以一者”指意处;“以七者”指识界;“与某些”指法处中的受等。在识界问中——“那些法不与任何”,是指除提问中所举的识界以外,其余的六识界、色与涅槃。由于它们摄尽一切蕴、处,故与一切蕴、处无不相应。“以一界”,指各个提问中所举之界。

309309. 在舍根问中——“以五者”指与舍相应的眼识界等。依此理趣,应知一切处皆依与提问中所举之词不相应者而解其义。

以相应解释不相应之词。

8. 第八种方式:以不相应解释相应词

317317. 今为辨析“以不相应解说相应”之词,始说“以色蕴”等句。于中,一切设问皆为无效之问。何以故?与色蕴不相应者,即其余四蕴,他们与余法实无相应。与受蕴不相应者,即色法与涅槃,彼与任何法亦无相应。于一切处皆如此。当知凡不相应者,即无相应。如是,因问无效,故于一切答中只回答“无、无”。

“与不相应者相应”这一词的解释。

9. 第九种方式:以相应解释相应词

319319. 现在,为了分析“以相应说相应”这一句,便从“以受蕴”等开始。在这里,先问从蕴等角度相应的是什么,再问它们与蕴等如何相应,并作解答。这并不适用于与色、或与色混合者、或与含摄一切色蕴的词一同使用。因为色或与色混合者,与其他法并无相应;而含摄一切色蕴的词已摄尽了所有应相应的蕴等,故再无其他法可与之相应。因此,本品不采用那样的词。只有那些显示不与色混合的无色部分之词,才被本品采用。它们的摄颂如下:

四无色蕴,与意处;

七识界,二谛,十四根。

缘有十二句,从此以上十六句;

三法中八句,聚中四十三;

大双中七句,后双中六句。

这些是第九品的词句,已纳入解释之中。

然而,于一切问中,凡由提问所引出的法,它们与哪些法相应,即应依他们法来理解蕴等分类。因为受蕴与其他三蕴相应,而受蕴也与彼诸蕴相应。它与想等三蕴、一个意处、七个识界、一个法处及法界中的某些想与行相应。此理遍于一切。

“与相应者相应”这一词的解释。

第十种方式:释“与不相应者不相应”句。

353353. 现在,为了分别“与不相应者不相应”一词,而以“色蕴”等作为开端。其中,在相应与不相应词句的解说中所引出的色蕴等法,在一切问中正是这些法被引出。然而,由于相似的答法被归在一处,词句便以不同的次第出现。其中,凡是在问中被引出的词,应依它与哪些法不相应,来理解蕴等分类。因为色蕴与受等不相应,反过来,受等也与色蕴不相应。而涅槃则如同微细色一般。即:那色蕴与四蕴、一个意处、七个识界,以及法处、法界中的某些受等法不相应。此理遍于一切。

“与不相应者不相应”这一词的解释。

第十一种方式:对“与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一词的解说。

409409. 现在,为了分别“与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一词,而以“集谛”等作为开端。其中,在“以被摄者摄持”词句的解说中所引出的集谛等法,在一切问中正是这些法被引出。然而,由于相似的答法被归在一处,词句便以不同的次第出现。其中,凡是在问中被引出的词,对于由蕴等摄持而成为所摄的法,应依它们与哪些法有相应或不相应,来理解蕴等分类。

此处的方法如下:首先,就集谛而言,行蕴所摄的法,是以蕴等分类所摄持的。这些法与其余三蕴、一个意处、七个识界相应,并且,除了渴爱之外,还与行蕴中法处、法界所摄的其余法相应,因此称为‘与某些相应’。然而,它们与一个色蕴、十个色处、色界不相应,并与一个法处、法界中的色及涅槃不相应,因此称为‘与某些不相应’。应以此方法类推一切处的意义。

“与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这些词的解释。

第十二种方式:解释‘与相应者所摄及不摄’一词

417现在,为了分析‘与相应者所摄及不摄’这一词,开始解说‘以受蕴’等。其中,在解释‘与相应者相应’这一词句时所引出的受蕴等法,正是所有发问中所引出的那些法。其中,对于由提问所引出的词语所相应的那些法,应当依据它们被哪些法所摄、不被哪些法所摄,来理解蕴等分类。

此处的方法如下——受蕴与想等诸法相应。那些想等法,被想、行、识三蕴,法处与意处二处,以及法界和七个识界(即八界)所摄,而不为其余的蕴、处、界所摄。应以此方法理解一切处的意义。

“被相应者所摄及不摄”这些词的解释。

第十三种方式:解释“与不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句

448448. 现在,为了分析“与不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一句,开始说明“以色蕴”等。其中,在第五种“以不被摄者不被摄”这一词句的解说中,与色蕴相似的问题之法,以及与无色有相似的法,正是这些被引出。然而,其余的不成立,故未引出。因为对于受蕴,依蕴等而言,色与非色法不被摄持,而且它们之间并没有所谓“相应”的关系。因此,只有那些成立的词句,才连同相似的答复一起被汇集而引出。其中,凡是由提问引出的、依蕴等而不被摄持的法,它们与哪些法相应或不相应,就应依那些法来理解蕴等分类。

此处的方法如下:首先,就色蕴而言,唯独识不被三种摄持所摄。此识与受等三蕴、以及法处和法界中的受等诸法相应;与一种色蕴、十种色处与十种色界、以及法处和法界中的色法与涅槃法不相应。正是针对此识,说“那些法以三蕴”等。应以此方法了知一切处之意义。

“与不被摄者相应及不相应”这些词的解释。

第十四种方法:解释“与不相应者所摄及不摄”一语

456456. 现在,为了分析“与不相应者所摄及不摄”一语,开始阐述“以色蕴”等。在此,那些无法建立不相应关系的词语,于此项中不予采用。哪些是这些呢?即法处等。因为法处与蕴等任何一者,其不相应关系都无法成立。法界等也是如此。其概要如下——

法处、法界及命根;

名色一词及六处。

「生」等三法合为一词,在第二十三组三法中为一词;

三法结尾有一项,另有七个小中间词。

十种范畴中即有十项,大范畴中则有十四项。

此上则有六句;总而言之,一切范畴皆予列出。

而这些不可得的句,共有四十七项。

结尾处,偈颂云:“法处即法界”,此偈亦为阐明此义而说。然而,除这些之外,其余一切皆可得。其中的蕴等分类,应依前述之理而了知。

“由不相应而所摄、非所摄”句释。

结语。

如上所述——

善能分别界之差别者,即是如来所说之《界论》;

对此论纲要门类分别的阐明,至此已告完成。

依此阐明种种纲要门类,有智慧者便能了知一切纲要。

故说此略说能了知一切纲要。

然而,若对每一句都详加解说,

言辞将变得极其繁多,义理却无差别。

如此,此不足两诵分之论典,乃我所造;

愿以此所获福德,成为世间之安乐。

《界论注疏》结束。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阿毗达摩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