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某些存在论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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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某些存在”论

一、过去等某些存在论之注释

299今就“某些存在”展开论说。其中,那些执“某些过去存在”者,如迦叶派;为破其邪见,自宗问:“过去存在吗?”他宗答:“某些存在。”其意趣是:未感果之业存在,已感果之业不存在。“某些已灭”是自宗之追问。意谓:若许过去某些存在、某些不存在,则过去亦应有某些已灭、某些未灭,同理安立。于“已离去”等词句,其理亦然。

“未感果法为某些”此句,因他宗愿许未感果法存在,而他们法亦属过去。故如他们许过去有某些存在一般,为质难故说:未感果法是否也是某些存在、某些不存在?“已感果”句,是就彼所不愿存在之法而说,以为质难。“未感果”句,是就无记法而说,以为质难。如是,依此三类,于一切顺逆问答中,当知承许与遮遣。过去者,一部分已感果,一部分未感果,此即称为“正感果”。因业引生结生,有分与死亦该业之果,故从结生乃至死,此期间名为正感果。此句即就如是法而说。

“以将感果故,它们存在”是自宗之问。犹如一位持法者纵在睡眠时,亦被说为有众多法存在,如是依世俗通称,就彼存在性,他宗予以承认。“以将感果故,为现在”之第二问中,他宗依于“有名为业集积的业不灭性”之执见而予以承认。

二、未来等某些存在论之注释

300在“未来存在”等说法中,所说的“某些存在”是就生起法而言。其余各处,因前文已述其理,其义自明。

“某些存在”论之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