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分别·有轮论说的注释

6. 缘起分别根本复注 · 82 段

有轮论说的注释

242已平息是指已聚集、已连接,也就是没有间断的意思。欲行者是指有欲求的人;或者,把欲当作车乘的人,就叫欲行者,这里说的是这个欲行者。被伤害是指被忧愁所伤害。

以缠缚的状态而住立的习性,就是“缠缚住立者”。或者读作“缠缚住立者”,在那里,“缠缚”就是见缠缚,以那个而住立,所以称为缠缚住立者,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五种前兆,是指“花鬘枯萎,衣服污秽,腋下流汗,身体变色,天人对天座不再欢喜”(《如是语》83)所说的五种死亡前兆,这就是其含义。因为看见这些之后,天人们由于有欲的力量,对于由业所生的诸蕴所构成的那一生有,便生起强烈的忧愁。“愚者”就是无知者。以此显示无明是因。“三种”是指以听闻无色界论说、不见业因、死时业现前为因缘而生起的忧等苦。“令诸漏增长”的意思是令诸漏增长、令觉知。

所谓“如此存在”,是指在无明等没有起点的情况下存在。所谓“仅说开端”,这里的“开端”指轮回,轮回的状态就是“有开端”,对它的讲述就是“说仅开端”。或者,“matta”这个词是用来排除差别的,意思是:在无始的状态下存在时,无明在开头、中间、结尾一切地方都可能存在,所以说“仅在开端的无明”是矛盾的。“以执取无明”是指以无明的生起而说,或以不断除而说,或以令它存在于自己的相续中而说。“业等”指业与果报的轮转。无明因为是轮转之因、最为主要,所以被称为“主要之法”。“说者”就是vado。“感受者”或“被感受者”是vedeyyo,即领受乐等,或在一切对象上认知,或通过自己与他人以“快乐者”等方式被认知、被了知。“或梵天神等、或自己”中的vā字,是ca字的意思。因此说“没有作者与受者”,这是按ca字之义构成的复合词。

以十二种空而空,意思是:以无明等十二种(法)的空性而空;或者,把四种空合为一种,归入十二种,就成为十二种,因此是以这十二种空而空。

从“前际的引取”来说,就是从过去世引取现在世的果报,所以这个轮回是以受为终点,这就是它的意思。因为即使只是轮回的一部分,也可以称为轮回。或者说,受是伴随渴爱的无明的缘,所以从受生起无明,再从无明生起行等;由于这样连接起来,以受为终点的轮回就是合理的,同样也应该配合到以渴爱为根本的情况上。因为这两者互相渗透。无明遮蔽了诸法的自性,产生颠倒执著,引导邪见行者流转于轮回,或者引导他们的轮回——也就是行等的运转——所以被称为“轮回的引导者”。“由果报的生起”是作者格的说明。因为在这里,识等现在果报的生起是可见的,而过去世中自己的因——无明和行——没有产生果报却持续存在而不被切断,这也由此得到说明。或者说,前一个轮回与第二个轮回的关系已经说过了,由称为受的果报的生起,说明渴爱等因不会断绝;因此,由果报的生起来说明第一个轮回的因不会断绝,这就是意思。或者,由行等果报的生起,说明无明等因没有产生果报却持续存在而不被切断,或者说明识等因与行等的相续;第一个轮回是这样说明的,不像第二个轮回那样连终结也说明,所以说“由果报的生起,说明因的不断绝”。在“识缘名色”中,先说了不圆满处的羯罗蓝,之后再说“名色缘六处”,说明六处的转起,所以说“由次第转起的说明”。在“有缘生”中,没有说诸处的次第生起,所以说“由俱生的说明”。

这(轮回)有因、果、因在前这三种连接,所以叫“因·果·因在前三种连接”,也就是轮回。按因、果、因、果来分,有四个部分,这是诸支的摄集,所以叫“四部分摄集”。虽然没有按各自的体相被直接说出来,但在每一种摄集里它们都被收进去,通过无明、行等的列举而被说明,所以叫“行相”;或者说,过去因等的类别就是行相。烦恼、业、果报与果报、烦恼、业互相连结,一次又一次地转来转去,所以给它们安上“轮转”这个名字,说为“三轮转”;或者因为它们只是轮转的一部分,所以说为“轮转”。

诸连结的起始与终结已经确定,意思就是诸连结的前后部分已经确定。

任何思都算作有,与思相应的造作行也算作有,这是依据《无碍解道》中法住智分别那一部分所说的内容来讲述的。这里确实出现了思即是有这个说法。而在解释有时,则从义理的角度,依据《分别论》显示思就是行,有则是与思相应的。因为《分别论》中说,其中什么是福行?就是欲界的善思等等,这样宣说了行以思为体。在《无碍解道》中则说,与思相应的法因为是有果报的,所以以有果报的造作称为行,以造作的作用为行。《分别论》中说,一切导向投生的业就是业有,因为它作为有的缘而导向投生,又因为与业相杂相伴而具有业的性质,能使生有增长,所以说为有;而使生有增长的作用,以思最为殊胜,所以《无碍解道》称思为有;造作有的作用,也以思最为殊胜,所以《分别论》以善思等说法称思为行。因此,按照各自的方式,两者在两处都可以合理地宣说,这里并没有矛盾。执取是指欲取,这是依作用而说的。执著是指其余的取。在造作的末尾,是指在三种义释中所说的造作的末尾。

在解释两种义理时说到造作行,就说“那是它的前分”;说到第三种时,就说“与它相应”。幼童的心念活动以有分为主,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造作能引生来世的业,所以说“这里诸处已经成熟”。造业时的痴,这是显示作为业之缘的痴,而不是仅指与业相应的痴。

业本身就在积聚、增长果报,所以叫“业资粮”。或者说,业就是“有行”,而资助它的无明、爱、取,就是“业资粮”。或者说,能带来结生的“有”就是业,而资助它的、前面说过的那些造作行以及无明等,就是“业资粮”。这样把“业”和“业资粮”合在一起,统称为“业资粮”,这是省略的说法。这十种法被称为“业”,是因为无明等作为业的同伴,与业相似,并且资助业,所以被称为“业”。

在这里,无明等和识等被概括在一起,这就是“概括”,也就是业与果报。或者说,业与果报这样被概括起来,所以叫“概括”,也就是无明等和识等。不过要明白,这是根据它们同属概括这一共性,才用了单数表达。或者,“概括”这个词是“部分”的同义词,所以“业的部分”就是“业的概括”。

“这样生起”是指从业而生的果报。在那里,“从无明生起诸行”等等,就是“这样生起”;或者说,以三际等方式生起的这个有轮,就是这里的意思。“短暂”是指有去有来之法,也就是会坏灭之法。用“无常”这个词显示生灭性,用“变易”这个词显示变异性,以此否定“能住留一段时间”;用“不稳固”这个词否定坚固性,显示没有坚实性。因本身就是资粮,所以叫“因资粮”。在“从处所、从因”这句话里,这样说的就是“处所”;其他共通的因是“资粮”,不共的因是“因”。“这样”是指:这样从因而生起诸法,唯是法而已;因灭则法灭;为了断除轮回,宣说诸法令它灭尽,这就是这里的意思。“梵行”在这里就是指此梵行。在“以及诸有情”中,“以及”这个词表示集合,意思是:这样,梵行也存在,而且不落常见和断见。因为这样,当诸法唯依因缘而生起时,有情不可得;如果它可得,就会成为常见或断见;如果它不可得,那就既不是断见也不是常见,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从真谛生起,是指从真谛,或者从诸真谛的生起。善与不善业,因为是在轮回之说中流转的,所以应知为有漏。无差别地,是指不区分思与思相应,把这一切善与不善业都称为集谛,这就是其含义。因为“渴爱……中略……其余有漏善法”这一句,是不区分思与思相应而说的;或者,是不区分圣谛而称为集谛,这就是其含义。

“于诸所依”是指在诸所缘上,或者在眼等这些应当被覆盖的所依上。“由于是忧等之所依”是说因为它是它们的原因——由它们所成就的、与无明俱行的诸行,也成为他世显现的缘,这就是要表达的意思。或者说,死心是结生识的无间缘,所以说“也成为他世显现的缘”。不过,那死心如果没有无明和行配合,就不会成为他世的缘,因此为了显示它的助伴而说“由于是忧等之所依”。“二种”是指:依其自性本身,以及依成为他法之缘的状态,所以有二种。

“以无明为缘而有诸行”这句话,是通过显示诸行是依缘而生的,来表明“到底是谁在造作?这个问题问得不成立”。这是为了遮止认为有一个造作者的观点。“如是等见之遮止”这句话,则是说明要遮止“他忧愁、悲泣、痛苦”这类看法。因为忧愁等也是依缘而生、不能自主的,所以用“以生为缘而有老死、忧悲苦恼……中略……生起”这句话来说。

就像痈肿破裂时长出的小疖子:在为痈肿破裂而治疗时,在那个痈肿上面生出来的小疖子;或者像痈肿从多处破裂时出现的疖子。痈肿的种种变异,就是肿胀、充血、首先处理等状态。

眼睛被翳膜蒙住的人看不见色境,即使看见什么,也是颠倒地看;同样,被无明蒙蔽的人不通达、不见苦等,或者错误地行持。所以,无明就像翳膜;诸行就像蛆虫,因为是自己所造,又是自己在轮回中流转的原因,也像剑鞘的各个部分;识就像王子,得不到诸行的摄持就无法立足,正如王子得不到辅相的摄持就无法立足,这里“没有摄持就得不到立足”是它们的共同点。“趣相”指的是业等所缘。“由于构想”:因为作为所缘,或者因为与相应的寻一起思惟。名色像幻术,因为有天人、人、畜生、鸟等种种不同的形态;六处像丛林,因为依所依的差别而有增长的差别。“诸处的触”:因为作为境与有境的诸处相互面对。在这里应当知道,诸行等与剑鞘的部分、辅相等,各以两种相似而有两种譬喻。

既深邃,又闪耀、显明、可见,所以叫“深奥光明”。“依生为缘而俱起、俱来的状态”:意思是——依生为缘而俱起之后,与它一同存在、随顺自己缘的法,一层一层向上而来,这就是“相续不断”。或者,“俱起的状态”和“俱来的状态”合起来就是“俱起俱来的状态”。因为“不是离开生而有老死,也不是从生以外的别处而有”,这是说“依生为缘而俱起的状态”。而在这里,“从生而俱来”,是说“依缘而俱来的状态”,意思是:无论哪一种生,以何种方式成为缘,就随顺那种方式而显现。

关于顺行和逆行,这里说的是:把因缘的生起,以及所生之法的生起,称为顺行;把灭,以及灭尽,称为逆行。从起点到终点是顺行,从终点回到起点是逆行。像“这四种食以什么为因”这样,从中间开始讲的,是逆行的教导;像“缘于眼和诸色而生起眼识,三者和合就是触,缘触而有受”这样,是顺行的教导。这二者就是两个连接处、三段的简略说法。在“诸比丘,对可被结缚的诸法随观乐味而住的人,渴爱增长,缘渴爱而有取”这类经文中,则是一个连接处、两段的简略说法。

通达无明等法的自性,所以叫通达。正如所说:“对于那各类在那些地方所说的法,应当通达的、名为自相的不颠倒自性,就是通达。”(《法集论注·因缘谈》)在非福行当中,一部分是有贪的,另一部分是离贪的;或者由于贪没有对治,一切使贪增长的非福行都是有贪的,其余因为是对治,所以是离贪。“比丘们,这未曾听闻的凡夫长久以来执取、执为我所、执取为‘这是我的,我是这个,这是我的我’”(《相应部》2.62),对于我执,识被说为殊胜的所依,所以识的空义甚深;又因为“我知、我轮回”——执著有作用、有转起的强力执著,无作用义、无转起、结生、显现之义也甚深;名与色不相混,所以可以分离;名与名不可分离,应当这样结合。若以一俱生一俱灭而不可分离为所期之义,色与色也可以成立。又或者:在四蕴有中,名与色不同时存在,所以彼此可以分离;在五蕴有中,二者同时存在,所以不可分离,应当这样了知。

增上义,就是根缘的状态。所谓“这也是世间,这也是门,这也是田”(《法集论》598-599)所说的世间等义,应当配合到眼等五根上来理解。意处也有坏灭,意触等也有门和田的性质,所以这些义在这里同样成立。对于现在眼前色等所缘,能够显示它们的那个特征就是光照,这是眼等成为对境的状态;对于意处来说,则是了知。碰击义尤其应当配合到眼触等五种触上,其余六种也应当配合上去。触碰是触的自性,碰击是它的作用,其余的是现起的行相。从作用的角度说领受所缘的味,从特征的角度说感受。因为“我感受”这种执著非常强烈,所以受的无命者义很甚深。无命者之受的所感受,就是无命者感受,这个无命者感受本身就是其义,也就是无命者感受之义。

四种取的“执取”义是共同的;而“抓取”义属于欲取,其余三种取则具有“执著”等义。因为经中说“见之荒漠”,所以诸见也有难以超越之义。或者,由于执取牢固,四种取都可以说具有难以超越之义。“于胎、趣、住、住处而生起”——在这个复合词中,应当看作处格的语形没有消失,因此它与“积聚、行作”等词构成复合词。老死这一支以死为主,所以只就死显示灭等甚深之义。因为不断灭尽而有破损等成熟转起,这就是老;或者应当看作老就是灭尽之义。因为新状态的消失就是灭,这样说才合理。变异之义则是两者共通的。又或者,从相续来说,老有灭尽与衰败的状态;从世俗刹那来说,死有破坏与变异的状态,应当这样结合。

义理就是诸义的理趣。无明等义依同一性等状态被引导、被了知,所以同一性等就是它们的理趣,称为义理。因为被引导就是理趣。或者,诸义本身就是以同一性等状态被引导、被了知的,所以称为义理。又或者,以这些来引导就是理趣,以同一性等把诸义引导为“一”等,因此同一性等就是诸义的理趣,即义理。譬如,在相续不断中,种子达到树的状态,以树的状态而转起,这就称为同一性,所以相续不断就是同一性;同样,这里也显示无明等的相续不断就是同一性。

对于相续已经断裂、彼此毫无关联的种种差别加以执取,从而认为“一个有情断灭了,另一个有情生起了”,这样执取的人就抓住了断见。

“从任何处”是说:如果一法能从另一法生起,那为什么油不能从沙子生起、乳不能从甘蔗生起?因此认为“没有任何因能作为任何果的因”,就执持无因见;又因为即使因不存在,仍有决定性,油、乳、身体等还是从芝麻、牛、精血等生起,所以就执持宿命论。应当按各自对应的语境这样理解。

为什么?因为,若不打破有轮,则连在梦中能超越轮回怖畏者亦不存在——应当这样理解其中的关联。难超越,就是难以越过。如同雷电轮:它只是碾碎,绝不可能不碾碎而转动;同样,有轮因为纯粹是生苦,所以被称为“常碾碎”。

用智慧之剑斩断之后,已经超越轮回怖畏的人是不存在的——为了说明这一点,而说了“此亦已说”等话。线的缠结就是线缠结,像线缠结一样生起的就是线缠结所生,意思是说被烦恼、业和果报极度纠缠在一起。雌鸟的巢叫做guṇāguṇḍika。因为没有增长所以叫恶趣,因为是苦的去处所以叫恶道,因为从乐的积聚处堕落所以叫堕落,以及诸堕落,也就是四种恶趣;而且不能超越以“诸蕴次第”等方式所说的轮回。或者说,在这里,整个轮回本身就因为增长消失等含义而被叫做恶趣等,仅仅因为它纯粹是苦蕴。

《有轮论》的注释终

《经分别》的注释终

2.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

243243. 缘起就像大地和虚空一样,是依极广极阔之义的假立方式而宣说的。因为世尊在经分别中,不把缘起局限在单一的心上,而是依一切有情、一切心共通的方式,使它广博开显,就像把未广未阔的大地和虚空扩展开来一样。其中说“依种种心”,是为了显示:非俱生的、俱生的缘及缘所生法,都归属于种种心。这些是九个根本句,所以叫“九根本句”,也就是理趣。所谓“依一一理趣,摄集了四个四个转起”,这里应当说“依一一四分组”。因为在这里,理趣的四转起是已确立的,而所显示的四分组也就是理趣。

四缘组的注释

不把无明取为支分,此后“以无明为缘而有行”等,则是连同缘一起说的缘所生法,是以支分的形态来说的,因此说“不是,因为它不是支分”。这样做了之后,在《分别论》中先单独解释“其中什么是无明”,然后再以“其中什么是以无明为缘的行”等方式,逐一解释了各自具有相应缘的行等。在三种方式中,第一方式进入第二方式等时,由于缘的差别等一切种种共通,它涵盖了那些方式的差别,所以说它是“涵盖一切者”。因为第一方式并不只是说到第六处,还说到名是触的缘;而名也不只是第六处的缘,还是触的缘——这是为了显示缘的差别;并且为了显示《大缘经》说法所依据的义理差别,那部经省略了第六处这一支而宣说,因此说它进入第二方式,但这不是从涵盖一切支分的意义上说的。

“其中”是指在四个转起组中的每一个转起里。“以其他方式”是指不同于经分别的方式而说为“行”。“未说”是指“色是六处”;而在那些转起中,四种转起里的愁等虽未被宣说,在经分别中却有宣说。在那里,所说的“第六处”,在这里是以其他方式宣说的,应当这样理解。

“一切处共通”是指: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在一切转起中都共通;或者是指在一切识生起的处所与有分中都共通。由于没有离开(识),识的三蕴聚也同样既是果又是缘,所以说“无差别地”。不过,依据“三者和合为触”这一经教所说,识是触的特别缘,所以触是识的特别果;虽然与缘相应的诸法都有食缘的作用,但就作用来说,意思食令识持续生起是特别的作用,所以行是识的特别缘。“唯无心刹那”是指没有心刹那那样长的量。“其义理”是指所说无明等的义理,应依经分别注释中所说方式了知。

关于“因”等:在这里,哪一个四法组合中提到了“因”这个词,就应该知道,因为与“因”这个词相伴,所以它被称为“因”。“因”这个词表示趣向,由于不离和遮止离,它就是趣向,因此说因四法组合是依不离缘而说的。

“三种、四种或五种”里的“或”字,应当理解为它也允许说成“或六种”。因为定是以三种共通的禅那、根和道缘为缘。取对“有”是以道缘等为缘,所以说七种,这是就不包括欲取而说的。至于欲取怎样成为“有”的缘,那种方式在讲渴爱时已经说过了,所以这里不再说。

在这四组里,说“以俱生缘为缘而存在”,这是从说法的角度表达其用意。实际上,并不是在任何地方,自己的缘所生法都不以各自相应的方式成为缘;但因为这一组四法确实是依俱生缘而说的,所以论师们说,在这里就只是俱生缘。所谓“第一轮”,应当说就是“第一组四法”。关于“有等并非如此”:如果第一组四法只是依俱生缘而说,那么“有”对“生”、“生”对“死”就不是俱生缘。正如在“不离四组”等中,因为没有“有等具有不离等缘性”,所以没有说“有缘生、有因”等;同样,在这里也不应当说“有缘生”等。因为就像在“不离四组”等中那样,这里也没有能表明缘之差别的话语,于是缘这个说法本身就成了表明它们俱生性的表达。然而,并不是没有那样说,而且“有”等也不是俱生缘,因此,这一组四法并不是只依俱生缘而说。至于“其余诸缘也存在”,这是不把这句话和“有等”连在一起,而是就一般情况说:无明等与俱生一起,其余缘性也存在。这里的意思是:由于没有能表明缘之差别的话语,也许会说“无明等除了俱生之外没有别的缘性,所以这一组四法只是依俱生缘而成立”,但它们并非不存在,因此这一组四法并不是那样成立的。

有人说“《大缘起经》里讲的是十一支缘起”。不过在那部经里,因为“名色为缘而有识,识为缘而有名色,名为缘而有触”等这样的说法,名色出现了两次。如果把这两次名色合起来算作一支,就说成九支;如果分开算作两支,就说成十支。而在别处所说的无明和行,当它们被结合起来用来说明三世时,就成了十一支——应当知道,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那样说。这是为了完整把握《大缘起经》的教说。因为在那一经中,就像眼处等被归入色、第六处被归入名一样,为了说明触是以全部的色为缘、也是以全部的名(即心所)为缘,才说了“名色为缘而有触”。同样,在这里,为了完整把握那一教说,通过显示那里所显示的特殊含义,在一心刹那的缘起中,把第六处归入名,而说“名为缘而有触”,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这句话是就色法流转的处所说而说的,所以省略了“于此”这个词,并不是指前面所说的。正因为这样,才说了“因为此……”等等。

这里说“依生趣而称化生者”,应当理解为:湿生者因为诸处具足,也被归入化生来说。或者,为了显示最主要的生趣,即一切处都具足的生趣,才说“化生者”。确实,在《法心分别》中也是以这种含摄显示的方式,只举出化生,比如“化生的饿鬼”等,而没有提到湿生。在同一个心刹那中,触不可能依六处而生起;而且对于同一个不善触,在同一刹那生起的、除意处以外的诸处,并不成为它的缘;所缘缘在这里也不是能生起它的缘,所以不被取用。因此,为了显示不能说“六处缘触”,才说了“然而因为此……”等话。

在前两种生趣里,有些众生的六处虽然可能出现,但在羯罗蓝等最初阶段并不存在,所以说“因为总是非存在”。而在后两种生趣里,凡是六处会出现的众生,他们的六处就一直存在。这里的“由此”,是指从这四组,或者从这一理路来说,有什么差别。

四缘组的注释终

因四法组的注释

244“只在生的那一刹那不存在”,意思是:从那时以后就存在。因为“不离缘的决定性”不成立,所以没有把“有”取为“取的因”;因为“不离缘”不成立,所以没有把“有因”等取为“生”等中的“有因”等。应当这样连接理解。然而,就像只要没有依处,识就不可得,而依处是识的不离缘,识在依处之后生起也是如此;同样,取对于摄在“有”中的“生”等,以及“有”对于“生”,也可能是不离缘。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由于“生”等摄在行蕴中,识对于名,以及名由于不是刹那生起,对于意处,也可能不是不离缘;这样一来,就像这里一样,在那里也不应当取因。因此,不能以“只要没有取,就不可得生等”以及“有只在生的那一刹那不存在”作为理由。然而,因为“生”等有为相是非实性法,被“有”所摄,而非实性法从胜义上说并没有转成另一种有的状态,所以因等缘不成立。因此,取对于有,并非决定是不离缘;而有对于生,生对于老死,也绝不是不离缘。由于不离缘的决定性不成立,又由于不离缘不成立,所以在“有”等中没有取因,这是合理的。

难道不应当说“名以识为因,六处以名为因”吗?因为被名所包含的生等法,并没有一个不离缘,也没有对其他法的不离缘性,因为它们是非自性法。不是这样,因为它们不被名所包含。名是以倾向作用来界定的,而这种作用只属于自性法,所以只有作为自性法的三蕴才被称为“名”。因此,在那里取“因”是合理的。但在这里,因为存在所以称为“有”,而生等并非不存在,因为经中说“以有为缘,生起;以生为缘,老死生起”。因此,就像“行”以造作之义包含生等一样,“有”也以存在之义包含生等。由于没有决定性与不存在,所以按照前面所说,并不取“因”。

以“然而有些人”等等这样的说法,这是在陈述离婆多长老的主张。因为在这里,无色蕴是作为“有”来说的。确实有这样的话:“其中,什么是以取为缘的‘有’?除了取,就是受蕴……乃至……识蕴。”

有人说“因为没有可以说的部分”,就是这样说的。可是,即使有部分,生等也不像取那样是自性法;所以,既然根本不存在应当另立的其他状态,就不应当另立——这样说才合理。然而,对于正在生起的诸法,有“生”;对于已经生起的诸法,有“老死”,所以说“以有为缘,生;以生为缘,老死”(《分别论》225)。又像“以名为缘,触。其中,什么是名?除了触,受蕴……中略……识蕴。这称为名”(《分别论》259),以及“以名色为缘,六处。有名,有色。其中,什么是名?受蕴、想蕴、行蕴。这称为名。其中,什么是色?四大种,以及依色而转起的意界、意识界,这称为色”(《分别论》261)——可见,对于作为触和六处之缘的那个名色,它可说的部分已经指出;同样,对于作为生之缘的那个有,如果存在应当另立、应当取的特殊情况,就不能说没有可说的部分。

因四法组的注释终

相互四法组的注释

246246. 因为“有”是无分的,所以“取”已被包含在“有”当中。由于作为缘所生的“取”并没有独立存在,因此不能说“以有为缘也有取”。为了说明这一点,便说了“然而,因为‘有’是无分的”等话。若按这样理解,那么“以名为缘也有识”也就不应该说了。但论师的意图是:名在这里既是缘所生法,也被当作缘,它是有分的。然而,就像在“以名为缘有六处”“以名为缘有触”等教导中,是排除缘所生法而取名那样,在这里的“以有为缘也有取”中,排除缘所生法而取“有”,也并非不可能。因此,就像“取”没有不离缘的固定性一样,在“有”当中,如前所说,相互为缘的非固定性也是存在的。所以应当知道,并没有说“以有为缘也有取”。

这里所说的“相互缘”,可能是指相应缘、不相应缘和有缘。因为虽然说过“以名色为缘也有识”,但所依处并不是不善识的相互缘,而是前生不相应缘。同样,虽然说过“以第六处为缘也有名色”,但第六处并不是眼处等的积聚和心所生色的相互缘,而是后生不相应缘。

关于相互四法组的注释终

以行等为根本的方法之论母注释

247有人说:“因为不存在一个先前没有的、需要另外宣说的作为无明之缘的法,所以没有讲以‘有’为根本的方法。”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以六处为缘而有无明”等以六处等为根本的方法也就不应该被宣说了。因为在“以名为缘而无明”这句话里,其实是说:作为无明之缘,所有四种蕴都叫作名。对此,可能的意图是这样的:名当中的特殊部分,也就是六处等,它们作为无明的缘这件事应当被宣说,所以才讲了以六处等为根本的方法。然而,那个作为无明之缘的名,在“以有为缘而无明”这里也同样可以宣说,并没有什么不能宣说的特别区别,所以只是因为不是先前没有的,才没有讲。而且,这里通过“有”这个说法,可以涵盖作为无明之缘的自性法,而不是生等,所以应当理解为:只是因为不是先前没有的,才没有讲。有人说:“或许也可以说‘以无明为缘而无明’吧?”然而,就像在说“以名为缘而触”时,并不会说“以触为缘而触”,因为要排除缘所生法而取缘本身;同样,这里也不会有这种情况。因此,“有”这个词是依存在的意义,普遍地适用于自性法和非自性法而使用的,所以不能说它就是无明的缘。由此应当知道,以“有”为根本的方法没有被宣说。

就像前面没有把“有”的一部分单独拿出来说一样,在“以取为缘而有有”这一句中,“有”这个词是为了辨明缘而从一开始就说出的,它无所遗漏地涵盖一切;“名”这个词却不是这样。因为这类词的本性就是如此。应当这样理解:正是出于这个意图,才说“或许也可以说‘以无明为缘有无明’”;也正是出于这个意图,相互缘那一节里才说了“因为有是无所遗漏的,所以不说‘以有为缘有取’”这个意思。其中,“由于已断除”这句话,好像是在认可生、老、死是以无明为缘的。但是,正在生起的是生,而不是由生而生起正在生起的东西;正在老、正在死的是老死,而不是由老死而有正在老、正在死的东西。因此,生等在同一心识刹那中并不是无明的缘;正因为不可能如此,以它们为根据的理路才没有被采纳;不过又因为有后来的断除,所以说“由于已断除”——应当这样理解。正因如此,才说了“再者……”等内容。

论母的注释终

不善义释的注释

248-249“取会成为取的缘”,这难道不是个问题吗?因为欲取是见取的缘,而见取又是另一种取的缘,不是吗?确实如此。不过,由于欲取已经被“渴爱”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它就像“名”一样,并不是一种特别的缘,所以当用“取”这个词来涵盖时,实际上涵盖的是那作为渴爱之缘以及有之缘的“见”——应该知道,所说的过失正是在这里。又因为在取这个环节上,缘与缘所生之法是同一个,所以就像在“以名为缘而有触”“以名色为缘而有六处”这些说明中那样,在“以取为缘而有有”这个说明里,缘并没有被单独区分开来。或者,即使因为欲取也是有的缘,所以也被涵盖在内,但如果不加上“除了取”这句话,就会变成“欲取是欲取的缘,见是见的缘”这样的过失。为了遮止缘与缘生法之间的这种关系,才说了“除了取”——这是在表明这个意思。

252对于支持眼处等的心生色法,能生起它的识是眼处积集等的缘,这是就“即使不生起它的识也是缘”这个意思而说的,所以经文说“对于某些心生色法……”等。因为识对于时节、食所生的那些相续,也确实通过支持、令生起、后生缘的方式而成为缘,这就是这里的含义。

254按照各自对应的情况:被称为“大种”的,是前五者的俱生等缘;被称为“处所”的,是第六者的前生等缘;名,是前五者的后生等缘,也是第六者的俱生等缘——这就是“按照各自对应的情况”。

264对于“它”,应当这样连接:对于那由缘所生的名,识是相应缘。

272有人可能会说:“既然说‘以触为缘也有名’”,那就说明:对于这个本来就应该以“以触为缘”来说的名,已经通过它自身由缘所生起的发生方式显示出来了,所以再说一次“除了触”就没有任何意义。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尽管如此”等话。

280因为连胜解也不存在,所以取处本身就是缺失的——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关联。不过,由于强力的烦恼,作为补足语句的理由,无有渴爱已经在忧俱行中说过,因此应当把它与那个论点连接起来。所谓“在一切处”,是指在第三心等当中,对于“以渴爱为缘而有胜解”等说法,只是以回答来显示其差别,圣典则简略地说了。“在下文”则是指《心生起品》等处。

不善释义终

善与无记释义的注解

292净信就是信。

306根据“无贪是诸业集起之因”等语,有作用的善根是诸行的因。然而,并非在由业力牵引所生的异熟中,如无贪等俱行业的影像一般转起的无贪等法;无贪等法应如同在五识中那样,理解为无因、只是随顺而入。唯作诸法因纯粹是唯作,故无业因,应当知道它们即是已断除无明处者。

为什么说第三和第四转不可能呢?难道眼识等不能作为眼处积集等的后生缘吗?它们确实可以。不过,应该这样理解:这里是针对“不能生起资助它的心生色法”这一点,才说“不可能”。然而,从俱生和后生的识来看,那时也可以成立“以识为缘有名色”;从后生和俱生的名,以及俱生、前生的已生眼等色来看,也可以成立“以名色为缘有六处”。因此,第三和第四转并非不可能。

关于善与无记的释义终

以无明为根的善法之解释的注解

334以痴迷之力:因为善果具有无常等性质,所以就像对带着恐惧、味道甘美却含有毒药的藤蔓种子一样,对于能产生那种善果的善法,也是以不见其过患的方式。为了超越而修习,就是超越修习;或者,以彼分断和镇伏之力而成为超越的修习,就是超越修习。

同样地,这里说“不可得”,是就无明对诸行不具备“不离”等缘的状态而说的。然而对于识等来说,行等确实是不离等缘,所以作“以无明为缘有行,以行为缘有识,以行为因”等这样的连接并非不能。不离等四法在这里也同样不可得。因为通过“以识为缘有名色,与识相应之名”等说法,已经按照实际可得的方式显示了这一理趣。

以无明为根的善法释义终

善根果报解说的注释

343对于不同刹那的业缘,其实没有什么可说的。那么,善根和不善根是业缘吗?不是。不过,与作为业缘的思相应时,它们就像业一样成为缘。应当这样理解:因为它们似乎与业成为一体,所以才那样说。就像离开了善根和不善根,业就不会产生果报,因此它们被说成是果报的间接亲依止;同样,与业成为一体、相应之后,它们就成为业所生法的缘,所以被间接地说成是业缘。应当这样连接:这就是善根缘和不善根缘。

就像善与不善果报的生起因一样,唯作心的生起因也不是无明以及善根、不善根,所以说“它们得不到亲依止缘的地位”。作意也只是速行路线的引路者,并不像善法、不善法那样以无明为亲依止;而对于以无明为亲依止的诸法之转起,它只是转向有分而已。对于已断无明者的唯作心,无明并不是生起因,仅仅是所缘而已。正因如此,在“善法对无记法以亲依止缘为缘”“受异熟法对非异熟非受异熟法以亲依止缘为缘”等论母中,不善法并没有被列为唯作心的亲依止缘。再者,依“无明缘行”的教示,阐述了以无明为根的善法之理;依“行缘识”的教示,阐述了以善不善根为根的果报之理;而唯作心既不被“行”所摄,也不被“识”所摄,因此以无明或善不善根为根的唯作之理不可得,所以未予阐述。应当如此理解。

“以多种差别”这句话的意思是:无明等根本句是单一心刹那的,而在第一种理趣中,它们被理解为俱生等多种缘,所以依这些缘来说,有多种理趣;或者依这些根本句的多种理趣来说,有四种四法的多种方式。不过在“善与不善的果报中”这里,应当说成“在善与不善法中,以及在善与不善的果报中”。因为在前后两种理趣中,缘的方式被解说的样子不同,为了显示这一点,才说“以多种差别”和“以一种方式”;并不是在最后一种理趣中,善法以多种差别的缘的方式被解说,而是“以一种方式”。“以一种方式”是指:依根本句各自为缘,或者依单一理趣的一种方式;又或者是指仅依第一个四法。“在法的缘差别中”是指:在无明等法的缘性差别中,在老死等法的生等缘的差别中,或者在由各自心刹那所限定的触等法中,同一刹那的无明等缘的差别中。教理等的次第,就是教理次第……乃至行道次第。因为在缘的方式中,学习巴利圣典、听闻其义、思惟圣典之义,以及依“老死是无常、有为……乃至灭法”等这样的方式修习行道,都应当依次第而做,所以这里取了“次第”一词。“从那里”是指从产生智的差别那里。再没有别的更应做的事了,因为终结苦就依赖于它。

《善根果报解说》的注释终

《阿毗达摩分别》的注释终

《缘起分别》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