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学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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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学处分别

1. 阿毗达摩分别注释

703为了显示这两方面——被称为“学”的善法之五戒支,或以依止的方式成为基础,或以亲依止的方式成为基础——故说:“以相应力、以亲依止力,以及以提供机会的方式。”

704因为确定了“唯是业道”,所以说“在不共一切之处”。因为不可能依与根等共通的类别来确定;唯是业道的类别,而非禅那等类别。说“以业道的状态而来”,意指它是导致恶趣及于彼处产生苦的现行之因。这是关于饮酒的。它对一切(不善)有资助作用,且与邪淫有同类性。

“以如此执取的诸行为所缘”意谓:以“我偷盗有情”“我违犯有情”等,以有情相状执取的诸行为所缘,而非以有情的施设为所缘。以“五学处”等文句开显此义。

“对于那各个”是指:对于那各个要加害的对象。无论是自己投掷箭矢等,挖掘陷阱等,念诵那样的咒语,运用业生神通,或是令他方去做这一切,因此说:“应舍弃的……唯取两种”。

虽然在类别论中,远离并未以其自性出现,而仅被称为“或亦如是”,但正被修习时,它确实在修习道支本身,因此说:“然而远离戒属于道支类别”。其余戒,即其余未违犯的戒。

712712. “不能处”指杀生等。正如杀生等由于是仇恨之因而成为仇恨,其他不善法也是如此,故说“由于同类而成为仇恨的”。对于有学,远离的生起并非不可能,这是经文的连接。“以及从不善生起的”等文句,也阐明有学由两方面确实具有远离。其义为:那些从不善生起的身业等,于有学而言即是身恶行等,因此即是仇恨;从那些仇恨中,有学的远离确实能够生起。因为:即使在没有杀生等应远离的、异门的仇恨时,仅由远离身恶行等,有学的远离也能生起。即使非属果位,意思是:正如果位因为是道的反映而具有与道相似的七八支,同样,即使非属果位,如一来道等,由于远离能生起,也具有八支;否则就只有五支了。

阿毗达摩分别论注终。

2. 问分注

714714. “依应远离的”:对于应远离的杀生等,即以远离之力而远离。

问分注终。

学处分别注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