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根分别义注

25 段

5. 根之分别

一、阿毗达摩分别注释

219219. 其次,在紧随其后的《根分别》中,“二十二”是数量的限定。“诸根”则显示了所限定的诸法。现在,为显示其自相,而说“眼根”等。其中,于眼门执行自在作用,故为眼根。于耳、鼻、舌、身门执行自在作用,故为身根。于了知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意根。于女性态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女根。于男性态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男根。于维持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命根。于乐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乐根。于苦、喜、忧、舍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舍根。于胜解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信根。于策励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精进根。于现起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念根。于不散乱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定根。于见相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慧根。在“我将知未知”的转起中,于知相执行自在作用,故为未知当知根。于已了知诸法而更了知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已知根。于具已知者状态中执行自在作用,故为具已知根。

此处未采用所谓的“经分别”。为何?因为在经中,二十二根并未按此顺序出现。于经中,有时说二根,有时说三根,有时说五根。如此次第不缺地展现二十二根的情况,经中是没有的。这是此处注释的方法。然而,还有另一种方法——于其中,

从义与相等,以及从次第,应当了知;

从差别与无差别,从作用,以及从地,应当了知抉择。

其中,对于眼等,先以“见故为眼”等理说明了其义。对于后面的三根,第一根称为“未知当知根”,因其生起于如此行道者——“我将于前行位了知未知的不死句或四谛法”,且因根义成就故。第二根称为“已知根”,因其了知故,亦因根义成就故。第三根称为“具知根”,因其唯生起于在四谛中已尽知智作用、已断烦恼的漏尽者,亦因根义成就故。

然而,什么是这个根义呢?根相义是根义,根所教示义是根义,根所见义是根义,根所教义是根义,根所习义是根义。所有这一切,在此处都随宜适用。因为世尊正自觉者,由于最胜自在的状态,而为自在者。而善业与不善业,于诸业中对任何都没有自在性。因此,此处由业所生的诸根,由于标示善业与不善业,且为他们业所教示,故以根相义与根所教义而成为根。然而,这一切根都由世尊如实开示、完全觉悟,故以根所教示义与根所见义而成为根。同样,世尊牟尼自在者,也以根所习义而成为根,因为有些根由行境修习而得修习,有些则由修习本身而得修习。或者,根义即是称为增上的自在义。在眼识等的转起中,眼等确有增上的作用;它们敏锐时,识便敏锐;它们迟钝时,识便迟钝。这是此处从义上的抉择。

“以相等”:也应从相、味、现起、足处来了知对眼等的抉择——这是此句的意义。它们的相、味等,如前文所述的方式一样。因为慧根等四根,在义上即是无痴;其余诸根,则在那里以自相出现。

“从次第”:这也是说法次第。其中,遍知内在法后获得圣地,因此先说属于自身的眼根等。而此自体,由于执取某法而被称为女或男,为说明“此即是彼”,次说女根与男根。为显示此二皆与命根相连而存在,次说命根。只要命根转起,这些感受便不停止。为显示“任何感受,一切无非苦或乐”,次说乐根等。然而,为息灭它,这些法应当被修习,为显示行道,次说信等根。为显示“依此行道具足圣道,此法首先于自身中生起”,且行道不虚,次说未知当知根。因为它是彼之果,且应随即修习,次说已知根。为显示“从此以后,由修习而证得彼,证得之后更无更高应作”,最后说作为最上寂止的具知根。这是此处的次第。

“从差别与无差别”:此处唯命根有差别。因为命根有色命根与非色命根两种。其余诸根无差别。应如此由此处从差别与无差别来了知抉择。

“以作用”者:若问“诸根的作用为何?”首先,就眼根而言,依“眼处对眼识界及与之相应诸法,以根缘为缘”之说,其作用即是:通过根缘所成就的方式,凭借自身敏锐或迟钝等状态,使眼识等法随顺自性而转起,这称为作用。耳、鼻、舌、身根也是如此。意根的作用,是令俱生法随顺自己的自在力;命根的作用,是守护俱生法;女根和男根的作用,是令随顺女相、男相,以及行为、仪态、形态;乐根、苦根、喜根、忧根的作用,是克服俱生法后,令各自随顺粗显的状态;舍根的作用,是令随顺寂静、微细、中舍的状态;信等根的作用,是克服对立面,并令相应法成就清净等状态;未知当知根的作用,是断除三种结缚,并令相应法趣向彼断除;已知根的作用,是渐次断除欲贪、嗔恚等,并令俱生法随顺自己的自在力;具知根的作用,是断除对一切作用的策励,并成为令相应法趣向不死的缘。应如此了知此中以作用所作的决断。

“以地”:此处,眼、耳、鼻、舌、身、女、男、苦、忧根唯属欲界地。意根、命根、舍根,以及信、精进、念、定、慧根,通于四地。喜根依欲界、色界、出世间而属三地。最后三根唯属出世间。应如此了知依地所作的决断。如此了知者——

常怀悚惧的比丘,安住于根律仪;

遍知诸根,到达苦的尽头。

220220. 在释义品中,“眼由四大种所成”等一切内容,应依照《法集论》词语分别中所说的方法来了知。而在精进根、定根的释义等处,并未提到正精进、邪精进、正定、邪定等。为何?因为这里所说诸根是总摄一切的。虽然如此,在此,十根属世间、唯欲界所摄,三根是出世间的,九根则通于世间与出世间。

阿毗达摩分别品注释

二、问分注释

221221. 在问分中,一切诸根的善等分类,应依圣典的理趣来了知。

223223. 然而,在“所缘三法”中,所谓“七根无所缘”,是针对眼、耳、鼻、舌、身、女、男根而说。命根因与无色法相杂,此处未予纳入。“二根”是指二根,即乐与苦二根。因为彼唯以微细为所缘。忧根有时为微细所缘,有时为广大所缘:当缘取欲界法而转起时,为微细所缘;当缘取色界、无色界法而转起时,为广大所缘;当缘取施设而转起时,则为不可说所缘。“九根有时以微细为所缘”,是就意根、命根、喜根、舍根及信等五根而说。其中,命根因与色法相杂,虽被归入无所缘的色法之中,今依其非色部分,故被纳入“有时”一类。

“四根”,是指乐、苦、忧、具知根。因为这些根在“道所缘三法”中不被纳入。“可能以道为因”,是就俱生因而言。当精进与审察居主导位时,可能以道为增上;当欲与心居主导位时,则不可说。

“十根,有时为已生,有时为正生”,这是针对七色根与三异熟根而说。十根与忧根一同,如前文所说。这其中,忧根在缘取施设而转起时,为不可说所缘;其余诸根于观察涅槃时亦然。“三根为以外所缘”,是指三种出世间根。“四根”是指乐、苦、喜、忧根。因为这四根既缘于内法而转起,亦缘于外法而转起。“八根”是指意根、命根、舍根及信等五根。其中,在无所有处时,应知为不可说所缘。

如此,在此问分中,也说十根是欲界的,三根是出世间的,九根是世间与出世间混合的。此与阿毗达摩分别亦属同一章节。而此处的根分别,则是以二种回转的方式取出后,分别显示的。

《除痴》之《分别论注》

根分别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