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

1619 段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小学》-《根本学》

小戒学

造论序言

(迦)

从最初受具足戒起,应学之事已越度。

礼敬三宝之后,我将开示《小学》。

于此,总目如下——

(佉)

四波罗夷、九重罪、衣;

染料、钵、盘与自恣。

(伽)

时限药及受取,于肉类为不净;

舍堕、沙门法与地。

(伽)

和尚与阿阇梨之义务,大小便处之用具;

裸身时之请白作法,沐浴之规定,不应礼敬者。

(𑊋)

皮革、鞋履,与不观察之眼药;

不如法的卧具,及同座者。

(遮)

不共住羯磨,与远离邪命

义务与分别,依止及腰带

(遮)

地、资具,及受取药品之损坏;

入雨安居,及不定法与杂项。

(阇)

发露、与欲等,布萨与自恣;

防护、清净、知足,四守护与观。

一、巴拉基咖解释

四波罗夷——

1

于三道中未放下学处者,铺展与已铺展;

非露处而有相者,乃至仅芝麻许亦为铺展。

2

未铺展而执取,令入或从中出离;

成就入、住、取出、入已刹那者。

3

取用、拿走、带走其威仪路;

动摇、令离本处、逾越标识。

4

于未予之物,以盗心取者,或成波罗夷。

以盗心、以强力、以隐蔽、以策谋而夺取者,

依物品、时间、价值、处所,于此受用而得决定。

5

若断人形体,或令其丧命;

或以杀心,为彼置持刀者;

6

若示死亡方便,若赞死亡功德;

堕、方便、自手、弃掷、教令、罚立

7

神通、明咒、时节、处所、武器、威仪路

行事差别、处所,六种教令决定

8

禅那等之分别,非仅趣向寂静与无我;

逐一分类成章,依现在有而立;

9

离他教示,如灯照明而无慢;

以身或语,于表知之道,若被了知,即已灭没。

10

此四波罗夷,如前不共住;

不能成就比丘性,犹如断头者不能活命。

11

方便与教令,见于第三及第二中;

唯教令存于其余,此二悉不可得。

12

欲交往之心,于道中导入道;

智者说,此交媾法有二种支分。

13

于人物起如此想,复对彼物有盗心,

重物与移离,此即不与取之因。

14

生物,指人类;生物想,将之认知为生物;杀害心,即杀害的思。

加行,即以此方便;死亡,即由此而死。这五种便是杀害之因。

15

不存在性者,于自身不存在;欲恶法者,欲求恶法;

“劝说”者,是对彼之劝说;“人类性”者,指彼为人类。

“非他缘”者,即不依于他缘;“知彼”者,即知彼本身。

于此,有五支,用以说明“不存在”。

16

比丘尼有不共法四种,为不应行。

离散者十一种,那些比丘尼名为软背。

17

垂下者,及以口取他人之根者。

安坐于彼处者,有四种随顺。

18

道、入道与淫欲事,于此处所说。

“四”者,即由二十四种事合为波罗夷。

二、桑喀地谢萨解释

重罪不能遮盖者。

19

由欲令解脱之欲求,以出精加行而令解脱;

除梦中以外,沙门犯重罪。

20

心存女想,对人类女子因身触而生贪欲,

若作方便而触碰,沙门即触犯重罪。

21

如是,有智之人听闻之后,对于行道与交媾,

因贪著粗恶语,宣说即触犯重罪。

22

因情欲贪著,而说出自求侍奉的话语;

以涉及交媾的言语,乞求交媾即犯重罪。

23

领受女人或男子的口信后,

审察后带回,沙门便触犯重罪。

24

将所乞求的资具,制成所指示的物品;

若为自己建造超量之小屋,犯重罪。

25

或建造大寺,于已指示之地基;

为自己居住而造者,沙门犯重罪。

26

以无根之事举罪,或教令他人以此事举罪;

意图以最重之罪令其被摈,若有听从者,犯重罪。

27

见他人之所行,以此片断而举罪;

若以事由及最终事欲驱摈他人者,犯重罪。

28

覆藏已知所犯者,应别住如是之时。

已别住六夜者,应于僧团中行敬悦。

已行敬悦者,应由二十众僧团出罪。

29

因罪被举而无障碍者

及众多性、如是想者

“欲覆藏者,则以覆藏”一句,

“覆藏”有十种,在日出之时。

三、衣解释

“衣”者——

30

麻、绢、棉、粗麻、碎布与羊毛毯

这六种是如法的,在种类上也是随顺的。

31

细布、毛织布、布料,以及苏摩罗产和中国产的布。

神通所生、天人所施,以及与彼相应者。

32

三衣、资具衣、雨浴衣;

应决意而不作分别者:拭面布、坐具。

33

敷具、疥疮覆布,此即三衣。

不应离宿一夜,四月坐具亦尔。

34

‘我决意此僧伽梨’,应决意僧伽梨。

「无手索等」者,于其余诸项,此法则亦同。

35

决意僧伽梨等旧衣时;

应收回后,再作决意;于钵之决意,亦复如是。

36

“我收回此僧伽梨”或“我收回此衣”。

如是,智者应说明一切名称后,再将之收回。

37

僧伽梨的后边,长五拳。

善逝衣虽不足最上量,亦为许可。

38

拳量、横量,以及单肩衣的尺寸;

下衣亦如是,长五拳量。

横量为二肘半,或二肘,是合适的。

39

坐具长二张手,宽亦二张手;

边缘为一肘半,依善逝张手量。

40

疥疮覆盖布,横量为二张手;

纵量唯四张手,以善逝拃量计。

41

雨浴衣亦如是,纵长为六张手。

横量二肘半,以善逝张手之量为准。

42

此处,若裁制超过彼量者,犯波逸提罪。

敷具与拭面布,依随意量。

43

对于资具布,计数与尺寸,皆未说明。

如是说后,应决意针线包等为可分配物。

44

对于未捣布与已捣布,僧伽梨应为双层。

上衣如此,下衣亦然。

45

于所举布的场合,僧伽梨应为四层;

其余诸衣应为二重,粪扫衣则可随宜。

46

于三衣中,若可裁截,则裁为二衣或一衣;

若众衣皆不敷用,则可借取;

未加裁截且未执持者,不应持作三衣。

47

于村落、住处、高楼、殿堂、楼阁

于船、码头、讲堂、园林、商队、田地、打谷场、树下

48

在露地或精舍中,放下三衣之后

除比丘僧团认可外,不得离衣而住。

49

病衣、雨衣有其期限,疥疮覆盖衣等;

超过此者应作净,其余无期限。

50

敷具、资具及擦脸布

第十种,即已染、已施与、允许受持的坐具

51

未满十、仅染色的,与其余五种衣

如同已作净、已施与,坐具亦有十种。

52

对于未确定、未舍弃之物,作净后方可受用。

长一搩手,宽半搩手,应作净。

53

持三衣之比丘,这一切已作宣说;

各类资具布片,如是说后而作持。

54

截断、舍弃、执取与迷乱,

拒还者,死相之学处;

于一切依止处,为离别之因;

以及三衣的穿孔、破洞。

55

吉祥草垫、毛毯、毛织物;

若持用猫头鹰翅、兽皮、投掷衣者,犯偷兰遮。

56

芭蕉布、树皮布,以及书页布,犯恶作。

纯青、黄、赤、白、黑色。

57

大染色、大名染色、染色、红色、条纹色;

未割截的长衣十件,以及果衣十件、花衣十件;

凡属外套、头巾等一切,皆可名为割截衣。

4. 染料说明

“诸染料”者——

58

依根、茎、树皮、叶、果、花之类别。

染料有六种,为导师所允许。

59

根中有姜黄,茎中有茜草,以及栋伽诃罗迦;

叶中有阿离与蓝靛,皮中有洛陀与甘杜罗;

红花与金苏迦花,应舍离一切所得。

5. 钵说明

「钵与」者——

60

铁钵与土钵,此二依材质皆为如法。

就量而言,有上等、中等与下等。

61

上等者,取摩揭陀国二那离量之米所煮成的饭,

以及汤与适宜的副食。

62

中等者,为其一半;下等者,则为其一半的一半。

上等之中更有上等,未达标的,则是下等中的下等。

63

多余的钵应当持有,以十日为限,作为自用。

时限一过,咖提那衣即成应舍。

64

因钵破损、施钵、取钵,或因还俗、死亡、被举罪,

因破相、坏学处,便失钵之决意。

65

不应修补钵,不应使湿钵受热;

烈日之下,不应置于地上,不应放置,亦不应悬挂。

66

在揉捏时、在捶打时,在膝上或在伞盖之下;

亦不可置于足上、床上或椅上。

67

不应将残食、水或齿木带出。

不应以钵推门,亦不应于持钵时推门。

68

于地面架、木杆架,善加安置;

若有两钵,应将一钵倒覆于地面。

69

以木、银、金、宝石、琉璃所制者;

由铜、青铜、锡、铅、赤铜、黄铜所制成者。

70

由死人头颅、葫芦、瓠、锅所制成者;

一切钵皆不如法,已说为恶作事之依据。

6. 盘器说明

「钵盂等」者:

71

应许之盘有三种:铜、铁、陶土所成者;

木、金、银、宝石、琉璃所成者。

72

不许可者:水晶制、玻璃制、青铜制,及俗人所有物。

许可者:僧团物、许可物、葫芦所制、瓦罐所制,及暂时物,皆为许可。

7. 邀请说明

“自恣”者——

73

此人在被邀请足食后,不论以何种威仪路进食,

若转而食用其他非残食,则犯巴吉帝亚。

74

义为:座、食物、持来及近前;

身语遮止,五支具足的自恣。

75

饭、炒面、豆粥、鱼、肉,这些为主食;

稻、米、大麦、粟、稗子、瓦拉豆、小麦,

此七种谷物的饭与可食之粥。

76

沙玛咖等草籽、稗子、瓦拉咖、粗米;

瓦拉咖、稻米,以及野生稻,皆含摄在内。

77

炒谷粉而成干粮,豆粥由大麦所生;

肉类说为如法,鱼类生于水中。

78

受用饮食时,无论如法或不如法,皆加禁止;

应自恣:对已持来的如法食物,以‘这个’之名而说。

79

炒米、炒粉、诸饭,乳、净硬食;

米粒、炒粉,及竹笋等嫩芽。

80

饭、已说的余食、味粥与味汤,

纯粥、果等,不令足食生起。

81

已足食者从座起后,与未食者,对于食物

无论先前由谁、对何物所作,不应作残食。

82

若已取净食,已诵出,且在手臂范围内,

作残食时,应如此说:“此已足够。”

83

不应令未受具戒者持物送去;

一切人皆可令作,未作者不得食。

8. 时限物说明

时药——

84

应受持之药有四种,即:时药、

夜分药、七日药、尽形寿药。

85

粉、根、果、嚼食、乳制品、谷物食;

粥、汤等,这些属于时限药。

86

蜜、葡萄、莲花茎、可可、摩可、芒果、阎浮果;

法鲁萨果、那基桑达德果与饮料,为夜分药。

87

随顺的谷物——除去果实所生之汁;

除蜜花之外,一切花汁亦然;

88

一切叶汁,除去熟无花果所生者。

凡经冷却、压榨、日晒或煮熟而成的,为夜分药。

89

酥、生酥、油、蜜、糖。

酥为七日药,肉为所禁。

90

油,由胡麻、亚麻、蜜、芥子所生。

蜜,由小蜂、大蜂、蜜蜂所造。

糖,是甘蔗等汁液的制品,有已煮与未煮两种。

91

因缘煮、自煮、非人脂肪、适时。

不应为他人煮,此为时限因缘。

92

姜黄、生姜、菖蒲、大蒜、白菖蒲;

香根草、黄姜、阿提毗舍、迦吒罗醯尼;

以及五根等,如是诸根是尽形寿药。

93

荜茇、胡椒、果德塔果、荜拨、芥子;

提帕勒、阿兰达咖等之果,为尽形寿药。

94

咖巴萨、宁巴、古达迦、巴多喇、苏喇萨等

除去可作汤羹的叶,这些叶即为尽形寿药。

95

除去甘蔗之精汁,

甘蔗所生之精华与皮;

一切树脂与树皮,

盐、铜、石,也是如此。

96

纯净的蜡、苔藓,以及任何被净化之物;

维咖德等类别,当知即是尽形寿药。

97

根、心材、皮、软木、叶、花、果、藤蔓;

凡不以食物之目的而受用者,这一切皆属尽形寿药。

98

一切时药的受用,于恰当之时,对一切皆可行。

因缘具足时,虽在非时,三种时限亦得成立。

99

时限与夜分已过,二者便生波逸提;

二者生起,兼有内宿与蓄积。

100

七日药者,若七日已过;

依波逸提篇所规定,于酥油等物,犯恶作。

101

若舍弃后重获,可供涂抹,然不得穿着,亦不得受用;

由沙弥决意,于七日内分配

涂抹等事无犯,纵使施与他人亦复如是

102

时限药等,以手混合

令其执取整体,因此如是宣说。

103

先前已受取的七日药与终生药;

若混杂其他时限之药而受用者,犯波逸提。

104第104偈:

若与时限药相杂,则成余三时药;

既受取已,应于当日即于当日食用。

105第105偈:

若与夜分药混合,其余应如是了知;若与七日药混合,则余药于七日内可受用。

若与七日药混合,则七日内可受用,过期不得受用。

9. 受取说明

「受取」——

106一百零六。

欲施者所持来,及手距内可抛掷者;

施者有三种,受者有二种,如是受取具五支。

107

于不可移动者、彼处所生者、微细者,及真吉咖等,

于叶、于住处、于负重者,受取不成就。

108

由学、命终与形相,由无顾虑而舍离;

由断坏、未达上及施舍,取受便止息。

109

凡一切未受取之物,若受用者犯波逸提;

清净且不过于浓厚的水,是允许的。

110

炭末、未断之物、齿垢、眼垢、耳垢,

盐、酸、唾液、鼻涕、痰、尿、粪。

111

粪、泥、尿、灰等如是之物。

若无净施者在,便自己取来服食。

112

难积聚者、尘垢所染者、难以接受与施予者。

内煮者、自熟者、内熟者,皆为恶作。

十、不合宜肉的说明

诸肉中,不可用者——

113

人肉、象肉、马肉、犬肉、豹肉、

狮肉、虎肉、豺肉、熊肉、蛇肉。

114

特意为己所杀之肉,以及未经观察之肉;

若食人肉,犯偷兰遮;其余诸肉,犯恶作。

115骨、血、皮、毛与发,皆不可用;有心识者,如同为己所杀;其余,则为无心识。

骨、血、皮、毛与发,皆不可用;有心识者,如同为己所杀;其余,则为无心识。

有心识者,如同为己所杀;其余,则为无心识。

十一、尼萨耆亚(应舍)的说明

所谓“尼萨耆亚”者:

116

以非金属换取金属,或以金属换他物;

若交换金属,此处于律中,金属即犯尼萨耆亚。

117迦哈波那、白银、金块、流通的摩萨迦。

迦哈波那、白银、金块,以及可流通的摩萨迦;

衣等其余诸物,开许之事及恶作事。

118

取此而食,或令彼取此,“作此”或“我给”,于买卖达成时,犯舍堕。

若说“我给”而买卖达成,于买卖交易中犯舍堕。

119了知是己之利养、他之利养,或是僧团利养及其他。

无论是自己所得、他人所得,还是已知属于僧团或他人之所得;

若转让,则成舍堕,波逸提及恶作。

120

未作舍弃,不应受用应舍物,亦不应施与。

将已舍物作己想,犯恶作;作他想,亦同。

十二、巴吉帝亚的说明

波逸提者——

121

妄语、粗恶语,以及离间语的传播,亦然。

于逐句开演的法海,令生不满与轻毁。

122

于掌击、刀剑、不敬、生起追悔等中;

入村询问,于食物中辗转。

123

未收拾而行,于卧具、于住所;

与女人同行远路,与女人独坐。

124一百二十四。

于恐吓、戳刺、异说中,

于恼害、粗恶、显露、覆藏中;

于嬉笑、水中、搅浊、住所中,

「波逸提」者,已说为侵夺卧座。

十三、沙门作净法的说明

「沙门净」者:

125

于草木的侵害中,波逸提已作净者;若以指甲、或以锄、或以刀,若有,则为沙门净。

以指甲或火刀,作沙门净。

126

由根种、茎种、节种、枝种所生者;

若种子已离草木而着手,则为恶作。

127

已脱离的种子、非种子,以及未作净者,亦为允许;

有壳束缚的种子,也可令人在外作净。

128

对于连成一体的种子,或在容器中,或在地上;

若于一处作净,则于一切处皆成已作净。

129

放置后作净,根与叶生起;

应再作净,因为彼时那即成为生物村。

130

有叶或无叶,由苔与水所生者;

塔庙等处之苔藓,已脱离的二叶或三叶者;

当根与叶生出时,种子亦属生物村。

131

瓶等器物表面的苔藓,芽,蛇伞菌,

皆是恶作之物,所谓开花者与非通用者,

132

紫胶、树脂、伞菌,以及在湿树上剥取树皮——

执取者犯波逸提,割截者亦同。

133

以木槌等压榨椰子等,

为割截、为打结而处理草等,亦不许可。

134

若对植物或种子,进行砍断、破坏、劈裂、穿刺或烹煮,

或加以耕犁、穿刺、烹煮,在制止这些行为后,便不应宣说。

135

「将此事作净」、「取此物」、「持此物来」——

“给这个”、“把这个弄干净”——这样的言说才是适当的。

十四、地之解说

“地”:

136

共许地、听许地、未限定地,以及牛卧处、居士地;

凡是适宜之地,在其中居住及所煮之食,皆为适宜。

137为居住而建造的房舍,有僧团所有,也有个人所有;

为居住目的所造的房舍,不论僧团所有或个人所有;

应得合宜的屋舍,足可容纳同宿者。

138

若为僧团或个人营造房舍,应作此说:

自第一块砖、柱等始,乃至宣告结束。

「我们造适宜之小屋,我们造适宜之小屋。」

139

大部分以墙围绕,或是整座园林;

被称为「牛卧处」,乃僧团所共许。

140

除比丘外,由他人所施者,即属施者所有。

为作净舍之用途,彼房舍视为居士物。

141

与住非净舍者的熟酥等相杂之物。

前二种药不应内宿。

142

唯由那些比丘所煮者,方许为尽形寿药。

无杂者许如七日药,有杂者应自煮。

143

以柱等为依止之界,依泉水等而建立者;

纵使他们已移除,于其余处亦得住立。

144一四四

当断除一切时,于有中已断其根基;

以牛座等围起,其余则为覆盖之坏灭。

十五、亲教师与老师行仪的说明

「和尚、阿阇梨之行仪」者——

145

依止亲教师与阿阇梨而住者,极为善巧;

齿木、座具与水,粥于适时常奉施。

146

于钵当行职责,于入村及往来时;

座具、足台,以及谈话垫、鞋履与衣物。

147

于饮用水处、大便处及小便处。

精舍清扫时有其义务,铺设时也是如此。

148

清扫时不应扬起灰尘,也不应在逆风处及众人聚集之处进行。

比丘在精舍、饮用水附近以及卧坐具处应当如此。

149

沐浴时、为已沐浴者应做之事、染料的煮沸以及洗涤。

处理衣物的缝补与收藏时,染色者不应阻碍站立者。

150

若未先征得对方同意,无论是钵是衣,

既不应给予,也不应取受,乃至任何资具。

151

为某人作身后事,或随其行于后;

及持钵食而出,或令人持己物出;

152

应作之事或预备,与自剃发;

无论令人作还是自作,未先请问,皆不应为。

153

若欲前往村落、冢间、界外或他方,未先请问,亦不应行。

或为自身之事,未先请问,亦不应为。

154

应当遣除已生的不乐、邪见或追悔。

或应于僧团所行羯磨中,精勤努力。

155

应当侍奉病者,并期望他们痊愈;

于一切处,若以违犯义务的方式且心怀不敬者,为恶作。

16. 大小便处解释

大小便处——

156

不应按照长幼次第,如年长者那般,前去大便。

便所、小便处和沐浴的渡口,皆可获得。

157

应先叩门示意而后入,不应猝然闯入。

应先咳嗽示意,再行进入,即站在鞋履之上。

158

排便时不得作声,嚼齿木时亦不应出声;

不得在便槽、便池之外便溺。

159

不得将木片投入井中,不得将痰唾入小便槽中。

不应在粗糙处刮擦,涂抹之处亦应清洗。

160

不应匆忙而出,不应推挤而出;

不应嚼食出声,漱口水也应清理干净。

17. 求听作法释

“求听作法”者——

161

长老若未受请托,则不应诵巴帝摩卡;

不应说法,不应发问,亦不应解答。

162

对正在说法者,当更年长的长老到来时,若不先请问;

在食堂中随喜时也是如此,无须再次告辞。

163

若与长老同住一精舍,未经告辞便……

不应诵习教诫,亦不应作遍问。

164

不应高声说法,不应自作,亦不应令作。

窗户或门扇,应开启或关闭。

165

在经行处经行时,也应与长老一同转身;

长老所往之处,不应以僧伽梨的衣角触到他。

18. 裸形解释

「裸露」者——

166

裸形者不应行路、不应受食、不应饮、不应嚼食、不应留食过夜;

不应取、不应与、不应礼拜、不应令人礼拜。

167

不应令人服侍,不应作覆盖等事;

准备沐浴时,以两件衣覆盖全身各处,是允许的。

19. 沐浴规定解释

「沐浴规定」者——

168

不应在长老之前沐浴,亦不应在长老的上方沐浴。

遇有渡水之人,应让出道路,心存恭敬。

169

沐浴时,不应在井柱、树根等处擦蹭身体;

也不应以涂香之手,或用库卢文达草所制的粗线来搓洗身体。

170

不应以木块等互相摩擦,也不应以身体互相摩擦。

陶片、砖块碎片及布卷,都是允许的。

171171.

一切宽如手掌之物,以及未加工好的木搓板;

石头、泡沫、贝壳等,允许用来擦脚。

20. 不应礼敬者之解说

“不应礼敬者”——

172

被举罪者、未受具足戒者、异住者、女人、新学比丘、犯重罪者及般哒咖,这些皆为不应礼敬的对象。

新学比丘、犯重罪者以及般哒咖,皆属不应礼敬之列。

21. 皮革解说

此处所谓「皮革」,即指――

173

鹿皮、羊皮,听许受用;

赤鹿、羚羊、黑鹿,及诸鹿类。

174

除已听许之三种外,余诸皮革为恶作之因;

袋与鞋履所用之皮革,一切皆如法允许。

22. 鞋履解说

「鞋履亦」者——

175

在中部地区,凡多层底、有填充物的新鞋履,皆不许可。

一切劫末乐者之物,及一切无病者之物。

176

一切青色、白色、黄色、红色、黑色者;

用大染色、大名染色所染红的鞋。

177

通体茜草色、杂色,或以青、黄等颜色作条纹者;

有鹧鸪羽纹,或以绵羊角、山羊角镶饰者;

178

以皮革绑系、以布片绑系,或以棉花充填之鞋;

以帕利草缠绕,再以孔雀羽毛为饰。

179

以蝎皮、狮皮、虎皮、水獭皮与豹皮制成;

以猫皮、黑猫头鹰皮包覆;

若穿着鞋履行走,犯恶作。

180

应擦去青色等全部颜色,或仅擦除一部分;除去环扣等物后,方可使用鞋履。

可使用鞋履,但须除去环扣等物。

23. 不应观看之事说明

“不观看”者——

181

染著者观看女人之阴部,或施食女人之面;

或觉得他人之钵有过失而观看自己之面;

若在镜中或水钵中观看,则犯恶作。

24. 眼药盒说明

“眼药器”者——

182

圆形、八指量或十六指量,或磨光的眼药器,是允许的。

三根同在颈部,唯以单条刻线系缚。

183

凡是花鬘等饰物、鳄鱼牙纹样,

牛尿形、半月形等变异,在此皆不许。

184

以所得色线缝袋,同样地,

鞘、钥匙盒、筹签,亦不应有彩绘。

185

以螺贝、象牙、骨、竹、树脂制成者,同样地。

板、木、竹、紫胶、金属所成者亦然。

186

眼药罐、眼药棒、烟管可得;

同样,刀柄、杖,以及由同样材料制成的鼻药管亦复如是。

25. 不适宜卧具说明

「不得使用的卧具」者:

187

厚毯、彩毯、羊毛毯、单面有毛者。

高座、绵褥、长椅、彩覆布、牛毛织物——

188

树皮衣、绢衣、枭翅衣、象皮垫、马皮垫、车乘之垫。

豹皮垫、鹿皮垫、最上鹿皮垫。

189

有血肉之帐幕、以臂为枕而卧;

这些物不如法,受用者犯恶作。

190

除高座等三种外,余者依居士所有物可得;

于法座、食堂,乃至家中亦得坐。

地面铺设物,也允许用以躺卧。

191

四方凳、七支者、五支者,以及高足者;

棉絮填充的床与凳,仅在家中可坐。

192

以布片、树皮粉、树叶及草所填充;

衣表有五种,褥垫于一切处皆净。

193

三种棉、兽毛与禽毛,为褥垫之内芯;

于枕中,除棉以外皆是许的;豆枕亦复如是。

194

人毛为不净物,叶、花、多马喇果亦然。

即便是清净的座位,也不可不作观察便受用。

26. 同座者说明

“与同座者”——

195

比丘的同一座位,在三夏腊之内是开许的;五夏腊者可与七夏腊、十夏腊者同坐。

与七夏腊、十夏腊者,五夏腊者方可同坐。

196

除黄门、女人、二根者外,牟尼允许一切人坐于长座。

允许一切人坐于长座。

197

长座之边际,即三人可坐之处。

于床榻或坐具,可容二人同坐。

27. 不共住者说明

「不共住者」——

198

被举罪者、未达上者、比丘尼、断根者;

不同共住者住于界外,住于虚空;

十一种不能者,以及不共住,如此已阐明。

28. 羯磨的解说

「以及羯磨」者——

199

别众行非法羯磨,和合众行非法羯磨;

别众行如法羯磨,和合众行如法羯磨;

唯第四种为许可,于余诸羯磨皆恶作。

200

四众、五众、十众、二十众;

超过二十众,这五种僧团已作分别。

201

于此四众中,可作出罪、受具足戒与自恣。

五众作出罪,于中国受具足戒。

202

十众作出罪,唯除一切羯磨者;

其余者于一切僧羯磨中,称为羯磨成就者。

203

在应由四人僧团所作之事中,四位本性清净之比丘即可成办;其余诸事则为羯磨成就者,无欲者不得参与,其余事亦依此理类推。

其余诸人为羯磨成就者,无欲者除外;其余诸条,亦依此理类推。

204

应由四人僧团等所作之事,皆为不共住羯磨所应者所作;

于重罪等中,作任何一者,即为凑足僧数者;

别住等羯磨,若已作而有瑕疵,则为恶作。

205

非法羯磨当遮止,障碍有二或三种;见与疑为其依处,能遮止者实更众多。

已见者,唯此一立足处;能遮止者,唯超乎其上者方可遮之。

206应受羯磨者、不共住者、被摈者、心狂者、极苦者

因业应受驱摈者、不共住者、心乱者、为苦所逼迫者

对于这些人,在僧团中提出的反对不成立。

207

对于本性清净、同一界、同一住处的比丘,即使只是告知他,乃至中间隔着他人,反对也成立。

对于正在告知的人,乃至中间只隔一个人,反对也成立。

208

若现前反对如法的羯磨,欲阻挠之,

于背后、身和合之外的场合,不应与欲,犯恶作。

29. 离邪命的解说

「离邪命」者——

209

木材、竹材、果实、花朵、粉末、沐浴用水、漱口水,

泥土、齿木等,不应为摄受俗家而给予。

210

以煮豆汤、缝衣、看相为生;

以为人遣使送信,或以跑腿使役为生。

211

以不回报赠礼,或以行医为生;

或以其他任何被正自觉者所斥责的方式为生。

212

以示相、索取、讥讽、诈现威仪等;

应避免令毁家等的因缘生起。

30. 行仪的解说

他们行持——

213

来访者不得穿着鞋履进入寺院。

不得持伞或以衣裹头而入。

214

不得以饮用水洗足,纵对长老亦然。

应礼敬常住比丘,询问床座。

215

将离去的比丘应收拾好木器与陶器,

关闭精舍,并告知床座。

216

若无应当告知的人,便应将物品妥善收藏后再离去;

若不如此,他的离去便不许可。

217

常住比丘应为上座客比丘铺设座位;

应将钵与衣安放在脚边等处。

218

应前去迎接并接过,再以饮水问讯。

应礼敬来客,并铺设坐卧具。

219

应告知已住与未住之处,适合与不适合行乞之处。

应告知大小便之处、共住规约以及有学者的共许。

220

应告知出入的时节,以及已受用的饮水。

新比丘坐着时,这一切都应当说明。

31. 净施的解说

『净施』者——

221

面前与背后,名为二种净施;

于现前者前作净施时,应在一位明白者面前;

应说:『此衣我净施于您。』

222

至此,可储藏而不可受用。

因尚未收回,故不得受用等。

223“我所拥有之物,你可受用、施舍,或随宜处理。”

若已收回,则受用等方为如法。

224

另一种现前净施,是在一位比丘面前:于五种同法者中,取其一人之名。

应说道:“我将此衣净施于提萨比丘、提萨比丘尼、提萨沙弥、提萨沙弥尼、提萨在学尼。”

225彼比丘应说:“提萨比丘、提萨比丘尼、提萨沙弥、提萨沙弥尼、提萨在学尼所有之物,你可受用、或舍弃、或随意处理。”

该比丘应说:『帝沙比丘、帝沙比丘尼、帝沙沙弥、帝沙沙弥尼、帝沙在学尼的所有物,你或受用,或转让,或随缘处置。』

226

行对面净施时,应于其人前如是说:

「我以此衣与你,行作净施。」

227对方应问:“谁是你的友人或相识?”另一人应这样回答:“提萨比丘”、“提萨比丘尼”、“提萨沙弥”、“提萨沙弥尼”或“提萨在学尼”。

然后,此人在作净施说“我施与提萨或提萨”之后,便应这样收回:“提萨比丘、提萨比丘尼、提萨沙弥、提萨沙弥尼、提萨在学尼的所有物,你可受用、舍弃,或随宜处理。”

228

应了知远、近、单一与众多之别。

此处,“此”与“此”应搭配“这些”“这些”(复数)。

229

十日、一月,或于咖提那衣覆护期间的五日;

为圆满未满的部分,若仍对摩沙迦存有期望;

对于未决意、未分配者,不生起尼萨耆。

32. 依止的解说

“依止”意为:

230

对于善巧者,戒腊满五夏后,即无需依止;

不善巧者,终其一生,亦唯依止于他人而活。

231

偏袒一肩,合掌当胸,

蹲踞而坐,应当请求,乃至三次。

尊者,请您作我的老师。

我将依止具寿而住。

232

若所依止者离去、转派或还俗,依止即告失效。

由死亡、告知、戒师或合集而得认可。

233

不应依止无惭者而住,已到达前所未有的境地。

于四五日之间,应当了知比丘的共住法。

234

对于行路的病者,以及看护病者的人;

若受请于阿兰若,由观察者(知是)安乐;

“在同类者与施主之处,可暂住”的意思。

33. 身缚的解说

「身系」者,

235

若不系身系而入村者,犯恶作;

应系于所忆念之处,即于彼处正念而行。

236

片状腰带与猪肠状腰带,此即两种腰带;

布片腰带、绳索腰带,以及一种随顺于彼的腰带;

237

鱼骨腰带、枣椰叶腰带、光滑腰带与片状腰带。

十种与四种皆可,末端为双股线。

238

示现花鬘、蟹钳等相,即成功德线;

捶打而成者、象等图案,及片状者,皆不应作。

239

瓶形、鳄鱼口等形状,不得出现在衣缘末端;

两端有瓶形纹、线条,以及种种其他彩绘纹样。

240

水蛇鼓、穆拉迦鼓、玛达维那琴、葫芦琴;

衣缘之中,两种不许,唯许中等。

241

竹、牙、角、骨、木、树脂、果实所制者,

螺、脐所制者,线、芦苇、金属所制者,

诸种类物皆许为如法,他们所制之结亦复如是。

第一诵分结束。

34. 地的解说

「地」者,

242

地有生与未生二种,即纯泥土与尘土;

已生成与已烧过的土地,以及诸多泥土与尘垢;

还有堆积超过四个月的旧尘土与泥土堆。

243

纯净的砾石、岩石、碎石、粗砂与细沙。

被焚烧过的土地,以及以砂砾等为主的土地;

第二种是所说的堆积,以及未满四个月者。

244

若某处土地的泥土,在三分中占了两分;

凡以黏土为主要成分者,于其余诸种亦同此理。

245

掘地之时,波逸提生;若于已生者有生想,则犯恶作;

若于未生者有生想,或不令掘时,亦同无罪。

246

自己挖掘时,若有所击打,便犯击打之罪;

一次指令则犯一罪,若指令多次,则随言语而有诸多罪过。

247

「在此处、在此地、在此池塘挖掘」,或说「烧掉杂草」,像这样具体指定而说,是不许可的。

“烧掉杂草”等语,若特意指定而说,是不允许的。

248

“为这根柱子挖坑”、“知是净后取泥土来”或“做净的”,如这些说法,是允许的。

“做净的”等语,这样的说法是允许的。

249

不与地面相连的干泥等,以及稀薄可搅动、可汲取的泥。

稀薄可搅动、可汲取的泥。

250

蚯蚓堆、蚁丘土、鼠穴土,以及超过四个月的草皮、土块等,不应搅动。

若超过四个月之物,以及土块等,不应搅动。

251

若掉入水池等处,在岸边水边时;

于石上或尘垢中沾染,掉落新粪坑时。

252

在蚁丘、土堆与露地站立时,也是如此;

在多为砾石之处,如土堆般伫立不动。

253

为了抓取柱子之类,将大地摇撼、加以破坏;

为以水流冲开地面,或使不平之处变为平坦。

254

以扫帚擦拭,并将荆棘等插入其中;

口中说道“我将示现”,为开辟经行步道而破开地面。

255

患疥癣病者,为摩擦肢体与肢节,在池岸等处;

或为洗手而摩擦地面,亦不被允许。

256

将柱等竖直拔起,滚动石块等;

拖拽树枝等物,劈砍树木与藤蔓。

257

以尿等物洗净,对净心者而言是开许的。

除了湿手的情况,亦开许取地上的尘土。

258

于火不取着,可置于瓦片或砖上;

即可令火熄灭,或于地上正念而灭。

35. 资具的解说

“资具”者,

259

以五色线,内外缝缀;

山峰、半月等形状,于伞、叶上裁剪。

260

壶形或蛇形,不得于杖上刻画。

在杖束上,允许做成蛇头伞盖等相似的形状。

261

允许以单色线缝合,或编成笼状;为坚固故,伞上亦许,杖上则可如刻纹般系缚。

为坚固故,伞上允许,杖上如刻纹般系缚。

262衣缘、布面,或为发辫、或为链环;

衣缘、布面,或为发辫、或为链环;

针的改制或其他,于衣皆不许可。

许可点的变形,以及边缘、角等的变形,皆属许可。

263

线结、带子、布条,以及四角的形状,亦为许可。

锤、蟹钳等器具的变形,于此则不允许。

264

角线之迹与疮疖,于肘处难以觉知。

香、油或紫胶,不应投入染料之中。

265

不应以染红的螺贝、宝珠,或以其他物品来摩擦。

应在槽中研磨,不应以拳击打。

266

所谓“耳角线”,应于夜间剪裁衣。

法事用具及伞柄上,不得刻划。

267

除刻划外,宝石、小盒及钥匙

以及在毕帕喇果与杖上,作界限刻划,是允许的。

268

花环等穿串物、钵之圆盘,及墙壁所作

下方二线,上方如蛇伞等。

269

除剃刀柄、针与镊子外。

凡刻画山峰等形状,皆不允许。

270

于枕、床褥、椅座等坐卧之具。

于扫帚、垃圾弃置处、染料器皿。

271

于饮水器、脚凳、小凳。

钵架、钵盖、扇柄及蝇拂

凡任何花鬘等彩绘雕饰,皆不允许。

272

于坐卧处,破坏门窗等。

金制者已开许,第八品中更有何说?

273

于角制、管制、葫芦制等种种油器中;

离男女形者,第八品中即禁止。

36. 药物的解说

「药」者:

274

不得为俗人制药、给药、说药;

乞食之告求,唯应告求于同法者。

275

对于父母、其侍者及比丘所依止的物品

可接受制作药物,以及侍者所得之物

276

大祖父母、小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对于那些应作暂时给予的人,应当将自己的物品给予他们。

277

败坏施主家声的求索,以及制作药品等行为;

在母亲与父亲有亲族关系的人中,不构成罪。

278

钵食未经触碰,亦未受母亲等遮止。

对于六种人:暴徒、盗贼,以及有施与权者。

279对于他们,亲属唯以咒水作护卫。

对于那些人,应以经水,为自身作护卫;

当应说之时,令其宣说契入教法的护卫。

280

无论戒、法或护卫,来临之后,应施予,应宣说;

得以施与并说明,即亲身前往后,由某人派遣而去。

37. 受取的解说

所谓“受持”者,

281

为羯磨、为塔庙、为僧团、为其他个人,以及为大众之故;

即使仅受持十种分别之宝,亦犯恶作。

282

其中,若为己利而取,犯尼萨耆;其余二者,犯恶作。

然而,若未先行告知,便对大众、僧团及个人宣说时。

283

若言:“为塔庙新建工程而施”,不应拒绝;

应向净人说:“他们是这么说的。”

284

若施田地、宅地、池塘,或奴仆、牲畜等物时,

应拒绝后,再以如法的方式接受;

若说‘我将施与寺院田地等’,则为如法。

285

第九:新垦田地与池塘之事;

掘取泥土、筑堤、加固,以及修造堤坝。

286

在新开垦的田中,获取超出应得的份额;

对尚未划定份额的作物,则说“给这个数量”。

而积蓄钱币,于一切人皆不许。

287

未告知而于耕地、播种等处,及如此量之地;

若令建立地基,应给予份额,以此为量。

288

于划定的地块所产谷物,取用多少,便依量而取;

为说明取用之事时,则以杖与绳作为量度。

289

在量度、守护、站于打谷场,以及将谷物运出等时,对比丘而言,如此行即不被允许。

若收藏于仓库等处,此物对彼人即是不如法。

290

若收藏任何在家人之物,犯波逸提;

即便身为库藏主,哪怕是父亲的财物。

291

对于诸父的如法物品,必须先请求听许。

将其变为自己所有之后,才得以收存。

292求听后说‘请给’,即便在说时也遭拒绝;

即便在说出‘给我’之后又收了起来,对方拒绝时;

‘倒弃之后,于已离去者便可得’,‘障碍’即守护之义。

293

‘在园中作业者’,指自己的木匠等;‘资具’,指卧具、物品,或为王之宠臣。

或国王宠臣的资具、卧具等物。

294

若应允后说「给予」,即是依于意欲而说。

不应因恐惧而造设住处;应示以守护之处。

295

以强力使人堕落后,犹对已逝者图谋报复;在这样的失物事中,人们便对该比丘生起疑心。

在如此遗失物品的情形下,人们便对该比丘心生疑虑。

296寺院与住所之内,宝物视为宝物。

寺院精舍之内,有一宝物,于此被视为宝;

取而安置,于道路等处亦当如此;

知主人将至,便当作适当处理。

38. 污家行为的解说

「污家」者——

297

花、竹、果实、粉末、齿木与泥土;

若为摄受而施与者,即犯污家恶作。

298

偷兰遮即是重物,于此僧团为所有者;

施与者得恶作等罪,以偷取僧团所有物故。

299

为摄受俗家,自行种植,或教人种植,在任何情况下,结果实与花的树木,以及守护,皆不被允许。

结有花果的树木,亦不得守护。

300

依相的显现、劫的言说方式,为自己受用之目的,种植等事得允许。

为自己受用而种植等事,是得到允许的。

301

医药、腿部按摩及在家务中,已说除父母、亲族外,可由自己的服侍者代作。

除父母、剃头者及自己的净人之外。

302

以脚步量为缘,在传递信使消息时,犯恶作。

虽未受教令,于先发言者亦复如此。

303

由已生之缘,如此五种亦为不净;

如虚妄告举、色、诱惑、唆使等。

304304。

或令人取走,或自己取走后,为父母及余亲族;

为已得者(施主)供养塔故,允许施与花朵;

为装饰之目的,以及为供养林伽等之目的,皆不允许。

305305.

同样地,果实给与病者,及给与来集的施主;

对于无亲友者,可以连同属他之物施与。

306

当分配果实时,应施与任何一位已得钵者;如果花朵(作为分配物),也应同样施与。

经由认可者征询之后,则可施与他人。

307或在寺院中划定界限后,依此制定规约;

在寺院中划定范围后,便制定共住规约;

应依所划定的界限施与,给病者或此人。

向乞求者说明约定后,应如树木般施与。

308

关于西利萨咖等的粉末及残余,决断如是:

如前所说的方法,此处亦应将叶片纳入。

39. 入瓦萨说

“入雨安居”者——

309

前与后,两种入雨安居;

于此有住处的摄受,以及这样的口头宣布。

310

我于此住处,入此三月雨安居;

谓“我于此入雨安居”时,对住处心生爱着。

311

若他本无离开住处之念,当日却越界而行,

明知而前往者,犯恶作罪。

312

若断雨安居已至,应往第二住处。

未住满三月,不应外出游行。

313

为父母之义利,为五位同法者之义利;

我将求取病人及看护者的食物与药物。

314

我将前往,询问与看护,心生喜乐。

我将舍断追悔、邪见与粗重等。

315

我将亲自作,或令他人作,以驱除、分别;

或为出罪,或为精勤,或欲往等,

以七日事,不论已遣未遣,皆得成办。

316

为听法而受请者,于僧团羯磨时应避。

或为诸长老所遣,或为觐见诸长老。

317

非为浣衣、指示或看护亲属而见面;

不应希求不可得之物,今日不应杂语,不应远行。

318

由其余亲属所遣,或由依止比丘所遣;

由近事男、近事女指定之后送来。

319

若因自身有障难而中断夏安居,则无罪;

或因僧团和合,中断夏安居者当作自恣。

320于露地、树下、树洞,或树枝上;

于露地、树下,乃至树洞、树杈之间;

不允许前往尸林小屋、伞盖与瓮处。

321

无住所者亦不得前往;然而允许行自恣,但不得前往船、车、树等处。

允许行自恣,而非前往船、商队之伴等处。

40. 不可分物之解说

“不可分离”者——

322

园林、园林用地,寺院及其用地;

床、椅、褥垫、枕头等卧坐具。

323

铜锅、铜釜,

铜器皿与水壶

斧、凿、手斧

锄头与挖掘工具

324

藤蔓、竹、草、叶、蒙嘉草、芦苇与泥土;

木制与泥制的物品,此五种为不可分物。

325

若分配这些物者,犯偷兰遮;虽作分配,亦等同未分。

这些即称为“重物”,是不可舍弃的。

326

藤蔓粗如臂,竹长八指;

草等一握量,叶乃至一片,泥土。

327

普通的,或五种颜色之类的,石灰、红土等。

即使是多罗叶的量,或是在那里自然生长的,若已被施与,

328

僧团所护持的绳、辔轭等物,亦不可分割共享;

若事务已毕,则可分配;若属僧团物或塔寺物。

329

钵等适宜比丘之物,以及未完成与未做之物;

在金属器具中,可分配者:锅、足架。

330

竹制品中可分配之物:油筒、剪刀柄

伞柄与伞骨,以及鞋柄

331

允许的刀柄、篮子与足架

阿兰若、眼药角等,以及比丘资具。

332

已刨光、已制成的木制品,及象牙制品,是可分的;

在比丘资具中,陶制的足擦器。

333

如法的皮革可以分配,羊皮则不可分配;

应以重物换取重物,以固定物换取固定物。

334

应交换固定物,如此作后,方可受用;

以增益业获取藤蔓等物,其余则应知为可分之物。

41. 杂说

所谓「杂项」,

335

有门栓之处,即配有臼与杵。

卧床者应于日间安设门栏与转轴。

336

若智者住于此处,作意亦为许可;

若自主而不作此行,卧者即犯恶作。

337

宝石、非铁金属、谷物、妇女妆饰品;

乐器、武器、器物,若触犯者,恶作。

338

以米屑、油、水油、油脂,或以蛇头、蛇颈;

以虫染发者,恶作。

339

共用不同的覆布与同一敷具;

同样地,他们共用同一床座,或同一钵器而食。

340

短于四指,以及超过八指者,也是如此。

不应咀嚼齿木,不应非时食蒜。

341

以卑劣之言称说殊胜,或依出身等称说卑劣;

或以看似正直的影射,说戏谑的恶言。

342

长指甲、长发,及鼻毛,皆不应蓄留;

在拥挤处,拔除体毛不得超出二十指宽的范围。

343

不应违背僧团所见的僧物,不按长幼次第便加妨碍;

不应以未洗之足,踏上卧坐具;

即使足已洗净,也同样不应穿着鞋踏上。

344

不应以僧伽梨衣垫坐,不应倚靠墙壁等。

若有已作净之水,不应不漱口。

345

不应行不如法之受持,不应以嬉戏投石。

若在类似说法的场合,或为说明事情而公开时,犯恶作。

346

若违背承诺而心本清净,犯恶作;

若心怀欺诈,则于承诺之际,即犯波逸提。

347

不应攀爬树木,若为他人之事则可;

危难之时,则可随宜攀登。

348

若比丘不带滤水囊而行,犯恶作。

在旅途中,对乞求者不予施舍,犯恶作。

349

以断截男根,触犯偷兰遮;恶作。

除因病缘,自残其余肢体者,恶作。

350

不应自作,亦不令作,种种心中所绘之色像;

有比丘正在进食,不应令其起立——无论身处园林、林野或房舍之中。

351

人拉之车乘、轿舆、手推之车,

对于病者所用的担架,准许乘坐。

352

以佛、法、僧为对境而作嬉戏,

是恶作;戏弄僧团或他人,亦是恶作。

353

不应向比丘尼展示身体、大腿或密处。

不应敞开而以泥水等泼洒她们。

354

对不领受教诫者,亦不应回应。

除非对方是愚者、病者或即将离去之人,若避开则犯恶作。

355

不应教授顺世论,亦不应拔除白发;

不应从箱篓中取食,亦不应作任何游戏。

356

不应穿着裹衣与下衣,即在家人的裹衣与下衣。

应以卷束的方式穿着下衣,不应涂抹身体。

357

若乞求增益,于非亲属所允许之物;

为了自己受用,不应将他人所施之物转施他人。

取最上分食用后,或经数日再行施与。

358

于指定的乞求中应作守护,无论知晓与否,对执杖罚者同样如此。

若其颈部受杖,则为杖所罚;若是自己令人打,

依杖的价值差别,应知为波罗夷等罪。

359

当有人搬运资具时,若说“贼!贼!”

若为损人而执取杖者,灼热之杖必落其颈。

360

若将残食、粪便、垃圾、尿液弃于非处,得恶作。

在围墙、墙垣之外,不观察而使用者。

在青草地,或在稻田、椰子树等种植处。

361

令人作、教人作,以及观看所作之事。

即使是如法的舞蹈、歌唱和音乐,也不得从事。

当说出“我们作供养”时,或者为接受时。

362

王宫、莲池、园林、画堂——若为游戏而前去观看,或前往园林,犯恶作。

为游戏而前往园林观看,犯恶作。

363不应拒绝新衣,亦不应于尚温热时受衣。

不应拒绝新衣,亦不因衣尚温热而拒受;

应放置、应求忏,若被上座遣离。

364

当面辱骂、七种罪,

以及对比丘、近事男的其他恶作,

365

不得毁坏信施之衣。

可从父亲等亲属处获得,但不可从亲族处获得。

366

雨安居结束后,于他处取其分,犯恶作。

若有毁坏、破旧者应偿还;受人举发时,则不应交付其颈。

从卸下职责之时起,他们便对物品的价值负有责任。

367

进入村落时,不应穿着上衣,也不应穿着鞋;

不应进入,不应手持牦牛尾拂与蚊拂。

368

无病者不应于外以剪刀剪发;

不应从园中持伞,为守护故得持。

369

应担已上肩之担、仅隔一人之担;

头担、肩担、腰担与手垂担,皆可得。

370

未作求听而举罪者,犯恶作。于清净者、于无根据处举罪,及于求听之因,亦然。

于清净者、于无根据处,及于求听之因,此理亦同。

371

不应持有超过八指的床脚。

以标准指量计,床或高脚床的高度不应超过八指。

372

若行哑行等,即犯恶作,属外道行;应避剃刀等器具,理发者当先如是避之。

应回避剃刀等器具,曾为理发师者亦同。

373

凡为乞求而作的手工活,即随彼而行;

已得之物,即使未再乞求而外出,亦可取用。

教人制作、教人取来,凡是属于他人的任何物品。

374

当在家人施与守护者时,可接受其所给予之量。

对于僧团与塔庙所属之物,应依所限而受取。

375

或以二法犯戒,或以经由身语的六法;

由无惭、无知、作追悔及念不现前故;

于不许可作许可想,或于许可作不许可想。

376

对于无惭、无智之罪,应以身、语覆藏。

依于相、依于僧团、依于大众、依于一人,出罪之法有四种。

377

曲语、暗示与明说,于二种缘中不得;唯明说于第三缘中得;于其余一切缘中皆得。

唯在第三次请求时,其余一切皆可获得。

378

出罪之后,对五种同法者布施则不成就。

若施予僧团便得成就,而施予在家人亦能成就。

379

若比丘或沙弥在住处命终,唯有比丘僧团是其继承者;其余情形,亦同此理。

唯有比丘僧团为继承者,于此,其余亦同此理。

380

此物已给予前者;你带去给予某人,便得安乐。

“我以此施与最后者”——了知此所施之法后,应以信任而取,或作亡者衣之认定。

应以信任而取,或作亡者衣之认定。

381

铁器中的刀,木器中的木制品,以及钵、鞋、床榻、椅子、陶土制品等,

钵、鞋、床榻、椅凳,及泥制物;

除此而外,一切已作之物与陶工所制之物,皆许。

42. 说罪之说明

‘说罪’者,

382

舍弃比丘身份者,便是波罗夷之宣说。

依所说而还净,即是重罪之发露。

383

蹲踞而坐,合掌高举。

应向一人面前发露偷兰遮等罪,如是。

384“尊者,我犯了一个偷兰遮罪,在您面前发露。”这样说后,对方说:“贤友,你见到那罪了吗?”时,应回答:“是的,尊者,我见到了。”对方又说:“贤友,未来应当防护。”时,应回答:“善哉,尊者,我当善加防护。”“尊者,我犯了两个偷兰遮罪”“尊者,我犯了众多偷兰遮罪,在您面前发露”,应如是说。

于尼萨耆诸罪中,应如是说:“尊者,此衣过十日,是为尼萨耆,我向具寿舍之。”“尊者,这些衣……乃至……尊者,此衣……乃至……尊者,这些衣过十日,是为尼萨耆,我向具寿舍之。”

385

舍弃之后,该比丘应发露罪过。

接受罪过后,应给与所舍之衣。

我将此衣、这些衣、那件衣、那些衣,给予尊者。

386尊者,此衣我离身过夜,除已获比丘许可外,应舍。

尊者,此非时衣我蓄持已逾一月,应舍。

尊者,此旧衣是我令非亲里比丘尼洗涤,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从非亲里比丘尼手中接受的,除等价交换外,此衣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在非适时向非亲里居士乞求的,此衣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向非亲里居士超额乞求的,此衣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先前未受邀请,便往非亲里居士处,作净施所得,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先前未受邀请,便往非亲里居士们处,作净施所得,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通过超过三次的催促、超过六次的站立而促成,应舍。

尊者,此丝绵混织敷具,是我令人所制,应舍。

尊者,此纯黑羊毛敷具,是我令人所制,应舍。

尊者,我未取白羊毛与黑羊毛之份额,便令人制作了此敷具,应舍。

尊者,此敷具是我令人制作,未满六年,又未获比丘许可,应舍。

尊者,我制作此坐具时,未取旧坐具边缘一善逝张手,应舍。

尊者,这些羊毛,我已令超出三由旬之限,应舍。

尊者,这些羊毛是我让非亲里比丘尼清洗的,应舍。

尊者,我受取了金银。尊者,此应舍,我今将它舍予僧团。

尊者,我从事了种种形式的金银交易。尊者,此应舍,我今将它舍予僧团。

387

舍弃之后,应说出罪过,而不应向在家人说。

以“我们知”这句话,他应说:“我取何物?”

388388。

所谓“未说”,是指油等物;应对诸比丘说明何为净物。

凡彼所持来之物,转化清净后,即为如法。

389

除去所得中可留存的两种物,以其余诸物受用;他人所得之份,亦不如法。

此后,纵使从他人处获得,那份额于他们亦不如法。

390

乃至树荫,但凡由彼所生,亦不如法;

纵已舍弃而又重新获得,从最初便是三种敷具。

391

若他如是而行仍不得,应舍弃此衣,抖落尘垢;

纵使如此,若未得僧团认可,比丘仍应舍弃此衣。

392

这些为二次所得,其余诸物应从僧团获得;

在僧团中,于某一群组作宣说时,亦可使用其他语言。

393尊者,我从事了种种买卖。尊者,此乃应舍之物。

尊者,这是我的钵,已超过十日,乃是应舍之物。

(丙) 尊者,这是我的钵,乃以不足五缀的钵换取而得,应舍弃。我将此钵舍与僧团。

394

舍弃之后,应向接受钵者发露罪过。

取得僧团认可后,应将此钵交付于他。

395尊者,此药于我,已过七日,应舍。

尊者,此为我之雨浴衣,于热季尚余一月有余时寻求,于热季尚余半月有余时制成并穿着,应舍。

尊者,此为我之衣,我亲手给予比丘后,又复夺回,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亲自乞线后,令织工织造,应舍。

尊者,此衣是我先前未受邀请,便前往非亲戚居士的织工处,作了指定,应舍。

尊者,此急施衣已超过了衣时,应舍。

尊者,此是我的衣,离身已超过六夜,未得比丘许可,此衣应舍。

尊者,我明知这是已指定给僧团的利养,却转归自己所有,此物应舍。我现在将它舍与具寿。

396其余一切,应依相应之处,如同开头那般连接。

397尊者,我犯了一条波逸提罪。我犯了二条、众多波逸提罪。

尊者,我犯了应呵责、不合宜、应悔过的罪过,我发露忏悔。对此应这样问:‘贤友,你见到那罪过了吗?’

尊者,我犯了一条恶作罪。我犯了二条、众多恶作罪。

尊者,我犯了一个恶说罪。我犯了两个乃至众多恶说罪,我今于尊者足下发露这些罪。

“尊者,我犯了两个不同事缘的偷兰遮罪,也犯了众多不同事缘的偷兰遮罪,我今于尊足下发露这些罪。”说后,对方问:“贤友,你看见那些罪了吗?”他答:“是的,尊者,我看见了。”对方又说:“贤友,未来应善防护。”他答:“善哉,尊者,我必善防护。”

398

向不应发露者发露,以及发露了无罪之事。

安住于不同住处与不同界者,以四、五(种方式);

依心意而住者,不应说为种种。

43. 欲施与解说

“欲施与等”者,即——

399

击鼓、敲钟、击板之后,当应作羯磨的僧众集合时,应在僧团中传达欲、清净或自恣。

应向僧团传递欲、清净或自恣。

400

来到一位比丘面前,以蹲踞的姿势坐下;

合掌之后,智者与欲。

401应当说:“我与欲,为我持欲,为我告欲。”

给与清净者应当说:“我与清净,为我持清净,为我告清净。”

402

以表明清净,成就布萨;

对自己与僧团,皆成其余羯磨的障碍。

403

以向僧团给出欲,成就自身的二事;因此给出欲者,亦应给出清净。

因此,凡给予欲者,亦应给予清净。

404一人可代多人携带欲,但不可辗转传递;

一人可代多人携带,但不应辗转传递。

辗转传来的欲与清净,不得成就。

405作一切近行已,应如是与自恣:‘我与自恣,为我持自恣,为我告自恣,为我利益而自恣。’

406如是告知已,彼至僧团,应如此为他作自恣:‘尊者,某甲向僧团自恣,以所见、所闻、所疑,愿僧团出于悲悯而说,见者当忏悔。’

407

取清净、与欲或自恣后,

持去者未至僧团,或还俗,或死亡。

408

或沙弥等身份,

未被带来者,不应认可;

到达僧团后,如此应舍;

被带来者即是携来者。

409

若僧团所得之物,因放逸或睡眠而未告知者,

本无犯;但若故意不告知,则犯恶作。

44. 布萨解说

“布萨”者——

410

布萨有二种:十四日、十五日。

依经诵、决意、清净之力,有三种。

411

经诵,是僧团的决意布萨。

个人者,余诸布萨则为清净布萨。

412

当前行事与应作事已办,时机已至,大众已集时;

僧团诵出经典,彼以五种而分别。

413

“无障碍”于略说中已被遮止。

长老于二者为主,或于此三种略说中,

“于广说中”如是说故,虽不转亦可。

414

若有同等者前来,或略说时仅有少数者;

已诵出者,是善诵;所余者,当悉听无余。

415

仅诵出时,若全体或部分起立;若近处有多言,应为他们作清净。

若有多言,应于近处作清净。

于一切分别中,前行事毕,再行宣告。

416

于十五日住者与其余者,若他们别有他缘。

若前者更胜,则应随同等者而行,

前者当随行;于其余者,此法亦然。

417

初日布萨者,及余者之布萨,

若为平息者,住于根本处者可随意给予和合。

418

若不给予,则应出界外行布萨。

若欲给予和合,当于多数中,或出行至界外。

419

对于在初日到来者,此规则亦是如此。

应使他得闻经典;若故意不使他闻,犯恶作。

420

应扫地、点灯,并敷设水座。

被大长老派遣时,有能力者不应如此行事。

421清扫地面、点燃灯火、铺设水座之后,除僧团白告外,三种布萨应如是行:“诸具寿,请听我说,今日是十五日布萨,若诸具寿认可,我等当互相行清净布萨。”

422偏袒一肩着衣,蹲踞而坐,向长老合掌,然后举起合掌说道:“友,我清净,请持我为清净。”如此说至三次。

423完成前行開始後,這些新比丘應如是說:'尊者,我清淨,請持我為清淨。'如是說乃至三次。

424兩位之中,由長老作;作後,新比丘應如是說:'賢友,我清淨,請持我為清淨。'應三次說。

425

新比丘應三次如是告長老:

尊者,我是清净的,请您受持我为清净。

426完成前行事之后,应独自决意。应说:‘今日我的布萨是十五日’或‘是十四日,我如此决意。’若不作决意,则恶作。

427

凡有四人、或三人、或二人共住之处。

取得清净后,彼此依次传告;

应当举行布萨,若不行者,得恶作罪。

428

于别众中,若作和合想,或心存疑惑;

若以破僧的意图而作,犯恶作罪;若事成,则犯偷兰遮罪。

于别众中,若持和合想而犯,则为有和合想。

429

对于被举者、在家者,以及其余同法者,

犯波罗夷者与舍戒者,

430

于座中众及同分罪者,

被欲所缠覆者,不应诵巴帝摩卡。

431

若未发露所犯之罪,未消除疑惑,则布萨不应举行,布萨不成就。

既不得行布萨,布萨亦不成立。

432住于布萨堂者,当日不应无故离去。

凡决意住于布萨之处者,当日不应离开而缺席;

此句意为:决意于障碍,或决意于僧团,或决意于界。

45. 自恣解说

'自恣'者——

433

二人、三人、四人,相互自恣。

一人则行决意,其余则为僧团自恣。

434

于前行事与诸作业,适时齐集备办已;

除白之外,由僧团应如是行自恣。

尊者僧,请听!今日是自恣日,十五日。若僧团适当,僧团应行自恣。

435

偏袒一肩,胡跪而坐;

僧团合掌向长老,而作宣告。

436“诸具寿,我以所见、所闻或所疑事,向僧团自恣。愿诸具寿悲悯我而对我说,我见后即当改正。第二次……乃至……第三次,诸具寿,我以所见、所闻或所疑事,向僧团自恣。愿诸具寿悲悯我而对我说,我见后即当改正。”

437

诸长老自恣时,新比丘应蹲踞;

直至自己完成自恣,应保持蹲踞而住。

438完成前行之后,新比丘应向僧团宣说。

439尊者,我以所见、所闻、所疑向僧团自恣。愿诸具寿出于悲悯告诉我,见已我将改正。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尊者,我以所见、所闻、所疑向僧团自恣。愿诸具寿出于悲悯告诉我,见已我将改正。

440

或以布施,或以谈论正法,或以相互诤论,度过夜晚;

三语自恣的机缘,在于他已耗尽的缘故;

述说十种障碍之后,如法宣说白文。

441“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因人们布施供养,因二比丘论法,因彼此争论,此夜大多已过。若僧团举行三说自恣,僧团将成未自恣者,而这时天将破晓。此是王难,此是贼难,此是火难,此是水难,此是人难,此是非人难,此是猛兽难,此是爬虫难,此是命难,此是梵行难。若僧团举行三说自恣,僧团将成未自恣者,这便会成为梵行难。若僧团时机适时,应行二说、一说、同安居自恣。”

442

应依所施设之白,以适当的方式行自恣。

若有同等者前来,则应从此处先行。

443如是三人或四人之众,作白已,应行自恣:『诸尊者,请听我说。今日是十五日自恣日,若诸尊者合宜,我等当互相自恣。』

444

偏袒一肩衣,蹲踞而坐,

向长老合掌,擎举合掌,如是说。

445诸具寿,我向诸具寿自恣:若见、若闻、若疑,敬请诸具寿出于慈悯而告知我,我见后便改正。第二次……乃至……第三次,诸具寿,我向诸具寿自恣:若见、若闻、若疑,敬请诸具寿出于慈悯而告知我,我见后便改正。

新比丘亦应如是说:诸尊者,我向诸具寿自恣:若见、若闻、若疑,敬请诸具寿出于慈悯而告知我,我见后便改正。第二次……乃至……第三次,诸尊者,我向诸具寿自恣:若见、若闻、若疑,敬请诸具寿出于慈悯而告知我,我见后便改正。

446二人之中,长老应行自恣,新比丘行已亦应如是说。

447贤友,我因所见、所闻或所疑而向尊者行自恣,请您出于慈悯而告诫我,我见到后即会改正。第二次……乃至……第三次,贤友,我因所见、所闻或所疑而向尊者行自恣,请您出于慈悯而告诫我,我见到后即会改正。

尊者,我因所见、所闻或所疑而向您行自恣,请您出于慈悯而告诫我,我见到后即会改正。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尊者,我因所见、所闻或所疑而向您行自恣,请您出于慈悯而告诫我,我见到后即会改正。

448完成前行事后,独一比丘应如此决意:‘我今日的自恣为十四日’或‘为十五日’,以此决意。

449

若一处住有五人,或四人、三人、二人,

举行自恣后,彼此各各……

450

应行各各自恣。

若犯此罪,则为恶作。

其余诸偈已于布萨中说。

此处当引用偈颂。

451

僧团中,已行自恣者,应行清净布萨。

无论是雨安居已断者,或是未入安居而来者。

452

于四月布萨之日,僧团行布萨时;

若人数较少,已住雨安居者应行自恣。

46. 防护的解说

“防护”者,

453四五三偈。

以眼、耳等诸根门为类别,于色、声等诸所缘境,

应防止贪、忧等生起。

454

应调御自心,如调御难驯之牛于田地中;具念与正知,应行于一切威仪。

具足正念与正知,于一切威仪中皆应行持。

47. 清净的解说

“清净”者,

455

说示、防护、寻求、省察,由此四种分别。

清净有四种,巴帝摩卡防护是为其一;

因由说示而得清净,故称说示清净。

456

以心决意防护——“我今后不再如此造作”。

说为防护清净,即根防护而得清净。

457

舍断邪命寻求,依如法而资生者,有寻求清净;

由清净故,说名寻求清净,此依于命清净。

458

如理省察之后,受用衣。

这些如所说之省察清净。

名为省察清净,此即依于资具而说。

48. 知足的解说

“知足”者,

459

以微少、无过、易得之物而满足;知量、易护持,

安于恭敬正法而行。

460

不追悔过去,不期盼未来;

依现前所得而度日,名为知足。

49. 四种守护的解说

四守护——

461

佛随念、慈、不净、死随念;

以远离等义,故为阿拉汉;以正确、自己觉悟之义,故为佛陀。

462

“正自觉者”,即是反复的随念。

此为依凭世尊九种功德的佛随念。

463

于结界内的僧团、于结界内的诸天、于主宰者;

于行乞村落之众人,及依止彼处之人众。

464

以“愿一切有情得安乐、无怨”等,

一一限定、一一限定而修,即是慈心的修习。

465

依颜色、形状、处所、方位、界限。

依于次第,界定发、毛等三十二身分。

466

不急不缓,遮止散乱,

超越施设,依次第而舍离。

467

以颜色、处所、形状、气味与界限而修习;

“厌恶”者,是于各部分——膨胀等诸事中,

取不净相而转起的修习,即名“不净”。

468

我将死亡,生命断绝;

“死亡、死亡”——如理修习;

469

从屠夫之现前,从成就之失坏;

由身体的收摄,同样由众多共同之处。

470

由于寿命羸弱,由于时限无定,由于寿量有限,这是死随念的修习。

由于寿量有限,这是死随念的修习。

50. 观的解说

‘观’者——

471

遍知名色已,随后了知其缘;

有已还无,故无常;为生灭所逼迫,故苦,

472

因苦、因不自在故,即是无我——此即三相;

将诸行安立于此三相,数数观照者,

能渐次证得一切结的灭尽。

结语之论

473

增上戒、增上心与增上慧之学,

比丘之义务,于此小学中已举出。

474

对于具大名声、游化世间者,

从不疲厌,如风恒常。

475

由那位具法殊胜者,铜掌洲之旗帜,

长老所造,为通达法与律者所称赞。

476

至此已达完成,小学已至;

以五百偈颂为量。

《小学》结束。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