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论解释

35 段

特相论注释

837“如是”,指在共通与不共通的说明之后。“一切”,指一切学处共通的总说。“我所说”,即我所说的言语。“应谛听”,即应仔细聆听,意为:应一心专注,恭敬闻说。

838-9“违犯、犯、不犯”,这是词语的划分。“制定、支分”,这是词语的划分。“区分罪与业”,即区分罪的种类与业的种类。“二三法”,即善三法与受三法的二种三法。“一切处”,此即十七种一切共通之相。一切处,即于一切学处中。

840在此十七种中,凡是先前已说明的相状,以及浅显易知者,悉皆舍置;我将作义理的阐明、义理的开显——这便是“连结”。

841所谓“因缘”,是指作为学处制定之地的王舍城等七城,这些前已显示。为了显示其余的部分,故说“人”等。什么是“人”?凡依某位比丘尼、某位比丘而制定学处,此比丘尼与比丘便称为该学处制定的最初当事人——这是“连结”。

842所谓“檀尼耶等”——以“等”字所摄者,即众多比丘、跋伽牟陀河畔诸比丘、谢亚萨咖、优陀夷、阿罗毘诸比丘、阐陀、弥梯耶与布摩迦、提婆达多、阿说示与布那巴苏诸比丘、六群比丘、乌巴难达释子、某比丘、呵陀迦释子、阿那律、十七群比丘、周利般陀伽、毘罗咤西萨、具寿阿难、娑伽陀长老、阿利吒比丘、具寿阿难。此二十一人悉被含摄。

843「图拉南达等」者,以“等”字含摄孙德莉难德、六群比丘尼、某比丘尼、禅德咖离、众多比丘尼、二比丘尼,共此六类。「一切」者,即两部巴帝摩卡中最初造作这一切的人。

844「事」者,所谓“事”,即苏定那等各别之人所行邪淫等事,以一切方式违犯、逾越而宣说之意,应如此连结。

845-6「唯根本制」者,即唯根本之制。随、未制、一切处、部分,合为“随未制一切处部分”,它们即是“句”,即“随未制一切处部分句”;这些是诸制的前行,因此那些制称为“随未制一切处部分句为前行者”。该制也是如此,应如此连结。随制、未制制、一切处制、部分制。由一边前行与两边前行,如何为彼制,应如此连结。以“一边句”与“两边句”为前行故,称为“一边两边前行者”,即所谓一边制与两边制。

847在这九种制当中,什么是‘制’呢?因此说‘若比丘行淫法’等。‘若比丘行淫法’、‘若比丘不与取’等等,这些便是作为学处根本的制——应作如是连接。

848‘如是等’:即以‘等’字涵盖‘不舍学而宣告羸弱’、‘或村或林’等诸如此类的表述。

849在违犯者尚未制定时便已制定的制,称为未制之制。这就是未制之制。

850-1“与多层底鞋学处共通的皮革敷具学处、常浴者的常浴学处、以五众受具足戒的学处——此四种制定,名为‘部分制定’”,这是应作的连接。“唯于中国”:即唯有在中国才有罪。“非于他处”:即不在边地诸国、异地、他处。

852“此”:指这四种部分制定。“在此”:指这种制定的差别分类。“共通等二对”:即共通施设与不共通施设是一对,一边施设与两边施设是一对,共为两对。“义上唯一”:就义理而言,彼此完全相同。“违犯、犯、不犯的判别已详细阐述”:此处不再显示。而在此,略说如下:所谓“违犯”,指戒违犯、行违犯、见违犯、活命违犯中的任何一种;所谓“犯”,依前行等而有犯的种种差别;所谓“不犯”,依不知等而有不犯。

853“然而,犯有因令而犯者,也有非因令而犯者”,这是应作的连接。“所谓‘令’,即是命令”,以此表明“令”这个词本身具有共通性,故此处如是说。

854于一切学处中,一切犯行的一切支分差别,都应由具分析慧者了知——这是文句的衔接。

856“彼从不作生起”——这是句的解析。“由身或由语,于十日内,因未决意过量之衣而犯舍堕”,故“如第一咖提那中所说”,此是举出的例证。

857“由作与不作而有”者,即由作与由不作而有。此处举例说“如受衣时”。从非亲里比丘尼手中受取衣物是作,不给予交换者是不作,如此由作与不作两者而犯此戒。

858“或有作、或不作”的意思是:有的犯戒,对造作者或有,对不造作者或有,即此犯戒或由造作生起,或由不造作生起。“或”字,是不定词,表“有时”之义。这里举出例证:“如受取金钱中”。在受取金钱、教人受取时,有时由造作生起;在接受已寄存的金钱时,因为未作应由身语所作之事,有时便由不造作生起。

859若某一犯戒,对造作者、不造作者及时而造作者均可发生,则该犯戒或由造作与不造作共同生起,或仅由造作生起——应作如此连结。当说“如小屋戒的犯行”。因为,指示地点后建造超出规定尺寸者,该犯戒由造作生起;未指示地点而建造超出规定尺寸者,或建造符合规定尺寸者,则此犯戒由造作与不造作共同生起。

861从犯戒中得解脱。这一犯戒,以想为解脱之因,由此犯戒得脱者,称为“想解脱”。此处,即使违越之想并不存在,但取其能成就解脱犯戒的殊胜意义,而立此名。正如因无雨而生的饥荒,却称为“雨所作”,应知此处理趣与彼相同。这是有心罪。

862-4八六二至四:其余为无心罪。由于没有违犯想,故无从此解脱,称为非想解脱。世尊以善心、以断除有随眠烦恼、以与一切世间出世间善相应、以美妙心所开示的一切罪,依心而有二种——应如此连结。然而,“依有心生起之义”即仅依有心而生起。为排除有心混杂无心,故说“然”字,意为“即”。

凡由有心罪,或由无心杂有心的生起方式而生起者,此即为无心罪。

865八六五、具善明:因具足光辉的三明或八明,故称具善明。无过失:因远离有随眠烦恼的过失,故世尊为无过失。就世间所施设的过失而言,依世间所施设的过失,一切罪依过失分为二种,已说为二,应如此连结。

866八六六、“若某罪于有心分,心为不善”——此言:凡如饮酒等此类无心之罪,由有心与无心生起,就其有心生起之一分而言,此心唯是不善,此即名为“世间过”。然若某罪——如第一波罗夷等——唯由有心生起,其心唯是不善,就此而言,实不应说彼为世间过。又或,于无心罪之有心分,纵有善心之时,尚且可成世间过,何况于无心分亦成世间过;更何况纯以不善心所犯之罪,必然为世间过。故彼未作别说。

然而,制限过则因违越事缘,其心或可为善,或可为无记。是故,于其有心之一分,并无“心唯是善”这一决定,因而说“其余为制限过”。以“制限过”这一特征而言:在了知事缘的心中,于其有心分,此心或是善,或是不善,或是无记。因此,于其有心分,并无“心唯是不善”这一决定,故如此说。

867八六七、应经由身门所犯者,为身业。应经由两者(身门与语门)所犯者,则彼两者为身业与语业。意门之中,并无所谓“罪”之名,故未说意业。诸轨范师如是说:“所谓‘意门并无所谓罪之名’者,此是依多数情况而说,因为在置放后心生领受等情况下,意门亦有犯罪之可能。”

868-9868-9. “善等二组三法”者,指善三法与受三法。犯戒者,是以善心、不善心,或以无记心而犯,此为关联。

“与苦等相应”者,以“等”字兼摄与舍受相应者。即便如此,在一切学处中,依不善心得一心,依善及无记得二心,总合三心;依苦受得一受,依乐与舍得二受,总合三受:唯有此差别可得,并无其余差别。

善三法虽已取用,然并非依一切心而能得,唯依能生起罪过的三十二种心而得。唯三十二心为能生罪过者:十二不善心、八欲界善心、十欲界唯作心,以及从善、唯作所摄的两种神通心。如是,由三十二心所生起之罪过,或是不善,或是无记,绝无善的罪过。如《灭诤篇集》中所说:“罪诤可能是不善,可能是无记,无善为罪诤。”然而,此文句唯就制定违犯而说,非就世间违犯而言。在彼掘地、伤损植物等罪诤中,善心可作为因缘;当善心存在时,则不可说“无善为罪诤”。故此处并非就圆满具足因缘之心而说。凡属世间违犯的罪诤,彼唯为一向不善,其中并无“可能是不善”的抉择余地。但凡属制定违犯者,若故意思惟“我今违此罪”而违犯,则为不善;若非故意,如某些不知者以同宿等方式而犯,则为无记。因此,在制定违犯中,依故意与非故意之不同,而有此选择性之说:“罪诤可能是不善,可能是无记,无善为罪诤。”若谓“由善心者所犯,可称为善的罪诤”,那么,即使无心者如羊毛足拭等所生起之法,善心亦应能犯。然而,彼虽存在善心,亦非罪过之直接因缘;实以依身表、语表之方式动转进行的任一身语作为要素,而彼身形、语行因被色蕴所摄,故为无记。

870然此“特相”,即共通于因缘等之决断特相。

871“树”等偈颂之义,已如前说。而此处有一差别:彼处说“二芽”,此处说“四顶”。彼处“二芽”意指世间罪与施设罪;此处“四顶”则指四种失坏。“四顶为芽”,是其复合词分解。彼处将失坏摄入“七果”之中,此处则于失坏处取其罪,而后说七果。

872“达到无上”:因于自己之上再无任何最上者存在,故称此论书为《无上》。凡是长老、新学、中等者中的任何一位,学习这部名为《无上》的论书——即通过令读诵熟练、句句分明而学习,并就义理及义理解释而提问,闻后恭敬受持,以心观察,以慧善加通达而忆持——这位比丘,以“及”字关联而如此具足于律之决断者,他即于身语之律——对身语违犯的调伏、防护、律、律藏——达到无上,到达更无上者存在之状态。此处说明其原因:“由无上故”,意即:以令读诵熟练而学习《无上论书》等为因。

如是,于《后部隐义阐明》中。

特相论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