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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分别摄论解释

185 段

大分别摄论注释

4这样让听众投入听闻之后,为了显示先前所承诺的进一步判定,说道“淫欲”等。“有几种罪?”——这是五种提问中的欲说问,即已见相应、未见显示、疑惑断除、随许、欲说。简略回答那个问题:触犯三种罪。

5像这样,通过计数的方式已经显示之后,接着“于有”等则是从自相上直接显示。“于田”是指在三条道中任何一处湿润的地方,哪怕只有芝麻种子那么大的地方。对于行淫欲的人,就成立巴拉基格罪,这是前后关联。“说为土喇咤亚”是句义上的连接。“于大部分消失时”这一句只是举例说明,因为在半消失时也说土喇咤亚,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在圆形口中,未触碰而入生支者,说为恶作”,这是句义上的连接。

6“取不与物”等句,也和前面说的一样。

7对于“五马萨咖价值或”这句话:所谓“五马萨咖”,是指古代青色迦哈巴纳币的四分之一,也就是五马萨咖,或者价值相当于那么多的东西。“或更多”,是指超过五马萨咖,或者价值相当于那么多。“未给予”的情况下,用二十五种偷取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取走,就构成巴拉基格罪。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是一马萨咖、不足一马萨咖,或者价值相当于那么多的东西,就是恶作。“从那个中间”,是指从五马萨咖的中间。五马萨咖合在一起,或者五马萨咖的合计,就叫五马萨咖;五马萨咖的价值,就叫五马萨咖价值;五马萨咖和五马萨咖价值,就是五马萨咖价值——这里用的是“一部分代表整体”的说法。“或一马萨咖”这里,本来应该说一马萨咖和一马萨咖价值,合称一马萨咖一马萨咖价值,但只说了“一马萨咖”,这也是“一部分代表整体”的用法,而且要知道后面那个词被省略了。

即使笼统地说“五马萨咖的价值”,也应当依据古代青咖哈巴纳的四分之一来判定五马萨咖的限量。因为世尊在制定第二条巴拉基格时,问一位曾做过旧司法大臣、后来出家的比丘:“摩揭陀王频婆娑罗以价值多少的东西捉住盗贼后,或杀、或绑、或驱逐?”那位比丘回答:“以巴达,或相当于巴达价值的东西。”世尊就依这个标准,制定了取不与物的戒条。注释书里也说:

把“五摩沙迦是一波陀”这句话引出来之后,解释说:“当时在王舍城,二十摩沙迦等于一迦利沙槃,所以五摩沙迦就是一波陀。”按照这个标准,应该知道在各地,迦利沙槃的四分之一就叫作“波陀”。而且这是按古代蓝色迦利沙槃来算的,不是按其他那些兜拉达摩钱之类的来算。正是用这个波陀作标准,过去诸佛也制定了巴拉基格,未来诸佛也会制定。因为一切诸佛在巴拉基格的事相上或巴拉基格本身都没有差别,就是这四种巴拉基格事相,就是这四种巴拉基格,比这更少或更多都没有。所以世尊呵责了檀尼迦之后,正是依波陀来制定第二条巴拉基格时,说出了“若比丘以盗心取不与物”等话。

《萨罗他迪波尼》中也这样说:

“第四分就是波陀,应当这样理解。”——通过这句话本身,就已经说明了:在一切地方,迦利沙槃的二十分之一就是摩沙迦,这一点也已经被说到了,应当这样看待。应当知道:按照古代论典铸造、具备相好特征的,就是青色迦利沙槃。用兜陀罗摩尼造成的,就是兜陀罗摩尼钱。据说它的价值相当于青色迦利沙槃的三分之一。接着又说:“在那些没有青色迦利沙槃的地方,也应当完全依照青色迦利沙槃来判定。怎么判定呢?取与青色迦利沙槃等价的物品——不论是在流通青色迦利沙槃的地方,还是不流通的地方,只要是以等价流通的物品——取与青色迦利沙槃等值之物,再取它的四分之一价值,就判定为青色迦利沙槃的波陀价值,应当这样作出裁决。”这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这里,人们制作迦利沙槃时,有用金做的,有用银做的,有用铜做的,也有用金、银、铜混合做的。这些当中,哪一种迦利沙槃才叫青色迦利沙槃呢?有些人说,是金迦利沙槃;有些人说,是混合迦利沙槃。其中,主张是金迦利沙槃的人,他们的意思是:巴拉基格事件所依据的波陀,应当在任何地方都保持同一个标准;因为时间、地点、受用方式等不同而造成的价值差异,只是波陀本身的不同。因为世尊制定不与取巴拉基格时,是配合如法诸王对这类罪行所施加的杀、缚、驱逐等惩罚方式,而不是依别的什么。所以,这个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会变动,因此应当以金迦利沙槃的四分之一作为波陀。

不过,那些说“混合迦利沙槃”的人,他们的意思是:

在义注中——

当时在王舍城,二十摩沙迦等于一迦利沙钵那,所以五摩沙迦就是一波陀。按照这个标准,在各地应当知道,迦利沙钵那的四分之一就是“波陀”。而且这是依据古代的青色迦利沙钵那来算的,不是依据其他杜德拉达摩迦之类的钱币。

因为前面已经说过,而且《萨罗他迪波尼》中也说:

应当知道:按照古代论典的标准,具备特征而制造出来的,就是青色迦利沙钵那。

因为已经这样说过,而且根据“到了律的抉择时,应当站在重者一边”这句话,所以混合迦哈巴那本身就是青色迦哈巴那。就在这一点上,确实能看到古师所制定的特征。如何呢?五摩娑的黄金、同样五摩娑的白银、十摩娑的铜,把这二十摩娑混合起来,为了让它结合,再放入米粒大小的铁,然后刻上文字以及大象等任何一种图案,这样制成的,因为没有过失,所以就叫作青色迦哈巴那。

在《学处分别抉择》里,有些书写下了前派论者的观点:“所谓‘巴达’,就是五摩娑的黄金。”另一些书则依据第二派论者的观点,写下了“五摩娑的银钱”。可是,在古代用僧伽罗语写成的沙弥学处中——

对于“古代的青色迦哈巴纳”这句注疏用语,以及它与名为《宝经》的古代经典中所说的迦哈巴纳特征相符这一点,有人问:“把金、银、铜混合起来铸造的迦哈巴纳,就叫作迦哈巴纳。”又问:“沙弥和受具足戒的人在‘不与取巴拉基格’这件事上有什么区别?”回答是:“沙弥即使只用一根缝衣线也犯巴拉基格,而受具足戒的人则要用二十粒稻谷重量的黄金才犯。”

并且显示了差别。

不过,按金马萨咖来算,它是两个半马萨咖;而世尊是以五个马萨咖来制定巴拉基格的。因此,由于具有上述特征的金币在各地都得不到,为了让各地居民都能受益,就以各地通用的混合金币中价值五马萨一巴达的金量,来界定巴拉基格事。这样一来,就用金来划定了巴拉基格事的界限。这一规定被僧伽罗诸师之说采纳为精要。所以,重视学处、处处贤善的持律者,应当把这一个判决当作精要来信受。这里还有偈颂——

“用金、银、铜三种材料,在论典中已经指出了它的特征;

不减少而制成的二十摩沙重的青色迦利沙波拏。

金足、银足并二铜足,

将形色混合敷上,为制作之则,诸论典中如是示出。

Elā 虽为过失之名,以无过故如是称;

金之四分之一,值二十粒稻谷。

若于彼处咖哈巴那币不通行,

二十金谷之值,当知即其四分币值。

诸比丘从那里盗取价值二十金之物;

沙门功德就退失了,精通律的人这样说。”

9“坑穴”就是坑穴。应当连起来理解为“生在苦中”。

1010. 关于“上人法”:这里本来应该说“上人法”,但按照语源方式,省略了中间的词,又加上随韵鼻音,所以说成“上法”。上人,就是禅修者和圣者;他们的法,就是上人法。关于“引向自己”:把那个法引到自己身上,宣称“我拥有它”;或者把自己引到那个法上,宣称“我出现在这里”,所以叫“引向自己”。也就是引向自身,这样说,就是前后的关联。

11“方便说”:就是以“住在你精舍里的那位比丘是阿拉汉”这类说法来作方便开示。“知”:当那个被针对而说的人——有智慧的人——不久后知道(所说)时。“若不知”:如果不知道。

如是,在《后部隐义阐明》中。

《巴拉基格论》的注释终

1313. 心里盘算、动手去做、最后完成,这三支都齐了,就说这是重罪。如果只有两支——心里盘算、动手去做,但没完成,这样两支具足时,就构成土喇咤亚——这是连起来解释的。所谓“方便”,就是先设法安排,然后动手,比如触碰对方的性器官,或者指使别人去做;像这样自作或教他作的方便。

14按照前面说过的方式,就能了解一层一层进一步的提问,他不想说这些,所以就说“从这里开始”等等。我们在这里也只解释之前没有说过、意思还不清楚的地方。

1515.“以身”是指用自己的身体。“身”是指女人的身体。这个道理在“身缚”这个词里也是一样的。

16如果用自己被身体所系属的东西,碰触到女人身体所系属的东西,那就是恶作——这是把律文连接起来的解释。

17“有三种罪”这句话是在做连接说明。所谓“二道”,就是大便道和小便道。

18以容貌等来说,就是在用容貌等来说话。如果对与身体有关的东西,用容貌等来说,就是恶作。这是把文句连接起来的解释。

19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侍奉。

2020. 即使是在黄门跟前,称赞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侍奉,这里说的“那比丘”就是这样连接的。即使在畜生跟前,也是同样的道理。

21比丘在男女之间传递消息,从事传递的行为,并具足接受、探问、回报和执事这些条件时,佛陀就宣说这是重罪。这是连接句。

2222. “二支结合”是指在这三者当中,两支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然而当一支存在时”是指三者中有一支存在的时候。

24“努力”是指:从为了准备资具而进入山林开始,心里想着“我要建造一座没有指定地基、超过标准尺寸的小屋,以及一座没有指定地基的大住所”,这期间的一切加行努力。“最后一团泥未敷上”这句话,是针对最后那一团泥说的。

25在这里,如果某个比丘用没有根据的巴拉基格法来诽谤(他人),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26没有先请求许可:就是没有像这样由那位比丘请求许可——“尊者,请您允许我,我想对您说。”

28“别分”这个词,是用来标示那条学处的。同样地,在其他类似的地方,也应该这样理解它的意思。

29“仅以劝告”是词的分割。他们不舍弃,就是没有舍弃。

30白时犯恶作,诵两次甘马语时犯土喇咤,甘马语结束时犯重罪——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土喇咤”这个词,是用来指认土喇咤亚罪的表述。

31在四种“乃至第三次”的仪轨中,先说明了第一种的犯戒界限,其余三种也因为同样只有一种界限,所以对它们就直接引用那里已经说过的方式来说明,于是说“随顺破僧者”等。

如是,在《后部隐义阐明》中。

《桑喀地谢思论》的注释终

3232. “多出来的衣”是指:没有决意、没有作净,但已经达到可以作净的尺寸的衣。拿到这种衣之后,超过十天(仍持有),就犯一条尼萨耆亚巴吉帝亚。不与三衣一起住,哪怕只住一夜,也犯一条尼萨耆亚巴吉帝亚。这里按种类说为一条,但定罪时要按物品的件数来分别确定。

33拿了非时衣,就是指接受了非时衣。“一个月”:如果有期待,允许存放一个月。“超过”:即使有期待,若越过期限,或在一个月内没有作决意、没有作净持而超过三十天,也就是从衣生起的那天黎明算起,到第三十一天黎明升起,这就是它的意思。犯一条尼萨耆亚罪:应理解为已经说了。

34对于非亲里的比丘尼。所谓“任何旧衣”,就是连一次都穿过的、桑喀帝等任何一种衣。

35在“作务”中:指比丘命令“洗涤”等时的作务,也指受此命令的比丘尼在生火等一切作务中的作务。“尼萨耆亚就是巴吉帝亚”:应理解为“既是尼萨耆亚,也是巴吉帝亚”。

3636.“受取”在这里要跟“除了交换以外”连起来理解。

38在“努力”中,指的是在乞求的努力中。在“已乞求”中,指的是已乞求的衣在已获得时。

39所谓“比丘”,就是指衣服被抢走或者衣服丢失了的比丘。“超出那个以上”,是指超出了内衣和上衣的极限以上。

41通过推度与谴责的运作来努力。在努力中,即在推度和谴责的努力中。

42“二”是指以恶作罪和巴吉帝亚罪两种方式触及两种罪,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44“努力”是指:在被允许的努力之外,更进一步去完成。“得”是指:得到衣的时候。

咖提那品注释第一。

4545. 在憍奢耶品等最初五条学处中,各有两种罪,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在“努力”中,指的是自作或教他人作的努力。在“得”中,指的是自作或教他人作而完成时。

46‘Gahetvā eḷakalomānī’(取了羊毛)这句,是词句的拆分。atikkamanti(他们超过),即atikkamanto(正在超过者)。

47“非亲里”是指对非亲里的比丘尼。“令洗羊毛”是词句的拆分。“羊毛”就是羊的毛。按照语法规则,ka 音发生了变转。“于加行中”,是指在令洗这一行为上的加行。

48“努力”是指领取时的努力。

49种种方式,就是种种差别。入,是指正在进入的比丘。已入,是指在交易中已经进入的时候。努力,是指在进入时的努力。

50“努力”是指在做买卖这件事上的努力。“在那件事上做了”是指那个物品已经被弄成属于自己的了。

憍奢耶品的第二篇注释。

51“过量”是指没有决意、或者没有作净的钵。如果那位比丘超过十天,就只犯一条尼萨耆亚罪——这是整句的连缀方式。

52-3没有这五种系缚,就是“无五种系缚”。那里说的是:未满五种系缚的钵。“在努力中”,是指在让人知道的努力中。那个钵,在获得时、得到时。

54药,就是酥油之类的东西。

55努力,就是寻求的努力。

56所谓“精勤”,是指在切断和教唆切断的精勤。“夺”,是指切断后执持。

57他确实犯两种罪:在使织造时犯恶作;在织成而达到适于分配的最后衣量尺寸时犯尼萨耆亚,意思就是犯了这两种罪。

58-9如果有比丘没有受到邀请,就特意跑到不是亲戚的织工那里,对衣料挑挑拣拣、提出要求。这里的“他”指的就是那个比丘。他犯两种罪,这一点没有疑问,这是律文前后的连接。“以方便”指的是挑挑拣拣、提出要求这个行为本身。

60取了急施衣之后,应当这样连接。“时”是指衣时。

61三衣当中的任何一件衣,就是三件袈裟里的随便一件。家,就是指村落里。放置,就是放下来。一位住在阿兰若住处的比丘,把那件衣放在自己住处所依的乞食村里,然后离开那件衣超过六天,住到那住处以外的别处,就犯尼萨耆亚。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62知道僧团的利养已经转归他人,并且对此清楚明白。

63“努力”是指回向的努力。“一切处”是指在巴拉基格等一切学处中。“不宣说初说之施设门”是指省略《附随》中最初所说的“何处制”那段施设门,这里不说的意思就是:那段施设门在《附随》中是最先的,虽然本来应当先讲,但我打算后面再取来用,所以先把它放下;为了显示罪过,紧接着那之后所作的罪过之章就先说了,这就是意趣所在。

《钵品注释》第三。

如是,在《后部隐义阐明》中。

《三十尼萨耆亚论》的注释终

64说到“人上法”,就是指上人法。如果拿不真实的上人法来对人说,就败了,犯巴拉基格罪。

65用没有根据的巴拉基格法指控比丘,就构成重桑喀地谢思,应当这样连接理解。“转说”是指用“住在你精舍里的人”这类方式委婉地说。“知”是指对谁说了这话,就在说完的那一刻他知道了。

66若他仍不知道,那么这是在以间接方式所说之后,紧接着当下如果不知道。已说,就是已讲过。

67就比丘辱骂而言,说了两种罪:辱骂已受具足戒的人,是巴吉帝亚;辱骂未受具足戒的人,是恶作。应当这样连接起来理解。

68搬弄是非也有两种罪。

69“作务”是指:从逐句教人诵法、开始开口发音的时候起,一直到各句诵完为止,在这期间,只要在发音上有所造作,就犯恶作。到各句诵完时,就犯巴吉帝亚。

70“三夜,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这是词句的拆分。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即“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依此(构成)该词。超过三夜,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这是句子的连接。所谓“作务”,是指为了睡觉而铺设卧具、翻身等先前的准备动作。所谓“卧”,是指以伸展身体为特征躺下,躺在卧具上。

7171. 如果比丘和女人在同一夜里一起躺卧过夜。所谓“恶作等”,意思是:在刚开始行动时犯恶作,躺下睡成时犯巴吉帝亚——这样就犯了前面所说的两种罪,这是本句的关联方式。

72“努力”是指前面所说的那种特征的努力。

73“未受具足戒者”一词,这里的格位是表示“近处”的意思。应这样连接理解:如果有人把真实的上人法,向未受具足戒者的近处宣说。“恶作等”:如果他对之宣说的那个人没有听懂,就是恶作;如果听懂了,就是巴吉帝亚。这样一来,他就有这两种罪。

74向别人说:在未受具足戒者面前,对未受具足戒者宣说另一位已受具足戒者的粗重罪。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关于“努力”:从开始行动起,在前面的准备阶段就有恶作,就犯恶作。一旦宣说了,就是巴吉帝亚。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75努力:心里想着“我要去挖不适宜的地”,于是去找锄头等等,这一切都算努力。

《妄语品》注释第一。

76令倒,就是令破坏。它的,指众生村。巴德帝,是破坏的意思。

77因为“异语者”和“损害者”被同一条规则一并说明,所以从这里所说的方法就能知道损害者的情况;因此这里没有单独分别列出它的罪。

78“其他”是指由僧团认可、被委派负责分配住处等事务的已受具足戒的比丘。“使人轻蔑”是指,为了让他名声受损,想方设法让比丘们轻视他,说“某某人因为贪欲做了这样那样的事”等等,用轻蔑的态度让人看不起他,或者用贬低的方式让人把他往坏处想。“方便”是指,为了达到使人轻蔑的目的,在说他坏话等之前所做的准备工作。

8383. 在僧团精舍里,明知有先到的比丘,却硬挤进去铺卧具,应连起来理解为“他这样为自己铺卧具”。“方便恶作等”这里是不离复合词。用“等”字包含铺卧具时的巴吉帝亚罪。

84“方便”是指像“把他拖出去”这类命令,或者“走,走”这类言语,或者用手触碰他身体等部位而做出的身体动作,也就是驱赶的方便。“其余”是指巴吉帝亚。

85“在重阁房的上层”是句子的分段。“有脚的床”这里,后面省略了“在床上或椅子上”。“坐”就是正在坐下。“恶作等”是说,在行动时犯恶作,躺卧时犯巴吉帝亚,这些罪都触及了。

8686. 这个偈颂的第一句是十音节的句子,在韵律学中被称为偈颂。依照“偈颂韵律超出两个”这一韵律学定义,因为它属于偈颂韵律,所以在这里的“二三次第”中,应当知道多出了两个音节。“应用”指安立时的应用。“已安立”指在二三次第之上完成安立时。

87“方便”是指浇水或让人浇水的行为。“已浇”是指浇水这个动作完成的时候。

草木品注释第二。

88触犯恶作,这是连接方式。若已被教诫,就可能是巴吉帝亚,这是连接方式。

89分别本身就是按分别而区分的。

90比丘对不是亲属的比丘尼,除了交换以外,把衣布施给她,就会触犯两条罪,这是连接的意思。“努力”是指布施时的努力。

9393. “一船”是词的分割。在“加行”中,指的是登船的加行。以“恶作等”中的“等”字,包含登上后的巴吉帝亚。

94“二种罪”是词语的拆分。

96比丘与比丘尼在隐秘处共坐,正在实施时,就触犯了加行恶作等两种罪。这是连接。

教诫品的注释,第三。

97从允许吃的那一天之后,也就是从第二天开始。紧邻的前一品,就是教诫品。第九,就是比丘尼指使他人准备食物的学处。

99“两三钵”是指装满两钵。“在那以上”是指超过装满两钵之后。“加行”是指接受时的加行。

101已持来,就是拿过来之后。

102“那”(tassa)是指正在持来的人。“藏”(piṭaka)是指在律藏当中。

103在第十项这里,要拆成“第十”和“也”来理解。

食物品的注释第四

104裸行者等:用“等”这个字,把“或男游方者或女游方者”这种说法也包含进来。食物等:用“等”这个字,把嚼食也包含进来。加行:指亲手布施的行为。

105让人给或者不让人给任何财物。加行:指派人去的加行。于彼:于那位比丘。被派去时,可能犯巴吉帝亚,这是句子的连接。

109越过门槛,就是指跨过门槛。

110“比那个更超过”的意思是:比那个规定的夜晚期限更往后,或者比那个规定的药物期限更往后,也就是更加超出。

111为了观看已经出发的军队而每由旬前往的人,会犯两条罪。

裸行者品第五的注释。

114“mereyya”就是 meraya。按照语法规则,a 变成 e,ya 则变成重叠。或者,mereyya 这个词是 meraya 的同义词。“牟尼”指比丘。

115比丘用指头戳,这是词的分割。加行,是指让人发笑的行为。他的,是指那个让人发笑的人。

116116. 在脚踝以下的水里,犯恶作。从脚踝往上,叫“过脚踝”;也就是水深超过脚踝的量,意思是在超过脚踝的水中。

117不恭敬:是指对人的不恭敬,或者对法的不恭敬。造作:是指以不恭敬的心态所发动的身造作或语造作。在已经做了不恭敬的行为时。

118加行:指恐吓的行为。

119“火”:就是火。“已点燃”:就是已经烧起来。“使燃烧”这个说法,是用结果来指代原因。因为使燃烧这个动作,是点燃这个动作的结果,所以就用“使燃烧”这个名称,来指点燃这个动作。因此,这里的“使燃烧”,意思就是“点燃”。“努力”:指点燃和让人点燃的努力。“已使燃烧”:按前面说的道理,意思就是“已点燃”。

120加行:指制作粉末、泥土等一切加行。其余:指巴吉帝亚。

121三种让颜色变坏的东西:就是所谓的青铜蓝、叶蓝、泥蓝这三种让颜色变坏的东西。不取其中任何一种,也不给出去。衣:指新衣。

122122. “此无救拔”是指没有救拔;在应当说“无救拔”的地方,因为偈颂格律的关系而缩短了,意思是“没有做救拔”。

123弃置:就是移开之后放下、搁在一旁。钵等:用“等”这个字,把衣、坐具、针、针筒、腰带也包括进去了。加行:指弃置的加行。于彼:对于那钵等五种资具。未被弃置时,对其余的资具就可能构成巴吉帝亚罪,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饮酒品》的注释,第六。

124这位比丘,他拥有被称为巴帝摩卡防护戒的苦行财,所以叫苦行财者。

125就在那个坑里。

126126. 人的形体就是人的身体。畜生道则是龙或金翅鸟。那是指那个挖坑的人。

127以敏锐的智慧——也就是世尊对一切所知法所具有的精细智慧。

128努力,是指为了受用而拿取等的行为。这是那位比丘的。

129“举起”是指抬起来,不让它留在原来的位置。“努力”是指举起的行为。应当这样理解:在已经举起时,犯巴吉帝亚。

130“粗重罪”是指桑喀地谢思之类的罪。这里要连贯理解为:犯下一条巴吉帝亚罪。

131“努力”指的是寻求群体等所做的努力。“可能犯恶作”的意思是:他可能犯下恶作罪,也就是说,他会成为犯了恶作罪的人。“其余”指的是:在受具足戒时,可能会犯巴吉帝亚罪。由于偈颂体裁的关系,这里省略了前缀。

132-3明知对方是盗贼商队,还和他们约好一起上路;同样地,明知对方是女人,还和她约好一起上路——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努力”是指约好同行之后,去问路等所做的行为。“已行”是指在路上已经走了。“无间”是指越过半由旬或一个村落的间隔之后,紧接着没有间断。

134在单白(ñatti)结束时,就触犯恶作(dukkaṭa)。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35“未作随法”:所谓“随法”,是指比丘因为不见罪、不忏悔罪,或者不舍弃恶见,被僧团依法、依律、依师教举罪之后,见到他随顺行事,便让他恢复。这个恢复就叫作“随法”。如果这样的随法没有对他做过,这个人就叫“未作随法”。这句话的意思是:跟这样的比丘一起。“共食”:指共享食物的比丘。“努力”:指为了吃而接受食物等的努力。“已食”:指已经共同吃过,双方都吃了,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吃了。

136“诱引”:指通过询问钵、衣等的方式加以摄受。“努力”:指诱引的努力。

有生命品注释第七

137“与学”:这是具工具格含义的宾格形式。因为应当跟五种“与学”一起学,或者因为那些学处属于他们,所以得到“与学”这个名称;意思是,这是由佛陀制定的学处所称的。“说”:与“比丘”一词同格。

138轻毁:就是用“这些微细又微细的学处诵出来有什么用”这类话去呵责。语加行:就是以“这些有什么用”这类呵责方式所发起的言语行为。已轻毁:就是已经呵责了。

139欺诳:用“贤友,我现在才知道”这类话,以自己不知情来显示自己已犯罪的状态,这样来欺骗比丘,就是欺骗的意思。欺诳:指将愚痴加于其上的行为。已加上的情况下。

140愤怒者打比丘,给予打击,则构成触。解释:加行,是指拿杖等加行。

141加行:指吐出的加行。已吐出:就是已经说出。

142“毫无根据”就是指完全没有见等根据。“加行”就是指给机会等加行。“已被举出”就是指已被呵责。

143“令生追悔”,就是用“我看你受具足戒时还不满二十岁”这类话,让对方生起追悔。“作”,指引发追悔的行为。“已引发”,就是追悔已经被引发出来了。

144“站着偷听”是词的分割。偷听,就是靠近去听,意思是凑到能听见的地方。

145对于如法的甘马,是指依照法、依照律、依照师教而作的求听甘马等四种甘马。此后,是指给出同意之后。破坏性语言,是为了表明自己反对立场的商议。两种恶作等罪,是指在进行破坏性语言的行为时犯恶作,在破坏性语言说出后犯巴吉帝亚,如此则会犯下恶作等两种罪。

146在僧团中,即僧团中间。裁决,是指就事情本身已经进入裁决。未得结论,是指事情尚未裁决,或者已经提出动议但甘马语尚未完成。

148僧团称为和合的,即由共同居住、处在同一界内的僧团。

律藏巴吉帝亚法中〈如法品〉的第八篇释论。

150没有让国王知道就来了。

152宝,是指珍珠等十种宝物。取宝的行为,是指获取宝物的行动。

153非时,是指从过了正午开始,一直到黎明。

155155. 由骨、牙、角制成,就是骨牙角所造。作业,是指令他人制作的造作行为。

156如果已经让人做了那些床座之类的东西,剩下的就属于巴吉帝亚罪,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宝品》注释第九。

如是,于《后续隐义阐明》中

《巴吉帝亚论》的注释终

159159. 在四种应应悔过里,太阳族的佛陀也一样不加区分地指出了两种罪。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60“一切处”,就是指所有四种。

忏悔法的注释。

161关于应当学法的讨论,本身就已经很清楚了。

应学法篇章的注释。

162162. 在《附随》里,最初显示为十六种问分差别的《大分别》中,“第一条巴拉基格是在哪里制定的”这一类,是制定处问分;“行淫法的人犯多少条罪”这一类,是所犯罪问分;“行淫法的人的罪,在四种失坏中属于哪种失坏”这一类,是失坏问分;“行淫法的人的罪,在七种罪聚中由几种罪聚所摄”这一类,是摄问分;“行淫法的人的罪,在六种罪生起中由几种生起而生起”这一类,是生起问分;“行淫法的人的罪,在四种诤事中是哪种诤事”这一类,是诤事问分;“行淫法的人的罪,在七种灭诤中由几种灭诤而止息”这一类,是灭诤问分;紧接着这七种问分之后,与它们混合的第八种是综摄问分。在这八种问分中,最初名为制定处问分的那一种,因为其中所应包含的因缘等十七种特征为两部分所共通,将在下文宣说,所以先搁置这一问分;接着,按照圣典的顺序,显示不共通的、直到应学法为止的所犯罪问分;随后,失坏问分等六种问分也因为为两部分所共通而将在下文宣说,所以也搁置它们,这样以不连接“缘”这个词的方式显示的,就是这八种问分。再者,以“因行淫法的缘,巴拉基格是在哪里制定的”等方式连接“缘”这个词而显示的,则是另外连接的八种问分。在那里,为了把第二种所犯罪缘问分与这个所犯罪问分合为同一段落来显示,所以说“制定”等。因行淫的缘,就是以行淫为原因。

163163.“在湿润处进入”是指:在活着的身体上,进入三道中任意一道的湿润处。如果是死者,或者用“亦”字表示大部分未毁坏的情况,那么进入时,以进入为因缘,行淫欲法的比丘就触犯巴拉基格。句义应当这样连接。

164164. 同样地,在“大部分已被咬食”和“一半已被咬食”的情况下,行淫的比丘触犯土喇咤亚,应当这样连接。在“圆形口”中,说为恶作,应当这样连接。在“树胶丸”中,若给比丘尼树胶丸,则说犯巴吉帝亚,应当这样连接。

166“被染污者”:就是被身相触的贪欲所浸染。“男子”:这是就抓取的行为而说的属格。“比丘尼”:这是就自身而说的属格。还要补上“自己的”。整句连接起来就是:当被贪欲浸染的男子抓握比丘尼自己的腋下等部位时,如果比丘尼接受,那么同样被贪欲浸染的比丘尼就犯巴拉基格。

167用身体,就是用自己的身体。身体,是指女人的身体。触,是指带着身相触的贪染去触摸。对于“用身体、以身相系”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

168“以身相系”是指与自己身体相系的东西。“相系”的意思是:当触及与女人身体相系的东西时,犯恶作。这是针对那位比丘说的。

“大分别摄集已毕”这句话为什么这么说呢?难道在大分别的十六番摄集里,这里只说了犯戒事这一分,而没有说其余的分吗?确实如此,不过这是用部分来指代整体的借代说法。应当知道:犯戒事这一分是展示大分别中所有共通与不共通、一切犯戒种类差别的借代基础,展示了犯戒事,其余的分也就借这个关系一并得到了展示;因为展示了犯戒事,其余那些非主要的分也就借此得到了展示,所以才那样说。

如是,于《后续隐义阐明》中

《大分别摄论释》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