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抉择论解释

107 段

杂项决疑论释

3029「叶制伞」:指任何以多罗叶等叶片覆盖而成的伞盖。「外」指上方。「内」指下方。「缝」指显现其形状后,施以针线工作。

3030所谓「叶」,是指覆盖的叶片。「半月」指半月形。「摩竭齿」指摩竭鱼齿的形状,也就是所谓的「山峰」。「不得切割」这一句连接下文。如果有人将口缘弯折,或在绑结叶端、顶部圆环的末端做成山峰等形状,即以此句遮止。「柄」指伞柄。「壶」指壶形。「兽形」指虎等猛兽的形状。「线条」则指由雕刻、切割或绘画而成的线纹。

3031在五色线之间,为求坚固,允许以蓝等单色线于伞的内外缝制,或为坚固而绑结伞柄握持的竹笼——这是该段落的连接义。「五色中以单色为坚固」这一句显示:不允许为了色彩装饰而以多色线进行缝制与绑结。

然而,在某些写本中见有“以五色”的读法,此时应作如下连接:为求牢固,允许以单色线或以五色线缝制、绑结。而这一句的意义,正如下文所说——

“以五色线缝制,亦不允许。”

此读法与注疏文相违:“某些人以五色线在多罗叶伞之内或外缝制,以为色彩装饰,此不允许。然而,允许以单色线——或以蓝色、或以黄色、或以任何线——在内或外缝制;也允许为坚固而绑结伞柄所持的竹笼,其目的唯在加固,而非色彩装饰。”因此,不应采纳这种读法。

3032“唯刻纹”者:即如前所说的那类筹刻纹。“切断后”者:即挖刻后所成,切断之后。“磨擦后”者:即以绘画等方式所作,磨擦之后。

3033「在伞柄孔中」者,即伞柄框架上为便于握持而劈开的孔洞,指根部。此处依无疑义而说。然而,《小学处纲要》中说为「在伞盖根部」。「蛇伞形状」者,即盛开的蛇伞之形。用绳索将其固定后绑于柄上,在该绑缚处挖刻出如环般的凹槽并安立。「为绑缚」者,即为了以绳索将框架绑于柄上,使其不被风吹动。由此挖刻而成的刻纹是允许的,这是连接。如所说:「为不被风吹动,以绳索固定伞盖后绑于柄上,在该绑缚处挖刻如环般的凹槽并制作刻纹,那是允许的。」《纲要》中说:「即使不绑缚,因为处所应当绑缚,挖刻环形凹槽是允许的。」

3034「与百足虫等相同」者,即与百足虫等相似;表同等义时,此处应用工具格而用了属格。

3035「在衣片边缘」者,即在边缘的两侧。「或在衣片接合处」者,即在两片等宽衣片的缝合之处,或在衣角,或在单片衣片的拼接处为了补足。「藤」者,即以库德鲁萨穗形状所作的缝纫。有些人说是「以瓦拉咖穗形状」。「链」者,即如猫项圈般的缝纫。有些人说「与百足虫相同」。

3036「布片」即布片。「八角等方式」是指具有八角等形式的方法。「八角等」:依偈颂结构而有鼻音增加。「八角等方式」一词,是「布片」的同格定语,或是修饰「制作」的状语,与「制作」相连。或者,此处的「布片」是依格,意为「于布片之上」。在此解说中,「八角等」亦是依格,「方式」为其定语。此处所说的「八角」等名,有别于后文将述的四角形状。「在那里」:在布片对中,于该处。「斧形与棒形」:斧形及棒形的缝纫。「锤」:棍棒形的缝纫。以「等」字含摄塔等形状。

3037「在那里」:在布片对中,于彼处。「蟹爪」:如螃蟹眼般的缝纫样式。「竖立」指制作。「在那里」:在那结纽带布片中。「线」:从角缝至角的线,以及四方形中所缝的线。「球」:将那些线折回后缝成的端点。「难以识别」:在染色时难以辨识其形状,不显眼,因此是允许的。如所说:「角线与球,于衣染色后难以识别形状,是允许的。」

3038「结片带片」:应读作「结片、带片」。「角隅之线」:应剪断衣角之线,以及结片、带片各角的线。其中,衣服依长度与宽度缝制后,将伸出顺风方向的线剪断;染衣后晾干时,以绳或衣竿系缚悬挂,顺风所系之线即称为「角线」。如文所言:「衣之角线不许可,染时应剪断。然而,『诸比丘,我允许角线』——如此开许者,应于顺风处作带系缚,以作染衣时悬挂之用。」

3039“针工变形”者,指为装饰袈裟,以种种线缝制成如百足般的形状,或安设垫片,诸如此类的针工变化。“或其他任何”者,指其他如花鬘工、兽鸟足形等任何缝制变化。“作”者,即自己制作。“使作”者,即令他人制作。

3040若比丘希求他人殊胜的色泽,生起欲求后将袈裟投入米汁、面粉、碱液、树脂等中,则该比丘不能免于恶作罪,应如此连读。“米汁”者,类似涂抹纱线所用的浓米汁。“面粉”者,即米粉。以米粉煮成的是碱液。“树脂”者,即树液。以“等”字兼摄紫胶等物。

3041在制作袈裟时,为洗净制作过程中针、手等所染的污垢,以及当袈裟污秽时为了洗净,将其投入米汁、面粉、碱液、树脂等中,这是许可的,应如此连读。

3042「于彼」:即在那用以染衣的赤褐色染料中,为令衣有香气而放入香,或为令其光洁而放入油,或为令其增色而放入紫胶。「任何」:即如是任何。

3043「以石」:即用石块。「或以其他任何」:指用能令其光洁之物,如槌等,或其他任何物品。「于槽中」:于染槽中。「不应摩擦」:不应以手握持而摩擦。

3044「对染好的衣,可以用手稍微拍打,这是允许的」——此为连接上下文。「在投入染料之处,即染槽中,摩擦肩带、腰带等,是允许的」,此义于结点处已说明。

3045「结」者,指竹、牙、角等制成的结状物。「或线」者,指圆形等种种线条。「或疱」者,指如同芥子的小水疱。「或破坏耳饰形」者,指毁坏宝石串的形状、花形耳饰的形状。又,「或不应变更适宜的小点」,这是衔接之语。

3046「以针尖」者,即用针的尖端,或用针口。「任何线」者,即圆形、牛尿形等任何形状的条纹。

3047「使转于轮」者,即使之附着于轮上。

3048“钵垫”者:为防护皮肤,以锡、铅等制成,应置于钵的下方、底座等之上的垫具。“壁画工”者:指加以区分后,呈现种种形状与图像的彩绘。如所说:“诸比丘,不应受持彩绘的钵垫、布满图像的、作成壁画样的。”“此处”者:指该钵垫上。“此”者:指比丘的钵垫。“摩竭罗齿”者:指山峰形。

3049在口缘处,为系缚滤水囊而开许的那条线,除此线外,于法伞或钵腹处,任何线条皆不许可——这是连句之义。

3050“处处”者:指于泥土的各处。“绳”者:指如是被捶打而成的双股线身带。

3051「边缘」:为使它坚固,在十指处将其折成双层并敲打,是允许的,这是连接句。「有图案者」:指带有花鬘纹、藤蔓纹或彩绘纹的身带。

3052「眼」:象眼。「于彼」:对于身带,何须再说“允许”呢?「使竖立」:指雕刻使之凸出。

3053「瓶」:瓶的形状。「或水蛇头」:或指水蛇头口的形状。任何奇特的变形形状,在十指处都是不适当的,这是连接句。

3054“鱼刺”者,即鱼刺的形状。“枣叶形”者,即枣叶的形状。将鱼刺、平坦的布片或枣叶形弄直后拍打,是允许的,此为连接。其中,两边带有鱼刺状、如同鱼的背刺那样编织的布片,这种身带名为鱼刺。编织如枣叶形者,则名为枣叶形。

3055“本来编织的布片”者,即布片。“猪鼻”者,名为钥匙鞘的形状。在那两种身带中,绳索一类随顺猪鼻,布片一类随顺布片。以“等”字,包含了印章身带,它也随顺猪鼻。如所说:“单绳带,以及印章身带与猪鼻相随顺。”其中,单绳带者,即是一圈。多绳带的不适当性,随后将述。“印章身带者,名为不作四方而系缚”,已于结目中说过。

3056“穆拉迦”者,指缠绕成穆拉迦绳状而作。“缠绕”者,以种种线缠绕。然而在《学处分别决疑》中说:“将众多绳索合为一处,用一根绳缠绕,名为穆拉迦。”“玛达维那”者,指腰带的形状。“迭杜巴咖”者,指类似水蛇头的形状。“咖拉布咖”者,指多绳索带。“绳索”者,众多绳索两端未合为一处而系缚,如此系缚者名为咖拉布咖。“不许”者,指穆拉迦等这一切身带都不允许。“前二”者,指穆拉迦与玛达维那这两者。应说“于十种中许”,因偈颂结构省略字母,故说“十种中许”。如说:“‘穆拉迦、玛达维那’,此唯于十种中允许。”

3057「腰带形状」者,指如腰带花环般的四方形形状。

3058「一绳所成」者,指将种种绳股合为一处搓成之绳所作的身带。「许可捻制」者:于「绳、布条等」中,此中取单股搓成的绳为许可;然而在此处,则取将种种绳股合搓为一根绳者为许可。「彼亦」:彼一绳身带亦。「腰带形状之一种亦不许」:即单一腰带形状亦不许可。

3059「将众多绳索合为一处」者,这是连接句。「许可系缚」者,指并非鼓形,亦非葫芦形,唯是绳索身带,此为意趣。然而,此处的判断是:「将众多绳索合为一处,用一根绳连续缠绕而制成者,不应说为‘多绳索’,彼是许可的」,这正是注疏中所说的判断,已在此说明。而于《学处分别决疑》中所说的「将众多绳索合为一处,更以一绳缠绕者,名为鼓形」,因与此相违,故不应取。

3060以「牙」一词指象牙。「胶」即虫胶。「螺所成」即螺脐所成。所谓「维达」,此处亦有读作「韦塔咖」者,是维达的同义词。

3061「身带之维达」:为令腰带之穗坚固,以木、象牙等制成的维达。「变形」:即八吉祥等各种形状。「于彼彼处」:即于各处,意指两端。而「而」字则显示也允许作瓶形。

3062「花环……乃至……装饰」:即以花环工艺、蔓藤工艺,以及鹿、鸟等种种图像而作装饰。「令众人欢喜」:即令愚人生起贪染。

3064「八角池」:此处以「亦」字兼取十六角等。‘色泽装饰’:指花鬘工巧等色彩之庄严。

3065「眼药棒亦不应着色装饰」,应如此配合理解。‘眼药袋,及以种种色线所作之彩绘工艺,亦不得作’——此读方为合理。‘袋亦且’的读法虽见于本,却不应取用。

3066以红色等任一单色之线,将布等所成之任何小袋缝缀而作受用,是为许可。应如此连属。

3067「玛尼咖」指粗大的水泡。「毕喇咖」指细微的水泡。「毕帕勒」指裁布用的剪刀。「阿拉咖塔咖」指穿刺叶托环的刺。「令立起」即令其竖立。「任何」指其余色之装饰亦是如此。

3068「棒」指毕帕勒之棒。如所说:「在毕帕勒上,令玛尼咖、毕喇咖或任何物立起,皆不允许;但在棒上,界限刻线则是允许的。」「仅界限之刻线」是指,到达钉的系缚处,为作界定,仅一条刻线为允许。「折叠」是指以两端为口,在中间取折痕。「因剪指甲而作,故允许」,此为连接。

3069「阿拉尼萨希德」名为「上阿拉尼」,即与火钻相配、用以钻火的棒。「瓦比」以「亦」字兼指下阿拉尼,这是臼杵的别称。「安差那咖延德达努」名为「达努咖」,即钻火弓。「穆萨喇玛塔咖比喇纳丹达咖」名为「贝喇丹达咖」,即杵头压榨棒。

3070「萨恩达萨」者,是指火钳。「咖塔差德纳瓦西亚」者,是指劈柴斧;同样,凡有任何为装饰目的而作,皆不许可,这是其中的关联。「德维苏巴谢苏」者,是指斧的两侧。「罗黑那」者,即以如法之铁。「班迪吞瓦塔帝」者,许可将它绑成直形、四方形或八角形。「萨恩达萨帝阿基萨恩达萨」者,毫无疑问地称为火钳。然而,在注疏中,此处却显示为针钳。

3071「黑塔德」者,指在铁板环的下方。注疏中说:「上方如蛇伞盖顶大小。」

3072「维萨纳」者,指用于注油的野牛、水牛等动物的角。「那离亚瓦比」者,指竹管等管类。以「亦」字含摄葫芦。「阿玛恩达萨拉盖」者,指用余甘子粉末制成的油瓶。「德喇巴迦纳盖」者,即前述种类的油容器。「萨邦瓦恩纳玛塔瓦塔帝」者,意为:远离男女形象及种种花鬘制作等,一切为装饰目的而作的,皆可许可。

3073-5「饮水勺」者,即饮水所用的勺子。「染料盆」者,亦指盛装染料的盆子。「木板凳」者,即木板制成的凳子。「环等支架」者,指象牙环等物的支架。以「等」字含摄杖架。「拭足布」者,即布等制成的拭足之物。「凳」者,此处指足凳。依其伴随性,亦含足踏板。「一切皆许可」者,于上述比丘所用的器具中,除去女性形像;于比丘尼所用的器具中,除去男性形像。除此之外,其余一切彩绘工作皆许可。

3076「及种种宝珠」者,种种宝珠,即因陀罗尼蓝等宝石。以种种宝珠所造者,称为种种宝珠所成。柱、门扇、门与墙壁,合称柱门扇门墙壁;以种种宝珠所成的柱门扇门墙壁,其所在之处即作如是说。「何须说装饰目的」者,对于花鬘工巧、藤蔓工巧、彩绘工巧等装饰目的,实无可言说。

3077在显示了坚固的宝造楼阁是如法的之后,为了显示金等所造一切楼阁的受用亦为如法,故说「金造的」等语。「金造的」者,即黄金所造。由于门扇已在接下来的偈颂中示明,故以「门扇之系」一词,取其意为「门扇臂」的背面横木。门与扇为门扇,门扇之系即门扇的连结物,意思是称为上方柱头的背面横木。「及种种宝珠」者,种种宝珠;金与种种宝珠合称金种种宝;墙与地合称墙地;以金和种种宝珠所造的墙地,即为金种种宝墙地。如此,在这些住所的组成部分中。「无有任何一物应被禁止」者,即连一件住所用具也无有应被禁止的,意思是住所本身也不应被拒绝。「一切住所皆许可」者,即一切住所的受用皆被许可。如所说——

“一切楼阁受用”:凡以金银等种种所成之门扇、床座、扇柄,金银所成的饮水瓶与饮水碗,乃至一切彩绘之物,悉皆许可。若人言“我等施与楼阁之奴婢、田地、牛与水牛”,则不必另行受持——受持楼阁时即已一并受持。于僧众住处或比丘个人住处,将厚毛毯等铺于床座而受用者,不许可。然若置于法座之上,如在家众所铺设者,则可得用,唯此处亦不许躺卧。

或读作“金造门扇之系”,为多财释复合词。以此词及第二词,所住之处即被特别指定。

3078“不作戏弄”:不应戏弄而作此言:“佛是石佛吗?法是牛法、羊法吗?僧团是牛僧团、羊僧团、鹿僧团吗?”其义为:凡外道之誓愿,如禁语戒等,皆不应持。

3079应连读为:那些比丘尼亦不应以水等喷洒。

3080若比丘在别处、另一住处雨安居,而于别处、另一住处取份、取雨安居份,则犯恶作。应如此连解:当该衣坏失、破旧或损坏时,应再给予颈部衣。

3081“他”指在别处取份的比丘。“由他们”指由衣主们。“此”指如此取到的雨安居份。“他们的”指衣主们的。

3082“作”者,令作。“投掷石块”者,指那些想玩游戏的人为了嬉戏,以展现技艺的方式投掷砾石,或将石块滚向低处。不仅石块,任何木块、砖块,以手投掷或用器械投掷,皆不允许。若是为了塔等的目的,嬉笑着滚动石块等,或在作业时投掷、举起,则是许可的。

3083“在家守护者施与”者,指在家人由园林守护者等,从自己所守护的园林等处施与果实等,即使施与达到所需之量。“受取者无任何过失”者,受取比丘无任何过失。对于属于僧团或塔的棕榈果等,由园林守护者等施与时,其取用的界限是:只可取用他们以工资为限所应得的部分。无罪的方式已说,此为连结。

3084“人所系”者,指由侍从等人所拉的车。“手转车”者,指仅用手来转动的车。

3085“不应与比丘尼有任何非行,亦不应令作”,此为连结。“任何”也是读法,义为:在家或出家的任何人,不应以非行与比丘尼交往。“炫耀者”:即显露欲贪意图者。

3086“have”是表示确定义的不变词。

3087“为自己受用而施与”者,指说了“你们自己受用吧”后所施与的三衣等物。

3088“不适宜”是指,由胆汁等病素增盛而成为令人不适的因缘。“乃至应舍弃、放弃,更何况给予”,这是意趣所在。“取用最上而给予”是就如理取用的食物等而说。“我食用几日”为省略。意思是:从钵食等中取用最上,食用几日后,再将钵等施予,这是被允许的。

3089“五众具足戒”是指,由持律者为第五位的僧团所应行的具足戒。“新”是指未被他人使用过,哪怕一次。“多层鞋”是指从四层开始的多层所制的鞋。“皮敷具”是指如法的皮革敷具。“常沐浴”是指普通的沐浴。

3090“窄处”应连接为:大便道与小便道两处周围二指以内,禁止刀作业与探条作业。以刀乃至指甲,通过切割、劈裂等方式的刀作业,以及为令药油进入内部而以探条进行的探条作业,皆以粗罪的规定而被禁止,这是义理。小便道周围二指,应从男根前端开始取。

3091“为平息”者:以此说明,于行走中令其平息并无过失。

3092“诱惑”者:即以“我将给你钵、衣等资具”为诱引而摄受。“于彼”者:即于彼人。“过患”者:即显示其无惭等状态后,说明若与彼共受用等,便会堕入无惭等过患。“彼”者:指应当与之分离的彼人。

3093为显示见过患的方式,故说“涂抹”等。应如此连接:“犹如前去沐浴者被粪尿所涂抹,依止恶戒而住的你,所作正是如此。”如是于彼处说过患,乃为适当。

3094-5“在食堂”指在食堂内进食时。“饮粥时”指正在喝粥的时候。“在村内”指在村落间的屋宅里。“在街道”指市镇、城市、村落等的大道上。“在黑暗中”指处于黑暗的时候,意思是身陷暗处。因为若向他礼敬,额头可能撞到床脚之类。“不注意”指因正忙于事务,未作意于礼敬。“敌对者”指投靠其他阵营、站在对立一方的敌人与不和者。此人若受礼敬,甚至可能用脚踢打。“忙碌者”指正埋头于缝纫等其他事务的人。

“睡眠”指已经入睡。“嚼食”指正在咀嚼饼干、干粮等。“进食”指正在吃米饭等。“大小便”指正在排泄粪便或小便。以上这十三种人,由于其礼敬不合时宜,故被遮止。这是句义关联。

3096-7应知:在依业、依得、依界三种别住者中,业别住者已通过“举罪者”这一概念被收摄,界别住者因属上座身份而应受礼敬,因此依余法推知——从“持邪法的尊者上座别住者不应礼敬”这一语句,可知此处所谓“别住者”实指得别住者。“被举罪者”指被三种举罪甘马中任何一种所举罪的人。“五种重罪者”指称为别住者、本日治者、退回原本者、应行僧悦者、行僧悦者、应出罪者的这五种重罪人。然而,这些人在相互之间仍可按长幼次第获得礼敬等,此处是因他们本性不应受礼敬而将其摄入不应礼敬之列。此二十二种人,即如前所述的裸形者等。

3098「持法者」者:此为「别住长老」的修饰语。如所说:“诸比丘,应受礼敬者有三种:后受具足者应礼敬先受具足者,别住长老持法者应受礼敬,诸比丘,在含天、魔……乃至……如来、阿拉汉、正自觉者应受礼敬。”

3099由于未作“唯这些应受礼敬,非余者”之限定,为显示尚有余者应受礼敬,故说“呵责等”。此中,“等”字含摄驱摈、别住、灭摈羯磨。“在此”者:指在此应受礼敬的篇章中。“羯磨”者:即求听等四种羯磨。

3100为了阐明当僧团正在行非法羯磨时,无力阻止者及无力阻止者应遵行的方法,故说“决意”等。文句连接为:“决意”者,乃一人所宣说。其义为:坐在正行非法羯磨的比丘们中间,虽知彼为“非法”却无力阻止,一人以“此于我不可忍”之心而宣说决意,如是所说。“或二人或三人”者:同样无力阻止彼,两位或三位比丘互相表明“此于我不可忍”之见,各各宣说己见,如是所说。“从此以上”者:即超过三人,乃至四人,以“勿作此非法羯磨”而拒绝羯磨,如是所说。

3101为了说明未取信赖的特相,借由已取与未取而有五种,故说“已见”等。此处的连接应如此理解:已见且在世,于已取欢喜;已亲近且在世,于已取欢喜;已交谈且在世,于已取欢喜。应知依此,已见、已亲近、已交谈这三者,各有三种信赖取的特相,共成九种。而此处之文义与抉择,如前所说。

3102其连接为:戒失坏与见失坏,以及由正行与正命所生的两种失坏。这即是说正行失坏与正命失坏。

3103“于彼”是指于彼四种失坏中。其连接为:不可忏悔的巴拉基咖,与能导向出罪的桑喀地谢萨,这两种罪被说明为戒失坏。

3104其连接如下:执边见与十事见,这两种见被阐明为‘见失坏’。其中,执边见,即依执取断灭边与常住边而转起的邪见。十事见,则是依‘无布施’等方式转起的邪见。

3105其连接如下:土喇咤亚等五种须行告白出罪的罪,被善巧于行为的世尊说为‘行为失坏’。以‘等’字,囊括了巴吉帝亚、应巴底德萨尼、恶作与恶说。‘凡’字,是相对于五种罪而言,故用复数。‘彼’字,是相对于行为失坏这一共性而言,故用单数。

3106‘诡诈等’:以‘等’字,摄取谄媚、虚伪、示相、激磨、以利求利。诡诈等的详细解说,应依《清净道论》中所说的方法了知。‘以活命为缘而犯之罪’,这是词的分释。‘六种’者,是依第四巴拉基咖、作媒嫁、土喇咤亚、巴吉帝亚、应巴底德萨尼与恶作这六种罪而说的。此即是显示。

为活命故,以活命为缘,恶欲者、被欲所缚者,宣说不存在、不真实的上人法,犯波罗夷罪。为活命故……乃至……行媒嫁,犯桑喀地谢沙罪。为活命故……乃至……说‘住在你寺院的那位比丘是阿拉汉’,若承认则犯偷兰遮罪。为活命故……乃至……比丘无病而为自己乞求美味饮食食用,犯波逸提罪。为活命故……乃至……比丘尼无病而为自己乞求美味饮食食用,犯波罗提悔过罪。为活命故,以活命为缘,无病而为自己乞求汤、饭食用,犯恶作罪。

已说示。以此说明活命的失坏。

3107“被举罪者”等语,依次说明三种别住者的自相。其中,三种被举罪者已如前说。

3108-9「若有人坐在被僧团以驱摈羯磨驱逐的非法说者一方,听闻『你们说些什么?』以及他们及其余者的主张后,心中生起『这些是非法说者,那些是法说者』之念,此人虽坐在他们中间,即成为与他们不共住的别住者,破坏了羯磨;对余者亦因未进入伸手可及之范围而破坏羯磨。」为说明注疏抉择中所引之意,故说「于非法说者之一方」等。

「于非法说者之一方」:即处于被驱摈羯磨所摈出的非法说者一方。「虽坐」:指未离开伸手范围,作为满众而坐在那里。「思量」:以种种方式思考『这些是法说者,抑或那些才是法说者』。「生起意念『然而他们是法说者』」:指内心如此生起意念。「于非法说者之一方而坐,如是生起意念,此比丘」:「以主张」:即依此所生起意念而称为主张。「成为他们非法说者之别住者」:此义已显示。

「坐于彼处者」:即坐于彼非法说者派中的人。因「坐」(sad)词根兼有去与遮止之义,故坐在那里的人称为「坐于彼处者」。「二者之」:指法说派与非法说派两僧团。「羯磨」:指应由四人以上僧团所作之羯磨。「破坏」:由于进入非法说者的不共住状态,为他们凑足僧数,又因未进入其余者的伸手可及范围而立于同一界内,且未与欲,故破坏了羯磨。然而,坐在非法说者派中的人,若进入他们中间而心想「这些为非法说者,其余为法说者」,或坐在任何一派中而心想「这些为法说者」,应知此人自己使自己成为了共住者。

3110“来自界外的良善比丘,若处于伸手所及之处,则名为界内的别住者”,此为连接。以他充数所作之羯磨亦遭毁坏。如此,依所说方式,大仙宣说了三种别住者,此为连接。

3111“堕者”:因犯波罗夷而从教法堕落,故称为“堕者”。“比丘尼十一种不堪”,这是句子的解析。“这些”:不计分类差别,总共有十七种人。“别住者”:不应与之共住,或因他们与良善比丘之间没有同一羯磨等共住之事,故名为别住者。

3112「一切别住者之」者,如所说之十七种一切别住者之。「以及应作羯磨者之」者,以及在《附随》中所说「僧团对其作羯磨者,彼既非羯磨所及者,亦非应给欲者,然而是应作羯磨者」之应作羯磨者之。「痴狂者等」者,以「等」字摄取心乱者等。当僧团作诃责等时。「拒绝」者,反对。「不成立」者,不立于反对之处,不破坏羯磨,此为意趣。

3113「同住者……乃至……比丘」者:依所说方式,以未因羯磨或执见而成为不共住者的缘故,故是同住者;以未于界内成为不共住者而住于同一界中的缘故;以未犯终极重罪的缘故,故是净行比丘。纵使在伸手可及的极近处,以言语发分别之言,作出拒绝、反对,即成反对者,破坏羯磨,此为其义。

3114「以六种方式」者,即以此六种方式:因惭耻、因无知、因恶作所逼、因失念、因于非许可物作许可想、因于许可物作非许可想。既说了五种沙门开许法,也说了五种清净,此即联结。

「诸比丘,我允许以五种沙门开许法受用果物:火所净、刀所净、爪所净、无种子、已去种子为第五。」在小事中所开许的,名为五种沙门开许法。『五种清净』者,在《附随》的增一法中,对「五种清净」一语作分别时,以「诵出因缘后,其余应据所闻而了知,此为第一清净」等方式所显示的,是名为五种巴帝摩卡诵的清净;以及「经分别诵、清净布萨、决意布萨、自恣、和合布萨为第五」这样所说的五种清净——这两类五种清净,以共通之名而被含摄,如「二五识」等中所说。

3115-7“以无余而施设、制定于此的学处”之因缘,即是毗舍离等那些学处制定的处所。“补特伽罗”者,所谓“补”,即地狱;堕入地狱、被碾磨、遭受地狱之苦的有情,即是补特伽罗、众生。圣补特伽罗因与彼相似,或因过去世的经历,也应知为“补特伽罗”。然而在此处,这些是指首次违犯学处者。现在将解说补特伽罗。“事”者,世尊的教令──即学处──即住于此处,依之而转起;是各个补特伽罗的、作为学处制定之因的行为。

“制”:分别、分析、区分。“制定”:世尊的教令依此而被宣示,故名制定。制定的方式、区分应称为“制定方式”,但为偈颂结构而说为“方式之制定”,这并非完整的表述。此制定方式分为九种:制定、随制定、未生制定、一切处制定、部分制定、共通制定、不共通制定、一边制定、两边制定。

“失坏、犯、不犯”是此处的词分解。“失坏”:依此而失坏戒等,故称失坏。失坏依戒、行、见、活命而有四种,此已依总说于下文显示。“犯”:由此不善或无记性的违犯世尊教令的行为而犯,故名犯。依前方便等,犯有多种差别。“不犯”:依不知等,对教令无违犯。“等起”:犯由这些而起,故称等起。依身等,等起有六种,是犯之因。等起的方式即是等起方式,即此处所说。

“过失、业、作、想、心、教令”——即过失业作想心教令,其方式如下所说。所谓“过失方式”,即如在《疑惑度脱》初犯巴拉基嘎注释中所说:“在有心的方面,若心唯是不善,此为世间过失;其余则为制定过失。”这是过失的方式。“业方式”是指:“一切依身业、语业及依此二者,成为三种。”这是业的方式。“作方式”是指:“有犯由作而生,有由不作而生,有由作与不作而生,有或由作、或由不作而生。”这是作的方式。“想方式”是指:“想为解脱”等所说的想的方式。

“心方式”是指:“一切依心而分为二种:有心与无心。”这是心方式。“教令方式”是指:“有教令与无教令。”这是教令方式。“支方式”是指:一切学处中所说诸犯的支的方式。“受三法、善三法”是连接语。而所谓“不善心、二心、三心、苦受、二受、三受”,于各处已作显示。

“此十七种相”,即如前所说的因缘等十七种差别,是一切学处的共通相。“显示”即为阐明。善巧于律的觉者,应于诸学处中依其所宜而加以配属——这是句子的连接。

3118在这十七种特征中,为了指示因缘与补特伽罗,故说“因缘”等。“于彼”者,即在这十七种共通特征之中,此为处格的限定用法。“因缘”即应被限定的所指。“昔时”一词应与“毗舍离”等语各别相配。“释迦”、“跋耆”等国土名称之语,应取依所住之城邑而解。于“住释迦国迦毗罗卫”、“住跋耆国须须摩罗山”等处,他们已在各学处的因缘中被指示。

3119“毗舍离之十”等义理的抉择,将于后文显明。“基利跋迦”即王舍城。该城因四周耸立着的仙吉离等五座山,状如金刚杵,故称“基利跋迦”。

3121在比丘的巴帝摩卡中,已述及苏定那、达尼亚等二十三种最初造作的补特伽罗。这是连结之说明。

3122“出现在两部巴帝摩卡中的那些最初犯戒者,汇总起来共有三十人。”这是(前后文的)连接。由于对事等诸项的抉择将在后文中加以说明,所以这里没有提及。难道“因缘补特伽罗的抉择”也将在那里说明吗?那为何在此处说了呢?这并无过失,因为这是本论的主题,所以此处也应当说。既然如此,事等抉择也应在此处说,为何不说呢?因为以同一方式所指出的这个,在解说它时,那个也就连带被说到了,所以应当视作以点示全面的方式而作略说。

3123“谁若知晓了此树,他便无余地了知施设”,这是连接。在此,“此树”一词,是用譬喻来显示一个集合体,也就是由因缘等十七种类所构成、一切学处所共通的性相集合。什么是此树殊胜之处呢?于是便说“三根”等语。

其中,“三根”:此树有三条根,即名为因缘、补特伽罗、事的三者,因此说为“三根”。“九叶”:此树有九片叶,即名为九种施设者,因此说为“九叶”。“二芽”:此树有两颗芽,即名为世间罪与施设罪的二者,因此说为“二芽”。原本应说“双芽”,但将i音转为aya音,故说为“二芽”。“七果”:此树有七颗果,即名为教令、罪、无罪、违失、想、受、善三法这七者,因此说为“七果”。“六花”:此树有六朵花,即名为六种等起者,因此说为“六花”。“二生源”:此树有两种生源,即名为心与业的二者,因此说为“二生源”。“二枝”:此树有两根枝,即名为作用与支分的二者,因此说为“二枝”。“知晓此树者”:即所说的比丘了知所说的这棵树,也就是了知这个被称作所说形相、共通、十七相聚集的抉择之树。“彼”:指的是那位比丘。“施设”:指的是律藏。“无余”:指的是一切。

3124如是,凡是诵读这部词义甘美、条理无混、最上殊胜的抉择,转为口诵而受持,并在亲教师近前善加听闻,进而询问其义理的比丘,他在律的抉择上,便与那位被奉为持律者首位的优波离大长老相等。这是连结。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之律决疑释中

杂项决疑论释已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