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羯磨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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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业论之注释

2983“求听业、白业、白二业、白四业,此四种业”——应作如是连接。其中,“四”是数量的限定。“此”是近指语,因其紧接下文将要说,故用以指称。“业”是显示所限定的业。“求听”等,是显示它们各自的特相。

就此,简略的判别如下:所谓求听业,是指净化界内比丘僧团后,取来应受欲者的欲,以和合僧团的认可,宣告种种事项后,三次唱言“僧团认可否”而应作之业。所谓白业,是指依照前述方式,以和合僧团的认可,只通过一次白就应作之业。所谓白二业,是指依照前述方式,以和合僧团的认可,通过一次白与一次羯磨——如是,以白为第二之羯磨而应作之业。所谓白四业,是指依照前述方式,以和合僧团的认可,通过一次白与三次羯磨——如是,以白为第四之三次羯磨而应作之业。所谓“白为第二”,是指该羯磨以白为第二,由此而应作之业,即是白二业。所谓“白为第四”,是指那三次羯磨以白为第四,由此而应作之业,即是白四业。

2984-7为了显示它们依据处所的差别,便说“求听业”等。九种处所的合集,称为“九处所”,与“行于”这个词相连接。“白业”一词,是显示“行”这一动作的作者。“九处所”,是显示业。“第二”,是指白二业。应连接为“行于七处所”。

现在,为依自相显示这些处所的差别,而说“驱摈”等。驱摈等是羯磨种类的名称。求听羯磨即驱摈……乃至第五为羯磨相,这五种处所,应如此连接。

如是以名称显示驱摈等之后,为进一步依义理分别显示,而说“驱摈”等。从沙弥的角度,是指对刺沙弥说驱摈与摄受,应如此连接。其中,对刺沙弥的驱摈,是指见到他们能如法而行后,再接纳回来,这应知为“摄受”。

以出家者为因,说询问剃发,这是其含义。对期望出家者询问剃发,名为剃发羯磨。以阐那为因,说梵罚羯磨,应如此连接。“如是者”,指如阐那一般粗鲁、以恶言触恼比丘的人。“应作”者:“尊者,某位比丘粗鲁,以恶言触恼比丘而住,他想说什么便说什么。诸比丘不应与那位比丘说话、不应教诫、不应教导。尊者,我问僧团:‘对某位比丘施以梵罚,僧团认可否?’第二次我再问……第三次我问:‘尊者,对某位比丘施以梵罚,僧团认可否?’”应这样作梵罚。

2988-9“询问之后”是前行,“所取得的”是应被引入的后行,作为“随喜”的定语。“给予”在此处应补充“未分配衣等”之义。全体僧团集会后,全面征询界内所有已来、未至之比丘:“应以某某资具,可随喜布施于彼否?”取得比丘们的随喜后,三次求听,将衣等资具给予未分配衣等者,如此由僧团给予,即是此求听业的业相。“被标识”即是相——业本身即为相,而非驱摈等,故称为业相。

2990-1如此,以略说和广说的方式开示了求听业的五种情形后,现在为了首先显示白业的业相,便说“驱摈”等语。如是,“白有九种情形”这一略说,将由随后“在裁决中”等广说加以阐明。

2992“裁决”指在举罪裁决中。“未达成”指未至终结。“长老的”指说法者的。因此说“不知律者”。关于他,“诸位具寿,请听我说:此某甲比丘为说法者,然于彼,既不诵持经,亦不通达经分别,彼不善观察义理,唯以文句表相排斥其义。若诸具寿认为合宜,可令某甲比丘起立,由我等余人平息此诤事。”如此,于举罪裁决中对说法比丘所作的驱摈,在白业中即称为“驱摈”,应作如是连结。

2993-4对于求达上者,说:“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某甲是具寿某乙的求达上者,他已受我教诫。若僧团合宜,某甲应前来。请前来。”依此言说令其来到僧团面前,称为“引入”。“前来引入”是词句的分解。

“依布萨方式,也依自恣方式”,以及“因单白而设立”,是指:“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今日是十五日布萨,若僧团合宜,僧团应行布萨。”“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今日是十五日自恣,若僧团合宜,僧团应行自恣。”由这些依布萨与自恣方式的单白而设立,布萨或自恣这两者即是单白羯磨。

“求达上者,以及应教诫”:以此“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某甲是具寿某乙的求达上者,若僧团合宜,我应教诫某甲”,这一单白即被采用。

2995「我应问名为某某的比丘律」——以此表达,‘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若僧团适宜,我应问名为某某者律’,这一单白被摄在此中。‘如是等’:以‘等’字而摄取了‘若僧团适宜,名为某某者应教诫名为某某者’、‘若僧团适宜,我应问名为某某者障碍法’、‘若僧团适宜,名为某某者应问名为某某者障碍法’、‘若僧团适宜,名为某某者应问名为某某者律’、‘若僧团适宜,我被名为某某者问律后应答’、‘若僧团适宜,名为某某者被名为某某者问律后应答’这六种单白。如此,前二单白与此六单白,合为八种单白,总称为‘认可’。

2996「舍出衣等之施与」者:‘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此衣是名为某某比丘的尼萨耆,已舍与僧团。若僧团适宜,僧团应将此衣施与名为某某比丘。’如是,将已舍出的衣、钵等施与,即称为‘施与’。「罪之受取」者:‘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此名为某某比丘忆念罪、发露、显明、说示;若僧团适宜,我应受取名为某某比丘之罪。’或于别众:‘若诸具寿适宜,我应受取名为某某比丘之罪。’然后对该比丘说:‘你见罪否?’答:‘是,我见。’再说:‘未来应当防护。’如是,罪的受取即称为‘受取’。

2997「Pavārukkaḍḍhanā」即自恣提前(pavāraṇa-ukkaḍḍhanā)。由于偈颂的连结,ṇ字母脱落。或者,pavāraṇa(自恣)一词的同义词是 pavāra,因此亦可说 pavāra 即自恣。‘作此布萨后,于黑分我等自恣’——以此,‘诸尊者住处僧听:若僧团适宜,今我等应行布萨,诵巴帝摩卡;于来黑分,我等应行自恣。’这一单白通过标示而显示。如是所作的自恣,即称为‘提前’。此中,‘黑分’是指前迦提月的黑分布萨。‘于来白分我等应行自恣’——此单白亦被标示。‘白分’是指后迦提月的白分布萨。

2998「草席事」者,即于草席事灭诤之中。「一切最初单白」者,是指涵盖一切的单白。「及其余」者,则是在双方各别安立的两个单白。如此,此单白羯磨以此三种方式进行,是羯磨之特相。依据如上所说,「于决断」等处,应知单白之九处,是为连结。

2999-3000如此显示了单白羯磨中的九处之后,现在为了显示白二甘马中的七处,遂说「白二甘马亦」等语。「白二甘马」等摄颂,其义显明。

于解释中,「钵之覆」等,其「等」字即包含了钵之仰。「驱摈与解摈被认为」者,即所谓「驱摈、解摈」。于此,对于具足为比丘们之无利益而奔走等八支的优婆塞,僧团为作不共住,以覆钵而为驱摈;对于如法行持的那位,则以仰钵而为解摈,应当了知。彼事在《小事犍度》中瓦达离离车之事中有所述及。

3001「界等认可」者,名为认可。此认可有十五种,即:界认可、三衣不离宿认可、铺具认可,以及分食者、分卧坐处者、库藏管理者、纳衣者、分粥者、分果者、分嚼食者、分杂物者、执桑喀帝衣者、执钵者、差遣园丁者、差遣沙弥者的认可。如是,这些认可被视作十五种,此即其义。「咖提那衣之布」:即彼布。「死者」即死尸,「死尸之衣」即死尸衣,所言「死尸衣」即指此。

3002「利益田地之五月内举行」:即「内举行」。「小屋地基」:指精舍地基与说示。「说示」即是此名,应作连结。

3003「草敷具」:应将两派共同设立的一白,以及其后在两派中各自设立的两白,合为三白;由于没有甘马语,故于单白羯磨中显示为「羯磨相」。之后在两派中各自诵出的两白二甘马语,则于白二甘马中显示为「羯磨相」。为说明彼,故说「草敷具羯磨」。「痴覆藏等」:以此摄取了在波逸提中所显示的痴覆藏羯磨,以及异语者覆藏羯磨、恼害者覆藏羯磨等。「于此」:即于此白二甘马中。羯磨相本身即是羯磨相性。

3004-5如是,依所述方式,此为白二甘马的七种处别。显示白二甘马七处之后,为显示白四甘马的处别,故说“如是”等。

3006“呵责等”:以“等”字含摄依止等。此即七种羯磨的止息,也就是寂静。

3007“比丘尼之教诫”:此即比丘尼教诫人羯磨,是以果为近取而说。

3008-9「根本退回」:即退回到根本,因偈颂结构之故,ka音节重复。「随顺被举者」:即随顺被举者,一人乃至第三人;八桑喀地谢沙;阿利吒与旃陀迦离二人——这十一类成为乃至第三人。「依这些」:因随顺被举者等是依人而说,依这些随举羯磨故。「十一」:即十一。

3011如此,于显示四种羯磨的处所差别后,为显示随顺与遮止的应作方式,故说「求听羯磨」等。应如此合释:即不应依白而作,亦不应依白二而作。

3012由求听羯磨中所说的相,亦能了知单白羯磨等的应作方式,故不另行开示;而为显示白二甘马中可得的特殊之处,故说「白二甘马」等。应如此合释:有些应于求听后作的轻羯磨,亦可作为白二甘马。那么,哪些是这些呢?故说「一切认可皆可」。这其中,除界认可外,其余如三衣不离认可等一切认可,即是此义。

3013“其余”者,即如上所说之余,指结界认可等六种羯磨。“不适当”者,即不适当,为配合偈颂结构而省略 na 音。如所说:“结界认可、废界、施咖提那衣、舍咖提那衣、示库帝地、示精舍地——此六种羯磨为重羯磨,若未求听便行作,则不适当,应于白二甘马语后作之。”“然而未求听便行作则不适当”,此仅为示例,若以白四甘马作之,亦不适当。因此说“唯以如所说之方式,以彼彼而应作”,意为:凡说以何种方式作彼彼羯磨,即唯应以彼彼方式而行,此为其义。

四种羯磨论之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