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篇集论解释

29 段

皮革犍度论释

2650“羊、鹿与野兽”者:此为词语的分释。在“畜生”的并列复合词中,由于单数中性形式是随意的,故此处以复数表述。此指羊、山羊与鹿,即红鹿、鹿羚等。“巴萨德”与“鹿母”合称为“巴萨德鹿母”,原本应说“巴萨德鹿母之”,但因偈颂结构而说“巴萨德”,这是增加了鼻音。连接起来则为:“巴萨德鹿母之皮,对比丘是允许的。”以“诸鹿”一词所摄者,此处显示其具体种类,即“红鹿”等。红鹿等是鹿类的特殊分类。

2651除了这些已说的有情之皮,其余诸皮皆为恶作罪的所依事,这是它的含义。而所谓“其他”——

猕猴、黑狮、萨罗婆、迦达利鹿,凡是猛兽,其皮皆不可用。

这是律疏中所禁止的皮。猕猴,指的是树栖猴。黑狮,是一种大口猿猴。猛兽,即狮子、老虎等。又言:“此中所谓猛兽,是指狮子、老虎、熊、鬣狗。不单是这些,除了那些已经说‘其皮允许’的以外,其余的乃至牛、水牛、鹿、羚羊等,在此义中一切都应知为猛兽。”

“袋与鞋”即“袋鞋”。应连接为:“非人之皮,即除人皮以外的一切皮,于袋鞋中皆允许。”此中“袋”者,指鞋袋等的取用。如说:“除人皮以外,以任何皮制作的鞋是允许的。在鞋袋、刀鞘、钥匙袋中,亦同此理。”

“袋子与鞋”合称为“袋鞋”。非人之皮,即除去人皮以外的一切皮革,于袋鞋中皆可适用——这是句义的连接。此处,“袋子”者,指用作盛放鞋子等物的套袋。如(律注)所说:“除人皮之外,以任何皮革制作的鞋皆是允许的。在鞋套、刀鞘套、钥匙套中,亦依此同理。”(《大品》注 259)

2652【2652】因世尊言“诸比丘,我允许在一切边地诸国使用古囊古努巴哈那”(《大品》259),故说“在中地,古囊古努巴哈那不允许”。“中地”者,即以“东方有名为嘎江嘎喇之村镇”等(《大品》259)所说之界限划定之中地。“古囊古努巴哈那”者,从四层起之多层鞋履。如所说:“古囊古努巴哈那者,从四层起而称”(《大品注疏》245)。应连接为:在中地,古囊古努巴哈那不允许。“园内”者,此处依文脉应得“一切”,义为:一切病者及其余者。“一切处亦”者,园内及外,即一切处。“病者”者,应连接为:对病者允许。

2653“覆足鞋”与“跟缚鞋”应各自分别搭配理解。这两者的差别,注释中已有说明:“‘覆足鞋’是指希腊式鞋,覆盖整个小腿以下的足部。‘跟缚鞋’是为了遮护脚跟,在鞋底绑上皮垫而制成的鞋。”“缠裹鞋”,注释中说明:“是缠绕而成的鞋,仅覆盖脚面,不及小腿。”“填絮鞋”,则是以棉絮填充制成的鞋。

全是蓝色者,称为“全蓝”,以此为起始而有“全蓝等”类。以“等”字摄取了乃至“摩诃男勒”的范围。它们的形态,注释中已说:“青蓝色者呈亚麻花色,黄色者呈金链花色,赤红色者呈胜仲花色,茜红色者即是茜草色,黑色者呈阿达梨色,大染色者呈萨达婆底色,摩诃男勒色是杂色,即黄叶色。而在《库伦蒂》中说为‘莲花色’”(《大品注疏》246)。“全蓝等亦”者,以“亦”字更含摄了带有蓝色等装饰的那些。

2654“杂色”即花色。“羊角状装饰”者,是如同公羊角形状的装饰,意思是:在鞋耳部位装设形状像山羊角的饰物而制成。“羊角状装饰”一词也标示着山羊角形的饰物。“以孔雀翎缝缀”者,是在鞋底或饰物上,以孔雀翎羽如线般进行缝缀。应当总合了解为:这些鞋履不被允许。

2655“猫”者,即指猫。“树刺”者,指树刺。“枭”者,指鸟猫。“狮子”者,指鬃狮等诸狮。“四足兽类”者,指四足所生之类。“豹”者,指豹。“名阿基纳者”者,指名为阿基纳者。“所缘饰者”:指在鞋履边缘的衣料上,依顺风的方向,将所说那种皮革拼接而成。

2656若获得这样的鞋履,为了显示其使用的方法,故说“除去布德等”等。应如此连接:应将布德等完全切去或除去,再持用鞋履。若不这样做,而以所得的原状持用者,为恶作。正如所说:“对这些鞋履,无论得到哪一种,如果能够除去那些卡喇咖等而使用,便应使用;然而,在它们未去除时便使用者,为恶作。”(《大品注疏》246)

“如是作色差别”一句中,此处应补充“一部分”。应引入“或全部”,连接为:或全部或以一部分作出色差别后,即可持用一切青等颜色的鞋履。若不这样做而持用者,为恶作。正如所说:“对这些鞋履,无论得到哪一种染料,以布擦拭、破坏颜色后持用,是允许的。即使只破坏极少量,也是允许的。”青色增长等情况,也应作色差别后方可持用。

2657关于处所:除小便鞋、大便鞋、净手鞋这三种鞋外,一切鞋——诸如多罗叶鞋等各类——以及一切行走用鞋,皆不得持用。应如此理解。

2658若受用超过尺寸的、称为高床座的床榻与卧榻,犯恶作。应如此连接。床榻即如前所述之相状。卧榻,指脚上除去可搬运的猛兽形像而制成;或在一根木材上以木工雕刻而成、不可搬运、猛兽形像即在其处者。这样的卧榻是允许的,这由“可搬运”一词所表明。因为《精要略义》中说:“由不允许的形像所成之不允许床,即是卧榻。”

2659“果那咖”指长毛的大羊毛毯。据说其毛长超过四指,且为黑色。他们说:“毛长不足四指的羊毛毯是允许的。”“咖德咖”指十六名舞女站立而能舞蹈的羊毛敷具。“吉德”指带有壁孔等种种图案的杂色羊毛敷具。“巴提咖”指白色的羊毛敷具。“巴德利咖”指织有密花的红色羊毛敷具,也称为“阿玛拉咖叶”。

所谓“一端毛”,是指两面毛都竖起的羊毛敷具。所谓“维咖德”,是指织有狮、虎等图案的杂色羊毛敷具。《长部》中说:“‘一端毛’,是指单面缝制的羊毛敷具。”所谓“图利咖”,是指用树棉、藤棉、蒲草棉这三种棉中任意一种填满的普通棉褥。所谓“伍达罗米咖”,是指单面毛竖起的羊毛敷具。《长部注疏》中说:“‘伍达罗米’是双面缝制的羊毛敷具,‘一端毛’是单面缝制的羊毛敷具。”然而在《精要略义》中说:“‘伍达罗米’是指一面花竖起,‘一端毛’是指两面花竖起。”

2660所谓“咖提萨”,是指以宝石缝缀的、用国谢亚咖提萨布制成的覆具。阿阇梨达摩波罗长老说:“‘用国谢亚咖提萨布制成’,即是用国谢亚粗布制成,意为由缝制的国谢亚袋所成。”所谓“国谢亚”,是指以宝石缝缀的、用国谢亚线制成的覆具。不过,未经宝石缝缀的纯国谢亚则是允许的。

而在《长部注疏》中对此说:“除了棉褥之外,一切如果那咖等若以宝石缝缀,皆不允许。”其中,“除了棉褥”这一句,表明即使是未经宝石缝缀的棉褥也不允许。而“以宝石缝缀者不允许”这一句,则显示:那些以宝石缝缀的敷具,作为地面铺具以及适当地铺在床座等上时,是允许的,应如此了知。在此,因为涉及律藏的判定应以较严者为准,故知此处的裁断即依此处所说。但在经教的教导中,由于也是针对在家众而说,为摄受他们,其他(注疏师)说:“除了棉褥……乃至……是允许的。”

“象敷、马敷、车敷”指的是铺在象背上的敷具,称为象敷;马敷和车敷也是同样的道理。“以及用芭蕉鹿皮制成的最上覆具”是指有一种名为芭蕉鹿皮的皮革,用它制成的最上覆具,这便是此处的意思。据说,他们先在白布上铺展芭蕉鹿皮,然后缝缀而成。用“以及”一词,也包含了皮革编织物。皮革编织物,即按床的尺寸用皮革缝缀而成的编织物。据说那些皮革较为细薄,因此折叠成二层或三层后再加以缝缀,故说“皮革编织物”。

2661“在红色天盖之下”是指在用红花等染成的红色天盖之下,以如法覆具所铺设的床座。然而,在袈裟色的天盖之下,用如法覆具铺设的床座则是允许的。因此,(下文)将说“在下方不允许的”等。

“两端红色枕垫”是指在头部和足部这两端都设置了红色枕垫的床座。凡使用这些不应使用之物者,得恶作罪。“但若只有一个枕垫,虽然两端是红色、莲花色或杂色,只要尺寸符合规定,则是允许的”——注疏的判定以此方式说明了开许的情况。在义疏中又说:“大部分是红色的两个枕垫也是不允许的。”由此可知,大部分是红色的天盖同样不允许。

在此,虽然《长部注疏》中不加简别而说:“两个非血红色的(枕垫)确实开许;若获得超过此数,应给予他人;若不能给予,亦可横铺于床上,再铺上覆具后躺卧。”但在《小品犍度注疏》中则说:“无病者唯开许头枕与足枕两个;病者则允许将枕垫铺展开来,再在上面铺设覆具后躺卧”,因此应知,唯有病者方可横铺于床上躺卧。

2662“即使上方有白色天盖,若下方存在不许可的覆具,亦不许可”,应作如是连接。而“因此”指的便是这不许可的覆具。

2663“除外”一词,以此显示:床座等三类并没有转用的方式。“其余一切”,是指从羊毛毯等乃至双层敷具为止的一切物品。“居士所有”,指属于居士的物品,由居士们自己施设。以此显示:若是由五位同法者中的任何一位,或依其命令所施设,则不许可。“得”,即得以坐。

2664“在何处可得?”为显示处所的限定,故说“于法座”等。“法座”一词,在此注疏中说:“若在法座上,即使是属于僧团的毛毯等,比丘并未吩咐,而园民等自行铺设与撤除,这称为居士所作撤除。以此居士所作撤除的方式,是可行的。”“或于食堂”,是指在寺院中让座后,于供食之处或食堂中。以“亦”字显示:在居士家中,坐在他们自己所铺设的毛毯等上,也无犯。由法座等处所的限定,反过来可知:于彼处之外,即便是居士所铺设的,坐在那里也不得。

“地面敷具”一语,此处省略了“所作”。“于彼处”,是指在属于僧团或居士的毛毯等上,同法者并未吩咐,由居士们自行铺设了地面敷具。“卧”,是指在上面放上自己的覆布后躺卧,是可行的。以“亦”字,兼取“坐也是可行的”之义。以“地面敷具”一语显示:仅是居士在床座等上为躺卧而铺设的,即使上面放上自己的覆布再躺卧或坐,都不可行。

皮革犍度论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