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罪论解释

365 段

波逸提论的解释

2129-30在说明了三十种舍堕波逸提之后,现在为显示波逸提,而说“蒜”等。“蒜”者,此处省略了“iti”一词。在注释书中,“蒜”指蒜头。具有四瓣、五瓣等不同瓣数的蒜头才称为蒜,少于此的则不算。因此说“不是单瓣、双瓣者”。为了区别于熟蒜及狮子洲所产的蒜,而说“生的、摩揭陀产的”。生于摩揭陀国的为摩揭陀产,与“所说”一词关联。如所说:“因为这里所指的蒜,正是摩揭陀国所生的蒜”。此又与“我将食”执取相连接。为了表明此种波逸提是以吞咽为条件,所以说道“唯以吞咽,显示波逸提”。

2131他将以“二、三”等说明此义。“一起”即合在一起。“嚼碎后”者,指未进入喉管,而以牙齿嚼碎后食用。“吞咽”者,令入于喉中。

2132“于彼”者,指于彼蒜头。以“瓣之计数”一语,正说明了以吞咽动作之次数来计数。如所说:“然而,若掰开而逐瓣食者,依动作次数,一一而成诸波逸提”。

2133“自性上允许”——此为连接。

2135为了显示前文所述葱等的差别,说“一瓣”等。此处仅依瓣的差别而显示差异。但在注释书中,也依颜色来显示。如所说:“葱为淡黄色,韭为红色,蒜为绿叶色。”

2136“沙拉瓦与乌答利邦嘎盖”是词之分解。根据注释书所说“于枣沙拉瓦等”,此处省略了“枣”一词。所谓枣沙拉瓦,是将枣果晒干后磨粉而制成的嚼食类食品之变制。“疯狂者等”中的“等”字,摄取了最初作业者。如所说:“于疯狂者、于最初作业者”。

第一。

2137“在隐蔽处”:指隐蔽的地方。为显示其差别,故说“在腋下,或于排泄时”。

2138“若如此,则波逸提”,这是关联。通过“非以毛数”一句,正是为了成立“以动作数”这一意义。

2139“病”:指癣、疥等疾病。如所说:“病缘,即癣、疥等病的因缘”。“被认为与约定同行道路相同”者,意为被认为与比丘尼约定同行一条路的学处相似。

第二。

2140即使用莲花或白莲花,乃至用花蕊,若因欲贪而击打排泄处,在击打排泄处时,哪怕只是作出打击,也犯波逸提,这是此处的关联。“乃至用花蕊”中的“亦”字,意在表明:大莲花叶就更不必说了。正如所说:“‘乃至以莲花瓣亦’者,此处花瓣尚属大,即使以花蕊给予打击,也有罪。”

2141“于彼”:即于那排泄处。

第三。

2142然而,若比丘尼为欲贪所缠、为欲贪所逼迫,将莲花瓣插入自己的女根或排泄道,则不应作,犯波逸提,这是此处的连接。此中的“亦”字,引出了注释书所说:“然而,即使只插入花蕊量,也有罪。”

2143-4既然如此,为何说“于胶棒,波逸提”?为此说“此……乃至……胶棒”。此胶棒仅就事缘而说,即“那时,那位比丘尼取了胶棒之后,忘记清洗便弃置一旁。比丘尼们看见胶棒被苍蝇围绕,便问:‘这是谁做的?’她说:‘这是我做的。’那些少欲的比丘尼非难、呵责,并广为传扬:‘比丘尼怎么能取用胶棒呢?’”(波逸提806)依所起的事缘而说,并非离开此事缘另有其他圆物之可能,这是它的意趣。胶棒,是指以胶制成的棒杖。

杖,此处省略了“任何”。如说:“乃至将莲花瓣也插入排泄道。”(波逸提808)若插入过于大的物体,固然有罪;然而即使只插入花蕊大小,同样有罪。葫芦,指苦瓜果。“从彼”,即于自己的排泄道。

2145病缘,指排泄道部位所生疮等,为处理疮处等因缘。

第四。

2146超过二节者,指超过二节乃至毛发之端。如说:“乃至仅超过毛发之端,即犯波逸提”(波逸提812)。作水净者,即于排泄道处作清洗。如说:“水净,即指排泄道的清洗”(波逸提812)。

2147“三”:以此表明,用一根手指的两节插入清洗,则无过失。长度者,即手指的长度。若以三节的深度插入排泄道而作水净,则犯波逸提。这是连接之义。

2148若将三指或四指合并,以宽度插入时,即使仅插入一节,也因超越“二指节为限”所限定的量,故说“即使一节也(犯)”。若比丘尼以四指或三指的宽度插入一节,她亦犯波逸提。这是连接之义。

2149“如是”:即如此。“以一切方式”:以深入、趣入等一切方式。“使更明显”:令更显著。“此义”:即“一指节有三”等所说之义。

2150“于二指节内无罪”,应如此连接。然而,若存在水净的因缘,即使有所触受,在如前所述的限度内亦无罪。“乃至更多”:指超过二指节乃至更多。行水净者无罪,应如此连接。

2151同样,对行水净的疯狂者等,已开许为无罪,应如此连接。

第五。

2152“然而对正在进食的比丘”者,是指正在食用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的比丘。如所说的:“正在进食者,即正在食用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食物者。”“饮水或扇”者,是指所说的饮水以及扇子。“应侍立”者,据“立于手臂范围内”一语可知,此处“upa-”这一语词表示近处,也就是手臂所及的范围。

2153“衣角等任何可以称为‘扇’的东西”,应这样连接。其意思是:凡是怀着“我要用它来扇风”的决意而拿起的衣角等任何一种物品,都可以称为“扇”。

2154当时,那位比丘尼用饮水和扇子,在正在进食的比丘身边侍立,并且显得过分亲近。那时,这位比丘呵责那位比丘尼说:“姐妹,不要这样做,这是不许可的。”比丘尼回答:“你从前对我又是这样、又是那样,如今连这么一点小事都忍不了吗?”说完便用饮水钵砸他的头,又用扇子打他。关于这件事情,比丘们向世尊告白之后,世尊说:“诸比丘,比丘尼怎么可以对比丘动手打击呢?”并制戒说:“若比丘尼对正在进食的比丘以饮水或扇子侍立,犯波逸提。”因为提到了打击的因缘,为了消除“难道仅仅侍立也有罪吗”这样的疑惑,注释便说“在手臂范围之内”——这里显示的是由于站立亲近而构成犯罪的因缘。其中,“击于”就是打;“于此”是指在此学处。又引比丘尼犍度中所说:“诸比丘,比丘尼不应打击比丘。若打击,犯恶作。”说明在犍度中,对“打击”这一因缘另有恶作罪的规定,以此来显示所说的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2155“舍弃手臂范围”者,在此当解作:于“进食”及“食硬食”时所说的“手臂范围”。对于进食者,若离开手臂范围而站立侍奉;或对于食硬食者,在手臂范围内站立侍奉,即犯恶作罪。如此连接。

2156“给与”者,是指将饮水或汤等递给对方,并说“以此饮用,以此佐食”,如此给与;将扇子递给对方,并说“以此扇风,以此佐食”,如此给与。“令给与”者,是指令他人给与此两者。此学处从等起而论,与羊毛(罪)相同。如此连接。

第六。

2157“知道”者,指自己了知,或由他人告知而了知,因为学处中说“知道或令知道”。“生谷”者,指未煮、未炒的稻、米等七种谷物。如所说:“生谷,即是稻、米、大麦、小麦、粟、稗、稊。”“舂打”者,指用杵捣舂。若食用了,如此连接。

2158-60若想「我将食用」而接受,则有恶作罪,此即所谓「方便恶作」。因此,不单是在接受时才有恶作罪——为了说明注释书(《善分别注》822)中所阐述的分别,故说「不单是谷物……」等。其中,「亦」字即「又」的含义,意指晒干等也算在内。在「为了炒」这裏,省略了「于雨季时」一句。「在准备瓦片时、在准备炉灶时」应各自连属理解。「准备勺子」是指准备木勺时。于中,「投入谷物于瓦片内」是这一句的连接。应当是「摩擦、舂打」,为了偈颂结构之故,省略了「与」字而说为「摩擦舂打」。

2161-3因为「量」这个词在语法上有不变、转异性、数目的性质,所以说「食物与乞请为量」。所谓「有不变、转异性、数目的性质」,是指其具有固定的性、单数与复数。例如,在这裏「量」这个词,即被说为具有固定的中性、单数。于此,在这一学处中,正因为「食物」与「乞请」这二者是「量」,所以,凡比丘尼自己知道或令他人做炒等,或者知道后令他人乞请而自己做炒等之后而食用者,在食用的方便中,她都得巴吉帝亚罪,这是此处的连接。

为了开示《大疏》(《善分别注》823)中所说的判别,故说「母亲或……」等。「或向母亲乞求」句中,「或」字是表示义理上的区别与选择。「亦」字表示可能性。向母亲,或父亲,或其他亲戚,或已受请者乞求生谷,或知悉后令他人代为处理,凡如此食用者,她都得巴吉帝亚罪,综合而言,这是此处的连接。

2164若比丘尼食用未经告知而获得之物,无论自己加以炒制等处理,或是让另一比丘尼处理后而食用,则彼女犯恶作。此是连接。

2165然而,若她食用另一比丘尼通过告知所得之物,不论让该比丘尼处理后,还是自己处理后受用,同样犯恶作。此是连接。这是依据《大护寺》所传之理而说。但《大义注》中说:“食用由他人告知所得之物者,恶作。”因此应知,即使是经由另一比丘尼告知而得的生谷,不论让她制作后,还是自己制作后而受用,也属于恶作。

2166-7“为发汗业等之义”,是指为罹患风病等病者作发汗等对治之义。此处,“于非亲里、非邀请处亦同”一句是省略。比丘们亦同此理。应知,除七种谷以外,在亲里邀请处,对其余物品的告知亦不犯。此是连接。“对其余物品的告知”,是指对绿豆、豌豆、葫芦、南瓜等前述谷物之外的谷物所作的告知。

因为宣说了稻米等七种谷物的恶作,且由于它们不可触摸,为显示一切情况皆不许,故说“亲里亦”等。

2168“得”者,指正获得之物。“于新业”者,是为了新业,处格表示目的。此处省略了“受取”一词。《大护寺》中说:“对于未加嘱托而正获得之物,若为新业而受取,是许可的。”

第七。

2169“垃圾”指糠秕。“或残渣”指残食、鱼刺、肉骨、皮屑、漱口水等任何物品。“或应弃”此处省略了“自己”,因为后面将说“或应令他人弃”。“墙之内”指墙内,即在墙的另一侧之义。由于后文将说“于围墙,此理亦同”,因此“墙”或应理解为别类的墙壁。

2171“一”者:此处省略了“罪”字。以“彼女”一词作连结。

2172“弃舍”者:此处 pi 字依省略规则而省去。即使弃舍齿木,比丘尼亦犯波逸提,此义得以阐明。此为连结。

2173-4“一切处”者,即于前述一切选项之中。为显示无罪的范围,故说“即使在无草处”等。于无草处不观察而弃舍者,或于有草处观察后弃舍者,皆无罪。此为连结。弃舍是作为,不观察是不作为。

第八。

2175-6若比丘尼在田地,或在椰子园等园林,或于任何有种植草木的处所,自己丢弃或令他人丢弃此四种物——即残食、大便、垃圾、小便,则该比丘尼的罪之判定,依前所说方式,以“各各”等如前所述的方式而定。此为连接。

2177-8若比丘尼坐在有草的田地中进食,或在有草的田地中边嚼食甘蔗等边行走时,丢弃残水或皮屑等,她便犯波逸提。此为连接。皮屑,即是催吐物。

2179在如此有草的处所,即使是将顶部切开的椰子水喝完后,再把椰壳丢弃,比丘尼亦有罪。此为连接。

2180“一切”指比丘与比丘尼。

2181已耕之田,若人们为使其再生而守护,比丘尼若在该田中弃置屎尿等,依其情形,结波逸提罪。此处以“比丘尼依其情形”一语,已说明比丘犯恶作。

2182“已弃之田”,是指人们收割谷物后的田地。如说:“人们收割谷物后离去,名为已弃之田,此处允许。”同样,在未耕作的田中,征得主人同意后也允许为之。如说:“征得主人同意后弃置。”在此,田地与园林等的看守者即是主人。在僧团的田地与园林中,如果没有“不得于此处弃置粪秽”的规定,比丘可以弃置,因为属僧团所有;比丘尼则不允许。对她们而言,依比丘僧团中所说之理,是不允许的;对那位比丘而言,同样不允许。即便如此,仍应以相应方式处理。“一切”指屎、尿等四种。

第九。

2183此处,依“舞者,任何舞。歌者,任何歌。乐者,任何乐”之语,“任何”为省略。若比丘尼为观看任何舞、任何歌或任何乐而前往,即为此处所连结。其中,“任何舞”者,如舞者等所舞、象舞,乃至孔雀与猴等所作,凡此一切皆是舞。“任何歌”者,如舞者等所歌、圣者般涅槃时赞叹三宝功德之善作歌,乃至不摄护比丘之说法歌,凡此一切皆是歌。“任何乐”者,如鼓等乐器之奏、木鼓之奏,乃至腹鼓之乐,凡此一切皆是乐。应说“为观看与听闻”,此处以省略一者之方式说“为观看”;或依五识各自对境观察的特性,故仅说“为观看”。

2184为显示与前行恶作俱时之波逸提,故云“为观看舞”等。此处,“歌”一字中,依文脉可获知“乐”。

2185“以一加行”者,即朝向一个方向观看的加行。正是因此,后文将说“在其他……亦有”。“看见”此处应补“舞”字。“他们”者,即看见跳舞之人。以“亦”字亦将“乐”含摄在内。如所说:“听闻他们之歌与乐,唯一波逸提。”

2186‘在别处’者,即于他方域。

2187‘各别波逸提’——为说明此义,故说:‘于此,依加行计数,或依罪计数。’‘于此’者,即此种种方域。为说明注疏中关于观看舞蹈、歌唱、演奏所作的决断,故说‘舞’等。

2188‘舞’者,这是词句的分解;亦有读本作‘诸舞’。‘供养’者,即鼓声供养。‘接受’者,即以‘善哉’表示接受。此是就标示而言,故于舞蹈、歌唱,亦同此理。

2189-90“一切处”是指在舞蹈等一切处所。“我作供养”是指我以舞蹈等为你们的塔庙作供奉。“供养可赞”是指作供养这回事本身即是善美的。

“站在园中而看或听”——此句的连接如下:此处“在园内”等句有所省略。注释书中说:“若站在园中,在园内或园外观看或听闻舞蹈等,无罪。”虽然用了“站”字,但在一切威仪中均可如此。“站在园中”并非仅指站立,从该处前往,以一切威仪也都可以。然而经典中说“站在园中”,是为了显示这是属于园内的观看;否则,连坐着看也不可得,如结尾句等所说。对于比丘们,这一方法同样适用。

2191“来到自己所在之处,观看或听闻他人所安排的(表演)”——这是句子的连接。“所在之处”:由于“去”与“返”的共通性,这里也包括卧者和坐者。“因为有如是事务而前往观看”——这是连接。所谓的“事务”,即如筹食等事。正如所说:“若有应做之事——或为筹食等事,或为其他任何应做之事而前往,在所到之处观看或听闻,无罪。”

2192行于道路,立于路旁观看舞蹈,如此观看者亦无罪——此为补入的连接。‘路旁’指道路对面。‘遭遇灾难’者,指被此种灾难所逼而进入集会场所,如此进入后,或观看或听闻,皆无罪。

2193此学处,从起源而言,与羊毛学处相同,应知为‘相同’。

第十。

蒜品第一。

2194-5若比丘尼于夜暗中、无灯处,与男子单独站立,即为波逸提——这是文句的连接。‘夜暗中’指于夜间。‘夜暗’一词是‘夜’的同义词。如《词汇分解》所说:‘夜暗者,指日落之后。’‘无灯处’指灯烛、月、日、火之中,全然无有光亮,以此显示夜的范围。‘站立’一词,应知亦包含行、坐、卧三种威仪路。金刚慧者曾言:‘“应站立”——此处以站立之语,包摄四种威仪路,是故与男子一同经行等,亦得波逸提。’‘与男子一起’指与有辨别能力的人类男子一起站立、交谈。

以隐蔽处之义:进入男子一臂范围之内,与彼交谈者,说波逸提。此乃连结。

2196-7若比丘尼离开人类男子一臂范围而立或交谈,而对于夜叉、饿鬼、畜生则不离开其一臂范围而立或交谈——对她阐明恶作。此乃连结。

以有智者的领会,显示无智男子并不因此成为无罪。

2198「为他事所系」:指心念缘取独处之乐以外的其他事。如(律中)所说:「心系于独处之乐以外的他事」。从生起的方式来看,它属于第四、第六类生起,即是盗事类的生起。从站立、交谈的方式而言,此为「行作」。对此,由想而解脱,故称为「想解脱」。

第一。

2199「在隐蔽处所」:指小屋等任何有遮蔽之处。这是本文句的意思。

第二。

2200在第三项中,除去「露地」一词,在第四项中除去「街道」、「大道」、「十字路口」等词句后,对其余部分而言,即是「前面别无其他」的意思。此处,「应说的」这部分是省略了的。这里,「街道」是指道路;「大道」是指不通的道路;「十字路口」是指四衢的处所,或三角形、四角形的道路交会处,这是这样说。

第三与第四。

2201-2依据‘若比丘尼于午前前往俗家,坐于座后,未征得主人同意便离去者,犯巴吉帝亚’(巴吉帝亚855)之文:若比丘尼于午前前往俗家,坐在有遮蔽处的座后,未征得主人同意而越过无雨地带者,又或于露地坐后若越过近行处者,起第一步即犯恶作,至第二步便圆满巴吉帝亚,此即该戒的组合。其中的‘座’,应理解为适合结跏趺坐的坐具。正如文中所说:‘座者,谓(可)结跏趺坐之处’。‘无雨处’,指的是屋檐下的区域。为显示在露地犯戒的情形,故说‘或若近行处’。‘近行处’者,即指十二肘的范围,正如《义足经》中所说:‘近行处,相距十二肘’。

2203以‘如是’一语,是回顾‘已说为恶作’这一句。于应请辞时,却以未应请辞之想而离去者;或于应请辞时,心中存疑而离去者,皆如前述一般,结为恶作,这是该句的联结。此处应注意:因与关联主语‘比丘尼’同属阴性,本应说‘存疑之(女)’,但由于性别的颠倒故,而说成了‘存疑之(男)’。

2204‘病者’,指的是因身患如是疾病,而无力请辞的人。‘于灾厄时’,指的是如家中失火、或遇盗贼等,值遇此类突发的灾难时,不辞而别者,无罪。

第五。

2205-6所谓“于行走时、于离去时”,是为表明坐卧〔犯行〕的终结而作此说。应知,此处的巴吉帝亚乃因午后未征得主人许可——“我们可以在这里稍坐或躺卧吗?”——便行坐卧而成就。其组合关系为:午后未问主人便坐于座上,于离去时犯一巴吉帝亚。此理于“卧下”等处亦然。

然而,正如于彼不可收起之处无罪,于此处,若为常设之座,亦无罪。

第六。

2207“三起源”者:因其由三种有心的起源而生起。

第八。

2208若比丘尼以地狱梵行诅咒自己或他人,每出一语,即犯波逸提。这是结合句。其中‘诅咒’是指发誓言:诅咒自己说‘我将生于地狱,我将生于无间地狱’;或诅咒他人说‘愿他生于地狱,愿他生于无间地狱’;或诅咒自己说‘我是居士,我是白衣’;或诅咒他人说‘愿他成为居士,愿他成为白衣’。如此所说,即名为诅咒。

2210‘辱骂自己或他人’,这是连结句。‘三波逸提’:即对受具戒者,以受具戒想、疑、非受具戒想而辱骂,犯波逸提。‘其余’:指对未受具戒者。若对未受具戒者,以受具戒想、疑、非受具戒想而辱骂,犯恶作。如此是为三恶作。

2211以义、法、教诫为先而说者,无罪。这是结合句。如义注中说:‘以义为先’,指解说义注之时。‘以法为先’,指讽诵圣典之时。‘以教诫为先’,指立足于教诫而说:‘即使你现在如此,善哉,应当制止!若不止息,你必定将再作如是之业,而后生于地狱,生于畜生趣。’如此说者,无罪。

第九。

2212「杀害」:指以刀等器械加以击打。这里的「或杀害」,「或」字是表明经文中“杀害、杀害”为重复语。

2213「于此」:指于此学处中。「身语意所生的卸责所生」,称为卸责所生;也被称为「随责所生」。

第十。

黑暗品第二。

2214若比丘尼裸形、不穿衣、不覆蔽而沐浴,于一切加行中犯恶作。于彼沐浴之终了、完成时,彼比丘尼触犯胜者所说、由胜者世尊为比丘尼们所制定之过失巴吉帝亚罪,此为结合。「比丘尼之过失」者,此处为偈颂结构之故而作短音。

2215“衣未断坏”指浴衣未断坏。“衣遗失”指浴衣被盗贼等所夺。“或于危难中”:譬如见这贵重物,心想“盗贼也可能夺取”,在这样的危难中,裸身沐浴者无过失。

第一。

2216“第二”,是在“比丘尼令作浴衣时”等学处中。

第二。

2217-8“劣缝之衣”指缝制不善之衣。“拆开”指为了重新缝制劣缝之衣,自己将缝线拆除。“令拆开”是省略说法,如所说“拆开或令拆开”。“无障碍”指十种障碍中任何一种都不存在。那件被拆开或令人拆开的衣——此处应言“无障碍彼之后”,为偈颂结构而作短音。“不应缝”在此也省略了“不应令缝”,如所说“既不应缝,亦不应为令缝而努力”。

「四五日」:此处如同「超过五次言说」(巴吉帝亚62-64)、「超过二三夜」(巴吉帝亚51-52)等例,少数虽已含摄于多数之中,但为随顺世间言说惯例、令语言严谨,故应视为双数表达之通例。「负担」指缝纫之勤作。「仅置放」指仅仅放下之时。

2219「三句巴吉帝亚已说」:对于已受具足戒者,生起已受具足戒想、有疑、生起未受具足戒想,于此三处中说三句巴吉帝亚。「其余」指对于未受具足戒者。「三句恶作」:于该三处各有三恶作。

2220「两者」:指已受具足戒者与未受具足戒者。「于其他」:指衣以外的其他物品。「或存在障碍时」:指存在国王、盗贼等十种障碍中的任何一种时。

2221所谓“放下负担即被认为是起源”,此乃引用注疏中所说的“放下负担起源”(《波逸提注疏》893)而言。在十三种起源项中,并没有独立的“放下负担起源”这一项。而《本母注疏》中则说“共同商议起源”(《疑惑度脱注疏》关于衣缝纫学处的解释,意义相同),它已被包含在起源项中。因此应知,“放下负担起源”即是“共同商议起源”的同义词。

第三。

2222五日即五日,所谓“五日期”便是指五日的期限。“应超过”一词,由于该动作涉及双重宾语,因此“五日期”与“僧伽梨行”皆为受格意义的受格语。以结合之义而名为僧伽梨,这是随后将说的五种衣的总称;僧伽梨的行为即是僧伽梨行,依受用或晾晒的方式而转换。根据“若比丘超过五日期限而行僧伽梨行,于第五日既不著下衣、不披上衣、不晾晒,超过第五日者,犯波逸提”(《波逸提》899)的规定,为了显示在五日期限内完全不采取任何行动而超过者,依衣的计数犯波逸提,故说“凡超过者”等。

2223“三衣”者,指下衣、上衣、僧伽梨这三衣。“覆胸衣”者,指缠裹乳房的衣。“浴衣”者,指月经时应穿着的浴衣。这便是五种。“五者”,即名为五种衣。

2224-5“三巴吉帝亚”者,以三种分别而有三个巴吉帝亚:过五日想、疑、未过想。在五日未过时,依过想与疑,则有二恶作。

“于第五日”等,是显示无犯之段。“受用”者,即穿着或披覆。“晒”者,此处省略了“或”字,义为“或晒”。“于难处”者,如遇盗贼之难等危险而无法受用贵重之衣时,于如是难处无犯。

第四。

2226连结起来说:“他人应交换之衣,未问而取来受用者,彼有巴吉帝亚。”其义为:他人——即已受具戒者——所有五衣中的任一件,不告知彼比丘尼而取用,应当再还给彼,若不还而受用,则该比丘尼犯巴吉帝亚。“应交换之衣”与“应交换”是同义词。如所说:“应交换之衣者,乃应交换之衣,即未问而取用他人所有、应当再还之衣,这是它的含义。”

2227“三波逸提已说”,即律文中已说:“若对已受具足者,有已受具足想……疑……有未受具足想,持应交换之衣,犯波逸提。”这便是律文所说的三波逸提。“于余者”,指未受具足者。“三恶作”,其方式如前所述。“于难处”,指若衣未被覆盖或未被穿着,便被贼夺取等难处。

2228“这些起与咖提那衣相同”,此为连结。取与受用是造作,未先请问是不造作。

第五。

2229“应得之衣”,指应得的、可作净施之衣。“阻止”,即令那些本欲施与者不施,而作障碍。“显示波逸提”,指若因她的话而导致他们不施,则应判该比丘尼犯波逸提,这是其含义。

2230这里先说“僧团的”,因此“群体”应理解为两人或三人之众。“利益”一词中,省略了“阻止”的意思。如果阻止其他资具,同样犯恶作,这是连属。“其他”是指除可作净施衣之外的物品。“资具”是指诸如盘碟等,或酥油等,任何一种。

2231“显示利益后”:即问“您想布施价值多少的”,他们回答“这么多”,然后说“请稍候,现在布料价高,过几天棉花上市,价格就一样了”,这样显示利益后而行事。“非过失”:即不是过失,意思是无犯。

第六。

2232-3如法地由和合僧团集会而作之衣的分配、分派,若有比丘尼阻止、妨碍,在她这样阻止时犯波逸提,这是连结。“于非法而作法想者,犯恶作”已阐明,这是连结。“于两者疑时”:即对两者有疑时。由于偈颂的连属,省略了“善”音。若对如法的衣分配或非法的衣分配心生疑惑而妨碍,犯恶作,已阐明,这是连结。即如所说:“于如法疑时妨碍,犯恶作;于非法疑时妨碍,犯恶作。”“显示利益后”:即如“一人尚不足一件上衣,请稍候,数日后就会产生,那时我再分配”,这样显示利益后而行。

第七。

2235-6无论是作为下衣所得、上衣所得,或是已作衣点记的任何衣,若除五种如法者与父母之外,施与其他任何在家众或游方者,此亦犯巴吉帝亚,如是连接。此处,“父母”一词是由不规则的语尾变化构成,应读作“母与父”,而但说“父母”。

2237在此学处中,那些巴吉帝亚罪,应依所施衣服的件数来累计计算,如是连接。

2238“暂时”者,是指此衣在限期内被允许使用。“其他的”一词,因前文所说已远,故再次提及“其他的”,其含义相同。

第八。

2239若比丘尼基于那种“若我们能,便会给予、便会作”这样已经食言的无力衣期待,阻止衣的分配后,又超过了衣时,则因此过失而犯波逸提罪——此为连接。“衣时”者,即注释中所说:“衣时者,未展咖提那衣时为雨安居的最后一个月,已展咖提那衣时为五个月”的衣时。“若超过”者,即“未展咖提那衣时超过雨安居的最后一日,已展咖提那衣时超过咖提那衣撤除日”,若超过如是所说方式。

2240从“对非无力衣生起无力衣想,得恶作罪”之语可知,“极无力”即“以心”之意,此处“极”字为垫字。“于两者”指于无力衣与非无力衣。“或于疑惑”指或于犹豫。

2241「显示利益后」者,即以注释书中所说「虽然她们说『我们不能,尊姊』,但现在她们的棉花将到来,有信有净信的人将到来,必定会给予」这样的方式显示利益后。

第九。

2242“如法的咖提那衣撤除”,是指所说的“和合的比丘尼僧团聚集后,加以撤除”的咖提那衣撤除。

2243“其”,是指其咖提那衣。“展衣为根本的利益”,是指依此开许——“凡于此处生起之衣,他们即归诸比丘尼所有”——而在该住处所生衣物的利益。“撤除为根本的利益”,是指由令作中间撤除的近事男所施与的衣物利益。

2245“同利益者”,即与展衣利益相同的撤除。“为守护信之因”,应连属为:为保护净信故,应当给予。“显示利益后”,是指显示了“比丘尼僧伽衣服破旧,以咖提那衣利益为根本即有大利益”这样的利益之后。

2246与起源等相关的其余决断,在一切方面被认为与第七学处完全相同,故知为「相似」。即使有少许前所未见的内容,其中亦无违于所说之义——这是应如是连接之意。

第十。

裸形品第三。

2247为了显示「若比丘尼二人同卧一床,波逸提」这一制定学处的裁决,故说「一人」等。「一人」,指一位比丘尼。「另一人」,指另一位已受具足戒者。「卧」者,此处应补上「一床」。「二人」,指两位比丘尼。

2248-9「一人与」等,是对于不犯条款的说明。应连接为:两人同时坐着。以羊毛者,即指羊毛学处。

第一。

2250-1“覆布与草席等”一词,此处为地格单数。应知:“可折叠物中”与之同格,本应使用复数,此处却因语数颠倒而示为单数。作复合词分析:“覆布与草席,以这些为首者”——此地格是简别格。“一种”是简别例,仅一物即称为一种。意思是:在可折叠的覆布等物中的任一种。有人说:“覆布,即粗布等。”“草席”即草席。以“等”字收摄一切铺开后堪为卧具的物品。“以此”指所铺之物。应连属为:若两人同盖同卧,则有波逸提。在此,由于唯指一方的铺展、覆盖,故知为一端铺展、一端覆盖。如所说:“这是对折叠覆布、铺具、草席等,一端铺展、一端覆盖而卧者的称呼。”

“二人于同一铺具,或同一覆盖物上躺卧时,那些比丘尼有恶作”——这是关联。所谓“说了二种恶作”,即指“非异铺具覆盖物,而作一铺具覆盖物想……乃至……心疑,犯恶作”中所说的两种恶作。

2252“显示区别”的意思是:在中间放置袈裟、竹竿,乃至腰带之后躺下,则不犯。其余为起源等的规定。“等”即本品中的第一学处。“相等”即相同。

第二。

2253“另一比丘尼”:指与己相异的比丘尼。“不适事由”:即引发不适的因缘。“不问”:指不先告知。若她在彼比丘尼近前作经行等事,则作此行的人犯波逸提罪,这是连贯的意思。“经行等”:此处的“等”字包含“或站立,或坐,或设卧处,或自教授,或令她人教授,或作读诵”等义。

2254“以折返次数计算”:指经行的比丘尼行走至经行道的两端并折返时,以折返的次数来计算。“唯就行为”:是说只以行为的次数来计算,即只以转变威仪的次数计算罪过。“罪”指的是波逸提罪。

2255“以步数等方式计算”:此处“等”字是省略的标示。如文中所说:“以步数等计算”。“说三种波逸提”:即针对受具戒者,依于“受具戒者想”、“疑惑”、“非受具戒者想”这三种分别,而说有三种波逸提罪。“其余”者:是指对非受具戒者的情形。

2256“非令人不适者”:若先作询问后,在彼比丘尼面前经行等,则无罪。如此连结。

2257“作与不作”:经行等之造作,是“作”;询问后而不为,是“不作”。“意恶”:即不善心。

第三。

2258-9“无障碍”:指于即将述及的国王障碍等十种障碍中,远离任何一种的比丘尼。“病苦者”:即患病者。如所说:“病苦者,是说患病者”。“共住者”:即同住弟子。如所说:“共住者,是说同住弟子”。“或不令其他比丘尼、在学尼、沙玛内莉,或在家人看护”:不令其他比丘尼照看。“或自己亦不看护”:自己不作看护。“或于舍弃责任时”:即于“我既不看护,亦不为看护而努力”而舍弃责任、舍弃努力之时。“彼”:指对戒师。

「或对女弟子」者,指出家、受具足戒、法、依止这四类女弟子中的任何一类。「其他」者,指未受具足戒者。

2260「病者」:指自己生病。「寻求而不得」:这是词的划分,意思是寻找其他照顾者而不得。「于难中,如疯狂者等」:这也是词的划分。由于偈颂的构成,还应看到有字母的省略。「于难中」:指当有那样的灾难时。「卸责之生起」:即卸责的生起。此处应说明的内容,在下面已经说了。

第四。

2261-2「自己的私人」:由于私人住处可能依自己或他人而不确定,故以「自己的」一词加以限定。「自己的私人住处」:属于自己的个人住处。「施与」:此处省略了「对比丘尼」。「自己的门」:连同可转动的门扇。「住处」:房屋。「于门等」:这里的「等」字包含了房间的入口等,这是表示排除的处格。「诸多」:显示应排除的种种情形,如有多扇门,或多个房间,或多个入口等。「彼」:指被施与住处的比丘尼。「驱逐」:即赶出。「彼」:指那被驱逐者。

2263“于此”是指驱逐。“此即方法”是说,这里显示了“依加行次数而计罪”的判定方式。在这里,“加行”即指命令;以此含摄了注疏中所作的决断,例如“依一次命令,虽跨越多个门,也只犯一罪”等。

2264在那些决断中,为了显示其中一种特殊的决断,而说“仅此从门”等。“依门之计算而有罪”是指依门的数目来计算的罪。

2265“从无门扇”应理解为:从无门扇可关闭的住处驱逐者,得恶作。“其余”是指未受具足戒者。“三恶作”是指对未受具足戒者,依“具足戒想”“疑想”“未具足戒想”三种情况而得三种恶作。“两者”是指具足戒者与未具足戒者。“于资具”是指对于钵、衣等资具。“于一切处”是指关于一切加行、被驱逐者与能令驱逐者。

2266在此学处中,关于起源等抉择及其余一切抉择之类,在一切方面与‘从僧团住所驱出’学处完全相同,故应视为‘相似’之义。

第五。

2267‘第六’:指‘若比丘尼与居士或居士子交往而住’等句义(波逸提 956)中所开示的第六学处。‘在此应说’:即于此律抉择中当说。‘以阿利德学处’:即以阿利德学处。‘抉择’:指起源等。

第六。

2268‘有危险被认可’:此处应补充‘有恐怖’之义。二者与下文所说意义相同。‘境内’:即比丘尼所住之处所属的统治者之国土。综上,若比丘尼于被视为有危险、有恐怖的境内,不随商队而行,则有罪。

2269如此而行时,对于在有村落之处、入于村与村之间,以及在无村落的林野中、于半由旬处,通晓律藏的比丘所应知的巴吉帝亚规则、以及巴吉帝亚罪的制定次第,皆应了知。

2270与商队一同而行者,无罪。于安稳处而行者,或于危难时而行者,无罪。

第七。

2271所谓“第八或第九”,即是在“若比丘尼于境外……”等(巴吉帝亚966)所说的第八学处,以及在“若比丘尼于雨安期内游行,巴吉帝亚”(巴吉帝亚970)所说的第九学处之中。其中并无幽隐不明之处,一切皆显而易见,故此此处我不作详察——这是意趣所在。

第八、第九。

2272为了阐明“若比丘尼雨安居后,若不外出游行,乃至六由旬或五由旬,波逸提”这一学处的判定,故说“波逸提”等语。应作如下连接:当比丘尼放弃责任,说“我不去、我不出发”时,即犯波逸提。如此,便是波逸提。

2273比丘尼在雨安居结束、举行自恣之后,至少出行五由旬是允许的。为显示此处 api 字有“可能”之义,故说“于六”等语。意思就是:在这无犯的分节中,对于六由旬的事,如果还有要说的,那究竟会是什么呢?其实已没有任何需要说的了。这便是阐明:自恣后行至六由旬的比丘尼,其无犯性虽未明言,也已成立。

2274三由旬。“由彼”是指沿着她所去时的同一道路。“由异道”是指与她所行道路不同的另一条路。

2275“十种障碍存在时”:应解释为,将要说明的这些障碍中任何一种存在时,那位比丘尼无犯。“灾中”:指因八种事等原因,被某人障碍等状态所摄的灾中。“病时”:于自己生病时。或是没有第二位比丘尼,或她不出发时,也无犯。

2276“王、贼、非人、火、水、猛兽、爬虫”,这是对它的分析。“人”在此因偈颂关系省略了前分,正如“拉布尼西丹帝”等处一样。“命与梵行”:“命梵行”是相违释复合词,指命与梵行。“障碍”即是“障碍性的”。在这十种中,任一不出发,无犯。如所说:“障碍有十种障碍。已出发说‘我将去远处’,然而河水上涨,或路上有贼,或乌云生起,允许返回。”

2277不出发,即不作为。由于以不恭敬而犯,故说“苦受”。

第十。

速行品第四。

2278-80「王宫」指国王的游戏屋。「画堂」指游戏用的画厅。「园」指游戏的林园。「游乐园」指为游戏而建的园林。「游乐池」:虽经中说为「池」,然那是举一切为游戏而作的水池为代表而说,故称「游乐池」,即为游戏所造之池。「种种」:此词应与前述各词相连。为总摄一切,故说「他们」。若有比丘尼前往观看种种的王宫、画堂、园、游乐园或游乐池,或前往观看所有这一切,则每行一步,牟尼即宣说恶作。此即连结。

「五」指王宫等五种。阐明为单一种波逸提罪,此即连结。若前往彼各方处观看,则依行为次数而有各别之罪,此即连结。

2281在通过前往的众多而显示罪的众多之后,为显示由名为「转头」的行为众多也有罪的众多,故说「由行为众多,波逸提亦众多」。「一切处」:凡为比丘尼所说波逸提之处,即于一切处。

2282「其余亦无犯」为句之分解。「无犯」与「论道」合为「无犯论道」,对它们的辨别判定即是「无犯论道决择」;亦即「无犯:住于园中观看」等无犯的决择,以及注疏中所举的其余决择,这是含义。由「住于园中」一句显示:在园内建造王宫等物而观看者,属于无犯;由此便表明了此种无犯的情况。藉此也成立:在园内随意走到各处观看王宫等,乃至观看舞蹈等,亦为无犯。以「等」字再摄取这些无犯的情形:「为乞食等目的而行者,路上有他们所看之物,观看他们,无犯。为处理某事而前往王所并观看,无犯。被他人逼迫而进入观看,无犯。」乃至与舞蹈观看等学处相似;连同起源等的决择一起,与舞蹈观看学处相似。

第一。

2283超过规定量与尺寸的,称为「超量」,即高座。以毛装饰的,称为「毛饰」,即卧榻。由于「所谓高座,是指尺寸超出规定者」这句话,所以从下量高过八指木匠尺,且为长方形的床、椅中特别制作的一类,才名为高座,因为正方形的座具纵使超出规定尺寸也是被许可的。又由于「所谓卧榻,是指以可取的毛制成者」这句话,因此即使尺寸合于规定,这一类座卧具也不被许可。应取来放在适当处所的毛形垫,即为「可取毛」,意思是:具备可收起取下的毛垫。若那些比丘尼受用、坐在其上、卧在其上尺寸超出规定的高座,或是以毛垫装饰的卧榻,则导师说为波逸提罪。

2284他们之坐与卧,以行为繁多之义而有波逸提之计算,如是被宣说,如是此计算以极度之名声、以无边之眷属被世尊所说,此为连结。于此,「如是」者,不变化词之集合,「如是」字为指示,「如是」字应见为此义。

2285“切断床座之足”:指以切断床座足上超过标准长度的部分。床足上的鬃毛饰,称为床座鬃毛。若舍去、拿掉这些鬃毛饰,则对使用者而言无犯。

第二。

2286-7“六种”:指麻布等六种,此处的属格语表示简别。“某一线”:是应被简别之物的示例。“以手”:即用手,这是表示工具的从格语。“拉引”:指以手臂长度拉出。“于彼”:指在那被拉引的线段处。“于针”:指在缝纫针上。“缠绕”:即围绕而缠绕。

“从纺线起于一切前行作业”:即从纺线开始,涵盖之前弹棉花等一切前行作业。“以手之次数”:即依手操作的次数计算。如所说:“从弹棉花开始,于一切前行作业中,依手之次数计算,犯恶作。”

2288“已纺之线”:指最初便已纺成的十丝线等。“再纺时”:指将一端与另一端连接之后再次纺绩之时。

第三。

2289“从舂米等开始,若为在家人作服务时,于一切前方便中,皆犯恶作”——此是将诸条贯通的总结。

2290“对于粥等应烹煮的食物,若计算其所用容器的数量而显示波逸提;对于嚼食等,则以色(个数)的计数而显示波逸提”——此是将诸条贯通的总结。“于粥等”中,此处的“等”字包含饭、汤等。“于嚼食等”中,以“等”字包含鱼、肉等其余硬食。

2291「即使父母前来,令作任何种子或扫帚柄后,置于可服务之处,才可烹煮任何食物」——这是为了显示注疏中的决断,故说「若」等。其中「若」含「父母前来」之义,此为省略说法。文句应连接为:即使是对如此前来探望自己的父母,若不亲自作任何事务,便令对方作任何事务,这是不被允许的。句中的「亦」字表示可能,由此显示:对于其他人,则更不待言。

2292-3其文意连接如下:为僧团的粥饮作服务者无罪。于「僧团食亦」等句中,道理亦同。此与「为自己服务的人」相连。如所说:「于粥饮一事,当人们为僧团之利而备办粥饮或僧团食时,作为他们的助伴而烹煮任何食物者,无罪。作为塔庙供养的助伴而供养香鬘等,也是允许的。」

第四。

2294「若有比丘尼被劝请:『来吧,具寿,请平息此诤事。』她答言『善哉』而应允后,事后并无障碍,却既不平息该事,亦不为平息而付出努力,则犯波逸提」——这是为了显示该学处的决断,故说「舍弃负担之波逸提」等句。其中「舍弃负担」是指:若她于舍弃负担时思索『我今不平息此诤事』或『我不令他人平息』,如此便犯波逸提。如同比丘尼缝制衣袍可获五日宽限,然而在此事上,她连一日的宽限也不会得到。

2295所谓“其余者”,即指“舍弃负担后、过后才决断”、“犯罪后才决断”等决断类别。对此,应依处理衣缝制时所说明的方法来了知。

第五。

2296-7除齿木与水之外,若比丘尼以自己的身体、或以身体所系之物、或以应舍弃之物,亲手给予在家人,或给予同法者以外的其他男女游方者任何可吞咽的硬食或软食,则犯波逸提。

2298-9于此学处中,牟尼说对齿木与水有恶作。若比丘尼自己不亲身以身体等施与,而令他人施与;或不以身体等施与,而是放置于地来施与;或施与外敷药者,则无过失。若为痴狂者,亦无犯,不犯也。

第六。

2300-1「住处衣」:为令诸月经比丘尼受用而施予之衣。若比丘尼对于已指定为「住处衣」之衣,于第四日洗涤后,乃至未施与月经尼或沙弥尼即行受用者,彼比丘尼得波逸提。此为连结之义。「应有三句波逸提」:即「于未舍弃而有未舍弃想……乃至……有疑……乃至……有舍弃想而受用者,有波逸提罪」,如是所说之波逸提应有。此为连结之义。

2302-3「于彼衣已舍弃,而有未舍弃想或有疑者,彼比丘尼得二恶作」,此为连结之义。若其他月经尼不在,虽未施予而受用者,无罪。「又于月经时」:即又于月经期间,适时受用者,无罪。「于未截断衣等,无罪」,此为连结之义。「月经时」:为偈颂结构而作简略。「未截断衣等」:此中「等」字摄遗失衣等。「于难时」:贵重之衣虽从身上脱下、善加守护,仍被贼夺,于如是难时受用者,无罪。此为连结之义。

第七

2304「有门扇之住处」:即有门扇与门闩之住处,具足门扇、善加守护的住所,此为所说。「为守护而未施与」:即未如此询问:「你应守护此。」

2305-6“当她动身出行时,她犯波逸提罪”——为阐明这句已说之语,而说“从自己村”等。“从自己村”是指从自己居住的村庄。“如是于其他”是指:对于无围墙的住处,以近处为界。在“以彼”等三词中,应知是对格用于表达处所之义。对于有围墙的住处,当第一只脚跨过围墙时,犯恶作;同样,对于无围墙的住处,越过其近处时也是如此。当第二只脚跨过围墙或近处的刹那,即犯波逸提罪。此为关联。

2307“于无门闩”是指在无门闩的住处,若她不作舍弃而离去,则已阐明为恶作。“未得守护者”:此处省略了“寻求之后”;“守护者”即住处的照管者。

2308“于难时”:即国土破坏、人们舍弃住所而离去等灾难之时。“因病”:指无力开口说话时。

第八

2309-10象、马、车为象马车,即以这些为首,故称象马车等。以「等」字摄取「弓」「剑」二词。「相应」者,即与上述象马等词相结合,意谓依「象之技艺为象技」等所作之复合,即所谓象技、马技、车技、弓技、剑技等任何技艺。当知此为显示象学等技艺之论书,以同义语无分别之用法而作是说,故后文将说「以句等之方式」。「害他人者」,谓任何以咒术、医药、瑜伽之差别而损害他人之技艺,如钉橛、制伏、枯竭等差别之阿闼婆那咒,及以毒药、瑜伽等差别之任何技艺。

此中,「钉橛咒」者,指以咒术加持木心橛,插入地中之杀害咒。「制伏咒」者,指令他人转归自己支配之咒术。「枯竭咒」者,指令他人身体因味等诸界耗尽而达干枯状态之咒术。以「等」字摄取离间等诸咒。「离间」者,令朋友之间互成敌对。此中,于佛教法中,若比丘尼于象……乃至……于任何人处,以句等之方式学习、受持任何技艺,则有巴吉帝亚罪,此为结合。

2311「书写」者,指书写技艺之方面。「为持」者,指于持诵之义,依所说方式而行者,能受持众多经典。「为护」者,为自己或他人之守护义。「于一切护卫中」者,谓于夜叉护卫、盗贼猛兽等一切护卫中。

第九

2312所谓“第十”,即“若比丘尼教授畜生明,波逸提”这一总说中的第十学处。此为第十学处。

第十

彩画堂品第五

2313“有比丘的园”:指比丘们即使仅于树下居住之处。“知”:了知“有比丘”。“任何”:无论比丘、沙弥或园民等任何人。

2314-5依“有比丘之园者,即比丘们即使于树下居住之处”之语,故说“若至少”等。若比丘尼,即使对树下之处亦未请问而越过围墙,则于第一脚越过时犯恶作;若该住处无围墙,当进入其近处区域时犯恶作;于第二脚越过时犯波逸提。此应结合理解。

2316“于无比丘之园作有比丘想”者,意谓于有比丘之园与无比丘之园二者,生起疑惑、犹豫、迟疑。她犯恶作罪,这是结合。

2317“回头看者,该比丘尼行走,她无罪,已说”,这是结合。上面也是如此。那些比丘尼集会之处,她前往她们那里,说是“我去”而前往。如所说:“比丘尼们先进入后,在那里诵经或礼拜塔庙等,前往她们那里,说是‘我去’而前往,这是允许的。”

2318以“不问有比丘”这句,即显示:不征询而入无比丘之园,她无罪。或者园中有通路,由彼处通行者亦无罪。“于诸难中”者,指被任何苦厄所逼迫,于如此诸难中进入者。

第一

2320「应骂」者,即以十种骂詈事之任一,于面前或背后辱骂。「或应诽谤」者,或示现恐怖以威胁。「三波逸提」者,即:‘对具戒者起具戒想……乃至……起疑……乃至……起非具戒想而骂詈或诽谤,犯波逸提’,此说为三波逸提。「余」者,即对未具戒者。她犯三恶作,此是结说。

2321「置于前」等句中,应解说者,即如「应诅咒」学处中所说的方法。

第二。

2322-3「僧团」指比丘尼僧团。「应诽谤」者,意为:‘她们愚痴、不善巧,不知羯磨、羯磨的过失、羯磨的失坏或羯磨的成就’,依此所说方式而诽谤,这就是它的含义。「对他者」:此处为表示目的的具格。若对一位比丘尼、或多位比丘尼,以及同样对其他未具戒者诽谤,她的恶作已显示,此为结合。

第三。

2324-6【2324-6】所谓“邀请”与“许可”,即于两个众食学处(巴吉帝亚217-219)及许可学处(巴吉帝亚238-239)中所说之特相。若比丘尼已被邀请或已被许可,她在午前时,除却粥及三种时分药(夜分药等)之外,若为吞咽而接受任何其他时分药之资具,则于接受时有恶作罪;就吞咽而言,于此学处中判作巴吉帝亚罪,此为连结。

于此,“已被邀请”者,即如众食学处中所说“以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食物被邀请”之特相。“许可”者,应知即如许可学处中所说“所谓已被许可者,乃座席已明现、食物已明现、立于手臂所及处递送、拒绝已明现”之特相。

2327【2327】“三种时分食”者,即夜分药等三种时分药。

2328-9说明了已被邀请与已被许可二者共通的犯行后,为显示无罪的情况,而说「已被邀请」等。此处,在此教法中,若比丘尼已被邀请而未被许可,她饮用粥,则适用无罪,这是它的意思。「主人的」:即被她所邀请者,正是那位邀请的主人。「其他食物」:即从她受邀请之处以外的食物。若她食用,便会适用此规定,这是句子的连接。

「三种时分食」,指的是夜分药等三种时分食。「当有因缘时」,即当有口渴等因缘时。

2330此学处的生起因缘与「行路」相同,此为连结。为了说明依已被许可或未被许可的受邀请者,而有「作」与「不作」的差别,所以说「已被邀请」等。然而,若受邀请的比丘尼未询问主人而进食,则依她而言,此学处兼有「作」与「不作」。其中,进食为「作」,未询问主人为「不作」。

2331“令作净后”等语,是针对已受邀请的情形而言。若她受用,由行为本身即犯巴吉帝亚罪,这是其语义上的关联。“即有”意为必定。按照受邀请学处中所说的方式,无论是令作净后还是未令作净而受用,对她而言,仅凭受用这一行为本身,依此学处便必定有罪,这是其义。

第四。

2332“若比丘尼为悭吝家族者,巴吉帝亚”,为了显示此学处的决断,而说“比丘尼等”之语。语义关联为:若在家族面前说比丘尼们的过失,则犯巴吉帝亚。其义为:在家族面前说“这些比丘尼是恶戒者、恶法者”,即是宣说比丘尼们的过失。又,说家族的过失亦然,其语义关联为:若在比丘尼们面前说“那家族是无信者、不净信者”,即宣说家族的过失、无德,则犯巴吉帝亚。

2333“说实有之过失”,意为并非出于悭吝,而是如实陈述家族或比丘尼们存在的过失与过患。

第五。

2334-5教诫施与者,指以八重法施与教诫者。入雨安居者,指住于雨安居者。

2336比丘,指施与教诫的比丘们。

第六。

2338那位比丘尼于雨安居中——前三月或后三月圆满后,随即于两部僧团中,即在比丘尼僧团与比丘僧团中,声称“我将不邀请(自恣)”,而放下义务。这是连结(释)。

第七。

2341「为了教诫等之义」:即为了听闻八敬法等教诫之义。这里的「等」字,包含询问布萨与自恣。

2342因未前往听闻教诫等,故不成为所作。「身的」,即身业。

第八。

2343「比丘尼应每半月从比丘僧团期待二法:询问布萨与前往教诫。若逾越此时限,波逸提。」为了显明此学处的决断,故说「我将不乞求」等。其义自明。

第九。

2346-7“胯部”,是指脐下、膝骨上方的部位。正如树的枝干分叉而出,两腿在此分叉而下,所以此部位称为“胯部”,即在此胯部。“生起”,即已生起。“肿瘤”,指任何种类的肿瘤。“伤口”,指任何种类的伤口。“僧团或”,即比丘尼僧团或。“众或”,即众多比丘尼或。“与一”:此处省略了“与男子”,是作具格,如所说的“与男子一对一”。“男子”,应取人类男子。

“洗”:此处,用以表示“等”义的iti字,因涵盖了学处中出现的其余三项——“或令涂、或令缚、或令解”——故将“涂、缚、解”这三项指令也包含在内。由此,将会说“六恶作与六巴吉帝亚”。

若比丘尼对胯部所生的肿瘤或伤口,不先问过僧团或大众,便与一名男子单独在一起,命令“破、剖、洗、涂、缚、解”这一切应行之事,她犯六项恶作;若破等六项事已实际完成,她则犯六项巴吉帝亚。这是其关联。

2348-9“在此”者:于疮肿或于伤口也。若有应办之事,汝一切皆办之,若她这样命令,此为连结。她以一句命令语,犯六恶作及六波逸提,共十二罪,此即连结之义。

2351“询问后”者:向僧团或向众询问之后也。“伴”者:同伴也。乃至带了一位有知的同伴,此为连结之义。

第十。

园品第六。

2353于“寻求群等”时,应如是说,为护持意乐故,而有随鼻音字母之增入。“怀孕者”:即已有胎者,意为有情已入于腹中也。“令其出罪而达上者”:即令彼受具足戒者也。“以甘马语”者:即以二种甘马语也。

2354-5「以甘马语终结」者,在第三甘马语之终了时,达到亚字之义也。「于怀孕想而非怀孕者」,谓于非怀孕者有怀孕想也。「于二者生疑」者,于二者生起疑惑,于怀孕者与非怀孕者有犹豫,此为义也。以偈颂连结之法,于此处有善音之省略。如是「令达上者之亲教师有恶作罪」,此为连接。「彼之教授师」者,亲教师令怀孕者达上,彼令诵甘马语之教授师也。「群体」者,除亲教师与教授师外之其他比丘尼群体也。如是显示恶作,此为连接。

2356“于二者非怀孕想”——此为词语分解。“于二者”指对怀孕者与非怀孕者。

第一。

2357“第二”:指“若比丘尼令哺乳者达上,波逸提”这条学处。在此学处中,哺乳者指生母或乳母,这是区别所在。

第二。

2358“若比丘尼令未于两年间学习六法的在学尼受具足戒者,波逸提。”这是此处句义的连接。其中,“两年间”是指依自恣计算的两年。“于六法”,即离杀生等、以离非时食为末的六项学处。“未学习”,是指并未以“我受持离杀生等,两年不违越”的方式受持学处,或是虽这样受持了,却破坏了所学。“在学尼”,因她正在这六法中学习,或因敬重而称这些为“学”法,故得此名,指尚未受具足戒者。“令受具足戒”即授予具足戒。罪的判定方式一如第一学处所说,在羯磨说示结束时构成波逸提罪,意即属于波逸提。

2359“于如法羯磨生出如法羯磨想而令受具戒,犯波逸提。于如法羯磨心生疑惑而令受具戒,犯波逸提。于如法羯磨生出非法羯磨想而令受具戒,犯波逸提。”这是导师就如法羯磨所开示的三种波逸提。“于非法羯磨生出如法羯磨想,犯恶作。于非法羯磨心生疑惑,犯恶作。于非法羯磨生出非法羯磨想而令受具戒,犯恶作。”这是导师就非法羯磨所显示的三种恶作。

2360于无损缺中,不作破损。

2361若求受具足戒者,即使出家时已年届六十,也应授予她这六条学处,令其两年内不得违越;若不授予这些,则不应作,亦不应令其受具足戒。此为连接。

第三。

2362“于第四无应说”者,意谓除所说的特殊情况外,更无应说,即如所说之方式。以“在此”等语,显示于此学处所得之特殊。在此学处中,若比丘尼令僧团认可之彼学法女受具足戒,则无罪。此为连接。

2363对于已两年于六法中学习的学法女,比丘尼僧团应以白二甘马授予她受具足戒的许可;若此受具足戒许可先前未曾授予,则在受具足戒的戒场中也应授予。此为连接。

2364“第三”者,指第三学处。“第四”者,即此第四学处。“应与第一同等了知”者,应知此学处在起源等判别上,与第一学处相同。然而,第四学处是在不曾给予出罪许可的情况下,依出罪方式进行运作的。

第四。

2365“至俗家”者,指进入男子之间,意为达到与男子交会的状态。“满十二岁”者,“满”字是因省略了后面的词句。其连句为“虽则无犯”。“令出离者”者,指作为和尚而令其受具足戒者。

2366“有余”者,指前面已经说过的内容。“无余”者,指完全地、毫无剩余地。

第五。

2368“苦恼共住者”一句,此处省略了“学处”。在《图瓦德咖品》中,以“苦恼共住者”等词所说的学处,应知与第八学处相同,二者并无差别。“第八”即所学处:“若比丘尼令共住者出离后,两年中既不亲自随护,也不令他人随护者,波逸提。”其中,“共住者”指同住的弟子。“既不随护”,指自己不以诵经等法加以护持。“不令随护”,指不嘱咐他人说:“尊者,请为此女教授诵经等”而安排护持。“波逸提”,指仅在舍下责任时便犯波逸提罪。

第八。

2369“若任何比丘尼,两年不跟随已令其出离、已令其修行的依止师,则她犯波逸提。”这是连释起来的说明。“令出离者”,指已令她出家的和尚尼;“令修行者”,指教导她善学的依止师。已令其出离且为其依止师者,称为“已令出离的依止师”,这是对那位和尚尼的称呼。“不跟随”,指不以香粉、泥土、齿木、漱口水等应作之事来奉侍。

2370若心想“我将两年不跟随”而舍下责任,则在舍下责任的那一刻,她便犯波逸提。这是连释起来的含义。

2371然而,若比丘尼不跟随愚痴或无惭的和尚尼,她若因病、遇难或发狂而不跟随者,无罪——这是句义上的连接。

2372“以不侍奉而成为”,即是说“以不作为”而言。

第九。

2373-5若任何比丘尼,令同住者、共住者出家并受具足戒后,携其同行,却乃至六由旬、七由旬也不前往,亦不吩咐他人:“圣尼,请带此人前去”,也不差遣他人。当她将此事搁下,心想:“我今不去,亦不差遣他人带她前往”——于放弃责任之际,即犯波逸提。这是句义上的连接。

若遇障碍,或不得第二人,或遭灾难,或患病,或发狂时,则无罪——这是连接。

第十。

孕妇品第七。

2376「以三个在家去者」:在紧接的孕妇品中,以含有“在家去”一词的第五、第六、第七这三个学处。「相似者」:此处除“二十岁”之语与“童女”之语,以及彼处“十二岁”之语与“在家去”之语外,依其馀的判别,依次第即是相似者。

2377「大足」:指那些有大足的在学尼,她们名为大足者。所谓足,仅于字面合适,并非与义相合,故用“那些”等异词来指称在学尼等词;而为了不坏声义的随顺假立,应知此处所取者,即是依在学尼词所取之义,故说为大在学尼。「最初」:此处“已说”省略。在孕妇品中,三个在家去者,以及前面第三、第四学处已出现的两个在学尼——这是义。因为对在家去者说“满十二岁”,对童女说“满二十岁”,以岁数作区分已说;为了以此二者显示大在学尼只以岁数为别,故说“年届二十者,智者应知”。超过二十岁的在学尼,名为大在学尼——这是义。

2378那两位大在学尼——无论已嫁者,或未与男子同居者——在给予在学尼资格等的甘马语中,都应称“在学尼”,这是此处的连接。这里的“给予在学尼资格”,即指以白二甘马语作的学处授予与出离授予。而“等”字,则含摄了达上羯磨。

2379对于此二者,在给予在学尼资格等羯磨中,既已显示应以白与甘马语所说的方式,现在为显明不应那样说,故说“非彼”等。这两位大在学尼,在甘马语中不应称作“童女”,也不应称作“已嫁者”;正因为如此,才不应那样说,这是此处的连接。“不应说”这一句,表明若那样宣说甘马语,该羯磨便成破坏。此处的“然”字是“因为”之义,依其义而显示连接。

2380“给予在学尼资格”,即指在学尼的学处授予。“于十岁时”,此处应补足“已嫁者”,如说:“对已嫁者,于十岁时给予学处授予后,于十二岁时应作达上。”“于其余诸岁亦”的意思是:若于十一岁时给予,则于十三岁时应作达上;若于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岁时给予学处授予后,则于二十岁时应作达上。对于以十八岁为上限的其余在学尼,也是如此。“此为方法”,即“从给予在学尼资格的那一年起,于来年应令达上”,这就是方法。因此说“于十一岁时给予后于十三岁时应作”等。

2381“童女”与“已嫁者”皆可称述,注疏中如是说,此为连接。

2382然而,满二十岁、被称为“童女”的沙弥尼,在甘马语中只应说“童女”,不应说为“已嫁者”或“与男子同居者”,此为连接。如所说:“童女不应说为‘已嫁者’,只应说‘童女’。”

2383“然而,这三者”——即大在学尼中,有已嫁者,有被称为童女者,此即三者。以“亦”字,显示已嫁者与童女二者,亦可以各自名称来称述。有人或许会想:“巴利中未说‘童女在学尼’,故不应”,为断此疑,故说“无疑”。为显示应如此称述的理据,故说“从授予学之授予”。

第一、第二、第三。

2384-5若比丘尼未满十二年——即从受具足戒算起尚未满十二年——自己充当亲教师,而使其他在学尼受具足戒,则依前述方式,在求众等阶段及第二遍宣告结束时,即犯诸恶作;紧接着在甘马语结束、第三遍宣告完成时,对她显示波逸提罪。此为义理的连接。

第四。

2386【第五】“若比丘尼满十二年,未经僧团认可而使受具足戒者,波逸提”这一学处。依身与心、心、身语与心而有三种生起。作与不作:使受具足戒是作,未得到僧团认可是不作。

第五。

2387“由僧团”指由比丘尼僧团。“审察后”指审察无惭等情况后。“暂且足够了”于此省略了“诸大姊”。“被阻止”于此省略了“应允‘善哉’后”。被阻止说:“诸大姊,你们受具足戒的人暂且足够了”,她应允“善哉”后,在这番许可之后,后来却懊恼道:“我真是愚痴,我真是无惭”等,如此显示过失。由于有此过失,犯波逸提罪。此为义理的连接。

2388“以欲等而作者”,此处省略了“本性”。意为:若那以本性遮止欲、嗔等非理之行的人,对此懊悔,则无过失。应如是连结其义。

第六。

2389-90“得衣后”者,这是在学尼被如此乞求——“圣尼,若您给我衣,我便让您达上”——之后,得到了所乞求的那件衣。“其后”者,即得衣之后。“无障碍存在时”者,即十种障碍中没有任何一种障碍存在时。“我将不使达上”者,意为“我将不让她达上”,当她放弃这责任时,便犯了巴吉帝亚。应如是连结其义。

2391“此”者,指此学处。“不使达上”属于不作为。

第七。

2392第八,即“若比丘尼对在学尼说:‘贤女,你若随我两年,我就令你受具戒’等”的学处。第九,即“若比丘尼令与男子交往、与童子交往、凶暴、招忧的在学尼受具戒者,巴吉帝亚”所说的学处。所谓“无应作”,这是为了便于决择而除去词义差别之后说的,因此称为“这仅是显而易见的”。

词义应这样理解:“与男子交往”,是指与年满二十岁的男子以不相顺的身业、语业相交往。“与童子交往”,是指与未满二十岁的童子同样以那种方式相交往。“凶暴”,是指易怒。“招忧”,约定前来的男子们进入忧愁之中,故称“招忧”,此人即是招忧者。或者,如同有家主的家,这女人得不到与男子交会便进入忧愁,因此无论进入何处,那里就是她的忧愁住处,故称“招忧”。所以在它的词句分析中说:“名为招忧者,令他人受苦,进入忧愁”,其含义被解释为两种。“巴吉帝亚”,令这样(的在学尼)受具戒的比丘尼,依所说方式,在甘马语结束时,对依止师结巴吉帝亚罪。

2393“无不知者”是断句,意思是:对于在学尼有与男子交往等情形不知情者。

第八、第九。

2394应如此连接:若比丘尼为未得生母、生父、主人或监护主人许可的在学尼授具足戒,而该在学尼本为受具足戒尚需许可却未得许可,此比丘尼即犯波逸提罪。

2395“非比丘”者,是说比丘不应询问两次,只应询问一次。如律中所言:“比丘尼众应在出家时和受具足戒时各询问两次;而对比丘众来说,即使只询问一次也是可行的。”

2396-7“有”者,即存在的状态。由四种方式而生起,或说此有四种生起,故为四生起。以哪四种而生起?答言:“由语……乃至……由身语意也是如此。”如何由语等四者生起?在出罪羯磨等场合,因某应办之事,坐于界场破损处,说“召在学尼来,我就在此处为她授具足戒”而授戒,如此便由语生起。若说“我将从住处出发去授戒”而前往界场破损处,则是由身语生起。在两种情形中,明知规定而故意违犯者,由语意生起,由身语意生起。授戒属于作,不询问则属于不作。

第十。

2398于此教法中,若比丘尼以别住的同意,令在学尼授具足戒,该比丘尼即犯波逸提。这便是此戒的意趣。其中,“以别住的同意”意为:别住有四种——众别住、夜别住、同意别住、意乐别住。

其中,“众别住”:诸比丘因某事务而聚集,此时忽然乌云密布,或遭人驱散,或人群蜂拥而至。比丘们心想:“此处不宜,我们且去他处。”未给出同意便离座。这便是众别住。虽说是众别住,但因同意未舍,所作羯磨依然有效。

其次,诸比丘心想“我们举行布萨等”而于夜间聚集,又想“在所有人到齐之前,我们且先听法”,便邀请一人说法。正在他说法之际,黎明破晓。若他们原先心想“举行十四日布萨”而坐,改为“十五日”举行,是允许的。若他们原为举行十五日布萨而坐,改为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则不允许。但举行其他僧团事务是允许的。这称为夜别住。

又有一次,比丘们为举行某种出罪等僧团羯磨而坐在一起。其中一位通达星宿的比丘说:“今日星宿凶险,你们不要做此羯磨。”他们因他的话而放弃了同意,依然坐在那里。这时,另一人来到后——

“等待星宿的人,利益已从愚者身边溜走。”

说完后,又说:“与星宿何干?你们做吧。”这既是同意别住,也是意向别住。在此别住中,若不再一次征求同意清净而行羯磨,是不被允许的。因此说“以别住的同意授予”。

“应为波逸提”的意思是:如此令出罪者,依所述方式,在甘马语结束时,为波逸提。

2399“未舍欲或未放弃,而对未起立之众,然对如所坐之众令出罪者,无罪”——此为连接。“或”字乃“即”之义。

第十一。

2400“十二”者,指“若比丘尼年年令出罪者,波逸提”之学处。“十三”者,指“若比丘尼一年中令二人出罪者,波逸提”之学处。

第十二、第十三。

童女品第八。

2401“无病”是指不须以伞和鞋来调适的疾病。如所说:“所谓无病者,即离伞和鞋而能安乐者。”伞和鞋合称“伞鞋”。其中,伞的特征前已述及,鞋的特征将在后文说明。“应持”是指应当两者一并持用。因为如果分别持用,则说为恶作。

2402“日”字表示持续结合,此处为业格。“若持”是连接词。

2403“泥等”:此处以“等”字,摄取粗沙等。

2404“若行”者,是连接。“见行等”者,指见到适合悬挂在伞上的、较低的行等。以“等”字,含摄丛等。“恶作”者,仅持鞋履时,为恶作。

2405“除去后”者,即从头除去。“脱下后”者,即从足脱下。“有波逸提”者,指再次有波逸提。

2406“仅依方便数”者,即依将伞与鞋反复除去后一并持用的方便数。“说三波逸提”者,即“无病者,作无病想、有疑、作有病想而持伞与鞋,犯波逸提”,如是说为三波逸提。“有病者,作无病想、有病者有疑而持伞与鞋,犯恶作”,如是说为二恶作,同理,此为连结。

2407“于彼处”者:指比丘或比丘尼所住之处,即在园内、园之近处,或无围墙之园的近处。“于难时”者:指国土分裂等危难时。

第一。

2408“比丘尼”者,此处省略了“无病者”一语,意指能以足步行的无病比丘尼。如说:“无病者,即能以足行路者。”“车乘”者,即车等,与下文所述相同。

2409“于难时”者:国土分裂等危难时。于伞与鞋履的学处中,曾开许园内及园之近处无犯;此处未如此说,故应知一切处皆有犯。

第二

2410“任何腰带”这一句,是“桑喀尼”一词的义释。如所说:“所谓桑喀尼,即任何可系于腰部的物品。”桑喀尼,指腰带等系于腰部的装饰物。“腰带”,是到达腰部的物品。

2412“腰绳”,是指在腰间用作装饰或缚系的绳线。

2413在此学处中,心是不善的,而此学处属于世间所呵责。这两方面,正是此学处与前学处的差别所在。

第三

2414“头饰等任何”者:若她佩戴,则依所佩戴物品的数目而有相应数量的罪——此为连结。到达头者,名为头饰,意指适合装饰于头上之物。以“等”字含摄颈饰等。如所说:“女人之装饰,名为头饰、颈饰、手饰、足饰、腰饰。”

2415“且无过失”——此为连结。应当说“如同”来显示时,此处“如是”一词被省略而指出。

第四

2416“以任何香料”:以檀香、沉香等任何香粉。“以及有色与无色的”:与颜色俱行故,为有色,如姜黄粉等;涂抹后不显现颜色差别故,为无色,如芥子粉等。有色与无色,合为有色无色,即以那样的有色无色之物。涂抹后沐浴,在沐浴结束时犯波逸提罪——此义即是阐明,此为连结。

2417“一切方便”者,即于一切先前的方便中。“病缘”者,因疥癣、麻风等疾病之缘。

2418“第六”者,指“若比丘尼以有香之胡麻粉沐浴者,波逸提”这一学处。

第五、第六

2419若比丘尼让另一比丘尼为其擦身或按摩,则该比丘尼以此方式犯波逸提罪。此为连接。

2420在此擦身与按摩的判摄中,若不松手而擦身,便犯一罪;若屡屡松手再擦身,则依动作次数犯多罪,此即其中的关联。

2421“危难时”:指因盗贼恐怖等导致身体颤抖等情形。“患病时”:乃至因旅途劳累而生病时。

2422第八学处中的“在学尼”、第九学处中的“沙弥尼”、第十学处中的“在家女”,除了这些差别之外,其余的判定与第七学处相同。为说明此义,故说“第八等三条”。

第七、第八、第九、第十

2423“于近行范围内”者,指十二肘之内的范围。“于比丘前”是标示性的说明。因此,无论是前、是后、是在旁,总在周围十二肘之内,这是此处的例示句。“即使在地上”者,指即便是在无任何遮蔽的地面上。“若坐”者,这是连接词。其意为:不允许。若坐,则犯巴吉帝亚罪。

2424“说三巴吉帝亚”者,指在“未请问而有未请问想”、“有疑”及“有已请问想”这三种情形判别中,说有三重巴吉帝亚罪。而在“已请问”却“有未请问想”或“有疑”的两种情形判别中,若于比丘前坐下,则得二重恶作罪。“于灾难时”者,指遭遇国土分裂等灾祸之时。对于因病而不能请问、不能站立的女子而言。

2425躺卧,是造作的行为;不请问,是不造作的行为。

第十一

2426“已开许处”:由彼已作开许,故为已开许处;未作开许则为未开许处,此即“未开许处”之义。当说“我将于某处发问”时,提及自己应问的律等名称而请求开许,对方仅以默许的方式,即称为未开许处。“有过失”指波逸提罪。为说明在一藏中请得开许后,若于另一藏中发问亦犯波逸提,故说“在律中”等。

“问时亦”:此中以“亦”字表示“问阿毗达摩时亦”,又以具有“非重复并取”义的“及”字,含摄了如下内容:“于经藏请得开许后问律或阿毗达摩,犯波逸提;于阿毗达摩请得开许后问经藏或律,亦犯波逸提。”

2427“不指定”:即不如是说“我将于某某处请问”,而仅仅说“有应问之事,我请问,诸位尊者”。

第十二。

2428-9“胸衣”者,即覆胸之衣。然穿着时,应遮盖腋下至脐轮之身分,方为如法穿着。因此,《母论注》中说:“‘无胸衣’者,指缺少为遮盖所谓‘腋下至脐轮’之身分而开许的胸衣。”“胸衣的尺寸,横宽二肘半”,瓦基拉菩提长老于古注中如是说。“界内”者,即进入已结界之区域内。“若近聚落处等”者,即使进入未结界之村的第二掷石范围内。“此处”者,于此学处中。“此次第”者,意谓“第一步恶作,第二步波逸提”,如此所说之次第,即是应知之义。

2430“在灾难时”者,若胸衣昂贵,穿着行走时会引生危难,于如是等灾难中无犯。

2431“其余”者,指此处未以具体相状显示。“依所说之方法”者,即依《母论》句分析等所阐述的方式。“阐明极微细之法性与义性”者,以种种方式开显极微细的法与义,故称“阐明者”,由彼阐明者而说。

第十三。

伞与鞋品第九。

如是,以九品显示了比丘尼不共于比丘的九十六条学处之后,从妄语品等七品起,与比丘共通的学处,应依比丘巴帝摩卡抉择论中所说的方法了知,故此处不予列出。

比丘尼的一切小戒共有九十六,比丘有九十二,合计为一百八十八学处。其后,除去整个比丘尼品、次第食、非余食、以非余食持来、美食乞请、裸行者学处、粗恶语覆藏、未满二十岁授具足戒、与妇女约定同行道路、入王宫、未问在座比丘而非时入村、坐具、雨季衣——此二十二学处,所余一百六十六学处,应知是按比丘尼巴帝摩卡诵出的次第而诵出。

于此,略说诸不共学处的生起判别:登高座、画堂学处、桑喀尼、女装饰、香涂料、涂香粉、由比丘尼等按摩揉捏——此十学处为无心、世间罪、不善心。此处意谓:即使无心也可能违犯,故说为‘无心’;然而若有心时,则唯以不善心可犯,故既是世间罪,亦是不善心。其余为无心、唯制罪。令贼授具足戒、村间、园学处、怀孕品前七条、童女品前五条、与男子混杂、给别住者欲、随雨安居授具足戒、隔年授具足戒——此十九学处为有心、制罪。其余为有心、唯世间罪。

如是,在《律义精要阐明》这部《律抉择注释》中,

波逸提论注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