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喀地谢沙论解释

77 段

僧伽地施萨论述注解。

20112011. 如是,于比丘尼分别中已阐明波罗夷之决断,今为显示紧接其后所说的桑喀地谢沙之决断,而说“若比丘尼”等。“争论讼者”,谓依忿恨随眠、慢随眠而兴诤论者。由此即造争论,故为“造争论者”。此处“争论”,指世间之裁决,于出家众中则称为“诤事”。于一切当说之处皆有其口者,即是“多口者”,意为多言者。“与任何男子共”者,依“与家主或家主子”等所说,即与任何人共事。“于此”,即于此教法之中。“据说”,是为了充实文句,或表传闻。

2012“或证人”者,即现量知者。比丘尼若前往造作争论,每行一步,即得如是恶作。应如此连接。

2013“世俗官”,指裁决司法事务的大臣。

2014“紧接其后”,意即紧接在那句话之后。

2015“另一方”,指挑起争论的一方。“如前之决断”:如同先前的裁决,即所说的——初次告知时犯恶作,第二次告知时犯偷兰遮。

2016应连接为:被另一方说「你的,我的,为何只由你来说?」的比丘尼。‘随意’的意思:在她与自己的话中,想先说什么,便随其意愿而告知。

2018-9应连接为「听闻双方如实告知之语」。‘如实’者,依前面所说的方法,以某种方式。‘由他们’者,即由那些世俗官。‘然而,在争论已终结时’:在制造争论者中,一方败诉时。如所说:「当制造争论者败诉时,即名为争论的终结。」‘争论之终结’:此处应补上「她的」。应连接为「那个争论的终结」。

2020-23为了显示无罪的范围,而说「或遣使」等。应连接为「被敌对者遣使,或自己前来,而被拖走的女子」。‘由其他人’者,指由村童等其他人。应连接为「不指向任何他人」。此处所宣说的,即暗示了他们持杖的情形,以及那女子的脖颈。‘寻求保护的女子’:当寻求保护时,该女子无罪,这已显示。应连接为「从他处听闻」。‘痴狂者等’:这里用「等」字来含摄最初犯戒者。

应解作「起源与咖提那衣同等」。为显示其余,故说「此是有行」。此学处。因与行俱转,故为有行,由起诤论而犯。所谓「起源」,当知已标示起源等的决断。

造争论者论述注解。

2024-5「知」者,依「自己知,或他人告知彼女」所述的方式而知。「贼女」者,从价值五摩沙迦以上,盗取任何他人之物者,即名为贼女。「知为应处死」者,如是了知「以此行为应受死刑」。「僧团」者,比丘尼僧团。「不征求」者,未加征询。「或王」者,指在王所应教诫之处的王。如所说:「所谓王,即于其教区内,应征求该王的许可。」「或仅众人」者,指王等所赋予「你们于彼处教诫」的村落、城镇、末罗众等群众。末罗众,是指从事设置饮水、挖掘池塘等福德业的人群。由此,同样被给予的村长、群众及军队,也都包括在内。「应令出家」者,应授予具足戒。「适合」者,具备应说的特相,是为适合。「彼贼女之出家」是连接之词。这是指作为戒师而授予贼女具足戒的比丘尼。若比丘任戒师,则犯恶作。

2026「五摩沙迦价值」,此处依部分相似余留之法,以同一名称涵盖五摩沙迦及价值五摩沙迦之物,故五摩沙迦亦包含在内。「或价值超过者」,此处亦同此法。

2027“曾出家者”,指该女子先前已曾出家。意为:已作如前所述的盗贼行为后,最初于外道等处出家之女。

2028-302028-30. 今为显示前行恶作等罪之分别,故说“若令贼女出家”等语。此中应补“作为依止师而”之意。应连接“除此开许之外”。所谓“共许结界”,即认可新结之界,也就是结界之义。“于彼”意为应有。应将“恶作”与“二偷兰遮”相连接。

“业之终了”,指达上羯磨圆满之时,即第三遍甘马语达到“亚”音之际,如是而言。

2031「不知」者,即不知道她是盗女。此为学处。

2032「名为令贼女出家」:此学处是由令贼女出家而生起。「由语与心」:若不前往断界而行,便由语与心生起。「由身语心」:若前往而行,则由身语心生起。如所说:「诸比丘尼因事离去时,若不前往断界或河流,就在原坐处与自己依止的众人一起令其出家,由语与心生起;若前往断界或河流而令其出家,由身语心生起。」「作与不作」:这是以不请问的方式令其出家,不论作或不作。

令贼女出家论述注解。

2033-4「村间」:指别的村庄。「若一人前往」应如此连接。「河彼岸」也同理:河的彼岸就是河彼岸。「一人」也应连接到下文。「应离」:指成为没有同伴的人。此处应补上「在阿兰若」。阿兰若的相状,将以「因陀柱」等予以说明。「或一人离宿一夜,或一人离众」:这是学处的次第,虽然由于偈颂结构,于末尾才说「应离宿一夜」,然而在分别决断中,是依教说次第先说明「于黎明前」等。应连接:她成为犯最初罪的重法者。「最初罪」:于违越的刹那即犯,这是它的含义。应与「重法」连接。「从自村出」:比丘尼从自己居住的村中出来时。

2035「从彼」指从自己的村庄。

2036-7应这样连接:当以一足步越过另一村的界限,或踏入其近行地时,犯偷兰遮。「越过」「踏入」在此处,承上文「界限」「近行地」而省略。

2038-9「出去后」指从自己所进入的村庄出去之后。「这就是方法」指“以第一足步犯偷兰遮,以第二足步犯重罪”,这就是方法。

应连接为:「或以有缺口者,或以有破损之围墙者」。以「如是」一词,显示于「围墙」之处亦应连接「或」字。因下文将说「比丘住处之地,于他们为不净」,故「住处之地」即指比丘尼住处之地。以「因已入故为净」一句,显示即将阐述的理由。所谓「任何过失」,即所说之偷兰遮与桑喀地谢沙,亦即任何过失。

2040「她们」者,即比丘尼。以「不净」一词,说明即便是在彼处,对于已进入者,亦会由村间之缘而生起罪过。

2041因已说「越过第一足」,故而言:「象……乃至……无罪,或是有罪;然而以足步行时,则……」。

2042“凡任何……乃至……入者有罪”,这是对所诠义理的总结,因此并无重复之过失。

2043-4“具足相者”:即具足“河者,覆盖三圈,比丘尼于任何处渡越时,下衣浸湿”这一所说之相的河。应与“前往彼岸”相连接。

“提起第一足置于岸上者”:指于应说“现在以足步跨越”之时,将第一足提起置于彼岸。由《注疏》所言“提起第二足时,犯桑喀地谢沙”,故“跨越”一词已含提起之义。

2045「河中央」指河流的中间。「争吵后」指发生争执之后。「此岸」指来时的方向之岸。如此,第一次犯偷兰遮,第二次则成重罪,这是它的含义。由这整句话,注疏也暗示了:「然而,若另一位比丘尼依然停留在出发之处,则她即使前往彼岸,亦无犯。」

2046「以绳」指以藤蔓等任何种类的绳索。

2047「为饮」:此处由上下文可知指「水」。「亦」字以未明说的并列之义,含摄了洗衣等事。「然而」是句首的语助词。由于存在「完成沐浴等事后,我将返回此岸」的意图,故说「允许」。

2048应这样连接:「下至足踝之河而渡」。应这样连接:「登上桥梁,如是以足渡越者,无犯」。

2049此处「已前往」一句,省略了「河」字。应这样连接:渡河之时以足行去。

2050「以速度」意为以同一速度,中途不折返,这是它的含义。

2051“已坐”一词,应连接于“肩上”等文句。此处的“肩”等,当取同类者。“或于手结合处”,即两手所束的手腕环处。

2052-3“手投”指伸手所及的距离。“无意向”者,以此表明:若她作“我将前往”的意向,而于不觉中黎明生起,亦无犯。正如所说:“若该比丘尼正作诵习、听闻或任何其它事务,并生起‘我将于黎明前到第二人处’的意向,而于不觉中黎明出现,则无犯。”为显示在不同房室中不应作此意向,故说“或于同一房室中”。应如是连结:或于同一房室中,比丘尼越过第二人伸手所及的距离而令黎明出现,则有犯。

2054“第二人之手投”指第二人伸手所及的距离。应如是连结:若她作“我将前往”的意向后前往,而黎明出现,则无犯。

2055-6“越因陀柱”等:因在五百弓距离的最后阿兰若住处已说,故为从此返回而说。“此处”,即于此学处。“已显示”,即如义注所说:“阿兰若者,此处出去后,因陀柱之外一切皆为阿兰若。”如此,已显示所说之相,此即其义。

应如此连接:对彼第二女,舍弃了见近行。因预期“已舍弃”一语,故“近行”应作格位转换。

2057应如此连接:若无布幕、围墙或树木等物加以隔离,即使不在见近行,若处于闻近行,亦构成罪。

2058-60此处“如何”,义为:在远处亦能看见的这般空旷处,应如何判定罪?因于多处说到“超越闻之近行”,为确立其相,故说“道……乃至……如是之处”。此处应补“处”字。“发出叫声”,指不能如实地辨别音色,而发出不清晰的声音。

在如是之处,如同对闻法之宣告,亦如迷路者依凭声音一般,当那位发出“尊尼”叫声的女子的声音被超越闻之近行时,比丘尼犯重罪,这是前后连接。“比丘尼犯重罪”,应依“我将无法到达第二人”的无精勤想而了知。以此,将说“停留而后行”等。“此中”,指“应从众中停留”这一句。

2061而后,“前行而停留”,这是连接。“我现在即将到达”,如是具足精勤而随行,是允许的,即使超越第二人之近行亦无罪,这是所说之义。

2062“让她去吧”——若这样断除精进而滞留,她便犯有罪过。此为补充连接。

2063“其余者亦”指有能力前往的人。“让她留下吧”与“让她去吧”等语,显示了无意精进的方式。为阐明所说之义,故说“若她无精进心”。

2064-5前者独行于道,这是该句的连接。独一即独自一人。“因此”:当一位离去时,另一位停留在原出发处,故如此说。“于彼”:指在那从僧团中留下的情况。“亦”字即是“就”的意思。显示此中无罪,这是连接。

2066-7「往村间者」:指到达村界者。此与「河」相关。「四种罪」:即夜别离、往村间、渡河彼岸、离众独处,这四种名为桑喀地谢沙罪。虽然「离众独处」这一根本罪应于村外犯,而「往村间」这一根本罪应于村内犯,但此处所说的「一刹那」是就村边近处而言。

2068-9与她同行的伴侣,若她已经离开,或已还俗,或已往生死亡的世界,或已命终,这是说;或已转入其他部派,或已转入外道处,这是说;或已失踪,或已犯波罗夷,这是说。应知,在这样的情况下,往村间等……并不犯戒。对于痴狂者也是如此,作此四种行为时无罪,应当这样连结理解。

2070「于无村之林野」:这是就无有村庄而言,并非因为其如同毗阇耶山荒野的缘故。

2071由于身处村中,不可能发生渡往彼岸或脱离僧众留宿之罪;因是自己之村,以他村往来为缘的根本罪亦无从发生;又因正值日间,以夜间别离为缘的根本罪也不可能产生。故说‘在自己村中……(这些罪)不存在’。‘随意’,即随其所欲,即使无有同伴亦可,这是其义。

2072所谓‘生起等与初后事相同’,这是连接之说明。

关于前往另一村落的论述注解。

2073所谓‘以结界认可’:是指对已被和合僧团依律以法举罪的比丘尼,既不询问执行羯磨的僧团,亦不知执行羯磨僧团的意欲,却宣称‘我将解举她’——这即发生于认可新结界的情形中。若以两句甘马语为之,则得两个偷兰遮罪。这是连接的说明。

2074「羯磨终了时」:指解举羯磨结束时。「三桑喀地谢沙」:即于如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而解举者,犯桑喀地谢沙;于如法羯磨有疑而解举者,犯桑喀地谢沙;于如法羯磨作非法羯磨想而解举者,犯桑喀地谢沙——这是所说的三种桑喀地谢沙。「羯磨」:指举罪甘马。「非法之三恶作」:即于非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而解举者,犯恶作;于非法羯磨有疑而解举者,犯恶作;于非法羯磨作非法羯磨想而解举者,犯恶作——这是所说的三种恶作。

2075「僧团」:指作此羯磨的那个僧团。「或于进行中者」:指正在行持四十三种导出仪轨者。而此四十三种将在《仪轨篇章》中说明。「导出仪轨」:指为从羯磨中出罪之因的仪轨。

2077『解举』是作持,『不问』是止持。

第四。

2078-9“未漏尽者”:谓为欲染所染。以下亦然。“于人类个体”:以此排除夜叉等。因将说到“于水中……乃至……恶作”,故“利得”指除齿木外的可吞咽之物。“努力时”:即依努力而计数。

2080“一方漏泄者”:以男女通性而以阳性词指示。如何理解这一点?《大疏》中说:“‘一方漏泄者’此处应视为比丘尼的漏泄性。”而《大义注》未说此义,故云“它与巴利相合”,由此得以了知。此处所谓“未说”,意即未说“应视为比丘尼的漏泄性”这一限定。“它”即指不说该限定。“与巴利相合”:既与不作区别而说“一方漏泄”的巴利文相合,亦与“知为无漏泄者而受取”的巴利文相合。若人的漏泄性并非标准,何必用“知为无漏泄者”这样的言辞?只需说“无罪,二者皆为无漏泄者,由无漏泄者受取”即可。于众多吞咽动作中,“土喇咤亚聚”是土喇咤亚的集合,因依动作计数而有多个土喇咤亚,这是它的意趣。

2081于产生与变异中,限定词有其意义,是故“人身者”这一限定词应与夜叉、饿鬼、畜生等词关联。在双方漏泄的情况下,具有人身的夜叉、饿鬼、畜生之手,以及般哒咖之手,也是如此,此为关联。以“如是”一词,即如所说“凡受取任何食物,恶作;于吞咽动作中,为土喇咤亚聚”而显示。

2082“于此”:指在这些夜叉等类之中。若有一方漏泄,受取食物者犯恶作。“一切处”:指在所有人与非人当中,一方或双方都无漏泄的情况。“水与齿木”:指在取水与取齿木时。“及于受用”:指在受取及受用之时。

2083-4“双方俱无漏泄”是指:当比丘尼与对方两者都无漏泄时,若受取食物,则无罪,这是相应的关联句。“此为男子人”:指该男子。“非漏泄”:指知道其并非漏泄者。对于受取食物的那位比丘尼,以及疯狂者等,已开示无罪,这也是关联句。虽说“受取者,彼女无罪”,应知受用者亦属无罪。

第五。

2085“使令”指以如下方式教令:“尊姊,这位男子能为尊姊做什么呢——漏泄或非漏泄?既然尊姊是非漏泄者,来吧,尊姊,这位男子所给的嚼食或啖食,尊姊就亲手接受,然后吃下或受用吧。”“一者”:指令者。“另一者”:指受令者。“受取”:指从漏泄者手中受取食物。“诸恶作”:指令者所犯的恶作。“于诸受用”:指受令者受用这样受取的食物时所犯的恶作。“土喇咤亚群”指:指令者的犯戒聚,这是其含义。

2086-7『于食之终了时』:被差遣者食事结束之时。『桑喀地谢沙性』:差遣者构成桑喀地谢沙罪。

『夜叉等』:此中的“等”字含摄饿鬼、般荼迦、畜生。『如是男子』:指漏泄的人类男子。应读为“于取、于使令”。“取”指被差遣者之取;“使令”指差遣者自身之使令。“他们”指水及齿木。“受用”指被差遣者之受用。“恶作已说示”指差遣者的恶作已被说示。

2088『其余』:指水、齿木以外应受用的食物。『于取、使令』等,如前所说。

2089-90然而,若比丘尼明知对方“无漏泄”而劝令离去,或因“她心怀恼怒而不接受”而劝令离去,或因“她出于怜悯诸家而不接受”而劝令离去,则对此比丘尼以及痴狂者等,无犯。这便是所阐明的关联。正如所说:“无犯:知‘无漏泄’而劝令离去,知‘因愤怒而不接受’而劝令离去,知‘因怜悯诸家而不接受’而劝令离去”等。

第六。

2091“第七”者,即依“若比丘尼忿怒、不悦,作如是言:‘我舍弃佛’”等规则而制定的第七学处。“第八”者,即依“若比丘尼于任何诤事中被举罪”等规则而制定的第八学处。

第七与第八。

2092“第九”者,即“若比丘尼混杂而住”等学处。“第十”者,即“若比丘尼作如是言:‘诸位圣者,你们混杂而住吧,不要别住’”等学处。

第九与第十。

2093由大分别所摄的两种嗔恚过失,加上同样出自该处的媒嫁学处,并此处所摄的六条学处——依此三者,与这些一并摄于此处者,共为六学处,如是构成九条初犯戒。从比丘尼分别中出四条“乃至三”戒,从大分别中出四条“乃至三”戒——如是共有八条“乃至三”戒,前九条与这八条相合,总计为十七条桑喀地谢萨学处,这便是此处我所显示的意趣。

如是,在《律义精要阐明》的《律抉择注释》中,

桑喀地谢沙论释终。